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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交聲字第 26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1569號異 議 人即受處分人 賴建名 28歲民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 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TPZ00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記載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TPZ00000000000」之記載,顯係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之情節及裁定之本旨,爰依上開解釋意旨,就上揭誤載部分更正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鈞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08-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