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359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輔 佐 人 甲○○被 告 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法院組織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2226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97年度簡字第462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丙○○、乙○○均無罪。
理 由
壹、聲請簡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乙○○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自字第95號妨害名譽案件(以下簡稱前案)之被告,民國97年10月6 日下午4 時許,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3法庭,就該案進行審判程序,被告丙○○進入該法庭旁聽後,於審判程序中多次插話干擾訴訟程序進行,經審判長多次制止,並對被告丙○○發制止命令以維持法庭秩序,惟被告丙○○仍違反法院之禁止命令,並稱欲打110 報警告審判長為瀆職現行犯,致妨礙法院執行職務,經審判長下令依現行犯當場逮捕。被告乙○○見被告丙○○遭逮捕,即稱「政府給你們的公權力太多了。(臺語)會有報應啦!你給我記載下去沒有關係!」經審判長對被告乙○○發制止命令以維持法庭秩序,惟被告乙○○仍違反法院之禁止命令,多次為與案情無關之發言,致妨礙法院執行職務,經審判長下令依現行犯當場逮捕。檢察官因認被告2 人均涉犯法院組織法第95條之違反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已於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其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著有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要旨可供參照。又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831 號判例意旨足參。
叁、檢察官之舉證:
一、前案審判程序錄影光碟1片(偵卷第7頁)。
二、前案審判程序錄影光碟勘驗筆錄(偵卷第15至20頁)。
三、前案審判程序筆錄1份。
肆、本院之判斷
一、程序部分
㈠、本院於98年1 月23日勘驗本院前案開庭錄音、錄影光碟之勘驗筆錄2 份(分別如附錄壹及貳所載)及錄影書面翻拍照片30張(本院卷一第77至86頁、第86至95頁、第101 至115 頁),係本院以錄影、錄音機器設備,當庭拍攝、錄製前案於97年10月6 日下午4 時許開始之開庭全程,再行燒錄成光碟而成(置於本院卷一第16 5頁後之置物袋),內容載有現場錄音、影檔(檔名:Movie001.m pg) 及錄音檔(檔名:00000000.wav)2 個檔案,經本院於上開期日分別勘驗製有筆錄在卷可考,核與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0張所示一致,無任何虛偽製作或違法之處,當有證據能力。至於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辯稱上開勘驗筆錄未依更新審判程序當庭再次勘驗,不知譯文是否與光碟內容所示一致,不清楚審判長在念些什麼云云,被告乙○○聲請當庭勘驗云云。然所謂更新審判程序,係指審判程序之重新審理,依直接審理主義與言詞辯論主義精神,須重新進行之謂,其目的除在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益外,並使參與審判之法官獲得清晰明確之心證,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5147號判決要旨可參。經查,前案上開審判期日之錄音、錄影光碟為本院於98年1 月23日當庭勘驗,勘驗之時,被告2 人均全程在場,有該次審判程序筆錄可證。又本案審理程序,已經本院當庭諭知更新審理,並將歷次審判程序筆錄內容宣讀其要旨(參本院卷二第67頁),另依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第1 項對當事人宣讀上開2 份勘驗筆錄內容要旨,當已踐行完畢合法之調據調查程序。再者,被告丙○○於勘驗筆錄製作當日,全程在場,且當庭表示剛剛播放的錄音、錄影目前看起來是當時的狀況(參本院卷一第
96 頁) ,復於庭後聲請交付、簽領上開筆錄及開庭錄音光碟(參本院卷一第194 頁),是被告丙○○對於上開2 份勘驗筆錄內容當已清楚明暸,且知悉勘驗結果與前案開庭過程完全相符,至為灼然,已足供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益,並使本院對本案獲得明確之心證,被告丙○○、乙○○所辯,顯係遲滯訴訟,無可採信之處。
㈡、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者。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 第1 項、第2 項第1 款至第3 款定有明文。則:
1、檢察官以前案97年10月6 日下午4 時之審判筆錄、錄影光碟
1 片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筆錄1 份為證,然細觀上開審判筆錄,係對於前案審判程序過程為要旨之記載,內容均與附錄壹及貳之勘驗筆錄大致相符。又前案開庭過程之錄影檔案內容,已經本院當庭勘驗如附錄壹所示。再者,檢察官所舉出之勘驗筆錄,是由檢察事務官所作,未按刑事訴訟法第212 條至214 條之規定由檢察官所為之勘驗,相較而言,本院所為如附錄壹之勘驗筆錄,尚有如附錄貳之錄音檔案勘驗筆錄可茲憑證,內容更為詳盡,已足供證明前案審判程序發生全部過程。參酌以上,認檢察官聲請調查之上開證據,已無其調查之必要,應予駁回。是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不再贅敘,併予指明。
