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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易字第 262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62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德源

黃麗華詹昭平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沙洪律師

葉蔭談慶亮鄭林財鄭朝進陳宏業選任辯護人 鐘耀盛律師被 告 陳慶繽選任辯護人 林長泉律師

陳韋臻選任辯護人 李宏澤律師被 告 陳世杰

黃吉清選任辯護人 郭百祿律師被 告 劉展朋(原名:劉越)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626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D○○、E○○、F○、N○○、玄○○、地○○、G○○、O○○、亥○○、P○○、申○○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應執行如附表所示之刑。

D○○、E○○、F○、N○○、玄○○、地○○、G○○、O○○、亥○○、P○○、申○○其餘被訴恐嚇取財部分均無罪。

B○○、L○○均無罪。

事 實

壹、D○○於民國88年間,即以干擾上市(櫃)股東會議事進行之手段,脅迫公司經營者或股東會承辦人承購其所推銷之商品,而經本院以88年度感更一字第11號裁定交付感訓處分,並於94年4 月1 日因免予繼續執行而出監。詎其仍不知悔改,猶於95年間,先後設立庭佳實業有限公司、今群投資有限公司、訊立投資有限公司、宗鼎投資有限公司、晶讚網路廣告有限公司、晶讚財務顧問有限公司、至峰實業有限公司、兆元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申億實業有限公司等9 家公司,並擔任各該公司之負責人(下簡稱庭佳公司、今群公司、訊立公司、宗鼎公司、晶讚網路廣告公司、晶讚財務顧問公司、至峰公司、兆元公司、申公司),再召募E○○、G○○、F○、N○○、P○○、O○○、亥○○、玄○○、地○○、B○○、申○○、劉越等人為庭佳公司之員工,即以上開公司或其個人名義,購買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各上市(櫃)公司股票,且分別僅為投資極小化之資金即可持有之5 股、10股或100 股不等股份,藉此取得參加各該上市公司股東會之資格後,D○○、E○○、F○、N○○、玄○○、地○○、G○○、O○○、亥○○、P○○、申○○等11人,即分別或共同基於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犯意聯絡,先後為如附表壹編號1至6所載之脅迫行為,而使如附表壹所示被害人為如附表壹所示之無義務之事。嗣因部分公司不堪其擾,向內政部警政署提出檢舉,經警於97年7 月24日持搜索票前往臺北市○○區○○路○○○號5樓庭佳公司及D○○等人住處,查扣攸關於庭佳公司之開會個別獎金計算手稿、業務考核獎金辦法手稿、出席費制度辦法手稿、訴訟當事人須知手稿、股東會負責人須知、客戶拜訪須知手稿、銷售價格決定辦法、公司內部會議開會辦法、禁止事項、開會人員須知、成員編組手稿、訓練模式手稿、民事答辯狀、開會獎金明細表(報告人F○)、股東會開會報告書、業務獎金計算辦法、出席會議紀錄表等資料,始查悉上情。

貳、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偵查後起訴。

理 由

甲、審理範圍之特定:按起訴書應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64 條第2 項第2 款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記載範圍,因涉及法院審判範圍(刑事訴訟法第268 條)以及被告防禦權之保障(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 款),非予明確記載及特定,法院將無從有效進行審理。本件原起訴書所指述被告D○○等11人涉嫌前開犯行,攸關犯罪事實、被告犯罪分工情形、確切之被害人、犯罪之時間、地點、金額等記載均未臻明確,無從使本院特定審判範圍,亦有礙被告等行使訴訟上之防禦權。而經公訴檢察官於分別以97年度蒞字第17 794號補充理由書、99年度蒞字第18255 號補充理由書㈡補充犯罪事實,並就各被告就各別被害人所涉之具體犯行整理。是為符刑事訴訟法第264 條第2 項第2 款及保障被告等之防禦權,本院就各被告等所犯詐欺之犯行均以公訴檢察官前揭補充理由書更正、補充之犯罪事實為本案起訴部分之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乙、程序部分

壹、有罪部分之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證人即被害人A 、斯任和立公司財務部經理宇○○、國賓飯店財務部副總經理宙○○、副董戌○○、環泰公司副總經理兼發言人未○○、證人F 、大益統公司財務部經理卯○○於偵查中之證述,均業經各該證人具結在案,可擔保其等均係據實陳述,且均查無檢察官不法取證之情事,並無任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上開證人業經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作證,應認各該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均具有證據能力,得為本案之證據。被告D○○之辯護人爭執各該證人於偵查之供述,係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等語,自無可採。

二、按私人錄音之行為所取得之證據,應受刑法第315 條之1 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範。私人違反此規範所取得之證據,固應予排除,惟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 款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通訊之一方非出於不法目的之錄音,所取得之證據,即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677、94年度臺上字第161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97年5 月8 日被告F○與陳姓女副總對話之錄音光碟係證人

A 提出,且證人A 為此段錄音對話之一方,其錄音目的又係為保全證據以維護權益,並非出於惡意或基於不法之用意,且經本院勘驗並無變造一情(參見本院卷六第9 頁反面至第13頁),被告及其辯護人復無爭執,是該錄音光碟應有證據能力。

三、本判決有罪部分所引用之下列扣案物品,事前據本院依法核發搜索票,而經警於97年7 月24日持票搜索扣獲,此有本院97年度聲搜字第1105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參見偵卷一全卷、併案卷七全卷)可參,應有證據能力。被告D○○之辯護人爭執該等證據係警方違法搜索取得之證據,無證據能力等語(詳見本院卷100 年8 月8 日下午準備程序筆錄),自無理由。

四、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即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有罪部分所引用之下列證據,檢察官、被告D○○、E○○、F○、N○○、玄○○、地○○、G○○、O○○、亥○○、P○○、申○○等11人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且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情況均無不適當之情形,是依上開規定,認得作為本案有罪部分之證據。至其餘憑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同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俱得為證據。

貳、無罪部分之證據能力:按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同法第310 條第1 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及同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揆諸上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有罪判決書方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該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之「證據」。職故,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外涉及僅須自由證明事項,即不限定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及彈劾證人信用性可不具證據能力之彈劾證據。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則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是以被告D○○、E○○、F○、N○○、玄○○、地○○、G○○、O○○、亥○○、P○○、申○○等11人及被告B○○、L○○2 人經本院認定應受無罪諭知部分,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附此敘明。

丙、實體部分

壹、有罪部分

一、認定有罪之理由

(一)如附表壹所示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E○○、F○、N○○、玄○○、地○○、G○○、O○○、亥○○、申○○

9 人於本院審理時均供認不諱(見本院卷八第128 頁反面),核與證人陳家琪(庭佳公司業務助理)、遲迎華(CAREER就業情報雜誌業務處長)、秘密證人A 、宇○○、戌○○、未○○、秘密證人F 卯○○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結證情節相符(參見97年度偵字第16264 號偵查卷〈下簡稱偵卷〉三第124 頁至第127 頁、偵卷六第12 3頁至第

127 頁、偵卷四第13頁至第14頁,本院卷六第8 頁第25頁;偵卷七第16頁至第17頁,本院卷七第246 頁至第270 頁;本院卷八第29頁至第42頁;偵卷七第45頁至第46頁,本院卷七第246 頁至第270 頁;偵卷七第58頁至第59頁,本院卷六第147 頁至第154 頁;偵卷七第135 頁至第13 7頁,本院卷七第246頁至第270頁),此外,附表壹編號1 之部分,並有證人A所提出之持股明細、97年5 月8日F○與陳姓女副總對話之錄音光碟之譯文、庭佳廣告報價單;附表壹編號2 之部分,並有和立公司所提供之庭佳公司統一發票影本、簽收條、庭佳、今群、宗鼎公司之指派書、96年第二次股東常會出席簽到卡;附表壹編號3 之部分,並有廣告客戶成交明細表、環泰公司所提供之申億公司之指派書、96年股東常會出席通知書、庭佳公司統一發票影本、環泰公司101年4月2日(101)環泰字第11號函及附件;附表壹編號4 之部分,並有廣告客戶成交明細表、日勝公司所提供之庭佳、今群、宗鼎公司之指派書、97年股東常會出席通知書、晶讚網路廣告公司發票影本、日勝公司10

1 年4月5日股務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附表壹編號5 之部分,並有大統益公司所提供之晶讚網路廣告公司、晶讚財務顧問公司發票影本、庭佳、今群、申億、訊立公司之指派書、97年股東會出席通知書、大統益公司 101年3月26日101高財字第16號函及其附件;及扣案之開會個別獎金計算手稿、業務考核獎金辦法手稿、出席費制度辦法手稿、訴訟當事人須知手稿、股東會負責人須知、客戶拜訪須知手稿、銷售價格決定辦法、公司內部會議開會辦法、禁止事項、開會人員須知、成員編組手稿、訓練模式手稿、民事答辯狀、開會獎金明細表(報告人F○)、股東會開會報告書、業務獎金計算辦法、出席會議紀錄表等資料、庭佳、申億、今群、訊立、宗鼎、晶讚網路廣告等公司及戶名D○○、N○○、玄○○、E○○、P○○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持股數)、庭佳、申億、今群、訊立、宗鼎、晶讚網路廣告等公司及戶名D○○、地○○、E○○、玄○○、N○○保管劃撥戶異動分類帳,常會標準時間、開會獎金明細表,庭佳、今群、訊立、宗鼎、晶讚、至峰、晶讚財務顧問、兆元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查詢等資料存卷(參見偵卷四第15頁,97警聲搜字第1167號卷壹第29頁至第37頁、97聲拘字第111號卷第28頁至第36 頁;偵卷七第11頁至第15頁;偵卷七第25頁至第32頁,本院卷七第19頁至20頁;偵卷七第42頁至第44頁、第47頁至第49頁,本院卷七第25頁至第27頁;偵卷七第54頁至第57頁反面,本院卷七第42頁;偵卷七第128至134頁,本院卷七第16頁至第17頁。併辦偵卷七第1020頁至第1041頁、第1093頁至第1113頁、併辦偵卷九第1338頁至第1355頁、第1357頁至第1368頁、第1600頁至第1771頁、併辦偵卷十第1772頁至第1081頁、偵卷二第45至51頁、97年度警聲搜字第1167號卷壹第31 5頁至第323頁、97年度聲拘字第111號卷第314頁至第322頁)可資為憑。

(二)訊據被告D○○固不否認起訴書所載庭佳公司等9 家公司均為其所設立,其他被告E○○、G○○、F○、N○○、O○○、P○○、亥○○、玄○○、地○○、申○○、B○○、L○○等都是庭佳公司員工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涉犯如附表壹所示犯行,辯稱:被害人沒有心生畏懼,而且其公司制度也沒有違法云云;被告P○○固不否認有參加附表壹編號4 之公司股東會,惟矢口否認涉犯如附表壹編號4 所示犯行,辯稱:我沒有出言恐嚇、威脅經辦人員云云。惟查:

1、被告F○於本院審理時證稱:D○○一星期給員工上課1到2 小時,我在庭佳公司的業務就是專門負責去開股東會,在會中發言或聊天遞名片,以增加股務人員的印象,如要去開會,E○○會拿開會通知書給我,要經過公司同意及請假,我才可以不去股東會。如果員工有車,D○○就不會開車載員工去開會,如果沒有車,他就會載我們去,開完會後,要寫報表,跟公司報告幾點開會,幾點結束,薪水及獎金主要來源是去參加股東會、行銷、企劃股東會紀念品,開會獎金明細(參見97年度偵字第2408 3號卷七第1094頁)乃公司規定股東會開會時要達到那個時間,如果超過就有獎金,如果沒有超過就要扣錢,「F○獎金明細表」(參見97年度偵字第24083 號卷七第1093頁)上有寫明開會開多久才有獎金,是1 分鐘1 分鐘算,如開會時間到10點半,最後開到11點,就有30分鐘,每分鐘可以領

2 元,那個獎金表,我是寫幾點出門開會,分數有無達到公司表定的時間,如果股東會開的很快,時間不到10點半就結束,就要填寫「股東會開會報告書」,否則就會扣薪水。當時我們大家都要向E○○報告,任何問題都要向E○○反映,我認為E○○會向D○○回報,因為我進公司後,感覺上E○○好像是負責公司全部事務,所以公司除了老闆D○○外,全部的人事都要向E○○回報等語(見本院卷六第21頁至第23頁、第40頁至第41頁、第170 頁至第171 頁、卷八第85頁至第86頁);被告G○○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當時的工作是參加公司股東會,D○○大概每週進公司1 次,如果傳達命令,通常就是由E○○傳達,我沒有看過本院卷六「制度簡介」的那種格式,但是我有看過我們公司類似內容的「制度簡介」,有發言時間的獎金,但沒有發言次數的獎金等語(見本院卷八第84頁至第85頁反面);被告O○○於本院98年6 月17日上午準備程序中供稱:D○○有派我去參加股東會,他有講針對公司問題儘量發言,假如沒有開會就要被扣薪水,但如這家公司有買廣告或付錢給D○○,我發言很短也不會被扣錢。我們參加股東會都是以公司的法人代表去,D○○決定要排誰去,事先會給名單,偶而1 、2 次是G○○,如有錢拿回去是交給E○○管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43 頁反面至第244 頁反面);被告亥○○於本院98年6 月25日下午準備程序中供稱:D○○請我們參加股東會,如不發言,黃先生會扣錢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53 頁反面);被告地○○於本院98年9 月10日下午準備程序中供稱:做業務的方法是老闆D○○講的、教的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41 頁反面);被告玄○○於本院99年8 月4 日上午準備程序中供稱:我聽從D○○、E○○指示參加開會,如果開會沒有到老闆規定的時間是要被扣錢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26頁反面);且被告D○○業已自承:公司排表參加股東會是由我負責,公司的規定也是我定的,違反公司的規定就是沒有辦法對我交代等語(見本院卷六第164 頁反面至第

165 頁);被告E○○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老闆是D○○,我的工作是老闆指派叫我做什麼我就做什麼,我的工作要對D○○負責,我會做簡單的收支明細,將開給各家公司的廣告費、發票金額作帳並統計資料,一兩個月要列印出來給老闆D○○看。公司員工會填寫1 張公司所規定的申請表,註明他們去參加的股東會時間、發言次數等,作為他們自己結算獎金的基礎。這份申請表都會經過我,我會將他們的申請表、銀行提款單一併交給D○○,D○○會在提款單上簽名等語(見本院卷六第81頁至第83頁反面、卷八第82頁至第83頁反面)。而被告D○○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已坦承:庭佳公司等9 家公司負責人都是我D○○,他們都是我的員工,我1 周去公司1 小時教導他們法律知識及公司制度,我有開車載他們去參加股東會,我公司有設立獎金制度,公司制度就是我的制度,員工參加股東會要超過標準時間才有獎金,有每分鐘依個人能力表現2 元、3 元等語(見偵卷四第58頁至第62頁、第85頁至第86頁)。從而,基上觀察,被告D○○係庭佳公司等9家公司之負責人,並由被告D○○以庭佳公司等9 家公司或其個人名義購買上市櫃公司股票,以取得出席股東會資格,且所購買股數多為零股,諸如:5 股、10股、100 股不等,並由被告D○○自行制定公司制度、開會獎金分配,開課教授員工,且由被告D○○親自安排員工組團參加股東會,並有開車載送前往股東會場一情,又被告F○等人參加股東會開會之發言時間須符合被告D○○所規定之標準,如未達公司標準,即面臨被扣薪,被告D○○並會依被告F○等人發言時間長短決定被告F○等人所應分得之獎金,是被告D○○既有指派何人組團隊參加股東會、以發言時間長短決定被告F○等人之獎金、開車載送被告F○等人、開課教導被告F○等人之種種行為,其與附表壹所示之其他被告間,就附表壹所示之犯罪事實,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D○○之辯解,不足採信。

2、又被告D○○雖辯稱:我是為了股東權運動而為云云,惟從其係以少數資金購買公司零股,而成為股東,僅於股東會召開時要求員工參與各家公司之股東會,並多係以程序事項發言,而非針對具體議案參與討論,倘其確係基於股東身分關心公司營運,為何僅為零股之持股?又為何需制定以發言時間計算獎金之制度,要求員工以冗長發言之方式拖延會議時間?甚於員工未達拖延會議時間時予以扣薪?更容任員工以恐嚇、脅迫之方式推銷其所代銷之廣告、商品?再再均與一位真正關心公司營運之股東作為相背馳,其以少數資金持股,而指派員工大量參與各家公司股東會,拖延議事進行,並藉此推銷商品、廣告以牟私利,居心實有可議,顯難認其係單純、合法的為發揚股東權而為,實際是假藉合法的手段以遂其非法的目的,是其前開所辯,並不足採。

3、被告P○○確有參與附表壹編號4 之公司股東會,且其係與被告亥○○一同參與該次股東會,又被告亥○○有因證人F 不配合購買紀念品,因而責罵證人F 不懂事,並有為如附表壹編號4 所為之脅迫言語等事實,業經證人F 結證在卷,且被告亥○○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該犯行在案,是被告P○○縱無親自為恐嚇、威脅經辦人員之言語、舉動,惟其藉由與被告亥○○一同參加股東會及被告亥○○所為之前揭行為,以遂行強制附表壹編號4 之被害人付款之目的甚明,是被告P○○亦為共同正犯,其辯稱沒有恐嚇、威脅經辦人員之情,亦無解於其確有犯罪之事實。

4、又被告E○○為被告D○○之女友,係受被告D○○直接指示,且負責統籌通知其他被告出席股東會或與公司經營者、股東會承辦人接洽,並負責向被告F○等人收受其等製作結算獎金的申請表,之後憑表製作銀行提款單一併交與被告D○○決定扣薪或分配獎金,是被告E○○,亦均有參與附表壹所示之各次犯行無訛,且依其身分與其扮演之角色,在本案之犯罪分工上,顯然與被告G○○、F○等其他被告相較,其介入之情節較深,惡性亦較重,附此說明。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04 條第1 項強制罪之成立,主要係在於懲罰行為人以強暴、脅迫之方法,妨害他人意思決定之自由,故行為人除客觀上須有以強暴、脅迫為手段,以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之行為以外,主觀上亦應有妨害他人意思決定之犯意,始足當之;又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暴、脅迫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意思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倘若被害人之自由意思完全未受到壓制者,則行為人所實施之強暴、脅迫行為,亦斷非本罪所欲規範處罰(參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650號、29年上字第3757號判例,72年度臺上字第5618號判決要旨參照)。故刑法第

