台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國蕙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返還原告TY-145SKD 已組裝完成之電腦108 台及未組裝完成之2 台電腦,如不能返還時,應給付原告44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係原告之職員,於83年6 月間,原告向宗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購買TY-145SKD 電腦五百台,由被告負責接洽,詎被告利用機會於83年9 月23日,侵占上開電腦已組裝完成者108 台,未組裝完成者2 台,刑事部分業經原告提起自訴。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免訴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林孟皇法 官 林晏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妙穗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