2、被告丙○○聲請傳喚臺北地方法院院長楊隆順,刑事庭庭長(未呈報姓名)、姚念慈即前案審判長、劉芸珊即前案書記官、本院通譯賴貞伊、本院法警王建元、王嘉彬、前案開庭執勤之本院編號7 、31號法警、律師吳憲昌、當日現場證人許榮棋、甲○○、吳美池,並聲請調取本院將本案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之移送文件,另聲請命本案之受害人告發人全部到庭勘驗光碟,及依法對質、詰問。被告乙○○聲請傳喚姚念慈法官、8 位法警含林大隊長、許榮棋等人到庭接受詰問與對質。然而,本案檢察官係認被告2 人於前案開庭時,犯法院組織法第95條之違反維持法庭秩序命令罪,是本案應調查之事實,即為前案開庭全程為何,而前案開庭過程,既經錄音、錄影燒錄為光碟,並為本院當庭勘驗製有筆錄在卷可稽,已足供還原前案當日開庭完整過程,觀諸上開規定,應認被告2 人此部分證據調查之聲請,為不必要,依前述規定,應予駁回。
二、實體部分被告丙○○固坦認於前案開庭時,有進入法庭旁聽等語,惟堅決否認有何違反維持法庭秩序命令罪犯行,辯稱:檢察官僅空泛說我多次插話,沒有說具體的時間、地點及插什麼話,前案法官發制止命令還沒結束前,我就趕快離開法庭,沒有妨害法院執行職務,又當天法官也沒有命我們退出法庭或看管,可見我們並沒有到影響法庭審判的程序等語。被告乙○○固坦認前案開庭時有在庭等語,惟堅決否認有何維持法庭秩序命令罪犯行,辯稱:前案開庭當天我們兩個被告到法院裡面開庭,我們有幾位友人穿黑衣服,法院也派了十幾位法警,開庭時,法官叫我講重點,我就拿一個海報,關於永達公司的犯罪證據,丙○○當我的輔佐人,法官請丙○○出去,他就出去,審判長叫我問話,我就拿永達保險公司的詐騙海報出來,同時我也跟檢察官檢舉永達是詐騙集團,只有這樣法官就叫法警就把我帶下去等語。則:
㈠、按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3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 元以下罰金,固為法院組織法第95條所明定,而該條係規定於法院組織法第7 章「法庭之關閉及秩序」,且係延續同法第90條:「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及其他類似之行為。非經審判長核准,並不得錄音。前項錄音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同法第91條:「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前2 項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同法第92條:
「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者,亦同。」同法第93條:「審判長為前2 條之處分時,應記明其事由於筆錄。」同法第94條:「第84條至第93條有關審判長之規定,於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執行職務時準用之。」所為之規定,是法院組織法第95條所謂「違反審判長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應係指違反有關審判長依該法第90條至第94條所定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而言,該行為並需導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之結果,且「經制止不聽後」,「再有」違反審判長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行為,始克相當,如缺其一,即不得以該條之罪相繩,細譯法院組織法第95條規定,此為當然之解釋。
㈡、關於被告丙○○部分
1、前案審判程序之進行情形,經本院當庭勘驗錄影、音光碟檔案,製有筆錄詳如附錄壹及貳所示,由該2 份勘驗筆錄可知:被告丙○○於錄影時間14分25秒至14分32秒時,進入畫面,走向法庭旁聽席第一排,坐在前案被告張世賢正後方之座位(見擷取照片1 、2 、3 、4 ,本院卷一第101 至102 頁所示),被告丙○○又於錄影時間16分19秒,坐著身體向前傾,以手指觸碰乙○○背後,見擷取照片5 ,本院卷一第10
3 頁所示),審判長見狀告知「旁聽的人不要講話,我說過了。」被告丙○○於錄影時間16分24秒,坐著以手指乙○○(見擷取照片6 ,本院卷一第103 頁所示)稱:「因為他之前表示要選任我們兩個作訴訟代理人。」「可以嗎?」並於錄影時間16分33秒,被告丙○○坐著以手持紙本資料搧風(見擷取照片7 ,本院卷一第104 頁)審判長告知「這不是你講的話喔。」又於錄影時間17分20秒至17分23秒,被告丙○○起身坐於其右手邊座位,與另一旁聽者短暫交談,法警以手勢制止。(見擷取照片8 、9 、10,本院卷一第104 至
105 頁)。復於前案被告張世賢對於前案自訴案件所引之法條、犯罪時間及告訴合法與否有所疑義,審判長為闡明之際,被告丙○○於一旁插話稱「7 月啦!」「報告審判長,這個涉及瀆職喔。」於錄影時間19分33秒,法警向前以手勢制止丙○○發言(見擷取照片11,本院卷一第106 頁)。此時:
審判長:來,這個法官諭知喔,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1 項前段
,法庭旁聽規則第7 條第1 款、第4 款、第5 款規定,旁聽者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喧嘩,或對於在庭執行職務人員或訴訟關係人等加以批評、嘲笑或有其他類似之行為,或有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之行為。旁聽者,你叫什麼名字?(20分01秒,丙○○於座位上翻閱法典,法庭內一名法警立於旁聽席末排中間位置,另二名法警立於法庭應訊發言臺右側,見擷取照片12)丙○○:(20分04秒,丙○○站起來,手持翻閱之法典,見擷取照片13)我要依法告那個審判長喔。
審判長:你叫什麼名字呢?你叫什麼名字?丙○○:瀆職現行犯罪。
審判長:你叫什麼名字?你是不是之前有去送…丙○○:依刑法第314條、309條第1項。依第314條是告訴乃論。
然後告訴乃論之罪依刑法、刑事訴訟法第323條…審判長:丙○○,對!丙○○喔,於民國97年10月6 日在本院第
13法庭旁聽本院97年度自字第95號案件時…丙○○:需六個月之內。
審判長:經法院制止喔,多次為干擾訴訟之行為…丙○○:現在我要去按鈴申告。
(20分36秒至20分37秒,丙○○右手持翻閱之法典,彎腰以左手拿起背包,並背起背包,起身向法庭門口移動,見擷取照片14、15)審判長:爰依上開規定及法院組織法第89條(20分40秒,丙○○
離開畫面,見擷取照片16),於民國97年10月6 日…丙○○:告這個法官喔,現行犯!(20分43秒,畫面外傳來丙○
○之聲音,見擷取照片17)審判長:下午4時10分對旁聽者李助成發制止命令以維持法庭秩
序。(20分50秒,見擷取照片18)男 聲:現在時間是中華民國…張世賢:報告審判長,剛剛審判長所講的那個是,並非由自訴人決定,請問審判長這個是由誰決定。告訴是由誰決定。
審判長:事實由他講喔,法條是由本院來處理。這個案子只是說