304 條之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罪,須以加害或以加害之旨通知他人而使人心生畏懼,以影響其意思決定之自由,為其成立要件(最高法院71年度臺非字第8 號判決要旨可參),即所謂「脅迫」,乃以言詞或舉動,顯示加害他人之意思,或以加害他人之意思通知他人,使其產生畏懼,而得以威脅或逼迫。第按行為人之行為是否違法,必須以其「手段、目的關係的社會可非難性」為標準。而所謂「手段、目的關係」須以整體的考量,並非手段或目的其一合法或其內在之關聯性合法,該行為即合法,祇要其中有一為非法者,該行為即有可能非法而構成犯罪。如附表壹所示被告等雖係以開股東會為由,然依當時情形判斷,渠等既已言明此等參加股東會之手段係為遂行其等推銷商品、廣告之目的,而以使被害人行無義務之事為目的,自已足使人心生畏怖而達脅迫程度,並干擾被害人,妨害其自由意思,且所施用之手段及所追求之目的間並不具有合理的內在關聯性,更遑論目的之合法性,亦即被害人選擇購買商品、廣告或支付顧問費之決定,顯然係受到渠等負面不當行為之影響所致,非其自由意志下所為之決定,是渠等所為之手段與目的間之內在關聯即具社會非難性。又按強制罪之既、未遂之區別乃以他人受強暴脅迫之後,已否行無義務之事,或其權利之行使,已否被妨害為標準,若被害人雖受脅迫,但尚未行無義務之事,或其權利之行使也未受到妨害,則只成立強制罪之未遂犯。是核被告D○○、E○○、N○○、地○○、F○、玄○○6 人於附表壹編號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4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未遂罪。被告D○○、E○○與被告G○○、O○○、F○3人於附表壹編號2、與被告G○○於附表壹編號4、與被告亥○○、P○○2人於附表壹編號3、與被告G○○、申○○、O○○、F○4人於附表壹編號5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二)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應同負全部責任。況依學說所稱「功能性犯罪支配」之概念,多數人依其角色分配共同協力參與構成要件的實現,其中部分行為人雖未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但其構成要件以外行為對於犯罪目的實現具有不可或缺之地位,仍可成立共同正犯,此有刑法第28條之修正理由、大法官釋字第109 號解釋文、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5199號判決闡釋在案。

是被告D○○、E○○既為附表壹各次犯行之負責分工者,對於各次犯罪之實現具有不可或缺之地位,就附表壹所示各次犯行,其2 人與被告N○○、地○○、F○、玄○○4 人於附表壹編號1 、與被告G○○、O○○、蔭蔭3人於附表壹編號2 、與被告G○○於附表壹編號3 、與被告亥○○、P○○2 人於附表壹編號4 、與被告G○○、申○○、O○○、F○4 人於附表壹編號5 ,俱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D○○、E○○、N○○、地○○、F○、玄○○就附表壹編號1 之部分,已著手實施強制之構成要件行為而未遂,均應依刑法第

25 條 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又刑法於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基於一罪一罰,實現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將包含多數侵害法益行為,但科刑上僅論以一罪之連續犯及僅成立實質一罪之常業犯規定刪除。為避免流於嚴苛,原可單獨成罪之多數行為,苟依社會通念,認為刑罰上予以單純一罪評價,始符合刑罰公平原則者,自應僅總括論以一罪;然其範圍必須與修法意旨相契合,而所謂「集合犯」,認為係指法律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亦即犯罪行為本身,本即含有反覆實行複數行為之特質,且於行為之時、空上具有密切關係,依社會通念,認屬包括之一罪為合理適當者,始足當之,否則仍應依實質競合予以併合處罰(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628 號判決可資參考),而查被告等11人所犯強制各罪,其構成要件之本質,尚難認立法者於立法制定時預見該行為有反覆實施,並非法定總括評價之集合犯,與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並不相合。又被告等11人所為,在時間上既有明顯之區隔,各次行為各自獨立,在各該行為之時、空上並不具有密切關係,依社會通念,尚難認屬包括之一罪。從而,被告等11人就附表壹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四)另公訴意旨原認被告D○○等11人(如附表壹所示)係涉犯刑法第346 條第1項、第2項之恐嚇取財、恐嚇得利等罪嫌。然按刑法第346 條第1項、第2項之恐嚇取財罪、恐嚇得利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為構成要件之一,若僅以恐嚇方法使人交付財物,而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者,縱令其行為或可觸犯他項罪名,要無由成立本條之恐嚇罪;又所稱之「不法所有意圖」,係指欠缺適法權源,仍圖將財產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下者(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3666號判例、83年度臺上字第2689號、81年度臺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與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兩者之構成要件尚有不同,前者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後者則以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所有為前提條件(最高法院69年度臺上字第3141號著有判決可參)。查被告D○○等11人之所以要求或收受附表壹所示被害人所給付之金錢,核其行為之外在形式係為使各該公司刊登廣告或購買紀念品,並非毫無對價關係之不勞而獲,且渠等之開價雖或略較市價偏高,然尚非與市價顯不相當(詳參後述貳、四之〈四〉、〈五〉、〈十一〉、〈十七〉、〈十八〉部分證人之證述),是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認被告等人所為係為獲得顯不相當之對價,自無從為被告等有主觀上不法所有意圖之積極證明,是依「罪疑惟輕,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應作對被告等有利之認定,即難認被告等人主觀上有何不法意圖,揆與恐嚇取財罪或恐嚇得利罪即屬有間,公訴人逕以恐嚇取財、恐嚇得利等罪嫌起訴,即有未洽。又刑法第346條第1項所稱之「恐嚇」係指,以加害生命、身體等之事,足以使人生畏怖之心,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之行為(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第751 號判例參照),與刑法第304 條之「脅迫」使人行無義務罪,係以言詞或舉動,顯示加害他人之意思,或以加害他人之意思通知他人,使其產生畏懼,而得以威脅或逼迫,二者之犯罪手段,核其罪質並無根本之差異,均屬妨害自由之犯罪,是本件被告等對附表壹所示被害人施以脅迫行為,而使渠等行無義務之事,與檢察官所起訴者,除主觀上之不法所有意圖外,係屬基本社會事實同一,尚非未經起訴;況本院業已迭經101年6月13日、7月19日、9月4日、10月23日之歷次審理期日中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款之規定,告知當事人本件變更起訴法條之旨,對於被告等人訴訟上攻擊、防禦等權利之行使,業已屬充分之告知與保護義務,自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之規定,分別變更起訴法條。

(五)爰審酌被告D○○曾經本院以88年度感更一字第11號裁定交付感訓處分,且於94年間執行完畢在案,被告G○○、F○有違反公司法(均係受罰金刑)、被告P○○於85年間有犯詐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被告亥○○於98年間有犯詐欺罪遭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之犯罪前科(惟均未構成累犯),被告E○○、N○○、O○○、玄○○、地○○、申○○等人則無犯罪紀錄,此有被告等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被告D○○、E○○等11人不循正當合法管道賺取錢財,竟故意藉由少數資金購買公司股票成為股東,取得出席股東會之資格後,竟先後共同以如附表壹所載之不法手段迫使如附表壹所示被害公司之從業人員違反自由意志,依其等要求而在不得已之情形下,違反其自由之意思而購買原無意欲刊登之廣告或迫於無奈而給付顧問費,其等所為顯非可取,且有實質上應予處罰之惡性,本院斟酌被告等人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告D○○為主要決策、指揮者,其餘被告E○○等人參與犯罪之程度、分工情形,各被告加入庭佳公司之時間長短(例如:被告申○○係於97年4 月甫加入即被查獲,及被告D○○、P○○均否認犯罪並飾詞狡辯;被告E○○等9 人則於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等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而被告D○○等11人行為後,刑法第

41 條迭經修正,於被告等11人行為時,刑法第41條第2項原規定「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於被告等11人行為後,司法院業已於98年6月19日作成釋字第662號解釋,該解釋文謂「中華民國94年2 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是前揭條項規定係自於該解釋文98年6 月19日作成之日起失其效力,嗣於98年12月30日遞移項次修正為同條第8 項規定「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新法較有利被告D○○等11人,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41條之規定,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被告E○○、G○○、F○、N○○、O○○、玄○○、地○○、申○○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等因為獲得業績獎金,一時失慮而犯罪,且均係聽從被告D○○之指示行事,犯罪情節尚非嚴重,並於本院審理時已知認罪,且深表後悔,堪見其等悔意甚殷,經此起訴、審判與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如附表所示緩刑之宣告,以勵自新。然為確實督促被告等於緩刑期間再次反省,並協助其建立正確法律觀念,爰併依法宣告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如附表所示時數之義務勞務,從工作中重新形塑守法觀念,以勵自新,並觀後效。至於97年7月24日查獲之上述扣案物品,並非屬違禁物,又雖屬被告等人所有,但並非供被告等人犯罪預備或所用之物品,依法自無從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D○○藉上開公司或成員名義取得上市(櫃)公司股票而取得參加股東會之資格後,被告D○○即與被告E○○、G○○、F○、N○○、P○○、O○○、亥○○、玄○○、地○○、B○○、申○○、劉越13等人基於共同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被告D○○指派前開被告E○○等12人依其指示親赴至如附表貳所示之公司拜訪公司經營者或股東會承辦人,以「你們公司財報適法性有問題,會在股東會上面提出意見」、「如果買我們公司紀念品,我們就不會參加股東會」、「我們黃老闆在業界的名聲你們公司應該會知道」、「老闆個性就是越看不起他,他就越看你」、「我拜訪東鹼,人家有誠意,我個人回去報告就不去開,不然我們老闆親自押陣,把你們轟得滿頭包」等語,恐嚇上開公司經營者或承辦人,使渠等心生畏懼,以高於市價2 至

3 倍,約10至20萬元之價格,購買渠公司所仲介之Career就業情報雜誌之廣告版面,若有不從,則由被告G○○率領F○、N○○、P○○、O○○、亥○○、玄○○、地○○、B○○、申○○、劉越等9 名員工,以3 至5 人為1 組,分別前往上市(櫃)公司股東會,進行冗長、挑釁式發言而干擾股東會之進行,或事後對上(市)櫃公司提出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訟。上開公司經營者或承辦人為避免股東會會議程序延宕造成金錢損失,或不當發言造成會議主席難堪,或重要決議因程序問題面臨司法訴訟,或為避免受上級責難而工作不保,不得不自掏腰包,給付數萬元不等價格,只為求D○○等人能離場或不再干擾股東會之進行,另則有被迫上簽呈請求公司,向D○○之公司購買紀念品或廣告版面,換取日後股東會進行之順利,D○○等人以此方式共計取得數百萬元不等之不法利益。因認被告D○○等13人共同涉犯刑法第34 6條第1 項恐嚇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155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復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可資參考。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此亦有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況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

1 項亦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經最高法院著有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刑法第346 條該罪之構成,以犯人所為不法之惡害通知達到於被害人,並足使其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為要件,惟該罪之恐嚇行為不以將來之惡害通知為限,即以強暴、脅迫為手段,而被害人未達於不能抗拒程度者,亦屬之。

倘被害人之交付上訴人3 百元,如係由於上訴人以將來惡害通知使其心生畏怖,而加以要索之結果,固應成立刑法第34

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罪,若該上訴人僅表示欲加毆打,而被害人為求息事,因聽從他人之調解而交付者,則尚難律以該條之罪(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50號判例意旨、80年度第4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50年臺上第389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等13人犯刑法第346 條恐嚇罪嫌,無非係以證人B 、C 、D 、斯時擔任華航公司秘書室主任K○○、公關處處長黃○○、新光金控公共事務部協理辰○○、E 、大億公司財務長兼發言人甲○○、葡萄王公司副理丑○○、百略公司財務經理兼代理發言人丙○○、仕欽科技會計部協理兼發言人Q○○、稽核經理酉○○、李長榮公司投資長兼發言人S○○、統一超商公司經理天○○、士電公司財管理處經理庚○○、味全公司經理J○○、台開公司法務兼公關副理辛○○、信義房屋協理U○○、特力和樂公司經理兼代理發言人巳○○、台一公司管理部經理乙○○、瀧澤公司總務課股務專員午○○、農林公司行政處股務部經理C○○、宏遠證券總稽核丁○○、永信公司服務部經理M○○、國賓飯店財務部副總經理宙○○、櫻花公司副總經理兼發言人己○○、東碱管理部協理兼發言人癸○○、金鼎證券公司股務代理部副總經理戊○○、南紡公司副總經理兼發言人H○○、聯茂電子財務處股務室課長R○○、訊康公司副總經理I○○、廣告發票、被告D○○、E○○、O○○、玄○○、O○○、F○、G○○名片、法人代表指派書、廣告費發票、廣告報價單、股東會現場照片、匯款回條、發票、存戶交易明細表、職業股東持股明細、指認照片、手電筒發票、簽到卡、報價單、合約書、廣告客戶明細表、職業股東名單、轉帳傳票、顧問費發票、匯款申請書等為證。

四、經查:

(一)附表貳編號1部分:據證人B 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97年2 月間庭佳公司的D○○跟E○○來推銷紀念品,我說公司今年不發紀念品,D○○又說「我們公司3 月1 日成立8 週年慶暨晶讚網路廣告公司成立,請貴公司共同參與刊登1 萬元贊助周年慶」等語,後來庭佳公司來函,經我們簽報公司後,於97年

3 月10日由P○○簽收1 萬元廣告費,有開庭佳公司的發票,但D○○卻於97年5 月19日退回1 萬元,並留紙條「來訪未遇,上次本公司黃小姐因不知情事,今原數返還,請點收(壹萬元現金)」,所以我向庭佳公司E○○詢問,E○○說他們老闆(D○○)的意思是沒有這樣的行情,外面行情15萬到20萬價碼,後來我們公司決定不給這麼多。當時他們講話口氣很強硬,D○○吹噓自己很行,但沒有語帶威脅,沒有說如果有贊助,股東會就不會來騷擾。但依我的經驗,如果有贊助,他們就不會來股東會騷擾等語(見97年度聲拘字第111 號卷第37至39頁、偵卷四第16反至17頁),復於本院審理時結證:我們公司承辦人員副總經理、股務人員跟D○○認識,基於朋友立場,所以贊助1 萬元,但是否要刊登廣告要看他們的意思,但如果沒有登廣告,這筆錢不會去要,但我們下次就要考慮了。

我不會恐懼,我們花錢消災部分偏多,希望他們不會來騷擾等語(見本院卷六第55頁至第60頁反面)。據此,被告D○○、E○○僅係單純向證人推銷紀念品、邀約贊助廣告,其過程中並未語帶威脅,亦未表示欲以參加股東會作為推銷商品之手段,況證人已證其係基於朋友立場而贊助,並無恐懼,是尚難認被告2 人有何惡害通知之恐嚇、脅迫行為,而使證人行無義務之事,更遑論渠等有與其餘被告共同涉犯公訴所指上開犯行。

(二)附表貳編號2部分:據證人C 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97年6 月3 日召開股東會,因為考量於97年6 月2 日,P○○、玄○○、申○○、B○○、地○○等人參加萬華企業股東會,開會時間拖到快12點之狀況,所以我主動請他們喝咖啡,瞭解他們的來意,希望他們不要把股東會拖太長,後來玄○○說要不要登廣告,之後又寄發票,我說我們沒有廣告預算,他們就派人把發票拿回去,我並沒有因為股東會議被干擾而心生畏懼,他們只是把時間拖長等語(見偵卷一第19頁至第20頁、偵卷四第23頁反面至第24頁、第27頁反面至第28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97年6月2日萬華企業股東會開會時間比較長,因為有開萬華企業股東會的經驗,所以股務人員注意會不會有庭佳公司的代表在場(第一飯店股東會),當日看到他們5、6人一起上樓,有1 個庭佳公司的小姐,因此我主動跟玄○○交談,請幫忙不要讓股東會開太久,後來他說是否能作個廣告,為了避免股東會開太久,達成廣告費的協議,內容是開完會後請他們開發票來申請,金額為總額8 萬元,條件是希望他們不要讓股東會開太久,當時他們沒有很明確的表示,但沒有發言且開會開一半就先離開了,之後因公司不同意,他們就將發票拿回去,後來他們也沒有來了等語(見本院卷六第165頁至第169頁反面),此外,證人主動與被告玄○○接洽一情,業經本院勘驗監聽光碟內容確認無訛,此有該監聽光碟譯文存卷(見本院卷六第163 頁)可稽。依上以觀,被告玄○○等人雖有參加萬華企業股東會,而該股東會遲至中午12時許才結束,渠等又於翌日參加第一飯店股東會,證人遂於會前主動與被告玄○○接洽,此際被告玄○○僅單純向證人邀約廣告,尚無聲稱不登廣告即會干擾該次股東會,並未將登廣告與股東會得否順利進行作任何連結,兩者之連結乃係證人基於萬華企業股東會開會之經驗而自行臆測,故實難認被告玄○○於邀約廣告之際,有何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係基於不法所有意圖而為恐嚇取財之行為。

據此,更遑論其有與其餘被告共同涉犯公訴所指上開犯行。

(三)附表貳編號3部分:據證人D 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業界通稱F○為專業股東,97年4 月間F○來公司推銷廣告,並未與我碰面,之後我回電F○,他說D○○之前與康舒公司關係不是很好,希望可以改善關係,說他有空帶隊來開股東會的話,現場再問,我不記得他有說他們是專門開會,我有說1 萬元的範圍內贊助廣告費,但他拒絕,之後過1 個多禮拜我就接到警察通知叫我去做證人,而他們也沒有來97年6 月25日股東會等語(見偵卷一第27頁至第28頁、偵卷四第30頁反面至第32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稱:97年4 月間庭佳公司的F○來推銷廣告有留下名片、廣告單,我們才打電話給F○,電話中F○有提「我相信張副總認識我們老闆」,而我之前由股務提供的股東名冊中知道D○○,該名冊有列出一些職業股東,所以我們沒有把庭佳公司當作真正的廣告公司,是因為他們可能會來開股東會,所以我們想是否採取贊助他們廣告費的方式,他們就不用來開股東會,我跟F○交談時,F○沒有凶巴巴,我並沒有受到威脅等語(見本院卷六第172 頁至第173 頁反面)。據上,證人雖知悉D○○係職業股東及推銷廣告之F○乃庭佳公司之員工,然被告F○僅單純向證人推銷廣告,並未向證人聲稱如不登廣告即對公司有何不利,且被告F○推銷廣告之過程中,並無語帶威脅,是尚難認被告F○有何惡害通知證人,而係證人鑑於D○○係職業股東,而主觀上將登廣告與否,與股東會能否順利進行產生連結,是難以證人自行之臆測,逕認被告F○有對證人為恐嚇、脅迫之行為。況股東於股東會上發言本即股東權之行使,自不得以被告F○僅持有少數股數即宣稱欲參加股東會並發言之行為,係屬恐嚇、脅迫之行為。據此,更遑論其有與其餘被告共同涉犯公訴所指上開犯行。

