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28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1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二、三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及補充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
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其中編號2 、3 二罪原確定判決已依同條例第7 條第1 項規定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受刑人所為犯罪時間,均於96年4 月24日以前,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5年度訴字第121 號、95年度訴字第857 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920 號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所示之犯罪,合於減刑條件,茲聲請人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 、3 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鈴芬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附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商業會計法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陸月,經減│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刑為有期徒刑參月 │經減刑為有期徒刑柒││ │ │ │月 │├──────┼─────────┼─────────┼─────────┤│犯 罪 日 期 │88年6 月間至10月間│92年1月間某日 │91年間至93年4 月間││ 年 月 日 │ │ │ │├──────┼─────────┼─────────┼─────────┤│偵察機關年度│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及案號 │94年度偵字第20031 │95年度偵字第4954號│95年度偵字第9727號││ │號 │ │ │├───┬──┼─────────┼─────────┼─────────┤│最 後│法院│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 ├──┼─────────┼─────────┼─────────┤│事實審│案號│95年度訴字第121號 │96年度上易字第920 │95年度訴字第857號 ││ │ │ │號 │ ││ ├──┼─────────┼─────────┼─────────┤│ │判決│95年3月24日 │96年10月4日 │96年12月13日 ││ │日期│ │ │ │├───┼──┼─────────┼─────────┼─────────┤│確 定│法院│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判 決├──┼─────────┼─────────┼─────────┤│ │案號│95年度訴字第121號 │96年度上易字第920 │95年度訴字第857號 ││ │ │ │號 │ ││ ├──┼─────────┼─────────┼─────────┤│ │確定│95年4月24日 │96年10月4日 │97年9月1日 ││ │日期│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216 條、第 │刑法第216 條、第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210 條、商業會計法│215 條 │3 款、稅捐稽徵法第││ │第71條第1 款、稅捐│ │43條第1 項、第217 ││ │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 │條第1 項 │├──────┼─────────┼─────────┼─────────┤│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 │已宣告減刑 │已宣告減刑 ││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 │ ││拘役或罰金金│日 │ │ ││額或褫奪公權│ │ │ ││期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