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21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128號聲 請 人即具 保 人 乙○○被 告 甲○○上列具保人因聲請發還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具保人乙○○為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嫌之甲○○辦理交保手續,繳納新台幣(下同)3萬元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97001536號),爰具狀聲請求將本案保證金發還聲請人等語。

二、惟查,本件被告甲○○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審理中,該案尚未審結,原具保之原因並未消滅,是聲請人聲請發還保證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李明益法 官 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嚴君珮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08-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