(四)附表貳編號4部分:依證人即斯時擔任華航公司秘書室主任K○○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我認識D○○,就我所知D○○等人是「職業股東」,專門向國內之上市(櫃)公司要求承製股東會紀念品及在其雜誌、媒體刊登廣告,96年N○○有提出詢問,造成股東會至11時許結束。97年2 月份D○○與E○○有來我辦公室問可不可以仲介廣告,D○○並沒有說騷擾股東會之類的話,D○○常到附近,會來找我聊天,因為我主辦股東會,為跟他維持良好關係,讓股東會順利進行,所以我就向公關處提出廣告費10萬元,經公關室同意後,有刊在career就業雜誌上,一般雜誌刊登費用是20萬元。而且我們公司在過年過節也會送東西給職業股東。D○○過去沒有很惡劣的干擾,也沒有受到脅迫等語(見偵卷一第29頁至第31頁、偵卷四第37頁至第39頁、第40頁至第

42 頁 )。復據證人華航公司斯任公關處處長黃○○於偵查中證稱:庭佳公司的人沒有跟我接洽過,是秘書室K○○跟我說這是職業股東,看可否贊助廣告10萬元,行政處上簽呈會公關處,我怕職業股東在股東大會干擾議事,為求議事順暢,所以經我同意,給庭佳公司完稿、刊登。其實還有其他的職業股東,我們也有購買廣告等語(見偵卷四第47頁至第49頁)。是據證人K○○之證言,可知被告N○○曾於96年間在華航公司股東會上發言,惟尚難以股東於股東會上發言權之行使,即謂屬不法干擾之惡害行為。且證人K○○並無具體指出被告D○○有何惡害通知等恐嚇之行為,反證稱:其係為維持與被告D○○之良好關係,而向華航公司公關處提出10萬廣告費之申請等語,是縱華航公司付款刊登廣告之真正動機,係為換取被告等人放棄出席股東會或發言之權利,然被告D○○既未表示欲以參加股東會作為推銷商品之手段,尚難憑證人主觀之臆測,逕認被告等人有何恐嚇、脅迫之行為。而依證人黃○○之證言,可知證人黃○○並未曾親身與被告等人有過接觸,自不得僅憑證人黃○○厭惡職業股東作為而同意刊登廣告,以冀排除職業股東發言延宕股東會議事進行之舉措,即認被告D○○等有對之為恐嚇、脅迫之行為。

(五)附表貳編號5部分:根據證人即斯時擔任新光金控公共事務部協理辰○○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97年3 、4 月間O○○以庭佳公司名義向我推銷Career職場特報雜誌,我知道業界稱呼其等為「專業股東」,即於股東會提問讓會議時間冗長,我們對此覺得很煩,所以有向O○○購買10萬元的廣告,但我沒有很擔心D○○會干擾股東常會,會刊登廣告確實有部分原因是因為D○○,但這樣的價錢並不離譜,我們刊登商業週刊也是1 頁10萬元等語(見97年度聲拘字第111 號卷第

69 頁 至第72頁、偵卷四第60頁至第61頁、第63頁至第65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依我的理解,職業股東就是到處參加很多的股東會並在股東會上多發言,刊登廣告的決定,我不敢說完全沒有考慮D○○,但就算他是D○○的人,如果我不能得到廣告效果,我也不會答應登廣告,而我認為這個廣告可以達到形象廣告的效果,因他提供的雜誌有在超商販售,我們有參考發行量,覺得這樣的金額可以,所以沒有作比價、訪價、議價的動作,但有經過上級簽呈批准,而這次10萬元刊登廣告後,確有滿足我們的期待,亦即他們會在股東會少發言等語(見本院卷六第215頁至第216 頁反面)。故依據證人上開證言,新光金控付款刊登廣告之動機雖有部分在於被告D○○、O○○等人為專業股東,主觀上或有期待能藉此換取被告等於股東會放棄發言之權利,然亦有考量該Career雜誌之發行量可達之廣告效益,是其上簽呈而經公司批准刊登廣告之舉,並非因自由意志受壓制而為,況被告O○○並未表示欲以參加股東會作為推銷商品之手段,證人亦未指出被告O○○有何具體恐嚇、脅迫之行為,自難認定被告O○○等人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

(六)附表貳編號6部分:證人E 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97年6 月9 日開股東會當天,我跟F○說希望他不要一直發問,他就拿就業雜誌及報價表給我說我們登廣告比較貴,要15萬元,事後我看指派書知道他們是職業股東。12日F○來公司找我說價錢10萬元,我跟他說公司願意付他1 萬元車馬費,他就一直重覆說沒有這筆預算的話,明年再來,我不知道「明年再來」的意思,但我怕他們明年再來,公司會怪罪我沒有處理好職業股東的事,所以匯款75,000元,但不刊登廣告,因會招引更多的職業股東等語(見97年度聲拘字第111 號卷第76頁至第79頁、偵卷四第71頁反面至第74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他們在97年6 月9 日股東會中發問很多問題,我不會感覺害怕,但我們有請他們出來問有何要求,他們說要我們刊登廣告,但沒有說不刊會怎樣,當天有很多人輪流發言,股東會開會時間比往常長。後來F○離開會場有拿雜誌跟報價單給我,之後於12日F○來公司說他替老闆工作,只要刊登廣告,如果公司沒有這個預算,他明年再來。因為他當時一直說,你們不登廣告沒有關係,我明年再來。F○跟我講話時沒有感到生命、財產、名譽受到威脅,但我怕沒有工作,怕他下次再來股東會,只好自掏腰包以我名義匯出75,000元等語(見本院卷六第139 頁至第218頁反面)。基上,雖大恭公司97年6月9 日股東會的開會時間較往年為長,然股東發言乃係股東權之正當行使,如無具體事證可認被告F○有不法干擾股東會之舉,尚難謂被告F○出席股東會並發言之行為,即謂恐嚇、脅迫之行為。又被告F○在會中與證人接觸時僅單純推銷廣告,尚無積極惡害通知,而被告F○雖在會後向證人說「明年再來」,惟其究指明年再來推銷廣告?抑或是明年再來開股東會?語義未臻明確。乃係證人因聽聞被告F○為職業股東,而主動將其要約廣告之舉與股東會是否順利進行兩者作連結,自難僅憑被告F○要約廣告及表示明年再來之舉,即認被告F○該行為該當恐嚇、脅迫之行為。據此,更遑論其有與其餘被告共同涉犯公訴所指上開犯行。

(七)附表貳編號7部分:證人即斯時擔任大億公司財務長兼發言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因為股務代理有提供職業股東照片跟名單,說他們會在會中發言拖延時間,而97年6 月12日G○○、O○○、亥○○在股東會上有輪流發言,所以開會途中,我們就主動跟O○○溝通,O○○表示想要我們公司在他們出版雜誌中刊登廣告,會後20日我自掏腰包付3 萬元給O○○,因為怕他們明年再來股東會等語(見97年度聲拘字第111 號卷第91頁至第95頁、偵卷四第77頁至第79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O○○3 人在股東會上一直發言,我請司儀暫停,詢問O○○來意,O○○表示要刊登廣告,但並沒有說如果登廣告,就不在股東會上發言,我說會後再跟他談,之後O○○就沒有再發言。之後O○○向我表示登廣告的費用15萬元,我說不如改為1 人給車馬費

1 萬元,共3 萬元,我給的目的是希望他下次不要再過來,他下次也沒有來等語(見本院卷七第186 頁)。基上,被告O○○等3人雖有在股東會上積極發言,然股東於股東會上發言本即股東權之行使,不得遽此即認被告等人所為,即為積極之惡害通知,況係證人主動與被告O○○接洽,且證人並未指出被告O○○等人有何具體恐嚇、脅迫之行為,且係證人自行臆測刊登廣告與被告等人是否參加股東會之關聯,是尚難遽憑被告O○○要約廣告之舉措,即輕率遽認被告O○○等人所為該當恐嚇、脅迫之行為。

(八)附表貳編號8部分:據證人即斯時擔任葡萄王公司副理丑○○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96年6 月22日F○、亥○○輪流發問,股東大會11時45分結束,他們問什麼問題我沒有聽清楚,中間暫停時,我們互相聊天,股務有跟他們溝通,他們並沒有提出要求,97年2 月份G○○、亥○○、F○來找董事長A○○,談的過程都是董事長跟他們談的,我是在要簽合約的時候才進去的,我不知道他們曾說什麼等語(見97年度聲拘字第111 號卷第103 頁至第106 頁、偵卷四第88頁至第93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我在董事長室進進出出,我記得是要在雜誌登廣告,該雜誌很暢銷,大家客客氣氣的談,他們跟董事長談好後,事後執行及付錢的過程是我經辦的。他們沒有說登廣告後就不去開股東會,但我覺得這是心照不宣的事情,因為會選擇跟他們簽約,目的就是希望以後股東會順利等語(見本院卷七第186頁反面至第188頁)。據上,被告F○、亥○○雖有在96年6 月22日股東會上持續發問而暫停議程並經股務詢問,但被告2 人既未曾表明來意,而股東會上發言本即股東權之行使,尚難憑被告2人為業稱所稱職業股東,即執此率斷被告2人之舉屬惡害通知之恐嚇行為,又97年2 月被告等人係與葡萄王公司董事長A○○洽談,證人丑○○並非與被告等人親自接觸之人,且被告等人與董事長A○○交談過程中,據證人丑○○上開證言,並未曾聽聞被告等人有何具體恐嚇行為,自難憑證人丑○○上開證言,而為被告等人不利之認定,遽認被告等人所為係恐嚇行為。至於葡萄王公司董事長A○○經本院傳喚後,遞狀請假而未到庭作證,且經檢察官及被告捨棄傳喚,此有該證人請假單、本院審判筆錄在卷(見本院卷八第25頁、第30頁反面)可按,附此說明。

(九)附表貳編號9部分:據證人即斯時擔任百略公司財務經理兼代理發言人丙○○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我不清楚職業股東拖延議事進行的目的,因為我沒有密切接觸,而是從公司之股務代理處知悉D○○等人是「職業股東」,專門向上市櫃公司索要承作股東會紀念禮品之業務,於96年股東會有遭職業股東拖延程序,我們對這些職業股東干擾延長股東會程序感到心生畏懼,老闆交代要去拜會,我與同事林秋燕遂於97年6月12日股東會前聯絡D○○及其助理黃小姐相約洽談,D○○表示甚不滿上市櫃公司股東會集中於6 月13日,黃姓助理要求可否贊助廣告,我稱公司無預算,D○○則稱「後會有期」,但沒有語氣不好,之後我就沒有再與這兩人接觸了。97年N○○有入會發言,D○○沒有入會場,但經股務告知與D○○同一集團的人有來會場刻意發言干擾會議等語(見偵卷一第34頁至第36頁、偵卷四第105頁至第106頁)。故由證人丙○○上開證言,可知證人對職業股東之了解係聽聞股務代理所述,並非證人親身經歷職業股東於股東會上之作為,又被告D○○所稱「後會有期」,究何所指,未臻明確,自不得僅憑證人聽聞被告D○○為職業股東,及證人主觀臆測,即將被告D○○推銷廣告之行為與股東會議程延宕作連結,況縱被告N○○確於97年股東會上發言,黃姓助理亦有向證人要約廣告,但被告D○○等人既未曾對證人有為任何具體之惡害通知,自難遽認渠等之行為該當恐嚇、脅迫之犯行。

(十)附表貳編號10部分:據證人即斯時擔任仕欽科技公司會計部協理兼發言人Q○○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我有聽說職業股東在公司股東會上會故意製造問題延長會議程序,但本公司以前都沒有遭到「職業股東」干擾,本公司是由酉○○負責承辦股東會業務,由他出面與晶讚網路廣告公司接洽等語,於本院審理時結證:那些都是酉○○負責處理,詳細內容要問酉○○,我是負責做帳等語(見偵卷一第31頁反面至第33頁、偵卷四第111頁至第116頁、本院卷七第186頁),而證人即該公司稽核經理酉○○於偵查中證稱:協理不在,由我接洽,亥○○說要貴公司要開股東會,看我公司可否向他們購買廣告,因他們是職業股東,所以我知道他的意思,我說我公司沒有這個預算,經討價還價,我殺價到4萬5千元等語,於本院審理時結證:職業股東發言冗長,對我而言會造成困擾,會議不順利,但並沒有受到恐嚇等語(見偵卷四第122頁至第123頁、本院卷七第250 頁正反面、第

256 頁)。據此,證人Q○○並未曾與被告等人有過任何接洽,其證言自無從作為對被告等人不利之認定,而證人酉○○雖有與被告亥○○接觸,然鑒於職業股東並非法律明文規定不法之行為,而應回歸恐嚇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認定,依證人酉○○所述,被告亥○○並無對其為具體惡害通知之恐嚇、脅迫行為,反而係證人執憑職業股東之慣性而自行揣測被告亥○○所言,將不登廣告即對公司股東會不順利進行作連結。基此,自難以證人酉○○之證言,而認被告亥○○於要約廣告之際,有為恐嚇、脅迫之行為。據此,更遑論其有與其餘被告共同涉犯公訴所指上開犯行。

(十一)附表貳編號11部分:據證人即斯時擔任李長榮公司投資長兼發言人S○○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96年度開臨時會,亥○○、G○○,F○、P○○、D○○有來,有些有發言,會議開到下午1 點多,97年股東常會前2 個月,亦即97年4 月間,G○○有問我公司是否需紀念品、Career廣告,我送資料到人事部門,剛好有需要,人事部詢價結果還好,我就先下單付錢,等人事部門挑時間再登等語(見97年度聲拘字第111號卷第121頁至第124頁、偵卷四第130頁至第132 頁)。基上,據證人所述,被告D○○等人雖有於96年臨時會上發言,致會議進行到下午1 時許才結束,然股東本得行使股東權而於股東會上發言,是尚難執此據認被告等人所為,即屬不法之惡害通知,又被告亥○○於97年股東會開會前2 個月所為,僅單純之要約刊登廣告,證人並未指出被告亥○○有為任何具體惡害通知之恐嚇行為,且該公司下單購買廣告亦是該公司恰好有登廣告之需求,自難認被害人購買廣告之行為係受被告亥○○恐嚇、脅迫所為。據此,更遑論其有與其餘被告共同涉犯公訴所指上開犯行。

(十二)附表貳編號12部分:據證人即斯時擔任統一超商公司經理天○○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過去幾年股東會都沒有遭干擾,P○○是在97年股東會前之3、4月間,代表庭佳公司說是本公司股東,問我認不認識D○○,是否承製股東會紀念品、廣告,我才知道業界稱呼「專業股東」或「職業股東」,是專門向上市櫃公司索要承製股東會紀念品、刊登廣告。而當時我向P○○說我們不發紀念品,廣告部分,之後我與臺南統一企李玓瑾課長討論後答應共同買6 萬元刊登廣告,目的是為使本公司股東會順利召開,他並沒有直接跟我說,如果我不付錢的話會怎麼樣,但是依據同業及過去的經驗,我們才願意付錢等語(見97年度聲拘字第111號卷第125頁至第128頁、第130頁至第131 頁、偵卷五第2頁至第4頁)。是由證人前開證言,可知該公司並未曾有職業股東於股東會上干擾之經驗,而證人付款買廣告之動機,雖係為期股東會能順利進行,然依證人所述,被告亥○○並無為任何具體之惡害通知,而係證人據聽聞業界對職業股東之描述,而自行將不登廣告與股東會順利進行作連結,自難執此作為對被告等人之不利認定,尚難遽認被告等人有何恐嚇、脅迫之行為。

(十三)附表貳編號13部分:據證人即斯任擔任士電公司財管理處經理庚○○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D○○、黃蓉等人業界稱呼「職業股東」,以參加股東會,最終目的是承製股東紀念品及刊登廣告。96至97年這些職業股東有來公司股東會發言,本公司正常股東會約10時結束,96年開到下午4 點,但沒有受到長官責難,因為董事長認為1 年1 次股東會就要讓股東暢所欲言,我們不甩職業股東,我有聽總務反應,楊蓉來推薦登廣告,詳細內容我不清楚,而D○○等人沒有來找我要求買廣告等語(見97年度聲拘字第111號卷第132 頁至第135 頁、偵卷五第13頁至第18頁)。

基上,依證人所述,其不曾與被告等人接洽過,且實際上向公司要約之人係楊蓉而非被告D○○等人,是尚難憑證人證言,作為對被告等人不利之認定,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等人有何恐嚇、脅迫之行為。

(十四)附表貳編號14部分:據證人即斯時擔任味全公司經理J○○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96年F○、亥○○依年報發言,F○的發言比較煽動,提及董事長涉內線交易的人身攻擊,我們有制止他發言,股東會開至10時30分結束,但我們歡迎他們(職業股東)來參加股東會,本公司會虛心指教。97年股東常會前,D○○有來公司,但總經理不見他,97年6月25日股東常會之前,F○說他老闆發行就業情報在統一超商專售,問我公司的相關宣導要不要放在就業情報,我有說再看看,之後他就沒有再聯絡我。97年股東常會開完後,7 月1 日F○來找我談及「你的好朋友(D○○)會告味全」,我說歡迎來告,我們不怕告,事後他又說不要把本公司寫進去,我說如果要告的話,我們也會請律師,不會因被告等人行為感到害怕等語(見97年度聲拘字第111 號卷第152 頁至第155 頁、偵卷五第23頁至第28頁);又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D○○是對公司股東會很有專業研究的人,他看得懂財報,會從中找問題,在這部分學有專精等語(見本院卷七第190 頁反面)。基此,被告等人雖有在股東會上發言,但此既為行使股東權之行為,尚難因被告等人發言煽動而遽認係不法之惡害通知,又被告F○於97年股東會前,僅單純向證人要約廣告,並未向證人聲稱不登廣告即會對公司股東會無法順利進行作任何連結,自不得執憑被告等人為職業股東,而遽認被告等人有為任何恐嚇行為,況證人並未因被告等人行為而心生畏懼,甚認被告D○○在財報上學有專精,很會從中找出問題並在股東會上發言,該公司很歡迎職業股東到場發言一情,是實難執此證人所述而遽為被告等人不利之認定。

