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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3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5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法院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之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附表編號1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要件,爰聲請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之罪定應執行刑等語。經查:附表編號1之罪業經本院96年度聲字第1744號裁定認受刑人係假釋中,視為已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減刑而無庸聲請裁定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之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1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6年度聲字第1744號裁定在卷為證,是本件重複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豪達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8-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