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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27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71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責付或限制住居以停止被告之羈押,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所為裁定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正本裁判法官欄內關於「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永宏

法官林孟皇 法官林孟皇」之記載應更正為「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永宏 法官林孟皇 法官林晏如」。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刑事裁定如有同上錯誤,基於相同法理,自亦應得由原審法院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裁判法官欄內關於「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永宏 法官林孟皇 法官林孟皇」之記載,核與原本不符,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自應依原本記載,更正為「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永宏 法官林孟皇 法官林晏如」。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林孟皇法 官 林晏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裁判案由:聲請責付等
裁判日期:2008-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