(十五)附表貳編號15部分:據證人即斯時擔任台開公司法務兼公關副理辛○○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D○○有出席94年股東會,我是在97年4 月才調此單位,本公司在推動都市更新,有刊登廣告之需求,晶讚網路廣告公司黃小姐是與本公司T○○副理接洽,我來接業務之前就決定購買廣告等語(見偵卷一第36頁反面至第38頁、偵卷五第40頁至第41頁);證人即斯時擔任董事會副理T○○於偵查中指稱:D○○在94年臨時股東會上發言沒有很久,97年5、6月間,D○○跟我與董事長洽談,他說希望本公司能贊助廣告,經依程序簽請本公司董事長核可等語(見偵卷五第50頁至第52頁);於本院本院審理時結證:以本公司的立場來說,職業股東比較沒有發揮空間,所以比較沒有困擾,支付廣告費給晶鑽公司此事,我沒有接洽,是D○○跟董事長寅○○接洽等語(見本院卷七第250 頁反面、第254 頁);證人即97年擔任台開公司董事長寅○○於本院審理時結證:我在台開主持過3 次股東會,都沒有碰過所謂職業股東干擾或提問,主要是從報章雜誌,及我們公司對少數股權股東,每年都會列資料,且歷年對那些股東曾經在股東會上做過那些事都有詳細統計資料。我沒有印象96年D○○所屬員工有無參加台開股東會,D○○沒有說97年要去參加本公司股東會,也沒有講明如果不登廣告就去延擱股東會議程,是因為D○○是在97年台開公司股東會前提出的,我擔心該次股東會改選董監事時發生延擱,擔心他有這個動作,這是我自己的推測。我請D○○吃飯是因為我能決定的金額較T○○高,吃飯過程中,我沒有感到名譽、生命財產受到威脅等語(見本院卷八第35頁至第36頁、第32頁、第36-1頁反面)。據上各開證人之證述內容,可知D○○在94年股東會雖有發言,但並無不法舉動,而本件係發生在97年股東會前,與94年之股東會間隔已久,尚難將2者作聯結,而依證人辛○○、T○○2人所述,該2人均非實際與被告D○○接洽者,自無法佐為認定被告D○○不利之認定,而據證人寅○○所述,其對職業股東之了解係來自報章雜誌,本身並未曾經歷過職業股東干擾股東會議程,與被告D○○接洽過程中,被告D○○亦未曾提及不登廣告就去延擱議程,而係證人寅○○鑒於D○○提出要約廣告係在97年股東會召開之前,該次股東會有改選董監事,時間敏感,且由報章雜誌及公司資料,擔心、臆測被告D○○可能會在股東會上有所動作,將被告D○○要約廣告與公司股東會順利進行與否作連結,故此乃證人主觀上之臆測,尚難認被告D○○等人有何恐嚇、脅迫之行為。

(十六)附表貳編號16部分:據證人即斯時擔任信義房屋協理U○○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證稱:96年6 月15日召開股東常會前,庭佳公司打電話稱「詢問公司要不要購買股東會紀念品」,當時不知道他們是職業股東,是96年股東常會有需求才買紀念品的,亥○○也有打電話推銷燈管,我公司的政策是拒絕。96年9 月12日G○○、F○、姜淵文、楊蓉、亥○○、N○○、黃德榮等7 人輪流發問,本公司股東大會至11時許結束。96年9 月16日臨時股東會議補選獨立董事,他們都有來並發言,該次會議有股東舉手表示異議,並有爭執,還有人衝到主席台前,我們有通知信義分局警察來等語(見97年度聲拘字第111號卷第165頁至第16

8 頁、偵卷五第57頁至第58頁),而證人於本院審理時,經2 次合法傳喚未到庭,而經檢察官捨棄傳喚(見本院卷七第256 頁反面),是據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證,證人究否親自與被告等人接洽,並未明確,且僅能認定被告亥○○有向該公司推銷產品,證人並未指出被告推銷過程有何不法恐嚇、脅迫行為,實難遽為被告亥○○之不利認定。據此,更遑論其有與其餘被告共同涉犯公訴所指上開犯行。

(十七)附表貳編號17部分:據證人即斯時擔任特力和樂公司經理兼代理發言人巳○○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業界通稱D○○、E○○他們為專業股東。96年3、4個人以庭佳等公司名義參加股東會,不斷輪流發言歷時3 個多小時,我不了解他們的目的,97年3 月下旬晶讚網路廣告公司的E○○說是D○○相關之公司,要求刊登Career就業職場雜誌,我們回復無意願刊登此雜誌,黃小姐就提出是否可贊助網路媒體廣告,此部分金額我公司認為合理,所以就有支付1萬5 千元,我們當然會希望股東大會召開過程進行迅速及順利等語(見偵卷一第39頁至第41頁、偵卷五第73頁至第75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之前檢察官混淆了特力和樂公司與其母公司特力公司,我是聽特力公司的人有說過被告D○○的員工曾經去過特力公司的股東會。當時確實有E○○與我聯繫要求登廣告,當時同意登廣告之原因是要維持跟媒體的關係,另外也有考量E○○所代表的公司是D○○所經營的公司,在96年時曾有員工參加我母公司特力公司的股東會,造成會議冗長,所以我願意維持基本關係等語(見本院卷八第33頁反面至第35頁)。依此證人上開所述,被告等人在96年間係參加母公司特力公司的股東會而非證人所任職之特力和樂公司之股東會,證人對被告等人在股東會上之表現情形係聽聞自母公司特力公司之員工之轉述,並非證人之親身經歷,自無法佐為被告等人之不利認定,而被告E○○僅代表D○○所經營之公司向證人要約廣告,被告E○○要約之際,並無向證人聲稱不登廣告就會對證人或特力和樂公司採取任何不利之行動,而係證人鑑於被告D○○、E○○被業界稱呼為專業股東,母公司96年股東會上被告等人輪流發言至開會歷時多時始結束,將被告E○○表明係被告D○○相關公司之代表,片面臆測股東會順利進行與登廣告有關聯,實非因被告E○○對證人有為何惡害通知之恐嚇行為,致證人自由意志受壓制、心生畏懼而不得不依被告E○○之要求而付款至明,且證人亦證稱:其係因認被告等人所提出之廣告費用合理,因而購買等語。從而,自難認被告E○○等人有親自或指示他人對該特力和樂公司或證人為任何具體之不法行為。

(十八)附表貳編號18部分:據證人即斯時擔任台一公司管理部經理乙○○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永昌證券公司有職業股東名單,說D○○是職業股東,會來亂場,不過D○○他們從沒來鬧場過。95年底、96年底N○○來找我,有說他是D○○所開庭佳公司的員工,我有私下問他是否是職業股東,也有查證屬實D○○是職業股東,他不會說如不買要來參加股東會,跟他接觸都很平和,但是我會擔心開會他是不是會來鬧場,對這事情有所顧忌,而且所開出價格經過詢、比價差別不大,所以96年約5 分之2 及97年股東紀念品半數由庭佳公司所承製等語(見偵卷一第42頁反面至第43頁、偵卷五第89頁至第93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我知道職業股東是永昌證券跟我說的,我沒有說職業股東是在變相恐嚇,我聽說他是職業股東派來的,談先生有跟我說他們老闆是D○○,他要我跟他買紀念品,而我原先有一家配合訂製紀念品的廠商,我已經知道價格,我跟他說價錢要跟外面一樣,他答應,所以我就跟他買,他們不知道我只跟他們買一半的紀念品等語(見本院卷七第253 頁至第254 頁)。基上,證人僅係聽聞永昌證券公司人員轉知被告D○○等人為職業股東,會在股東會上亂場等情,而非證人有何曾親身經歷過被告等人於股東會上之表現,自無法作為被告等人不利之認定。而該公司向被告D○○所經營之庭佳公司訂購股東會紀念品之真正動機,雖有因查證被告等人為業界所稱之職業股東,顧慮會發生如永昌證券公司所轉述其等會延滯股東會進行之情形,而希冀藉由向庭佳公司購買紀念品,換取被告等人不會出席股東會或干擾股東會之結果,然此乃證人片面之希冀及臆測,並非被告N○○有表示欲以參加股東會作為推銷商品之手段,況該公司往常本即有訂購紀念品之需,又係衡量被告N○○所提出之價格與外面行情相當,始向被告N○○下單向庭佳公司採購部分紀念品,衡此,實難遽認證人向庭佳公司下單採購紀念品,係因被告N○○對證人有為不法惡害通知之恐嚇行為所致,從而,依上所述,自無法認定被告等人有何公訴意旨所指訴之犯行。

(十九)附表貳編號19部分:據證人即斯時擔任瀧澤公司總務課股務專員午○○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97年6 月5 日群益證券股代經辦來電得知「庭佳公司」是職業股東的公司,據我看報章雜誌所知「職業股東」會變相恐嚇,F○、玄○○、申○○、N○○有參加公司97年6 月10日股東會,我9 點入座時,他們就已經離開,我不清楚他們的離席原因,我是事後從DVD 看到影像,前總經理壬○○有跟其中1 位談話,但不知道他們談話的內容等語(見偵卷一第44頁反面至第46頁、偵卷五第98頁至第102 頁);證人即斯時擔任該公司總經理壬○○於偵查中證稱:在股東會開會前5 分鐘,D○○主動來找我,我不知道他是職業股東,他說他在做股東會的紀念品買賣、雜誌、廣告,希望我捧場,我說今年沒有股東紀念品,不需要特定的雜誌,D○○說今年景氣不好,我就跟他說,我們可以買一些紀念品,沒有談到價錢,我跟他說完,他就離開股東會,當天下午他再打電話說股東會紀念品的事情拜託我了,因為公司不可能這樣付錢,我想說商場互相幫忙,當作在做善事就自己付錢買了10幾萬元的紀念品。我有看到他的發言條,不覺得他鬧場,但是怕時間拖長等語(見偵卷五第107 頁至第110 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在開股東會當天,總務部門跟我說有人來推銷禮品,因為當天要開股東會,我就給總務指示跟他買。但我卻疏忽買禮品公司有一定的簽報手續,所以這個禮品後來是由我自己付了15萬元,禮品事後有交貨等語(見本院卷七第254頁反面至第255頁);證人即斯時擔任該公司董事長特別助理子○○於偵查中證述:開會前接到發言條內容很長,想說這個人會不會有問題,我請總經理壬○○處理,我有到外面看一下總經理跟D○○說話,但因為要開會,我要當主席,我就進去了等語(見偵卷五第107頁至第110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在開會完畢後我聽壬○○說我才知道這件事情,因為外國人公司很少碰到這種事情,可能要解釋也不清楚,所以最後是由壬○○自己付錢沒錯等語(見本院卷第255 頁反面)。

是證人午○○、子○○並未親自與被告等人有過直接接觸,各該證人之證言自均無從作為對被告等人之不利證據,而據證人壬○○之所述,其並未指出被告D○○曾有對其為任何具體不法之恐嚇、脅迫,且證人並不認為被告D○○寫發言條之目的是在鬧場,被告D○○僅係單純向證人推銷紀念品、要約廣告,過程中被告D○○並未有恐嚇、脅迫手段之施用,且被告D○○係於股東會後始完成該筆買賣交易,自難認其有以參加股東會作為推銷商品之手段。而證人亦自承係因當天要開股東會,一時疏於注意公司採購手續,為彌補該缺失乃自掏腰包向被告D○○購買紀念品,難執此遽認係遭被告D○○恐嚇、脅迫致自由意志受壓迫下所為。

(二十)附表貳編號20部分:據證人即斯時擔任農林公司行政處股務部經理C○○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業界稱呼D○○等人為「專業股東」,通常作法是拜訪公司是否有股東會紀念品承製,或贊助雜誌廣告版面。96年股東會上,姜淵文、O○○、P○○輪流發問,會議至下午1 時30分結束,往年如果順利召開大約1 個小時即可結束。今(97)年股東會前O○○及地○○有到我辦公室,問我們是否有登廣告需要,我們未配合他的要求,也沒相關預算,均予以婉拒等語(見偵卷一第46頁反面至第48頁、偵卷五第115 頁至第118 頁)。由證人上開之證言,可知被告O○○、P○○有參加該公司96年股東會並發言,造成該年度股東會較晚結束,惟股東本即有發言權,尚不得以渠等股東權之行使,遽認屬恐嚇行為,且被告O○○及地○○於97年度股東會前,僅單純向證人要約刊登廣告,並未向證人為任何不法惡害通知,自不得單憑證人曾聽聞被告等人為業界所稱之專業股東,即認渠等向證人推銷邀約之舉為恐嚇行為。

(二一)附表貳編號21部分:據證人即斯時擔任宏遠證券總稽核丁○○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我於85年就認識D○○,E○○及G○○是在

94、95年間由D○○帶來跟我認識,D○○有參加94年股東會,G○○參加96、97年股東會時,有與我接觸表示如果不購買他們代理的股東會紀念品或刊登廣告,就可能會來參加公司的股東會,但因為我跟公司的董事長都是承銷商出身的,對議事規則及公司業務非常熟悉,對職業股東的要求都不會配合,不會擔心這些事情等語(見偵卷一第48頁反面至第50頁、偵卷五第124 頁至第

128 頁)。從而,依證人上開之證言,證人根本未曾因被告D○○等人要約廣告、聲稱如不購其等代理之股東會紀念品、廣告則可能參加公司的股東會之言語而心生畏懼,且被告G○○亦未表示欲以參加股東會作為推銷商品之手段,僅係表示可能會參加股東會,自難遽認係屬恐嚇、脅迫之行為。

(二二)附表貳編號22部分:據證人斯擔任永信公司服務部經理M○○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D○○、F○、申○○等人於97年6 月6 日參加公司股東會,F○、申○○質疑公司資料有問題,後來有主管與F○、申○○協調,但我沒有參與,我只被交代準備資料,我以為是要與對方核對資料是否有問題,之後透過公司內部瞭解,才知道休會期間,主管為讓當天下午在同一地點召開的永日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順利進行,所以承諾F○、申○○等人會再找時間洽談廣告之事。之後股務陳佩君即與F○、申○○等人接洽,渠等即要求幫忙在Career雜誌刊登廣告,我們覺得該雜誌是不錯的選擇,因此同意刊登廣告,但據了解公司是怕下午的會沒辦法開,所以才向F○、申○○等人妥協購買廣告等語(見偵卷一第50頁反面至第51頁、偵卷六第2 頁至第7 頁),依證人上開之證言,可知證人並未與被告等人有過直接接觸,證人對於被告等人當日要約之過程,乃係事後聽聞他人所轉述,縱如證人所述,該公司付款購買廣告之真正動機,係憂慮當天下午的另一場股東會遭被告等人干擾,故付款以換取被告等人放棄出席或在股東會上發言之權利,然因證人並非親身經歷與被告接洽之人,且亦表示永信公司購買廣告係考量Career為不錯之選擇,自無法佐為被告等人不利之認定。

(二三)附表貳編號23部分:據證人即斯時擔任國賓店公司財務部副總經理宙○○於詢警及偵查中指稱:96年5 月30日N○○、玄○○來參加本公司股東會,以議事規則及年報、財報相關問題輪流詢問主席,造成延長時間至中午12時才結束,有影響場地下午營運及律師費的損失,而D○○每年都會來找我2、3次聊天,他於97年股東會前,有打電話給我後,再拿雜誌、價格表來找我,表示他們有代理雜誌廣告版面,問我是否要刊登,因為考量本公司有2 位常董已經90幾歲,不希望他們來干擾股東會,讓股東會順利召開,所以有支付10萬元的顧問費等語(見偵卷七第21頁至第24頁、第34頁至第36頁),由於股東於股東會上發言本即股東權之行使,自不得以N○○、玄○○於96年股東會上之冗長發言,即認渠等有何恐嚇、脅迫之行為。又據證人上揭指述內容可知,被告D○○每年都會找證人聊天2至3次,其係至97年股東會前始提出雜誌廣告之邀約,惟證人並未指述被告D○○有何恐嚇、脅迫之行為,且係因國賓公司自行考量有高齡董事,為使股東會順利召開,而決定支付顧問費,並非被告D○○有表示欲以參加股東會作為推銷商品之手段,是尚難僅憑被告D○○有於股東會前向證人邀約廣告即認被告D○○有不法之行為。

(二四)附表貳編號24部分:據證人即斯擔任櫻花公司副總經理兼發言人己○○於警詢時指稱:股務中國信託公司先前告知這些是職業股東,會干擾股東會,他們有參加97年4 月8 日股東臨時會,亥○○先稱「我們公司(庭佳)有代理廣告版面,希望你們公司能捧揚刊登」,G○○過來稱「我看了你們議事程序有瑕疵,會被人家捉到小把柄…等,這樣好了,亥○○先生有介紹Career就業情報雜誌,你們公司就刊登內頁雙面20萬元」,雖然很貴,但因本公司也有案子推出,考量股東會不受干擾,花錢息事寧人,經請示高層後,同意購買20萬元廣告費,達成交易後,亥○○等3人就於股東會結束前先行離開等語(見偵卷七第60頁至第63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我記得他們在開會前有來找我推薦雜誌,希望刊登廣告,談完後他們有無參加股東會我沒有注意。我有跟上層反應,而因為公司剛好有案子在推,所以我們有同意刊登廣告,我沒有印象對方有無說,如果刊登廣告,他們就不參加股東會,在同意刊登廣告當時,我沒有聽過「D○○」的名字,我對我們有登廣告這件事的印象比較深,因為那時候有案子在推,所以有要刊登廣告,也有預算,加上對方來提這個案子,既然公司有要登廣告,就順便登一下的味道。櫻花股權算很集中,開會時有無職業股東來開會,對於會議決議不會有很大的影響。我並沒有在筆錄上提過「你們公司財報適法性有問題... 會把你們轟得滿頭包」等語,我在警詢中表示「當然會害怕他們來干擾股東會,希望他們不要來。」等語,是指因為開股東會怕被鬧場,開個沒完沒了,而非指人身的害怕等語(見本院卷六第258頁至第263頁反面)。故由上開證人之證言可知,證人對於職業股東之了解係聽聞股務公司之轉述,其並未親身見聞,而就被告G○○上開所言,既未曾聲稱不購買廣告即將對公司有何不利,自無從遽認屬惡害之通知,況該公司付款購買廣告,亦係因公司本身即有該需求,又恰好被告等前往要約,即同意購買廣告,尚難執此即推斷被告等人有何為恐嚇、脅迫之行為。

