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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20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9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涉及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羈押原因,又聲請人就檢察官據以證明其犯行之證人證詞多所質疑及抨擊,恐有串證之虞,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然進行訴追、審判,有羈押之必要,爰諭令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並無販賣毒品之犯行,且身為獨子,有年邁父母需要照護,請求撤銷禁止接見通信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前所具串證之禁止接見通信原因仍存在,且前經本院駁回其聲請撤銷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其再次以同一理由聲請撤銷禁止接見通信,仍屬無據,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呂煜仁法 官 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芸珊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裁判日期:2008-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