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15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東武陵分監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有價證券、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有價證券、詐欺等案件,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2年,經減刑後,目前在臺灣臺東武陵分監執行有期徒刑8月、2年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7年12月3日經法務部法矯字第0970043537號 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12月1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日,及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88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98年9月3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麗津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