(二五)附表貳編號25部分:據證人即斯時擔任東碱管理部協理兼發言人癸○○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我是股東會承辦的最高主管,股東會順利,我收到的員工分紅就多,職業股東干擾股東會進行,會影響到其他股東的權益。F○有參加96年的股東會,開會期間有去詢問他們究竟有何意見,他們說本公司有問題,之後會沒開完,他們就先離開,會議就順利進行。97年股東會前F○來公司找我,說他們研究本公司的財報、年報,今年會有很多問題在股東會提出,問本公司有無需要紀念品或廣告,我說本公司沒有需要,他說不想大老遠跑到蘇澳開會,問我有無兩全其美的方法,後來我提議個人匯款給他,因為我討厭他們這些股東以類似程序發言方式造成股東會開會時間冗長,是對事,不是對人,不是害怕等語(見偵卷七第70頁至第73頁、第75頁至第77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職業股東按照報章媒體給人的印象是特別會去找一些問題來詢問公司管理階層,可能會增加開會時間,F○有來我們公司開股東會,所以依我的經驗、認知,他就是職業股東,F○是否這樣說「購買紀念品可以不參加股東會」我不確定,但他的意思是說,如果我們登廣告或是把股東會紀念品給他們做,跟他們維持良好關係,言下之意,就是他們在股東會的問題會比較少,這也是我匯款的主要目的,我個人確實如此希望他們收了錢就不要來參加股東會,我與F○談論時,並沒有感到生命、財產、名譽受到威脅,我會匯款是因為我是公司管理部主管,負責股東會的事,如果績效好,我就可以分配到經理人獎勵金。如果股東會辦不好,獎勵金就會較少,會付10萬元給F○純粹是我個人的行為,是為了股東會能開的順利,這代表我個人績效等語(見本院卷第31頁反面至第33頁反面、第36頁反面至第36-1頁反面)。由於股東出席股東會並依議事規則發言,本為合法權利之行使,倘股東發言有違反股東會議事規則,主席本得依規則制止其發言,尚不得以被告F○於96年股東會上發言問題過多一情,即執此認屬惡害通知。又據證人上揭之證言內容,可知係由證人主動提議由證人個人匯款與被告F○,而證人匯款之真正動機係為藉股東會之順利召開,獲得好績效,爭取經理人獎勵金,尚難認其匯款之行為與被告F○所言有很多問題要在股東會上提出等語,係屬恐嚇、脅迫之行為。

(二六)附表貳編號26部分:據證人即斯時擔任金鼎證券公司股務代理部副總經理戊○○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我是本公司股務代理部最高主管,對股務代理負最大的成敗,非常討厭職業股東刻意干擾股東會,我知道這些人是職業股東,幾乎每年股東會都會見面,因為我代理2 百多家公司股務,所以在股東會現場碰到G○○時,我拜託他,我主動說要給他10萬元,希望他盡量不要到我代理的公司來,這10萬元是在97年5 、6 月間在我公司交付給G○○的,G○○收受該10萬元後有說會儘量不要去金鼎公司所代理的上市(櫃)公司等語(見偵卷七第80頁至第83頁、第85頁至第87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我做股務已經十幾年,碰到多次職業股東,他們就是問很多問題,拖延會議時間,目的就是廣告、禮品這些,這對公司承辦人員、股務造成壓力,我認識D○○、P○○,但沒有與庭佳公司有關人員接觸時受到威脅,但我有包10萬元紅包給G○○,請他們在排表參加各公司股東會時,盡量跳過我負責代理的那些公司等語(見本院卷七第189 頁反面至第194 頁反面)。是依證人上開證言,證人係在股東會場遇見被告G○○時,主動提議付款10萬元予被告G○○,以換取被告等人放棄出席該公司擔任股務代理之公司之股東會,並非被告等人有對證人有為何具體惡害通知之恐嚇行為所致,而基於現行法律並無對所謂職業股東身分之人予以刑罰相繩,自不得單憑其為職業股東即予刑責,仍需該職業股東之人所為行為該當刑法規定罪名之構成要件始予刑罰制裁,是故被告等人既無證人有為何具體惡害之通知,自無法對被告等人為不利認定。

(二七)附表貳編號27部分:據證人即擔任南紡公司副總經理兼發言人H○○於警詢時指稱:97年6 月11日G○○、亥○○、O○○等3 人有到股東會會場,G○○稱「我們準備很多問題要在股東會詢問」,故我主動提出要付車馬費,他們拒絕,G○○稱「我們是任職庭佳公司,幫公司做事,個人不收,本公司有刊登廣告,詢問是否願意刊登,並開價15萬元」,因為本公司產品不需要廣告,所以協商給8 萬元顧問費,不希望他們刻意延長股東會時間等語(見偵卷七第89頁至第92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股務協會提供的名單有說明目前有那些專業股東,G○○、亥○○、O○○他們來股東會時,手上都有準備年報等資料,我們的股務人員就過去跟他們協商,協商結果就是我們公司請他們當顧問,顧問費8 萬元,跟他們協商的是我們的股務,不是我本人,我是聽股務人員跟我報告談判過程,他們不是跟我談,並沒有逼我寫同意支付顧問費的簽呈等語(見本院卷六第263 頁至第265 頁)。基上,證人實際上並未與被告G○○、亥○○、O○○等人有過直接接觸,而係聽聞該公司股務人員轉知股務人員與被告等人談判經過,且亦係由證人公司主動提出顧問費用之約定,自無從作為不利被告等人之不利認定,是無從遽認被告等人有何具體之恐嚇、脅迫之行為。

(二八)附表貳編號28部分:據證人即斯時擔任聯茂電子財務處股務室課長R○○於警詢時指稱:96年D○○及E○○有來推銷紀念品,本公司有購買計算機,之後97年本公司不再與庭佳公司續製紀念品,於97年3 月底E○○來電稱「我們庭佳公司是仲介商,報價一定不會比上游廠商便宜,但我們有我們的附加價值存在」,後續就請公關公司的白旭屏處理,其處理情形本公司並不知情,但於股東會之前幾天,有接獲白旭屏通知,D○○不會來本公司參加股東會等語(偵卷七第102 至104 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我依從事股務工作7 、8 年的經驗、認知,大家所稱的職業股東,並不會明講說他們就是要推銷廣告紀念品等來作為是否參加股東會的手段,但如果我們有同意他們的顧問、廣告、推銷紀念品,他們可能就不參加股東會或只是安靜坐在場內不發言。因為D○○有去參加另一間上市公司95年股東常會,那時聯茂的董事長剛好是監察人,為了使那次的股東會順利結束,聯茂董事長就有承諾D○○,明年聯茂公司的紀念品就給D○○他們作,所以96年確定是由庭佳公司承作,而在97年初時D○○他們有再打電話過來表示董事長承諾的是兩個年度,我當下回答他們說,董事長只有告訴我同意他們承辦1 年,97年的紀念品不是給他們承作,所以在97年開股東會前E○○有再打電話來詢問,一樣是發紀念品方式,類似推銷,E○○講的「附加價值」,我的認知是所謂的白色恐怖,就是「不得不從」,就是股東會禮品如果給庭佳公司作,可能股東會議事程序會比較順利,所以我們請掌握公關的白旭屏去處理,希望他們不是惡意的來參加股東會。我印象沒有記錯的話,應該是白旭屏他跟我說他處理完了,價金是10萬元,他會向聯茂公司請款,但公司沒有去支付這筆款,白旭屏是否確實有支付我也不清楚,只是他有跟我說處理讓D○○不要惡意參加我們公司97年股東會的事情花了10萬元等語(見本院卷六第267 頁至第281 頁)。是由上開證人所述,聯茂電子董事長鑒於其所擔任監察人之公司股東會曾有被告D○○之出席,而以向庭佳公司購買96年紀念品,換取聯茂電子股東會之順利進行,然此乃聯茂電子董事長主動向被告D○○要約,尚難認係其遭被告D○○恐嚇所為,另被告D○○、E○○於97年度,亦僅有與證人聯繫紀念品事宜,被告E○○雖有對證人陳稱:「我們庭佳公司是仲介商,報價一定不會比上遊廠商便宜,但我們有我們的附加價值存在」,然被告E○○並未向證人表明如不買紀念品即會對證人或該公司有何不利,而係證人依憑其他家公司及其過往從事股務之經驗,片面臆測被告E○○所言「附加價值」之涵義,將購買紀念品與股東會順利進行兩者作連結,是尚難執此遽認被告E○○有為何惡害通知之恐嚇行為。

(二九)附表貳編號29部分:據證人即斯時擔任訊康公司副總經理I○○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96年他們第1 次至本公司股東會,該次會議共計7 小時,本公司歷年股東會都於1 小時內結束,他們並未與本公司接觸及推銷。G○○於97年股東會前打電話給董事長,之後97年6 月老闆交代我打電話給G○○,目的就是希望他們今年不要再來參加股東會,後來我就與G○○聯絡刊登廣告的事情,我的意思就是叫他們今年不要來了,G○○說刊登廣告價位不同,內頁比較便宜,需要12萬元,封面要15萬元,我就選擇比較便宜的等語(見偵卷七第107 頁至第110 頁、第117 頁至第11 9頁)。據上,依證人上開證言,被告G○○係與公司董事長聯繫,之後證人受董事長指示而主動與被告G○○聯繫,證人並未指出被告G○○與其洽談過程中有為何惡害通知之恐嚇行為,是該證人所言自無從作為對被告之不利證據,又該證人業已死亡,本院自無從傳喚到庭作證,此有該證人個人基本資料附卷(見本院卷八第24頁)可稽,附此說明。

(三十)附表壹部分:查公訴人雖以一罪起訴被告D○○等13人,惟公訴人已以97年度蒞字第17794號補充理由書、99年度蒞字第18255號補充理由書㈡,更正被告D○○等13人於原起訴書之歷次恐嚇取財犯罪事實之分工狀況,而本院認被告D○○等11人於附表壹所為之各次犯行,乃犯意各別,非屬集合犯,業如前述。而依前開2 份補充理由書所載,並未記載被告B○○、L○○2 人有參與附表壹所示之各次犯行,亦未記載被告F○有參與附表壹編號3至4所示之犯行;未記載被告N○○、玄○○、地○○有參與附表壹編號2至5所示之犯行;未記載被告G○○有參與附表壹編號1、4所示之犯行;未記載被告O○○有參與附表壹編號1、3、4 所示之犯行;未記載被告亥○○、P○○有參與附表壹編號1 至3、5所示之犯行;未記載被告申○○有參與附表壹編號1至4所示之犯行,且據證人A、宇○○、戌○○、未○○、證人F、卯○○等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所證,亦均無表示曾與附表壹所示被告以外之人有過接觸,復依卷內事證,亦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除附表壹所示被告以外之被告,有參與附表壹之各次犯行,是故關於被告B○○、L○○2 人究否參與附表壹所示之各次犯行,被告F○究否參與附表壹編號3至4所示之犯行,被告N○○、玄○○、地○○究否參與附表壹編號2至5所示之犯行,被告G○○究否參與附表壹編號1、4所示之犯行,被告O○○究否參與附表壹編號1、3、4所示之犯行,被告亥○○、P○○2人究否參與附表壹編號1 至3、5所示之犯行,被告申○○究否參與附表壹編號1至4所示之犯行,既均不能證明,爰就渠等未涉及之部分,就各該被告為無罪之諭知。

參、退回併辦部分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24083 號併辦意旨書意旨略以:被告D○○、E○○、G○○、F○、N○○、P○○、O○○、亥○○、玄○○、地○○、B○○、申○○、劉越等13人,共同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以庭佳等9 家公司及成員之名義,購買上市(櫃)公司之股票,持股數多為5 股、10股或100 股,目的僅在取得參加股東會之資格,再由被告D○○指派被告E○○、G○○、F○、N○○、P○○、O○○、亥○○、玄○○、地○○、B○○、申○○、劉越等人,親赴如附表參(業已剔除與已起訴部分重覆之公司)之公司,恐嚇各該公司之經營者或股東會承辦人,使渠等心生畏懼,以高於市價2 至3 倍,約10至20萬元之價格,購買渠公司所仲介之Career就業情報雜誌之廣告版面,若有不從,則由被告G○○率領被告F○、N○○、P○○、O○○、亥○○、玄○○、地○○、B○○、申○○、劉越等9 名員工,以3 至5 人為1 組,分別前往公司股東會,進行冗長、挑釁式發言而干擾股東會之進行,或事後對公司提出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訟。上開公司之經營者或承辦人為避免會議程序延宕造成金錢損失,或不當發言造成會議主席難堪,或重要決議因程序問題面臨司法訴訟,或為避免受上級責難而工作不保,不得不自掏腰包,給付數萬元不等價格,只為求被告D○○等人能離場或不再干擾股東會之進行,另則被迫上簽呈請求公司,向被告D○○之公司購買紀念品或廣告版面,換取日後股東會進行之順利,被告D○○等人以此方式共計取得數百萬元不等之不法利益。嗣經警於97年7 月24日執行搜索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D○○等人均係觸犯刑法第346 條第1 款、第2 款恐嚇取財、恐嚇得利罪嫌。

二、經查:按刑法第346條各款之罪,依其犯罪構成要件之本質,尚難認立法者於立法制定時已預見該行為有反覆實施之情形,並非法定總括評價之集合犯,亦與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不相符合。又被告等人所為,在時間上既有明顯之區隔,且各次行為各自獨立,在各該行為之時、空上並不具有密切關係,依社會通念,尚難認屬包括之一罪。從而,併辦意旨書認被告等人所涉如附表參所示各次恐嚇犯行,與已經起訴部分具有集合犯之包括一罪關係,為原起訴效力所及,容有誤會,是此部分與上開已經起訴並經本院認定被告等人有罪部分並無事實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非本案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辦,應退回檢察官另行偵處,附此敘明。至於併辦意旨中,與起訴事實相重疊部分,既經起訴,本為本院審判範圍之一部,原無待於移請併辦,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

301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304 條第1 項、第2 項、第25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第8 項、第74條第1 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宇銘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羅立德法 官 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芝凌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附表:(所犯罪名、宣告刑暨應執行刑)┌──┬────┬───────┬───────────────────┬────────┐│編號│被告 │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宣告刑 │應執行刑 │├──┼────┼───────┼───────────────────┼────────┤│ 1 │D○○ │附表壹編號1 │D○○共同犯強制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年。 ││ │ ├───────┼───────────────────┤ ││ │ │附表壹編號2 至│D○○共同犯強制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 ││ │ │5 │刑拾月。 │ │├──┼────┼───────┼───────────────────┼────────┤│ 2 │E○○ │附表壹編號1 │E○○共同犯強制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年,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附表壹編號2 至│E○○共同犯強制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算壹日。緩刑肆年││ │ │5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緩刑期間付保護││ │ │ │算壹日。 │管束,並應依執行││ │ │ │ │檢察官之命令,向││ │ │ │ │指定之政府機關、││ │ │ │ │政府機構、行政法││ │ │ │ │人、社區或其他符││ │ │ │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 │ │ │ │或團體,提供貳佰││ │ │ │ │小時之義務勞務。│├──┼────┼───────┼───────────────────┼────────┤│ 3 │F○ │附表壹編號1 │F○共同犯強制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附表壹編號2 │F○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算壹日。緩刑參年││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期間付保護││ │ ├───────┼───────────────────┤管束,並應依執行││ │ │附表壹編號5 │F○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檢察官之命令,向││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指定之政府機關、││ │ │ │ │政府機構、行政法││ │ │ │ │人、社區或其他符││ │ │ │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 │ │ │ │或團體,提供壹佰││ │ │ │ │捌拾小時之義務勞││ │ │ │ │務。 │├──┼────┼───────┼───────────────────┼────────┤│ 4 │N○○ │附表壹編號1 │N○○共同犯強制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執│ ││ │ │ │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 ││ │ │ │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 │ │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柒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 │ │ │。 │ │├──┼────┼───────┼───────────────────┼────────┤│ 5 │玄○○ │附表壹編號1 │玄○○共同犯強制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執│ ││ │ │ │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 ││ │ │ │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之│ ││ │ │ │機構,或團體,提供柒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 6 │地○○ │附表壹編號1 │地○○共同犯強制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執│ ││ │ │ │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 ││ │ │ │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 │ │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柒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 7 │G○○ │附表壹編號2 │G○○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應執行有期徒刑拾││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附表壹編號3 │G○○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算壹日。緩刑貳年││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期間付保護││ │ ├───────┼───────────────────┤管束,並應依執行││ │ │附表壹編號5 │G○○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檢察官之命令,向││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指定之政府機關、││ │ │ │ │政府機構、行政法││ │ │ │ │人、社區或其他符││ │ │ │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 │ │ │ │或團體,提供壹佰││ │ │ │ │捌拾小時之義務勞││ │ │ │ │務。 │├──┼────┼───────┼───────────────────┼────────┤│ 8 │O○○ │附表壹編號2 │O○○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應執行有期徒刑陸││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附表壹編號5 │O○○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算壹日。緩刑貳年││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期間付保護││ │ │ │ │管束,並應依執行││ │ │ │ │檢察官之命令,向││ │ │ │ │指定之政府機關、││ │ │ │ │政府機構、行政法││ │ │ │ │人、社區或其他符││ │ │ │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 │ │ │ │或團體,提供壹佰││ │ │ │ │貳拾小時之義務勞││ │ │ │ │務。 │├──┼────┼───────┼───────────────────┼────────┤│ 9 │亥○○ │附表壹編號4 │亥○○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10 │P○○ │附表壹編號4 │P○○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11 │申○○ │附表壹編號5 │申○○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 │ │ │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執行檢│ ││ │ │ │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 │ │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 ││ │ │ │構或團體,提供參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 │└──┴────┴───────┴───────────────────┴────────┘附表壹:(有罪部分)註:附表壹至參中備註欄以括號,亦即「()」編碼者,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本件起訴(97年度偵字第16264 號)於97年12月3 日以97年度蒞字第17794 號補充理由書中附表之編號;而無括號編碼者,為該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97年度偵字第24083 號)99年度蒞字第18255 號補充理由書㈡中附表之編號。

