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20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
樓(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施習盛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97年度訴字第138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聲請撤銷羈押及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經查:被告甲○○因涉嫌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有相關被害人證述及有關證物在卷可稽,本院因認被告甲○○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犯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重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或撤銷羈押,本件聲請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德民
法官 楊蕙芬法官 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鈴容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