你可能涉嫌的這個部份,並沒有說你一定犯罪,有沒有犯罪要等到法院審理之後才能夠決定,更何況一審也不會決定,是要判決確定才會來認定你有或沒有,而在審理結束之前,你都是受無罪推定的保護,這樣知道了嗎?那我們就要來…那個,提示證據了。
乙○○:審判長,審判長,我是不是可以發言?審判長:現在是我們正要依照程序來說,等一下你要說話的時候
…乙○○:對呀!那我是不是可以發言ㄚ。
審判長:現在不行,等一下請你表示意見的時候,你再來表示。
乙○○:好,好!(臺語)丙○○:(22分03秒,畫面外傳來丙○○之聲音,見擷取照片19)我打110 報警喔,告現行犯。
審判長:(22分07秒,見擷取照片20)法官諭知喔,旁聽者李助
成違反本院前開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本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 項、法院組織法第95條,命法警當場逮捕現行犯李助成,解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22分24秒,站立於靠近法庭門口之法警轉身離開畫面見擷取照片21,22分32秒,隨後站立於旁聽席末排之法警亦離開畫面,見擷取照片22)丙○○:我依法提出告訴喔!(男聲:銬起來)…我依法提出告
訴喔!(22分34秒,畫面外傳來丙○○之聲音,見擷取照片23)
2、由上可見,於被告丙○○於前案開庭期間,以「7 月啦!」「報告審判長,這個涉及瀆職喔。」等語,打斷前案審判長向前案被告張世賢闡明之庭訊過程,隨經法警制止,前案審判長當場詢問被告丙○○之姓名,並對被告丙○○發出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又於審判長發出維持法庭秩序命令之過程中,被告丙○○仍以「我要依法告那個審判長喔」、「瀆職現行犯罪。」、「依刑法第314 條、309 條第1 項。依第
314 條是告訴乃論。然後告訴乃論之罪依刑法、刑事訴訟法第323 條…」「需六個月之內。」「現在我要去按鈴申告。
」等語打斷審判長之命令後,被告丙○○才於錄影時間20分36秒至20分37秒,起身向法庭門口移動,於錄音時間20分43秒,被告丙○○仍在法庭外以「告這個法官喔,現行犯!」擾亂法庭秩序,前案審判長亦於此時完整宣讀完對被告丙○○之維持法庭秩序命令,前案審判長繼續對前案被告張世賢及乙○○闡明法律關係。然而,緊接於錄影時間22分03秒,被告丙○○於法庭外啷嚷「我打110 報警喔,告現行犯。」乙語,前案審判長即對被告丙○○諭知「法官諭知喔,旁聽者李助成違反本院前開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本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 項、法院組織法第95條,命法警當場逮捕現行犯李助成,解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前案在庭法警依審判長命令至法庭外當場逮捕被告丙○○並解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是在前案庭訊過程中,審判長對被告丙○○發出維持法庭秩序命令,被告丙○○已離開法庭,卻在法庭外大聲喧嘩「告這個法官喔,現行犯!」企圖干擾前案開庭秩序,但是,此刻前案審判長「隨即」諭知法警逮捕被告丙○○予以解送,並「未再為制止」被告丙○○,自難認被告丙○○有何「再度」違反審判長所發之維持法庭秩序命令之行為,「且經審判長制止不聽」,無法遽認被告丙○○所為,已合於法院組織法第95條所規定「經制止不聽」之構成要件。
3、至於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辯稱其經前案審判長諭知維持法庭秩序命令後,已出庭外,所為未違反法院執行職務,且該法庭秩序維持命令係對「李助成」所為,並非對被告丙○○云云。然查,法院組織法第95條所欲保障之法益,為法庭秩序之安寧,用以確保訴訟之進行,不受外界干擾,進而促進法院執行職務之效能,是干擾之來源係自法庭內而生或法庭外者,均屬該當,此觀之該條僅規範「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未再限定必須於法庭內所為始能構成,至為灼然,被告丙○○所辯,顯係對法律之規定有所曲解,不可採信。又前案審判長雖於諭知法庭秩序維持命令之時,誤稱被告丙○○為「李助成」,然而縱觀如附錄壹及貳所示之勘驗筆錄,前案審判長於發出上開命令之時,已有確認被告丙○○之姓名,並以「丙○○,對!丙○○喔,於民國97年10月6 日在本院第13法庭旁聽本院97年度自字第95號案件時…」可見審判長係針對被告丙○○所為之維持法庭秩序命令,被告丙○○所執之詞,容有誤會。再者,被告丙○○先於法庭內以「報告審判長,這個涉及瀆職喔。」「我要依法告那個審判長喔。」「瀆職現行犯。」「告這個法官喔,現行犯!」經審判長對其發出維持秩序之命令後,被告丙○○仍於法庭外以「我打110 報警喔,告現行犯。」等語,顯係針對前案審判長所為之發言,足認已茲干擾前案審判長對於訴訟指揮之進行,有妨害法院執行職務之事實,被告丙○○以前詞置辯,委無可採之處,惟揆諸首揭說明,不得以此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併予敘明。
㈢、關於被告乙○○部分
1、前案審判程序之進行情形,經本院當庭勘驗錄影、音光碟檔案,製有筆錄詳如附錄壹及貳所示,綜合該2 份勘驗筆錄可知:於庭訊之初,被告乙○○要求聘請律師為辯護人,前案審判長告知已給予相當期間,被告乙○○仍未選任,且前案非強制辯護案件,為免訴訟延滯,仍進行審判,被告乙○○則稱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時所遭遇之困難,之後因被告丙○○插話打斷庭訊,審判長對被告丙○○發出法庭秩序維持命令,被告丙○○仍在法庭外喧鬧而被審判長諭令法警當場逮捕解送等情,詳如上述㈡1所載,此時:
乙○○:你們都是昧著良心,政府的公權力給你們太多了。(22
分42秒至22分45秒,原站立於旁聽席末排離開之法警,此時進入畫面,走至應訊發言臺左側,見擷取照片24、
25 )會報應啦!(臺語)你給我記載下去沒有關係!(法庭外喧鬧聲)審判長:法官諭知喔,被告乙○○喔,因遭自訴人永達保險經紀
人股份有限公司自訴涉嫌妨害名譽案件,於民國97年10月6 日在本法院13法庭出庭應訊,然於訴訟程序中,經本院多次闡明法律關係,仍藉詞為由,任意干擾訴訟進行,本院爰依法院組織法第89條規定,於民國97年10月
6 日下午4 點12分,對被告乙○○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23分21秒,畫面跳動一下後回復,見擷取照片26)審判長:我們依法審理喔!那在這個程序當中,你就信任法院,
我們進行程序,我們還沒有審結之前並沒有說你有罪,但是希望你能夠依照整個訴訟的程序來進行審理,好不好?不要做太多情緒上的發言,這樣對大家都沒有幫助。
(法庭外喧鬧聲)男 聲:我政風室。