┌──┬──┬──────┬───────────────────┬───────────┐│編號│備註│被害人 │犯罪事實(依時序) │被告犯罪分工情形 ││ │ │ │ ├───┬───┬───┤│ │ │ │ │股東會│接觸被│負責分││ │ │ │ │到場者│害人者│工者 │├──┼──┼──────┼───────────────────┼───┼───┼───┤│ 1 │(1) │大魯閣纖維股│D○○於97年3 月間指派庭佳公司員工談慶│ │N○○│D○○││ │ │份有限公司( │亮、副總地○○2 人至大魯閣公司,以威脅│ │地○○│E○○││ │ │下稱大魯閣公│口氣向A 表示其公司財報適法性有問題,會│ │F○ │ ││ │ │司)、證人A │在股東會上提出,若購買他們公司的紀念品│ │玄○○│ ││ │ │ │,他們就不會參加股東會,並稱:「我們黃│ │ │ ││ │ │ │老闆(D○○)在業界名聲,你們應該知道│ │ │ ││ │ │ │,要你們公司好好照顧我們的生意」等言語│ │ │ ││ │ │ │,經A 拒絕後,D○○接續於97年5 月8日 │ │ │ ││ │ │ │指派庭佳公司員工F○、某陳姓副總(陳慶│ │ │ ││ │ │ │繽)至大魯閣公司對A 稱:「我們老闆(黃│ │ │ ││ │ │ │德源)大概有聽過吧,上次沒有效果,要我│ │ │ ││ │ │ │再來一次,你們股務代理是華南永昌,你問│ │ │ ││ │ │ │一下就知道,我們去開會場面都會失控,華│ │ │ ││ │ │ │南永昌當初在聯發科時股務代理就被換掉,│ │ │ ││ │ │ │我們老闆是越看不起他,他就越看你」,陳│ │ │ ││ │ │ │慶繽並拿出Career職場情報雜誌廣告價目表│ │ │ ││ │ │ │供A 過目,F○續稱「我個人回去報就不開│ │ │ ││ │ │ │,不然我們老闆親自壓陣,股東會董事長在│ │ │ ││ │ │ │上,我們在下把你們轟的滿頭疤,何必?」│ │ │ ││ │ │ │,又稱「我建議台面下溝通,有誠意後果我│ │ │ ││ │ │ │承擔,不登我打5 折,7 萬5 千元,一定平│ │ │ ││ │ │ │安,今年挺我,明年只要我在一樣保平安」│ │ │ ││ │ │ │等脅迫言語脅迫A ,意圖使A 行無義務之事│ │ │ ││ │ │ │,致A 心生畏懼,擔心渠等會到股東會鬧場│ │ │ ││ │ │ │,旋即報警處理,而未付款購買刊登廣告,│ │ │ ││ │ │ │並將公司股東會日期訂在與其他多家公司同│ │ │ ││ │ │ │一天,D○○等人因而未得逞。 │ │ │ │├──┼──┼──────┼───────────────────┼───┼───┼───┤│ 2 │43 │和立聯合科技│D○○於97年2 月18日指派G○○、F○、│D○○│D○○│D○○││ │(29)│股份有限公司│O○○3 人隨其參加和立公司股東會,適逢│G○○│F○ │E○○││ │ │(下稱和立公 │和立公司發生財務危機,該次股東會要私募│F○ │ │ ││ │ │司) 、宇○○│增資,重編財報,渠等即於會中持續大聲發│O○○│ │ ││ │ │、戌○○ │言,並提出很多程序問題,阻擾股東會進行│ │ │ ││ │ │ │議案表決,會議進行至上午11時許,主席即│ │ │ ││ │ │ │和立公司副董事長戌○○不得已宣布暫停議│ │ │ ││ │ │ │程,請D○○等人至會議室協商,F○、詹│ │ │ ││ │ │ │昭平即稱「如果你們公司願意配合購買10 │ │ │ ││ │ │ │萬元廣告,我們就不開」之言語脅迫戌○○│ │ │ ││ │ │ │,致戌○○不得不配合,在原無義務之情況│ │ │ ││ │ │ │下,當場同意以3 萬元登廣告之要求,黃德│ │ │ ││ │ │ │源等人得逞後始離開現場,未繼續開股東會│ │ │ ││ │ │ │。而該筆費用則因和立公司財務是由戌○○│ │ │ ││ │ │ │擔任負責人之華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代收代│ │ │ ││ │ │ │付,故由戌○○轉述過程並交代宇○○以華│ │ │ ││ │ │ │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名義於97年2 月21日代│ │ │ ││ │ │ │墊該筆3 萬元廣告費與F○等人,而行無義│ │ │ ││ │ │ │務之事。 │ │ │ │├──┼──┼──────┼───────────────────┼───┼───┼───┤│ 3 │50 │環泰企業股份│D○○於96年間指派G○○於96年1 月16日│G○○│G○○│D○○││ │(31)│有限公司(下 │參加環泰公司臨時股東會,會中提出很多程│ │ │E○○││ │ │稱環泰公司) │序問題,至往例半小時即開完之股東會,延│ │ │ ││ │ │、未○○(原│長3 個多小時始結束。嗣D○○於97股東會│ │ │ ││ │ │起訴書誤植為│開會之前的97年3 月間,再次指派G○○至│ │ │ ││ │ │「論」) │環泰公司拜訪環泰公司副總經理未○○,直│ │ │ ││ │ │ │接向未○○稱:「我們老闆是D○○,我也│ │ │ ││ │ │ │是受僱人,今年老闆叫他們一定要參加股東│ │ │ ││ │ │ │會,若果願意配合在CAREER雜誌上刊登廣告│ │ │ ││ │ │ │,渠等便不會來參加股東會」等言語脅迫許│ │ │ ││ │ │ │評錀,並開價15萬元,後經議價至8 萬元,│ │ │ ││ │ │ │經未○○向環泰公司董事長反應後,鑒於去│ │ │ ││ │ │ │年股東會被干擾一情,擔心今年股東會又被│ │ │ ││ │ │ │干擾,故不得以配合給付3 萬2,400 元予庭│ │ │ ││ │ │ │佳公司購買禮品,而行無義務之事。 │ │ │ │├──┼──┼──────┼───────────────────┼───┼───┼───┤│ 4 │57 │日勝生活科技│D○○指派亥○○以庭佳公司名義於96 年3│亥○○│亥○○│D○○││ │(32)│股份有限公司│、4 月間,至日勝公司推銷股東會紀念品,│P○○│ │E○○││ │ │(下稱日勝公 │惟日勝公司業已決定該年度之股東會紀念品│ │ │ ││ │ │司)、證人F │,故拒絕亥○○之要求,亥○○仍陸續至日│ │ │ ││ │ │ │勝公司找股務小姐推銷,且口氣一次比一次│ │ │ ││ │ │ │兇,致日勝公司股務小姐因害怕而哭泣,並│ │ │ ││ │ │ │找F 處理,亥○○即向F 稱:「不跟我買紀│ │ │ ││ │ │ │念品很不懂事,這樣的話,日勝公司股東會│ │ │ ││ │ │ │會很難開」,並宣稱要叫老闆(D○○)找│ │ │ ││ │ │ │F 的老闆,惟因亥○○對於相同手電筒之報│ │ │ ││ │ │ │價較其他家業者高,而遭F 拒絕,亥○○即│ │ │ ││ │ │ │夥同P○○參加日勝公司96年5 月份之股東│ │ │ ││ │ │ │會,並於會議中輪流發言,會議因而拖延至│ │ │ ││ │ │ │6 小時才結束,造成日勝公司場地費及律師│ │ │ ││ │ │ │費之損失。嗣D○○於日勝公司97年股東會│ │ │ ││ │ │ │前,再次指派亥○○至日勝公司推銷商品,│ │ │ ││ │ │ │亥○○即不斷以兇狠語氣脅迫日勝公司股務│ │ │ ││ │ │ │小姐,並要求F 回電話,否則即直接找日勝│ │ │ ││ │ │ │公司老闆,致日勝公司股務小姐產生很大壓│ │ │ ││ │ │ │力,待F 回電話後,亥○○即以脅迫口吻向│ │ │ ││ │ │ │F 宣稱:「你不知道我是誰嗎,你們很不懂│ │ │ ││ │ │ │事,如果你們用我們的東西,雖然比較貴,│ │ │ ││ │ │ │但我們會有我們的附加價值,你們會比較好│ │ │ ││ │ │ │開股東會,不買的話,就直接找你們老闆」│ │ │ ││ │ │ │、「你不給我面子,就看不起我,小本生意│ │ │ ││ │ │ │經營,要不要登廣告,價格是15至30萬」,│ │ │ ││ │ │ │致F 不得已向其上級反映後,而於97年4 月│ │ │ ││ │ │ │21日開股東會前,私下給付5 萬元充作諮詢│ │ │ ││ │ │ │費,從而行無義務之事。 │ │ │ │├──┼──┼──────┼───────────────────┼───┼───┼───┤│ 5 │71 │大統益股份有│D○○指派O○○、G○○、申○○、F○│O○○│G○○│D○○││ │(39)│限公司(下稱│於97年6 月17日參加大統益公司股東會,會│G○○│ │E○○││ │ │大統益公司)│議開始後,渠等即不斷舉手發言,迫使財務│申○○│ │ ││ │ │、卯○○ │部經理卯○○商請G○○至場外貴賓室了解│F○ │ │ ││ │ │ │情況,G○○即向卯○○以言司脅迫表示:│ │ │ ││ │ │ │「若贊助廣告,我們就會離開會場,不會繼│ │ │ ││ │ │ │續開股東會」,為使股東會得以順利進行,│ │ │ ││ │ │ │卯○○不得以而向大統益公司總經理報告後│ │ │ ││ │ │ │,同意贊助12萬元廣告費,並於97年7 月間│ │ │ ││ │ │ │支付,而行無義務之事。 │ │ │ │└──┴──┴──────┴───────────────────┴───┴───┴───┘附表貳:(無罪部分)

