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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226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26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健庭選任辯護人 林詮勝律師

林春榮律師被 告 張瑞伯選任辯護人 李平義律師被 告 張清枝選任辯護人 林詮勝律師被 告 連香君選任辯護人 吳啟孝律師

桑銘忠律師被 告 顏秀婷選任辯護人 林詮勝律師

林春榮律師被 告 林清泰選任辯護人 吳啟孝律師

桑銘忠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3511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理後諭知管轄錯誤判決(97年度訴字第3471號)而移送本院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黃健庭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張瑞伯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張清枝共同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元玖佰元折算壹日。

連香君共同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元玖佰元折算壹日。

顏秀婷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元玖佰元折算壹日。

林清泰無罪。

事 實

一、黃健庭係立法院第六屆立法委員;張瑞伯係羿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羿盛公司,登記負責人陳慶利,設高雄市○○區○○里○○路00號)臺北分公司業務副總經理,對外則為黃健庭未支薪之國會助理;林清泰係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時公司,登記負責人林東和,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副總經理;連香君係該公司業務處長;顏秀婷係羿盛公司及其關係企業之會計;張清枝係立法委員黃健庭臺東服務處、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係黃健庭)、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理事長陳怜燕,係黃健庭之妻)之會計。另游麗慧(另由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1184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減為拘役25日。緩刑2 年確定)係張瑞伯之女朋友;丁美玲(另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74 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減為拘役25日確定)係美時公司之業務專員;梁素連(另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8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確定)係張瑞伯之弟張瑞章之前妻,後3人均為納稅義務人。詎黃健庭、張瑞伯與連香君或張清枝,分別基於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未包括連香君)之概括犯意聯絡,而為以下之犯行:

㈠緣於民國93年9 月間,美時公司副總經理林清泰、處長連香

君等2 人,透過張瑞伯請求黃健庭利用立法委員之身分,向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退輔會)遊說,將美時公司生產製造之「飛得順」(Fedcen sr TAB. 120mg)、「雅努麻」(Arheuma TAB )等藥品列入退輔會94年度常備用品聯標品項中,以使該會所屬之各榮民體系醫院能採購使用。黃健庭接受上述請託後,即將美時公司所交付之「飛得順」、「雅努麻」之藥品相關資料,置放在蓋印有「立法委員黃健庭」及「立法委員黃健庭國會辦公室」章戳之立法院牛皮紙袋內,透過退輔會國會聯絡組,將上述資料交給當時退輔會第六處處長劉文健,劉文健乃轉交給退輔會第六處第一科專員林勝義,並指示林勝義找當時負責彙整各榮民體系醫院所提報新藥之竹東榮民醫院進行提報該等藥品之作業,林勝義乃於竹東榮民醫院藥師沈昇至退輔會第六處洽公時,將上述黃健庭之立法院牛皮紙袋當面交給沈昇,並向沈昇表示該等藥品資料是長官交辦,也是立法委員推薦的藥品,要求沈昇將該等資料攜回竹東榮民醫院辦理提報新藥給退輔會進行審核之作業。沈昇取得上述資料後,返回竹東榮民醫院交給當時藥劑科主任彭鐵舜,由彭鐵舜提交竹東榮民醫院藥事委員會,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竹東榮民醫院復於93年10月26日,將美時公司「飛得順」、「雅努麻」列入新藥品項提報給退輔會,退輔會於94年6 月間,召開年度藥品進用審查會時,由退輔會之各級榮民醫院藥品進用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將上述藥品列入退輔會聯標品項中。惟黃健庭接受美時公司請託對退輔會遊說,並順利使美時公司之上開藥品列入審議後,竟與張瑞伯、連香君基於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透過張瑞伯陸續於94年7月5日,向美時公司收取新臺幣(下同)16萬4,744元、8月8 日收取14萬,540元、9月6 日收取10萬2,105元、10月4日收取11萬2,611元(其中2 萬元醫事檢驗費係張瑞伯先墊支,由張瑞伯扣除),共計50萬元,均由張瑞伯提領後,拿至立法委員辦公室當面交給黃健庭,黃健庭收取上述款項後,即指示其不知情之臺東服務處主任周良珍,將服務處於94年1月至8月間,向益佑商行購買海尼根啤酒作為選民服務金額6萬3,449元之消費,由不知情之益佑商行會計邱德綺於94年9 月間,開立買受人為「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發票,由周良珍交給黃健庭後,黃健庭再於94年9月20日,轉交張瑞伯,再由張瑞伯將該發票交給美時公司之連香君,並由連香君依該發票填製請款單後,交由該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依其所執掌,在94年10月份、單號:00000000號轉帳傳票上,會計科目「交際費」、摘要「9 月份餐費、禮品」項下,填載包括益佑商行海尼根啤酒6萬3,449元支出金額在內之「借方金額」「434,845 元」,進行不實核銷,以增加成本,並於95年6月1日持之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申報94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以此不正當方法使美時公司得以逃漏94年之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1萬5,862元,致損害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徵收管理之正確性。

㈡張瑞伯於94年10月23日前之不詳時間,向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人取得20萬元後,即於94年10月23日交予之黃健庭,再由黃健庭轉交予臺東服務處會計張清枝,並由張瑞伯提供游麗慧、丁美玲等2 人之基本資料給張清枝,詎黃健庭、張瑞伯及張清枝,明知上開款項實際上並非來自游麗慧、丁美玲2人,其3人竟基於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在游麗慧、丁美玲未實際捐贈之情形下,由黃健庭及張瑞伯指示同時為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之會計張清枝,分別以游麗慧為名義捐贈擬參選人黃瑞華5萬元、陳皆興3萬元及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2 萬元;以丁美玲為名義捐贈予擬參選人李建智3萬元、施向青5萬元、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1 萬元、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1 萬元,並由張清枝以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及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為名義開立其業務上所職掌之不實捐贈收據3 紙。又上開捐贈收據經張清枝郵寄給張瑞伯,再轉交游麗慧、丁美玲2人,渠2人再持上開不實捐贈收據於95年5月申報所得稅期間,申報渠2人之94年度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使渠游麗慧、丁美玲分別得以逃漏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稅2萬1,000元、1萬3,000元,致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徵收管理之正確性。

㈢黃健庭於94年間,開始親自或透過張瑞伯向臺北榮民總醫院

、臺中榮民總醫院進行遊說,欲使上開2 醫院採購美時公司之藥品,而美時公司為答謝黃健庭,黃健庭、張瑞伯及連香君竟基於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黃健庭提供其臺東服務處助理莊正宏在華南商業銀行臺東分行所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予連香君,由美時公司自94年6 月間起,由該公司以莊正宏之名義,不實申報每個月2萬元之薪資;復於94年8月間,黃健庭再透過張瑞伯要求美時公司提高支付薪資為每個月4萬元,至94年9月間,因莊正宏離職,黃健庭乃改提供其臺東服務處助理吳道明在華南銀行臺東分行所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予連香君,提供美時公司每個月不實申報4 萬元之薪資使用,直至95年6 月間止,共計自美時公司取得48萬元。而美時公司以莊正宏、吳道明分別於94、95年度在美時公司薪資所得各為24萬元之扣繳憑單,進而分別於95年6月1日、96年5 月30日分別持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而行使之,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美時公司於94年、95年分別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6萬元、6萬元,致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徵收管理之正確性。又上述莊正宏、吳道明帳戶之存摺、印章均由張清枝保管、使用。而黃健庭、張瑞伯及張清枝明知該美時公司所提供匯入莊正宏、吳道明上開帳戶之款項之實際金額,其3 人竟另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張清枝填製不實之金額內容登載於張清枝業務上所職掌之帳冊中,並將所得款項作為服務處平日開銷使用。

㈣黃健庭明知於94年1月至95年6月間,依法非其得收取政治獻

金之期間,竟自94年1 月間,借用事實上並未擔任其助理之林正烽之帳戶予給羿盛公司作為不實申報薪資之人頭,由黃健庭將林正烽之基本資料交由張瑞伯,再轉交予羿盛公司會計之顏秀婷。詎黃健庭、張瑞伯、顏秀婷均明知林正烽非羿盛公司之員工或黃健庭之助理,其3 人竟基於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及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犯意聯絡,自94年1 月間起,按月由顏秀婷向羿盛公司之關係企業廣立達公司申報林正烽之薪資3 萬元至林正烽之上開帳戶,並由黃健庭所收取。嗣於94年5 月間,因勞工退休金新制即將實施,故顏秀婷改以支付交際費項目為核銷,提高為按月給付黃健庭5 萬元,上述款項均透過張瑞伯以現金當面交給黃健庭,至95年6 月止,黃健庭共計取得80萬元。而顏秀婷復於不詳時間,依上開不實之薪資及交際費名目,製作羿盛公司94、95年度之財務報表,使財務報表發生不正確,進而於95年5月25日、96年5月18日分別持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而行使之,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羿盛公司於94年、95年分別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4萬9,336元、6,739 元。另羿盛公司負責人陳慶利為答謝黃健庭平日協助該公司向各醫院進行遊說藥品採購,乃於94年10月間,透過張瑞伯交付10萬元給黃健庭,黃健庭、張瑞伯及張清枝明知上開款項並非梁素連所捐贈,其3 人竟基於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在梁素連未實際捐贈之情形下,由張瑞伯提供梁素連之基本資料,由黃健庭指示張清枝開立其業務上所職掌之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10萬元之不實捐贈收據1紙,由張清枝郵寄給張瑞伯轉交梁素連,梁素連再持上開不實捐贈收據於95年5 月申報所得稅期間,申報其94年度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使其得以逃漏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稅1萬3,000元,致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徵收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管轄錯誤並移送本院審理。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證人即共同被告張瑞伯、連香君與林清泰於檢察官訊問時均經具結而為之證述,經查均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且經本院審酌並無不適當之情形,故應得為本案之證據。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指證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而其先前之陳述,從客觀上之環境或條件等情況加以觀察,有足以取代審判中陳述之可信性保證者而言,此屬證據能力之要件,而證人所為之先前陳述,相較於審判中之陳述,是否具有更可信之特別情況,法院應比較其前後陳述當時之原因、過程、內容等外在環境加以觀察,以判斷先前之陳述,是否出於任意性之供述、有無違法取供等情形(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5361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因欠缺「具結」,難認檢察官已恪遵法律程序規範,而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第2項之規定有間。細繹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於取證時,除在法律上有不得令其具結之情形者外,亦應依人證之程序命其具結,方得作為證據,本院93年台上字第6578號判例已就「被害人」部分,為原則性闡釋;惟是類被害人、共同被告、共同正犯等被告以外之人,在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依通常情形,其信用性仍遠高於在警詢時所為之陳述,衡諸其等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均無須具結,卻於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即得為證據,則若謂該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一概無證據能力,無異反而不如警詢時之陳述,顯然失衡。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之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同法第159 條之2、第159條之3 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俾應實務需要,方符立法本旨,此為本院最近所採之見解(最高法院103 年度臺上字第3064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共同被告於法官、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如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情形,對於其他被告亦得做為證據。經查:被告張瑞伯、林清泰、連香君於檢察官訊問時以被告身分所為陳述,被告張瑞伯、林清泰、連香君於調查局中以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相對於其他被告而言,均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核上開證人皆已於本院審理中到庭接受交互詰問,而其等於本院審理中所為陳述與警詢、偵查中所述仍有若干不一致情形,或有因為時間過久、記憶不清,而無法翔實就犯罪事實為陳述,而得認為陳述前後不一致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人、被告受警詢、檢察官、法官訊問時外部情狀,均查無其受詢/ 訊問時有身體、心理狀況異常,或受其他外力干擾情形,又其等受詢/ 訊問筆錄記載均條理清楚,且以一問一答方式進行,在受詢/ 訊問後經核對筆錄無訛後於筆錄上簽名;且上開被告部分,其等在受詢/ 訊問前均經告知其所涉及罪名及權利事項,訊問筆錄記載亦均以一問一答方式為之,訊後經其簽名確認無訛;另上開證人、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份接受交互詰問,均從未主張之前有遭受強暴、脅迫等不正方式取供而違背自己意思陳述之情形,亦未指出員警、檢察官、法官當時有以何非法方式導致筆錄有與其陳述真意不合之狀況。從而,應認上開被告前於警詢、偵訊時所為陳述均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經審酌上開陳述之內容,為認定本案被告等人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則依前揭規定,應認上開被告審判外陳述均得作為本案之證據。

三、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所引用之證人即共同被告張清枝、顏秀婷、證人林勝義、沈昇、彭鐵舜、劉文健於調查局及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其性質均屬傳聞證據,又當事人均已知上述證據乃傳聞證據,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連性且無不當取得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上開證據均應具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認定本案被告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

四、再按通訊監察之錄音、錄影,其所錄取之聲音或畫面係憑機械力拍錄,未經人為操控,警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依法監聽電話所製作之通訊監察紀錄譯文,為該監聽電話錄音之「派生證據」,若被告對該通訊監察紀錄譯文有所爭執,而就監聽電話錄音帶又無直接播放勘驗之困難,在未辨明該監察紀錄譯文之真正時,自不能遽以該通訊監察紀錄譯文採為論罪之基礎。準此,是項監聽譯文倘係公務員(警員)依法定程序而取得,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就其真實性復無爭執(即不否認譯文所載對話內容之真實無偽),法院並曾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踐行證據調查之法定程序,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自得採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基礎,而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714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判決以下所引用如附表所示被告連香君及林清泰所共同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張瑞伯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事前已依法核發通訊監察書,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下稱臺中高分檢)核發如附表出處欄所載之通訊監察書在卷可參,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譯文內容之真實性復無爭執,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踐行證據調查之法定程序,均有證據能力,自得採為認定被告有罪之基礎。

五、本案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對於本院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有意見,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經審酌本院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均得做為證據。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黃健庭、張瑞伯、林清泰、連香君、張清枝、顏秀婷均不爭執下列事實(見本院卷二第13頁反面):

㈠被告黃健庭係立法院第六屆立法委員。

㈡被告張瑞伯係羿盛公司臺北分公司業務副總經理,亦為被告黃健庭未支薪之國會助理。

㈢被告林清泰係美時公司副總經理,為從事特定業務之人。

㈣被告連香君係美時公司業務處長,負責美時公司綜理機關醫院用藥之推廣與銷售業務,為從事特定業務之人。

㈤被告張清枝係立法委員黃健庭臺東服務處、財團法人健康家

庭文教基金會(董事長黃健庭)、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理事長陳怜燕,為黃健庭之妻)之會計,而為上開單位管理帳務,為從事特定業務之人。

㈥被告顏秀婷係實際負責羿盛公司一般會計業務之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為從事特定業務之人。

㈦游麗慧為被告張瑞伯之女友,為納稅義務人。

㈧丁美玲係美時公司業務專員,與被告張瑞伯係多年同事,為納稅義務人。

㈨綜上,除係各被告自承其職務及業務範圍外,且有立法院人

事處101年4月24日臺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立法院質詢系統資料、立法院公報院會紀錄、羿盛公司99年2月8日羿字第990208號函暨附件、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游麗慧及丁美玲之94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各1 紙(見本院卷三第64至65、89至91頁、本院卷四第141至146頁、本院卷六第72頁),應堪認定前揭身分事實,先予敘明。

二、關於事實欄一㈠,即美時公司「飛得順」、「雅努麻」藥品列入退輔會94年度常備用品聯標品項部分:

㈠訊據被告黃健庭辯稱:⒈因羿盛公司董事長陳慶利與伊屬同

鄉、世交而相識,伊於91年間當選立法委員,而被告張瑞伯熱心協助臺東鄉親之各項醫療服務,故賦予其義務助理一職,其職責僅限於選民之醫療服務,公訴意旨所稱美時公司「飛得順」、「雅努麻」藥品之推銷實係張瑞伯之本業,而與助理職務無涉,故張瑞伯不會就此工作向伊報告;⒉依證人張瑞伯向本院所為證述、證人林勝義向檢察官所為證述,足認張瑞伯將「飛得順」、「雅努麻」之資料放入蓋有「立法委員黃健庭國會辦公室」及「立法委員黃健庭」章戳之牛皮紙袋內,再透過國會聯絡人拿取資料之便,送交退輔會,伊並不知情,也亦未與退輔會有何聯絡;⒊依證人林忠志之證述,該牛皮紙袋、章戳放在開放抽屜,任何人均可取用;⒋又依證人即共同被告連香君及林清泰於本院之證述,其2 人均未要求伊以立法委員身分為美時公司之藥品向退輔會進行遊說;⒌另被告連香君在請款單上記載「退輔會進藥(黃健庭立委)」、「推廣費用」、「藥品檢驗費、推廣費用」之含意亦屬不明,並經證人連香君、林清泰於本院證稱乃係「飛得順」、「雅努麻」藥品上市之經銷推廣費用;⒍再美時公司雖確有於94年7月8日、8月16日、9月26日、10月4 日匯入張瑞伯國泰世華銀行天母分行帳戶金額各為16萬4,714 元、14萬0,541元、10萬2,075元、11萬2,581 元,合計52萬元,惟張瑞伯並未領出,故其於調查局時陳稱:該50萬元分批領出交給伊等情,即非事實;⒎益佑商行發票係張瑞伯於94年8 月間交付10萬元給伊,係美時公司贊助地方活動之用,實與前揭美時公司50萬元推廣費用無關云云(見本院卷一第

232 頁反面、本院卷四第34至37頁)。㈡訊據被告張瑞伯辯稱:渠確實有收到美時公司交付伊之款項

,惟此乃美時公司給渠之藥品推廣費,與立委服務處無涉,渠亦未將其交予被告黃健庭,發票部分係美時公司給之推廣費用,因為渠在羿盛公司上班,公司有要求員工不得兼職,因渠不欲讓公司得知渠有在外兼差,方向美時公司表示以報銷之方式為之,至於推廣費用係用於市場之推廣,並非不實發票,渠亦未持立委服務處之啤酒發票予美時公司報銷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15頁反面)。

㈢訊據被告連香君承認幫助美時公司逃漏稅捐之犯行(見本院卷四第12頁反面、本院卷八第74至76頁)。

㈣被告黃健庭、張瑞伯、連香君不爭執事項如下(見本院卷二第14至15頁反面):

⒈被告林清泰、連香君因任美時公司副總經理、業務處長職務

,請求被告張瑞伯向退輔會「遊說」,將美時公司生產製造之「飛得順」、「雅努麻」等藥品列入退輔會「94年度常備用品聯標品項」中,以使該會所屬之各榮民體系醫院能採購使用。被告張瑞伯接受上述請託後,即將美時公司所交付之「飛得順」、「雅努麻」等藥品之相關資料,置放在蓋印有「立法委員黃健庭」及「立法委員黃健庭國會辦公室」章戳之立法院牛皮紙袋內,透過退輔會國會聯絡組,將上述資料交給當時退輔會第六處處長劉文健,劉文健乃轉交給退輔會第六處第一科專員林勝義,並指示林勝義找當時負責彙整各榮民體系醫院所提報新藥之竹東榮民醫院進行提報該等藥品之作業,林勝義乃於竹東榮民醫院藥師沈昇至退輔會第六處洽公時,將上述牛皮紙袋當面交給沈昇,並向沈昇表示該等藥品資料是長官交辨,也是立法委員推薦的藥品,要求沈昇將該等資料攜回竹東榮民醫院辦理提報新藥給退輔會進行審核之作業。沈昇取得上述資料後,返回竹東榮民醫院交給當時藥劑科主任彭鐵舜,由彭鐵舜提交竹東榮民醫院藥事委員會進行形式審核通過後,於93年10月26日,將美時公司「飛得順」、「雅努麻」等藥品列入新藥品項提報給退輔會,再由退輔會於94年6 月間,召開「年度藥品進用審查會」審核通過後,將上述藥品列入退輔會聯標品項中。

⒉被告張瑞伯陸續於94年7月5日收取美時公司給付之16萬4,74

4元、8月8日收取14萬0,540元、9月6日收取10萬2,105元、10月4日收取11萬2,611元(其中2元醫事檢驗費係被告張瑞伯先墊支,由張瑞伯扣除),共計50萬元。

㈤爭執事項如下:

⒈被告林清泰、連香君是否透過被告張瑞伯,請求被告黃健庭

利用立法委員之身分,向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遊說,將美時公司生產製造之「飛得順」、「雅努麻」等藥品列入退輔會「94年度常備用品聯標品項」中,以使該會所屬之各榮民體系醫院能採購使用?⒉被告黃健庭是否知悉或同意被告張瑞伯以蓋印有「立法委員

黃健庭」及「立法委員黃健庭國會辦公室」章戳之立法院牛皮紙袋遞交退輔會相關人員而為上述(不爭執事項㈣1)行為?⒊被告黃健庭有無與被告張瑞伯共同接受美時公司請託對退輔

會遊說,而違背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6條「立法委員受託對政府遊說或人民遊說,不得涉及財產上利益之期約或接受」之規定,透過被告張瑞伯提領後,拿至立法委員辦公室當面交給被告黃健庭,而陸續收取上述(不爭執事項㈣2)共計50萬元之不法利益?或者,上述50萬元係美時公司交付被告張瑞伯個人之藥品推廣費而與被告黃健庭立委服務處無關?又被告張瑞伯是否於94年8 月、10月各交付10萬元、20萬元現金予被告黃健庭,告知係友人請求以被告黃健庭名義代為捐助贊助地方活動或公益社團,被告黃健庭不知該筆現金來源?⒋被告黃健庭、張瑞伯是否知悉或指示不知情之臺東服務處主

任周良珍,將服務處於94年1月至8月間,向益佑商行購買海尼根啤酒作為選民服務金額6萬3,449元之消費,由不知情之益佑商行會計邱德綺於94年9 月間,填製買受人為「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統一發票?開立後,周良珍是否交給被告黃健庭,被告黃健庭即於94年9 月20日轉交被告張瑞伯,再由張瑞伯連同其平日消費之發票一起提供給美時公司之被告連香君,續由美時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依上開統一發票填製美時公司94年7、8、9、10月之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進行不實核銷(以增加成本,扣減該公司之營業所得稅,致損害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徵收管理之正確性)?⒌經查:

⑴美時公司生產之藥品「飛得順」、「雅努麻」經竹東榮民醫

院於93年10月26日列入新藥品項提報退輔會,退輔會於94年

6 月間召開年度藥品進用審查會審核通過後,列入退輔會之95年度常備用品聯標品項中,有「飛得順」之竹東榮民醫院新進藥品申請表、各級榮民醫院新進藥品分析說明表、本會各醫療機構進用新藥申請單、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證、行政院衛生署93年7 月14日衛署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雅努麻」之竹東榮民醫院新進藥品申請表、各級榮民醫院新進藥品分析說明表、本會各醫療機構進用新藥申請單、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證、行政院衛生署92年12月9 日衛署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93年10月26日竹東榮民醫院藥劑科函退輔會函、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98年12月10日輔陸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竹東榮民醫院98年11月11日竹榮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93年9 月23日藥事審議委員會會議記錄、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94年3 月16日輔陸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本會94 -96年各級榮院常備藥品進用審查委員會議記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級榮民醫院藥品進用作業要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中檢】95年度偵字第18201號卷四第5至10、13即55至56、59至

60、63即106至111、116頁、中檢95年度偵字第18201號卷四第11至12、14至15即57至58、61至62、64至65即112至115頁、本院卷二第188至207頁),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⑵美時公司「飛得順」、「雅努麻」藥品得以進入退輔會94年

度常備用品聯標品項之緣由,係當時退輔會第六處處長劉文健交付裝有前揭2 藥品資料之立法院牛皮紙袋予第六處一科專員林勝義,林勝義再交予當時竹東榮民醫院藥師沈昇,沈昇即帶回竹東榮民醫院交由藥劑科主任彭鐵舜,彭鐵舜即提交竹東榮民醫院藥事委員會審核通過,提報新藥品項給退輔會,而退輔會審核通過,將前揭2 藥品列入退輔會聯標品項中之經過,業據證人林勝義、沈昇及彭鐵舜於調查局及檢察官訊問時分別證述明確(見中檢95年度偵字第18201 號卷四第1至4、17至22、71至75、77至83、101至105頁),並有沈昇提出蓋有「立法委員黃健庭」名銜章之牛皮紙袋1 個扣案可佐(見中檢95年度偵字第18201 號卷四第76頁),堪以認定為事實。而證人即共同被告張瑞伯於本院作證時亦證實該扣案「立法委員黃健庭」牛皮紙袋係由渠置於黃健庭國會辦公室收發桌上,註明「退輔會藥品審查承辦單位」,而經由退輔會之國會聯絡人攜回退輔會,以求迅速列入聯標品項中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32頁反面至第233頁),是可認定被告張瑞伯以前揭方式促使美時公司「飛得順」、「雅努麻」藥品順利列入退輔會94年度常備用品聯標品項名單之中,得以作為退輔會各轄醫療院所採購藥品之選擇。

⑶證人劉文健固於調查局時陳稱不記得黃健庭有無透過國會聯

絡人轉交前揭牛皮紙袋及「飛得順」、「雅努麻」之資料,並稱:「但我任職六處處長期間,曾有多次民意代表透過退輔會國會聯絡組人員請託之情形,基於尊重民意代表的立場我不便拒絕,但我都會交給承辦人去處理。但如果民意代表直接找我幫忙,若該藥品符合藥品進用作業要點之規定,我也會同意幫忙詢問是否有退輔會下轄的醫院願意推薦該藥品」、「一般來說,大部分醫院基於人情都願意幫忙」等語(見中檢95年度偵字第18201號卷四第85至86頁),惟證人林勝義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中均明確證稱:前揭牛皮紙袋係劉文健交付,劉文健稱此係立法委員交代「找個醫院來推薦」等語(見中檢95年度偵字第18201號卷四第2至3、21頁),依常情若非長官劉文健交代,身為下屬之林勝義應不可能自作主張轉交沈昇所屬之竹東榮民醫院,故林勝義所述應較為可採,堪以認定劉文健取得前揭牛皮紙袋時,明知「飛得順」、「雅努麻」係某立法委員推薦之藥品。

⑷復探究劉文健願意幫忙之原因,其陳稱:「85年1 月間轉任

玉里榮民醫院院長,92年9 月調任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簡稱退輔會)第六處處長,94年12月又調回玉里榮民醫院擔任院長兼任鳳林榮民醫院院長迄今」、「黃健庭係臺東選區的立法委員,我於玉里榮民醫院服務時認識他」、「(問:黃健庭的父親黃鏡峯是何時擔任退輔會副主委?)他擔任副主委我到六處後的前兩任」等語(見中檢95年度偵字第18201 號卷四第84、85、93頁)以觀,足見劉文健於85年1 月在臺東玉里榮民醫院擔任院長時,即已認識黃健庭,而劉文健於92年9 月調任退輔會期間,黃健庭之父黃鏡峯亦係退輔會副主委,故劉文健與黃鏡峯、黃健庭父子應屬認識,且有臺東地區之地緣關係。是被告黃健庭雖辯稱不認識劉文健云云(見中檢96年度偵字第23511 號卷第40頁),然劉文健自85年至92年間、再於94年12月起,均在臺東玉里榮民醫院擔任院長之職,94年12月起更兼任鳳林榮民醫院院長,而被告黃健庭原籍臺東且自91年起擔任臺東選區之立法委員,豈可能不認識劉文健,應屬推諉之詞,不足採信。

⑸又劉文健既與黃健庭於臺東時即為舊識,而其亦與黃鏡峯曾

任退輔會副主委時為長官、部屬關係,自可合理說明前揭扣案「立法委員黃健庭」之牛皮紙袋上,有以鉛筆註記「已告知」、「黃副主委」、原子筆記載「林」等字(見中檢95年度偵字第18201 號卷四第76頁),非僅單純公文傳遞參考而己,實有人情請託之意思。故證人即共同被告張瑞伯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你在將美時公司飛得順、雅努麻資料交給退輔會時,有告訴退輔會的任何人這是黃健庭要求注意的資料嗎?)沒有」、「(問:你有向退輔會提過黃鏡峯以前在退輔會擔任過副主委嗎?)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三第

249 頁反面至第250 頁),應屬迴護之詞,殊難採信。綜上,已足推認被告張瑞伯除以前揭方式傳遞牛皮紙袋外,應有聯繫劉文健並加以叮囑,此亦可依附表編號31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顯示,被告張瑞伯於94年8月29日下午2時54分許,撥打電話至退輔會六處處長辦公室,因處長劉文健不在,被告張瑞伯向處長秘書提到:「我是黃健庭立委辦公室,我是委員秘書,我姓張,之前有跟你聯繫過,一個張先生喔!」等語佐證被告張瑞伯曾與退輔會第六處處長室聯繫過。

⑹承上,被告林清泰、連香君均不否認委託被告張瑞伯幫忙「

飛得順」、「雅努麻」提報列入退輔會94年度常備用品聯標品項,以使該會所屬各榮民體系醫院能採購使用之事(見前揭不爭執事項㈣1),因此,被告張瑞伯出於被告林清泰、連香君之委託,透過退輔會之國會聯絡人取回牛皮紙袋,由劉文健轉交林勝義、林勝義轉交沈昇、沈昇轉交彭鐵舜,再由竹東榮民醫院提報退輔會,並經退輔會審核通過,應堪認定為事實,而被告張瑞伯、林清泰、連香君就前揭方式,應具共識。是故,被告張瑞伯於94年7月5日收受美時公司匯入16萬4,744元、8月8日匯入14萬0,540元、9月6日匯入10萬2,105元、10月4日匯入11萬2,611元(其中2萬元醫事檢驗費係被告張瑞伯先墊支,由張瑞伯扣除),共計50萬元,亦為被告張瑞伯、林清泰、連香君所不爭執(見前揭不爭執事項㈣2),且有美時公司轉帳傳票、請款單各4 份附卷足憑(見中檢95年度偵字第18201號卷二第227至231即241至244、263頁即中檢95年度偵字第18201號卷三第53即83頁即中檢95年度他字第3764號卷第50、73頁),亦堪認定。再被告張瑞伯、林清泰、連香君雖於本院訊問時均否認前揭50萬元與前揭退輔會進藥之事相關,且與被告黃健庭均一致否認被告黃健庭知悉或參與前揭進藥之事及50萬元之事。惟查:

①觀諸美時公司94年7月5日請款單之付款摘要欄明確記載:「

退輔會進藥(黃健庭立委)共50萬,先申請164,744 」,嗣於94年8月8日請款140,540元、於94年9月6日請款102,105元、於94年10月4日請款112,611元,4筆金額相加扣除2萬元醫事檢驗費後,即為50萬元,恰與付款摘要欄記載「共50萬元,先申請164,744 」一情相符(見中檢95年度偵字第18201號卷二第228至231頁),而證人張瑞伯、林清泰、連香君雖於本院審理中時均證稱:該50萬元係被告張瑞伯為美時公司推廣藥品之費用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89、197至199 頁反面、234 頁)。惟為何上開請款單之付款摘要欄會記載「退輔會進藥(黃健庭立委)」一事,證人林清泰於本院審理中時竟推稱不知,證人連香君則證稱疏忽,因美時公司董事長林東和不認識張瑞伯云云(見本院卷三第189 頁反面、197 頁反面),然「(黃健庭立委)」等字,並非註記在「受款人:張瑞伯」之後方,係註記在「退輔會進藥」之後方,依此文字排序觀察,足使一般人認為被告黃健庭對於退輔會進藥之事,有參與促成之功,因而請款50萬元。再依證人林清泰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實際上是張瑞伯說這個事情要透過立委去處理,我就認為是給張瑞伯、黃健庭的酬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96 頁反面)、證人連香君亦證稱:「當時這個50萬的預算是針對退輔會進藥的資格,我們當時有提到要提供讓張瑞伯去作行銷,當時藥界有些人會找立委關說,所以我們會認定張瑞伯拿去做行銷費用可能會有一部分拿給黃健庭,這個也是猜測」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99頁反面),適可證明被告林清泰、連香君向美時公司請領該筆50萬元之際,確實認為被告黃健庭就退輔會進用「飛得順」、「雅努麻」之事,有所助益,非僅被告張瑞伯1人而已,故此筆50萬元之費用之給付對象應係被告張瑞伯及黃健庭2人,作為酬謝。是被告林清泰於偵查中供稱:「這50萬元是跟張瑞伯談好讓我們公司的藥品進入退輔會的代價」、「係連香君為了使美時公司藥品可以列在退輔會所屬醫療院所的常備用藥標單內,透過張瑞伯請黃健庭幫忙向退輔會請託之費用」等語(見中檢95年度他字第3764號卷第174頁、中檢95年度偵字第18201號卷二第214頁),被告連香君於調查員詢問時陳稱:「當時除了要支付黃健庭幫忙美時公司的藥品進入退輔會採購案之外,另外這50萬元美時公司當時也是希望以專案行銷費用的方式,透過張瑞伯轉交給黃健庭作為專案行銷之使用、當初雙方式談妥50萬元費用是要給黃健庭的,但言明由張瑞伯轉交」等語(見中檢95年度偵字第18201號卷二第233至234頁),核與其2人於本院證述之內容相同,亦可增強此部分陳述之可信性。

②又被告林清泰、連香君之所以認為被告黃健庭亦有功勞,故

向美時公司請領50萬元由被告張瑞伯轉交被告黃健庭,無非因被告張瑞伯一再向被告林清泰、連香君表示被告黃健庭對於美時公司之事多所參與。此有被告張瑞伯於附表編號1、4所示通訊監察譯文提到:「那天我進去辦公室,委員【按指被告黃健庭】還說,幫美時弄了那麼多事情」、「委員認為說幫你們辦這麼多事情」、「(連香君:所以你現在每辦一件事都有跟他【按指被告黃健庭】談就對了?)對啊,當然啊,這有交辦的事情一定要讓他知道」、「他的印象裡面是,美時的事情我們幫他們辦那麼多了」、「不然以後叫他打電話辦事情,他可能會不太願意啦」,再依附表編號31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亦顯示,被告張瑞伯撥打電話給退輔會第六處時,確自稱:「我是黃健庭立委辦公室」、「我是委員秘書」、「委員有一個事情要我來跟你請教一下喔」,則被告張瑞伯無論對被告林清泰、連香君,或對行政機關人員,始終強調其有來自於被告黃健庭之授意。更甚者,關於前揭美時公司匯入之50萬元款項,被告張瑞伯於調查局時陳稱:「我也將上述50萬元分批提領現金交給黃健庭」(見中檢95年度他字第3764號卷第88頁),並經本院當庭勘驗錄音光碟確認被告張瑞伯確有此陳述,有勘驗筆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289 頁至反面),自可認被告張瑞伯於取得美時公司陸續匯入合計50萬元之酬金後,有轉交予被告黃健庭之事實。③至於被告張瑞伯雖辯稱:美時公司匯入該4 筆款項後,渠並

無提領云云,惟被告張瑞伯於調查局詢問時,僅稱:「分批提領現金」,並未明確指出伊提領款項之時間、帳戶、分幾批、每批金額多寡,自不因被告張瑞伯未提領與美時公司匯入款項相等之現金,遽認被告張瑞伯於調查局時所述不實。基此,觀諸國泰世華銀行95年8月10日(95)國世天母字第0000000號函檢附被告張瑞伯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資料,美時公司款項於94年7月8 日、8月16日、9 月26日、10月14日陸續匯入後,被告張瑞伯雖無大筆提領現金之紀錄,但其間有多筆以自動櫃員機提領1 萬元至

3 萬元不等現金之紀錄,亦有轉匯入被告張瑞伯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天母分行帳戶之紀錄(見扣案物編號35即本院卷一第218至219頁),復經本院依職權函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經該行以99年7 月29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回函並檢附被告張瑞伯之帳戶交易明細顯示,被告張瑞伯亦有以金融卡分次提領數萬元現金之紀錄,(見本院卷四第125至126頁),並表示「自動櫃員機之提款功能於99年間設有本行單次3萬元、跨行單次2萬元之金額限制」等情,自不能排除被告張瑞伯以多次提領1萬元至3萬元現金之方式,集合成一定數額後,一併交付被告黃健庭。況依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之紀錄,除前揭國泰世華銀行天母分行及中國信託銀行天母分行帳戶外,被告張瑞伯於94年之前,曾在京城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設有存款帳戶(見本院卷二第30至42頁),則被告張瑞伯基於個人名下數個帳戶彼此資金調度運用之考量,非不能從其他帳戶提領現金轉交被告黃健庭。綜上,除非被告張瑞伯前揭4 個帳戶中每筆現金提領紀錄均可具體說明去向,否則實難遂予推翻被告張瑞伯於調查局時所為陳述之可信性。

④又被告張瑞伯復辯稱:因恐羿盛公司獲知伊在外兼差而遭開

除,故將責任推予黃健庭云云,並提出羿盛公司人事管理規章、承諾書為證(見本院卷一第223至229頁),並經羿盛公司於98年8 月20日函覆前揭管理規章、承諾書屬實(見本院卷二第107至123頁)。然觀諸附表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除省略少部分聊天內容外,幾乎已是被告張瑞伯自94年8 月起至10月間之全部通聯內容(見本院卷三第260 頁公務電話紀錄),在通訊監察譯文中卻從未見被告張瑞伯談論關於羿盛公司之藥品行銷業務,其中附表編號78、79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張瑞伯與羿盛公司總經理姚志勇、董事長陳慶利之對話,亦係談論被告黃健庭,則被告張瑞伯在羿盛公司臺北分公司擔任副總經理之職務究竟為何,實屬可疑。況本案自94年經調查局執行搜索、於97年9 月間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被告張瑞伯直至本院99年7 月27日之審理程序時,自承伊目前仍在羿盛公司擔任業務副總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46 頁反面),顯未因伊為美時公司行銷藥品而影響伊在羿盛公司之職位,則被告張瑞伯此部分辯解,難於採信。因此,被告張瑞伯前於調查局時陳稱:分批提領現金50萬元交予被告黃健庭等語,應可採信為真。

⑤至被告黃健庭雖辯稱不知被告張瑞伯透過國會聯絡人遞交美

時公司「飛得順」、「雅努麻」資料使該等藥品順利進入退輔會聯標品項,及被告張瑞伯收受美時公司分批給付50萬元等事。惟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尚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78年台上字第3571號判例意旨參照)。茲分述如下:

承前所述,證人林清泰、連香君均一致證稱係透過被告張瑞

伯委託被告黃健庭促使「飛得順」、「雅努麻」得以順利進列聯標品項,並給付50萬元作為代價,而被告張瑞伯亦稱將此50萬元提領現金轉交被告黃健庭,則被告黃健庭實難諉稱不知情。再被告黃健庭亦自承:「張瑞伯有拿錢給我,但是金額並不是30萬元,沒有這麼多,實際金額我也不記得了,他是告訴我有廠商願意支持我,我只知道有美時公司,除此之外我不知道有其他藥廠,我把這些錢拿回去服務處交給張清枝,並請張清枝與張瑞伯完成事後的核銷工作」、「印象中張瑞伯拿過錢給我,大約2~3次,每次約10萬或20萬元,張瑞伯都說是藥廠支持我,我都拿回去服務處」等語(見中檢96年度偵字第23511號卷第43頁),則被告張瑞伯曾以藥廠支持之名義,每次交付10萬元或20萬元、一共2至3次予被告黃健庭,被告黃健庭並請被告張清枝與被告張瑞伯聯繫,以完成核銷工作,其所稱藥廠即包括美時公司。

再關於扣押「立法委員黃健庭」之牛皮紙袋之來源,依證人

林忠志證稱:「那個信封袋是用在訃聞,只有這個用途,大小是剛好裝訃聞用的,一般都是這麼使用,但事實上我們很少使用來裝訃聞」、「選民服務應該不會用到這個牛皮紙袋」、「我看到的第一個印象也是奇怪,怎麼會把立法委員黃健庭的名字蓋在收件人欄」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86 頁反面、第187 頁正反面),可見取用該牛皮紙袋裝入「飛得順」、「雅努麻」資料之人,顯然不熟悉該牛皮紙袋之一般用途,並非選民服務之用。證人林忠志復證稱:「(問:張瑞伯是不是需要到黃健庭的國會辦公室上班?)不需要,辦公室並沒有他的位置」、「(問:你們平常辦公室需要醫療選民服務的時候,怎麼找到張瑞伯?)電話聯繫」、「選民直接到榮總就醫時,張瑞伯就會在現場協助」、「(問:所以張瑞伯會不會進到國會辦公室?)很少,有來的話只是打招呼而已」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86頁反面、第188頁反面)以觀,可知被告張瑞伯極少進入被告黃健庭之國會辦公室,應不熟悉國會辦公室之運作模式。職是,被告張瑞伯既對於國會辦公室並不熟悉,甚至鮮少進入國會辦公室,倘若無被告黃健庭之指示,豈能擅自拿取牛皮紙袋,並蓋用「立法委員黃健庭國會辦公室」橢圓戳章及「立法委員黃健庭」名銜章而置於收發桌上,是被告張瑞伯上開所辯,亦屬無據。

況被告黃健庭之父黃鏡峯曾任退輔會副主委,94年間之退輔

會第六處處長劉文健,則因曾任臺東玉里醫院院長而認識被告黃健庭,又扣案蓋有「立法委員黃健庭」名銜章之牛皮紙袋上註記「黃副主委」等字,並經證人林勝義證實劉文健交代係立法委員推薦之藥品等語明確,可見前揭藥品之所以可如此順利進入退輔會94年度常備用品聯標品項之審查程序,被告黃健庭立法委員之職銜及個人之人情淵源應居首功。倘非被告黃健庭告知伊父親曾任退輔會副主委、與劉文健係臺東地區舊識,被告張瑞伯本難以得知。尤其,被告黃健庭之父黃鏡峯曾任退輔會副主委一事,被告張瑞伯亦坦承知情(見本院卷三第249 頁反面),反而證人林忠志即被告黃健庭擔任立法委員期間之國會辦公室主任竟不知此事,其他助理亦不了解(見本院卷三第188頁反面、第189頁),輔以證人張瑞伯證稱:「在退輔會這個市場已經經營了10幾年」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32頁反面),適可說明被告張瑞伯擔任被告黃健庭義務助理之原因,應係為便利向退輔會及所屬各醫療院所交涉藥品業務。至被告黃健庭、張瑞伯雖辯稱係協助臺東鄉親至臺北榮民總醫院就醫云云,惟遍觀附表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俱無被告張瑞伯協助臺東鄉親至臺北就醫之相關談話,反而多是被告張瑞伯以黃健庭助理身分,與藥商人員或退輔會、衛生署、中央健保局及醫院承辦人員討論藥品業務之對話,自難採信被告張瑞伯擔任被告黃健庭助理之任務僅限於協助臺東鄉親就醫一事。綜上,被告黃健庭對於被告張瑞伯以立法委員助理之名義,代藥商向退輔會進行關說並收取酬金,難認不知情。

⑺綜合上述各項直接及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堪以認定被

告張瑞伯受美時公司林清泰、連香君之請託後,轉知被告黃健庭,被告黃健庭即授意被告張瑞伯,以立委職銜及黃鏡峯曾任退輔會副主委之人情,透過時任退輔會第六處處長之舊識劉文健,促使美時公司「飛得順」、「雅努麻」得以順利進入退輔會94年度常備用品聯標品項之審查程序,並收取美時公司50萬元作為請託之代價。

⑻末查,被告黃健庭自被告張瑞伯取得上述美時公司50萬元款

項後,提供消費單據予美時公司核銷一事,經被告林清泰、連香君、張清枝於調查局詢問時均供述明確(見中檢95年度他字第3764號卷第46、108、170頁、95年度偵字第18201號卷二第213至215頁、第248頁、96年度偵字第23511號卷第38頁),其中營業人「益佑商行」、買受人「美時公司」、品名「海尼根」、金額「63,449」、日期「94年9月」、統一發票號碼「HU00000000」號之統一發票(見扣案美時公司會計傳票編號12、本院卷九第95頁),亦經被告黃健庭向檢察官承認為伊服務處購買啤酒之統一發票:「(提示:益佑商行94年9月間立之編號HU00000000發票影本乙張);海尼根的啤酒是我提供作為選民服務的沒錯,但這是周良珍在處理的,我知道服務處與益佑商行有往來」、「因為美時公司支持我做地方服務工作,我服務處的開銷會動用到這些錢,由張清枝與張瑞伯去處理這些開銷與發票,決定用美時公司當購買人應該是他們談好的」等語(見中檢96年度偵字第23511號卷第42、49頁),是被告黃健庭、張瑞伯、張清枝、連香君均明知前揭益佑商行售出之海尼根啤酒,並非作為美時公司交際、餐飲、禮品之用,係被告黃健庭服務處之消費,與美時公司之業務支出無關,竟由被告連香君填載請款單(見本院卷九第95頁),並交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依其所執掌,在94年10月份、單號:00000000號轉帳傳票上,會計科目「交際費」、摘要「9月份餐費、禮品」項下,填載包括益佑商行海尼根啤酒6萬3,449元支出金額在內之「借方金額」「434,845元」(見扣案美時公司會計傳票編號12、本院卷九第95-1至95-2頁),此金額部分,應屬不實事項。

⑼綜上,被告黃健庭、張瑞伯交付前揭益佑商行售出啤酒之統

一發票,交由被告連香君委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在製作轉帳傳票時,虛偽填載借方金額等情,亦臻明確。再美時公司將前開由益佑商行開立之6萬3,449元之統一發票於95年6月1日持之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申報94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以此不正當方法使美時公司得以逃漏94年之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1萬5,862元,亦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102年10月14日財北國稅審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八第31、149頁),是被告黃健庭、張瑞伯、連香君幫助美時公司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事實,足堪認定。

三、關於事實欄一㈡,即張瑞伯於94年10月23日收受20萬元後交予被告黃健庭,黃健庭轉交予被告張清枝,並指示張清枝與被告張瑞伯聯繫商討如何核銷,張清枝遂依張瑞伯所提供,以游麗慧、丁美玲之名義人進行捐贈及報帳部分:

㈠訊據被告黃健庭辯稱:⒈張瑞伯於94年10月間,表示其友人

及企業界朋友願意贊助地方服務或公益社圈,而先後交付伊10萬元、20萬元款項,伊即交給服務處會計張清枝,由張清枝聯繫張瑞伯,分別捐贈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鄉鎮市長擬參選人施向青、李建智、陳皆興、黃瑞華,倘係伊職務上收受之不法所得,豈有開立捐贈收據之必要;⒉捐贈人名游麗慧、丁美玲則由張瑞伯告知張清枝據以開立收據,伊信以為真,據張瑞伯向本院證稱:該筆20萬元向自己捐助,但未告知伊是何人所捐等語(見本院卷四第37至39頁)。

㈡訊據被告張瑞伯承認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幫助游麗慧、丁

美玲逃漏稅捐之犯行(見本院卷四第12頁、本院卷七第207頁)。

㈢訊據被告張清枝辯稱:伊確有收受張瑞伯所交付之20萬元,

然對於游麗慧、丁美玲並非實際捐贈人一事並不知情,而係依張瑞伯指示而為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34頁)。

㈣被告黃健庭、張瑞伯、張清枝不爭執事項如下:(見本院卷

二第16頁)被告張瑞伯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明知游麗慧、丁美玲未實際捐贈款項,乃提供游麗慧、丁美玲之基本資料予黃健庭臺東服務處會計即被告張清枝,並指示被告張清枝以游麗慧名義捐贈予擬參選人黃瑞華5萬元、陳皆興3萬元及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2萬元;丁美玲名義捐贈予擬參選人李建智3萬元、施向青5萬元、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1萬元、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1萬元,並由張清枝以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及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為名義開立其業務上所職掌之不實捐贈收據3紙後,將上開不實捐贈收據郵寄予被告張瑞伯,被告張瑞伯再轉交給被告游麗慧、丁美玲,游麗慧、丁美玲乃分別基於逃漏稅捐之個別犯意,持上開不實收據以申報渠2人之94年度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致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徵收管理之正確性。

㈤此部分爭執事項如下:

被告黃健庭、張清枝是否與被告張瑞伯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而知悉或參與被告張瑞伯(即上開不爭執事項)開立游麗慧、丁美玲不實之捐贈收據等行為?㈥經查:

⒈被告張瑞伯於不詳時間取得20萬元後,於94年10月23日交予

被告黃健庭,被告黃健庭再交予張清枝,而張瑞伯明知上開款項並非游麗慧、丁美玲所實際捐贈,竟提供游麗慧、丁美玲之基本資料予張清枝,並指示張清枝以游麗慧名義捐贈予擬參選人黃瑞華5萬元、陳皆興3萬元及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2萬元;丁美玲名義捐贈予擬參選人李建智3萬元、施向青5萬元、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1萬元、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1 萬元,並由張清枝以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及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為名義開立其業務上所職掌之不實捐贈收據3 紙後,郵寄上開不實捐贈收據證明予被告張瑞伯,被告張瑞伯再轉交給游麗慧、丁美玲,游麗慧、丁美玲乃持上開不實收據以申報渠2 人之94年度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等事實,業據被告張瑞伯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游麗慧、丁美玲、施向青、李建智、陳皆興、黃瑞華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陳述內容相符(見中檢95年度偵字第18201號卷三第1至2、13至14、16至17、22至23、25至26、35至36、38至39、44至45、356、361頁、本院卷四第12頁反面),復有財團法人家庭文教基金會開立予游麗慧及丁美玲之收據及94年度分類帳簿據、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開立予丁美玲、擬參選人黃瑞華、陳皆興開立捐贈人為游麗慧、擬參選人李建智、施向青開立捐贈人為丁美玲之證據獻金受贈收據影本各1紙附卷可按(見中檢95年度偵字第18201號卷一第87至88、94頁、中檢95年度偵字第18201號卷三第358至359、364至365頁),又游麗慧與丁美玲2人嗣後分別持上開不實捐贈收據以申報渠2人之94年度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使其2人分別得以逃漏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稅2萬1,000元、1萬3,000元等情,亦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四第141至146頁),又游麗慧復經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並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184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減為拘役25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確定;丁美玲則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74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減為拘役20日確定,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⒉至被告黃健庭、張清枝雖就此部分辯稱不知情云云,惟查:

⑴依附表編號93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張清枝於10月24日上

午9 時23分許詢問被告張瑞伯,就張瑞伯於昨(23)日所交付之20萬元應如何報帳,張瑞伯先向張清枝表示以基金會名義開立即可,惟張清枝隨即表示因基金會收入太多,既然只要收據即可,可否將款項以政治獻金名義改為捐贈其他候選人,經張瑞伯同意後,張瑞伯復表示其有聽委員(按指被告黃健庭)表示,基金會確實收入太多,故其建議被告張清枝若以政治獻金捐贈,最好是以個人名義較佳,而張清枝除表示贊同外,亦表示將會以個人名義開立外,同時詢問其是要

1 個人開1 張收據,抑或好幾個人開在1 張收據;附表編號95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張瑞伯於翌(25)日上午10時49分許,遂聯繫游麗慧,表示需要開立20萬元之捐贈收據,並可讓游麗慧持之申報綜合所得稅,以扣抵稅額,經游麗慧同意後,游麗慧遂提供其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予被告張瑞伯;附表編號96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張瑞伯於與游麗慧通話完畢後,立即於同日上午10時50分許,再度聯繫被告張清枝,並詢問開立競選經費之收據,除所需捐贈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外,還需要何種資料,被告張清枝即向被告張瑞伯表示除上述資料外,尚須捐贈人之地址;附表編號97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張瑞伯立即於同日上午10時52分許再度聯繫游麗慧,並要求游麗慧提供戶籍地,並清楚說明非住所地,而係戶籍地;附表編號98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張瑞伯於同日上午10時54分許,再度與被告張清枝聯繫並提供游麗慧之戶籍地,被告張清枝隨即詢問要以多少錢來報,被告張瑞伯表示要20(即指20萬元),經被告張清枝向其解釋個人部分上限為10(即指10萬元)後,被告張瑞伯隨即向被告張清枝表示會再找個人來報;附表編號99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張瑞伯於同日上午11時13分許,再度撥打至被告黃健庭臺東服務處,惟因被告張清枝不在,被告張瑞伯遂要服務處小姐抄寫丁美玲之個人資料。是依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以觀,被告張清枝已知悉被告張瑞伯所交付之20萬元並非由游麗慧與丁美玲所捐贈,否則被告張清枝怎會主動向被告張瑞伯詢問要開基金會或為政治捐贈,甚至在被告張瑞伯提供游麗慧之個人資料後,向被告張瑞伯表示若以個人名義開立,上限為10萬元,經張瑞伯表示會再提供其他人之個人資料以利核銷,故被告張清枝辯稱伊對張瑞伯所提供之捐贈名義人係屬人頭一事並不知情云云,殊無可採。

⑵再被告張清枝於95年7 月19日在調查局時稱:被告黃健庭於

94年10月23日向伊表示張瑞伯交給其20萬元,並指示伊與張瑞伯聯絡要如何作帳,伊遂於翌(24)日與張瑞伯聯繫,而張瑞伯要求伊依他所提供之人名開立捐贈基金會之收據,因我考量基金會的收入太高的話要扣稅,且當時正逢94年年底三合一選舉,故伊詢問張瑞伯可否開立捐贈政治獻金收據替代,而得張瑞伯之同意後,惟直至12月初黃健庭交給給伊3萬元,伊即分別以游麗慧名義捐贈2萬元、以丁美玲名義捐贈1萬元(見中檢95年度偵字第18201號卷一第76頁正反面);復於同年9月19日於調查局時稱:張瑞伯於94年10月間交予黃健庭20萬元,經伊以游麗慧名義捐贈擬參選人黃瑞華5萬元、陳皆興3萬元、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2萬元、以丁美玲名義捐贈擬參選人李建智3萬元、施向青5萬元、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1萬元、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1萬元後,黃健庭並指示伊將上開收據蒐集後轉交予張瑞伯等語(見中檢95年度偵字第18201號卷三第48頁),是依上開被告張清枝之陳述,並參酌前開附表編號93通訊監察譯文,張瑞伯94年10月23日交予黃健庭20萬元時,黃健庭已瞭解基金會當年之收入太多而將有被課稅之可能,故而始指示張清枝聯繫張瑞伯商討如何就該筆款項進行核銷之事宜。再者,依附表編號93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張瑞伯於張清枝向其表示將以個人名義核銷後,立即向張清枝稱「我問他,因為去年也有一筆是開這個名字,我看今年要開這個名字,還是開別的名字這樣」,顯見張瑞伯尚無權決定應以何人之名義進行核銷,而仍須經詢問某人後始得為之,依常情,黃健庭與張瑞伯2人實為立委與助理之關係,且該筆款項又係張瑞伯所交予黃健庭,是就應由何人頭來進行核銷,自須徵詢黃健庭,足見張瑞伯於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中所稱「我問他」之「他」即為被告黃健庭。故被告黃健庭對於被告張瑞伯以人頭名義開立收據之手法,應屬知情。職是,被告黃健庭就被告張清枝以游麗慧名義開立捐贈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2萬元、以丁美玲名義捐贈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1萬元、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1萬元之不實收據,自不能諉稱不知情。

⒊至被告張瑞伯雖於本院審理中始稱於94年10月23日交予被告

黃健庭之20萬元,實係由其所捐贈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15頁反面、本院卷三第238頁反面至239頁),惟被告張瑞伯於調查局及偵查中均未為如此陳述,甚至陳稱係派頓公司要其轉交予黃健庭以存入基金會之用等語(見中檢95年度偵字第18201號卷二第165頁反面、中檢95年度他字第3764號卷第16

3 頁),然誠如本院前開所認定,觀諸附表所示通訊監察譯文,除省略少部分聊天內容外,幾乎已是被告張瑞伯自94年8月起至10月間之全部通聯內容(見本院卷三第260頁公務電話紀錄),在通訊監察譯文中卻從未見被告張瑞伯談論關於羿盛公司之藥品行銷業務,其中附表編號78、79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張瑞伯與羿盛公司總經理姚志勇、董事長陳慶利之對話,亦係談論被告黃健庭,則被告張瑞伯在羿盛公司臺北分公司擔任副總經理之職務究竟為何,實屬可疑。況本案自94年經調查局執行搜索、於97年9 月間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被告張瑞伯直至本院99年7月27日之審理程序時,始自承伊目前仍在羿盛公司擔任業務副總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46頁反面),顯未因本案而影響其在羿盛公司之職位。再者,衡諸常情,倘若被告張瑞伯真欲捐贈予被告黃健庭以利伊為地方做事,大可將該筆款項直接以他人名義交予被告張清枝,實無須先告知被告黃健庭有該筆款項,進而由黃健庭轉交予張清枝,是其做法均與常情有違。是本院雖未能證明該筆20萬元款項真係派頓公司所交付(詳後述),惟被告張瑞伯辯稱係伊所捐贈云云,亦難於採信。

⒋承上所述,被告黃健庭、張瑞伯、張清枝既均知游麗慧、丁

美玲並非實際捐贈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之人,而由基金會及家長協會之於會計張清枝填載由其業務上所職掌之不實捐贈收據,自應共同負刑法第21

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再游麗慧、丁美玲持上開不實收據以申報渠2人之94年度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使其2人分別得以逃漏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稅2萬1,000元、1萬3,000元等情,亦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四第141至146頁),是被告黃健庭、張瑞伯、張清枝幫助游麗慧、丁美玲逃漏綜合所得稅之事實,足堪認定。

四、關於事實欄一㈢,即美時公司生產之藥品行銷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部分:

㈠訊據被告黃健庭辯稱:⒈伊從未就美時公司藥品向醫院關說

,依證人張瑞伯向本院稱稱,其擔任伊之義務助理,亦為好友,瞭解伊為專業立委,並無其他資源,乃為伊尋求人力支援或捐助活動款項,惟此與關說無涉;⒉至於張瑞伯於通訊監察錄音中一再自稱伊助理、秘書、立法委員辦公室一語,係張瑞伯假借伊名義,伊從未授權,此經證人張瑞伯於本院證述明確;⒊莊正宏、吳道明確係美時公司支付薪水贊助伊服務處之助理,伊與張清枝依此製作報表,並非業務上登載不實或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云云(見本院卷四第39至41頁)。

㈡訊據被告張瑞伯辯稱:莊正宏、吳道明部分,確實係其2 人

之薪資,渠乃被告黃健庭之義務助理,伊知悉委員助理之費用其實不夠支付所有助理之開銷,故渠方以個人名義向美時公司拜託,請美時公司能否支持助理薪水,且渠亦為美時公司之經銷商,且因美時公司對臺北市不熟,很多事情都找渠幫忙,因此對渠之要求不好意思拒絕,而美時公司也樂於與被告黃健庭建立關係,方贊助被告黃健庭之助理薪水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15頁、本院卷四第17頁反面)。

㈢訊據被告連香君承認幫助美時公司逃漏稅捐之犯行(本院卷四第12頁反面、本院卷八第74至76頁)。

㈣訊據被告張清枝辯稱:莊正宏與吳道明的帳戶係伊在使用,

而他們2 人也是服務處之助理,實際上亦有在服務處工作,他們的薪水是由伊先以服務處之現金支付,事後再由美時公司匯入後,再沖回作為服務處之費用,而保管該2人之存摺,係因服務處有如時支付其2人之薪水,只是伊身為會計人員要用存摺來核對對帳使用,並不知實際狀況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34至135頁)㈤被告黃健庭、張瑞伯、連香君、張清枝不爭執事項如下:(

見本院卷二第17頁)⒈莊正宏於94年6月至9月間、吳道明於94年9月至95年7月間,

均擔任被告黃健庭臺東服務處助理,並未實際在美時公司任職。

⒉被告黃健庭、張瑞伯、連香君均明知莊正宏於上開期間,未

實際在美時公司任職,由被告黃健庭於94年6 月間,借用不知情之莊正宏在華南商業銀行臺東分行所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透過被告張瑞伯,交由被告連香君用以申報美時公司自94年6月間起、支付莊正宏之每月2萬元薪資,並自同年8 月起,調整為每月4萬元薪資,至同年9月莊正宏離職為止。

⒊被告黃健庭、張瑞伯、連香君均明知吳道明於上開期間,未

實際在美時公司任職,由被告黃健庭於94年9 月間,借用不知情之吳道明在華南銀行臺東分行所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透過被告張瑞伯,交予被告連香君,連香君即用以不實申報美時公司支付吳道明每月4 萬元薪資。

⒋前揭莊正宏、吳道明所有帳戶之存摺、印章係由被告張清枝負責保管、使用。

㈥此部分爭執事項如下::

⒈被告黃健庭、張瑞伯是否因替美時公司藥品進行各項遊說之

對價關係,自94年6月起至95年7月為止,以前揭不實申報支付服務處助理莊正宏、吳道明薪資之方式,合計向美時公司收取48萬元之款項?⒉被告黃健庭、張瑞伯與張清枝是否明知該美時公司支付莊正

宏、吳道明之薪資不實,而共同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將上開薪資作為被告黃健庭之臺東服務處平日開銷使用,而登載此48萬元在其所掌之帳冊中,並以不實申報支付服務處助理莊正宏、吳道明薪資之方式,幫助美時公司逃漏稅捐,致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徵收管理之正確性?㈦經查:

⑴就臺中榮民總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於94、95年間,確有分

別審議通過進用,並採購美時公司所生產之藥品,其中臺北榮民總醫院於94年間,其藥事委員會審議通過新進用之藥品品項為Butaro nssal spray10mg/ml 2.5ml、Witgen tab 10mg,於同年新採購藥品Butaro nssal spray10mg/ml 2.5ml,再於95年間新採購藥品Witgen tab 10mg;臺中榮民總醫院於94年間,其藥事委員會審議通過新進用之藥品品項為Denosin 5mg、Arheuma 20mg、Butaro nasal spray 10mg/

2.5ml、Basazyde 750mg,並於同年新採購藥品Denosin 5mg,再於95年間新採購藥品Arheuma 20mg、Butaro nasalspray 10mg/2.5ml、Basazyde 750mg,分別有臺北榮民總醫院99年10月7 日北總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藥事委員會名冊、委員會紀錄與進用藥品資料、同院103 年11月11日北總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藥品採購資料、同院103年12月3日北總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委員會紀錄與進用藥品資料、臺中榮民總醫院99年10月4 日第0000000000號函暨藥品採購資料及相關會議紀錄、同院103年11月7日中榮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藥品採購資料及相關會議紀錄、同院103年11月13日中榮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院103年12月1 日中榮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藥品採購資料及相關會議紀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四第184至237、238至270、本院卷九第96至

124、126至240頁),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⑵關於被告張瑞伯有無「遊說」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

醫院、屏東安泰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採購美時公司藥品,被告張瑞伯固稱:「我曾經以黃健庭立法委員助理的身分,打電話給臺中榮總院長秘書、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的採購人員、屏東安泰醫院院長室人員,告訴他們有些藥品請他們評估有無使用需要,請他們決定,我會問他們傳真機號碼,再請美時公司人員傳真相關資料給上述醫院」(見中檢95年度他字第3764號卷第80頁)、「如前述我個人確曾運用黃健庭立法委員國會助理的身分幫助美時公司聯繫醫院有關藥品資料的事情....」、「美時公司有1 項麻醉藥品曾經銷售給臺中榮總,美時公司連香君打電話請我幫忙,要求我去向退輔會瞭解該項藥品已經有同類型藥品,退輔會已同意補助榮民,美時公司請我暸解該項藥品是否有資格比照對榮民進行補助,事後因為與相關規定不符,退輔會跟臺中榮總都沒有同意」(見中檢95年度他字第3764號卷第82、87頁)、「我有打電話給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採購部門的人員,至於打電話給屏東安泰醫院,臺中榮總我忘記是打給誰,主要是希望他們評估美時製藥公司的藥品是否符合他們的需求。我打電話過去時有表明我是黃健庭的助理」(見中檢95年度他字第3764號卷第160頁),證人連香君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問:就你所知,張瑞伯以黃健庭立委助理的身分幫美時公司向哪些醫院進行過關說?)東港安泰醫院、義守大學醫院、臺北榮總、臺中榮總」(見本院卷三第201頁)⑶參以附表所示通訊監察譯文:

①附表編號2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連香君於94年8月1日與

美時公司業務人員在電話中談及美時公司藥品「Wingin」(為「Witgen」之誤植,詳後述)與臺北榮民總醫院之議價之事,業務人員表示已與臺北榮總醫院之「田主任」即「田俊雄」談過利潤問題;編號19所示,被告張瑞伯於94年8月23日向被告林清泰提到:「北榮那個啦,Wingin喔,今天喔」、「就跟Butaro那種方式一樣就對了?」、「所以你這個還是要走健保,而不是走自費?」、「沒問題,我明天趕快處理」;編號32所示,被告林清泰於94年8月29日詢問被告張瑞伯:「那個Witgin現在有問題嗎?」、被告張瑞伯答稱:

「嗯!還在處理當中啊」、「我跟他講兩個一起合作啦,他們的經理想說先來跟主任報告,他是說直接去找他報我的名字這樣,不是這個意思,請主任,那個沒關係啦。我跟你講,副院長禮拜三才上班」、林清泰:「嗯!一定要找他說一下,一定要給它過」、張瑞伯:「我知道,因為禮拜三要開會我知道,我禮拜三早上要跟他打電話」、林清泰:「你要本人去找他吧?」、張瑞伯:「我知啦,啊委員會給他打電話啦」;接著,附表編號44至46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張瑞伯先於94年8月31日上午11時33分許,撥打臺北榮民總醫院副院長室之電話00-00000000號,確認副院長室已經沒有客人,「那我請委員現在打進去」、「黃健庭委員,草頭黃,健康的健,家庭的庭」,再撥打給被告黃健庭:「副院長那邊現在已經沒人了,那現在可以打電話進去了」、「委員,再麻煩你,謝謝,謝謝」,被告黃健庭嗣於同日上午11時36分回撥給被告張瑞伯稱:「我打完了,喔」,被告張瑞伯則答稱:「這樣子喔,OK,OK,好,後續的我會去處理,謝謝委員」。

②附表編號4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張瑞伯於94年8月2日詢

問被告連香君:「那個院長大概11點多會進來,我現在要知道是什麼樣的狀況,要怎麼跟院長講,然後我要請委員打電話這樣」,接著被告連香君即向被告張瑞伯報告美時公司生產之兩種藥品Danosin、Aluma(即雅努麻)之議價及進藥問題,期間被告張瑞伯尚提到被告黃健庭:「委員認為說幫你們辦這麼多事情」、「壹北榮總的BUTARO,那時候要進的時候,他也有打電話」、「你看後來還有中國啦,什麼的,他都有打電話去處理啦」、「(連香君:義大啦)義大那些,所以,他的印象裡面是,美時的事情我們幫他們辦那麼多了」;附表編號6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張瑞伯向被告連香君回報:「後來他們跟我講那個中榮的Aluma ,他們有找那個醫生聊了,結果醫生應該願意會幫忙啦」;附表編號8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張瑞伯向被告連香君稱:「我看委員跟院長講完怎樣嘛,如果有需要,我就下去一趟」,被告連香君再叮嚀:「麻煩兩樣都講好了」;附表編號9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連香君請被告張瑞伯將Danosin及、Aluma之藥品許可證傳真給院長室,註明「黃健庭立委辦公室」。被告張瑞伯亦不否認:「連香君他們公司有aluma」跟danosin這兩個藥想要在中榮進藥,aluma 應該是指雅努麻,他們想要拜託我幫忙」一情屬實(見本院卷三第247 頁)。

③附表編號50、51、52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連香君於94年

9 月16日告知被告張瑞伯:因為立法委員蔡豪受託去找屏東安泰醫院院長,要將美時公司藥品擠掉,請黃健庭去向院長關說,至少兩家藥品一起用;被告張瑞伯即於94年9 月19日下午3 時許,撥打電話至屏東安泰醫院院長室,向院長秘書表示:黃健庭之姊夫在美時公司擔任副總經理,請院長幫忙讓美時公司藥品繼續參與比價,會傳真資料給院長室,如有必要,黃健庭會親自打電話給院長;同日下午,屏東安泰醫院院長室即回報被告張瑞伯:資料已收到,院長表示會處理,要跟藥局主任再討論。

④附表編號84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林清泰於94年10月17日

上午撥打電話叮囑被告張瑞伯:「你中國那邊幫我follow一下呢」,張瑞伯答稱:「我上禮拜已經跟他打過電話,他說他會去弄啊」,林清泰:「委員很關心這件事,去跟他溝通一下」;接著被告張瑞伯於94年10月20日撥打電話至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稱:「我是黃健庭立委的助理,我姓張,之前我有跟,委員有一些事情,我跟林高專討論過…」、「一些藥品的事情」、「有一個藥品好像有經過醫院的那個開會同意了喔!那好像都一直沒有採購,是不是還有什麼問題,需要我們來處理或是怎麼樣呢?」⑤又附表編號2 、19、32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中,雖記載被告林

清泰、連香君與被告張瑞伯就藥品「Wigin 」與臺北榮民醫院交涉藥價,惟誠如前開所述,臺北榮民總醫院於94年間,所決議進用美時公司所生產之藥品品項為Butaro nssalspray 10mg/ml 2.5ml、Witgen tab 10mg,有臺北榮民總醫院99年10月7 日北總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進用藥品資料在卷可佐(本院卷四第270 頁),並參酌被告連香君曾陳稱:「(問:請你詳視該譯文(即附表編號2 )何以美時公司藥品Witgen(威智)要求臺北榮總田俊雄主任排入藥委會會期田俊雄即要求30%的回扣?該款項如何計算?美時公司如何將回扣交給臺北榮總人員?)美時公司藥品Witgen(威智)是失智症用藥,田俊雄要求30%的折讓是指臺北榮總對於Witgen(威智)進貨總價需折讓30%,及美時公司向臺北榮總少收藥品總價30%」等語(見中檢95年度聲搜字第51號卷第38頁),應可認通訊監察譯文中所載之「Wigin 」應為「Witgen」之誤植,堪以認定。再由上述對話內容可知,被告林清泰、連香君於94年8月間,委託張瑞伯就藥品「Witgen」與臺北榮民總醫院交涉藥價,被告張瑞伯遂請被告黃健庭於94年8 月31日撥打電話向臺北榮民總醫院副院長關說;被告林清泰、連香君請被告張瑞伯就藥品Danosin 及Aluma 向臺中榮民總醫院關說藥價及進藥,被告張瑞伯即聯繫院長室,並傳真該2藥品之藥品許可證予院長室。

⑷因此,綜合被告張瑞伯、連香君之供述及附表通訊監察譯文

之內容,足可推認被告林清泰、連香君就藥品採購及價格之事,多次委託被告張瑞伯、再由被告張瑞伯請被告黃健庭,出面向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進行遊說,俾利美時公司之藥品推廣業務。

⑸經本院函詢臺北榮民總醫院94年8 月間使用電話00000000號

之副院長,係李建賢,經臺北榮民總醫院99年7月7日北總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明確(見本院卷三第178 頁),經本院依職權傳訊到庭,固稱不記得被告黃健庭有與其聯繫關於藥品之事(見本院卷四第3 頁反面),惟證人李建賢證實:

其於94年8 月間,擔任進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且:「(問:在委員會當中有一位張藥師嗎?)那時候有一位張豫立藥師好像在國外進修,藥劑部有一位代表,是田主任還是張豫立,如果是藥委會的話就是張豫立,但我不確定當時究竟是田主任還是張豫立」(見本院卷四第5 頁反面),與前揭通訊監察譯文中,被告連香君與美時公司業務人員談論臺北榮民總醫院進用藥品「Witgen」之價格時所提到之「田主任」,恰屬相符。復參酌臺北榮民總醫院92至94年度之藥事委員會名冊,副院長李建賢與藥劑部主任田俊雄均係該院之進藥委員會之成員,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99年10月7 日北總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藥事委員會名冊1 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四第238至239頁),則被告連香君、張瑞伯、黃健庭及美時公司業務人員向李建賢及「田主任」遊說美時公司藥價,自與事實相符。

⑹被告黃健庭、張瑞伯雖辯稱附表編號44至46所示通訊監察譯

文,係請李建賢關照被告黃健庭之父黃鏡峯住院之事云云。惟查,被告張瑞伯與林清泰於94年8 月29日談話中,提到「副院長禮拜三才上班」、「我禮拜三早上要跟他打電話」、「委員會給他打電話」,對照被告黃健庭確於94年8 月31日禮拜三上午撥打電話給李建賢,時間點完全吻合。而黃鏡峯早於94年8月6日即因急性腦出血住院開刀,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憑(見本院卷三第277 頁),被告黃健庭豈可能遲至94年8 月31日始撥打電話請求副院長關照,實與常情不合。何況,據證人李建賢證述:「負責教學與研究,聯繫陽明大學與榮總兩邊的教學跟研究」、「黃鏡峯是以前輔導會的長官,所以醫院義不容辭會給與特殊的照顧」(見本院卷四第3 頁反面),既然黃鏡峯係前任長官,本會得到榮民醫院之特殊照顧,是否有必要另行打電話請副院長關照,亦非無疑;縱被告黃健庭認有必要,何不直接打電話給院長,反而獨鍾三位副院長中之李建賢?亦難相信。再衡以被告張瑞伯在對話中之用詞:「再麻煩你,謝謝,謝謝」、「後續的我會去處理,謝謝委員」,應係被告張瑞伯有求於被告黃健庭,非關被告黃健庭個人之事。從而,被告張瑞伯、黃健庭辯稱:黃鏡峯住院之事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⑺承上所述,被告黃健庭、張瑞伯受被告林清泰、連香君之託

,為美時公司藥品之進藥及價格問題,向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進行關說,應堪認定。而美時公司自94年6月起,按月給付被告黃健庭助理莊正宏之薪資2 萬元,於同年8 月提高為每月4萬元,莊正宏離職後,自同年9月起,改給付吳道明薪資每月4 萬元,亦據被告張瑞伯、連香君、林清泰陳述明確(見中檢96年度偵字第23511 號卷第46頁、中檢95年度他字第3764號卷第80頁、中檢95年度偵字第18201號卷二第234 頁、中檢95年度他字第3764號卷第40頁),且有華南商業銀行臺東分行95年8月9日華東字第00000000號函檢附莊正宏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吳道明之華南商業銀行臺東分行存摺1本、莊正宏身分證影本1份扣案足證(見中檢95年度偵字第18201 號卷一第81頁;扣案物編號7-1、7-2),由華南商業銀行臺東分行95年8月9日華東字第00000000號函檢附莊正宏帳戶之交易明細顯示,美時公司匯入莊正宏帳戶最後1筆係94年8 月25日之2萬元,此後即無美時公司匯入之款項,而對照扣案吳道明之華南商業銀行臺東分行存摺內頁明細顯示,美時公司於94年9月26日匯入2 萬元、10月25日匯入2萬元、11月25日匯入2萬元、12月26日匯入2萬元、95年1 月25日匯入2萬元、95年3月1日、95年3月27日匯入4萬元、4月25日匯入4萬元(見中檢95年度偵字第18201號卷二第219至220頁;扣案物編號7-1),又莊正宏身分證影本上註記「TO:張瑞伯00-00000000」、「清枝94.5.23」(見扣案物編號7-2,同上卷第81頁),適可佐證上情屬實。

