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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24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459號聲 請 人 甲○○即 被 告

原住臺北縣

之1(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之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因無保而遭法院羈押,今伊孤父因痛子身陷囹圄,精神疾病復發,幼弟在海軍艦艇服役,乏人侍奉床前,又無積蓄就醫,倘伊再不釋回,孤父生命必將不保,且門衰祚薄,具保亦非易事,爰聲請責付予伊三舅吳文成而停止羈押。

二、經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其犯罪嫌疑重大,前經傳喚不到,且被告自民國84年、85年、90年、91年、93年、95年、96年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行,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所定事由,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97年8 月25日裁定予以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責付而消滅,且被告所執前開聲請理由,核與羈押原因及羈押之必要性無涉,為確保本件審理程序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自仍有羈押之必要,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晏如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盈茹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裁判案由:聲請責付
裁判日期:2008-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