┌──┬───┬───────┬───────────────────┬───┬───┐│編號│備註 │被害人 │犯罪事實(依時序) │股東會│恐嚇取││ │ │ │ │到場 │財 │├──┼───┼───────┼───────────────────┼───┼───┤│ 1 │(2) │大臺北瓦斯股份│1.97年2月:D○○與E○○一起到大台北 │ │D○○││ │ │有限公司 (下稱│ 瓦斯公司對該公司協理及證人B聲稱庭佳 │ │E○○││ │ │大臺北瓦斯公司│ 公司8週年慶,希望其參與刊登廣告,嗣 │ │P○○││ │ │)、證人B │ 大台北瓦斯公司提供贊助1萬元,3月10日│ │ ││ │ │ │ 由P○○領取1萬元。 │ │ ││ │ │ ├───────────────────┼───┼───┤│ │ │ │2.97年5月19日D○○退回上開1萬元,證人│ │D○○││ │ │ │ B隔日詢問E○○為何退還贊助費,黃麗 │ │E○○││ │ │ │ 華稱要15至20萬元,且講話口氣很硬,後│ │ ││ │ │ │ 來大台北瓦斯公司決定不給錢。 │ │ ││ │ │ ├───────────────────┼───┼───┤│ │ │ │3.地○○、N○○2人參加大台北瓦斯公司 │地○○│ ││ │ │ │ 97年股東會,發言超過1小時,對該公司 │N○○│ ││ │ │ │ 股東會進行騷擾。 │ │ │├──┼───┼───────┼───────────────────┼───┼───┤│ 2 │(3) │第一飯店及萬華│1.97年6月2日地○○、P○○、玄○○、陳│地○○│玄○○││ │ │企業、證人C │ 世杰、B○○5人參加證人C協辦之第一飯│P○○│O○○││ │ │ │ 店股東會,將開會時間拖到12點多。 │玄○○│ ││ │ │ │2.隔天玄○○等人又到萬華企業股東會報到│申○○│ ││ │ │ │ ,證人C請玄○○等喝咖啡,聊天時陳慶 │B○○│ ││ │ │ │ 繽等要求配合做廣告,並留庭佳公司名片│ │ ││ │ │ │ 。 │ │ │├──┼───┼───────┼───────────────────┼───┼───┤│ 3 │(4) │康舒科技股份有│1.95年間庭佳公司曾派人參加康舒公司股東│ │F○ ││ │ │限公司(下稱康 │ 會拖延議程。 │ │ ││ │ │舒公司)、證人D│2.97年3、4月間F○到康舒公司拜訪,留下│ │ ││ │ │ │ 雜誌及估價單,證人D回電瞭解情形後提 │ │ ││ │ │ │ 議贊助1萬元,但為F○拒絕,並揚言97 │ │ ││ │ │ │ 年6月25日會去參加康舒公司股東會,且 │ │ ││ │ │ │ 會每年與該公司溝通。 │ │ │├──┼───┼───────┼───────────────────┼───┼───┤│ 4 │(5) │中華航空股份有│1.95年間D○○有參加華航公司股東會但未│D○○│D○○││ │ │限公司(下稱華 │ 發言。 │N○○│E○○││ │ │航公司)、劉季 │2.96年間D○○指派N○○參加並發言拖延│ │ ││ │ │祥 │ 議程。 │ │ ││ │ │ │3.97年2月間,D○○、E○○到華航公司 │ │ ││ │ │ │ K○○辦公室仲介CAREER雜誌廣告,並協│ │ ││ │ │ │ 議以10萬元刊登。 │ │ │├──┼───┼───────┼───────────────────┼───┼───┤│ 5 │(6) │新光金融控股股│1.97年3、4月O○○到新光金控推銷CAREER│ │O○○││ │ │份有限公司 (下│ 雜誌,並自稱係D○○開的庭佳公司員工│ │ ││ │ │稱新光金控)、 │ ,新光金控為避免專業股東造成股東會議│ │ ││ │ │辰○○ │ 冗長,就以10萬元在CAREER雜誌刊登廣告│ │ ││ │ │ │ 。 │ │ ││ │ │ ├───────────────────┼───┼───┤│ │ │ │2.97年6月6日E○○與新光金控經辦洪杏鎮│ │E○○││ │ │ │ 通話確認收到10萬元並且保證不出席該公│ │ ││ │ │ │ 司股東會,另要求該公司下半年再捧場。│ │ │├──┼───┼───────┼───────────────────┼───┼───┤│ 6 │(7) │大恭化學股份有│1.97年6月9日大恭公司開股東會,F○到場│F○ │F○ ││ │ │限公司(下稱大 │ 後一直發問拖延議程,證人E請F○說明 │ │ ││ │ │恭公司)、證人 │ 來意,F○說希望大恭公司能刊登廣告或│ │ ││ │ │E │ 購買紀念品。 │ │ ││ │ │ ├───────────────────┼───┼───┤│ │ │ │2.97年6月12日F○再到大恭公司要求登廣 │ │F○ ││ │ │ │ 告,證人E欲支付1萬元車馬費,但F○拒│ │ ││ │ │ │ 絕,一直說明年再來,最後付了7萬5千元│ │ ││ │ │ │ ,但是不登廣告,因擔心招來其他職業股│ │ ││ │ │ │ 東。 │ │ │├──┼───┼───────┼───────────────────┼───┼───┤│ 7 │(8) │大億交通工業製│1.97年6月12日G○○、O○○、亥○○一 │O○○│O○○││ │ │造股份有限公司│ 起到大億公司股東會,一直輪流發言拖延│G○○│ ││ │ │(下稱大億公司)│ 議程,會議中途證人甲○○主動與O○○│亥○○│ ││ │ │、甲○○ │ 溝通,O○○表示要登廣告15萬元,其說│ │ ││ │ │ │ 會後再談,之後渠等就比較安靜。 │ │ ││ │ │ ├───────────────────┼───┼───┤│ │ │ │2.97年6月19日O○○又到台南要求刊登廣 │ │O○○││ │ │ │ 告一事,因費用太高,證人甲○○無法接│ │ ││ │ │ │ 受,改提議要給O○○等3人各1萬元之車│ │ ││ │ │ │ 馬費,O○○說好,其便於97年6月20 日│ │ ││ │ │ │ 上午拿3萬元到台南長榮酒店給O○○。 │ │ │├──┼───┼───────┼───────────────────┼───┼───┤│ 8 │(9) │葡萄王生計股份│1.96年6月22日F○、亥○○有參加葡萄王 │F○陳│ ││ │ │有限公司 (下稱│ 公司股東會並發言拖延議程。 │宏業 │ ││ │ │葡萄王公司) 、│ │ │ ││ │ │丑○○ ├───────────────────┼───┼───┤│ │ │ │2.97年2月G○○、F○、亥○○3人到葡萄│ │G○○││ │ │ │ 王公司推銷廣告,並直接與該公司董事長│ │F○陳││ │ │ │ 談,後來該公司同意購買20萬元廣告,分│ │宏業 ││ │ │ │ 2次登,並同時簽約支付定金6萬3。 │ │ ││ │ │ ├───────────────────┼───┼───┤│ │ │ │3.E○○於5月30日連絡葡萄王公司登第一 │ │E○○││ │ │ │ 次廣告,表示定金6萬3要第二次再扣,並│ │ ││ │ │ │ 要求該公司於股東會前支付第1次廣告費 │ │ ││ │ │ │ 用。 │ │ │├──┼───┼───────┼───────────────────┼───┼───┤│ 9 │(10) │百略醫學科技股│1.96年玄○○至百略公司股東會發言拖延議│玄○○│D○○││ │ │份有限公司 (下│ 程。 │N○○│E○○││ │ │稱百略公司) 、│2.97年N○○至百略公司股東會發言拖延議│ │ ││ │ │丙○○ │ 程。 │ │ ││ │ │ │3.97年中百略公司派證人丙○○與D○○、│ │ ││ │ │ │ E○○2人協商,E○○表示要該公司贊 │ │ ││ │ │ │ 助廣告,證人稱無預算,D○○離開時稱│ │ ││ │ │ │ 「後會有期」。 │ │ │├──┼───┼───────┼───────────────────┼───┼───┤│10 │(11) │仕欽科技股份有│1.仕欽公司都會編列預算平均分給職業股東│ │亥○○││ │ │限公司(下稱仕│ ,晶讚公司並未提供任何廣告諮詢,也未│ │ ││ │ │欽科技公司)、│ 刊登廣告,仕欽公司仍於97 年4月間因陳│ │ ││ │ │Q○○ │ 宏業要求而匯款4萬5千元給晶讚公司,目│ │ ││ │ │ │ 的是希望股東會能順利進行。 │ │ │├──┼───┼───────┼───────────────────┼───┼───┤│11 │(12) │李長榮化工股份│1.96年間亥○○、G○○、F○、P○○、│D○○│ ││ │ │有限公司 (下稱│ D○○等人參加李長榮公司臨時股東會,│G○○│ ││ │ │李長榮公司) 、│ 一直提程序問題拖延議程。 │亥○○│ ││ │ │S○○ │ │F○鄭│ ││ │ │ │ │朝進 │ ││ │ │ ├───────────────────┼───┼───┤│ │ │ │2.97年4月G○○到李長榮公司詢問是否要 │ │G○○││ │ │ │ 購買股東會紀念品或刊登廣告,證人盧雅│ │ ││ │ │ │ 雯將價目表上呈後,李長榮公司同意向庭│ │ ││ │ │ │ 佳公司購買20萬元廣告,以避免D○○等│ │ ││ │ │ │ 人又來干擾股東會。 │ │ │├──┼───┼───────┼───────────────────┼───┼───┤│12 │(13) │統一超商股份有│1.97年3、4月間,P○○兩度到統一超商公│ │P○○││ │ │限公司(下稱統 │ 司,向證人天○○推銷廣告,並詢問證人│ │ ││ │ │一超商公司)、 │ 是否認識D○○,,其表示聽過,後來該│ │ ││ │ │天○○ │ 公司與統一企業共同出資6萬元購買該廣 │ │ ││ │ │ │ 告,惟刊登的時間、內容都不確定,就先│ │ ││ │ │ │ 付錢了,只為求股東會能順利進行,付款│ │ ││ │ │ │ 後迄未刊登任何廣告。 │ │ ││ │ │ ├───────────────────┼───┼───┤│ │ │ │2.97年6月6日E○○向證人天○○表示不滿│ │E○○││ │ │ │ 意統一超商只付6萬元。 │ │ │├──┼───┼───────┼───────────────────┼───┼───┤│13 │(14) │士林電機廠股份│1.95年G○○、P○○等人參加士電公司股│G○○│ ││ │ │有限公司 (下稱│ 東會以程序發言拖延議程。 │P○○│ ││ │ │士電公司)、周 │ │ │ ││ │ │維林 ├───────────────────┼───┼───┤│ │ │ │2.96間D○○、G○○、P○○等人參加士│D○○│ ││ │ │ │ 電公司股東會以程序發言拖延議程,並有│G○○│ ││ │ │ │ 人要求刊登廣告。 │P○○│ ││ │ │ ├───────────────────┼───┼───┤│ │ │ │3.97年5月30日F○、P○○都有參加士電 │D○○│ ││ │ │ │ 公司股東會,D○○在場外,N○○、陳│P○○│ ││ │ │ │ 宏業等均有被指認出有在股東會上發言,│F○ │ ││ │ │ │ 97年股東會因而開到下午2點才結束。士 │N○○│ ││ │ │ │ 電公司不予理會,因擔心若付錢會沒完沒│亥○○│ ││ │ │ │ 了。 │ │ │├──┼───┼───────┼───────────────────┼───┼───┤│14 │(15) │味全食品工業股│1.96年F○、亥○○參加味全公司股東會,│F○ │ ││ │ │份有限公司 (下│ 以輪流發言方式拖延議程。 │亥○○│ ││ │ │稱味全公司) 、│ │ │ ││ │ │J○○ ├───────────────────┼───┼───┤│ │ │ │2.味全公司97年股東常會前,D○○兩次至│ │D○○││ │ │ │ 味全公司要找該公司總經理及索取議事錄│ │ ││ │ │ │ 及公開說明書。 │ │ ││ │ │ ├───────────────────┼───┼───┤│ │ │ │3.F○、亥○○參加味全公司97年股東常會│F○陳│F○ ││ │ │ │ ,以程序發言拖延議程,F○並於會後表│宏業 │ ││ │ │ │ 示希望味全公司在D○○的就業情報雜誌│ │ ││ │ │ │ 上登廣告,並揚言D○○要告味全公司。│ │ │├──┼───┼───────┼───────────────────┼───┼───┤│15 │(16) │臺灣土地開發股│1.D○○親自找臺開公司公司董事長洽談,│ │D○○││ │ │份有限公司 (下│ 由董事長決定並指示證人T○○購買晶讚│ │ ││ │ │稱臺開公司) 、│ 公司廣告。 │ │ ││ │ │辛○○ │2.於97年5、6月間臺開公司以15萬元向黃德│ │ ││ │ │ │ 源購買CAREER廣告 (市價3至5萬元) │ │ │├──┼───┼───────┼───────────────────┼───┼───┤│16 │(17) │信義房屋、蘇宜│1.96年6月15日信義房屋股東常會前,庭佳 │ │ ││ │ │傑 │ 公司曾電詢信義房屋是否購買股東會紀念│ │ ││ │ │ │ 品,亥○○亦曾電話推銷燈管,但經證人│ │ ││ │ │ │ U○○拒絕。 │ │ ││ │ │ ├───────────────────┼───┼───┤│ │ │ │2.96年9月16日信義房屋股東臨時會改選董 │亥○○│ ││ │ │ │ 事,亥○○、玄○○、G○○、地○○、│玄○○│ ││ │ │ │ F○、N○○等人在場干擾議事。 │G○○│ ││ │ │ │ │地○○│ ││ │ │ │ │F○ │ ││ │ │ │ │N○○│ │├──┼───┼───────┼───────────────────┼───┼───┤│17 │(18) │特力和樂股份有│1.96年11月特力公司股東會D○○等4、5人│D○○│ ││ │ │限公司(下稱特 │ 以連續發言方式拖延議程。 │ │ ││ │ │力和樂公司)、 │ │ │ ││ │ │巳○○ ├───────────────────┼───┼───┤│ │ │ │2.E○○於97年3月間要求特力公司刊登20 │ │E○○││ │ │ │ 萬元之CAREER廣告,該公司表示沒有需求│ │ ││ │ │ │ 改以支付贊助費1萬5千元。 │ │ │├──┼───┼───────┼───────────────────┼───┼───┤│18 │(19) │台一國際股份有│1.95年底N○○到台一公司推銷股東會紀念│ │N○○││ │ │限公司(下稱台 │ 品。 │ │ ││ │ │一公司)、王春 ├───────────────────┼───┼───┤│ │ │發 │2.96年間向N○○購買7000個運動鋁罐,每│ │N○○││ │ │ │ 個單價45元。 │ │ ││ │ │ ├───────────────────┼───┼───┤│ │ │ │3.其後96年底玄○○、97年4月間N○○陸 │ │玄○○││ │ │ │ 續來推銷,而後97年度股東會紀念品向談│ │N○○││ │ │ │ 慶亮購買LED手電筒7000個,每個單價48 │ │ ││ │ │ │ 元,主要因他們是職業股東,永昌證券有│ │ ││ │ │ │ 提供職業股東名單,內心會擔心不買的話│ │ ││ │ │ │ ,被告等會來股東會拖延議程。 │ │ │├──┼───┼───────┼───────────────────┼───┼───┤│19 │(20) │臺灣瀧澤科技股│1.97年6月10日瀧澤公司股東會有F○、陳 │F○ │ ││ │ │份有限公司 (下│ 慶繽及其他二名參加,開會前瀧澤公司收│玄○○│ ││ │ │稱瀧澤公司) 、│ 到內容很長之發言條。 │ │ ││ │ │午○○ │ │ │ ││ │ │ ├───────────────────┼───┼───┤│ │ │ │2.D○○於同日開會前5分鐘向瀧澤公司總 │ │D○○││ │ │ │ 經理即證人壬○○聲稱有在做股東會紀念│ │ ││ │ │ │ 品及雜誌廣告,請其捧場,後來證人自掏│ │ ││ │ │ │ 腰包十幾萬元,向D○○購買環保筷,被│ │ ││ │ │ │ 告等人才自行離開。 │ │ │├──┼───┼───────┼───────────────────┼───┼───┤│20 │(21) │臺灣農林股份有│1.96年農林公司股東會O○○、P○○、陳│D○○│不詳 ││ │ │限公司(下稱農 │ 韋臻、D○○有代表庭佳公司出席,發言│地○○│ ││ │ │林公司)、黃翠 │ 很熱絡,會議從早上9點開到下午1點半,│O○○│ ││ │ │香 │ 會後O○○並到證人C○○辦公室喝茶,│P○○│ ││ │ │ │ 當日股東會前並有人打電話要求該公司買│ │ ││ │ │ │ 廣告。 │ │ ││ │ │ ├───────────────────┼───┼───┤│ │ │ │2.97年股東會議之前,地○○與O○○也有│地○○│ ││ │ │ │ 來辦公室拿年報、議事手冊,並推銷廣告│O○○│ ││ │ │ │ ,農林公司為避免干擾,選擇於97年6月 │ │ ││ │ │ │ 13日與眾多公司同時間開股東會。 │ │ │├──┼───┼───────┼───────────────────┼───┼───┤│21 │(22) │宏遠證券股份有│1.94年間D○○要求宏遠證券總稽核即證人│ │D○○││ │ │限公司 (下稱宏│ 丁○○提供15萬元即不參加該公司股東會│ │ ││ │ │遠證券)、呂熙 │ ,為證人拒絕,D○○有參加該公司94 │ │ ││ │ │龍 │ 年度股東會。 │ │ ││ │ │ ├───────────────────┼───┼───┤│ │ │ │2.D○○在94、95年間,帶E○○、G○○│G○○│ ││ │ │ │ 與證人丁○○認識,G○○並有參加96、│ │ ││ │ │ │ 97年股東會,在會上作衍生性發言拖延議│ │ ││ │ │ │ 程。 │ │ ││ │ │ ├───────────────────┼───┼───┤│ │ │ │3.證人丁○○因其公司輔導很多上市(櫃)│ │ ││ │ │ │ 公司,並從事股務代理工作,若其向職業│ │ ││ │ │ │ 股東屈服,公司將無以立足。 │ │ │├──┼───┼───────┼───────────────────┼───┼───┤│22 │(23) │永信藥品股份有│1.97年6月6日永信公司開股東會,D○○、│D○○│F○ ││ │ │限公司(下稱永 │ F○、申○○、玄○○等共5人到場,輪 │F○ │申○○││ │ │信公司)、蔡穎 │ 流發言,拖了20分鐘,後來幾位主管與葉│申○○│ ││ │ │吉 │ 蔭、申○○協調後,渠等撤案股東會方得│玄○○│ ││ │ │ │ 順利進行。 │ │ ││ │ │ ├───────────────────┼───┼───┤│ │ │ │2.97年7月16日公司永信公司給被告F○6萬│ │F○ ││ │ │ │ 元,用以刊登廣告,會付錢是因為同日下│ │ ││ │ │ │ 午還有一個股東會要開,F○又很明確的│ │ ││ │ │ │ 說他們就是以干擾會議的方式來拉生意。│ │ │├──┼───┼───────┼───────────────────┼───┼───┤│23 │49 │國賓大飯店股份│1.96年間玄○○、N○○參加國賓飯店股東│玄○○│ ││ │(30) │有限公司(下稱 │ 會,拖延議程至12點。 │N○○│ ││ │ │國賓飯店)、陳 ├───────────────────┼───┼───┤│ │ │榮輝 │2.被告D○○有來公司2、 3次,97年3月間│ │D○○││ │ │ │ ,該公司支付10萬元顧問費,並未刊登廣│ │ ││ │ │ │ 告,因擔心其他職業股東聞風而至。 │ │ │├──┼───┼───────┼───────────────────┼───┼───┤│24 │58 │櫻花建設股份有│1.97年3月間亥○○來電稱會參加櫻花建設 │ │亥○○││ │(33) │限公司(下稱櫻 │ 臨時股東會,詢問可否登廣告配合一下。│ │ ││ │ │花公司)、周莉 │ │ │ ││ │ │娜 │ │ │ ││ │ │ ├───────────────────┼───┼───┤│ │ │ │2.97年4月8日亥○○、G○○、N○○等3 │亥○○│亥○○││ │ │ │ 人有參加櫻花公司公司臨時股東會,開會│G○○│G○○││ │ │ │ 前亥○○就表示希望能捧場刊登廣告,詹│N○○│ ││ │ │ │ 昭平附和說其公司議事程序有瑕疵,會被│ │ ││ │ │ │ 抓到小把柄,要求購買20 萬的廣告,達 │ │ ││ │ │ │ 成交易後渠等就離開會場。 │ │ ││ │ │ ├───────────────────┼───┼───┤│ │ │ │3.97年4月20日櫻花公司同意購買20萬元廣 │ │ ││ │ │ │ 告,係因害怕渠等干擾股東會之進行。 │ │ │├──┼───┼───────┼───────────────────┼───┼───┤│25 │61 │東碱(原起訴書│1.94年間D○○參加東鹼公司股東會拖延議│D○○│ ││ │(34) │誤植為「鹼」)│ 程。 │ │ ││ │ │股份有限公司證├───────────────────┼───┼───┤│ │ │人 (下稱東碱公│2.96年F○參加東鹼公司股東會。 │F○ │ ││ │ │司)、癸○○ │ │ │ ││ │ │ ├───────────────────┼───┼───┤│ │ │ │3.97年股東會前一週F○至東鹼公司表示,│ │F○ ││ │ │ │ 有一組人在研究其公司財報,很多問題要│ │ ││ │ │ │ 提出研討,要在股東會上提出,嗣後東鹼│ │ ││ │ │ │ 公司協理即證人癸○○主動提議個人支出│ │ ││ │ │ │ 10萬元,以換取渠等不來參加股東會。 │ │ │├──┼───┼───────┼───────────────────┼───┼───┤│26 │63 │金鼎綜合證券股│1.證人戊○○係金鼎證券股務代理部經理,│ │G○○││ │(35) │份有限公司、沈│ 負責該公司200多家股務代理客戶,因擔 │ │ ││ │ │信憲 │ 心客戶被騷擾,於97年5月10日交付詹昭 │ │ ││ │ │ │ 平10萬元,希望G○○對其代理的公司手│ │ ││ │ │ │ 下留情。被告等係職業股東,每年均會見│ │ ││ │ │ │ 面。 │ │ │├──┼───┼───────┼───────────────────┼───┼───┤│27 │68 │臺南紡織股份有│1.97年6月11日G○○、亥○○、O○○有 │G○○│G○○││ │(36) │限公司(下稱南 │ 參加南紡公司股東會,會議開始前,詹昭│O○○│ ││ │ │紡公司)、廖孟 │ 平就表示準備很多問題要問,其提議要給│亥○○│ ││ │ │省 │ 予車馬費,為渠等所拒,渠等要求購買15│ │ ││ │ │ │ 萬元之廣告,最後協商付8萬元之顧問費 │ │ ││ │ │ │ ,渠等就沒參加股東會。 │ │ │├──┼───┼───────┼───────────────────┼───┼───┤│28 │69 │聯茂電子股份有│1.96年3、4月D○○、E○○有至聯茂公司│ │D○○││ │(37) │限公司(下稱聯 │ 推銷紀念品,該公司購買72萬元紀念品。│ │E○○││ │ │茂電子),鄭雅 │ │ │ ││ │ │玲 │ │ │ ││ │ │ ├───────────────────┼───┼───┤│ │ │ │2.97年3月底,股東會前E○○又去電聯茂 │ │E○○││ │ │ │ 公司稱「我們庭佳公司是仲介商,報價一│ │ ││ │ │ │ 定不會比上游廠商便宜,但我們有我們的│ │ ││ │ │ │ 附加價值存在」,因該公司97年度紀念品│ │ ││ │ │ │ 已擇定廠商承製,就請公關白旭屏運用關│ │ ││ │ │ │ 係,請D○○旗下所屬職業股東不要來參│ │ ││ │ │ │ 加股東會,後來白旭屏處理 (付款10萬元│ │ ││ │ │ │ )。 │ │ │├──┼───┼───────┼───────────────────┼───┼───┤│29 │70 │訊康科技股份有│1.96年5月3日G○○、F○、P○○、鄭林│G○○│ ││ │(38) │限公司(下稱訊 │ 財、地○○、N○○有至訊康公司參加股│F○ │ ││ │ │康公司)、廖遠 │ 東會,渠等輪流發言,造成會議延長至下│N○○│ ││ │ │學 │ 午4時方結束,共歷時7小時,造成場地費│P○○│ ││ │ │ │ 及律師費之損失。 │O○○│ ││ │ │ │ │地○○│ ││ │ │ ├───────────────────┼───┼───┤│ │ │ │2.G○○於97年股東會前致電訊康公司董事│ │G○○││ │ │ │ 長後,該董事長交代證人廖學遠付款,該│ │ ││ │ │ │ 公司於97年6月30日付款12 萬元與庭佳公│ │ ││ │ │ │ 司,名義係刊登廣告,實際並未刊登,重│ │ ││ │ │ │ 點是希望渠等不要再來參加股東會 │ │ │└──┴───┴───────┴───────────────────┴───┴───┘附表參:(移送併辦部分)