⑻被告黃健庭雖辯稱:莊正宏薪資自94年6月起至同年8月離職

止,均由美時公司贊助2萬元,並未提高,同年9月吳道明接任後始調高為4 萬元云云,惟黃健庭此陳述顯與被告張瑞伯、林清泰、連香君之供述不符,輔以附表編號l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中,被告張瑞伯於94年8月1日向被告林清泰抱怨:「那天我進去辦公室,委員還說,幫美時弄了那麼多事情,結果這樣,一個月才領兩萬塊,實在不划算」,林清泰即回答:「你先領十萬給他」;附表編號4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中,被告張瑞伯於94年8月2日再度向被告連香君抱怨:「因為上次有跟副總提,就是委員認為說幫你們辦這麼多事情,一個月只能兩萬,他那天有跟我講,說這樣子感覺有點太CHEAP了」、連香君:「所以現在你每辦一件事情都有跟他談就對了」、張瑞伯:「對啊,當然啦,這有交辦的事情一定要讓他知道,你跟副總講,委員的意思是說,看每個月的費用是不是要,就是已經辦了這麼多件了,是應該要…」、「他的印象裡面是,美時的事情我們幫他們辦那麼多了,結果拿的是最少這樣」、連香君:「不然你現在行情是多少?」、張瑞伯:「我們每一家都是給他一個月五萬啦」、「你跟副總講,就算不到五萬,也不要差太多這樣啦,這樣委員也比較,因為我不曉得後續的事情要怎樣,但是你跟副總講真的一定要提高,不然我以後叫他打電話辦事情,他可能會不太願意啦」;附表編號20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張瑞伯於94年8月24日向被告張清枝稱:「我跟你講,之前不是有一家美時公司,他每個月撥兩萬塊」、張清枝:「這個月變成四萬嘛,對不對」、張瑞伯:「對,這個月變四,然後我跟你講,因為他那個另外的兩萬喔,他沒辦法用撥的方式放進去裡面,所以他每個月就是拿給我,用現金拿給我,然後我會拿給委員這樣子」、「從這個月,就是八月、九、十、十一、十二,這五個月他就是用現金給我們這樣子」、「如果有單據可以報銷的話,就用單據給我報,那反正就是五個月十萬塊這樣」、「反正你早蒐集完給我,那我去跟他講,叫他錢早撥下來」;附表編號23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張清枝於94年8月24日告知被告張瑞伯:「我們那個美時的喔,下個月一號我會跟你換人,因為那個莊先生離職了」,被告張瑞伯又問到:「那個事情你再跟委員講一下」,被告張清枝答稱:「我跟他講了,他說OK」,張瑞伯:「可以是嗎,那是什麼樣的方式?」,張清枝:「我給你單據啦,我應該是一次湊齊給你,你公司可以一次補十萬嗎?」、張瑞伯:「可以」、「收據的話…開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附表編號32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張瑞伯向被告連香君稱:「我委員那邊本來是有一個名字給你報那個嘛喔?」、連香君:「對」、張瑞伯:「因為那個人離開了,那現在我要換另外一個人,那我是要再給你他的身分證字號,還有…」、「他資料給我了,我再傳給你」,並向旁人鄭小姐稱:「他現在要換一個人喔,九月份,他等一下傳真過來」等內容以觀,顯見被告張瑞伯、張清枝均明知,美時公司給付被告莊正宏之薪資自94年8月由2萬元調高至4萬元,於同年9月起則更換助理為吳道明,但8月至12月增加之2萬元合計10萬元部份,不匯入莊正宏帳戶,直接給付現金,再由黃健庭臺東服務處提出收據核銷,被告黃健庭對此方式亦表同意。因此,被告張清枝稱:「因為黃健庭有告訴我美時公司每月進來變成4萬元,所以我才會知道」、「在張瑞伯與我前述通話後,我有向黃健庭委員報告此事,黃健庭後來有將其在外交際應酬之消費單據給我,再由我將該等消費單據寄給張瑞伯轉交美時公司」等語(見中檢95年度偵字第18201號卷一第78頁反面),參以附表編號53、54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黃健庭稱張清枝有東西要交給張瑞伯,張瑞伯即委由同事「建賢」去向黃健庭取,嗣「建賢」回電給被告張瑞伯稱:「委員的東西我拿到了,有一個是美時的發票…」。故而,就美時公司增加每月2萬元助理薪資,5個月合計10萬元給付現金,再由被告黃健庭消費取得美時公司統一編號之收據後,彙整由被告張瑞伯轉交美時公司核銷,被告黃健庭既有經手,自不得諉稱不知10萬元之來源。

⑼又被告黃健庭於本院準備程序辯稱:被告張瑞伯曾於98年8

月間交付10萬元現金,是張瑞伯友人或企業界朋友要贊助臺東地方活動或公益社圈,由我代為捐助云云(見本院卷一第

23 2頁反面)。惟承前所述,被告張瑞伯與張清枝討論之按月增加2萬元合計10萬元之現金,係由被告張清枝將黃健庭交際應酬之單據交給張瑞伯轉交美時公司核銷,業經被告張清枝報請被告黃健庭同意,且黃健庭消費時自須報出美時公司統一編號據以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被告黃健庭自不得諉稱不知前揭10萬元之來源。況依附表編號20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張瑞伯原本提議:「他用現金撥給我們,如果沒有單據的話,看委員那邊,就是基金會那邊用捐贈的方式也可以」,但被告張清枝答稱:「應該是不行,因為那個錢要進去」、「就是錢要進去才有收據出來啊」,可見前述10萬元並非用於捐助目的,被告黃健庭所辯顯與事實不合。再觀諸附表編號27所示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被告張瑞伯於94年8月25日上午10時50分許,向被告張清枝稱:「我今天就會把那個當中的兩萬的部分,我會交給委員,這幾個月我會陸續,他們都會直接給我,我就交給委員」,張清枝詢問:「那我再把收據給你,有沒有要哪個月份?」,張瑞伯回答:「沒有,不用,到年底前湊到十」,可見被告張瑞伯並非1次交付10萬元予被告黃健庭,而係逐筆交付,而核銷單據則從8月至12月逐筆湊齊10萬元。對照附表編號25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張瑞伯確於同日稍早即94年8月25日上午10時46分許,先撥打電話與被告黃健庭聯繫稱:「委員,歹勢(台語),你有馬上要出去嗎?」,黃健庭答稱:「我這邊還有客人要來,我還在等」,張瑞伯:「這樣,OK,那我把『資料』送進去給你這樣」,當時被告張瑞伯之通話基地台位置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可以推知被告張瑞伯與黃健庭約定後、啟程前往立法院之前,撥打電話告知被告張清枝將會交付現金2萬在給黃健庭,並囑咐蒐集單據供美時公司核銷之事,即屬合理。縱證人張瑞伯於本院作證時稱:不記得通訊監察譯文中伊向黃健庭所稱之「資料」為何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42頁反面),亦不能排除被告張瑞伯於交付其他資料之際,併同交付2萬元現金。

⑽承上所述,被告林清泰、連香君於94年8 月間,多次委託被

告張瑞伯、黃健庭向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詢問進藥及價格之事,而美時公司自94年6 月起給付被告黃健庭助理薪資2萬元,且自94年8月起增加2 萬元,二者間是否具有對價關係?被告黃健庭雖辯稱:美時公司支持伊理念云云。惟審諸附表編號l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張瑞伯稱:「幫美時弄了那麼多事情,結果這樣,一個月才領兩萬塊,實在不划算」,附表編號4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張瑞伯向被告連香君稱:「他的印象裡面是,美時的事情我們幫他們辦那麼多了,結果拿的是最少這樣」、「你跟副總講,就算不到五萬,也不要差太多這樣啦,這樣委員也比較,因為我不曉得後續的事情要怎樣,但是你跟副總講真的一定要提高,不然我以後叫他打電話辦事情,他可能會不太願意啦」(其餘詳如前述),是被告張瑞伯、林清泰、連香君均認知美時公司按月給付助理薪資2 萬元乃被告黃健庭向各醫院關說之對價,倘被告黃健庭對此2 萬元不滿意,恐會不願意出面關說。因此,證人林清泰於本院證稱:「因為張瑞伯說有些事情要幫我們處理,所以每個月要給他2 萬元」、「因為張瑞伯提議的,我們有拜託張瑞伯處理銷售上或推廣上的事情,張瑞伯說他透過立委去幫忙,所以要提供立委助理」、「因為我們在做生意時有些招標或醫院有人要跟我們競爭,都有去找立委或民代關說,所以我希望有立法委員可以當擋箭牌,我們的生意做得還順利,所以我們資助黃健庭的國會助理」、「因為張瑞伯跟我說他是替委員傳話、幫委員做事」(見本院卷三第193至194頁反面)與證人連香君於本院證述:「(問:你向檢察官說美時公司按月支付黃健庭助理的薪水2萬元、4萬元,是想說有1 個立委當公司的顧問,如果有問題可以請立委出面處理,是否如此?)是」(見本院卷三第201 頁反面)等語,亦可得證美時公司按月給付黃健庭助理薪資,是出於被告黃健庭之立法委員身分得以幫美時公司出面遊說,並非支持臺東地方事務。被告黃健庭此部分辯解,亦無可採。

⑾此外,前揭美時公司給付莊正宏、吳道明之薪資,匯入莊正

宏、吳道明在華南商業銀行臺東分行帳戶後,由被告張清枝負責保管、使用該2 帳戶之存摺、印章,依被告黃健庭之指示,領取帳戶內款項使用,此經證人即共同被告張清枝向檢察官具結證述明確(見中檢95年度偵字第18201號卷一第100至111頁),復觀諸扣案吳道明帳戶存摺內頁明細中「95-01~05」、「現金支」、「81,000」欄旁,鉛筆手寫註記: 「健庭現金」等字,此外,並無其他款項提領文出(見中檢95年度偵字第18201號卷二第219至220 頁);再審諸扣案黃健庭臺東服務處現金簿,其上記載94年6月30日支出、7月20日支出、8月29日支出「莊正宏薪資」「30,000元」、9月19日支出、10月19日支出、11月30日支出、12月29日支出「吳道明薪資」「8,000」、鉛筆註記「95/1」支出「吳道明28,000」、95年3月29日支出、4月27日支出、5月23日支出、6 月20日支出「吳道明薪資」「28,000」等不實事項(見中檢95年度偵字第18201 號卷三第55至69頁;扣案物編號24、27現金簿各1冊;本院卷八第212 至221頁),此等薪資金額顯與美時公司匯入莊正宏、吳道明帳戶之金額不符,尤其服務處記載現金支出之吳道明薪資金額,少於美時公司匯入吳道明帳戶之金額,足堪佐證該等莊正宏、吳道明帳戶之金額,顯非實際用於給付渠2 人之薪資,僅係掩飾給付目的而已。適可佐證美時公司按月給付2萬元、4萬元之對象非莊正宏、吳道明薪資之用,而係被告黃健庭長期為其遊說之報酬。

⑿再被告張清枝既然持有莊正宏、吳道明之存摺、印章,並將

上開內容記載於臺東服務處之現金簿,依常情,殊無可能就款項差額之緣由不知情,是其上開所辯,顯屬無據。又被告張清枝就美時公司匯款至莊正宏、吳道明帳戶內款項,未將各該金額正確記載於其業務執掌之帳冊中,是倘若無被告黃健庭及張瑞伯之授意或指示,張清枝實更無可能將上開不實內容登載於現金簿中。

⒀綜上,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黃健庭、張瑞伯受被告林清泰

、連香君之委託,出面向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詢問美時公司藥品之進用及價格問題,而自94年6月至7月,按月收取美時公司給付之助理薪資2萬元,並自同年8月起至95年6月止,按月收取美時公司給付之助理薪資4萬元(94年8月至12月,其中之2萬元係以現金交付),共計48萬元(計算式:2×2+4×11=48),作為遊說之代價。又被告黃健庭、張瑞伯、張清枝明知上開匯入莊正宏、吳道明帳戶之款項實際上並非其2人之薪資使用,且張清枝未將美時公司按月匯入上開2帳戶之款項翔實記載於其業務執掌之帳冊中,其3人自應共同負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至公訴人雖認美時公司係給付至95年7月,惟依扣案之黃健庭臺東服務處現金簿,僅記載「吳道明薪資」至95年6月20日(見扣案物編號24現金簿1冊、本院卷八第221頁),遍查本院相關卷證資料,亦未見美時公司確有於95年7月再行匯款之證據,自應認美時公司所匯款之期間為94年6月至95年6月,附此敘明。

⒁承上所述,美時公司匯入莊正宏、吳道明帳戶之金額,既非

實際聘用莊正宏、吳道明之薪資支出,此為被告黃健庭、張瑞伯、連香君所明知,則被告黃健庭、張瑞伯委由被告連香君,將此等薪資支出之不實事項,由被告連香君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記入其業務上掌管之帳冊,並開立扣繳憑單等情,亦臻認定。再美時公司以莊正宏、吳道明分別於94、95年度在美時公司薪資所得各為24萬元之扣繳憑單,進而於95年6月1日、96年5 月30日分別持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而行使之,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美時公司於94年、95年分別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6萬元、6萬元,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102 年10月14日財北國稅審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八第31、149 頁),是被告黃健庭、張瑞伯、連香君幫助美時公司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事實,足堪認定。

五、關於事實欄一㈣,即羿盛公司生產之藥品行銷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部分:

㈠訊據被告黃健庭辯稱:⒈伊有聽過羿盛公司,羿盛公司長期

在人力、物力支持伊,但伊從未因此就羿盛公司藥品向醫院關說;⒉94年10月陳慶利透過被告張瑞伯還是他自己拿給伊10萬元,伊並不清楚,但確實有這10萬元,但伊已將該筆款項拿回服務處作為服務地方之用,因此被告張清枝方詢問被告張瑞伯10萬元要寫誰,被告張瑞伯才說寫梁素連,這就是梁素連收據的始末,而伊不認識梁素連;⒊林正烽確係羿盛公司支付薪水贊助伊服務處之助理,伊與張清枝依此製作報表,並非業務上登載不實或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云云(見本院卷一第233頁、本院卷四第41至43頁)。

㈡訊據被告張瑞伯固承認就梁素連部分有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幫助梁素連逃漏稅捐等犯行,惟矢口否認就林正烽有何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等犯行,辯稱:林正烽確實係被告黃健庭之助理,並由羿盛公司支付其薪資,而94年10月羿盛公司亦曾請伊轉交10萬元予被告黃健庭,但如何報帳渠並不清楚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15頁反面)㈢訊據被告張清枝辯稱:係被告張瑞伯告知伊梁素連的名字,

伊開立健康家庭基金會的收據,伊並無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或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35頁正反面)。

㈣訊據被告顏秀婷辯稱:⒈林正烽之資料係張瑞伯交付,伊從

未到過臺北辦事處,僅依張瑞伯交付之資料製作薪資報表,伊係信任張瑞伯之指示辦理;⒉羿盛公司自94年1 月起至同年5月止,按月交付3萬元予張瑞伯,再經黃健庭轉交予林正烽,作為助理薪資,是林正烽係羿盛公司之員工,且有收受薪資之事實,則伊據以製作扣繳憑單並登入帳冊,並無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可言(見本院卷一第134至135頁、本院卷四第20頁反面)。

㈤被告黃健庭、張瑞柏、張清枝、顏秀婷不爭執事項如下:(

見本院卷二第18頁)⒈羿盛公司負責人陳慶利為答謝被告張瑞伯平日協助該公司向

各醫院進行遊說藥品採購,乃於94年10月間,交付現金10萬元予被告張瑞伯,並轉交給被告黃健庭。

⒉被告黃健庭於94年1 月起,將其服務處助理林正烽之基本資

料交給被告張瑞伯,被告張瑞伯再轉交予羿盛公司之會計被告顏秀婷,並由被告張瑞伯指示被告顏秀婷,按月申報羿盛公司給付林正烽3萬元薪資,至94年5月止。

⒊羿盛公司自94年5 月起,另以支付交際費項目作帳,每月支付5萬元現金予被告張瑞伯,至95年6月為止。

⒋被告張瑞伯提供梁素連之基本資料,由被告張清技開立財團

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10萬元之不實捐贈收據後,再郵寄予被告張瑞伯進而轉交被告梁素連,梁素連即持以申報94年度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㈥此部分爭執事項如下:

⒈黃健庭有無於94年1 月間,開始親自或透過被告張瑞伯向臺

北、臺中榮民總醫院等多家醫療院所遊說,要求該等醫院採購羿盛公司經銷之藥品?⒉陳慶利代表羿盛公司交付被告張瑞伯、轉交被告黃健庭之10

萬元款項(不爭執事項㈤1),是否為答謝被告黃健庭平日協助該公司向各醫院進行遊說藥品採購之對價關係,而被告黃健庭、張瑞伯接續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所共同收受之不法利益?或者,陳慶利係因與被告黃健庭家族間2 代交情,純粹贊助被告黃健庭之地方服務經費?⒊被告顏秀婷是否明知林正烽實係被告黃健庭服務處之助理,

而非羿盛公司員工?⒋上述羿盛公司給付林正烽之現金、顏秀婷以交際費作帳之現

金(前揭不爭執事項㈤2、3),是否均透過被告張瑞伯取得現金後,交給黃健庭收受?⒌被告黃健庭、張瑞伯、顏秀婷是否共同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羿盛公司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而為前揭(前揭不爭執事項㈤2)不實申報林正烽薪資之行為?⒍前揭(不爭執事項㈤4)以梁素連名義申報之10萬元,係被

告張瑞伯收受羿盛公司或派頓公司給付之款項?⒎被告黃健庭、張清枝是否與被告張瑞伯共同基於業務上登載

不實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知悉或參與被告張瑞伯提供梁素連作為人頭之幫助逃漏稅捐行為(前揭不爭執事項㈤4)?㈦經查:

⑴就羿盛公司關係企業廣立達公司帳冊記載上林正烽自94年1

月起至5月止,按月支出薪資3萬元一節,為被告黃健庭、張瑞伯、顏秀婷所不爭執,且有羿盛公司資料光碟、廣立達有限公司薪資明細表附卷可參(見中檢95年度他字第3764號卷第8 至12頁),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⑵又林正烽是否於94年1月至5月間實際為被告黃健庭之助理,

並由於廣立達公司支付其薪資等情,依證人即被告顏秀婷於偵查中證稱:「羿盛公司係我先生姚志勇與陳慶利等人合資設立」、「羿盛公司總公司在高雄市,另在臺北有設辦事處,臺中市則聘請溫憲輝負責臺中榮總藥品藥務,主要營業項目為藥品買賣,董事長為陳慶利,總經理為我先生姚志勇,副總經理為張瑞伯,負責督導臺北的業務總公司經理兼業務為黃進福,臺北辦事處經理為張建賢,總公司另聘有小姐陳秀茹,業務朱瑋承,臺北辦事處另聘有小姐林淑惠,業務陳俊豪、謝秉燊」、「93、94年間張瑞伯曾提供「林正烽」的人頭帳戶給我作薪資費用的帳,我自94年1月開始即每個月轉帳3萬元至張瑞伯國泰世華銀行臺北某分行的帳戶」、「是陳慶利、姚志勇及張瑞伯3人一致同意後,再由姚志勇要我做的」、「後來陳慶利、姚志勇及張瑞伯3人又一致同意調高到5萬元,我即每月5、20日分2次匯款2或3萬元至張瑞伯國泰世華銀行臺北某分行的帳戶」等語(見中檢95年度他字第3764號卷第136至142頁),是依顏秀婷之證述可知,依羿盛公司之組織架構及人員編制,羿盛公司(或其子公司廣立達公司)均未提到「林正烽」,或有贊助黃健庭之員工存在,反而於偵查中證稱:「(問:前述你每個月匯給張瑞伯3萬元【後增至5萬元用途為何】?)我只知道是要由張瑞伯轉交給黃健庭,目的是希望日後有需要黃健庭幫助時能有一個有力幫手」等語(見中檢95年度他字第3764號卷第139頁);並參酌附表編號62、64、65均係被告張瑞伯與羿盛公司「楊小姐」對談之內容,均係關於羿盛公司就林正烽部分應如何報帳之事項,又證人張瑞伯於調查局時陳稱,就林正烽之薪資部分報帳係由身為羿盛公司會計之被告顏秀婷所製作等語(見中檢95年度偵字第18201號卷二第164頁),此部分亦為被告顏秀婷所不爭執,復依證人顏秀婷於偵查中證稱羿盛公司之組織架構於人員編制中,亦未提及除自己之外有何管理帳務事項之「楊小姐」,顯見如附表編號62、64、65通訊監察譯文中與被告張瑞伯對談之羿盛公司「楊小姐」應為被告顏秀婷之誤載,再依常情被告顏秀婷於羿盛公司中並非單純之會計,而係羿盛公司總經理姚志勇之配偶,而亦能瞭解之所以匯款至上開帳戶之緣由,係希望被告黃健庭日後能幫忙等情,是林正烽是否確實如被告黃健庭選任辯護人所稱,係屬羿盛公司(或廣立達公司)所進行之派遣至被告黃健庭服務處擔任助理一事,已屬有疑。

⑶被告黃健庭雖辯稱:「林正烽是我的朋友,而且是幫我作選

民服務,所以羿盛公司的贊助款就支應林正烽的開支」等語(中檢96年度偵字第23511 號卷第47頁),核與證人林正烽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確實有在94年1月至5月間擔任黃健庭之助理,負責在香港幫忙黃健庭採購三節禮品、鄉親來香港或廣州有些服務項目,或者幫忙選民服務,而伊因為自己生意的問題,有拓展業務之需求,故主動跟黃健庭表示無法再幫他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12頁反面至213頁)之內容相符。

惟參酌附表編號62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張瑞伯於94年9月27日上午10時2分許,向被告顏秀婷表示:「上次那個4、

5 月我有跟你講說,委員(即被告黃健庭)他不是有一個人頭,林正烽嗎」、「我有跟你說,如果我們有給他報薪水的話,要再多給他6 %的退休金嗎」、「後來我就跟你講說,那就不要報他的薪水,直接給委員就好了嘛,對不對」、「就是以前我們給委員的錢,委員給我們一個人頭報薪資這樣,那4、5月我有跟你講說,他,因為7 月份實施退休金新制,他報薪資要多6 %給他嘛,那我們就不要報嘛」;顏秀婷答稱:「所以現在就不報薪資嘛!所以現在就直接撥錢就是了嘛」;張瑞伯復答稱:「對,可是最近都有打幾通,有人要找他(即林正烽)的呢,他是不是出去有跟人家講說他在這邊工作還是怎樣因為我問的時候,對方都是不講」;顏秀婷答稱:「他應該是不會去講才對」、「那我跟委員講一下,我跟臺東辦公室講一下好了」。附表編號63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張瑞伯於同日時9 分許,與被告張清枝聯繫,同時詢問之前有請黃健庭提供人頭給羿盛公司,但從7 月開始有人打電話至羿盛公司要找該人頭,張清枝隨即表示「莊正宏,我們還給他了啊」,同時詢問張瑞伯羿盛公司現在是否還有作薪資,張瑞伯則答稱:「以後羿盛公司都不供應人頭,直接以公司用費用方式處理,由張瑞伯拿現金給黃健庭」,兩人進而討論該人頭究竟為莊正宏抑或他人,經張瑞伯提醒,張清枝才知悉美時公司及羿盛公司分別有不同之人頭帳戶,羿盛公司的是由黃健庭給張瑞伯的,係黃健庭的朋友,即在香港做生意的林大哥。附表編號64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張瑞伯於同日時14分許,經被告顏秀婷而得知該名人頭係「林正烽」,至於作帳到何時,顏秀婷表示要再查一下。附表編號65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顏秀婷再與張瑞伯聯繫,顏秀婷表示公司幫該名人頭係作帳到5月,而張瑞伯則詢問:「後面那幾個月都全部做『5』是不是?我們是『3』嘛」,顏秀婷則詢問張瑞伯該問題係指何意,張瑞伯答稱:「本來給委員(即黃健庭)3萬對不對」、「後來給他『5』嘛」,同時詢問顏秀婷後來做到該名人頭身上也是做到有「5」,顏秀婷則回覆只有做到3而已。是依附表編號63所示通訊監察譯文,提供林正烽名義予羿盛公司者,即為被告黃健庭之事實,足堪認定。又羿盛公司(或廣立達公司)支付之金額亦自94年5月開始按月從3萬元提高至5萬元,亦與附表編號64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相符,故應可確知羿盛公司(或廣立達公司)之所以在94年6月開始不再以薪資方式作帳,而改以交際費之方式核銷之理由,即如附表編號62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張瑞伯與顏秀婷之對話內容,係因94年7月將實施勞退新制,而倘若繼續以薪資作帳,則將使羿盛公司(或廣立達公司)須額提撥出6%至林正烽之退休金帳戶,因此方改以交際費之名目進行核銷,更足徵林正烽證稱係因伊有自己生意的問題,故於94年6月開始不再擔任黃健庭助理云云不足採信,再依同一則通訊監察譯文中,被告張瑞伯與顏秀婷再就有人打電話至羿盛公司找林正烽之狀況進行討論,倘若林正烽確實為羿盛公司贊助被告黃健庭之助理,羿盛公司大可請詢問者直接聯繫黃健庭臺東服務處之人員,卻反而由被告顏秀婷與被告張瑞伯討論就該狀況應如何處置,實與常情有違,更可證明林正烽實質上並未擔任黃健庭之助理,而僅係提供帳戶之人頭,故被告黃健庭之辯護人所稱林正烽係由羿盛公司(或廣立達公司)所派遣支援黃健庭擔任助理云云,更屬無據,亦足徵被告顏秀婷就林正烽僅係人頭一事應屬知情,是其辯稱不知情云云,應為臨訟卸責之詞,殊無可採。綜上,可見羿盛公司陳慶利、姚志勇雖指示顏秀婷以「林正烽薪資支出」之科目填製帳冊,然此筆自94年1月起至5月止,按月3萬元之款項,及自94年6月起匯入張瑞伯帳戶之支出,實際給付對象係被告黃健庭。亦即,羿盛公司關係企業廣立達公司支出之前揭款項,顯非如帳冊內所載之「薪資支出」及「交際費」,而應為對被告黃健庭之捐贈款。

⑷又97年8 月13日修正前政治獻金法第11條第2 款規定立法委

員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10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 日止」,查第六屆立委任期立法委員之任期自94年2月1日起至97年1 月31日止,而第六屆立委選舉投票日93年12月11日、第七屆立委選舉投票日為97年1月12日,經立法院秘書長99年7月29日臺立院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中央選舉委員會99年7 月29日中選務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在卷足憑(見本院卷三第280、282頁),則被告黃健庭於94年1月至95年6月間,不得收受政治獻金,自不得以「政治獻金」科目報銷。

⑸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

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67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商業會計法第33條明定:「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因此,被告黃健庭、張瑞伯、顏秀婷既不爭執林正烽自94年1月起至5月止,按月領取羿盛公司3 萬元薪資,但實際上林正烽並非羿盛公司聘僱之員工而僅係人頭等情,則羿盛公司會計人員顏秀婷在關係企業廣立達公司之帳冊上記載林正烽「薪資支出」一項,並於94年6 月起至95年6月止,按月改以交際費5萬元之名目作帳,進而製作財務報表,自與商業會計法對於帳冊及財務報表製作之真實性要求,顯相違背。因此,被告黃健庭、張瑞伯、陳慶利、姚志勇明知上情,仍指示顏秀婷為如上之填製行為,自該當明知為不實事項而記入帳冊,並製作羿盛公司94、95年度之財務報表(即損益表與資產負債表,見本院卷八第143至146頁),使財務報表發生不正確之犯行甚明。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黃健庭所按月收取之款項係自94年1月起至95年7月止,惟本院業於98年6月8日準備程序中,經公訴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同意,並整理不爭執事項(即上開不爭執事項㈤2、3,見本院卷二第18頁),自應認公訴檢察官已就原起訴書所載之時間更正為94年1月起至95年6月止,附此敘明。

⑹又羿盛公司以林正烽於94年度在羿盛公司薪資所得15萬元(

即94年1月至5月,計算式:3×5=15)及交際費35萬元(即94年6 月至12月,計算式:5×7=35);95年度交際費30萬元(即95年1至6月,計算式:5×6=30), 進而於95年5月25日、96年5 月18日分別持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而行使之,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羿盛公司於94年、95年分別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4萬9,336元、6,739元,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2 年8月16日財高國稅苓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八第12至17、142至146頁),是被告黃健庭、張瑞伯、顏秀婷幫助羿盛公司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事實,足堪認定。

⑺再者,關於羿盛公司給付黃健庭10萬元款項,經被告張瑞伯

以梁素連名義,捐贈予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由被告張清枝開立其業務上所職掌之不實捐贈收據1 張,是被告張瑞伯涉犯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業據被告張瑞伯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一第115 頁反面至第116 頁),而梁素連亦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審理中自白,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80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且有梁素連名義之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收據1張在卷可稽(見中檢95年度偵字第18201號卷三第369頁),復核附表編號78、79、80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足證羿盛公司董事長陳慶利、姚志勇要求被告張瑞伯轉交10萬元予被告黃健庭,顯非梁素連出錢捐款予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之事實,應堪認定。至於被告黃健庭雖否認犯罪,惟被告黃健庭經被告張瑞伯轉交10萬元款項,既明知係羿盛公司之捐助款(見中檢96年度偵字第23511號卷第45、46頁),卻未直接告知張清枝開立羿盛公司捐助款之收據,反而指示張清枝詢問被告張瑞伯如何記帳核銷,與前述丁美玲、游麗慧之模式相同,是被告黃健庭對於被告張瑞伯以人頭名義開立收據之手法,應屬知情。因此,被告黃健庭就開立梁素連名義捐款之不實收據,不能諉稱不知情,亦應與被告張瑞伯共同負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又被告黃健庭、張瑞伯、張清枝既均知梁素連並非實際捐贈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而由基金會之會計張清枝填載由其業務上所職掌不實捐贈收據,自應共同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規定。再梁素連持上開不實收據以申報渠其之94年度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使其得以逃漏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稅1萬3,000元等情,亦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99年8月31日中區國稅竹南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四第149至151頁),是被告黃健庭、張瑞伯、張清枝幫助梁素連逃漏綜合所得稅之事實,足堪認定。

六、綜上所述,被告黃健庭等人之上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叁、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查被告黃健庭、張瑞伯、張清枝、連香君、顏秀婷行為後,刑法部分修正條文於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令有刑罰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準此,本件被告黃健庭、張瑞伯、張清枝、連香君、顏秀婷所犯違反稅捐稽徵法之罪,無論於刑法修正前、後,均有刑法總則之適用。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比較時應就各個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經查:

⒈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刑為1銀元以上,而有

關銀元與新臺幣之折算標準,訂有「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罰金以1銀元折算3元新臺幣。而95年7月1日起,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將罰金刑提高為新臺幣1,000 元以上,並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前後規定之刑度,應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之規定對被告等人較為有利。

⒉被告等人行為時,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28條規定: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28條規定之共同正犯,基於個人責任原則及法治國人權保障,限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者(含共謀共同正犯),排除「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之類型,是修正後之共同正犯之可罰性要件之範圍業已限縮。惟本件情形,被告係直接參與從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不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成立共同正犯,比較適用新舊法,此部分之結果並無不同,應適用新法。

⒊刑法法第31條第1 項原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

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就身分犯之共同正犯部分,將實施更改為實行,僅係法條用語之修正,但擬制身分之共同正犯刑度修正為「得減輕其刑」,較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等人。

⒋被告等人行為後,修正後之刑法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

。而本件被告等人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認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應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而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則所犯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此部分以修正前規定較有於被告黃健庭、張瑞伯、張清枝、連香君、顏秀婷。

⒌被告等人行為後,修正後之刑法已刪除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

。本件被告等人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二者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應從一重處斷;而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二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此部分以舊法規定較有於被告黃健庭、張瑞伯、張清枝、連香君、顏秀婷。

⒍經綜合全部罪刑而為比較結果,此部分被告等人之行為,新

法之規定非有利於被告等人,揆諸上揭說明,就此部分涉及新舊法比較適用事項,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一體適用被告等人行為時之修正前規定。

⒎另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雖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並自

同年5 月26日起施行,然被告所犯連續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第5 款犯行之行為終了日為95年6月間,斯時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第5款業已修正公布,本案自應逕行適用行為終了時即修正後之商業會計法,併此敘明。

⒏再稅捐稽徵法第43條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0月

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為「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2項為:「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修正後之第1項規定為:「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為:「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3 項為:「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觀諸前開規定,係將原條文第1 項之前段及後段,修正為第1項及第2項,而原條文之第2項則修正為第3項,應僅屬項次變更,無論依修正前、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規定,二者規定適用之結果並無不同,對被告而言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規定,併此敘明。

二、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677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係對於逃漏稅捐之教唆或幫助行為所特設之專條,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此如2 人以上者同犯該條之罪,應不排除共同正犯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51號參照)。

㈠就事實欄一㈠部分,核被告黃健庭、張瑞伯、連香君所為,

均係犯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就事實欄一㈡部分,核被告黃健庭、張瑞伯、張清枝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就事實欄一㈢部分,核被告黃健庭、張瑞伯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核被告連香君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核被告張清枝所為,係犯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就事實欄一㈣部分,核被告黃健庭、張瑞伯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記入帳冊罪、同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即填載不實捐贈收據部分)、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2 罪、核被告顏秀婷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記入帳冊罪、同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核被告張清枝所為,係犯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即填載不實捐贈收據部分)、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㈡就被告黃健庭部分,因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規定原含有業務

上登載不實之本質,為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是就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不另論罪(即事實欄一㈣)。再被告黃健庭係以被告顏秀婷記載不實之事項記入羿盛公司及廣立達公司之帳冊,進而由被告顏秀婷製作羿盛公司之不實財務報表,是上開記入帳冊之行為,僅為製作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階段行為,當為製作不實財務報表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被告黃健庭先後多次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事實欄一㈡、㈢、㈣)、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事實欄一㈠、㈡、㈢、㈣),犯罪構成要件均相同,應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爰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均以連續犯論以一罪。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與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均係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又被告黃健庭、張瑞伯及顏秀婷就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部分,雖僅被告顏秀婷屬羿盛之會計職責而有身分或特定關係,而被告黃健庭、張瑞伯則無,惟被告黃健庭、張瑞伯既與具有此等身分或特定關係者共同實行犯罪,則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以共同正犯論。

㈢就被告張瑞伯部分,因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規定原含有業務

上登載不實之本質,為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是就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不另論罪(即事實欄一㈣)。再被告張瑞伯係以被告顏秀婷記載不實之事項記入羿盛公司及廣立達公司之帳冊,進而由被告顏秀婷製作羿盛公司之不實財務報表,是上開記入帳冊之行為,僅為製作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階段行為,當為製作不實財務報表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被告張瑞伯先後多次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事實欄一㈡、㈢、㈣)、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事實欄一㈠、㈡、㈢、㈣),犯罪構成要件均相同,應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爰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均以連續犯論以一罪。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與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均係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又被告張瑞伯、黃健庭及顏秀婷就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部分,雖僅被告顏秀婷屬羿盛之會計職責而有身分或特定關係,而被告張瑞伯、黃健庭則無,惟被告張瑞伯、黃健庭既與具有此等身分或特定關係者共同實行犯罪,則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以共同正犯論。

㈣就被告張清枝部分,其先後多次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即事

實欄一㈡、㈢、㈣)、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即事實欄一㈡、㈣),犯罪構成要件均相同,應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爰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均以連續犯論以一罪。再被告張清枝連續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連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間,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論處。又被告張清枝、黃健庭、張瑞伯間,就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

㈤就被告連香君部分,其先後多次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即事實

欄一㈠、㈢),犯罪構成要件均相同,應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爰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連續犯論以一罪。又被告連香君、黃健庭、張瑞伯間,就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

㈥就被告顏秀婷部分,因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規定原含有業務

上登載不實之本質,為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是就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不另論罪。再被告顏秀婷記載不實之事項記入羿盛公司及廣立達公司之帳冊,進而由被告顏秀婷製作羿盛公司之不實財務報表,是上開記入帳冊之行為,僅為製作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階段行為,當為製作不實財務報表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與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係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至公訴意旨認被告顏秀婷明知林正烽並非羿盛公司員工而於94年1月至4月間開立不實之會計憑證即「扣繳憑單」(見本院卷十第118 頁),而認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惟扣繳憑單係證明全年度支付薪資及代為扣繳綜合所得稅之情形,是屬徵繳雙方課徵與申報綜合所得稅之依據,並非造具記帳憑證,屬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製作之文書,而非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原始憑證,是此部分容有誤會,惟被告顏秀婷卻係將該不實事項記入帳冊,且均屬同一條款之規定,爰不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又被告顏秀婷、黃健庭、張瑞伯就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部分,雖僅被告顏秀婷屬羿盛之會計職責而有身分或特定關係,而被告黃健庭、張瑞伯則無,惟被告黃健庭、張瑞伯既與具有此等身分或特定關係者共同實行犯罪,則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以共同正犯論。

三、量刑部分㈠爰審酌被告黃健庭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記入帳冊之方式幫助他

人逃漏稅捐之行為,影響國家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公平性,且其幫助逃漏稅之金額已如前所述,當應予以嚴懲,更慮及被告黃健庭犯罪後仍飾詞狡辯,未知悔悟,是其態度難謂良好,及被告黃健庭犯罪之動機、目的、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㈡爰審酌被告張瑞伯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記入帳冊之方式幫助他

人逃漏稅捐之行為,影響國家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公平性,且其幫助逃漏稅之金額已如前所述,當應予以嚴懲,更慮及被告犯罪後僅坦承部分犯行,未知悔悟,是其態度難謂良好,及被告張瑞伯犯罪之動機、目的、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㈢爰審酌被告張清枝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記入其業務所職掌之帳

冊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影響國家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公平性,且其幫助逃漏稅之金額已如前所述,當應予以嚴懲,更慮及被告張清枝犯罪後仍飾詞狡辯,未知悔悟,是其態度難謂良好,及被告張清枝犯罪之動機、目的、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㈣爰審酌被告連香君連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影響國家

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公平性,且其幫助逃漏稅之金額已如前所述,當應予以嚴懲,惟其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衡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㈤爰審酌被告顏秀婷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記入帳冊之方式幫助他

人逃漏稅捐之行為,影響國家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公平性,且其幫助逃漏稅之金額已如前所述,當應予以嚴懲,更慮及被告顏秀婷犯罪後猶飾詞狡辯,未知悔悟,是其態度難謂良好,及被告顏秀婷犯罪之動機、目的、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末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2分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黃健庭、張瑞伯、張清枝、連香君、顏秀婷上開犯行之犯罪時間,均係於96年4 月24日之前,且其等所犯,均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各款所定不予減刑之情形,茲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規定,均減其刑期2分之1。又因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最高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幣值後,為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而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黃健庭、張瑞伯、張清枝、連香君、顏秀婷,爰就被告等人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乙、無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健庭係立法院第六屆立法委員,為依據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被告張瑞伯係羿盛公司,臺北分公司業務副總經理,對外則為被告黃健庭未支薪之國會助理;被告林清泰係美時公司之副總經理;被告張清枝係立法委員黃健庭臺東服務處、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董事長黃健庭)、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理事長陳怜燕,係黃健庭之妻)之會計,上開4人均為從事一定業務之人。另同案被告游麗慧(業經本院於102年4月19日以102年度簡字第1184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減為拘役25日確定)係張瑞伯之女朋友;同案被告丁美玲(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7年12月12日以97年度審訴字第274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減為拘役20日確定)係美時公司之業務專員,與張瑞伯係多年同事;同案被告梁素連係張瑞伯之弟張瑞章之前妻,後3人均為納稅義務人。

