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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簡字第 485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485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428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對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對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4 行關於「乙○○」之記載應更正為「甲○○」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穗筠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附錄法條:建築法第95條。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24288號被 告 甲○○ 女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路2段208號11樓之1乙○○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苗栗縣○○鄉○○村○○路○○號居臺北市○○區○○街○○○巷○號4樓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為座落於臺北市○○區○○○路○段28之1號1樓「八仙炭烤店」建物之使用人,未經申請建築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建築執照,前因於頂樓搭蓋違章建築,於97 年3月24日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查報後依法強制拆除,詎乙○○復未經許可及發給執照,又於97年5 月20日前不詳時日,以鐵架、帆布為建材,違反規定重行搭建搭蓋面積約82.5平方公尺之違章建築使用。嗣經建管處到場勘查始查獲上情。

二、乙○○為座落於臺北市○○區○○○路○段○○號1樓「一代佳人炭烤店」建物之使用人,未經申請建築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建築執照,前因於頂樓搭蓋違章建築,於97年3月24日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查報後依法強制拆除,詎乙○○復未經許可及發給執照,又於97年5月20日前不詳時日,以鐵架、帆布為建材,違反規定重行搭建搭蓋面積約82.5平方公尺之違章建築使用。嗣經建管處到場勘查始查獲上情。

三、案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甲○○之自白,(二)被告乙○○之自白,(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7年3月17日通知函、「八仙炭烤」違建位置圖、現場照片、臺北市建築管理處違建處理科拆除違章建築結案報告單,(四)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7年3月17日函、「一代佳人」違建位置圖、現場照片、臺北市建築管理處違建處理科拆除違章建築結案報告單,(五)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7年5月20日函、「一代佳人」違建位置圖、現場照片、臺北市建築管理處違建處理科拆除違章建築結案報告單,(六)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7年5月20日函、「八仙炭烤」違建位置圖、現場照片、臺北市建築管理處違建處理科拆除違章建築結案報告單。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甲○○、謝文達所為,各係犯建築法第95條違反規定重建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陳韻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建築法
裁判日期:2008-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