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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6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如附表編號1所示應減刑之犯罪,係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5年5月8日判決確定在案,而如編號2所示犯罪,為不應減刑之犯罪,且該案件經上訴最高法院於96年11月29日判決確定在案,有卷附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字第56號刑事簡易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617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4285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以上開二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分別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慧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慧怡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8-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