㈠93年9 月間,美時公司副總經理即被告林清泰、處長即被告

連香君等2 人,透過被告張瑞伯請求被告黃健庭利用立法委員之身分,向退輔會遊說,將美時公司生產製造之「飛得順」、「雅努麻」等藥品列入退輔會94年度常備用品聯標品項中,以使該會所屬之各榮民體系醫院能採購使用。黃健庭接受上述請託後,即將美時公司所交付之「飛得順」、「雅努麻」等藥品之相關資料,置放在蓋印有「立法委員黃健庭」及「立法委員黃健庭國會辦公室」章戳之立法院牛皮紙袋內,透過退輔會國會聯絡組,將上述資料交給當時退輔會第六處處長劉文健,劉文健乃轉交給退輔會第六處第一科專員林勝義,並指示林勝義找當時負責彙整各榮民體系醫院所提報新藥之竹東榮民醫院進行提報該等藥品之作業,林勝義乃於竹東榮民醫院藥師沈昇至退輔會第六處洽公時,將上述黃健庭之立法院牛皮紙袋當面交給沈昇,並向沈昇表示該等藥品資料是長官交辦,也是立法委員推薦的藥品,要求沈昇將該等資料攜回竹東榮民醫院辦理提報新藥給退輔會進行審核之作業。沈昇取得上述資料後,返回竹東榮民醫院交給當時藥劑科主任彭鐵舜,由彭鐵舜提交竹東榮民醫院藥事委員會進行形式審核通過後,於93年10月26日,將美時公司「飛得順」、「雅努麻」等藥品列入新藥品項提報給退輔會,再由退輔會於94年6 月間,召開「年度藥品進用審查會」審核通過後,將上述藥品列入退輔會聯標品項中。惟被告黃健庭接受美時公司請託對退輔會遊說,並順利讓美時公司之上開藥品列入聯標品項後,竟違背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6條「立法委員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不得涉及財產上利益之期約或接受」之規定,與張瑞伯共同基於利用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透過被告張瑞伯陸續於94年7月5日,向美時公司收取16萬4,744元、8月8日收取14萬540 元、9月6日收取10萬2,105元、10月4日收取11萬2,611元(其中2 萬元醫事檢驗費係被告張瑞伯先墊支,由張瑞伯扣除),共計50萬元之不法利益,均由張瑞伯提領後,拿至立法委員辦公室當面交給被告黃健庭。被告黃健庭收取上述款項後,即指示其不知情之臺東服務處主任周良珍,將服務處於94年1 月至8月間,向益佑商行購買海尼根啤酒作為選民服務金額6萬3,449元之消費,由不知情之益佑商行會計邱德綺於94年9月間,開立買受人為「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發票,由周良珍交給被告黃健庭後,黃健庭再於94年9 月20日,轉交被告張瑞伯,再由張瑞伯連同其平日消費之發票一起提供給美時公司之被告連香君,由該公司不知情之會計將該不實發票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納入該公司94年7、8、9、10 等月份之會計憑證內進行不實核銷。因認被告黃健庭、張瑞伯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項第3款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或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5 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罪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被告連香君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嫌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㈡「派頓化學製藥股份有公司」(下稱派頓公司)實際負責人

吳寬仁,於94年7 月間,為使該公司製造之「多肌樂」藥品能順利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更名為「得舒服錠」,藉以提高中央健保局所核定的健保給付價格,吳寬仁乃找美時公司之副總經理即被告林清泰居間介紹被告黃健庭助理被告張瑞伯,希望透過被告黃健庭立法委員身分向衛生署進行遊說,以使行政院衛生署能儘速核發派頓公司「得舒服錠」之許可證。惟被告張瑞伯與被告黃健庭在無任何遊說作為下,被告黃健庭、張瑞伯、林清泰等3 人,竟基於上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接續犯意聯絡,在行政院衛生署於94年7 月13日,核發派頓公司上述藥品許可證後,要求派頓公司支付40萬元之不法利益。吳寬仁乃透過協助派頓公司辦理許可證之顧問胡素華,於94年9 月22日,匯款40萬元至被告張瑞伯之國泰世華天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被告張瑞伯除於94年9 月27日,將仲介費用10萬元匯給被告林清泰外,其餘30萬元款項均提領後,直接送至立法委員辦公室交給被告黃健庭。另派頓公司取得「得舒服錠」許可證後,為使中央健保局能依吳寬仁所指定之每顆6.3 元核定該藥品之健保給付價,乃再次透過被告林清泰要求張瑞伯,以被告黃健庭名義,向中央健保局進行遊說,被告張瑞伯乃於94年10月3 日,撥打電話至中央健保局,找專員兼任藥材小組組長陳尚斌,並以黃健庭立法委員辦公室名義,向陳尚斌進行遊說,希望其能以每顆6.3 元之價格,核定派頓公司「得舒服錠」之健保給付價。經陳尚斌同意後,中央健保局乃於94年10月12日,核定「得舒服錠」為6.3元(成本價為1.3元)後,吳寬仁遂再次透過胡素華匯款40萬元至張瑞伯之前述帳戶內,被告張瑞伯除再次匯款20萬元給被告林清泰作為仲介費外,其餘20萬元亦提領後直接送至立法委員辦公室交給被告黃健庭,總計被告黃健庭利用其擔任立法委員之身分,前後共向吳寬仁收取50萬元之不法利益(另30萬元則由被告林清泰收取)。

在被告黃健庭收取上述款項後,被告張瑞伯即提供游麗慧、丁美玲等2 人之基本資料給黃健庭及其臺東服務處會計被告張清枝,被告黃健庭、張瑞伯、張清枝即共同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另游麗慧、丁美玲則基於逃漏稅捐之各別犯意,在游麗慧、丁美玲未實際捐贈之情形下,被告黃健庭、張瑞伯即分別指示張清枝如何作帳及開立捐贈證明,由被告黃健庭取得游麗慧捐贈予擬參選人黃瑞華5萬元、陳皆興3萬元及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2 萬元,丁美玲捐贈予擬參選人李建智3萬元、施向青5 萬元、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1萬元、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1 萬元等收據,並交由被告張清枝郵寄給被告張瑞伯轉交游麗慧、丁美玲等2 人,作為申報其等94年度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致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徵收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黃健庭、張瑞伯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項第3款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或同條例第6條第1 項第5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罪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被告林清泰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 項第3款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或同條例第6條第1 項第5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罪嫌、被告張清枝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

㈢被告黃健庭於94年間,開始親自或透過被告張瑞伯向臺北、

臺中榮民總醫院、屏東安泰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等多家醫療院所遊說,要求該等醫院採購美時公司之藥品後,

2 人仍基於上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黃健庭乃借用其臺東服務處助理莊正宏在華南商業銀行臺東分行所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交予明知莊正宏未實際在美時公司任職之被告連香君,提供美時公司自94年6 月間起,開始以莊正宏之名義,不實申報每個月2 萬元之薪資。另於94年8 月間,被告黃健庭再透過被告張瑞伯要求美時公司提高支付薪資為每個月4萬元。至94年9月間,莊正宏離職,被告黃健庭乃改為借用其臺東服務處助理吳道明在華南銀行臺東分行所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交予共同有上開犯意聯絡之被告連香君,提供美時公司每個月不實申報4 萬元薪資使用。上述莊正宏、吳道明等帳戶之存摺、印章均由張清枝保管、使用,直至95年7 月間止,被告黃健庭共計向美時公司收取48萬元不法利益。因認被告黃健庭、張瑞伯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 項第3款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或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5 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罪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嫌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與被告連香君部分)、被告連香君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嫌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被告張清枝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嫌。

㈣被告黃健庭於94年1 月間,開始親自或透過被告張瑞伯向臺

北、臺中榮民總醫院等多家醫療院所遊說,要求該等醫院採購羿盛公司經銷之藥品後,2 人仍基於上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被告黃健庭乃借用其友人林正烽給羿盛公司作為不實申報薪資之人頭,由被告黃健庭將林正烽之基本資料交由被告張瑞伯,再轉交予羿盛公司會計之被告顏秀婷。而被告顏秀婷明知林正烽非羿盛公司員工,仍自94年

1 月間起,接受被告張瑞伯指示,開始每個月由顏秀婷向羿盛公司申報林正烽之薪資,撥由被告黃健庭、張瑞伯等2 人收取3萬元。迨94年5月間,羿盛公司取消使用林正烽名義不實申報薪資,再由被告顏秀婷基改以支付交際費項目作帳,提高為每個月支付被告黃健庭5 萬元,上述款項均透過被告張瑞伯以現金當面交給被告黃健庭,直至95年7 月間,被告黃健庭共計向羿盛公司收取約80萬元之不法利益。另羿盛公司負責人陳慶利為答謝被告黃健庭平日協助該公司向各醫院進行遊說藥品採購,乃於94年10月間,透過被告張瑞伯交付10萬元給黃健庭,被告黃健庭、張瑞伯、張清枝又共同基於業務登載不實、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張瑞伯提供梁素連之基本資料,由黃健庭指示其臺東服務處會計張清枝開立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10萬元之收據。因認被告黃健庭、張瑞伯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項第3款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或同條例第6條第1 項第5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罪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與被告張清枝)、被告張清枝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按刑事訴訟法第,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之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資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其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而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4年台覆字第10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關於美時公司「飛得順」、「雅努麻」藥品列入退輔會94年度常備用品聯標品項部分:

⒈訊據被告黃健庭辯稱如甲、貳、二、㈠。

⒉訊據被告張瑞伯辯稱如甲、貳、二、㈡。

⒊此部分之爭執事項為:被告黃健庭有無與被告張瑞伯共同接

受美時公司請託對退輔會遊說,而違背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6條「立法委員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不得涉及財產上利益之期約或接受」之規定,透過被告張瑞伯提領後,拿至立法委員辦公室當面交給被告黃健庭,而陸續收取上述共計50萬元之不法利益?(即不爭執事項㈣2,詳見甲、貳、二、㈣、⒉)或者,上述50萬元係美時公司交付被告張瑞伯個人之藥品推廣費而與被告黃健庭立委服務處無關?又,被告張瑞伯是否於94年8 月、10月各交付10萬元、20萬元現金予被告黃健庭,告知係友人請求以被告黃健庭名義代為捐助贊助地方活動或公益社圈,被告黃健庭不知該筆現金來源?⒋經查,本院認定被告張瑞伯受美時公司林清泰、連香君之請

託後,轉知被告黃健庭,被告黃健庭即授意被告張瑞伯,以黃鏡峯曾任退輔會副主委之人情,透過時任退輔會第六處處長之舊識劉文健,促使美時公司「飛得順」、「雅努麻」得以順利通過退輔會94年度常備用品聯標品項之審查,並收取美時公司50萬元作為請託代價之事實(理由詳前甲、貳、二、㈤以下),惟被告黃健庭與被告張瑞伯共同接受美時公司請託對退輔會遊說,是否已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6條,而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或同法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罪嫌。

⒌次查:

⑴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 款所稱「職務上之行為」,

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權責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亦即指其權限範圍內之事項,而不違背其義務責任者而言…又其所謂「職務上之行為」,則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最高法院103 年度臺上字第1581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憲法第2 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依憲法本文之設計,我國憲政體制係採代議民主,其後雖歷經多次修憲,惟憲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並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 項第1款規定,有質詢權、邀請備詢權。又立法院組織法第2 條規定: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其職權之行使,另以法律定之。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立法院行使之職權包括:議案審議、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本案行為時,尚無此規定)、聽取報告與質詢、同意權之行使、覆議案之處理、不信任案之處理、彈劾案之提出、罷免案之提出及審議、文件調閱之處理、委員會公聽會之舉行、行政命令之審查、請願文書之審查、黨團協商等職權。從而,立法委員代表人民行使憲法賦予立法院所行使之職權,俾貫徹代議民主之政治結構,並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又立法委員為維護國會尊嚴,確立倫理風範及行為準則,健全民主政治發展,並依國會自律原則,於88年1月12日(91年1月25日修正),參照英、日、美、澳、德等國立法例自行訂立「立法委員行為法」(於88年1月25日公布;另遊說法於96年7月20日制定,同年8月8日公布,自公布後1 年施行),以規範立法委員共同之行為準則。觀諸該法之內容包括明確界定立法委員關係人之範圍;立法委員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之最高原則、從事政治活動之倫理準繩及應負之政治責任;違反理性問政及維護議場、會議室秩序之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構之職務;立法委員待遇支給之標準;立法委員行使職權受他人強暴、脅迫等,得有受治安機關保護之規定;立法委員在遊說法制定前,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不得涉及財產上利益之期約或接受;立法委員非依法律,不得收受政治捐獻;立法委員應堅守利益迴避原則、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得主動調查利益迴避之議案;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立法委員之程序及處分內容等等規定可知,「立法委員行為法」僅係立法委員義務與基本權利、利益迴避、倫理基本規範等概括性抽象法律,性質上屬陽光法案之一環,並非與立法委員執行職務有直接關係之法令,且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基於代議民主制度,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應以立法委員因遊說所從事之特定行為是否屬其職權之行使而判斷立法委員是否行使其職務上之行為,要難率認立法委員之職權包括「遊說」在內(最高法院103年度臺上字第1327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本件被告黃健庭、張瑞伯所遊說之對象係退輔會,被告2 人

行為時之廢止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103年1月29日廢止)第1 條「為統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事宜,特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直隸行政院。」、同法第2 條「本會掌理下列事項:一、退除役官兵輔導之綜合規劃;二、退除役官兵之服務、照顧及救助;三、退除役官兵之就養、養護及權益;四、退除役官兵之就學、就業及職業訓練;五、退除役官兵之就醫、保健及長期照護;六、退除役官兵之退除給付發放;七、所屬服務、安養、職業訓練、醫療、事業、勞務及農場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八、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輔導事項。」,是退輔會所職掌之事務,應與身為立法委員之黃健庭依憲法、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所賦予之職權無涉,而退輔會決定採購何品項之藥物,亦非黃健庭本於上下隸屬關係,基於立法委員之法定職權所能發揮之體系上實質影響力所及。被告黃健庭、張瑞伯雖接受美時公司之委託,使退輔會於94年間採購美時公司之藥品等事宜,被告張瑞伯因此收受50萬元報酬,並由被告張瑞伯將該款項轉交被告黃健庭等情。然身為立法委員之黃健庭,受人民委託對政府遊說,乃代議民主政治制度所衍生之爭取選民選票方法之一,縱黃健庭上開所為符合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5條規定之遊說,並因此遊說行為收取對價而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6條之規定,除應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相關規定移付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外,應無從因此即謂黃健庭上開「遊說」行為,屬於憲法所賦予立法委員得行使之職權,而論以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⑶再按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 項第5款規定:「對於非主

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所稱「違背法令」之「法令」,係指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產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至其違背法令,是否限於執行職務時所應遵守之法令,抑漫無限制,即一般屬於道德性、抽象性或與職務無直接關係之義務法令亦包括在內,貪污治罪條例雖無明確規定,然依其修正意旨及保障公務員適法之職權行使,當指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所應遵守之法令。至規制公務員忠實義務、服從義務、保密義務、保持品位義務、執行職務義務、迴避義務、善良保管義務及不為一定行為義務等有關公務員倫理基本規範之概括性抽象法律,縱然違反,固有悖於官箴,僅是否構成應依該法懲處之事由,難認即有刑事上違法性(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931、314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立法委員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6條規定,如上所述,僅屬立法委員義務與基本權利、利益迴避、倫理基本規範等概括性抽象法律,性質上屬陽光法案之一環,並非與立法委員執行職務有直接關係之法令,並非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 項第5款所稱之「法令」,自亦不能以該罪相繩。

⑷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 項第5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

事務圖利罪,係以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並因而獲得不法利益,為其構成要件,且無處罰未遂犯之特別規定。是該罪屬於結果犯(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6592號判決意旨參照)。

①查退輔會進用藥品作業流程部分如下:退輔會須成立各級榮

民醫院藥品進用審查委員會,召集人由本會第六處處長擔任,並由各榮總院長暨藥劑部主任及榮院院長中指定4 人;另聘藥學專家學者3 人擔任委員,並視每次會議需要邀適當人員列席,同時由第六處承辦人擔任執行秘書,其任務為:一、研討本會現行藥品進用之管理及政策。二、審查各級榮院提報及刪除之藥品品項。三、審查年度招標藥品品項及廢標品項之處理。四、其他相關事項之討論處理。而開會時間,以每年定期開會2 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再申請新藥作業流程,首由各醫院相關之專科醫師提出申請,經由該院藥事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並檢附藥品許可證、醫學中心近3 年內採購1年以上之採購證明或衛生署核發之BA/BE試驗合格證明文件等資料報會,經退輔會之「各級榮民醫院藥品進用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列入本會各級榮民醫院常備藥品單價標標單辦理集中採購,決標後各院自行依醫療需求進用,修正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級榮民醫院藥品進用作業要點第2點、第3點分別定有明文(業已分別於99年4月7日、102年11月15日修正)。

②是依上開退輔會之進藥流程,首先是由各醫院相關之專科醫

師提出申請,經過該院藥事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退輔會,再經退輔會之「各級榮民醫院藥品進用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列入退輔會各級榮民醫院常備藥品單價標標單辦理集中採購,決標後各院自行依醫療需求進用等事實,應堪認定。惟不論各醫院或退輔會之藥審會均係採委員會制,即須經由表決後而方得決議是否須進用該藥品,今本院雖認定被告黃健庭、張瑞伯雖確實有向退輔會遊說進用美時公司之藥品「飛得順」、「雅努麻」之事實,惟不論竹東榮民醫院或退輔會,均已符合上開藥品進用作業要點之規範流程(見中檢95年度偵字第18201號卷四第5 至16頁、本院卷二第188至

206 頁)決議是否進用誠如前開所述,仍須經由藥審會進行決議後方得確知,又遍查本件卷證,亦未見被告黃健庭、張瑞伯有何遊說竹東榮民醫院或退輔會其他委員,或是同時有其他藥商之相同療效藥品與美時公司之藥品競爭之事證,縱被告2 人確有向劉文健為請託,並對退輔會進行遊說,惟亦未能確保美時公司之上開藥品得以經退輔會決議進用,況退輔會於94年所決議採購之「飛得順」、「雅努麻」2 項藥品,其等當時單位之健保價格分別為2.7元、126元,而最後之採購價格則為2.35元、109.62 元,此有退輔會103年11月13日輔醫字第0000000000B 號函暨附相關採購資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九第125至125-2頁),是最後採購價格亦低於健保價格,而未見有何顯然圖利美時公司之情形。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 項第5款之圖利罪,其性質既屬結果犯,自應以有圖利之結果為其要件,本件既未見有何圖利美時公司之結果,亦未見退輔會決議進用、採購美時公司上開藥品之結果與被告黃健庭之遊說間有何因果關係,則自難以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圖利罪規定予以相繩。

⑸綜上所述,既無證據證明被告黃健庭犯罪,亦不能認被指為

共犯貪污之張瑞伯犯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以資證明被告黃健庭、張瑞伯2 人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認不能證明被告2 人犯罪,惟因此部分與被告黃健庭、張瑞伯就所犯之幫助逃漏他人逃漏稅捐罪間,均有方法、目的裁判上一罪之牽連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⑹又公訴意旨雖被告黃健庭、張瑞伯亦分別涉犯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云云。然按商業會計法第2 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謂……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標明如不屬於該法所稱之商業,即無該法之適用,縱然其會計憑證、文件等資料,有不實記載之情形,除該當其他犯罪構成要件(例如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文書罪)外,無以違反商業會計法罪責相繩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286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以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為其成立要件。而所謂「商業負責人」之定義,依同法第4 條所定,應依公司法第8條、商業登記法第9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又其所指之帳冊,係指商業會計法第20條至第23條所定之帳簿而言。苟非該等帳冊,縱有不實之填製記載,除成立他罪名外,尚難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396號、94年度臺上字第555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法第215條之罪,以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其成立要件。故如非從事業務之人,而係普通人使不知情之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之事項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因刑法就此並無處罰明文,依罪刑法定原則,自無從逕依該法條論罪。從而,刑法第215 條之罪,應認有排斥普通人成立間接正犯理論之適用,此觀同法第213條與第214條之關係,其意甚明。(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5125號、88年度臺上字第3116號、97年度臺上字第2915號、第678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作為犯,必該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業務上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文書之積極行為,始得成立,若僅明知其為業務上應登載之事項而故不為登載之消極不作為,除視其情形,或成立其他罪名外,自難成立該罪(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6778號、85年度臺上字第108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院雖已認定被告連香君確有於要求美時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填製不實事項於會計憑證或帳冊中,惟被告連香君於美時公司之職稱為業務處長,依其自述職務範圍乃為美時公司綜理機關醫院用藥之推廣與銷售業務等語(見中檢95年度聲搜字第51號卷第34至35頁、本院卷十第148 頁反面),然遍查本件相關卷證,均無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連香君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及其職務範圍係與會計業務相關,且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亦無從成立間接正犯,故被告連香君既無從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罪,則被指稱為共犯之被告黃健庭、張瑞伯亦難以上開規定相繩,又此部分依公訴意旨係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記入帳冊罪嫌、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與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均有方法、目的裁判上一罪之牽連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㈡關於派頓公司「多肌樂」向衛生署申請更名為「得舒服綻」、向中央健保局申請核定價條給付價6.3元部分:

⒈訊據被告黃健庭堅詞否認有何為派頓公司向衛生署遊說並收

受賄賂之犯行,辯稱:⑴據派頓公司實際負責人吳寬仁、胡素華、美時公司林清泰向本院證述,3 人均與伊不相識,從未接觸聯繫,故吳寬仁透過林清泰介紹、委託張瑞伯向衛生署、中央健保局進行催促遊說之事,伊無從得知亦未參與;⑵又吳寬仁委由胡素華於94年9 月22日、10月18日匯款各40萬元,匯入張瑞伯國泰世華銀行天母分行帳戶後,張瑞伯旋於94年9 月27日、10月20日匯予林清泰各10萬元、20萬元,因此張瑞伯於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提領現金60萬元交予伊,即非事實;⑶且觀諸通訊監察譯文可知,胡素華匯予張瑞伯之80萬元係由其2人拆分,伊不知情;至於張瑞伯所稱美時公司贊助伊服務處助理之薪資自94年8月起至12月止,每月增加2萬元,制改為合併1次10萬元贊助之地方款,似由此提撥,但張瑞伯未告知伊上情;⑷張瑞伯於94年10月間,表示其友人及企業界朋友願意贊助地方服務或公益社圈,而先後交付伊10萬元、20萬元款項,伊即交給服務處會計張清枝,由張清枝聯繫張瑞伯,分別捐贈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鄉鎮市長擬參選人施向青、李建智、陳皆興、黃瑞華,倘係伊職務上收受之不法所得,豈有開立捐贈收據之必要;⑸捐贈人名梁素連、游麗慧、丁美玲則由張瑞伯告知張清枝據以開立收據,伊信以為真,據張瑞伯向本院證稱:該筆20萬元、10萬元向其自己捐助,但未告知伊是何人所捐等語(見本院卷四第37至39頁)。

⒉訊據被告張瑞伯固坦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幫助游麗慧逃漏稅捐之犯行、收受派頓公司分別所交付之40萬元(其中10萬元交付林清泰)、40萬元(其中20萬元交付林清泰),惟堅詞否認有何遊說及收受賄賂之犯行,辯稱:上開款項係派頓公司請伊處理有關衛生署及健保局之事情,因伊做藥品工作已17、18年,並在該業別建立一些人脈,但伊並未利用被告黃健庭之關係為之,亦與被告黃健庭服務處的人無關係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15頁反面至第116頁)。

⒊訊據被告林清泰固坦承收受由吳寬仁交付被告張瑞伯所轉交

給伊之10萬元、20萬元之2筆款項,惟堅詞否認有何收受賄賂之犯行,辯稱:上開款項係因美時公司與羿盛公司已來往多年,很多生意上的事情吳寬仁都會詢問伊,伊也會幫忙他,包括介紹被告張瑞伯,故吳寬仁因感謝伊才給予之款項,且因吳寬仁擔心其員工知悉他感謝伊,伊又認識被告張瑞伯,吳寬仁亦想感謝被告張瑞伯之幫忙,故吳寬仁方將款項匯給被告張瑞伯,再請被告張瑞伯將其中款項轉交給伊,並非因為伊於94年9月或同年10月間幫他處理特別的事情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19頁反面)。

⒋綜上,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整理此部分不爭執事項如下:

⑴吳寬仁係「派頓化學製藥股份有公司」(下稱派頓公司)之

實際負責人,於94年7 月間,為使該公司製造之「多肌樂」藥品能順利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更名為「得舒服錠」,藉以提高中央健保局所核定的健保給付價格,吳寬仁乃找時任美時公司副總經理之被告林清泰居間介紹被告張瑞伯,期使行政院衛生署能儘速核發派頓公司「得舒服錠」之許可證。

⑵吳寬仁透過協助派頓公司辦理許可證之顧問胡素華,於94年

9 月22日匯款40萬元至被告張瑞伯開設之國泰世華天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張瑞伯除於94年9 月27日,將其中10萬元匯給被告林清泰外,其餘30萬元由被告張瑞伯提現。

⑶嗣派頓公司取得「得舒服錠」許可證後,為使中央健保局能

依吳寬仁所指定之每顆6.3元核定該藥品之健保給付價,再次透過被告林清泰要求被告張瑞伯,向中央健保局進行遊說,被告張瑞伯乃於94年10月3日,撥打電話至中央健保局,找專員兼任藥材小組組長陳尚斌進行遊說,希望其能以每顆

6.3元之價格,核定派頓公司「得舒服錠」之健保給付價。經陳尚斌同意後,中央健保局乃於94年10月12日核定「得舒服錠」為6.3元(成本價為1.3元)。

⑷吳寬仁又於94年10月間,透過胡素華匯款40萬元至張瑞伯前

揭國泰世華天母分行帳戶內,被告張瑞伯除匯款20萬元給被告林清泰外,其餘20萬元亦提領現金。

⑸被告張瑞伯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

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明知游麗慧、丁美玲未實際捐贈款項,乃提供游麗慧、丁美玲之基本資料予黃健庭臺東服務處會計即被告張清枝,並指示被告張清枝填載游麗慧捐贈予擬參選人黃瑞華5萬元、陳皆興3萬元及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2萬元、丁美玲捐贈予擬參選人李建智3萬元、施向青5萬元、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1萬元、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1 萬元等不實捐贈證明,並製作不實帳目登載;張清枝並郵寄上開不實捐贈證明予被告張瑞伯,被告張瑞伯再轉交給游麗慧、丁美玲,游麗慧、丁美玲乃分別基於逃漏稅捐之個別犯意,持上開不實收據以申報渠2 人之94年度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致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徵收管理之正確性。

⒌此部分爭執事項如下:

⑴吳寬仁有無請求被告張瑞伯利用被告黃健庭之立法委員名義

,向衛生署進行遊說,以順利達成上述(不爭執事項5⑴)取得更名許可證之目的?或者,被告張瑞伯係運用個人人脈關係,向衛生署進行遊說,與黃健庭立委服務處無關?⑵被告黃健庭、張瑞伯就派頓公司「多肌樂」更名為「得舒服

錠」之事,有無實際向衛生署進行任何遊說作為?⑶被告黃健庭、張瑞伯、林清泰是否共同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

賄賂之犯意聯絡,於行政院衛生署94年7 月13日核發派頓公司藥品更名之許可證後,由被告張瑞伯匯款10萬元予被告林清泰、另提領30萬元現金直接送至立法委員辦公室交給被告黃健庭,而共同收取(不爭執事項5⑵)合計40萬元之不法利益?⑷被告張瑞伯是否以立法委員黃健庭之名義,向中央健保局進

行上述(不爭執事項5⑶)核定「得舒服錠」健保給付價為

6.3元之遊說?⑸被告黃健庭是否知悉或同意被告張瑞伯以立法委員黃健庭辨

公室之名義,進行上述遊說行為?⑹被告黃健庭、張瑞伯、林清泰是否共同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

賄賂之犯意聯絡,於行政院衛生署94年10月12日核定派頓公司「得舒服錠」之價格為6.3元後,由被告張瑞伯匯款20萬元給被告林清泰,並提領其餘20萬元現金直接送至立法委員辦公室交給被告黃健庭,而共同收取(不爭執事項5⑷)合計40萬元之不法利益?⒍經查:

①前揭不爭執事項,有行政院衛生署94年7 月13日衛署藥字第

0000000000號書函(見中檢95年度偵字第18201號卷二第255頁)、中央健康保險局94年9月2日健係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中檢95年度偵字第18201號卷二第201頁)、中央健康保險局94年8月22日便條1張(見中檢95年度偵字第18201 號卷二第202 頁)、中央健康保險局94年10月12日健保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明細表(見中檢95年度偵字第18201 號卷二第255至237頁即中檢95年度他字第3764號卷第18至19頁)、得舒服錠原料94年至95年進存記錄2張、多肌樂錠製造命令1份(製造批號0165)、得舒服錠製造命令1份(製造批號0366)、得舒服錠製造命令1份(製造批號0566)派頓公司與衛生署往來公文l批(見中檢95年度偵字第18201號卷一第50至54頁附扣案物)、中央健康保險局98年11月23日函暨98年9月22日行政院衛生署令、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多肌樂」及「得舒服錠」2種藥品之健保給付價格乙案之說明、西藥許可證查詢系統關於「多肌樂」及「得舒服錠」之資料、簽於醫務管理處、臺灣派頓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94年7月15日台派字第0715號書函、中央健康保險局94年9月2日健保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灣派頓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94年9月28日台派字第0928號書函及附件、中央健康保險局94年10月12日健係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明細表(見本院卷二第145至207頁)、胡素華之彰化銀行永春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見中檢95年度偵字第18201號卷二第258至259頁即中檢95年度他字第3764號卷第20至21、35至36即104至106頁)、胡素華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2張(見95年度他字第3764號卷第32至34即101至103頁即中檢95年度偵字第18201號卷二第260至261頁)、林清泰之高雄銀行文化中心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見中檢95年度偵字第18201號卷二第216至217頁)、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94年度分類帳簿、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收據8張(見中檢95年度偵字第18201號卷一第84至95頁、中檢95年度偵字第182卷三第

358、363頁),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②就衛生署94年7 月13日核准派頓公司「多肌樂」更名為「得

舒服錠」部分,被告黃健庭、張瑞伯均否認有向衛生署進行遊說,而證人謝誌航即當時衛生署藥政處第四科副審查員固證稱曾多次接獲胡素華電話詢問派頓公司藥品許可證變更登記事項,惟表示其未與被告張瑞伯、黃健庭有何接觸等語(見中檢95年度偵字第18201號卷四第45頁),證人吳寬仁、胡素華於調查局均證稱:胡素華聯繫張瑞伯之翌日或隔2日,更名申請就通過了(見中檢95年度他字第3764號卷第27、98頁),顯見吳寬仁及胡素華2人均不認為被告張瑞伯就此更名變照之事有何助力,惟縱然如此,吳寬仁仍要求胡素華於94年9月22日匯款40萬元予張瑞伯,以資酬謝,俾利將來可再請託,亦經其2人證述明確(見中檢95年度他字第3764號卷第28至29、99頁);張瑞伯再於94年9月27日匯出10萬元予林清泰,作為居間介紹之費用。嗣就中央健保局核定「得舒服錠」之健保給付價一事,乃經吳寬仁、胡素華再次請託被告張瑞伯向中央健保局詢問以確保價格,事後並由胡素華於94年10月18日匯款40萬元入被告張瑞伯國泰世華天母分行帳戶,張瑞伯再於94年10月20日匯出20萬元予林清泰,此據被告張瑞伯、林清泰、吳寬仁、胡素華於調查局時分別陳述明確(見中檢95年度他字第3764號卷第28至29、42、84至

86、98至100頁),復對照附表編號67至74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張瑞伯雖確有於94年9月28日上午11時44分許、9月30日上午11時54分許、10月3日下午4時42分許撥打電話至中央健保局找陳尚斌討論派頓公司申請核定「得舒服綻」健保給付價為6.3元之事,並傳真相關資料給陳尚斌;又依附表編號58、59、87、88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胡素華告知被告張瑞伯已匯入,張瑞伯再告知林清泰將匯入其帳戶,其2人再朋分款項之事實,亦堪認定。

③承上,被告林清泰介紹吳寬仁、胡素華向被告張瑞伯請託,

由被告張瑞伯出面向衛生署詢問「得舒服錠」更名變證、向中央健保局詢問「得舒服錠」核定健保給付價,事後吳寬仁透過胡素華匯款40萬元、40萬元予被告張瑞伯,張瑞伯再匯款10萬元、20萬元予被告林清泰,是其4人就請託及對價關係,應有意思合致。惟被告黃健庭是否明知上情且有參與、收受款項,不無疑義。

訊據被告黃健庭固辯稱:沒聽過派頓公司(見本院卷一第23

2 頁反面),而被告張瑞伯亦於偵查中多次陳稱:「其餘60萬元請我提領現金轉交給黃健庭委員」、「另外60萬元現金我提領後直接送到立法院黃健庭委員的辦公室給黃健庭本人」、「我只交60萬元給黃健庭。我記得是分2 次給黃健庭」、「其餘的60萬元我有交給黃健庭」云云(見中檢95年度他字第3764號卷第79、162至163、171頁),並經本院勘驗錄音光碟並製作勘驗筆錄無誤(見本院卷三第290至291頁反面)。惟觀諸國泰世華銀行天母分行函送被告張瑞伯帳戶明細資料顯示,被告張瑞伯分別於94年9月27日、10月20日分別匯出10萬、20萬元予林清泰(見本院卷一第219頁、本院卷三第206至207頁),而前開通訊監察譯文亦顯示被告張瑞伯曾匯款2筆給林清泰,故被告張瑞伯所餘款項應僅剩50萬元,而非60萬元,則被告張瑞伯陳稱,其提領60萬元給被告黃健庭云云,似與事實不符。

又被告張清枝雖曾於95年7 月19日在調查局時稱:被告黃健

庭告知被告張瑞伯於94年10月23日交付20萬元,並指示伊與張瑞伯聯絡如何作帳,張瑞伯遂要求依其提供之人名開立捐贈基金會之收據,但因當時適逢94年三合一選舉,伊遂問張瑞伯可否開立捐贈政治現金之收據來替代,伊則依張瑞伯之要求將該3萬元,分別開立游麗慧捐助2萬元、丁美玲贊助1萬元,不過黃健庭直至12月初才交給伊3萬元作帳核銷等語(見中檢95年度偵字第18201號卷一第76頁正反面),並有附表編號90、91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可資佐證;又公訴意旨所指:以游麗慧名義捐贈擬參選人黃瑞華5萬元、捐贈陳皆興3萬元、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2萬元、以丁美玲名義捐贈擬參選入李建智3萬元、施向青5萬元、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1萬元、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1萬元之時間,均於94年11、12月間,與派頓公司於94年10月18日匯款予被告張瑞伯之時間,相隔1個月以上,則此等收據之款項來源,是否即係派頓公司於94年10月18日匯給被告張瑞伯之20萬元,尚難遽予勾稽。況游麗慧及丁美玲均稱不知該等捐贈款項之來源(見中檢95年度偵字第18201號卷三第356、360頁)。則被告張瑞伯究有無將派頓公司匯入之40萬元、40萬元提領轉交被告黃健庭、何時轉交、轉交金額為何,均屬不明。又被告張瑞伯雖於附表編號71所示通訊監察譯文稱:「這裡

是黃健庭委員辦公室,我姓張」;附表編號73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亦稱:「我是黃健庭立委辦公室」,但並無如同附表編號33、34、42、51所示通訊監察譯文為美時公司向退輔會及所屬醫療院所關說藥品採購時稱:委員姊夫是藥廠副總經理云云。而如前所述,被告黃健庭與退輔會雖確有淵源,但就衛生署、中央健保局方面,遍查本件相關卷證,尚無證據證明被告黃健庭與有何人脈管道。復經立法院秘書長98年8月3日台立院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被告黃健庭曾參與財政委員會、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均與衛生署或中央健保局之業務無關,而被告黃健庭雖曾於94年2月25日起至95年1月13日之第六屆第1會期、第2會期,參與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負責審查衛生署議案、中央健保局之預算案,再經由立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結果,被告黃健庭於94年9至10月間之議事紀錄、質詢紀錄、發言紀錄,均無針對中央健保局預算之質詢或發言紀錄(見本院卷二第104至105頁、本院卷三第89至93頁)。此外,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張瑞伯有以被告黃健庭名義向衛生署關說或遊說,已如前述。從而,實無從逕予推認被告黃健庭對於被告張瑞伯為派頻公司詢問「得舒服錠」許可證更名及核定健保價格等事,有何如悉、參與或朋分款項。

再證入吳寬仁固證稱:「我想說認識一些立委,如果以後有

什麼事情拜託人家人家以後才會幫我的忙」、「我想要認識他們,改天有事情才能幫忙」、「以後如果有什麼事情,我想認識黃健庭立委,所以我那時候幫我關心不管有沒有怎樣,我還是想說給他們一些政治獻金」(見本院卷三第216 頁反面至218 頁),但吳寬仁、胡素華均無從得知被告張瑞伯是否有將80萬元全數轉交被告黃健庭,且實際上被告張瑞伯轉匯其中30萬元給被告林清泰,可見以此80萬元作為黃健庭之政治獻金,僅係吳寬仁單方之期待,被告張瑞伯是否確實進行轉交,尚無證據證明。

