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自字第165號自 訴 人 丁○○自訴代理人 羅水明律師被 告 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書記官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乙○
(原任職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自訴駁回。
理 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自訴狀及自訴更正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必須手段上以強暴或脅迫之方式行之,縱然行為於效果上達足以妨害人行使權利或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若非以強暴、脅迫之手段行之,亦無由構成本罪。而所謂強暴,係指對人施用有形物理力之行為,但不以對被害人之身體直接實施為必要;而脅迫,乃係指以對人身施以攻擊為其內容之惡害告知行為。經查,自訴人丁○○固指訴被告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書記官)、戊○○(前任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乙○)於民國97年12月11日開庭時,將伊逐出偵查庭,使伊無法行使告訴代理人之權利,而認被告丙○○等涉有強制罪嫌云云,惟經本院當庭勘驗當日偵查庭開庭影音光碟,其結果為:
檢(按:指被告丙○○):需要跟你講全部的犯罪事實嗎?被告(按:指該案被告):我都知道。
檢:你都知道。侵占部分你知道。
被告:他一定告我說我把他拿一些貨,不還給他。
檢:知道就好了,就不用唸。侵害著作權的你知道。
被告:侵害著作權是上次打官司,我們有出庭,我先生有出庭。
檢:現在是你的部分。
被告:我的部分我不知道。
檢:侵害著作權上次...被告:是蘇源標的。
檢:是蘇源標的。(聽不清楚)... 因為你自己是被告部分
要知道你被人家告什麼。這個還有詐欺耶,還要追加一個詐欺。我們現在可能光走程序就走掉15分鐘了,我原來只有定開庭15分鐘。事實的部分應該都知道了,那..現在就是說.. 在詐欺的部分呢,被告沒有經過告訴人的同意偽稱說要幫告訴人的忙,欺騙商標事務所的負責人,使他誤信他的謊言,所以提供商標圖樣等著作交給被告重製,然後在商標專用期間向智財局申請商標註冊。然後呢所以說你是觸犯著作權法重製他人著作,然後還有觸犯詐欺。這是... 你呢他是因為什麼告你,他說加害主體是亞仕登康健股份有限公司,那蘇源標是董事長,王問跟蘇逸芝,蘇逸芝也是被告。
被告:蘇芝逸,我女兒。
檢:蘇芝逸是董事長,所以依照公司法規定,董事長、董事都是公司的負責人,所以你們都是共同正犯。
被告:ok檢:這個是著作權法其中一件。侵占你知道了那不講了。
被告:ok檢:知道就不講了。
被告:侵占現在我只知道,但我不知道他告我什麼東西侵占
,我只知道他一定說我佔有他貨物,不知道他告的內容。
檢:好,說明一下,侵占的部分他說.. 恩.. 被告是王問..
(聽不清楚)他說. 他有問王問可不可以先墊付80萬..然後把在大陸代工廠的皮包... (聽不清楚)進口來台暫時保管... 等到物品出售以後再償還墊款跟利息,然後你就在95年10月... 不是...1 月1號然後把這批物品報關進口後放在跟蘇源標共同經營的亞仕登康健公司然後在96年3 月報關資料傳真給告訴人的姊姊... 用市價兩成的價格收購,但是他姊姊跟我說價格太低了就沒有跟告訴人講,後來告訴人知道以後在97年4 月發存證信函給你們兩個人,請你們兩個出面處理,然後你就回覆說,就用信函回覆然後拒不見面,然後所以他認為這個部分是侵占。好侵占的部分ok。這一張著作權的是什麼,追加...檢:追加著作權、偽造文書、竊佔、妨害秘密,一樣為什麼
會把你們都列為被告是因為你們是董事長跟董事,然後呢...楊(按:指本案自訴人):報告檢察官(舉手起身狀)我認
為你這樣子偵查不公開在她(被告)面前公開這個合適嗎?檢:我現在是在偵查啊。
楊:合適嗎?檢:我有請你講話了嗎,你的身分我們還在確認當中(稍微大聲)。
楊:但是... 但是我們抗議啊,你怎麼可以把我們告的內容
告訴對方讓他另外再造一個... 什麼方式我們不知道啊。
檢:你... 如果還要講意見的話,我請你出去喔,我還沒有
准你發言,你可以當告訴代理人嗎?楊:怎麼不可以。
檢:我還沒有...我還沒有准你耶。
楊:為什麼不可以,236條。
檢:你是律師資格嗎?楊:沒有律師也可以啊,告代本來...(稍大聲)。
檢:你是公司的員工嗎?(稍大聲)楊:也不是。
檢:不是那請你出去。那請你出去。
楊:我依...檢:我偵查不公開我不跟外人講的。
楊:我依...依刑事訴訟法我是訴代啊。
檢:我沒有准你當訴代,不是你遞了委任狀我就會准你。
楊:我根據法律來。
檢:請你按鈴,叫乙○進來。
(於10時18分42秒,一名身著黑色法袍應是書記官開門離開)檢:我的程序都還在進行你跟我講什麼話,我有請你發言嗎
?楊:不是,你這樣公開把我們的告訴內容給對方講。
檢:我有跟什麼人公開,被告的內容告訴人。不,被告不知道他被告的內容怎麼答辯。
楊:你要照電腦去問他話不是把我們... 這不是明示說把我
們內容告訴對方來答辯的問題嘛,是不是這樣子,當檢察官懂這個道理啊。不是說你今天...檢:你比我懂,我還沒有准你發言 (大聲)(於10時19分10秒,該名身著黑色法袍應是書記官開門進入,一名戴眼鏡女性乙○跟在書記官後面走進偵查庭)書(按:指被告甲○○):放肆。(大聲)乙○(按:指被告戊○○):告代麻煩你出去。
檢:我沒有讓他准他當告代...(聽不清楚)。
乙○:(收拾畫面右方桌面狀)來請出去。請出去。麻煩出去。
楊:法院也是講道理的地方。
乙○:這裡...一名女子稱:所以我們跟你講道理了(聽不出是檢察官或書記官或是乙○的聲音)。
楊:我怎麼根據刑事訴訟法。
書:出去。
乙○:請出去。(開門狀)你再不出去我們找人架你出去。
你要這樣子嗎?告訴人(按:指該案告訴人):他有意見,就要叫他出去。
乙○:來請出去。
告訴人:那就先出去我們再那個。他先出去我來...(楊於10時19分43秒離開偵訊室)乙○:請出去喔!楊:(楊已離開偵查庭)把那告訴內容跟他講,怎麼可以這樣呢。
由上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丙○○因自訴人於該案開庭中出言抗議被告丙○○將告訴內容告知該案被告,而與自訴人就自訴人於該案中是否具有告訴代理人之資格產生言詞上之爭執,並基於其偵查指揮權限,要求自訴人離庭,被告甲○○、戊○○亦分別附和及承奉檢察官之命而要求自訴人離開偵查庭,被告丙○○等人已難認有何強制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主觀犯意,且被告丙○○等人於語氣上固然較為嚴厲,究難謂已該當強暴、脅迫之舉,自無從對被告丙○○等人遽以強制罪相繩。是本件自訴人所指被告丙○○等人涉犯上開強制罪嫌,犯罪嫌疑均屬不足,有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10款之情形,應予駁回自訴人之自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第326條第3項、第252條第10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穗筠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