丙○○:政風室主任叫他來,人在外面你怎麼可以隨便…人在外
面你敢這樣子!有這種法官嗎?丙○○:我人在外面啊!我們聲請輔佐人,…還沒有答覆嘛,還
沒有書面裁定你懂嗎,竟然敢說…還沒有書面裁定你懂嗎?他這個是瀆職違法你知道嗎?…在裡面你管到外面你這樣子…(法庭外喧鬧聲)審判長:可是你們剛剛還沒有回答還有什麼要聲請調查證據的,
是不是跟之前說的一樣?乙○○:來,現在我可以講了嗎?審判長:我說過你要聲請調查什麼證據呀?那你是不是要說明一下…有關。
乙○○:對呀,我想順便告發,你現在可以讓我說嗎,你剛剛給
我制止令,那我現在可以說嗎?(臺語)審判長:我說不要發言跟本案無關的。我問你有什麼證據要聲請
調查…乙○○:對,跟本案有關係的。
審判長:好,那有什麼證據要調查啊?乙○○:那個刑事訴訟法240條不論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我要告發。
審判長:你要告發誰?乙○○:我要告發永達公司。永達經紀保險人公司。還有我要告發法官241條。
(法庭外喧鬧聲)審判長:你要告發的話是向偵查機關,去地檢署…。
乙○○:對對對!你給我記好,你給我寫下來!(臺語)審判長:來,現在因這個…乙○○:沒關係你寫下去沒關係,你寫下去就好!(臺語)審判長:你跟法院說這些與本件訴訟無關的事項喔,是不太好的,我剛才已經陳述過一次了。
乙○○:不是,是一樣的!你已因公務員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喔,應為告發。拜託你,你這裡要幫我記下去。
審判長:我再說一次,請你陳述跟本案有關的事項喔!我問你要調查什麼證據。
乙○○:沒啦,這一樣啦!(臺語)有證據,我有證據!審判長:你有什麼證據要聲請調查?乙○○:對對對,有!審判長:有什麼?乙○○:啊,要附上去給你喔?要不要我附給你?(25分31秒,
乙○○手舉攤開之影印剪報,見擷取畫面27)審判長:除了之前以外的,除了之前說過的以外的。
乙○○:這就是證據啊!(臺語)審判長:我是說這個案子,有什麼要調查的沒有,這個案子還有
什麼要調查的沒有?乙○○:我就已經把這個附給你們了,你們都沒有要調查!就只
會問我們而已!(臺語)審判長:好,那我們就要來提示證據了喔!乙○○:對呀,你給我寫上去呀!哪有這種的!還有一個,今天
你叫我們去法扶會申請喔,然後你寫一下,我到法扶會去申請,他跟我說喔,他說我戶口五個人喔,扣三個,他們兩個有收入,我是寄戶口在他那邊。(臺語)審判長:我希望你按照這個訴訟程序來進行,陳述與本件有關的
事項…乙○○:我要請律師,我現在沒錢請律師嘛!(臺語)審判長:我給你很多時間了!這個案子並不是強制辯護案件。
乙○○:沒有!我說沒有錢就沒有錢啦!審判長:好,法官諭知,被告乙○○違反本院前開維持法庭秩序
之命令,致妨礙本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乙○○:咦,我是有怎樣是嗎?我有給你怎樣嗎?(臺語)審判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 項、法院組織法第95條…乙○○:我跟你講,我本來就是比較大聲啊!ㄚ不然是叫要我怎
樣!(臺語)審判長:命法警當庭逮捕現行犯乙○○,解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27分04秒,見擷取畫面28)乙○○:不要緊。原來喔,一事不如一事。沒關係,很簡單,反
正今天不用準備便當了。(臺語)男 聲:報告審判長,我可以發言嗎?審判長:我是希望我們這個案件按照整個程序來進行喔,我們不
要節外生枝好嗎?乙○○:我晚上的便當都看你們了。(臺語)走!走!(27分29
秒,見擷取畫面29)乙○○:我又沒有給你怎麼樣,我講話就是這樣!(臺語)(27
分39秒,乙○○離開畫面,見擷取畫面30)
2、勾稽以上,被告乙○○見被告丙○○為前案審判長當場逮捕後,即稱「你們都是昧著良心,政府的公權力給你們太多了會報應啦!(臺語)你給我記載下去沒有關係!」前案審判長即對被告乙○○諭知法庭秩序之維持命令,並請被告乙○○針對有何證據聲請調查為發言,被告乙○○回稱告發前案之自訴人及判長,前案審判長即要求被告乙○○針對聲請調查證據及與本案有關之事項為發言,被告乙○○見狀改稱有證據要求調查,並舉出影印剪報1 紙,審判長告知有無其他證據請求調查並欲提示證據,被告乙○○開始抱怨法律扶助申請之困難,再度要求商請律師為辯護人,審判長告知已給予相當時間,且本案非強制辯護案件,被告乙○○遂稱「沒有!我說沒有錢就沒有錢啦!」審判長即諭知被告乙○○違反法院組織法第95條規定,當庭諭知逮捕被告乙○○。是在前案庭訊過程中,審判長對被告乙○○發出維持法庭秩序命令後,被告乙○○所為,分別是:告發前案自訴人及審判長、提出其手舉之影印剪報作為證據請求調查,及抱怨法律扶助申請困難,沒有錢可請律師,要求再委任辯護人等,稽其所為,無非係本其自己對法律之主觀認知及堅持,未能依照審判長之訊問內容應答,而與當時法庭之開庭秩序無直接牽涉,尚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至第94條法庭秩序之維持規定迴異,難認已有違反審判長所發之維持法庭秩序命令的犯行。再者,經被告乙○○稱「沒有!我說沒有錢就沒有錢啦!」之後,前案審判長「隨即」諭知法警逮捕被告乙○○予以解送,並「未再為制止」被告乙○○,自難認被告乙○○有何「再度」違反審判長所發之維持法庭秩序命令,且經審判長制止不聽,被告乙○○所為,無法認為該當法院組織法第95條所規定「經制止不聽」之構成要件。是不能以此指摘被告乙○○涉犯法院組織法第95條違反法庭秩序命令罪嫌。
㈣、綜上所述,依卷內所存之證據,並不足認被告2 人有檢察官起訴書所指之犯行,核諸前揭法條及判決例之要旨,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陸、應適用之法律: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惠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慧娟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參考法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及其他類似之行為。非經審判長核准,並不得錄音。
前項錄音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1條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前2項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法院組織法第92條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
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者,亦同。