承上所述,被告張瑞伯有無將派頓公司給付之80萬元其中之

60萬元、或50萬元、或20萬元轉交被告黃健庭,尚屬不明,且被告黃健庭於此衛生署核准更名、中央健保局核准健保給付價之過程中,有何助力,亦無證據可佐。從而,實難僅以被告張瑞伯有如附表編號21所示通訊監察譯文,於94年8月24日向派頓公司經銷商濟源藥品有限公司董事長郭志明提及:「因為委員有講說,之前已經,都已經有處理一些了嘛,衛生署那邊也有在處理,然後保險局這邊我們也處理嘛…我覺得就是你們該處理的部分是不是也跟委員處理一下」、「因為委員有在問啦,我一直也覺得說,全部處理完當然一起是最好」、「我跟委員報告說我們接這個case我都沒有跟委員說多少錢,因為我們是站在好朋友的立場一定要幫忙」,遽予認定被告黃健庭應有參與。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黃健庭對於被告張瑞伯向中央健保局陳尚斌詢問「得舒服錠」健保給付價之事,有所知悉或參與,亦無證據證明被告黃健庭有收受被告張瑞伯轉交之派頓公司酬金,則被告黃健庭就被告張瑞伯之行為有無犯意聯絡,仍使本院存有合理之懷疑,自難認被告黃健庭有公訴意旨所稱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或圖利罪之犯行。既無證據證明被告黃健庭就此部分犯罪,即不能認被指為共犯貪污之張瑞伯、林清泰犯罪。

揆諸前揭說明,應為被告林清泰無罪之諭知。

惟就被告黃健庭、張瑞伯涉犯貪污罪嫌部分,因所犯之幫助

他人逃漏稅捐罪間,均有方法、目的裁判上一罪之牽連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另公訴意旨雖認被告黃健庭、張瑞伯、張清枝亦涉犯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云云。然查,被告張清枝雖自承係立法委員黃健庭臺東服務處、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之會計,並為上開單位管理帳務,為從事特定業務之人,被告黃健庭更為立法委員黃健庭臺東服務處、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之負責人,又被告張清枝亦經本院認定確有於開立不實捐贈收據之犯行(詳見甲、貳、三、㈤以下),惟被告張清枝所任職之上開機構,均屬非營利事業機構之財團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此觀其等之登記證明書及捐助章程自明(見本院卷十第202至213頁),並非屬商業會計法第2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商業」,故被告張清枝縱身為上開機構之會計而有開立上開不實捐贈收據之事實,然所開立之捐贈收據均非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再被告張清枝依被告黃健庭所交付之款項以游麗慧、丁美玲之名義捐贈與其他擬參選人部分,此部分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被告張清枝亦未就該不實部分填載於其業務範圍之表冊內,亦難認有何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惟被告張清枝以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之名義開立不實收據3 紙部分,則仍構成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綜上所述,被告張清枝既無從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罪,則被指稱為共犯之被告黃健庭、張瑞伯亦難以上開規定相繩,又此部分依公訴意旨係與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與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間,均有方法、目的裁判上一罪之牽連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㈢關於美時公司生產之藥品行銷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屏東安泰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部分:

⒈訊據被告黃健庭辯稱如貳、四、㈠。

⒉訊據被告張瑞伯辯稱如貳、四、㈡。

⒊此部分之爭執事項為:被告黃健庭有無與被告張瑞伯共同接

受美時公司請託,於94年間對向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屏東安泰醫院進行遊說,而違背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6條「立法委員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不得涉及財產上利益之期約或接受」之規定,自94年6月起至95年6月為止,透過不實申報支付服務處助理莊正宏、吳道明薪資之方式,合計向美時公司收取48萬元之款項?經查:

⒋就公訴意旨認被告黃健庭與張瑞伯遊說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屏東安泰醫院進行部分:

⑴按立法委員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在遊說法制定

前,依本法之規定。前項所稱對政府遊說,指為影響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決策或處分之作成、修正、變更或廢止所從事之任何與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人員之直接或間接接觸及活動;所稱接受人民遊說,指人民為影響法律案、預算案或其他議案之審議所從事之任何與立法委員之直接或間接接觸及活動,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本法所稱遊說,指遊說者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之行為。本法所稱遊說者如下:一、進行遊說之自然人、法人、經許可設立或備案之人民團體或基於特定目的組成並設有代表人之團體。二、受委託進行遊說之自然人或營利法人。本法所稱被遊說者如下:一、總統、副總統。二、各級民意代表。三、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正、副首長。

四、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第1項所定之人員,遊說法第2條亦定有明文。

⑵又遊說法雖係97年8月8日施行,惟其立法意旨均與立法委員

行為法第15條相同,即遊說之對象應限於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相關人員,惟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屏東安泰醫院均非屬上開規定所稱之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是顯與立法委員行為法及遊說法所稱之遊說對象不符,故縱被告黃健庭、張瑞伯確有遊說上開機構,惟仍無從據以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或圖利罪嫌相繩,併此敘明。

⒌本院認定被告黃健庭、張瑞伯受被告林清泰、連香君之委託

,出面向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遊說美時公司藥品之進用及價格問題,而自94年6月至7月,按月收取美時公司給付之助理薪資2萬元,並自同年8月起至95年6 月止,按月收取美時公司給付之助理薪資4萬元(94年8月至12月,其中之2 萬元係以現金交付),共計48萬元,作為關說或遊說代價之事實,應堪認定(理由詳前甲、貳、四、㈥以下),惟被告黃健庭與被告張瑞伯共同接受美時公司請託對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遊說,是否已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6條,而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 項第3款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

⒍次查:

⑴本件被告黃健庭、張瑞伯所遊說之對象係臺北榮民總醫院、

臺中榮民總醫院,被告2 人行為時之廢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組織規程(102 年10月30日廢止)第1 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為辦理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社會醫療服務、醫事人員訓練及醫學研究發展,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16條規定,設臺北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本院)。」、同法第2條:「本院職掌如下:一、關於退除役官兵病人之診斷治療事項。二、關於一般病人之診斷治療事項。三、關於專業及醫事人員教學之訓練事項。四、關於與學術研究機構醫學醫務之合作研究發展事項。五、關於身心障礙重建事項。六、關於榮民醫療體系之醫療技術支援及輔導事項。七、關於接受政府或民間機構委託經營其他醫療院所事項。」;廢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組織規程(

102 年10月30日廢止)第1 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辦理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社會醫療服務、醫事人員訓練及醫學研究發展,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16條規定,設臺中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本院)。」、同法第2 條:「本院職掌如左:一、關於退除役官兵病人之診斷治療事項。二、關於一般病人之診斷治療事項。

三、關於專業及醫事人員之訓練事項。四、關於與學術研究機構醫學醫務之合作研究發展事項。五、關於傷殘重建事項。六、關於榮民醫療技術支援及輔導事項。七、關於接受政府或民間機構委託經營其他醫療院所事項。」,是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所職掌之事務,均應與身為立法委員之黃健庭依憲法、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所賦予之職權無涉(理由同乙、三、㈣、⒈、⑵)。上開各家公立醫院決定採購何品項之藥物,亦非黃健庭本於上下隸屬關係,基於立法委員之法定職權所能發揮之體系上實質影響力所及。被告黃健庭、張瑞伯雖於94年間接受美時公司之委託,出面向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詢問美時公司藥品之進用及價格問題,並收受上開報酬等情,然無從因此即謂黃健庭上開「遊說」行為,屬於憲法所賦予立法委員得行使之職權,而論以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⑵至公訴意旨認亦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 項第5款之對於

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嫌,惟誠如前開所述,立法委員違法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6條規定,如上所述,僅屬立法委員義務與基本權利、利益迴避、倫理基本規範等概括性抽象法律,性質上屬陽光法案之一環,並非與立法委員執行職務有直接關係之法令,並非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 款所稱之「法令」,自亦不能以該罪相繩(理由同乙、三、㈣、⒈、⑵)。再查,臺北榮民總醫院與臺中榮民總醫院之進用藥品作業流程部分如下:

①臺北榮民總醫院部分:藥品之申請,應由醫療部科主要使用

單位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提出;惟主治醫師申請時,須先經直屬醫療科部主管核定後為之。申請人兼任藥事委員會當會期委員者,不得申請進藥。經藥劑部受理申請後,提報至藥事委員會備查。審查程序分為初審及複審,須經由藥事委員會決議通過,有93年11月29日修訂之臺北榮民總醫院申請進用常備藥品作業要點1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九第224頁反面至226頁反面)。

②臺中榮民總醫院部分:藥品之申請,應由專科醫師提出增列

常備藥品臨床試驗申請,由藥劑部收案後,送人體試驗委員會提審(初審、複審),經審核通過後送藥事小組審議,經審議通過後再送藥事委員會決議通過,有93年6月10日修訂之臺中榮民總醫院藥品進用申請作業辦法1紙在卷可佐。

③是依上開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之申請進藥流程

,首先是由各醫院相關之專科醫師提出申請,經過該院藥事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方進行採購等事實,應堪認定。惟不論各醫院藥事委員會均係採委員會制,即須經由表決後而方得決議是否須進用該藥品,今本院雖認定被告黃健庭、張瑞伯雖確實有向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遊說,使上開2醫院於94年間進用美時公司之藥品之事實,惟上開2 醫院,均已符合上開藥品進用作業要點之規範流程(見本院卷四第184至237、238至270、本院卷九第96至124、126至240 頁),且上開2 醫院決議是否進用美時公司之藥品,仍須經由其等藥事會決議後方得確知,又遍查本件卷證,亦未見被告黃健庭、張瑞伯有何遊說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其他委員或同時有其他廠商之相同療效藥品與美時公司之藥品競爭之事證,況臺北榮民總醫院藥事委員會於94年所決議新進用之Butaro nssal spray10mg/ml 2.5ml、Witgen tab 10mg,於同年新採購藥品Butaro nssal spray10mg/ml 2.5ml,再於95年間新採購藥品Witgen tab 10mg,又採購時Butaro nssal spray10mg/ml 2.5ml之自費價格為2,200元,採購價格為1,800元、Witgen tab 10mg之健保價格為30元,採購價格為25元;臺中榮民總醫院藥事委員會於於94年所決議新進用之Denosin 5mg、Arheuma 20mg、Butaro nasalspray 10mg/2.5ml、Basazyde 750mg,並於同年新採購藥品Denosin 5mg,再於95年間新採購藥品Arheuma 20mg、Butaro nasal spray 10mg/2.5ml 、Basazyde 750mg,又採購時Denosin 5mg之健保價格為12.2元,採購價格為6.1元、Arheuma 20mg之健保價格為126元,採購價格為70.12元、Butaro nasal spray 10mg/2.5ml之自費價格為2,200元,採購價格為1,800 元、Basazyde 750mg之健保價格為11.1元,採購價格為7.38元,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3 年11月11日北總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藥品採購資料、同院103年12月3日北總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委員會紀錄與進用藥品資料、臺中榮民總醫院103年11月7日中榮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藥品採購資料及相關會議紀錄、同院103年12月1日中榮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藥品採購資料及相關會議紀錄附卷可按(見本院卷九第96至110、111 至119頁反面、126至131、185至191頁),顯見其等最後採購價格亦低於健保或自費價格,而未見有何顯然圖利美時公司之情形。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圖利罪,其性質既屬結果犯,自應以有圖利之結果為其要件,本件既未見有何圖利美時公司之結果,亦未見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決議進用、採購美時公司上開藥品之結果與被告黃健庭之遊說間有何因果關係,則自難以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圖利罪規定予以相繩。

⑶綜上所述,既無證據證明被告黃健庭犯罪,亦不能認被指為

共犯貪污之張瑞伯犯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以資證明被告黃健庭、張瑞伯2 人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認不能證明被告2 人犯罪,惟因此部分與被告黃健庭、張瑞伯所犯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間,均有方法、目的裁判上一罪之牽連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⑷另公訴意旨雖認被告黃健庭、張瑞伯與連香君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嫌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云云,然查本院雖已認定被告連香君確有於要求美時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填製不實事項於會計憑證或帳冊中,惟被告連香君於美時公司之職稱為業務處長,依其自述職務範圍乃為美時公司綜理機關醫院用藥之推廣與銷售業務等語(見中檢95年度聲搜字第51號卷第34至35頁、本院卷十第148 頁反面),然遍查本件相關卷證,均無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連香君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及其職務範圍係與會計業務相關,且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亦無從成立間接正犯,故被告連香君既無從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罪,則被指稱為共犯之被告黃健庭、張瑞伯亦難以上開規定相繩,又此部分依公訴意旨係與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均有方法、目的裁判上一罪之牽連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⑸再公訴意旨亦認被告黃健庭、張瑞伯與張清枝均涉犯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或記入帳冊罪嫌云云,惟查,被告張清枝雖自承係立法委員黃健庭臺東服務處之會計,並為上開單位管理帳務,為從事特定業務之人,被告黃健庭更為立法委員黃健庭臺東服務處之負責人,又被告張清枝亦經本院認定確有將不實事項記入帳冊之犯行,惟被告張清枝所任職之上開機構,均屬非營利事業機構之財團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此觀其等之登記證明書及捐助章程自明(見本院卷十第202至213頁),並非屬商業會計法第2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商業」,故被告張清枝縱身為上開機構之會計而將不實事項記入帳冊之事實,然所記入之帳冊並非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帳簿及會計憑證,被告張清枝即無從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則被指稱為共犯之被告黃健庭、張瑞伯亦難以上開規定相繩,又此部分依公訴意旨係與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間,均有方法、目的裁判上一罪之牽連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㈣關於羿盛公司生產之藥品行銷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部分:

⒈訊據黃健庭、張瑞伯均不否認自羿盛公司領取前揭款項,惟

被告黃健庭辯稱:「羿盛公司每個月都固定給我一些經費,都是張瑞伯交給我的,每個月2至5萬元不等」、「羿盛公司非常支持我,陳慶利的母親我都叫她姑姑,羿盛公司確實有用這種方式贊助我,但我沒有因他的贊助而去關說」(見中檢96年度偵字第23511號卷第45、46頁),被告張瑞伯則稱:不知羿盛公司為何給付前揭款項予被告黃健庭(見中檢95年度他字第3764號卷第87、164頁)。據羿盛公司顏秀婷固稱:「(問:前述妳每月匯給張瑞伯3萬元【後增至5萬元】用途為何?)」我只知道是要由張瑞伯轉交給黃健庭,目的是希望日後有需要黃健庭幫助時,能有一個有力的幫手」(見中檢95年度他字第3764號卷第5頁),然未指明所謂「需要幫忙」及「有力的幫手」有何具體事項可供調查。再遍觀附表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均無對話是關於被告張瑞伯受陳慶利或姚志勇之託,向何機關單位關說羿盛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藥品。因此,難認被告黃健庭或張瑞伯有何遊說行為,作為前揭羿盛公司給付款項之對價。

