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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2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7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號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於如附表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所列各罪之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之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靜紅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8-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