法院組織法第93條審判長為前2條之處分時,應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法院組織法第94條第84條至第93條有關審判長之規定,於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法院組織法第95條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3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 元以下罰金。
附錄壹:本院97年度自字第95號妨害名譽案件,97年10月6 日下午4 時審判庭錄影光碟檔案勘驗筆錄。
(以下所記錄之時間,為錄影畫面右上角所記載之時間)審判長:張世賢,出生年月日?張世賢:38年9月23。
審判長:身分證字號?張世賢:Z000000000。
審判長:住什麼地方?張世賢:那個聯絡地址是在關渡路,北投關渡路68之1號5樓。
審判長:那戶籍地在哪裡呢?張世賢:臺北縣中和市○○路。
審判長:承德路二段這邊有沒有?張世賢:沒有。中正路751巷4弄13號4樓。聯絡地址是臺北市○○路61之8號5樓。
審判長:61之8號?張世賢:61之8號5樓。(男聲:68之1啦)審判長:旁聽的不要說話。
張世賢:68之1號、68之1號。68之1號5樓。
審判長:乙○○,出生年月日?乙○○:30年3月14。
審判長:身分證字號?男 聲:Z000000000。
(14分25秒至14分32秒,丙○○進入畫面,走向法庭旁聽席第一排,坐在張世賢正後方之座位,見擷取照片1 、2 、3 、4)審判長:住什麼地方?乙○○:ㄟ,戶籍,臺北市○○○○○路○○○巷,ㄟ207號,12樓之2,ㄟ法院這個要送達臺北市○○路○○號之1,5樓。
張世賢:報告審判長那個出生年月日,張世賢那個,錯誤,38、
9、23,歲數那個錯誤。審判長:所以給你多了20歲。
審判長:乙○○,剛才說是復興北路207巷,然後呢?乙○○:207號12樓之2。
審判長:好,朗讀案由喔。
女 聲:本院97年度自字第95號妨害名譽案件現在開始審理。
審判長:本件更新審理。請自訴人、自訴代理人陳述自訴要旨。
自訴代理人:好,自訴要旨同前。
審判長:好。
(法庭內打字聲)審判長:自訴狀。
審判長:你們兩人喔,為自訴人認為你們涉犯妨害名譽案件提起
自訴,有三項權利向你們告知,第一個你們可以選任辯護人,第二個可以保持沉默,第三個可以請求法院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這三項權利你們是否瞭解?乙○○:對。瞭解。
(16分19秒,丙○○坐著身體向前傾,以手指觸碰乙○○背後,見擷取照片5)審判長:另外一位呢?張世賢:瞭解。
審判長:瞭解喔。旁聽的人不要講話,我說過了。
丙○○:(16分24秒,丙○○坐著以手指乙○○,見擷取照片6)因為他之前表示要選任我們兩個作訴訟代理人。
丙○○:可以嗎?(16分33秒,丙○○坐著以手持紙本資料搧風
,見擷取照片7)審判長:這不是你講的話喔。
乙○○:我要請律師!我要聘請律師!審判長:你要聘請律師,已經給你時間了喔。
乙○○:對。
審判長:那你這段時間都沒有選任,而且本件非強制辯護案件,
所以為避免訴訟延滯喔,今天的話,仍然…乙○○:我跟你講喔!(臺語)審判長:按照時間開庭喔。
乙○○:我有申請啊,法扶會,我現在每天去跟他抗爭啊,我去
跟他申請,他跟我說我戶口,我什麼都一無所有,我戶口遷至別人家,寄居那邊,他們說他們有收入,這樣不通過,你要證據我可以給你看,好不好。(臺語)審判長:這跟本件無關喔!不要陳述與本案無關的事情。
審判長:來,那個自訴代理人還有什麼證據要聲請調查的嗎?自訴代理人:報告庭上,沒有。
審判長:那被告兩人除了你們之前提出的調查證據的聲請狀之外
,有沒有什麼其他證據要再聲請的呢?張世賢:報告審判長。那個自訴人自訴,我們這件案子發生是在
民國92年(17分20秒至17分23秒,丙○○起身坐於其右手邊座位,與另一旁聽者短暫交談,法警以手勢制止,見擷取照片8 、9 、10),96年12月20號,96年12月20號他自訴人所告的是誹謗罪,誹謗罪是刑法第300…審判長:來,我跟你說喔,他這次告你們的是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不是310條的誹謗。
張世賢:報告審判長,我還沒有講完,就是說自訴人在民國96年
12月20號,那個發生的是告誹謗罪,是刑法309 條…審判長:誹謗罪是310條。
男 聲:310條啦。
審判長:後面的不要講話。
張世賢:對,對,310條。310條這樣子。然後他這個,在民國97
年自訴狀是97年6 月份,告的是妨害名譽309 條,請問審判長,這個是不是那個,自訴無效,96年12月20號發生所告的是誹謗罪,刑法310 條,97年6 月份。
丙○○:7月啦!張世賢:96年7 ,97年7 月份,他告的是妨害名譽,刑法309 條
。請問審判長,這個是不是自訴無效?審判長:法條的話,只是一個自訴人,就是攻擊方所引用的,法
院不受其拘束。法院是以自訴的或者是告訴的事實為準。我們是以事實不是以法條。那你有什麼,除了剛才所說的。以及之前…丙○○:報告審判長,這個涉及瀆職喔。
(19分33秒,法警向前以手勢制止丙○○發言,見擷取照片11)審判長:來,這個法官諭知喔,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1項前段,
法庭旁聽規則第7 條第1 款、第4 款、第5 款規定,旁聽者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喧嘩,或對於在庭執行職務人員或訴訟關係人等加以批評、嘲笑或有其他類似之行為,或有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之行為。旁聽者,你叫什麼名字?(20分01秒,丙○○於座位上翻閱法典,法庭內一名法警立於旁聽席末排中間位置,另二名法警立於法庭應訊發言臺右側,見擷取照片12)丙○○:(20分04秒,丙○○站起來,手持翻閱之法典,見擷取照片13)我要依法告那個審判長喔。
審判長:你叫什麼名字呢?你叫什麼名字?丙○○:瀆職現行犯罪。
審判長:你叫什麼名字?你是不是之前有去送…。
丙○○:依刑法第314條、309條第1項。依第314條是告訴乃論。
然後告訴乃論之罪依刑法、刑事訴訟法第323條…審判長:丙○○,對!丙○○喔,於民國97年10月6 日在本院第
13法庭旁聽本院97年度自字第95號案件時…丙○○:需六個月之內。
審判長:經法院制止喔,多次為干擾訴訟之行為…丙○○:現在我要去按鈴申告。
(20分36秒至20分37秒,丙○○右手持翻閱之法典,彎腰以左手拿起背包,並背起背包,起身向法庭門口移動,見擷取照片14、15)審判長:爰依上開規定及法院組織法第89條(20分40秒,丙○○
離開畫面,見擷取照片16),於民國97年10月6 日…丙○○:告這個法官喔,現行犯!(20分43秒,畫面外傳來丙○
○之聲音,見擷取照片17)審判長:下午4時10分對旁聽者李助成發制止命令以維持法庭秩