⒉此外,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黃健庭有何職務上行為有

收受賄賂、或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事項違背法令而圖自己或他人之利之情形,自不得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 項第3款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同法第6條第1 項第5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嫌相繩,即不能認被指為共犯貪污之張瑞伯犯罪,就此部分,均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就被告黃健庭、張瑞伯因此部分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間,均係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⒊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黃健庭、張瑞伯、張清枝涉犯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云云,然查被告張清枝雖自承係立法委員黃健庭臺東服務處之會計,並為上開單位管理帳務,為從事特定業務之人,被告黃健庭更為立法委員黃健庭臺東服務處之負責人,又被告張清枝亦經本院認定確有開立不實收據之犯行,惟被告張清枝所任職之上開機構,均屬非營利事業機構之財團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此觀其等之登記證明書及捐助章程自明(見本院卷十第202至213頁),並非屬商業會計法第2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商業」,故被告張清枝縱身為上開機構之會計而開立不實收據之事實,然所開立之收據並非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被告張清枝即無從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則被指稱為共犯之被告黃健庭、張瑞伯亦難以上開規定相繩,又此部分依公訴意旨係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或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間,均有方法、目的裁判上一罪之牽連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5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5條、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錢義達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陳智暉法 官 張少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文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附錄論罪科刑所犯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A │ │B │ 日期 │ 時間 │基地台│內容摘要 │出處 ││號│ │ │ │(民國)│ │位置 │ │ │├─┼─────┼─┼─────┼───┼───┼───┼──────────────────────────┼─────┤│1│0000000000│→│0000000000│94/8/1│13:46 │臺北市│(連香君先撥通後拿給副總林清泰接聽)、、 │中檢95年度││ │(連香君)│ │(張瑞伯)│ │ │中正區│A:那件事情阿 │偵字第1820││ │(林清泰)│ │ │ │ │中山南│B:嗯!嗯! │1 號卷一第││ │ │ │ │ │ │路7號 │A:那個姓「陳」(音模糊)很沒有行情,那有這個貴的 │156 頁(臺││ │ │ │ │ │ │B3 │B:啊? │中高分檢94││ │ │ │ │ │ │ │A:那有這個貴的 │年度中分檢││ │ │ │ │ │ │ │B:什麼東西? │實監續字第││ │ │ │ │ │ │ │A:那個○○○(聽不清楚)的事情 │57號) ││ │ │ │ │ │ │ │B:好了嗎? │ ││ │ │ │ │ │ │ │A:好了啦 │ ││ │ │ │ │ │ │ │B:給他怎麼樣? │ ││ │ │ │ │ │ │ │A:沒有啊,那個價錢還沒下來阿 │ ││ │ │ │ │ │ │ │B:(健保)給付價還沒下來是不是? │ ││ │ │ │ │ │ │ │A:對,對,那個價錢我跟他談好了啦 │ ││ │ │ │ │ │ │ │B:OK! │ ││ │ │ │ │ │ │ │A:因為這原廠的跟吳董抱怨,那有這麼貴的,我說本來一 │ ││ │ │ │ │ │ │ │ 百的,跟你打八折 │ ││ │ │ │ │ │ │ │B:真的啊!我跟你講,那天我進去辦公室,委員還說,幫 │ ││ │ │ │ │ │ │ │ 美時弄了那麼多事情,結果這樣,一個月才領兩萬塊, │ ││ │ │ │ │ │ │ │ 實在不划算 │ ││ │ │ │ │ │ │ │A:喂!喂!你先領十萬給他,那絕對有的啦我就沒幫他那 │ ││ │ │ │ │ │ │ │ 個,這樣比較好意思,好嗎? │ ││ │ │ │ │ │ │ │B:好阿 │ ││ │ │ │ │ │ │ │A:我跟他講過了,那個郭的很沒行情,還要出價呢,吳董 │ ││ │ │ │ │ │ │ │ 打給我,我說這跟委員說妥當了,我也不好意思跟別人 │ ││ │ │ │ │ │ │ │ 講,要不然我出啦,我出啦,吳董說不能這樣啦,公親 │ ││ │ │ │ │ │ │ │ 變事主那有辦法,所以郭仔在問你的時候說,我都跟林 │ ││ │ │ │ │ │ │ │ 副總講好了,我副總有算便宜一點的樣子,大家都認識 │ ││ │ │ │ │ │ │ │ ,算那個一點,沒有算到夠,你說這樣就好。他可能這 │ ││ │ │ │ │ │ │ │ 一、兩個禮拜就要給我了啦 │ ││ │ │ │ │ │ │ │B:OK! │ ││ │ │ │ │ │ │ │A:他會先給吳董,吳董收一收再匯來給我,我再匯給你, │ ││ │ │ │ │ │ │ │ 所以先領十萬元給你委員一下 │ ││ │ │ │ │ │ │ │B:OK! │ ││ │ │ │ │ │ │ │A:好嗎?這應該是沒問題了啦。阿你臺北請一下喔! │ ││ │ │ │ │ │ │ │B:沒問題阿,看你何時有空阿 │ ││ │ │ │ │ │ │ │A:好。錢給你再來請啦 │ ││ │ │ │ │ │ │ │B:好,好,OK │ │├─┼─────┼─┼─────┼───┼───┼───┼──────────────────────────┼─────┤│2│0000000000│→│0000000000│8/1 │14:33 │臺北市│A:喂!我香君啦,我問一下,後來Wigin有送進去嗎? │中檢95年度││ │(連香君)│ │(美時業務)│ │ │大安區│B:Wingin有送進去了阿! │偵字第1820││ │(林清泰)│ │ │ │ │仁愛路│A:阿不是後來有一個價格有問題,是那一個? │1 號卷一第││ │ │ │ │ │ │三段 │B:價格有問題,後來瑞伯跟我商量,他沒辦法動啦,他沒 │156 頁(臺││ │ │ │ │ │ │136 號│ 辦法動,就是還要30﹪,因為30﹪不切的話,他不收, │中高分檢94││ │ │ │ │ │ │15樓頂│ 一定所有的廠商都照辦 │年度中分檢││ │ │ │ │ │ │ │A:一律就是要照辦是不是? │實監續字第││ │ │ │ │ │ │ │B:對,就是原廠 20 ﹪,台廠 30 ﹪,「七七公報」的沒 │57號) ││ │ │ │ │ │ │ │ 有這個標準啦,他說不管「七七公報」或怎樣,因為其 │ ││ │ │ │ │ │ │ │ 實我今天早上跟田主任(臺北榮總醫師Z000000000)聊 │ ││ │ │ │ │ │ │ │ 了大概半小時這個問題,我想說可不可以再回來25﹪這 │ ││ │ │ │ │ │ │ │ 樣子,他說不行 │ ││ │ │ │ │ │ │ │A:我想說30﹪還是不含5﹪嘛喔? │ ││ │ │ │ │ │ │ │B:我已經跟他講過了,我說田主任你這樣一弄的話,我到 │ ││ │ │ │ │ │ │ │ 時候議價的時候又剝一層皮呢 │ ││ │ │ │ │ │ │ │A:對啊 │ ││ │ │ │ │ │ │ │B:他說,這個你放心,我幫你背書,到時候30%就30%, │ ││ │ │ │ │ │ │ │ 以後就不再弄了啦 │ ││ │ │ │ │ │ │ │A:喔!了解,了解 │ ││ │ │ │ │ │ │ │B:田主任是這樣講,我說你這樣講話,到時候可靠嗎?他 │ ││ │ │ │ │ │ │ │ 說你不相信我,哈哈。我在那邊「ㄏㄨㄟ」了老半天, │ ││ │ │ │ │ │ │ │ 今天早上大概聊了半個小時,他坐著跟我聊天嘛,他們 │ ││ │ │ │ │ │ │ │ 去跟他談判都失敗阿,不然(田主任表示)就慢慢等阿 │ ││ │ │ │ │ │ │ │ ,我就不幫你排議程,其實我今天也是,前陣子我不是 │ ││ │ │ │ │ │ │ │ 沒時間去嗎?因為瑞伯弄了沒辦法弄,所以我就打聽別 │ ││ │ │ │ │ │ │ │ 家廠商,到底他們怎麼弄,等哪天想通了我再幫你排下 │ ││ │ │ │ │ │ │ │ 一個會期,我認為這樣的話,時間有點急迫啦,我就當 │ ││ │ │ │ │ │ │ │ 機立斷,我禮拜四的時候,我就跟「仁煌」說趕快切進 │ ││ │ │ │ │ │ │ │ 去啦,叫「仁煌」再去跟田俊雄再喊一次,說這個東西 │ ││ │ │ │ │ │ │ │ 我們老闆會殺人的呢,如果30﹪這樣下去完全沒利潤啦 │ ││ │ │ │ │ │ │ │ ,這樣子,他(田俊雄)說沒有利潤不要做阿 │ ││ │ │ │ │ │ │ │A:嗯!嗯! │ ││ │ │ │ │ │ │ │B:這樣講,所以後來我們就沒辦法,先把他送進去啦,因 │ ││ │ │ │ │ │ │ │ 為這個我已經跟「Rance」講過了,這段期間如果還是磨│ ││ │ │ │ │ │ │ │ 不通啦,因為我怕他Delay到我的那個 │ ││ │ │ │ │ │ │ │A:對啊,對啦? │ ││ │ │ │ │ │ │ │B:Delay 到我的議程,、、(後面談貼布的問題)、、( │ ││ │ │ │ │ │ │ │ 後來換副總林清泰接聽)、、 │ ││ │ │ │ │ │ │ │A(林清泰):喂!世明(音譯)阿 │ ││ │ │ │ │ │ │ │B:喂!副總 │ ││ │ │ │ │ │ │ │A:其他還沒開到的藥趕快送進去排隊阿,北榮開完藥委後 │ ││ │ │ │ │ │ │ │ ,馬上就換三總了 │ ││ │ │ │ │ │ │ │B:我今天跟 Jally 都已經在商量了,CALL 藥委的部分, │ ││ │ │ │ │ │ │ │ 我把整個CONTROL SITE整理出來,到時候分批CALL,這 │ ││ │ │ │ │ │ │ │ 你放心 │ ││ │ │ │ │ │ │ │A:所以北榮的部分交給Jally啦喔?然後三總這 │ ││ │ │ │ │ │ │ │ 邊,、、(談幾個業務互補將藥委確定下來)、、,要 │ ││ │ │ │ │ │ │ │ 約三總劉文雄(疑為Z000000000)出來談 │ ││ │ │ │ │ │ │ │B:會回去交EXPENSE (花費) │ │├─┼─────┼─┼─────┼───┼───┼───┼──────────────────────────┼─────┤│3│0000000000│→│0000000000│8/2 │9:51 │臺北市│A:現在要怎麼辦,陳自諒(員生醫院醫務長)還沒有約到 │中檢95年度││ │(連香君)│ │(美時業務│ │ │大安區│ 人喔? │偵字第1820││ │ │ │張志僑) │ │ │復興南│B(張志僑Z000000000):沒關係啦,反正來就去找阿 │1 號卷一第││ │ │ │ │ │ │路二段│A:我想說請也幫他請一請阿,大概一個人三萬啦,四個人 │157 頁(臺││ │ │ │ │ │ │9 號 │ 就十二萬給他阿 │中高分檢94││ │ │ │ │ │ │12 樓 │B:OK! │年度中分檢││ │ │ │ │ │ │頂 │A:也是要去給他罵一下,讓他罵到爽一下 │實監續字第││ │ │ │ │ │ │ │B:因為我禮拜六要去等結果,但是我睡過頭了 │57號) ││ │ │ │ │ │ │ │A:沒關係啦,他禮拜幾有門診?禮拜四嗎? │ ││ │ │ │ │ │ │ │B:他禮拜四是下午在那個員生(音譯),禮拜六是早上, │ ││ │ │ │ │ │ │ │ 禮拜一是那個、、 │ ││ │ │ │ │ │ │ │A:禮拜四來得及嗎?來不及了對不對,來不及去員生找他 │ ││ │ │ │ │ │ │ │ ,開會已經晚了,要不然你先打電話給他一下 │ ││ │ │ │ │ │ │ │B:我不敢 │ ││ │ │ │ │ │ │ │A:你不敢打喔!你真的不敢打,你晚上打給他、、說禮拜 │ ││ │ │ │ │ │ │ │ 四要找他吃飯,沒有找他處理,我們這些藥也沒意思了 │ ││ │ │ │ │ │ │ │、、(聊業務)、、 │ ││ │ │ │ │ │ │ │A:因為我來不及去等他員生的下診,絕對來不及,所以要 │ ││ │ │ │ │ │ │ │ 去台中找他 │ ││ │ │ │ │ │ │ │B:好 │ │├─┼─────┼─┼─────┼───┼───┼───┼──────────────────────────┼─────┤│4│0000000000│←│0000000000│8/2 │9:58 │臺北市│、、、 │中檢95年度││ │(連香君)│ │(張瑞伯)│ │ │大安區│B:那個院長大概11點多會進來,我現在要知道是什麼樣的 │偵字第1820││ │ │ │ │ │ │復興南│ 狀況,要怎麼跟院長講,然後我要請委員打電話這樣 │1 號卷一第││ │ │ │ │ │ │路二段│A:你要打電話過去?你要打電話過去院長就會接了? │157 頁(臺││ │ │ │ │ │ │9號12 │B:對,對 │中高分檢94││ │ │ │ │ │ │樓頂 │A:好,我告訴你,現在目前有兩個藥,一個是Danosin,一│年度中分檢││ │ │ │ │ │ │ │ 個是ALUMA啦,Danosin當時候他們在小組,他們是由DSA│實監續字第││ │ │ │ │ │ │ │ 江龍山做Try的,他做Try,還有那時候小組的,還有一 │57號) ││ │ │ │ │ │ │ │ 個AIRR(健檢中心)的主任藍宗亮啦,藍宗亮是提UCB那│ ││ │ │ │ │ │ │ │ 個藥,CaiRo就對了,所以當時候假如說UCB配合30﹪了 │ ││ │ │ │ │ │ │ │ ,我們當時候是報30﹪啦,所以意思是說,原廠都可以 │ ││ │ │ │ │ │ │ │ 做到30﹪了,為什麼臺灣廠的也只有30而已?所以他的 │ ││ │ │ │ │ │ │ │ 意思是說,那這項藥就不要了,所以在小組就是這樣子 │ ││ │ │ │ │ │ │ │ 被弄掉的啦 │ ││ │ │ │ │ │ │ │B:嗯! │ ││ │ │ │ │ │ │ │A:然後那時候陳本源(音譯)和藍忠亮(中榮醫師)可能 │ ││ │ │ │ │ │ │ │ 兩個都已經套好了就對了,阿是說如果現在廠商願意, │ ││ │ │ │ │ │ │ │ 因為他說人家臺灣廠應該50﹪阿,那我是覺得說,那好 │ ││ │ │ │ │ │ │ │ 阿,那我們也接受50﹪,那應該是讓這個藥的那個利基 │ ││ │ │ │ │ │ │ │ 點上,可以跟院長講一下阿,因為藍忠亮就比較搞怪阿 │ ││ │ │ │ │ │ │ │ ,他就覺得他自己的藥進去就好了,尤其這是中榮做的 │ ││ │ │ │ │ │ │ │ Try 呢 │ ││ │ │ │ │ │ │ │B:這怎麼會降到50﹪? │ ││ │ │ │ │ │ │ │A:對啊,真慘呢 │ ││ │ │ │ │ │ │ │B:確定要配合就對了? │ ││ │ │ │ │ │ │ │A:對 │ ││ │ │ │ │ │ │ │B:因為那天院長秘書有跟我講說什麼,他們昨天有開一個 │ ││ │ │ │ │ │ │ │ 會啦,會前會就對了,就是說藥價,因為當然委員有這 │ ││ │ │ │ │ │ │ │ 個案子來喔!他們也是要去做,但是他說因為醫院經營 │ ││ │ │ │ │ │ │ │ ,所以他說他們昨天有討論到藥價,藥價如果沒有辦法 │ ││ │ │ │ │ │ │ │ 配合的話,他們就真的很難去做一些處理這樣 │ ││ │ │ │ │ │ │ │A:對阿,所以就只好配合阿,像現在北榮不是也要配合30 │ ││ │ │ │ │ │ │ │ ﹪嗎? │ ││ │ │ │ │ │ │ │B:對啊,對啊!所以就是跟院長講說,我們也是願意接受 │ ││ │ │ │ │ │ │ │ 配合,就是說會議討論的時候,就是說幫我們決議,也 │ ││ │ │ │ │ │ │ │ 讓我們過,如果說要多少價格才讓我們過,我們來配合 │ ││ │ │ │ │ │ │ │ 這個價格就可以過這樣 │ ││ │ │ │ │ │ │ │A:對啊!對啊!所以你要、、 │ ││ │ │ │ │ │ │ │A:所以他確定會提出來就對了? │ ││ │ │ │ │ │ │ │B:嗯!對,他們是說會 │ ││ │ │ │ │ │ │ │A:會,OK! │ ││ │ │ │ │ │ │ │A:而且他的意思是說喔,中榮做Try是拿License的Try,不│ ││ │ │ │ │ │ │ │ 是說隨便的Try,所以是經過衛生署的Try,原則上就是 │ ││ │ │ │ │ │ │ │ 幫忙一下,這麼嚴謹的Try,怎麼還不過,你再強調這個│ ││ │ │ │ │ │ │ │ 嘛,然後因為我再跟你講一下,藍忠亮那時候的意思是 │ ││ │ │ │ │ │ │ │ 說,他們是提UCB,是自己公司提自己公司的藥嘛,那我│ ││ │ │ │ │ │ │ │ 們是提U-Algra,那後來聽說不能剔這個藥,後來剔一個│ ││ │ │ │ │ │ │ │ Halumax │ ││ │ │ │ │ │ │ │B:嗯! │ ││ │ │ │ │ │ │ │A:對 │ ││ │ │ │ │ │ │ │B:有確定嗎?、、(談剔藥的事情)、、 │ ││ │ │ │ │ │ │ │A:第二個是Aluma,Aluma是一定要進的,因為當時候喔, │ ││ │ │ │ │ │ │ │ 我們是藍忠亮同時提了Arava跟我們的,因為他們一年都│ ││ │ │ │ │ │ │ │ 沒開會了,所以他同時提的,可是他自己在小組的時候 │ ││ │ │ │ │ │ │ │ 說這個藥都太貴了,他自己都搓掉了啦 │ ││ │ │ │ │ │ │ │B:嗯! │ ││ │ │ │ │ │ │ │A:他自己喔!他連那個Ampo,就是要打針的,一年四十萬 │ ││ │ │ │ │ │ │ │ 的那個,如果病人要自費的,連那個藥都不進,那第一 │ ││ │ │ │ │ │ │ │ 代的MTS、、(聊藥品)、、沒辦法跟院長提那麼細A: │ ││ │ │ │ │ │ │ │ 那你覺得要怎麼說? │ ││ │ │ │ │ │ │ │B:現在這兩個狀況是怎樣?兩個藍忠亮都不會提,他都不 │ ││ │ │ │ │ │ │ │ 支持就是了? │ ││ │ │ │ │ │ │ │A:他會提,可是他是說、、 │ ││ │ │ │ │ │ │ │B:還是配合提上去討論? │ ││ │ │ │ │ │ │ │A:對,對,對! │ ││ │ │ │ │ │ │ │B:那現在意思是怎樣?你們要給他們多少價差? │ ││ │ │ │ │ │ │ │A:價差就配合醫院阿,我們就配合醫院阿 │ ││ │ │ │ │ │ │ │B:所以這個Aluma也是要配合醫院就對了? │ ││ │ │ │ │ │ │ │A:對啊,對啊 │ ││ │ │ │ │ │ │ │B:那怎麼配合法? │ ││ │ │ │ │ │ │ │A:他要50﹪就50﹪,反正健保價126,對啊 │ ││ │ │ │ │ │ │ │B:OK!所以這兩個藥,你們都願意配合醫院政策,如果要 │ ││ │ │ │ │ │ │ │ 50﹪,我們也是配合這樣 │ ││ │ │ │ │ │ │ │A:臺大也是進了阿 │ ││ │ │ │ │ │ │ │B:Aluma臺大進了,OK!OK! │ ││ │ │ │ │ │ │ │A:你十一點要打嘛,如果有什麼狀況再跟我講一下 │ ││ │ │ │ │ │ │ │B:OK!OK! │ ││ │ │ │ │ │ │ │B:然後有個事情可能要跟副總講一下,因為上次有跟副總 │ ││ │ │ │ │ │ │ │ 提,就是委員認為說幫你們辦這麼多事情,一個月只能 │ ││ │ │ │ │ │ │ │ 兩萬,他那天有跟我講,說這樣子感覺有點太CHEAP了 │ ││ │ │ │ │ │ │ │A:所以現在你每辦一件事情都有跟他談就對了 │ ││ │ │ │ │ │ │ │B:對啊,當然啦,這有交辦的事情都一定要讓他知道,你 │ ││ │ │ │ │ │ │ │ 跟副總講,委員的意思是說,看每個月的費用是不是要 │ ││ │ │ │ │ │ │ │ ,就是已經辦了這麼多件了,應該要,高雄也幫他辦好 │ ││ │ │ │ │ │ │ │ 了嘛,對不對,是不是 │ ││ │ │ │ │ │ │ │A:可是他不是費用的部分,還有一些費用要給你們嗎? │ ││ │ │ │ │ │ │ │B:什麼費用? │ ││ │ │ │ │ │ │ │A:高雄你是說哪一家?喔!高榮就對了 │ ││ │ │ │ │ │ │ │B:對,高榮那兩個,那時候辦完以後,後來反正臺北 │ ││ │ │ │ │ │ │ │ BUTARO,他也知道,因為我有跟他講過,他也有打電話 │ ││ │ │ │ │ │ │ │A:那一個BUTARO? │ ││ │ │ │ │ │ │ │B:臺北榮總的BUTARO,那時候要進的時候,他也有打電話 │ ││ │ │ │ │ │ │ │ ,因為我有跟他講 │ ││ │ │ │ │ │ │ │A:這個你要想辦法講阿,未來有一些費用也是要進你的口 │ ││ │ │ │ │ │ │ │ 袋阿,你怎麼可以全部要叫我們買單? │ ││ │ │ │ │ │ │ │B:這個,這個,當然,因為,我跟你講,因為這個東西都 │ ││ │ │ │ │ │ │ │ 不在我這裡,我都跟他講是美時的東西啦 │ ││ │ │ │ │ │ │ │A:你說那個什麼瘋話,你把我們剝兩層皮,你差不多一點 │ ││ │ │ │ │ │ │ │B:我跟你講啦,到時候BUTARO,臺北這邊,反正沒關係啦 │ ││ │ │ │ │ │ │ │ ,這個,可是他的感覺就是,你看後來還有中國啦,什 │ ││ │ │ │ │ │ │ │ 麼的,他都有打電話去處理 │ ││ │ │ │ │ │ │ │A:憶大啦(音譯,某間醫院) │ ││ │ │ │ │ │ │ │B:憶大那些,所以,他的印象裡面是,美時的事情我們幫 │ ││ │ │ │ │ │ │ │ 他們辦那麼多了,結果拿的是最少的這樣 │ ││ │ │ │ │ │ │ │A:不然你現在行情是多少? │ ││ │ │ │ │ │ │ │B:我們每一家都是給他一個月五萬啦 │ ││ │ │ │ │ │ │ │A:喔! │ ││ │ │ │ │ │ │ │B:你跟副總講,就算不到五萬,也不要差太多這樣啦,這 │ ││ │ │ │ │ │ │ │ 樣委員也比較,因為我不曉得後續的事情要怎麼,但是 │ ││ │ │ │ │ │ │ │ 你跟副總講真的一定要提高,不然我以後叫他打電話辦 │ ││ │ │ │ │ │ │ │ 事情,他可能會不太願意啦 │ ││ │ │ │ │ │ │ │A:好 │ ││ │ │ │ │ │ │ │B:你跟副總講一下,這個部分可能還是要副總提高一下這 │ ││ │ │ │ │ │ │ │ 樣、、(聊其他藥品)、、 │ │├─┼─────┼─┼─────┼───┼───┼───┼──────────────────────────┼─────┤│5│0000000000│→│0000000000│8/2 │10:12 │臺北市│A:歹勢啦,因為我剛剛叫人打電話去找院長 │中檢95年度││ │(連香君)│ │(陳鳳梅)│ │ │大安區│B:沒關係,我跟你講喔,我明天 ALUMA 都不用講,因為藍│偵字第1820││ │ │ │ │ │ │復興南│ 那邊我現在都用電話通好了,他會叫陳得源(中榮醫師 │1 號卷一第││ │ │ │ │ │ │路二段│ )直接下來改記錄,現在就是﹪數的問題,我們現在還 │158 頁(臺││ │ │ │ │ │ │9 號 │ 要打給陳得源,但他要我們用公用電話打給他,不能用 │中高分檢94││ │ │ │ │ │ │12 樓 │ 手機,我現在在處理,所以我現在先跟你講一下,講的 │年度中分檢││ │ │ │ │ │ │頂 │ 時候有可能是40﹪,好不好? │實監續字第││ │ │ │ │ │ │ │A:好,沒問題,我現在這邊是有請人跟院長關照一下,這 │57號) ││ │ │ │ │ │ │ │ 兩個藥麻煩他關照一下就好了啦,這個可以講吧 │ ││ │ │ │ │ │ │ │B:關照沒關係,我要跟你報告,我有跟本源(陳本源)講 │ ││ │ │ │ │ │ │ │ 那個Danosin喔!他說等開會完再說這樣吧,你知道我就│ ││ │ │ │ │ │ │ │ 是要讓他知道我們本來剔的是Alagra,而且那個剔藥單 │ ││ │ │ │ │ │ │ │ ,蕭主任,剔藥單是我們寫的,那個江龍山也是確實是 │ ││ │ │ │ │ │ │ │ 剔Alagra,而且這個是跟小兒科的傅令協(音譯)協調 │ ││ │ │ │ │ │ │ │ 好才剔這個藥,可是既然小組決議是要我們跟Tailinex │ ││ │ │ │ │ │ │ │ 的原廠跟台廠比,我就跟他們講,你也知道我們如果跟 │ ││ │ │ │ │ │ │ │ 比輸的藥比,我們怎麼比得過? │ ││ │ │ │ │ │ │ │A:我現在要先打電話跟對方講,要不然他 ALUMA 講的太嚴│ ││ │ │ │ │ │ │ │ 重,就慘了 │ ││ │ │ │ │ │ │ │B:現在都不要講,ALUMA 都搓好了你聽懂意思嗎,現在就 │ ││ │ │ │ │ │ │ │ 是﹪數的問題 │ ││ │ │ │ │ │ │ │A:不是,我的意思是就是請他打給院長,叫院長幫我們關 │ ││ │ │ │ │ │ │ │ 照一下 │ ││ │ │ │ │ │ │ │B:不用,不用,因為這個是藍在主導,因為是他科裡的用 │ ││ │ │ │ │ │ │ │ 藥,現在藍已經,因為他在臺北開會,整天都不會回來 │ ││ │ │ │ │ │ │ │ ,他現在叫阿富哥跟得源,他會交代,叫我們處理阿,現│ ││ │ │ │ │ │ │ │ 在就是﹪數的問題這樣,他說有可能是40﹪,因為他現 │ ││ │ │ │ │ │ │ │ 在的算法很奇怪,當初給他的是說,譬如說30﹪,可是 │ ││ │ │ │ │ │ │ │ 他們算出來是算26﹪,他們是怎麼算的阿?你聽懂意思 │ ││ │ │ │ │ │ │ │ 嗎?他們說他們算起來不到30﹪,是26﹪ │ ││ │ │ │ │ │ │ │A:我跟你講,他們用乘的啦,他們126乘以0.3 │ ││ │ │ │ │ │ │ │B:我知道0.7 │ ││ │ │ │ │ │ │ │A:對啦,乘以0.7對啦 │ ││ │ │ │ │ │ │ │B:因為你如果給他30﹪,是乘以0.7,對不對A:我們用除 │ ││ │ │ │ │ │ │ │ ,我們除以1.3,當然只有26﹪而已B:沒有,他現在在 │ ││ │ │ │ │ │ │ │ 講的﹪數是26﹪,現在只有寫﹪數,沒有寫價格呢 │ ││ │ │ │ │ │ │ │A:他們用乘的阿,我們用除的阿,所以有差阿! │ ││ │ │ │ │ │ │ │B:我知,我知,我現在意思是說,阿富哥因為當時答應是 │ ││ │ │ │ │ │ │ │ 30,他會用35去講,硬講如果不行,會退到40這樣,他 │ ││ │ │ │ │ │ │ │ 說我要先跟你報價一下 │ ││ │ │ │ │ │ │ │A:好啦!就是乘以0.6就對了 │ ││ │ │ │ │ │ │ │B:對,對,對,現在就是這樣,我現在就是意思是說喔, │ ││ │ │ │ │ │ │ │ ,看他他如果說要堅持的話,看可不可以用我們輔導會 │ ││ │ │ │ │ │ │ │ 保價的價格還有差嘛!對不對?差十幾塊嘛! │ ││ │ │ │ │ │ │ │A:嗯! │ ││ │ │ │ │ │ │ │B:我想說如果可以,就用健保價下去乘,不要用輔導會 │ ││ │ │ │ │ │ │ │A:對阿! │ ││ │ │ │ │ │ │ │B:他現在算法都很亂喔!你知道嗎? │ ││ │ │ │ │ │ │ │A:隨便啦! │ ││ │ │ │ │ │ │ │B:我知,反正就是40﹪嘛,不管用哪一個那個,到最後, │ ││ │ │ │ │ │ │ │ 看他、、 │ ││ │ │ │ │ │ │ │A:再來「嚕」啦 │ ││ │ │ │ │ │ │ │B:我現在的意思是說,你ALUMA都不要講了,因為ALUMA這 │ ││ │ │ │ │ │ │ │ 邊他就可以結案了,你聽懂意思嗎?主導是在藍啦,因 │ ││ │ │ │ │ │ │ │ 為他主要都是在他科裡,他沒有別的科、、 │ ││ │ │ │ │ │ │ │A:那我要趕快先交代了,要不然、、 │ ││ │ │ │ │ │ │ │B:現在是Danosin │ ││ │ │ │ │ │ │ │A:Danosin一個就好了嘛,交代一個就好了嘛 │ ││ │ │ │ │ │ │ │B:對 │ ││ │ │ │ │ │ │ │A:我現在趕快打,不然他(張瑞伯)快要打給院長了 │ ││ │ │ │ │ │ │ │B:你趕快,你趕快。宋遠彬你跟他講主任明天整天都在, │ ││ │ │ │ │ │ │ │ 整天都在 │ ││ │ │ │ │ │ │ │A:好,好我明天打給你 │ ││ │ │ │ │ │ │ │B:好,拜拜 │ │├─┼─────┼─┼─────┼───┼───┼───┼──────────────────────────┼─────┤│6│0000000000│→│0000000000│8/2 │10:21 │臺北市│A:喂!後來他們跟我講那個中榮的Aluma,他們有找那個醫│中檢95年度││ │(連香君)│ │(張瑞伯)│ │ │大安區│ 生聊了,結果醫生應該願意會幫忙啦 │偵字第1820││ │ │ │ │ │ │復興南│B:真的喔,所以只要講Danosin就好了 │1 號卷一第││ │ │ │ │ │ │路二段│A:我想這樣子應該只講Danosin就好了,因為如果他們那一│158 頁(臺││ │ │ │ │ │ │9號12 │ 科在用了,院長應該也不會干涉啦 │中高分檢94││ │ │ │ │ │ │樓頂 │B:OK!瞭解 │年度中分檢││ │ │ │ │ │ │ │ │實監續字第││ │ │ │ │ │ │ │ │57號) │├─┼─────┼─┼─────┼───┼───┼───┼──────────────────────────┼─────┤│7│0000000000│→│0000000000│8/2 │10:27 │臺北市│A:我跟他交代好了,現在這樣子還要叫宋遠彬(音譯)來 │中檢95年度││ │(連香君)│ │(陳鳳梅)│ │ │大安區│ 嘛! │偵字第1820││ │ │ │ │ │ │復興南│B:不用了啦,現在是 Danosin 而已,可是 Danosin 我在 │1 號卷一第││ │ │ │ │ │ │路二段│ 想,我這邊可能從沈主任這邊,這個(ALUMA)我交給阿│158 頁(臺││ │ │ │ │ │ │9 號 │ 富哥應該就OK了。我問你,你知道Arava健保價多少? │中高分檢94││ │ │ │ │ │ │12 樓 │A:Arava八十八阿! │年度中分檢││ │ │ │ │ │ │頂 │B:八十八塊喔!你知道那個輔導會標的價格?我問相香他 │實監續字第││ │ │ │ │ │ │ │ 說沒有呢 │57號) ││ │ │ │ │ │ │ │A:怎麼可能會有? │ ││ │ │ │ │ │ │ │B:沒有阿,當時在唱標的時候應該要記錄阿、、 │ ││ │ │ │ │ │ │ │B:我是在說,Danosin 那邊,因為現在可能得源那邊也沒 │ ││ │ │ │ │ │ │ │ 辦法了呢,我今天聽他這樣講,你聽懂意思嗎?因為他 │ ││ │ │ │ │ │ │ │ 也不能去改會議,在會議上他也沒有說的餘地阿,他是 │ ││ │ │ │ │ │ │ │ 主持而已阿 │ ││ │ │ │ │ │ │ │A:我的意思是他有沒有辦法去影響藍忠亮?因為他跟藍忠 │ ││ │ │ │ │ │ │ │ 亮有時候對「到」在一起阿 │ ││ │ │ │ │ │ │ │B:因為藍今天都不在,只有剩明天 │ ││ │ │ │ │ │ │ │A:問題是,如果是你要宋遠彬再去給他一個壓力,看他會 │ ││ │ │ │ │ │ │ │ 不會去找藍宗亮,也是要去阿 │ ││ │ │ │ │ │ │ │A:現在可能就是這邊去打一個 Danosin 的招呼這樣就好,│ ││ │ │ │ │ │ │ │ 其他都不用了。Aluma確定阿富哥這邊是OK的? │ ││ │ │ │ │ │ │ │B:對,對,因為現在都在處理阿,現在都還在用,改一下 │ ││ │ │ │ │ │ │ │ 就好了 │ ││ │ │ │ │ │ │ │A:還會再送到大會去就對了? │ ││ │ │ │ │ │ │ │B:當然啦!大會是一定會,就是他決議 │ ││ │ │ │ │ │ │ │A:我問你,像Danosin小組沒過會不會送上大會? │ ││ │ │ │ │ │ │ │B:會 │ ││ │ │ │ │ │ │ │A:你要確定這一點喔! │ ││ │ │ │ │ │ │ │B:確定 │ ││ │ │ │ │ │ │ │A:好 │ ││ │ │ │ │ │ │ │B:現在我們的作法就是請江龍山再提出來,江龍山叫我要 │ ││ │ │ │ │ │ │ │ 去沈主任,說他那邊要支持這樣,他才要提,不然他不 │ ││ │ │ │ │ │ │ │ 要提,所以今天和明天我都拜託沈主任這樣 │ ││ │ │ │ │ │ │ │A:好 │ ││ │ │ │ │ │ │ │B:現在就是再找阿富哥明天去跟藍講一下,因為我有說這 │ ││ │ │ │ │ │ │ │ 是我們這邊拿License叫他拜託一下,我願意配合他贈的│ ││ │ │ │ │ │ │ │ ﹪數這樣A:嗯!所以陳德源你也跟他講了喔! │ ││ │ │ │ │ │ │ │B:那邊我剛剛都講了,可是我聽他的 Call,他說等開完會│ ││ │ │ │ │ │ │ │ 再說,你看看。我跟你講,現在很奇怪一點就是, │ ││ │ │ │ │ │ │ │ Carinas (藥名)是怎樣又被我們拉上來,就是那天 │ ││ │ │ │ │ │ │ │ Carinas跟我們比,我覺得很奇怪,會議上 │ ││ │ │ │ │ │ │ │A:沒有這個會議 │ ││ │ │ │ │ │ │ │B:因為江龍山跟我講沒有提到這點,這個是陳德源給我的 │ ││ │ │ │ │ │ │ │ Information │ ││ │ │ │ │ │ │ │A:嗯! │ ││ │ │ │ │ │ │ │B:那我現在確定陳德源的 Information 才是正確的,所以│ ││ │ │ │ │ │ │ │ 你看看,現在有一個委員提出Carinas要跟我們比,我在│ ││ │ │ │ │ │ │ │ 猜,這個委員就是、、 │ ││ │ │ │ │ │ │ │A:藍宗亮? │ ││ │ │ │ │ │ │ │B:他是其一,那你再猜 │ ││ │ │ │ │ │ │ │A:另外那個AIRR那個喔? │ ││ │ │ │ │ │ │ │B:NO!不是,我現在講的是 AIRR 的主任跟我講的,陳本 │ ││ │ │ │ │ │ │ │ 源嘛,就他們兩個嘛 │ ││ │ │ │ │ │ │ │A:所以我才跟你講,叫陳本源來壓、、 │ ││ │ │ │ │ │ │ │B:我現在就是猜不出這兩個是誰你知道嗎?我今天去我也 │ ││ │ │ │ │ │ │ │ 跟他告知江龍山確定、、 │ ││ │ │ │ │ │ │ │A:可是這樣子我們要不要告訴他們,為什麼要比價,就讓 │ ││ │ │ │ │ │ │ │ 我們過就好了 │ ││ │ │ │ │ │ │ │B:也可以阿,你去跟他這樣講阿,說我們願意搭配他們的 │ ││ │ │ │ │ │ │ │ 那個,因為他們現在那個考量到成本,就是說成本的問 │ ││ │ │ │ │ │ │ │ 題,所以在,沒有辦法在這次過,可是他會再考慮成本 │ ││ │ │ │ │ │ │ │ 這樣 │ ││ │ │ │ │ │ │ │A:這次喔!宋遠彬去會用,阿這個美時把藥都交給我了阿 │ ││ │ │ │ │ │ │ │ ,就是用他自己的藥去講就對了,說實在就是這樣 │ ││ │ │ │ │ │ │ │B:沒關係,你就講Danosin就好,Aluma都不用幫我們講 │ ││ │ │ │ │ │ │ │A:我知,我知 │ ││ │ │ │ │ │ │ │B:不要去講這一塊,這一塊都交給阿富哥了。我就跟他講 │ ││ │ │ │ │ │ │ │ ,阿富哥那邊就是到極限就是40,如果有任何問題,他 │ ││ │ │ │ │ │ │ │ 會隨時跟你再聯繫 │ ││ │ │ │ │ │ │ │A:明天整天都有就是了 │ ││ │ │ │ │ │ │ │B:我有跟你講的那個,阿富哥說,有可能不用那麼多,他 │ ││ │ │ │ │ │ │ │ 說他會再去探看看,他說他怕這樣會餵太大了,我是早 │ ││ │ │ │ │ │ │ │ 上有跟阿富哥有表示這樣,我是說我先用我的交際費全 │ ││ │ │ │ │ │ │ │ 部來弄,不夠的你(阿富哥)明年的先借我這樣,我都 │ ││ │ │ │ │ │ │ │ 有跟他講了,我把我們討論的情形跟他講了,他是說可 │ ││ │ │ │ │ │ │ │ 能不用那麼多,他會幫我看情形,會幫我去跟他講,他 │ ││ │ │ │ │ │ │ │ 說今天可能見不到,但是剛剛緊急情況都有用電話在通 │ ││ │ │ │ │ │ │ │ 了,現在他會交代,得源會去改,這樣就OK了 │ │├─┼─────┼─┼─────┼───┼───┼───┼──────────────────────────┼─────┤│8│0000000000│→│0000000000│8/2 │10:39 │臺北市│B:喂! │中檢95年度││ │(連香君)│ │(張瑞伯)│ │ │大安區│A:你電話打了沒? │偵字第1820││ │ │ │ │ │ │復興南│B:還沒有 │1 號卷一第││ │ │ │ │ │ │路二段│A:喔!好啦,太好了,副總一直跟我講說Aluma、Danosin │159 頁(臺││ │ │ │ │ │ │9號12 │ 都要講 │中高分檢94││ │ │ │ │ │ │樓頂 │B:喔!這樣喔! │年度中分檢││ │ │ │ │ │ │ │A:他就說,你Aluma一定要講到我們的喔,不要講到原廠的│實監續字第││ │ │ │ │ │ │ │ 去呢 │57號) ││ │ │ │ │ │ │ │B:不會啦,不會啦,那有可能 │ ││ │ │ │ │ │ │ │A:講一下!你剛剛那個委員那件事我有跟他(副總林清泰 │ ││ │ │ │ │ │ │ │ )提了啦,他是說請你禮拜一回來他跟你討論啦,他沒 │ ││ │ │ │ │ │ │ │ 有問題啦 │ ││ │ │ │ │ │ │ │B:這樣喔,OK!OK!好 │ ││ │ │ │ │ │ │ │A:你再幫忙用力一點喔阿 │ ││ │ │ │ │ │ │ │B:沒問題 │ ││ │ │ │ │ │ │ │A:要不要下去一趟阿?用電話可以嗎? │ ││ │ │ │ │ │ │ │B:我看委員跟院長講完怎樣嘛,如果有需要,我就下去一 │ ││ │ │ │ │ │ │ │ 趟 │ ││ │ │ │ │ │ │ │A:麻煩兩樣都講好了! │ ││ │ │ │ │ │ │ │B:OK!好,好,好 │ ││ │ │ │ │ │ │ │A:不要說錯了喔,Aluma他們有點把小組會議有改了啦 │ ││ │ │ │ │ │ │ │B:喔!這樣子喔 │ ││ │ │ │ │ │ │ │A:只是在配合的percentage的部分阿 │ ││ │ │ │ │ │ │ │B:好,好 │ ││ │ │ │ │ │ │ │A:你說盡量會表現給,好嗎? │ ││ │ │ │ │ │ │ │B:OK! │ │├─┼─────┼─┼─────┼───┼───┼───┼──────────────────────────┼─────┤│9│0000000000│→│0000000000│8/2 │10:47 │臺北市│A:瑞伯,你找我? │中檢95年度││ │(連香君)│ │(張瑞伯)│ │ │大安區│B:對,對,對,你先把Damosin和Aluma的許可證傳真過去 │偵字第1820││ │ │ │ │ │ │仁愛路│ 給院長室那邊 │1 號卷一第││ │ │ │ │ │ │三段 │A:來,04、、 │159 頁(臺││ │ │ │ │ │ │136號 │B:來,00-00000000 │中高分檢94││ │ │ │ │ │ │15樓頂│A:給誰? │年度中分檢││ │ │ │ │ │ │ │B:給院長秘書,叫什麼我忘記了 │實監續字第││ │ │ │ │ │ │ │A:好 │57號) ││ │ │ │ │ │ │ │B:然後你就寫那個黃健庭立委辦公室,喔 │ ││ │ │ │ │ │ │ │A:好,好 │ ││ │ │ │ │ │ │ │B:你就寫黃健庭立委辦公室 │ ││ │ │ │ │ │ │ │A:好,我直接請他們傳 │ │├─┼─────┼─┼─────┼───┼───┼───┼──────────────────────────┼─────┤│1│0000000000│←│0000000000│8/2 │11:13 │臺北市│B(鳳梅)向A(香君)回報Aluma45﹪,好了 │中檢95年度││0│(連香君)│ │(陳鳳梅)│ │ │大安區│ │偵字第1820││ │ │ │ │ │ │復興南│ │1 號卷一第││ │ │ │ │ │ │路二段│ │159 頁(臺││ │ │ │ │ │ │9 號 │ │中高分檢94││ │ │ │ │ │ │12 樓 │ │年度中分檢││ │ │ │ │ │ │頂 │ │實監續字第││ │ │ │ │ │ │ │ │57號) │├─┼─────┼─┼─────┼───┼───┼───┼──────────────────────────┼─────┤│1│0000000000│→│0000000000│8/4 │18:29 │嘉義市│B (鳳梅)向 A (香君)回報 Danosin 和 Aluma 都沒問 │中檢95年度││1│(連香君)│ │(陳鳳梅)│ │ │北港路│ 題了,都過了、、最主要是上層那個,今天聽了我就定 │偵字第1820││ │ │ │ │ │ │1122 │ 心丸了,不然我這樣,到昨天我都在煩惱,你知道嗎? │1 號卷一第││ │ │ │ │ │ │號 4樓│A:喔!