┌──┬──┬────────┬───────────────────┬───┬───┐│編號│備註│被害人 │犯罪事實(依時序) │股東會│恐嚇取││ │ │ │ │到場 │財 │├──┼──┼────────┼───────────────────┼───┼───┤│1 │ 24 │廣達電腦股份有限│1.D○○於88年間就有接觸,97年4月一直 │ │ ││ │ │公司、簡歆怡 │ 來拜訪財務副總,庭佳公司陳家琪亦又來│ │ ││ │ │ │ 洽談股東會紀念品。(相關性低) │ │ │├──┼──┼────────┼───────────────────┼───┼───┤│2 │ 25 │長榮國際股份有限│1.被告D○○係職業股東,於83、84年間有│ │ ││ │ │公司、謝淑蕙 │ 參加過公司股東會。(相關性低) │ │ │├──┼──┼────────┼───────────────────┼───┼───┤│3 │ 26 │中國人壽股份有限│1.被告D○○5、6年前有參加股東會,是小│ │ ││ │ │公司、許東敏 │ 股東。(證述無干擾) │ │ │├──┼──┼────────┼───────────────────┼───┼───┤│4 │ 27 │宏盛建設、謝政良│1.被告D○○於86年間曾參加股東會,是「│ │ ││ │ │ │ 職業股東」。(證述無干擾) │ │ │├──┼──┼────────┼───────────────────┼───┼───┤│5 │ 28 │宏璟建設、王湘浩│(表示不知情) │ │ │├──┼──┼────────┼───────────────────┼───┼───┤│6 │ 29 │台灣半導體、蔣渭│(表示不知情) │ │ ││ │ │廉 │ │ │ │├──┼──┼────────┼───────────────────┼───┼───┤│7 │ 30 │欣泰石油氣、沈鳳│(表示不認識) │ │ ││ │ │賓 │ │ │ │├──┼──┼────────┼───────────────────┼───┼───┤│8 │ 31 │新欣天然氣、張國│(表示不知情) │ │ ││ │ │泰 │ │ │ │├──┼──┼────────┼───────────────────┼───┼───┤│9 │ 32 │群益證券、陳瑞兆│(表示不知情) │ │ │├──┼──┼────────┼───────────────────┼───┼───┤│10 │ 33 │中國化學製藥、林│ (證述無干擾) │ │ ││ │ │朝郎 │ │ │ │├──┼──┼────────┼───────────────────┼───┼───┤│11 │ 34 │台揚科技、李惠霖│1.被告D○○於96年股東會不斷提問,造成│D○○│D○○││ │ │ │ 議程延滯 │ │ ││ │ │ │2.被告D○○於3、4年前股東會召開前拜訪│ │ ││ │ │ │ 伊,稱其會干擾股東會、曾因檢肅流氓案│ │ ││ │ │ │ 件被關過等,要求伊購買紀念品。 │ │ ││ │ │ │3.台揚公司購買紀念品均已外包由「台証」│ │ ││ │ │ │ 公司王鈺晴經理負責。 │ │ │├──┼──┼────────┼───────────────────┼───┼───┤│12 │ 35 │永大機電、徐大昭│1.被告D○○於4、5年前,在股東會召開前│ │D○○││ │ │ │ 有拜訪伊,稱其會拖延股東會、曾因檢肅│ │ ││ │ │ │ 流氓案件被關過等,要求伊購買紀念品,│ │ ││ │ │ │ 就不會參加股東會。 │ │ ││ │ │ │2.伊希望股東會進行順利,也知道被告黃德│ │ ││ │ │ │ 源之名聲及作為,所以向庭佳公司購買 │ │ ││ │ │ │ 180萬元之股東會紀念品。 │ │ │├──┼──┼────────┼───────────────────┼───┼───┤│13 │ 36 │國泰化工廠、林淑│1.被告D○○以前有來參加公司股東會。 │ │ ││ │ │珍 │2.今年 (97年)向庭佳公司購買178760元之 │ │ ││ │ │ │ 股東會紀念品。(表示不恐懼) │ │ │├──┼──┼────────┼───────────────────┼───┼───┤│14 │ 37 │中國人造纖維、吳│1.有向庭佳公司購買股東會紀念品(0000000│ │ ││ │ │宏揚 │ 元)。 │ │ ││ │ │ │ (表示庭佳公司或被告並未參加股東會, │ │ ││ │ │ │ 不恐懼) │ │ │├──┼──┼────────┼───────────────────┼───┼───┤│15 │ 38 │揚博科技、洪瑞彬│1.對被告等無印象。 │ │ ││ │ │ │2.有向庭佳公司購買股東會紀念品。 │ │ ││ │ │ │ (近三年無職業股東參加股東會) │ │ │├──┼──┼────────┼───────────────────┼───┼───┤│16 │ 39 │新光鋼鐵、許昭郎│1.94年該公司遭職業股東袁天行、王漢鼎等│ │D○○││ │ │ │ 拖延 (被告D○○有到場未進入),被告 │ │ ││ │ │ │ D○○會後與伊商談購買股東會紀念品,│ │ ││ │ │ │ 伊公司今年有向庭佳公司購買紀念品。 │ │ │├──┼──┼────────┼───────────────────┼───┼───┤│17 │ 40 │晶華酒店、林明月│被告E○○與伊接洽購買17 萬2000元之廣 │ │E○○││ │ │ │告。 │ │ │├──┼──┼────────┼───────────────────┼───┼───┤│18 │ 41 │三圓建設、李焰彰│1.被告F○、P○○、地○○、O○○等於│F○ │F○ ││ │ │ │ 97年1月15日有參加該公司股東會,以議 │P○○│ ││ │ │ │ 事規則拖延議程。 │地○○│ ││ │ │ │2.97年1月F○股東會前有請伊合作廣告, │O○○│ ││ │ │ │ 伊公司以97年5月1日支票支付11萬250元 │ │ ││ │ │ │ 廣告費、97年4月16 日匯款贊助費89250 │ │ ││ │ │ │ 元,作為紀念品設計費。 │ │ │├──┼──┼────────┼───────────────────┼───┼───┤│19 │ 42 │和成欣業、顧成棟│1.95年股東會被告D○○有來公司交換名片│D○○│ ││ │ │ │ 。被告玄○○、F○、亥○○有參加95年│玄○○│ ││ │ │ │ 6月30日之股東會,以議事規則阻撓會議 │F○ │ ││ │ │ │ ,95年會議中伊與被告D○○協調,其稱│亥○○│ ││ │ │ │ 「他們還是新手,要給他們磨練機會,我│ │ ││ │ │ │ 要開到5點,就要開到5點」。 │ │ ││ │ │ ├───────────────────┼───┼───┤│ │ │ │2.被告玄○○、F○、亥○○參加96年6月 │玄○○│ ││ │ │ │ 30日之股東會,以議事規則阻撓會議,葉│F○ │ ││ │ │ │ 蔭稱「我們老闆叫我來看看..,要當面問│亥○○│ ││ │ │ │ 董事長及監察人」,不時以財報錯誤或不│ │ ││ │ │ │ 詳等阻撓議程。 │ │ ││ │ │ ├───────────────────┼───┼───┤│ │ │ │3.玄○○於96年12月來電要求刊登廣告,97│ │玄○○││ │ │ │ 年2月F○要求支付廣告費30萬元,伊公 │ │F○ ││ │ │ │ 司要求登5萬元,F○稱「你們公司是我 │ │ ││ │ │ │ 門牌定之A級客戶」、「至少也要30萬元 │ │ ││ │ │ │ 」,伊公司忍痛同意簽約,支付30% 訂金│ │ ││ │ │ │ 9萬4500元,後未提供 (廣告版)正面,所│ │ ││ │ │ │ 以尾款尚未付。 │ │ │├──┼──┼────────┼───────────────────┼───┼───┤│20 │ 44 │新光保全、鄒國民│1.被告D○○、E○○於97 年2月股東會之│ │D○○││ │ │ │ 前有來電要求配合刊登廣告。 │ │E○○││ │ │ │2.為預防渠等干擾股東會,所以該公司決定│ │P○○││ │ │ │ 支付2萬元贊助費,97年3月5日由被告鄭 │ │ ││ │ │ │ 朝進來領取。 │ │ │├──┼──┼────────┼───────────────────┼───┼───┤│21 │ 45 │統領百貨、陳文隆│1.被告D○○於96年間找伊交換名片、聊天│ │D○○││ │ │ │ 。 │ │ ││ │ │ ├───────────────────┼───┼───┤│ │ │ │2.被告玄○○、F○於97年3月找伊,F○ │ │玄○○││ │ │ │ 表示希望贊助廣告,伊公司因而支付8萬 │ │F○ ││ │ │ │ 元購買廣告,希望渠等不要參加股東會,│ │ ││ │ │ │ 其後廣告並未實際刊登。 │ │ │├──┼──┼────────┼───────────────────┼───┼───┤│22 │ 46 │所羅門公司、陳雪│1.97年3月14日被告D○○之弟黃德榮有參 │ │ ││ │ │蘋 │ 加臨時股東會,之前伊有聽過被告D○○│ │ ││ │ │ │ 之豐功偉業。 │ │ ││ │ │ ├───────────────────┼───┼───┤│ │ │ │2.97年3月14日股東會前,被告F○、陳慶 │ │F○ ││ │ │ │ 繽聲稱要拜訪該公司,F○表示希望製作│ │玄○○││ │ │ │ 紀念品或刊登廣告,並說老闆是D○○,│ │ ││ │ │ │ 10 幾人組成公司打群體戰,可以從議事 │ │ ││ │ │ │ 手冊挑到很多毛病,並開價30萬元,後來│ │ ││ │ │ │ 被害人在公司附近咖啡廳與F○討論後,│ │ ││ │ │ │ 同意支付15萬元顧問費,因為怕被告等干│ │ ││ │ │ │ 擾股東會。 │ │ │├──┼──┼────────┼───────────────────┼───┼───┤│23 │ 47 │廣豐實業、邱垂益│1.被告G○○俞96年間偕同3、4人參加該公│G○○│G○○││ │ │ │ 司股東會,以議事規則等輪流發言拖延議│ │ ││ │ │ │ 程。 │ │ ││ │ │ │2.97年1月間,被告G○○接洽伊公司刊登 │ │ ││ │ │ │ 廣告,伊公司支付30萬元。(表示未受干 │ │ ││ │ │ │ 擾) │ │ │├──┼──┼────────┼───────────────────┼───┼───┤│24 │ 48 │台塑關係企業總管│1.96年8月底關係企業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 │G○○│ ││ │ │理處林銘桐 │ 公司臨時股東會議,被告G○○、亥○○│亥○○│ ││ │ │ │ 、玄○○有出席輪流詢問主席拖延議程。│玄○○│ ││ │ │ ├───────────────────┼───┼───┤│ │ │ │2.為使關係企業股東會順利,伊公司主動於│ │D○○││ │ │ │ 96年底找被告D○○至該關係企業談。被│ │E○○││ │ │ │ 告E○○於97年1 月間來電詢問是否刊登│ │ ││ │ │ │ 廣告,該公司因害怕被干擾股東會,所以│ │ ││ │ │ │ 決定由台塑、南亞、台化等10家關係企業│ │ ││ │ │ │ 共同分擔28萬元廣告費。 │ │ │├──┼──┼────────┼───────────────────┼───┼───┤│25 │ 51 │坤昶公司、張進益│1.被告亥○○、F○、玄○○於96年2月8日│亥○○│ ││ │ │ │ 參加該公司股東會,拖延議程。 │F○ │ ││ │ │ │ │玄○○│ ││ │ │ ├───────────────────┼───┼───┤│ │ │ │2.被告G○○、P○○、N○○、地○○、│G○○│ ││ │ │ │ 鄭林朝、亥○○等於96年12月31日參加該│P○○│ ││ │ │ │ 公司股東會,拖延議程。 │N○○│ ││ │ │ │ │地○○│ ││ │ │ │ │鄭林朝│ ││ │ │ │ │亥○○│ ││ │ │ ├───────────────────┼───┼───┤│ │ │ │3.該公司應G○○要求購買廣告,後來支付│ │G○○││ │ │ │ 8萬元,但未拿到發票上商品。 │ │ │├──┼──┼────────┼───────────────────┼───┼───┤│26 │ 52 │合作金庫、楊水美│伊公司向庭佳公司購買廣告10萬元。(未受 │ │ ││ │ │ │干擾) │ │ │├──┼──┼────────┼───────────────────┼───┼───┤│27 │ 53 │大眾電信、董志謀│1.被告D○○、玄○○、F○於96年11月參│D○○│ ││ │ │ │ 加該公司臨時股東會,拖延議程。 │玄○○│ ││ │ │ │ │F○ │ ││ │ │ ├───────────────────┼───┼───┤│ │ │ │2.97年3月被告D○○、陳 │ │D○○││ │ │ │ 慶繽要求刊登廣告及紀念品,該公司擔心│ │玄○○││ │ │ │ 股東會受干擾,故支付10萬5000元廣告費│ │ ││ │ │ │ 用。 │ │ │├──┼──┼────────┼───────────────────┼───┼───┤│28 │ 54 │皇鼎建設、方玉如│1.被告F○於97年間參加該公司臨時股東會│F○ │F○ ││ │ │ │ ,提出法令及程序問題具專業水準,故該│ │ ││ │ │ │ 公司委由富雄公司支付10萬5000元顧問費│ │ ││ │ │ │ 。 │ │ │├──┼──┼────────┼───────────────────┼───┼───┤│29 │ 55 │飛瑞公司、吳淑人│1.伊因不希望股東會受干擾,於97年4月11 │F○ │F○ ││ │ │ │ 日、97年6 月30日請F○、玄○○到公司│玄○○│玄○○││ │ │ │ ,並支付10萬元、5 萬元作為對價。 │ │ │├──┼──┼────────┼───────────────────┼───┼───┤│30 │ 56 │勝華科技、李淑薏│1.被告D○○於90年間參加該公司股東會;│D○○│ ││ │ │ │ 其弟黃德榮於90年至96年均有參加該公司│G○○│ ││ │ │ │ 股東會;被告G○○、地○○、亥○○及│地○○│ ││ │ │ │ 江淵文於97年4月參加該公司股東會,以 │亥○○│ ││ │ │ │ 程序問題拖延議程。 │ │ ││ │ │ ├───────────────────┼───┼───┤│ │ │ │2.被告G○○於97年3、4月間找伊希望刊登│ │G○○││ │ │ │ 20萬元之廣告,經討價後以8萬元交際費 │ │ ││ │ │ │ 支付渠等。 │ │ │├──┼──┼────────┼───────────────────┼───┼───┤│31 │ 59 │英業達蘇耀泉 │1.94年間被告D○○以該公 │D○○│ ││ │ │ │ 司股東會程序不合法,提起訴訟。 │ │ ││ │ │ ├───────────────────┼───┼───┤│ │ │ │2.被告F○97年3月來伊公司稱其老板係黃 │ │F○ ││ │ │ │ 德源,要求做紀念品或登廣告30萬元,又│ │ ││ │ │ │ 稱「你們公司沒有照顧,開會會不太順利│ │ ││ │ │ │ 」、「有誠意就不會去參加股東會」,經│ │ ││ │ │ │ 討價後購買15萬元廣告。 │ │ ││ │ │ │3.支付廣告費係因怕被告等來干擾。 │ │ │├──┼──┼────────┼───────────────────┼───┼───┤│32 │ 60 │大同公司、何明果│被告D○○、E○○於97年3、4月間要求配│ │D○○││ │ │ │合刊登雜誌,伊公司同意以8萬元登廣告。(│ │E○○││ │ │ │稱未受干擾) │ │ │├──┼──┼────────┼───────────────────┼───┼───┤│33 │ 62 │太空梭公司、朱鄭│1.97年5月股東會前被告D○○有向股務公 │ │D○○││ │ │春櫻 │ 司 (元太)揚言要參加該公司股東會。 │ │E○○││ │ │ │2.被告E○○有來電要求購買廣告諮詢費10│ │ ││ │ │ │ 萬元,該公司因害怕股東會受干擾,所以│ │ ││ │ │ │ 決定支付10萬元。 │ │ │├──┼──┼────────┼───────────────────┼───┼───┤│34 │ 64 │日盛金控、鍾芳程│伊於95年交接發言人,因業務移交而接觸被│ │D○○││ │ │ │告D○○,其於股東會之前均會要求購買紀│ │ ││ │ │ │念品,會怕渠等來干擾股東會,所以95、96│ │ ││ │ │ │、97年間均有向庭佳公司購買30 萬元紀念 │ │ ││ │ │ │品,且均未實際收到貨物。 │ │ │├──┼──┼────────┼───────────────────┼───┼───┤│35 │ 65 │和益化學吳瑞春 │97年4、5月間被告E○○有來電要求刊登廣│ │E○○││ │ │ │告,伊於同年5月初在公司附近,以個人費 │ │玄○○││ │ │ │用交付E○○、玄0000000元,作為交朋 │ │ ││ │ │ │友之支付。 │ │ │├──┼──┼────────┼───────────────────┼───┼───┤│36 │ 66 │工信工程 │96年間被告玄○○有參加該公司股東會, │玄○○│ ││ │ │ │970519成交金額105000元,伊不知係該公司│ │ ││ │ │ │何人支付。 │ │ │├──┼──┼────────┼───────────────────┼───┼───┤│37 │ 67 │正隆公司、周鐘麟│被告D○○、E○○於97年5月26日要求伊 │ │D○○││ │ │ │贊助30萬元廣告,伊個人支出15萬元,作為│ │E○○││ │ │ │保持良好互動之對價。 │ │ │├──┼──┼────────┼───────────────────┼───┼───┤│38 │ 72 │國票金控、蔡德夆│被告D○○有拜訪該公司及出席股東會拖延│D○○│ ││ │ │ │議事,惟伊不知道該公司何人於97年6 月21│ │ ││ │ │ │日以40萬元成交。 │ │ │├──┼──┼────────┼───────────────────┼───┼───┤│39 │ 73 │雙鴻科技、郭逢春│1.被告F○、N○○、地○○、玄○○於96│F○ │ ││ │ │ │ 年12月5日參加該公司臨時會,拖延議事 │N○○│ ││ │ │ │ 。 │地○○│ ││ │ │ │ │玄○○│ ││ │ │ ├───────────────────┼───┼───┤│ │ │ │2.被告F○於97年4~6月間來公司找伊要求 │ │F○ ││ │ │ │ 購買紀念品,該公司表明未送紀念品,被│ │ ││ │ │ │ 告F○表示登廣告老闆D○○之行情價係│ │ ││ │ │ │ 50 萬元,該公司拒絕,後來被告F○稱 │ │ ││ │ │ │ 須購買10萬元,庭佳公司可以開立15萬元│ │ ││ │ │ │ 發票,並逕寄來15萬元之發票,該公司退│ │ ││ │ │ │ 回發票,被告F○表示老闆D○○很不高│ │ ││ │ │ │ 興,伊很難堪, │ │ ││ │ │ │3.被告F○於97年6月13日來電表明其老闆 │ │ ││ │ │ │ D○○在挑幾家公司研究議事錄,雙鴻公│ │ ││ │ │ │ 司係其中一家,股東會前2天來店又稱該 │ │ ││ │ │ │ 公司有被挑到,時間一定會拖很長,不過│ │ ││ │ │ │ 可以商議,就看願不願意配合。 │ │ ││ │ │ │4.該公司因曾經被干擾過,所以討價後決定│ │ ││ │ │ │ 支付3萬元,避免股東會被干擾。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裁判日期:2012-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