序。(20分50秒,見擷取照片18)男 聲:現在時間是中華民國…張世賢:報告審判長,剛剛審判長所講的那個是,並非由自訴人決定,請問審判長這個是由誰決定。告訴是由誰決定。
審判長:事實由他講喔,法條是由本院來處理。這個案子只是說
你可能涉嫌的這個部份,並沒有說你一定犯罪,有沒有犯罪要等到法院審理之後才能夠決定,更何況一審也不會決定,是要判決確定才會來認定你有或沒有,而在審理結束之前,你都是受無罪推定的保護,這樣知道了嗎?那我們就要來…那個,提示證據了。
乙○○:審判長,審判長,我是不是可以發言?審判長:現在是我們正要依照程序來說,等一下你要說話的時候
…乙○○:對呀!那我是不是可以發言ㄚ。
審判長:現在不行,等一下請你表示意見的時候,你再來表示。
乙○○:好,好!(臺語)丙○○:(22分03秒,畫面外傳來丙○○之聲音,見擷取照片19)我打110 報警喔,告現行犯。
審判長:(22分07秒,見擷取照片20)法官諭知喔,旁聽者李助
成違反本院前開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本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 項、法院組織法第95條,命法警當場逮捕現行犯李助成,解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22分24秒,站立於靠近法庭門口之法警轉身離開畫面見擷取照片21,22分32秒,隨後站立於旁聽席末排之法警亦離開畫面,見擷取照片22)丙○○:我依法提出告訴喔!(男聲:銬起來)…我依法提出告
訴喔!(22分34秒,畫面外傳來丙○○之聲音,見擷取照片23)乙○○:你們都是昧著良心,政府的公權力給你們太多了。(22
分42秒至22分45秒,原站立於旁聽席末排離開之法警,此時進入畫面,走至應訊發言臺左側,見擷取照片24、
25 ) 會報應啦!(臺語)你給我記載下去沒有關係!(法庭外喧鬧聲)審判長:法官諭知喔,被告乙○○喔,因遭自訴人永達保險經紀
人股份有限公司自訴涉嫌妨害名譽案件,於民國97年10月6 日在本法院13法庭出庭應訊,然於訴訟程序中,經本院多次闡明法律關係,仍藉詞為由,任意干擾訴訟進行,本院爰依…(23分21秒,畫面跳動一下後回復,見擷取照片26)丙○○:…在裡面你管到外面你這樣子…(法庭外喧鬧聲)審判長:可是你們剛剛還沒有回答還有什麼要聲請調查證據的,
是不是跟之前說的一樣?乙○○:來,現在我可以講了嗎?審判長:我說過你要聲請調查什麼證據呀?那你是不是要說明一下…有關。
乙○○:對呀,我想順便告發,你現在可以讓我說嗎,你剛剛給
我制止令,那我現在可以說嗎?(臺語)審判長:我說不要發言跟本案無關的。我問你有什麼證據要聲請
調查…乙○○:對,跟本案有關係的。
審判長:好,那有什麼證據要調查啊?乙○○:那個刑事訴訟法240條不論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我要告發。
審判長:你要告發誰?乙○○:我要告發永達公司。永達經紀保險人公司。還有我要告發法官241條。
(法庭外喧鬧聲)審判長:你要告發的話是向偵查機關,去地檢署…。
乙○○:對對對!你給我記好,你給我寫下來!(臺語)審判長:來,現在因這個…乙○○:沒關係你寫下去沒關係,你寫下去就好!(臺語)審判長:你跟法院說這些與本件訴訟無關的事項喔,是不太好的,我剛才已經陳述過一次了。
乙○○:不是,是一樣的!你已因公務員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喔,應為告發。拜託你,你這裡要幫我記下去。
審判長:我再說一次,請你陳述跟本案有關的事項喔!我問你要調查什麼證據。
乙○○:沒啦,這一樣啦!(臺語)有證據,我有證據!審判長:你有什麼證據要聲請調查?乙○○:對對對,有!審判長:有什麼?乙○○:啊,要附上去給你喔?要不要我附給你?(25分31秒,
乙○○手舉攤開之影印剪報,見擷取畫面27)審判長:除了之前以外的,除了之前說過的以外的。
乙○○:這就是證據啊!(臺語)審判長:我是說這個案子,有什麼要調查的沒有,這個案子還有
什麼要調查的沒有?乙○○:我就已經把這個附給你們了,你們都沒有要調查!就只
會問我們而已!(臺語)審判長:好,那我們就要來提示證據了喔!乙○○:對呀,你給我寫上去呀!哪有這種的!還有一個,今天
你叫我們去法扶會申請喔,然後你寫一下,我到法扶會去申請,他跟我說喔,他說我戶口五個人喔,扣三個,他們兩個有收入,我是寄戶口在他那邊。(臺語)審判長:我希望你按照這個訴訟程序來進行,陳述與本件有關的
事項…乙○○:我要請律師,我現在沒錢請律師嘛!(臺語)審判長:我給你很多時間了!這個案子並不是強制辯護案件。
乙○○:沒有!我說沒有錢就沒有錢啦!審判長:好,法官諭知,被告乙○○違反本院前開維持法庭秩序
之命令,致妨礙本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乙○○:咦,我是有怎樣是嗎?我有給你怎樣嗎?(臺語)審判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 項、法院組織法第95條…乙○○:我跟你講,我本來就是比較大聲啊!ㄚ不然是叫要我怎
樣!(臺語)審判長:命法警當庭逮捕現行犯乙○○,解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27分04秒,見擷取畫面28)乙○○:不要緊。原來喔,一事不如一事。沒關係,很簡單,反
正今天不用準備便當了。(臺語)男 聲:報告審判長,我可以發言嗎?審判長:我是希望我們這個案件按照整個程序來進行喔,我們不
要節外生枝好嗎?乙○○:我晚上的便當都看你們了。(臺語)走!走!(27分29
秒,見擷取畫面29)乙○○:我又沒有給你怎麼樣,我講話就是這樣!(臺語)(27分39秒,乙○○離開畫面,見擷取畫面30)審判長:我是覺得很遺憾,法院是公平裁判的機關,不是你們發
洩情緒的一個對象,希望你們能夠遵守這個法庭的秩序,有什麼事情你們可以說,應該查的法院會幫你們查,但是希望你們不要這樣任意干擾程序的進行,這樣子對大家都沒有好處。來!問自訴代理人。
自訴代理人:是的!審判長:本案因為你們以一狀自訴二共同被告,現因有一被告涉
嫌妨害法庭秩序,有違反法院組織法之嫌,遭本院依法當庭逮捕後解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請問接下來的程序你們是希望能夠請求將共同被告的審判程序分離,對張世賢繼續審判呢,還是要這一件候核辦,然後之後再等兩位被告都能到庭的時候再一併審理呢?自訴代理人:報告庭上,我們希望能夠候核辦,等兩位被告在庭的時候再行審判。
審判長:但是我在這邊也勸你們一句,關於這個案件我相信有其