因為他們說上層有交代下來就對了? │159 頁(臺││ │ │ │ │ │ │ │B:因為藍有這樣講,我就確定了你聽懂意思嗎?我不是跟 │中高分檢94││ │ │ │ │ │ │ │ 你講、、 │年度中分檢││ │ │ │ │ │ │ │ │實監續字第││ │ │ │ │ │ │ │ │57號) │├─┼─────┼─┼─────┼───┼───┼───┼──────────────────────────┼─────┤│1│0000000000│→│0000000000│8/4 │19:58 │臺南市│、、(聊藥委會的事情)、、 │偵一卷第 ││2│(連香君)│ │(陳鳳梅)│ │ │東區東│B:我心裡在想,藍今天我找他,藍就說這個沒問題啦,這 │159頁 ││ │ │ │ │ │ │門路 3│個上面有打招呼了,我跟你講,真正是院長那邊有用,反而│(94年中分 ││ │ │ │ │ │ │段 312│那個宋遠彬去講那個反而沒用、、(後面聊業務)、、 │檢實監續字││ │ │ │ │ │ │號 6 │ │第57號) ││ │ │ │ │ │ │樓頂 │ │ │├─┼─────┼─┼─────┼───┼───┼───┼──────────────────────────┼─────┤│1│0000000000│→│0000000000│8/10 │17:20 │高雄市│A:喂!我們公司說要匯錢給你,你的身分證字號呢? │中檢95年度││3│(連香君)│ │(張瑞伯)│ │ │三民區│B:(張瑞伯)喔!Z000000000 │偵字第1820││ │ │ │ │ │ │建安街│A:我念一次阿,Z000000000 │1 號卷一第││ │ │ │ │ │ │68號18│B:對 │159 頁(臺││ │ │ │ │ │ │樓 │A:謝謝喔,因為這次要用指定的,所以要用 │中高分檢94││ │ │ │ │ │ │ │B:謝謝,阿什麼時候匯?是今天嗎? │年度中分檢││ │ │ │ │ │ │ │A:他現在是作帳,一定是十五號以後 │實監續字第││ │ │ │ │ │ │ │B:十五號以後,OK! │57號) ││ │ │ │ │ │ │ │A:好,拜拜 │ │├─┼─────┼─┼─────┼───┼───┼───┼──────────────────────────┼─────┤│1│0000000000│←│0000000000│8/11 │15:55 │彰化縣│A:喂! │中檢95年度││4│(連香君)│ │(張瑞伯)│ │ │員林鎮│B:那個三總的案子下來了,可以請你們公司的人去送資料 │偵字第1820││ │ │ │ │ │ │莒光路│ 了 │1 號卷一第││ │ │ │ │ │ │297-6 │A:Danosin的嘛! │159 頁(臺││ │ │ │ │ │ │號7樓 │B:對,Danosin的,你要請他這禮拜趕快去,請看誰先拿一│中高分檢94││ │ │ │ │ │ │頂 │ 張磁片去Copy那個表格,然後Form Copy回來填好後,再│年度中分檢││ │ │ │ │ │ │ │ 順便送資料去化驗,兩個可以同時進行 │實監續字第││ │ │ │ │ │ │ │A:送資料去化驗?送藥品去化驗啦 │57號) ││ │ │ │ │ │ │ │B:對,送藥品去化驗啦,這兩個事情要同時進行,弄完以 │ ││ │ │ │ │ │ │ │ 後交給林總 │ ││ │ │ │ │ │ │ │A:嗯!林總藥師 │ ││ │ │ │ │ │ │ │B:對,交給林總藥師後就跟我講一聲,我會去輔保組(音 │ ││ │ │ │ │ │ │ │ 譯)那邊去叫他們趕快把案子、、 │ ││ │ │ │ │ │ │ │A:這個藥是給你們公司的嗎? │ ││ │ │ │ │ │ │ │B:是阿!公司的 │ ││ │ │ │ │ │ │ │A:是你公司的,為什麼這個事情都我們跑? │ ││ │ │ │ │ │ │ │B:唉!因為這個資料我們不會弄阿。這個藥品的基本資料 │ ││ │ │ │ │ │ │ │ 可能要你們PM才有辦法填資料吧? │ ││ │ │ │ │ │ │ │A:問題是你要去把磁片Copy回來才對啊 │ ││ │ │ │ │ │ │ │B:好,好,我直接交給阿趙或PM、、我只是要跟你交代案 │ ││ │ │ │ │ │ │ │ 子下來了、、(後面聊榮總藥品的事情)、、 │ │├─┼─────┼─┼─────┼───┼───┼───┼──────────────────────────┼─────┤│1│0000000000│←│0000000000│8/23 │14:18 │臺中市│、、 │中檢95年度││5│(連香君)│ │(張瑞伯)│ │ │西屯區│B(瑞伯)香君,你跟副總說,上次那個費用好像還沒有下 │偵字第1820││ │ │ │ │ │ │環中路│ 來 │1 號卷一第││ │ │ │ │ │ │三段 │A:你是說漁人的那個嗎? │160 頁(臺││ │ │ │ │ │ │888號5│B:對對對!嗯!是漁人還是、、,是那個、、 │中高分檢94││ │ │ │ │ │ │樓頂 │A:你怎麼那麼可愛,派頓喔? │年度中分檢││ │ │ │ │ │ │ │B:對,派頓,派頓那個事情 │實監續字第││ │ │ │ │ │ │ │A:派頓喔! │61號) ││ │ │ │ │ │ │ │B:你跟他說,因為二十五號要給委員,我要從那邊貼補過 │ ││ │ │ │ │ │ │ │ 去 │ ││ │ │ │ │ │ │ │A:喔! │ ││ │ │ │ │ │ │ │B:那筆還沒有下來這樣 │ ││ │ │ │ │ │ │ │A:你不好意思打給副總喔!、、(後面聊副總的事情)、 │ │├─┼─────┼─┼─────┼───┼───┼───┼──────────────────────────┼─────┤│1│0000000000│→│0000000000│8/23 │14:19 │臺中市│A:喂!副總喔,不好意思,瑞伯剛剛打電話給我說,那個 │中檢95年度││6│(連香君)│ │(林清泰)│ │ │西屯區│ 派頓的費用好像還沒有匯給他 │偵字第1820││ │ │ │ │ │ │環中路│B:漁人的,嗯! │1 號卷一第││ │ │ │ │ │ │三段 │A:喔!漁人喔! │160 頁(臺││ │ │ │ │ │ │888 號│B:嗯! │中高分檢94││ │ │ │ │ │ │5 樓頂│A:他說他二十五號要補給委員 │年度中分檢││ │ │ │ │ │ │ │B:我知,我知 │實監續字第││ │ │ │ │ │ │ │A:麻煩你注意一下 │61號) ││ │ │ │ │ │ │ │B:好 │ │├─┼─────┼─┼─────┼───┼───┼───┼──────────────────────────┼─────┤│1│0000000000│→│0000000000│8/23 │14:26 │臺北市│B:你是在老翻顛嗎? │中檢95年度││7│(張瑞伯)│ │(林清泰)│ │ │北投區│A:怎樣? │偵字第1820││ │ │ │ │ │ │石牌路│B:我跟你講他董仔今天才出國回來,我明天會跟他講,我 │1 號卷一第││ │ │ │ │ │ │二段 │ 跟他講講看什麼時候要匯,沒關係你先墊一下 │115 頁反面││ │ │ │ │ │ │201號 │A:我先墊,好好好! │(臺中高分││ │ │ │ │ │ │B2 │B:沒有啦,我叫他先、、你事情也是要講阿,先墊先講, │檢94年度中││ │ │ │ │ │ │ │ 差兩天而已,我會逼他啦 │分檢實監續││ │ │ │ │ │ │ │A:明天我會先處理,我會先處理給委員 │字第64號)││ │ │ │ │ │ │ │B:做什麼碗糕呢? │ ││ │ │ │ │ │ │ │A:好啦,不要罵啦,我知道你最近心情壞這樣 │ ││ │ │ │ │ │ │ │B:很好,很好,妹妹多好呢、、(閒扯)、、 │ ││ │ │ │ │ │ │ │B:我明天透早馬上跟他講 │ ││ │ │ │ │ │ │ │A:好,歹勢喔!副總,我會先跟委員處理 │ ││ │ │ │ │ │ │ │B:好 │ │├─┼─────┼─┼─────┼───┼───┼───┼──────────────────────────┼─────┤│1│0000000000│←│0000000000│8/23 │16:49 │彰化縣│A:副總 │中檢95年度││8│(連香君)│ │(林清泰)│ │ │員林鎮│B:你等一下,頭家要跟你講話、、(拿給老闆聽)、、 │偵字第1820││ │ │ │ │ │ │莒光路│B:你們現在在請那個「推廣費用」喔,是每個月都固定的 │1 號卷一第││ │ │ │ │ │ │297-6 │ ,還是說有浮動,還是怎樣? │160 頁(臺││ │ │ │ │ │ │號 7 │A:那些都是固定的,都是固定的 │中高分檢94││ │ │ │ │ │ │樓頂 │B:都是固定的,譬如你說「林妹」,就不管他開多少顆、 │年度中分檢││ │ │ │ │ │ │ │A:沒有,沒有,那個固定就是大概,等一下,我旁邊有很 │實監續字第││ │ │ │ │ │ │ │ 多業務(員)、、(走到一邊去聽)、、那個,譬如北 │64號) ││ │ │ │ │ │ │ │ 榮的部分,他大概都是一顆一塊錢的量啦,那邊三萬九 │ ││ │ │ │ │ │ │ │ 是大概用滿了,對啦 │ ││ │ │ │ │ │ │ │B:所以他會不會說量多,需要更多的錢? │ ││ │ │ │ │ │ │ │A:這要看有沒有醫師,因為那個醫生就是自己算他能開多 │ ││ │ │ │ │ │ │ │ 少量 │ ││ │ │ │ │ │ │ │B:我的意思是說,是不是每個月都是這樣的量,還是說每 │ ││ │ │ │ │ │ │ │ 個月都是這樣的錢,因為你可能不夠阿,因為每個月都 │ ││ │ │ │ │ │ │ │ 一八五,怎麼可能都一八五,是不是這樣? │ ││ │ │ │ │ │ │ │A:不是,因為如果以北榮那個量來講,是因為我們還有交 │ ││ │ │ │ │ │ │ │ 際費、分花費去Cover其他的開銷,那些是用現金出去才│ ││ │ │ │ │ │ │ │ 會有那個三萬九出現啦 │ ││ │ │ │ │ │ │ │B:那就是每個月都會這樣子喔! │ ││ │ │ │ │ │ │ │A:對,那個是固定的 │ ││ │ │ │ │ │ │ │B:你們不希望說再多一點?你這個月有做比較多,所以就 │ ││ │ │ │ │ │ │ │ 給你多一點 │ ││ │ │ │ │ │ │ │A:我懂你意思啦、、(聊費用給的方式,量有沒有辦法計 │ ││ │ │ │ │ │ │ │ 算等問題)、、 │ ││ │ │ │ │ │ │ │B:因為我跟你講喔,我去拿五千塊,跟拿五萬塊,沒什麼 │ ││ │ │ │ │ │ │ │ 不同啦,你聽懂意思嗎?一樣的手續 │ ││ │ │ │ │ │ │ │A:對阿!五百塊也一樣 │ ││ │ │ │ │ │ │ │B:沒什麼不同,一樣的手續,除非你可以全部不要 │ ││ │ │ │ │ │ │ │A:全部不要有全部不要的方式啦 │ ││ │ │ │ │ │ │ │B:嗯!我現在就是要這樣,我們要有好的 Sales,良性循 │ ││ │ │ │ │ │ │ │ 環啦、、 │ ││ │ │ │ │ │ │ │A:現在我們是有用另外一種方式去談阿,當然就是有可能 │ ││ │ │ │ │ │ │ │ 變成就是兩節(節日)的Support出國的量,還是什麼的│ ││ │ │ │ │ │ │ │ ,會去談,那可能就是用Package談啦,幾個月用 │ ││ │ │ │ │ │ │ │ Package談啦,譬如說Muaction加Butaro去談啦,有是有│ ││ │ │ │ │ │ │ │ 這樣子的阿,我們現在Plan的幾個案子就是這樣阿,、 │ ││ │ │ │ │ │ │ │ 、(聊固定的量的問題及進藥的問題)、、 │ │├─┼─────┼─┼─────┼───┼───┼───┼──────────────────────────┼─────┤│1│0000000000│←│0000000000│8/23 │18:43 │臺北市│A:喂! │中檢95年度││9│(張瑞伯)│ │(林清泰)│ │ │松山區│B:喂!瑞伯! │偵字第1820││ │ │ │ │ │ │南京東│A:副總! │1 號卷一第││ │ │ │ │ │ │路5段 │B:你明天先跟你委員處理一下啦,領給他一下啦 │115 頁反面││ │ │ │ │ │ │32號15│A:沒問題啦,我知 │(臺中高分││ │ │ │ │ │ │樓頂 │B:我跟你講喔,對方如果沒給你,我會給你啦,不用怕啦 │檢94年度中││ │ │ │ │ │ │ │A:沒問題啦。我知 │分檢實監續││ │ │ │ │ │ │ │B:因為他今天才回來,打電話給他,他還沒有進去公司, │字第64號)││ │ │ │ │ │ │ │ 我明天再給你啦,最晚月底幫你處理啦 │ ││ │ │ │ │ │ │ │A:沒關係啦,你那邊Follow好就好,我這邊我會先處理 │ ││ │ │ │ │ │ │ │B:好,但就是我們這邊很急迫啦,北榮那個啦,Wigin喔今│ ││ │ │ │ │ │ │ │ 天喔,Win去的時候,那個誰阿,那個洗小施(音譯)不│ ││ │ │ │ │ │ │ │ 理他啦 │ ││ │ │ │ │ │ │ │A:喔!真的嗎? │ ││ │ │ │ │ │ │ │B:嗯!然後那個蘇東平(北榮精神科醫師)喔,因為我們 │ ││ │ │ │ │ │ │ │ 簽約那個是、、黃正平(北榮精神科醫師)啦,他跟蘇 │ ││ │ │ │ │ │ │ │ 東平不合,所以蘇東平在藥委把他拉去開會阿,他跟他 │ ││ │ │ │ │ │ │ │ 說我們藥品(模糊),他說再說再說這樣,所以你可能 │ ││ │ │ │ │ │ │ │ 要跟李良雄(音譯)還是副會長說一下啦 │ ││ │ │ │ │ │ │ │A:我知,我知,到時候我會跟副座說阿 │ ││ │ │ │ │ │ │ │B:這位沒經過你們阿,所以我會算給你們阿 │ ││ │ │ │ │ │ │ │A:你如果說這個有要跟我處理,我就會從蘇東平跟那個、 │ ││ │ │ │ │ │ │ │B:我會跟你處理啦,你的部分我幫你處理啦 │ ││ │ │ │ │ │ │ │A:好啦,那邊我就會去弄啦,「施」那邊我會去說啦 │ ││ │ │ │ │ │ │ │B:你的事情不要給你老闆知道 │ ││ │ │ │ │ │ │ │A:我知 │ ││ │ │ │ │ │ │ │B:就顧藥的部分給你這樣 │ ││ │ │ │ │ │ │ │A:好,好,沒問題,這樣「施」那邊我會去講啦。OK!沒 │ ││ │ │ │ │ │ │ │ 問題 │ ││ │ │ │ │ │ │ │B:一定給他過喔!不然原廠的可能會去擋啦 │ ││ │ │ │ │ │ │ │A:就跟Butaro那種方式一樣就對了? │ ││ │ │ │ │ │ │ │B:對啦,現在就是怎樣呢,現在就是何安唐(音譯)可能 │ ││ │ │ │ │ │ │ │ 會去弄就對了 │ ││ │ │ │ │ │ │ │A:好阿,好阿!OK!會啦,他們一定去擋的,百面的 │ ││ │ │ │ │ │ │ │B:拜託一下,這次沒過就很難再過了 │ ││ │ │ │ │ │ │ │A:好阿,好阿!這樣我會去處理 │ ││ │ │ │ │ │ │ │B:沒健保價,沒什麼碗糕啦 │ ││ │ │ │ │ │ │ │A:對啦,我知 │ ││ │ │ │ │ │ │ │B:但是病院已經好幾間進去,高醫也進去了,準備採購了 │ ││ │ │ │ │ │ │ │A:但是你這個健保價,要有一套說詞才有辦法,不然這樣 │ ││ │ │ │ │ │ │ │ 到時 │ ││ │ │ │ │ │ │ │B:健保價馬上下來了 │ ││ │ │ │ │ │ │ │A:所以你這個還是要走健保,而不是走自費? │ ││ │ │ │ │ │ │ │B:走健保,走健保,對,對 │ ││ │ │ │ │ │ │ │A:走健保,OK! │ ││ │ │ │ │ │ │ │B:阿我們比較便宜,我們健保申請30塊而已啦 │ ││ │ │ │ │ │ │ │A:好阿!OK! │ ││ │ │ │ │ │ │ │B:麻煩一下 │ ││ │ │ │ │ │ │ │A:沒問題,我明天趕快處理 │ │├─┼─────┼─┼─────┼───┼───┼───┼──────────────────────────┼─────┤│2│0000000000│→│000000000 │8/24 │14:49 │臺北市│B:黃健庭服務處你好 │中檢95年度││0│(張瑞伯)│ │(張清枝)│ │ │士林區│A:喂!你好,請問清枝(音譯)在嗎? │偵字第1820││ │ │ │ │ │ │雨農路│B:等一下 │1 號卷一第││ │ │ │ │ │ │96號5 │A:喂!清枝,我瑞伯,我跟你講,之前不是有一家美時公 │115 頁反面││ │ │ │ │ │ │樓 │ 司,他每個月有撥兩萬塊、、B:這個月變四萬嘛,對不│(臺中高分││ │ │ │ │ │ │ │ 對? │檢94年度中││ │ │ │ │ │ │ │A:對,這個月變四,然後我跟你講,因為他那個另外的兩 │分檢實監續││ │ │ │ │ │ │ │ 萬喔,他沒辦法用撥的方式放進去裡面,所以他每個月 │字第64號)││ │ │ │ │ │ │ │ 就是拿給我,用現金拿給我,然後我會拿給委員這樣子 │ ││ │ │ │ │ │ │ │B:阿!這樣喔! │ ││ │ │ │ │ │ │ │A:對,對,因為他用其他方式作帳,這個是臨時加的,那 │ ││ │ │ │ │ │ │ │ 明年開始他就會加進去那裡面,因為他是用顧問費的方 │ ││ │ │ │ │ │ │ │ 式做,他今年沒辦法加到那個人裡面去作帳,從這個月 │ ││ │ │ │ │ │ │ │ ,就是八、九、十、十一、十二,這五個月他就是用現 │ ││ │ │ │ │ │ │ │ 金給我們這樣子,然後到時候可能這個要有一個、、這 │ ││ │ │ │ │ │ │ │ 個到時候會須要有一些單據的費用來沖銷,這樣 │ ││ │ │ │ │ │ │ │B:阿!唉唷!My God! │ ││ │ │ │ │ │ │ │A:你看怎樣的方式比較好? │ ││ │ │ │ │ │ │ │B:我想好了告訴你 │ ││ │ │ │ │ │ │ │A:你看是拿發票給我,還是說開基金會的單據 │ ││ │ │ │ │ │ │ │B:你的發票看是要哪一方面的? │ ││ │ │ │ │ │ │ │A:餐廳阿,或是那種、、 │ ││ │ │ │ │ │ │ │B:都可以喔,好,那我想好告訴你 │ ││ │ │ │ │ │ │ │A:那你想好看是,如果有單據可以報銷的話,就用單據給 │ ││ │ │ │ │ │ │ │ 我報,那反正就是這五個月十萬塊這樣 │ ││ │ │ │ │ │ │ │B:好 │ ││ │ │ │ │ │ │ │A:他用現金撥給我們,如果沒有單據的話,看委員那邊, │ ││ │ │ │ │ │ │ │ 就是基金會那邊用捐贈的方式也可以 │ ││ │ │ │ │ │ │ │B:應該是不行,因為那個錢要進去 │ ││ │ │ │ │ │ │ │A:什麼意思? │ ││ │ │ │ │ │ │ │B:就是錢要進去才有收據出來阿 │ ││ │ │ │ │ │ │ │A:那不然就是我跟他講,五個月十萬塊就叫他一筆下來 │ ││ │ │ │ │ │ │ │B:我先問委員看看好不好,看可不可以一次也可以,我就 │ ││ │ │ │ │ │ │ │ 拿、、看用什麼方式給你阿 │ ││ │ │ │ │ │ │ │A:好,不然你就看有什麼發票,反正你就拿十萬塊的單據 │ ││ │ │ │ │ │ │ │ 給我,每個月多少沒關係,反正我就累積,十萬塊夠就 │ ││ │ │ │ │ │ │ │ 可以,反正你早蒐集完給我,那我去跟他講,叫他錢早 │ ││ │ │ │ │ │ │ │ 撥下來 │ ││ │ │ │ │ │ │ │B:喔!好阿 │ ││ │ │ │ │ │ │ │A:好,清枝謝謝 │ │├─┼─────┼─┼─────┼───┼───┼───┼──────────────────────────┼─────┤│2│0000000000│←│0000000000│8/24 │15:12 │臺北市│B:張兄,我那個郭志明(濟源藥品有限公司,Z000000000 │中檢95年度││1│(張瑞伯)│ │(濟源藥品│ │ │內湖區│ )、、 │偵字第1820││ │ │ │有限公司郭│ │ │堤頂大│A:郭董、、 │1 號卷一第││ │ │ │志明) │ │ │道二段│B:、、我們這個案子,我們現在要問你說,你是不是有要 │115 頁反面││ │ │ │ │ │ │473號 │ 請款是不是? │(臺中高分││ │ │ │ │ │ │10樓頂│A:對啊!對啊!因為委員有在講說,之前已經,都已經有 │檢94年度中││ │ │ │ │ │ │ │ 處理一些了嘛,衛生署那邊也有在處理,然後保險局這 │分檢實監續││ │ │ │ │ │ │ │ 邊我們也處理嘛,然後因為他的作業我不知道還要什麼 │字第64號)││ │ │ │ │ │ │ │ 時候啦,但是大概我們也都有先幫,也就幫忙處理了很 │ ││ │ │ │ │ │ │ │ 多前面的東西了嘛,那,就是有些東西是不是應該也就 │ ││ │ │ │ │ │ │ │ 是,我覺得就是你們該處理的部分是不是也跟委員處理 │ ││ │ │ │ │ │ │ │ 一下,這樣子 │ ││ │ │ │ │ │ │ │B:我跟你講,這個事情我以前也跟政風室拜託過啦,這個 │ ││ │ │ │ │ │ │ │ 規矩就是說,我們有事情處理完,一定要跟你答謝的, │ ││ │ │ │ │ │ │ │ 現在是這樣,現在我們這個事情分成兩個部分啦,第一 │ ││ │ │ │ │ │ │ │ 個就是衛生署的許可證那個時候就是剛好在,已經耽誤 │ ││ │ │ │ │ │ │ │ 了,後來你介入喔,第二天就下來,那不過沒關係,因 │ ││ │ │ │ │ │ │ │ 為你有幫忙,那就是說衛生署許可證有下來,這是一個 │ ││ │ │ │ │ │ │ │ 確定的,這個部分應該答謝你,這是肯定的,第二部分 │ ││ │ │ │ │ │ │ │ 就是說,後來健保局的健保價喔,現在健保價還不太 │ ││ │ │ │ │ │ │ │ online,還沒有處理,而且我自己也跑去找承辦員,他 │ ││ │ │ │ │ │ │ │ 說還要補很多資料,那麼,不好意思,我跟你說這個、 │ ││ │ │ │ │ │ │ │A:沒關係阿,那就分兩部分處理也可以阿,因為委員有在 │ ││ │ │ │ │ │ │ │ 問啦,我一直也覺得說,全部處理完當然一起是最好 │ ││ │ │ │ │ │ │ │B:我本來也是說等健保價下來,我一次,直接跟你那個, │ ││ │ │ │ │ │ │ │ 因為以後可能我也要有些事情拜託你,那現在就是我們 │ ││ │ │ │ │ │ │ │ 都透過第三者,就是林副總,因他又傳話給泰順那個, │ ││ │ │ │ │ │ │ │ 又傳到這邊,我是覺得說這個事情我是要了解一下,所 │ ││ │ │ │ │ │ │ │ 以我現在是跟你講,我們第二階段的事,因為現在能不 │ ││ │ │ │ │ │ │ │ 能處理還不知道,如果不能處理的話,我想你也不好意 │ ││ │ │ │ │ │ │ │ 思跟我拿錢,對不對,我們現在意思就是我們做人做事 │ ││ │ │ │ │ │ │ │ ,我請你幫忙,你有幫忙,我一定答謝沒有問題,但、 │ ││ │ │ │ │ │ │ │A:你要分兩部分,我覺得應該也是合理啦,因為反正第二 │ ││ │ │ │ │ │ │ │ 件案子到時候處理完怎麼樣子,到時候大家再來商討, │ ││ │ │ │ │ │ │ │ 因為委員只是問我,我們幫人家處理這麼久了,怎麼感 │ ││ │ │ │ │ │ │ │ 覺都沒有表示,那我是跟他講說,健保局那邊的還在處 │ ││ │ │ │ │ │ │ │ 理當中,還沒有確認這樣啦,他是說但是之前那部分, │ ││ │ │ │ │ │ │ │ 因為我做每個動作都有跟他說啦,那他就有說那部分, │ ││ │ │ │ │ │ │ │ 是不是先看看方不方便先處理這樣子 │ ││ │ │ │ │ │ │ │B:我現在就是說那一部份,因為衛生署那一部份,你跟我 │ ││ │ │ │ │ │ │ │ 講這部分應該要多少? │ ││ │ │ │ │ │ │ │A:因為當初這個部分都是由林副總去跟,我不曉得他是去 │ ││ │ │ │ │ │ │ │ 跟你們哪一個,因為這個案子到底是誰找他,透過他來 │ ││ │ │ │ │ │ │ │ 找我們,我不清楚,整個對外那一部份都是由林副總他 │ ││ │ │ │ │ │ │ │ 去跟,我不曉得他跟誰,誰對他的那一部份,是由他去 │ ││ │ │ │ │ │ │ │ 談的,那這部分我還沒有跟他,我只是跟他講說那個應 │ ││ │ │ │ │ │ │ │ 該要處理,至於是處理到怎麼樣子,他應該是直接跟, │ ││ │ │ │ │ │ │ │ 我不曉得是跟你還是跟誰,這個我就不清楚 │ ││ │ │ │ │ │ │ │B:他沒有直接跟我講啦,我現在是說,因為衛生署那部分 │ ││ │ │ │ │ │ │ │ ,憑良心講我們自己這邊已經努力很久了,努力兩個多 │ ││ │ │ │ │ │ │ │ 月還沒下來,後來才請你去跟他打個招呼才下來,所以 │ ││ │ │ │ │ │ │ │ 事實上在時間上也很巧,但是我們還是要答謝你啦,這 │ ││ │ │ │ │ │ │ │ 是事實上大家憑良心講,又沒有說用、、 │ ││ │ │ │ │ │ │ │A:這個費用的部分,你們當初應該都有先談好吧 │ ││ │ │ │ │ │ │ │B:沒有,沒有談好 │ ││ │ │ │ │ │ │ │A:真的嗎?因為他當初有跟我講說,他會跟你們,因為我 │ ││ │ │ │ │ │ │ │ 說實在,因為派頓公司我們都不熟嘛,所以我們在這個 │ ││ │ │ │ │ │ │ │ 部分我們就比較,因為大家彼此沒有合作過,所以我覺 │ ││ │ │ │ │ │ │ │ 得熟悉度和信任度就比較沒有,所以我們沒有接到那邊 │ ││ │ │ │ │ │ │ │ 去,我們就透過林副總來處理這樣子 │ ││ │ │ │ │ │ │ │B:那我現在也跟你講、、(因為派頓的執照還沒下來,而B│ ││ │ │ │ │ │ │ │ 身為總經銷,要參加署聯標,所以很著急,問派頓要找 │ ││ │ │ │ │ │ │ │ 誰,派頓說要找A,所以B才會找A)、、 │ ││ │ │ │ │ │ │ │A:、、你們我不清楚啦,我就是因為林副總跟我講說,這 │ ││ │ │ │ │ │ │ │ 個事情我處理,我就說好,我處理,處理的費用就是副 │ ││ │ │ │ │ │ │ │ 總你要去跟他們講清楚,那該給我們處理的部分就要給 │ ││ │ │ │ │ │ │ │ 我們處理,至於是多少,我覺得這都是由副總跟派頓的 │ ││ │ │ │ │ │ │ │ 人,我不曉得,因為那一部份我沒有介入,、、反正到 │ ││ │ │ │ │ │ │ │ 時候看處理到多少,他就會給我這樣子 │ ││ │ │ │ │ │ │ │B:這樣我知道、、(B表明自己是協助者)、、 │ ││ │ │ │ │ │ │ │A:這個事情應該是你跟派頓、副總三個去討論、、 │ ││ │ │ │ │ │ │ │B:我今天打電話給你就是要表達、、 │ ││ │ │ │ │ │ │ │A:你這個我了解,就是你要分兩個方式處理,沒關係,就 │ ││ │ │ │ │ │ │ │ 是前段分前段的,你現在就是先處理前段的,那後段就 │ ││ │ │ │ │ │ │ │ 是等健保價下來以後再去處理後段,那我希望你們是前 │ ││ │ │ │ │ │ │ │ 段、後段的一些費用先講清楚,不要到時候沒講好,等 │ ││ │ │ │ │ │ │ │ 到事情做完以後,才再開始這樣,那以後大家合作不是 │ ││ │ │ │ │ │ │ │ 很清楚,這樣感覺就比較,說實在的,我跟你們接工作 │ ││ │ │ │ │ │ │ │ 做,我跟委員報告說我們接這個Case,我都沒有跟委員 │ ││ │ │ │ │ │ │ │ 說多少錢,因為我們是站在好朋友的立場一定要幫忙, │ ││ │ │ │ │ │ │ │ 那反正你們該怎麼樣的,我們就完全,說實在的,我們 │ ││ │ │ │ │ │ │ │ 沒有去跟你們說多少,弄什麼,我們覺得大家做好朋友 │ ││ │ │ │ │ │ │ │ 嘛,那你們怎麼去覺得怎樣,你們自己去討論嘛 │ ││ │ │ │ │ │ │ │B:現在健保局那邊等於是停擺了嘛 │ ││ │ │ │ │ │ │ │A:沒有阿,我都還是會跟他聯絡,請他 │ ││ │ │ │ │ │ │ │B:為什麼停擺?因為他現在在等,他還是要我們補資料 │ ││ │ │ │ │ │ │ │A:沒有,、、因為他有跟我講說我們要把一些相關的東西 │ ││ │ │ │ │ │ │ │ ,你只要把一些相關的東西補給他,你要跟我講一聲, │ ││ │ │ │ │ │ │ │ 我就Push他作業趕快弄好,然後價格,因為快已經不重 │ ││ │ │ │ │ │ │ │ 要了嘛,你補完你跟我講,我叫他價格上面我會特別叫 │ ││ │ │ │ │ │ │ │ 委員打電話給副總,就是把這個東西把你們守住嘛,用 │ ││ │ │ │ │ │ │ │ 意是這樣子,那你做完什麼動作你要跟我講,萬一一個 │ ││ │ │ │ │ │ │ │ Lose 沒follow好,讓他隨隨便便處理我也不能接受啦 │ ││ │ │ │ │ │ │ │B:(談派頓、副總及自己三方面的角色),現在就是健保 │ ││ │ │ │ │ │ │ │ 局一個公文給派頓啦,但是派頓有沒有收到也沒跟我講 │ ││ │ │ │ │ │ │ │A:(談對方費用應自己談好) │ ││ │ │ │ │ │ │ │B:現在補的資料要八個禮拜啦、、你看能不能請委員去講 │ ││ │ │ │ │ │ │ │ 一下,不要等那麼久,因為國外八月份都暑修啦 │ ││ │ │ │ │ │ │ │A:(表示證件方面不要,會逼他把價格守好) │ │├─┼─────┼─┼─────┼───┼───┼───┼──────────────────────────┼─────┤│2│0000000000│←│0000000000│8/24 │15:25 │臺北市│A找B談上一通的內容,A表示錢的部分由B(副總)去跟他們│中檢95年度││2│(張瑞伯)│ │(林清泰)│ │ │內湖區│接洽,金額部分我都沒有說,由你處理 │偵字第1820││ │ │ │ │ │ │成功路│B:他會給你啦。會叫吳幫忙出錢啦、、反正總共八十,會 │1 號卷一第││ │ │ │ │ │ │二段 │ 匯入你的帳戶,到時我的部分你再匯給我啦。榮總的部 │116 頁(臺││ │ │ │ │ │ │325號 │ 分,今天在開會嘛,你幫忙處理一下。可能下禮拜,把 │中高分檢94││ │ │ │ │ │ │B1 │ 資料整理一下,你可能健保局要跑一趟,因為我們很多 │年度中分檢││ │ │ │ │ │ │ │ 藥都被人家調降嘛,五、六樣調降,但是原廠都沒有調 │實監續字第││ │ │ │ │ │ │ │ 降阿,我問出來是,有人檢舉就調,沒人檢舉就沒調, │64號) ││ │ │ │ │ │ │ │ 大家都檢舉阿。所以你那部分應該是先洗過,因為我有 │ ││ │ │ │ │ │ │ │ 聽吳董講可能你這邊可能五十,他說他那邊可以出五十 │ ││ │ │ │ │ │ │ │ 而已,所以五十會先過去給你,然後吳董三十會匯過去 │ ││ │ │ │ │ │ │ │ 給你這樣,月底以前會幫你處理好啦 │ ││ │ │ │ │ │ │ │A:沒問題,那個就交給你,你交代的辦的事情我去辦 │ ││ │ │ │ │ │ │ │B:這次Witgin如果沒過,以後很危險、、 │ ││ │ │ │ │ │ │ │A:我跟你講,那時候你們的人應該不要出面處理,我直接 │ ││ │ │ │ │ │ │ │ 去找施的跟蘇的,00000000000000就變得很單純,現在 │ ││ │ │ │ │ │ │ │ 你們人已經處理過了,他已經反應不是很好,現在變成 │ ││ │ │ │ │ │ │ │ 硬要,硬要、、那時候講的是下面你們處理,上面我處 │ ││ │ │ │ │ │ │ │ 理副院長那時,我不知道你下面的人沒處理好這樣。、 │ ││ │ │ │ │ │ │ │B:、、他認為施仰晶(音譯,主任)跟你很好嘛,他也是 │ ││ │ │ │ │ │ │ │ 報你的名出來阿 │ ││ │ │ │ │ │ │ │A:他這樣不行啦,他報我的名跟我親自去不一樣、、、, │ ││ │ │ │ │ │ │ │ ,我會盡量處理啦 │ │├─┼─────┼─┼─────┼───┼───┼───┼──────────────────────────┼─────┤│2│0000000000│←│000000000 │8/24 │16:14 │臺北市│B:瑞伯,我清枝。忘了一件事告訴你,就是我們那個美時 │中檢95年度││3│(張瑞伯)│ │(張清枝)│ │ │大安區│ 的喔,下個月一號我會跟你換人,因為那個莊先生離職 │偵字第1820││ │ │ │ │ │ │忠孝東│ 了,我還是就是身分證影本A:跟一個帳戶,一個華南銀│1 號卷一第││ │ │ │ │ │ │路四段│ 行的帳戶B:OK!拜拜! │116 頁(臺││ │ │ │ │ │ │60號12│A:那你什麼時候會給我? │中高分檢94││ │ │ │ │ │ │樓頂 │B:我這幾天用好我就給你了 │年度中分檢││ │ │ │ │ │ │ │A:沒關係,反正他是下個月二十五號才撥嘛 │實監續字第││ │ │ │ │ │ │ │B:對啊! │64號) ││ │ │ │ │ │ │ │A:OK!那個事情你再跟委員問一下(美時現金兩萬元的事 │ ││ │ │ │ │ │ │ │ 情) │ ││ │ │ │ │ │ │ │B:我跟他講了,他說OK! │ ││ │ │ │ │ │ │ │A:可以是嗎,那是什麼樣的方式? │ ││ │ │ │ │ │ │ │B:我給你單據啦,我應該是一次湊齊給你,你公司可以一 │ ││ │ │ │ │ │ │ │ 次補十萬嗎? │ ││ │ │ │ │ │ │ │A:可以 │ ││ │ │ │ │ │ │ │B:那這個可以有哪些? │ ││ │ │ │ │ │ │ │A:餐廳、吃、喝、玩、樂 │ ││ │ │ │ │ │ │ │B:餐費,印刷也可以嗎? │ ││ │ │ │ │ │ │ │A:也可以 │ ││ │ │ │ │ │ │ │B:印刷就開什麼?開印刷? │ ││ │ │ │ │ │ │ │A:就開印刷好了,影印或印刷、裝訂,不要寫文宣 │ ││ │ │ │ │ │ │ │B:我看我有什麼就給你,這一定要發票嗎? │ ││ │ │ │ │ │ │ │A:收據的話、、(談開發票的問題)、、開美時化學製藥 │ ││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 │├─┼─────┼─┼─────┼───┼───┼───┼──────────────────────────┼─────┤│2│0000000000│←│0000000000│8/24 │16:24 │臺北市│A:喂 │中檢95年度││4│(張瑞伯)│ │(林清泰)│ │ │大安區│B:瑞伯阿!我剛剛找到吳董,跟他說,他很生氣 │偵字第1820││ │ │ │ │ │ │忠孝東│A:這樣喔! │1 號卷一第││ │ │ │ │ │ │路四段│B:因為這來龍去脈喔。吳董最清楚,因為他拜託他(吳董 │116 頁反面││ │ │ │ │ │ │60號12│ )的時候急吼吼的,結果現在這樣,他(吳董)覺得很 │(臺中高分││ │ │ │ │ │ │樓頂 │ 歹勢啦,所以我有跟他講啦,我現在人在花蓮啦,我明 │檢94年度中││ │ │ │ │ │ │ │ 天晚上會回去,回去後我禮拜五才能去高雄,他說他會 │分檢實監續││ │ │ │ │ │ │ │ 處理啦,他看他付多少,他會跟他說付多少,剩下的他 │字第64號)││ │ │ │ │ │ │ │ 要付啦 │ ││ │ │ │ │ │ │ │A:好啦 │ ││ │ │ │ │ │ │ │B:我跟你講一下,你跟委員講一下 │ ││ │ │ │ │ │ │ │A:好啦 │ ││ │ │ │ │ │ │ │B:這來龍去脈不用跟委員講啦 │ ││ │ │ │ │ │ │ │A:我知啦,不會啦,當然我不會講 │ ││ │ │ │ │ │ │ │B:你補的部分補一補,我會幫你負責 │ ││ │ │ │ │ │ │ │A:我知 │ ││ │ │ │ │ │ │ │B:我不曾騙過你啦 │ ││ │ │ │ │ │ │ │A:我知,你說的話我絕對一定OK! │ ││ │ │ │ │ │ │ │B:北榮的事情拜託一下啦 │ ││ │ │ │ │ │ │ │A:好,我現在、、(後面聊北榮的進藥事情)、、 │ │├─┼─────┼─┼─────┼───┼───┼───┼──────────────────────────┼─────┤│2│0000000000│←│000000000 │8/25 │10:46 │臺北市│、、(轉接委員)、、 │中檢95年度││5│(張瑞伯)│ │(黃健庭)│ │ │北投區│B:瑞伯 │偵字第1820││ │ │ │ │ │ │石牌路│A:委員,歹勢,你有馬上要出去嗎? │1 號卷一第││ │ │ │ │ │ │二段95│B:我這邊還有客人要來,我還在等 │116 頁反面││ │ │ │ │ │ │號12樓│A:這樣,OK!那我把資料(現金2萬元)送進去給你這樣 │(臺中高分││ │ │ │ │ │ │頂 │B:OK! │檢94年度中││ │ │ │ │ │ │ │ │分檢實監續││ │ │ │ │ │ │ │ │字第64號)│├─┼─────┼─┼─────┼───┼───┼───┼──────────────────────────┼─────┤│2│0000000000│←│000000000 │8/25 │10:48 │臺北市│B:喂!瑞伯,我清枝,我請問你一件事,現在你用那個薪 │中檢95年度││6│(張瑞伯)│ │(張清枝)│ │ │北投區│ 資的,有沒有扣勞健保? │偵字第1820││ │ │ │ │ │ │石牌路│A:沒有,應該沒有 │1 號卷一第││ │ │ │ │ │ │2段322│B:那我現在進去的那個也不用扣是嗎? │116 頁反面││ │ │ │ │ │ │號8F頂│A:對,因為他都用顧問的方式,他是算用顧問費用處理, │(臺中高分││ │ │ │ │ │ │屋凸(│ 所以都沒有用勞健保,所以都沒有幫他辦勞健保 │檢94年度中││ │ │ │ │ │ │3層) │B:那下個月也是沒有嘛,對不對? │分檢實監續││ │ │ │ │ │ │平面 │A:對,他顧問費那種就不一定要員工才可以處理,所以完 │字第64號)││ │ │ │ │ │ │ │ 全就是固定清的這樣 │ ││ │ │ │ │ │ │ │B:OK!我了解 │ │├─┼─────┼─┼─────┼───┼───┼───┼──────────────────────────┼─────┤│2│0000000000│→│000000000 │8/25 │10:50 │臺北市│A:清枝,我跟你講,我今天就會把那個當中的兩萬的部分 │中檢95年度││7│(張瑞伯)│ │(張清枝)│ │ │士林區│ ,我會交給委員,這幾個月我會陸續,他們都會直接給 │偵字第1820││ │ │ │ │ │ │中山北│ 我,我就交給委員 │1 號卷一第││ │ │ │ │ │ │路6段 │B:那我再把收據給你,有沒有要哪個月份? │116 頁反面││ │ │ │ │ │ │350號7│A:沒有,不用,到年底前湊到十,他有他那個沒有什麼勞 │(臺中高分││ │ │ │ │ │ │樓頂 │ 、健保,但是會有所得收入,會有所得稅 │檢94年度中││ │ │ │ │ │ │ │B:我就是要問你這件事 │分檢實監續││ │ │ │ │ │ │ │A:做到這個月這個人,他就會有所得的扣繳憑單 │字第64號)││ │ │ │ │ │ │ │B:我知道(把服務處員工的薪資由美時以顧問費方式支付 │ ││ │ │ │ │ │ │ │ ) │ │├─┼─────┼─┼─────┼───┼───┼───┼──────────────────────────┼─────┤│2│0000000000│←│0000000000│8/26 │10:25 │臺北市│B:瑞伯,想麻煩你一件事 │中檢95年度││8│(張瑞伯)│ │(連香君)│ │ │北投區│A:什麼事,你說 │偵字第1820││ │ │ │ │ │ │東華街│B:最近不是健保在調降嗎? │1 號卷一第││ │ │ │ │ │ │2段120│A:對啊!對啊! │116 頁反面││ │ │ │ │ │ │號5樓 │B:然後退輔會的部分你怎麼處理阿? │(臺中高分││ │ │ │ │ │ │頂 │A:退輔會的部分,還沒通知阿 │檢94年度中││ │ │ │ │ │ │ │B:聽說很多人都先去六處把他講好了呢 │分檢實監續││ │ │ │ │ │ │ │A:講好,什麼意思? │字第64號)││ │ │ │ │ │ │ │B:就是說,有的人,比如說健保價是六塊的,然後只有五 │ ││ │ │ │ │ │ │ │ 塊多的可不可以不要動?就是不要按比例再去調 │ ││ │ │ │ │ │ │ │A:嗯!嗯! │ ││ │ │ │ │ │ │ │B:阿你要不要先去幫我講一講? │ ││ │ │ │ │ │ │ │A:可以阿,但是這個講、、嗯!好,我先問一下是,你這 │ ││ │ │ │ │ │ │ │ 個是確定的,是什麼、、 │ ││ │ │ │ │ │ │ │B:對啊!因為那個誰阿,有問張明杰(音譯,北榮的人) │ ││ │ │ │ │ │ │ │ 啦,張明杰是說很多廠商都從六處那邊先去講好了 │ ││ │ │ │ │ │ │ │A:喔!這樣喔!價格就、、 │ ││ │ │ │ │ │ │ │B:所以他就會發、、 │ ││ │ │ │ │ │ │ │A:發到醫院來說,這個就算調整,也是以,就是決標前的 │ ││ │ │ │ │ │ │ │ 價格就照決標前的,決標時候的價格這樣子? │ ││ │ │ │ │ │ │ │B:對啊!對啊! │ ││ │ │ │ │ │ │ │A:OK!OK!好阿,好阿 │ ││ │ │ │ │ │ │ │B:我可不可以請我們公司、、 │ ││ │ │ │ │ │ │ │A:你把東西,阿? │ ││ │ │ │ │ │ │ │B:我請我們公司傳真給你好不好? │ ││ │ │ │ │ │ │ │A:你傳真給我喔?就是有那些有被調整的 │ ││ │ │ │ │ │ │ │B:就是我把我們公司退輔會的決標價格給你對不對?然後 │ ││ │ │ │ │ │ │ │ 調降的我請他們寫在後面 │ ││ │ │ │ │ │ │ │A:喔!這樣子喔!OK!OK! │ ││ │ │ │ │ │ │ │B:好不好,有空幫我走一下啦 │ ││ │ │ │ │ │ │ │A:OK! │ ││ │ │ │ │ │ │ │B:傳真機號碼給我一下 │ ││ │ │ │ │ │ │ │A:00000000 │ │├─┼─────┼─┼─────┼───┼───┼───┼──────────────────────────┼─────┤│2│0000000000│←│0000000000│8/29 │10:44 │臺北市│B:喂!