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緝字第15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顏光嵐律師
陳志偉律師徐家福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佔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2月11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業務侵佔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9月11日將其收押,並於97年12月11 日延長羈押在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法 官 賴淑美法 官 葉力旗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小玲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