他更好的方法可以處理,並不是以告訴這些被告的方式來做一個進行,這樣子其實對於貴公司,以及對於被告,以及對於法院本身,都不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你們是不是能夠斟酌跟被告洽談一下,這個案子不需要我們再繼續這樣子下去了,更何況你們好像還有其他糾紛還在處理,你們考量一下,回去跟你們自訴人或者自訴人的法定代理人陳述一下,畢竟,商譽喔,不是以訴訟的方式來救濟,商譽可能是以其他更好的途徑,比如說良善的溝通,然後盡量的讓步保障當事人,也就是保障各個客戶的權益,這樣子更能夠保護你們的商譽。那以興訟的方式不見得是一個很好啦!好不好?自訴代理人:是的!審判長:那候核辦,這是審理的筆錄喔,不用簽名就可以回去了
,來!張世賢:報告審判長,10月3 號有個陳報狀,審判長有沒有收到
?審判長:哪一個呢?張世賢:10月3號的陳報狀。
審判長:哪一個?喔,那個狀子的正本還沒有進來喔,是有傳真
的部分,那有什麼意見呢?還有什麼意見呢?張世賢:剛剛‧‧‧是不是說共犯這樣子‧‧‧審判長:你們這個案子就先停下來,好不好?張世賢:好、好。
審判長:那我們就退庭。
法 警:起立!........................................................附錄貳:本院97年度自字第95號妨害名譽案件,97年10月6日下午4時審判庭錄音光碟檔案勘驗筆錄。
審判長:張世賢,出生年月日?張世賢:38年9月23。
審判長:身分證字號?張世賢:Z000000000。
審判長:住什麼地方?張世賢:那個聯絡地址是在關渡路,北投關渡路68之1號5樓。
審判長:那戶籍地在哪裡呢?張世賢:臺北縣中和市○○路。
審判長:承德路二段這邊有沒有?張世賢:沒有。中正路751 巷4 弄13號4 樓。聯絡地址是臺北市○○路61之8 號5 樓。
審判長:61之8號?張世賢:61之8號5樓。(男聲:68之1啦)審判長:旁聽的不要說話。
張世賢:68之1號、68之1號。68之1號5樓。
審判長:乙○○,出生年月日?乙○○:30年3月14。
審判長:身分證字號?男聲三:Z000000000。
審判長:住什麼地方?乙○○:ㄟ,戶籍,臺北市○○○○○路○○○巷,ㄟ207號,12樓之2,ㄟ法院這個要送達臺北市○○路○○號之1,5樓。
張世賢:報告審判長那個出生年月日,張世賢那個,錯誤,38、
9、23,歲數那個錯誤。審判長:所以給你多了20歲。
審判長:乙○○,剛才說是復興北路207巷,然後呢?乙○○:207號12樓之2。
審判長:好,朗讀案由喔。
女 聲:本院97年度自字第95號妨害名譽案件現在開始審理。
審判長:本件更新審理。請自訴人、自訴代理人陳述自訴要旨。
自訴代理人:好,自訴要旨同前。
審判長:好。
(法庭內打字聲)審判長:自訴狀。
審判長:你們兩人喔,為自訴人認為你們涉犯妨害名譽案件提起
自訴,有三項權利向你們告知,第一個你們可以選任辯護人,第二個可以保持沉默,第三個可以請求法院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這三項權利你們是否瞭解?乙○○:對。瞭解。
審判長:另外一位呢?張世賢:瞭解。
審判長:瞭解喔。旁聽的人不要講話,我說過了。
丙○○:因為他之前表示要選任我們兩個作訴訟代理人。
丙○○:可以嗎?審判長:這不是你講的話喔。
乙○○:我要請律師!我要聘請律師!審判長:你要聘請律師,已經給你時間了喔。
乙○○:對。
審判長:那你這段時間都沒有選任,而且本件非強制辯護案件,
所以為避免訴訟延滯喔,今天的話,仍然…乙○○:我跟你講喔!(臺語)審判長:按照時間開庭喔。
乙○○:我有申請啊,法扶會,我現在每天去跟他抗爭啊,我去
跟他申請,他跟我說我戶口,我什麼都一無所有,我戶口遷至別人家,寄居那邊,他們說他們有收入,這樣不通過,你要證據我可以給你看,好不好。(臺語)審判長:這跟本件無關喔!不要陳述與本案無關的事情。
審判長:來,那個自訴代理人還有什麼證據要聲請調查的嗎?自訴代理人:報告庭上,沒有。
審判長:那被告兩人除了你們之前提出的調查證據的聲請狀之外
,有沒有什麼其他證據要再聲請的呢?張世賢:報告審判長。那個自訴人自訴,我們這件案子發生是在
民國92年,96年12月20號,96年12月20號他自訴人所告的是誹謗罪,誹謗罪是刑法第300…審判長:來,我跟你說喔,他這次告你們的是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不是310條的誹謗。
張世賢:報告審判長,我還沒有講完,就是說自訴人在民國96年
12月20號,那個發生的是告誹謗罪,是刑法309 條…審判長:誹謗罪是310條。
男 聲:310條啦。
審判長:後面的不要講話。
張世賢:對,對,310條。310條這樣子。然後他這個,在民國97
年自訴狀是97年6 月份,告的是妨害名譽309 條,請問審判長,這個是不是那個,自訴無效,96年12月20號發生所告的是誹謗罪,刑法310 條,97年6 月份。
丙○○:7月啦!張世賢:96年7 ,97年7 月份,他告的是妨害名譽,刑法309 條
。請問審判長,這個是不是自訴無效?審判長:法條的話,只是一個自訴人,就是攻擊方所引用的,法
院不受其拘束。法院是以自訴的或者是告訴的事實為準。我們是以事實不是以法條。那你有什麼,除了剛才所說的。以及之前…丙○○:報告審判長,這個涉及瀆職喔。
審判長:來,這個法官諭知喔,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1項前段,
法庭旁聽規則第7 條第1 款、第4 款、第5 款規定,旁聽者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喧嘩,或對於在庭執行職務人員或訴訟關係人等加以批評、嘲笑或有其他類似之行為,或有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之行為。旁聽者,你叫什麼名字?丙○○:我要依法告那個審判長喔。
審判長:你叫什麼名字呢?你叫什麼名字?丙○○:瀆職現行犯罪。
審判長:你叫什麼名字?你是不是之前有去送…。
丙○○:依刑法第314條、309條第1項。依第314條是告訴乃論。
然後告訴乃論之罪依刑法、刑事訴訟法第323條…審判長:丙○○,對!丙○○喔,於民國97年10月6 日在本院第
13法庭旁聽本院97年度自字第95號案件時…丙○○:需六個月之內。
審判長:經法院制止喔,多次為干擾訴訟之行為…丙○○:現在我要去按鈴申告。
審判長:爰依上開規定及法院組織法第89條,於民國97年10月6
日‧‧‧丙○○:告這個法官喔,現行犯!審判長:下午4 時10分對旁聽者李助成發制止命令以維持法庭秩序。
男 聲:現在時間是中華民國…張世賢:報告審判長,剛剛審判長所講的那個是,並非由自訴人決定,請問審判長這個是由誰決定。告訴是由誰決定。
審判長:事實由他講喔,法條是由本院來處理。這個案子只是說
你可能涉嫌的這個部份,並沒有說你一定犯罪,有沒有犯罪要等到法院審理之後才能夠決定,更何況一審也不會決定,是要判決確定才會來認定你有或沒有,而在審理結束之前,你都是受無罪推定的保護,這樣知道了嗎?那我們就要來…那個,提示證據了。
乙○○:審判長,審判長,我是不是可以發言?審判長:現在是我們正要依照程序來說,等一下你要說話的時候
‧‧‧乙○○:對呀!那我是不是可以發言ㄚ。
審判長:現在不行,等一下請你表示意見的時候,你再來表示。
乙○○:好,好!(臺語)丙○○:我打110 報警喔,告現行犯。
審判長:法官諭知喔,旁聽者李助成違反本院前開維持法庭秩序
