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3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0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證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陳香樺傷害案件,聲請科證人罰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科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本件聲請人因被告陳香樺傷害案件,於偵查中傳喚甲○○為證人,茲該證人於傳票合法送達且經以電話告知後,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6016號案卷所附之進行單、點名單、證人之戶籍查詢資料及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聲請科以證人罰鍰,經核符合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第2項後段,裁定酌科罰鍰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紋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新怡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裁判日期:2008-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