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3樓(現在台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8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在案,有卷附本院96年度訴字第446號判決可稽。檢察官以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872號裁定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憑。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經查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核無不合,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本院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依法不能易科罰金,是檢察官聲請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一節,亦應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鳳瀴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T32;┌───────┬─────────────┬─────────────┐│編 號 │ 一 │ 二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1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 │項 │ │├───────┼─────────────┼─────────────┤│犯罪日期 │96年2月2日 │96年5月9日 │├───────┼─────────────┼─────────────┤│偵察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偵查字號 │96年度毒偵字第572號 │96年度偵字第10917號 │├───┬───┼─────────────┼─────────────┤│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最 │ │年│ 96年度 │ 96年度 ││ │案├─┼─────────────┼─────────────┤│ 後 │ │字│ 訴 │ 易 ││ │號├─┼─────────────┼─────────────┤│ 事 │ │號│ 第446號 │ 第1806號 ││ ├─┼─┼─────────────┼─────────────┤│ 實 │判│年│ 96 │ 96 ││ │決├─┼─────────────┼─────────────┤│ 審 │日│月│ 4 │ 8 ││ │期├─┼─────────────┼─────────────┤│ │ │日│ 30 │ 21 │├───┼─┴─┼─────────────┼─────────────┤│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年│ 96年度 │ 96 ││ 確 │案├─┼─────────────┼─────────────┤│ │ │字│ 訴 │ 易 ││ 定 │號├─┼─────────────┼─────────────┤│ │ │號│ 第446號 │ 第1806號 ││ 判 ├─┼─┼─────────────┼─────────────┤│ │判│年│ 96 │ 96 ││ 決 │決├─┼─────────────┼─────────────┤│ │日│月│ 5 │ 9 ││ │期├─┼─────────────┼─────────────┤│ │ │日│ 21 │ 17 │├───┴─┴─┼─────────────┼─────────────┤│減刑裁定字號 │ 臺北地方法院 │ 不得減刑 ││ │ 96年度聲減字第1872號 │ │├───────┼─────────────┼─────────────┤│減刑後刑期 │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 ││ │科罰金,以即新臺幣壹仟元折│ ││ │算壹日 │ │├───────┼─────────────┼─────────────┤│ 附 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