之命令,致妨害本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 項、法院組織法第95條,命法警當場逮捕現行犯李助成,解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丙○○:我依法提出告訴喔!(男聲:銬起來)…我依法提
出告訴喔!乙○○:你們都是昧著良心,政府的公權力給你們太多了。會報
應啦!(臺語)你給我記載下去沒有關係!(法庭外喧鬧聲)審判長:法官諭知喔,被告乙○○喔,因遭自訴人永達保險經紀
人股份有限公司自訴涉嫌妨害名譽案件,於民國97年10月6 日在本法院13法庭出庭應訊,然於訴訟程序中,經本院多次闡明法律關係,仍藉詞為由,任意干擾訴訟進行,本院爰依法院組織法第89條規定,於民國97年10月
6 日下午4 點12分,對被告乙○○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
審判長:我們依法審理喔!那在這個程序當中,你就信任法院,
我們進行程序,我們還沒有審結之前並沒有說你有罪,但是希望你能夠依照整個訴訟的程序來進行審理,好不好?不要做太多情緒上的發言,這樣對大家都沒有幫助。
(法庭外喧鬧聲)男 聲:我政風室。
丙○○:政風室主任叫他來,人在外面你怎麼可以隨便…人
在外面你敢這樣子!有這種法官嗎?丙○○:我人在外面啊!我們聲請輔佐人,…還沒有答覆嘛,還
沒有書面裁定你懂嗎,竟然敢說…還沒有書面裁定你懂嗎?他這個是瀆職違法你知道嗎?…在裡面你管到外面你這樣子…(法庭外喧鬧聲)審判長:可是你們剛剛還沒有回答還有什麼要聲請調查證據的,
是不是跟之前說的一樣?乙○○:來,現在我可以講了嗎?審判長:我說過你要聲請調查什麼證據呀?那你是不是要說明一下…有關。
乙○○:對呀,我想順便告發,你現在可以讓我說嗎,你剛剛給
我制止令,那我現在可以說嗎?(臺語)審判長:我說不要發言跟本案無關的。我問你有什麼證據要聲請
調查…乙○○:對,跟本案有關係的。
審判長:好,那有什麼證據要調查啊?乙○○:那個刑事訴訟法240條不論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我要告發。
審判長:你要告發誰?乙○○:我要告發永達公司。永達經紀保險人公司。還有我要告發法官241條。
(法庭外喧鬧聲)審判長:你要告發的話是向偵查機關,去地檢署…。
乙○○:對對對!你給我記好,你給我寫下來!(臺語)審判長:來,現在因這個…乙○○:沒關係你寫下去沒關係,你寫下去就好!(臺語)審判長:你跟法院說這些與本件訴訟無關的事項喔,是不太好的,我剛才已經陳述過一次了。
乙○○:不是,是一樣的!你已因公務員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喔,應為告發。拜託你,你這裡要幫我記下去。
審判長:我再說一次,請你陳述跟本案有關的事項喔!我問你要調查什麼證據。
乙○○:沒啦,這一樣啦!(臺語)有證據,我有證據!審判長:你有什麼證據要聲請調查?乙○○:對對對,有!審判長:有什麼?乙○○:啊,要附上去給你喔?要不要我附給你?審判長:除了之前以外的,除了之前說過的以外的。
乙○○:這就是證據啊!(臺語)審判長:我是說這個案子,有什麼要調查的沒有,這個案子還有
什麼要調查的沒有?乙○○:我就已經把這個附給你們了,你們都沒有要調查!就只
會問我們而已!(臺語)審判長:好,那我們就要來提示證據了喔!乙○○:對呀,你給我寫上去呀!哪有這種的!還有一個,今天
你叫我們去法扶會申請喔,然後你寫一下,我到法扶會去申請,他跟我說喔,他說我戶口五個人喔,扣三個,他們兩個有收入,我是寄戶口在他那邊。(臺語)審判長:我希望你按照這個訴訟程序來進行,陳述與本件有關的
事項‧‧‧乙○○:我要請律師,我現在沒錢請律師嘛!(臺語)審判長:我給你很多時間了!這個案子並不是強制辯護案件。
乙○○:沒有!我說沒有錢就沒有錢啦!審判長:好,法官諭知,被告乙○○違反本院前開維持法庭秩序
之命令,致妨礙本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乙○○:咦,我是有怎樣是嗎?我有給你怎樣嗎?(臺語)審判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 項、法院組織法第95條…乙○○:我跟你講,我本來就是比較大聲啊!ㄚ不然是叫要我
怎樣!(臺語)審判長:命法警當庭逮捕現行犯乙○○,解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乙○○:不要緊。原來喔,一事不如一事。沒關係,很簡單,反
正今天不用準備便當了。(臺語)男 聲:報告審判長,我可以發言嗎?審判長:我是希望我們這個案件按照整個程序來進行喔,我們不
要節外生枝好嗎?乙○○:我晚上的便當都看你們了。(臺語)走!走!乙○○:我又沒有給你怎麼樣,我講話就是這樣!(臺語)審判長:我是覺得很遺憾,法院是公平裁判的機關,不是你們發
洩情緒的一個對象,希望你們能夠遵守這個法庭的秩序,有什麼事情你們可以說,應該查的法院會幫你們查,但是希望你們不要這樣任意干擾程序的進行,這樣子對大家都沒有好處。來!問自訴代理人。
審判長:本案因為你們以一狀自訴二共同被告,現因有一被告涉
嫌妨害法庭秩序,有違反法院組織法之嫌,遭本院依法當庭逮捕後解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請問接下來的程序你們是希望能夠請求將共同被告的審判程序分離,對張世賢繼續審判呢,還是要這一件候核辦,然後之後再等兩位被告都能到庭的時候再一併審理呢?自訴代理人:報告庭上,我們希望能夠候核辦,等兩位被告在庭的時候再行審判。
審判長:但是我在這邊也勸你們一句,關於這個案件我相信有其
他更好的方法可以處理,並不是以告訴這些被告的方式來做一個進行,這樣子其實對於貴公司,以及對於被告,以及對於法院本身,都不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你們是不是能夠斟酌跟被告洽談一下,這個案子不需要我們再繼續這樣子下去了,更何況你們好像還有其他糾紛還在處理,你們考量一下,回去跟你們自訴人或者自訴人的法定代理人陳述一下,畢竟,商譽喔,不是以訴訟的方式來救濟,商譽可能是以其他更好的途徑,比如說良善的溝通,然後盡量的讓步保障當事人,也就是保障各個客戶的權益,這樣子更能夠保護你們的商譽。那以興訟的方式不見得是一個很好啦!好不好?自訴代理人:是的!審判長:那候核辦,這是審理的筆錄喔,不用簽名就可以回去了
,來!張世賢:報告審判長,10月3 號有個陳報狀,審判長有沒有收到
?審判長:哪一個呢?張世賢:10月3號的陳報狀。
審判長:哪一個?喔,那個狀子的正本還沒有進來喔,是有傳真
的部分,那有什麼意見呢?還有什麼意見呢?張世賢:剛剛‧‧‧是不是說共犯這樣子‧‧‧審判長:你們這個案子就先停下來,好不好?張世賢:好、好。
審判長:那我們就退庭。
法 警:起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