瑞伯,你後來有沒有去六處幫我走一趟? │中檢95年度││9│(張瑞伯)│ │(連香君)│ │ │士林區│A:沒有,我禮拜五才拿到的阿! │偵字第1820││ │ │ │ │ │ │中山北│B:我知道阿,阿很急,現在已經傳出來要議價了呢 │1 號卷一第││ │ │ │ │ │ │路6段 │A:對啊!好像已經通知了,醫院已經通知了 │116 頁反面││ │ │ │ │ │ │204號5│B:這樣哪來得及阿? │(臺中高分││ │ │ │ │ │ │樓頂 │A:對啊,我也不知道阿,試看看阿! │檢94年度中││ │ │ │ │ │ │ │B:你們公司的沒有被調到嗎? │分檢實監續││ │ │ │ │ │ │ │A:我們公司的,我們都是經銷商在標的,所以經銷商,我 │字第64號)││ │ │ │ │ │ │ │ 跟你講,我們有的都還沒決標阿 │ ││ │ │ │ │ │ │ │B:阿我的意思是,六處那邊沒有去疏通、疏通 │ ││ │ │ │ │ │ │ │A:沒有,都沒有叫我們去處理 │ ││ │ │ │ │ │ │ │B:阿! │ ││ │ │ │ │ │ │ │A:我們都還沒決標,所以他就不會通知 │ ││ │ │ │ │ │ │ │B:這個跟決標無關,這個是跟健保講價有關阿 │ ││ │ │ │ │ │ │ │A:對阿!但是你決標的價格要配合他調降,那我們還沒決 │ ││ │ │ │ │ │ │ │ 標的,他可能有些要、、 │ ││ │ │ │ │ │ │ │B:不是,現在有一些都有去溝通,就是例如我健保調降到 │ ││ │ │ │ │ │ │ │ 十塊,那我標是標九點多,那可不可以照合約這樣走, │ ││ │ │ │ │ │ │ │ 不要調 │ ││ │ │ │ │ │ │ │A:就是在調的之下的就照這樣的價格? │ ││ │ │ │ │ │ │ │B:對,就是說可不可發個函給大家,那當然如果說今天北 │ ││ │ │ │ │ │ │ │ 榮要求要,再來弄嘛 │ ││ │ │ │ │ │ │ │A:個別再來嘛。OK!OK! │ ││ │ │ │ │ │ │ │B:這樣才不會大家獅子大開口嘛 │ ││ │ │ │ │ │ │ │A:我知道你的意思,就是有標到調降以下的就不要去動合 │ ││ │ │ │ │ │ │ │ 約就對了 │ ││ │ │ │ │ │ │ │B:對!拜託啦,跑一下啦 │ │├─┼─────┼─┼─────┼───┼───┼───┼──────────────────────────┼─────┤│3│0000000000│←│0000000000│8/29 │11:08 │臺北市│B:不好意思,我香君 │中檢95年度││0│(張瑞伯)│ │(連香君)│ │ │士林區│A:嗯! │偵字第1820││ │ │ │ │ │ │中山北│B:那個啦,我要的就是合約價,就是,我傳過去那個資料 │1 號卷一第││ │ │ │ │ │ │路六段│ 你有看到嘛喔? │117 頁(臺││ │ │ │ │ │ │204號5│A:有,我有看到 │中高分檢94││ │ │ │ │ │ │樓頂 │B:那其實大概照合約價沒有問題,唯獨有問題的就是那個 │年度中分檢││ │ │ │ │ │ │ │ Detochip(音譯),就是一個咳嗽藥水,323A │實監續字第││ │ │ │ │ │ │ │A:323A │64號) ││ │ │ │ │ │ │ │B:對,因為我們健保價調得比決標價低嘛,所以我們可不 │ ││ │ │ │ │ │ │ │ 可以照健保價寫就好了 │ ││ │ │ │ │ │ │ │A:就只有那一項是不是? │ ││ │ │ │ │ │ │ │B:現在重點是合約喔,合約部分我們可不可以照這樣打, │ ││ │ │ │ │ │ │ │ 那當然到各醫院就各醫院去、、 │ ││ │ │ │ │ │ │ │A:OK!好 │ │├─┼─────┼─┼─────┼───┼───┼───┼──────────────────────────┼─────┤│3│0000000000│→│000000000 │8/29 │14:54 │ │(退輔會您好,請直接撥分機號碼,所由總機為您轉接)、│中檢95年度││1│(張瑞伯)│ │(退輔會六│ │ │ │A:小姐你好,我是黃健庭立委辦公室喔 │偵字第1820││ │ │ │處) │ │ │ │B:是 │1 號卷一第││ │ │ │ │ │ │ │A:有關退輔會的那個,那個藥品合約是六處還是八處在管 │117 頁(臺││ │ │ │ │ │ │ │ ? │中高分檢94││ │ │ │ │ │ │ │B:六處 │年度中分檢││ │ │ │ │ │ │ │A:六處喔,那你幫我接一下 │實監續字第││ │ │ │ │ │ │ │B:您稍等一下,我幫您轉他們綜合,365分機 │64號) ││ │ │ │ │ │ │ │A:謝謝、、(轉接)、、(人不在座位上)、、(轉回總 │ ││ │ │ │ │ │ │ │ 機)、、 │ ││ │ │ │ │ │ │ │A:小姐你好,幫我接六處的處長秘書,好嗎? │ ││ │ │ │ │ │ │ │B:您稍等一下喔!、、 │ ││ │ │ │ │ │ │ │A:您好,請問是處長秘書嗎? │ ││ │ │ │ │ │ │ │B:我不是,你有什麼事嗎? │ ││ │ │ │ │ │ │ │A:你好,我是那個黃健庭立委辦公室 │ ││ │ │ │ │ │ │ │B:嗯! │ ││ │ │ │ │ │ │ │A:有一個事情想要跟處長秘書請教一下 │ ││ │ │ │ │ │ │ │B:喔,你稍微等一下喔 │ ││ │ │ │ │ │ │ │A:謝謝 │ ││ │ │ │ │ │ │ │、、(轉接)、、 │ ││ │ │ │ │ │ │ │B:喂!你好,六處 │ ││ │ │ │ │ │ │ │A:你好,我是黃健庭立委辦公室,我是委員秘書,我姓張 │ ││ │ │ │ │ │ │ │ ,之前有跟你聯繫過,一個張先生喔! │ ││ │ │ │ │ │ │ │B:嗯! │ ││ │ │ │ │ │ │ │A:那個委員有一個事情要我來跟你請教一下喔 │ ││ │ │ │ │ │ │ │B:跟我? │ ││ │ │ │ │ │ │ │A:嗯對,就是有一個事情、、沒有,應該是要跟處長問啦 │ ││ │ │ │ │ │ │ │ ,但我想說先跟你請教一下 │ ││ │ │ │ │ │ │ │B:你請說 │ ││ │ │ │ │ │ │ │A:就是,前陣子退輔會不是有召開藥品的招標嘛喔? │ ││ │ │ │ │ │ │ │B:嗯! │ ││ │ │ │ │ │ │ │A:那已經有的決標,有的還沒有決標嘛喔?那現在有一個 │ ││ │ │ │ │ │ │ │ 問題就是,好像健保局在九月份有調降一些藥品的那個 │ ││ │ │ │ │ │ │ │ 保給付價 │ ││ │ │ │ │ │ │ │B:張先生你要不要留個電話,我請承辦人跟你回電話,這 │ ││ │ │ │ │ │ │ │ 樣比較清楚? │ ││ │ │ │ │ │ │ │A:喔!這樣子喔!OK!那你請他撥我的行動電話 │ ││ │ │ │ │ │ │ │B:嗯! │ ││ │ │ │ │ │ │ │A:0000000000 │ ││ │ │ │ │ │ │ │B:好,謝謝 │ ││ │ │ │ │ │ │ │A:麻煩你喔 │ │├─┼─────┼─┼─────┼───┼───┼───┼──────────────────────────┼─────┤│3│0000000000│→│0000000000│8/29 │17:26 │臺北市│B:瑞伯 │中檢95年度││2│(張瑞伯)│ │(連香君)│ │ │北投區│A:我跟你講喔!那個健保價那個,我今天有聯絡六處處長 │偵字第1820││ │ │ │(林清泰)│ │ │石牌路│ ,因為負責承辦那個林專員喔!他今天不在,明天才會 │1 號卷一第││ │ │ │ │ │ │2段322│ 在,所以我明天再跟他確認一下 │117 頁(臺││ │ │ │ │ │ │號8F頂│B:那這樣怎麼辦呢?好啦,那還是可以啦 │中高分檢94││ │ │ │ │ │ │屋凸(│A:反正明天再確認一下 │年度中分檢││ │ │ │ │ │ │3層) │B:還是要講啦 │實監續字第││ │ │ │ │ │ │平面 │A:嗯阿!我還是要跟他講 │64號) ││ │ │ │ │ │ │ │B:好 │ ││ │ │ │ │ │ │ │A:OK! │ ││ │ │ │ │ │ │ │B:等一下,副總要找你。、、(拿給林清泰接聽)、、 │ ││ │ │ │ │ │ │ │B:喂!瑞伯阿 │ ││ │ │ │ │ │ │ │A:喂!副總 │ ││ │ │ │ │ │ │ │B:那個Witgin現在有問題嗎? │ ││ │ │ │ │ │ │ │A:嗯!還在處理當中阿,那個施主任他,有一點點的不舒 │ ││ │ │ │ │ │ │ │ 服這樣 │ ││ │ │ │ │ │ │ │B:為什麼? │ ││ │ │ │ │ │ │ │A:他說,到底這是誰的?就一個人來講就好,他來跟我講 │ ││ │ │ │ │ │ │ │ ,你又來跟我講這樣,現在到底是你的還是他的這樣 │ ││ │ │ │ │ │ │ │B:你說是你的阿!原廠的 │ ││ │ │ │ │ │ │ │A:我跟他講兩個一起合作啦,他們的經理想說直接先來跟 │ ││ │ │ │ │ │ │ │ 主任報告,他是說直接去找他報我的名字這樣,不是這 │ ││ │ │ │ │ │ │ │ 個意思,請主任,那個沒關係啦。我跟你講,副院長禮 │ ││ │ │ │ │ │ │ │ 拜三才上班 │ ││ │ │ │ │ │ │ │B:嗯!一定要找他說一下,一定要給他過 │ ││ │ │ │ │ │ │ │A:我知道,因為禮拜三要開會我知道,我禮拜三早上要跟 │ ││ │ │ │ │ │ │ │ 他打電話 │ ││ │ │ │ │ │ │ │B:你要本人去找他吧? │ ││ │ │ │ │ │ │ │A:我知啦,阿委員會給他打電話啦 │ ││ │ │ │ │ │ │ │B:好,好,好 │ ││ │ │ │ │ │ │ │A:我會去找他,我會先去找他啦,我會先交代一個東西讓 │ ││ │ │ │ │ │ │ │ 他的秘書轉給他這樣 │ ││ │ │ │ │ │ │ │B:阿那個,那個、、 │ ││ │ │ │ │ │ │ │A:蘇東平喔? │ ││ │ │ │ │ │ │ │B:不是,那條錢喔!禮拜六一定會匯給你 │ ││ │ │ │ │ │ │ │A:OK!好 │ ││ │ │ │ │ │ │ │B:今天喔!我禮拜六有去找他,上個禮拜六去找他,他今 │ ││ │ │ │ │ │ │ │ 天已經匯去給Susan啦,他有一個跑那個什麼,跑衛生署│ ││ │ │ │ │ │ │ │ 的,有一個Su小姐 │ ││ │ │ │ │ │ │ │A:我知道,我之前應該有跟他、、 │ ││ │ │ │ │ │ │ │B:對,對,對。有,他的英文名字叫Susan啦 │ ││ │ │ │ │ │ │ │A:OK!OK! │ ││ │ │ │ │ │ │ │B:匯給他,他會匯,因為我說不要經過我這邊啦 │ ││ │ │ │ │ │ │ │A:好!OK! │ ││ │ │ │ │ │ │ │B:他匯會給你啦,阿現在郭的那個喔,有一點在,在、、 │ ││ │ │ │ │ │ │ │A:我知道,他有一點要那個,好像要閃還是要怎樣 │ ││ │ │ │ │ │ │ │B:要閃啦,吳董意思是說,不要緊,給他閃啦,八十萬他 │ ││ │ │ │ │ │ │ │ 出喔,他這次他要他啦,他出了後,他這條錢的License│ ││ │ │ │ │ │ │ │ 喔,License變成他的啦 │ ││ │ │ │ │ │ │ │A:OK! │ ││ │ │ │ │ │ │ │B:他(郭先生)如果不出,就算漁人的啦,漁人要自己做 │ ││ │ │ │ │ │ │ │A:對啦!對啦! │ ││ │ │ │ │ │ │ │B:因為今天郭的說,要等健保價下來才要給他啦,我說你 │ ││ │ │ │ │ │ │ │ 當時沒有這樣跟人家講阿 │ ││ │ │ │ │ │ │ │A:對啊!這當時你應該講清楚阿 │ ││ │ │ │ │ │ │ │B:講清楚,你當時講清楚,License急得要死,下來後署聯│ ││ │ │ │ │ │ │ │ 標已經開完了,這是你(郭先生)的事情了,你沒有事 │ ││ │ │ │ │ │ │ │ 先跟人家講的阿,我也是兩天內就跟你講了,健保價的 │ ││ │ │ │ │ │ │ │ 事情,人家也是有作業程序阿,說要等下來才那個,嗯 │ ││ │ │ │ │ │ │ │ ,但是這個禮拜會給你啦 │ ││ │ │ │ │ │ │ │A:OK!沒關係 │ ││ │ │ │ │ │ │ │B:因為他們這些人都要去開羅嘛!去開羅開會嘛 │ ││ │ │ │ │ │ │ │A:OK!好,好 │ ││ │ │ │ │ │ │ │B:喔!所以給你知道一下 │ ││ │ │ │ │ │ │ │A:沒問題,你放心,你有跟委員講過了,那沒問題 │ ││ │ │ │ │ │ │ │B:嗯!所以你當作我都不知道就對了啦 │ ││ │ │ │ │ │ │ │A:OK!了解 │ ││ │ │ │ │ │ │ │B:他Susan會匯給你,這個你就跟委員講 │ ││ │ │ │ │ │ │ │A:OK!好 │ ││ │ │ │ │ │ │ │B:所以健保價那邊,你就打個電話跟他講看什麼時候會下 │ ││ │ │ │ │ │ │ │ 來 │ ││ │ │ │ │ │ │ │A:會啦,我今天已經聯絡六處那邊了,明天他會幫我們辦 │ ││ │ │ │ │ │ │ │ 這個事情這樣 │ ││ │ │ │ │ │ │ │B:好,好 │ ││ │ │ │ │ │ │ │A:、、(後面聊北榮買藥品的事情)、、(轉給香君接聽 │ ││ │ │ │ │ │ │ │ )、、 │ ││ │ │ │ │ │ │ │A:有兩項事情,那個我跟你講喔!我委員那邊本來是有一 │ ││ │ │ │ │ │ │ │ 個名字給你報那個嘛喔? │ ││ │ │ │ │ │ │ │B:對 │ ││ │ │ │ │ │ │ │A:因為那個人離開了,那現在我要換另外一個人,那我是 │ ││ │ │ │ │ │ │ │ 要再給你他的身分證字號,還有、、 │ ││ │ │ │ │ │ │ │B:身分證字號,還有什麼?上次還有什麼? │ ││ │ │ │ │ │ │ │A:身分證影本,還有帳戶就 │ ││ │ │ │ │ │ │ │B:帳戶? │ ││ │ │ │ │ │ │ │A:帳戶,新的帳戶這樣 │ ││ │ │ │ │ │ │ │B:對,要新的帳戶 │ ││ │ │ │ │ │ │ │A:我知道,那我給你 │ ││ │ │ │ │ │ │ │B:等一下喔,可是這個應該勞健保那個的呢 │ ││ │ │ │ │ │ │ │A:沒有啦,顧問沒有用勞健保 │ ││ │ │ │ │ │ │ │B:喔!顧問沒有 │ ││ │ │ │ │ │ │ │A:只有扣所得稅而已 │ ││ │ │ │ │ │ │ │B:好,好 │ ││ │ │ │ │ │ │ │A:他資料給我了,我再轉給你 │ ││ │ │ │ │ │ │ │B:還是你要傳真過來? │ ││ │ │ │ │ │ │ │A:好,我再傳真給你,那這個月的一些發票單據我什麼時 │ ││ │ │ │ │ │ │ │ 候給你? │ ││ │ │ │ │ │ │ │B:明天 │ ││ │ │ │ │ │ │ │A:明天喔,OK!那拿去公司、、 │ ││ │ │ │ │ │ │ │B:還是你拿給美玲(音譯) │ ││ │ │ │ │ │ │ │A:他有要進公司嗎? │ ││ │ │ │ │ │ │ │B:不是,美玲、我們會到墾丁會合阿,你再給美玲、、 │ ││ │ │ │ │ │ │ │A:那我就是連那個那個人的身分證影本跟帳戶也一起用信 │ ││ │ │ │ │ │ │ │ 封裝著交給他,然後請他、、 │ ││ │ │ │ │ │ │ │B:這樣來得及嗎?可是他是九月 │ ││ │ │ │ │ │ │ │A:九月來得及阿,他是二十幾號才撥嘛 │ ││ │ │ │ │ │ │ │B:不行啦,我回來已經九月幾號了呢 │ ││ │ │ │ │ │ │ │A:沒關係阿,你八月的已經撥了阿 │ ││ │ │ │ │ │ │ │B:對啦,可是他(前一個離職者)到時沒有一個月啦 │ ││ │ │ │ │ │ │ │A:喔!沒有一個月 │ ││ │ │ │ │ │ │ │B:你傳真給我們公司啦 │ ││ │ │ │ │ │ │ │A:OK!OK! │ ││ │ │ │ │ │ │ │B:等一下,我告訴你,你寫給一個鄭麗玲小姐,你傳真過 │ ││ │ │ │ │ │ │ │ 來啦 │ ││ │ │ │ │ │ │ │A:OK!鄭那個鄭? │ ││ │ │ │ │ │ │ │B:你有沒有辦法記一下傳真,00000000,然後傳真給小鄭 │ ││ │ │ │ │ │ │ │ 姐。美麗的麗,王令玲,阿之前是什麼名字阿? │ ││ │ │ │ │ │ │ │A:之前我那知 │ ││ │ │ │ │ │ │ │B:之前那個名字是什麼? │ ││ │ │ │ │ │ │ │A:我忘記了 │ ││ │ │ │ │ │ │ │B:(旁邊的鄭小姐回答,張鴻文(音譯))張鴻什麼的喔 │ ││ │ │ │ │ │ │ │ ?你知道我在問什麼喔? │ ││ │ │ │ │ │ │ │A:他(鄭小姐)知道就好 │ ││ │ │ │ │ │ │ │B:(對鄭小姐說)他現在要換一個人喔,九月份,他等一 │ ││ │ │ │ │ │ │ │ 下傳真過來。(對張瑞伯說)他知道了 │ ││ │ │ │ │ │ │ │A:OK! │ │├─┼─────┼─┼─────┼───┼───┼───┼──────────────────────────┼─────┤│3│0000000000│→│0000000000│8/30 │10:51 │ │B:早安,你好 │中檢95年度││3│(張瑞伯)│ │(退輔會六│ │ │ │A:你好,請問一下是林專員嗎? │偵字第1820││ │ │ │處林專員即│ │ │ │B:是的 │1 號卷一第││ │ │ │林勝義) │ │ │ │A:林專員你好喔!我是黃健庭立委辦公室 │117 頁(臺││ │ │ │ │ │ │ │B:你好 │中高分檢94││ │ │ │ │ │ │ │A:我是委員的秘書,我姓張 │年度中分檢││ │ │ │ │ │ │ │B:嗯! │實監續字第││ │ │ │ │ │ │ │A:不好意思,有個事情跟你請教一下 │64號) ││ │ │ │ │ │ │ │B:嗯!好,剛剛,請說 │ ││ │ │ │ │ │ │ │A:因為我之前有聯絡處長的秘書喔,那因為昨天你休假喔 │ ││ │ │ │ │ │ │ │ , 就是最近因為榮總,退輔會之前有標一個藥品的案子│ ││ │ │ │ │ │ │ │ 嘛 喔,因為委員他的姊夫是一家藥廠的副總經裡啦,那│ ││ │ │ │ │ │ │ │ 現在好像聽說九月份健保價會調整 │ ││ │ │ │ │ │ │ │B:對 │ ││ │ │ │ │ │ │ │A:那如果說有的藥品當初標的合約的價格,那後來健保局 │ ││ │ │ │ │ │ │ │ 調 整以後,結果那個調整的藥價可能低於合約價,那這│ ││ │ │ │ │ │ │ │ 樣 子的話,是不是有辦法依照合約價,但是到各醫院去│ ││ │ │ │ │ │ │ │ ,再去做價格上的直接的調整? │ ││ │ │ │ │ │ │ │B:這個,因為主政是我們八處喔,上次我們跟他們討論過 │ ││ │ │ │ │ │ │ │ , 他會統一研訂啦,會跟醫院再來商討一下,這樣比較│ ││ │ │ │ │ │ │ │ 合 理,對廠商也不會造成很大的傷害A :喔!這樣子喔│ ││ │ │ │ │ │ │ │B :有這個專案在討論啦 │ │├─┼─────┼─┼─────┼───┼───┼───┼──────────────────────────┼─────┤│3│0000000000│→│0000000000│8/30 │10:57 │ │(退輔會總機轉八處科長)、、 │中檢95年度││4│(張瑞伯)│ │(退輔會總│ │ │ │A:八處是嗎?你好,我是那個黃健庭立委辦公室,我是委 │偵字第1820││ │ │ │機) │ │ │ │ 員的秘書我姓張,不好意思,請教一件事情,就是委員 │1 號卷一第││ │ │ │ │ │ │ │ 他的姊夫,在一家藥廠裡面任職副總,那好像就是最近 │117 頁反面││ │ │ │ │ │ │ │ 退輔會合約都已經好了喔 │(臺中高分││ │ │ │ │ │ │ │B:嗯! │檢94年度中││ │ │ │ │ │ │ │A:好像有一些,好像健保局有調整藥品給付價格,所以就 │分檢實監續││ │ │ │ │ │ │ │ 跟合約的價格有一些不一樣的地方,那個請問一下,這 │字第64號)││ │ │ │ │ │ │ │ 個案子如果要問一些事情,可能要跟誰請教? │ ││ │ │ │ │ │ │ │B:喔!這樣子喔,你去問一下我們採購科的林科長好不好 │ ││ │ │ │ │ │ │ │ ?喔!你是臺東那個黃健庭委員的 │ ││ │ │ │ │ │ │ │A:對,黃健庭,張先生 │ ││ │ │ │ │ │ │ │B:張先生是嗎?你稍等一下 │ ││ │ │ │ │ │ │ │A:對,我有去過你們那邊 │ ││ │ │ │ │ │ │ │B:找採購科長給你答覆好不好? │ ││ │ │ │ │ │ │ │A:OK!、、(轉接科長)、、 │ ││ │ │ │ │ │ │ │A:科長嗎?不好意思打擾您喔,我是黃委員的秘書,我姓 │ ││ │ │ │ │ │ │ │ 張 │ ││ │ │ │ │ │ │ │B:是 │ ││ │ │ │ │ │ │ │A:那個就是委員有一件事情要我來了解,就是委員的一個 │ ││ │ │ │ │ │ │ │ 姊夫在一個藥廠裡面任職副總經理,那就是好像我們退 │ ││ │ │ │ │ │ │ │ 輔會那邊之前有招標有跟廠商都有訂一個合約了嘛,那 │ ││ │ │ │ │ │ │ │ 因為現在好像健保局在九月又調整藥品的給付價格 │ ││ │ │ │ │ │ │ │B:是 │ ││ │ │ │ │ │ │ │A:那變成有的調整價格好像在合約之,因為我聽委員姊夫 │ ││ │ │ │ │ │ │ │ 講說,雖然和醫院訂好合約,但好像到各院去都還會有 │ ││ │ │ │ │ │ │ │ 一些優惠的,一些什麼優惠的比率這樣 │ ││ │ │ │ │ │ │ │B:嗯! │ ││ │ │ │ │ │ │ │A:那現在就是說,有的價格如果還是合約之上的時候,那 │ ││ │ │ │ │ │ │ │ 可能還都可以給醫院一些優惠,那如果有些價格被健保 │ ││ │ │ │ │ │ │ │ 局調整以後,比我們跟會裡面訂的合約的價格還低的時 │ ││ │ │ │ │ │ │ │ 候,那這樣子怎麼來處理這個事情? │ ││ │ │ │ │ │ │ │B:這樣子喔,我跟你說一下喔,我們原則上,榮總的部分 │ ││ │ │ │ │ │ │ │ 由榮總,我們授權臺北榮總來做啦,整個通通授權臺北 │ ││ │ │ │ │ │ │ │ 榮總來做啦 │ ││ │ │ │ │ │ │ │A:喔,這樣子喔 │ ││ │ │ │ │ │ │ │B:那大概走向會兩個,一個是檯面上的價格一個是屬於你 │ ││ │ │ │ │ │ │ │ 剛剛所講的 │ ││ │ │ │ │ │ │ │A:有一個優惠的價格嘛 │ ││ │ │ │ │ │ │ │B:你們跟醫院,看各醫院的市場 │ ││ │ │ │ │ │ │ │A:喔!喔! │ ││ │ │ │ │ │ │ │B:市場的大小你們去做決定優惠的部分,這樣你了解嘛喔!│ ││ │ │ │ │ │ │ │A:我知道 │ ││ │ │ │ │ │ │ │B:現在就是說,榮總那一部份啦,榮院只有四項,我們直 │ ││ │ │ │ │ │ │ │ 接會裡面來談就好了 │ ││ │ │ │ │ │ │ │A:這樣子喔! │ ││ │ │ │ │ │ │ │B:榮院的只有四項而已,榮總那一部份有一百多項,我們 │ ││ │ │ │ │ │ │ │ 授權臺北榮總來做,那臺北榮總大概我們取向會跟他這 │ ││ │ │ │ │ │ │ │ 樣子講,就是說一個是檯面上的價格,一個是所謂市場 │ ││ │ │ │ │ │ │ │ 機能上面你們自己在市場上去做運作吧,這樣了解吧? │ ││ │ │ │ │ │ │ │A:因為如果說合約價不變的話,當然因為健保調到那麼低 │ ││ │ │ │ │ │ │ │ ,我們要給醫院的優惠,當然就是要相對的就是要增加 │ ││ │ │ │ │ │ │ │ ,那因為如果整個合約要往低調的話,那當然給醫院的 │ ││ │ │ │ │ │ │ │ 空間就會變得比較少這樣子 │ ││ │ │ │ │ │ │ │B:對啦!其實這個基本沒有差啦,只是這麼做,做得比較 │ ││ │ │ │ │ │ │ │ 、、 │ ││ │ │ │ │ │ │ │A:大家都能夠接受這樣 │ ││ │ │ │ │ │ │ │B:都不會受到第三者的干擾,大概這樣子意思啦 │ ││ │ │ │ │ │ │ │A:喔!這樣子喔! │ ││ │ │ │ │ │ │ │B:你了解我意思嗎 │ ││ │ │ │ │ │ │ │A:OK! │ ││ │ │ │ │ │ │ │B:就是我們可能還是要,就是臺北來做啦,細節問題我再 │ ││ │ │ │ │ │ │ │ 跟臺北看看怎麼樣排啦 │ ││ │ │ │ │ │ │ │A:喔!這樣子喔。那到時候我們有一個案子,是不是可以 │ ││ │ │ │ │ │ │ │ 拜託您這邊來幫我們跟醫院那邊稍微溝通一下,好不好?│ ││ │ │ │ │ │ │ │B:嗯! │ ││ │ │ │ │ │ │ │A:那還是我把一個,就是委員有拜託就是我們這邊是不是 │ ││ │ │ │ │ │ │ │ 能幫一下忙 │ ││ │ │ │ │ │ │ │B:嗯! │ ││ │ │ │ │ │ │ │A:那我是不是把那個品項傳真,還是送過去給科長您這樣 │ ││ │ │ │ │ │ │ │ 子? │ ││ │ │ │ │ │ │ │B:嗯!可以阿!傳真也可以阿 │ ││ │ │ │ │ │ │ │A:那請問一下您那邊傳真幾號? │ ││ │ │ │ │ │ │ │B:00000000 │ ││ │ │ │ │ │ │ │A:OK!那我傳真過去,再拜託科長您幫我們,如果在跟醫 │ ││ │ │ │ │ │ │ │ 院討論的時候是不是也幫我們也去關心一下? │ ││ │ │ │ │ │ │ │B:我們大概不會細節討論,但我看看好了,我們不會細節 │ ││ │ │ │ │ │ │ │ ,我們是把原則告訴他,他們去做啦 │ ││ │ │ │ │ │ │ │A:好,OK!那就拜託科長您,那我再傳過去給您,不好意 │ ││ │ │ │ │ │ │ │ 思,科長您貴姓大名 │ ││ │ │ │ │ │ │ │B:林,林 │ ││ │ │ │ │ │ │ │A:林科長是不是?OK!謝謝您喔 │ │├─┼─────┼─┼─────┼───┼───┼───┼──────────────────────────┼─────┤│3│0000000000│←│0000000000│8/30 │11:01 │ │B:瑞伯,找我有什麼事? │中檢95年度││5│(張瑞伯)│ │(連香君)│ │ │ │A:我跟你講喔!我跟八處那邊聯絡了喔!那你把那個品項 │偵字第1820││ │ │ │ │ │ │ │ 喔,傳過去給他,然後他會幫我們在跟榮總講的時候, │1 號卷一第││ │ │ │ │ │ │ │ 會幫我們處理一下,喔! │117 頁反面││ │ │ │ │ │ │ │B:嗯!好 │(臺中高分││ │ │ │ │ │ │ │A:OK! │檢94年度中││ │ │ │ │ │ │ │B:就是我傳給你的那一張嗎? │分檢實監續││ │ │ │ │ │ │ │A:嗯!現在是變成那個,那你全部,嗯!他有跟我講啦, │字第64號)││ │ │ │ │ │ │ │ 如果是健保價的部分高於合約價的話,那這個就是各醫 │ ││ │ │ │ │ │ │ │ 院自己決定嘛,這個就,這個就好像比較沒有問題啦B:│ ││ │ │ │ │ │ │ │ 健保價高於合約價? │ ││ │ │ │ │ │ │ │A:阿!健保價低於合約價的時候 │ ││ │ │ │ │ │ │ │B:嗯! │ ││ │ │ │ │ │ │ │A:那現在就是,你那個就是有一個健保價,嗯,那個是榮 │ ││ │ │ │ │ │ │ │ 院的部分,還是北榮的部分? │ ││ │ │ │ │ │ │ │B:那個是中榮的部分 │ ││ │ │ │ │ │ │ │A:中榮的部分,所以那個、、 │ ││ │ │ │ │ │ │ │B:各醫院處理? │ ││ │ │ │ │ │ │ │A:他那個好像到各,他是說這個決定權由各醫院,他們會 │ ││ │ │ │ │ │ │ │ 給各醫院去決定啦 │ ││ │ │ │ │ │ │ │B:阿、、 │ ││ │ │ │ │ │ │ │A:那沒關係,你還是幫我傳真一下,你寫一下傳真機號碼 │ ││ │ │ │ │ │ │ │B:喔!等一下 │ ││ │ │ │ │ │ │ │A:00000000,給一個林課長,八處的林課長 │ ││ │ │ │ │ │ │ │B:嗯! │ ││ │ │ │ │ │ │ │A:我等一下再打給你,先不要傳好了,我確定再打給你 │ │├─┼─────┼─┼─────┼───┼───┼───┼──────────────────────────┼─────┤│3│0000000000│←│000000000 │8/30 │14:45 │臺北市│A:喂! │中檢95年度││6│(張瑞伯)│ │(張清枝)│ │ │中正區│B:我打給誰? │偵字第1820││ │ │ │ │ │ │中山南│A:瑞伯 │1 號卷一第││ │ │ │ │ │ │路1號 │B:我竟然打錯了,剛好有事要找你、、委員有沒有拿給你 │117 頁反面││ │ │ │ │ │ │(立法│ (報顧問費的人頭帳戶、身分證影本等資料)? │(臺中高分││ │ │ │ │ │ │院內)│A:有,有,有 │檢94年度中││ │ │ │ │ │ │9樓頂 │B:下個月就用那個 │分檢實監續││ │ │ │ │ │ │ │A:OK!我本來想叫你直接傳真給他就好了 │字第64號)││ │ │ │ │ │ │ │B:喔! │ ││ │ │ │ │ │ │ │A:沒關係,那我再傳就好了 │ ││ │ │ │ │ │ │ │B:好,OK! │ ││ │ │ │ │ │ │ │A:拜拜 │ │├─┼─────┼─┼─────┼───┼───┼───┼──────────────────────────┼─────┤│3│0000000000│←│0000000000│8/30 │16:53 │臺北市│A:喂! │中檢95年度││7│(張瑞伯)│ │(林清泰)│ │ │北投區│B:瑞伯 │偵字第1820││ │ │ │ │ │ │石牌路│A:副總 │1 號卷一第││ │ │ │ │ │ │2段201│B:我跟你講,剛剛那個胡藥師喔! │117 頁反面││ │ │ │ │ │ │號B2 │A:哪一個? │(臺中高分││ │ │ │ │ │ │ │B:那個Susan啦 │檢94年度中││ │ │ │ │ │ │ │A:喔!嗯!嗯 │分檢實監續││ │ │ │ │ │ │ │B:打電話給我,他可能這禮拜就匯錢給你了啦 │字第64號)││ │ │ │ │ │ │ │A:喔!真的喔!OK! │ ││ │ │ │ │ │ │ │B:現在是說,對方郭先生喔,在跟他說那個事情喔,等於 │ ││ │ │ │ │ │ │ │ 是派頓的事情了啦 │ ││ │ │ │ │ │ │ │A:這樣喔,OK! │ ││ │ │ │ │ │ │ │B:派頓吳董剛剛打電話給我拜託,就是說,他們現在藥價 │ ││ │ │ │ │ │ │ │ 還沒給他啦 │ ││ │ │ │ │ │ │ │A:嗯!對,對 │ ││ │ │ │ │ │ │ │B:說那個辦的人是張藥師啦,張藥師說要他補外國的藥價 │ ││ │ │ │ │ │ │ │ 證明啦 │ ││ │ │ │ │ │ │ │A:嗯!這個事情我都知道 │ ││ │ │ │ │ │ │ │B:看你能不能跟他講一下 │ ││ │ │ │ │ │ │ │A:我跟你講 │ ││ │ │ │ │ │ │ │B:看能不能講一下,就變成 │ ││ │ │ │ │ │ │ │A:我跟你講,我有跟他講,因為我有問那個郭先生喔,因 │ ││ │ │ │ │ │ │ │ 為他說他要參考國外售價,就是說喔,當然他們要有一 │ ││ │ │ │ │ │ │ │ 個參考值,他這樣跟我講,那後來問郭先生,郭先生說 │ ││ │ │ │ │ │ │ │ 國外的售價都比較高,比國內的售價的這個,換算過來 │ ││ │ │ │ │ │ │ │ 的售價都高啦 │ ││ │ │ │ │ │ │ │B:你有那個胡藥師的電話嗎? │ ││ │ │ │ │ │ │ │A:你說那一個? │ ││ │ │ │ │ │ │ │B:那個Susan啦 │ ││ │ │ │ │ │ │ │A:嗯!沒有呢 │ ││ │ │ │ │ │ │ │B:我等一下 │ ││ │ │ │ │ │ │ │A:你要給我嗎?那你給我喔 │ ││ │ │ │ │ │ │ │B:我等一下打完電話,看一看,在我手機上面,我再打給 │ ││ │ │ │ │ │ │ │ 你 │ ││ │ │ │ │ │ │ │A:好,好,好 │ ││ │ │ │ │ │ │ │B:你跟他講一下,叫他 │ ││ │ │ │ │ │ │ │A:好,好 │ ││ │ │ │ │ │ │ │B:他現在的意思是說,看可以 │ ││ │ │ │ │ │ │ │A:要快一點就是了嗎? │ ││ │ │ │ │ │ │ │B:對啦,現在說那個承辦人是張藥師啦 │ ││ │ │ │ │ │ │ │A:好阿,好阿 │ ││ │ │ │ │ │ │ │B:他看可以說,速度快一點,如果可以,說明天補一補, │ ││ │ │ │ │ │ │ │ 你就傳真給他阿,也可以阿 │ ││ │ │ │ │ │ │ │A:好阿,也可以阿 │ ││ │ │ │ │ │ │ │B:你看怎樣,我等一下再打給你 │ │├─┼─────┼─┼─────┼───┼───┼───┼──────────────────────────┼─────┤│3│0000000000│←│0000000000│8/30 │16:54 │臺北市│A:喂! │中檢95年度││8│(張瑞伯)│ │(林清泰)│ │ │北投區│B:瑞伯,那個0000000000啦,胡小姐 │偵字第1820││ │ │ │ │ │ │石牌路│A:好阿 │1 號卷一第││ │ │ │ │ │ │二段 │B:承辦人一個叫張藥師啦 │117 頁反面││ │ │ │ │ │ │201號 │A:好,OK! │(臺中高分││ │ │ │ │ │ │B2 │B:阿你跟他講一下啦,叫他,說你是立委辦公室這樣 │檢94年度中││ │ │ │ │ │ │ │A:好,好 │分檢實監續││ │ │ │ │ │ │ │B:麻煩一下,麻煩一下 │字第64號)││ │ │ │ │ │ │ │A:OK!好 │ │├─┼─────┼─┼─────┼───┼───┼───┼──────────────────────────┼─────┤│3│0000000000│→│0000000000│8/30 │17:04 │臺北市│A:喂!胡藥師嗎? │中檢95年度││9│(張瑞伯)│ │(胡素華)│ │ │北投區│B:嗯!是 │偵字第1820││ │ │ │ │ │ │石牌路│A:你好,我是黃健庭委員的秘書,張先生 │1 號卷一第││ │ │ │ │ │ │二段 │B:你好,張藥師 │118 頁(臺││ │ │ │ │ │ │201號 │A:不是,我是黃委員的秘書張先生啦喔! │中高分檢94││ │ │ │ │ │ │B2 │B:喔!你好,張先生,不好意思 │年度中分檢││ │ │ │ │ │ │ │A:那個我聽副總講說 │實監續字第││ │ │ │ │ │ │ │B:林副總 │64號) ││ │ │ │ │ │ │ │A:現在你們想要說,希望那個核的價也趕快希望能夠下來 │ ││ │ │ │ │ │ │ │ ,是不是? │ ││ │ │ │ │ │ │ │B:對,對,因為我們當初好像也有請你們幫忙,就是健保 │ ││ │ │ │ │ │ │ │ 局的部分,那個承辦的黃小姐,黃藥師阿,就一直找我 │ ││ │ │ │ │ │ │ │ 們要東要西,然後最後又說要發文給我們,要我們補那 │ ││ │ │ │ │ │ │ │ 個瑞士原廠的,主要國家的藥價給付的資料,然後要簽 │ ││ │ │ │ │ │ │ │ 證,那這樣就會卡住我們的時間啦,你說麻煩黃委員 │ ││ │ │ │ │ │ │ │A:那這個東西很難弄是不是? │ ││ │ │ │ │ │ │ │B:因為要跟國外要,國外就要去申請,申請然後他還要去 │ ││ │ │ │ │ │ │ │ 簽證,就要時間,那我們本來請黃委員幫忙,就是希望 │ ││ │ │ │ │ │ │ │ 能夠快嘛 │ ││ │ │ │ │ │ │ │A:嗯!嗯!嗯! │ ││ │ │ │ │ │ │ │B:對嘛! │ ││ │ │ │ │ │ │ │A:因為我有跟裡面那個,就是一個專員,他專門幫我們處 │ ││ │ │ │ │ │ │ │ 理這個案子,他是有提到就是說,當然,因為我們那時 │ ││ │ │ │ │ │ │ │ 候最主要的目的是要保住價格嘛,對不對? │ ││ │ │ │ │ │ │ │B:對 │ ││ │ │ │ │ │ │ │A:所以那時候郭先生後來跟我討論是說,現在保住價格為 │ ││ │ │ │ │ │ │ │ 優先,那時效性來講,就是,因為他那時候本來要趕署 │ ││ │ │ │ │ │ │ │ 聯標嘛,那因為署聯標已經來不及了,所以他現在就是 │ ││ │ │ │ │ │ │ │ 說,變成他時效性比較沒那麼趕,所以我們首要的目標 │ ││ │ │ │ │ │ │ │ 是要求要把價格保住這樣,所以後來我跟健保局那個陳 │ ││ │ │ │ │ │ │ │ 專員,我跟他講的時候,就是說,你幫我們辦這個案子 │ ││ │ │ │ │ │ │ │ ,我的要求就是價格一定要幫我們弄好,那時間上我就 │ ││ │ │ │ │ │ │ │ 不要求你時間上要給我很快的時間處理 │ ││ │ │ │ │ │ │ │B:OK!如果你有跟他這樣談,我們就尊重你這邊,不過就 │ ││ │ │ │ │ │ │ │ 是希望能夠確定他會達到這樣的結果 │ ││ │ │ │ │ │ │ │A:我跟你講,因為那時候我有跟郭先生討論,就是說,其 │ ││ │ │ │ │ │ │ │ 實你們國外的參考售價好像都比這個,換算過來比這個 │ ││ │ │ │ │ │ │ │ 六點三來講還要高的樣子,我是聽他講好像是這個情形 │ ││ │ │ │ │ │ │ │ ,國外的售價好像都比較高的樣子 │ ││ │ │ │ │ │ │ │B:對,國外售價比較高沒錯 │ ││ │ │ │ │ │ │ │A:那時候我有跟健保局陳專員講說,我們國外售價都比報 │ ││ │ │ │ │ │ │ │ 這個價格還高阿,那他說如果這樣子的話,就是要保住 │ ││ │ │ │ │ │ │ │ 價格,他應該可以操作的了,但是他就是要求我們提供 │ ││ │ │ │ │ │ │ │ 那個東西給他 │ ││ │ │ │ │ │ │ │B:喔!國外的價格 │ ││ │ │ │ │ │ │ │A:對,他這樣子價格就可以很確定幫我們保的住 │ ││ │ │ │ │ │ │ │B:喔! │ ││ │ │ │ │ │ │ │A:所以他那時候才說,要求你們提供這個東西給他,這樣 │ ││ │ │ │ │ │ │ │ 他就很好做,很好把這個價格保住,他很好作業這樣, │ ││ │ │ │ │ │ │ │ 所以他有跟我講到這個,那時候我跟郭先生講的時候, │ ││ │ │ │ │ │ │ │ 郭先生說那這個如果要求你們提供,應該不是問題,所 │ ││ │ │ │ │ │ │ │ 以那時候我就說OK!那這樣子我們就,我不趕他,然後 │ ││ │ │ │ │ │ │ │ 把這個東西給他以後,他就一定要負責把價格給我,保 │ ││ │ │ │ │ │ │ │ 持原來的價格 │ ││ │ │ │ │ │ │ │B:喔! │ ││ │ │ │ │ │ │ │A:他有跟我,大概有這樣一個,我們兩個有做這樣一個確 │ ││ │ │ │ │ │ │ │ 認,這樣子 │ ││ │ │ │ │ │ │ │B:因為我們跟郭先生再聯絡一下,因為我希望趕快把該給 │ ││ │ │ │ │ │ │ │ 黃委員的費用趕快給他,郭先生說,因為還沒核下來阿 │ ││ │ │ │ │ │ │ │A:對,對,對,我知道,我知道,那我跟你講喔!那個, │ ││ │ │ │ │ │ │ │ 反正健保這邊,那個陳專員那邊我都隨時有在跟他聯絡 │ ││ │ │ │ │ │ │ │ ,請他注意,那如果你們現在是希望,因為我跟你講喔 │ ││ │ │ │ │ │ │ │ ,他有跟我講,如果說沒有那個證明的時候喔,他不敢 │ ││ │ │ │ │ │ │ │ 講說價格完全可以保得住啦 │ ││ │ │ │ │ │ │ │B:好,那我們還是保住那個價格為主好了 │ ││ │ │ │ │ │ │ │A:所以我覺得保住價格是為首要的考量,那我們就不要, │ ││ │ │ │ │ │ │ │ 我們就把這個資料給他以後,那我跟他在確認的時候, │ ││ │ │ │ │ │ │ │ 這個價格大概就應該可以守的住 │ ││ │ │ │ │ │ │ │B:好 │ ││ │ │ │ │ │ │ │A:如果沒有這些資料的時候,他說他萬一送上去的時候, │ ││ │ │ │ │ │ │ │ 可能會被打回來,到時候價格可能就比較沒有辦法有那 │ ││ │ │ │ │ │ │ │ 麼可以幫我們處理這樣子 │ ││ │ │ │ │ │ │ │B:對 │ ││ │ │ │ │ │ │ │A:操作的空間就比較少這樣子 │ ││ │ │ │ │ │ │ │B:好,那因為我不曉得你有跟郭先生談過 │ ││ │ │ │ │ │ │ │A:對 │ ││ │ │ │ │ │ │ │B:那這樣我們還是尊重你們原來談的這樣好了,不要變來 │ ││ │ │ │ │ │ │ │ 變去 │ ││ │ │ │ │ │ │ │A:因為再有其他狀況,怕到時候又節外生枝,到時候又找 │ ││ │ │ │ │ │ │ │ 個理由把價格又往下掉一點,說因為怎樣,怎樣,那我 │ ││ │ │ │ │ │ │ │ 們反而比較倒楣,所以你時間上如果沒有那麼急迫的時 │ ││ │ │ │ │ │ │ │ 候,那我們就以價格為優先,就不要讓他有任何藉口跟 │ ││ │ │ │ │ │ │ │ 理由來跟我推掉這個價格的東西 │ ││ │ │ │ │ │ │ │B:是,好,那張先生,我們現在急主要是因為,你知道那 │ ││ │ │ │ │ │ │ │ 個林副總跟吳先生是好朋友,所以吳董一直想要趕快把 │ ││ │ │ │ │ │ │ │ 這個費用付掉,可是郭先生是付費的人嘛,他就覺得, │ ││ │ │ │ │ │ │ │ 他就還沒有核下來 │ ││ │ │ │ │ │ │ │A:我跟你講,我那時候有跟郭先生討論就是說,因為有兩 │ ││ │ │ │ │ │ │ │ 這次的案子就是分兩個階段嘛,就是當初衛生署那邊的 │ ││ │ │ │ │ │ │ │ 件還沒下來的時候,因為他要趕那個,趕署聯標,所以 │ ││ │ │ │ │ │ │ │ 他有拜託我去衛生署那邊,那我有去衛生署那邊請他趕 │ ││ │ │ │ │ │ │ │ 快弄,所以隔天,好像隔一、兩天案件就馬上下來了嘛 │ ││ │ │ │ │ │ │ │ ,所以是算一個案子嘛,然後在健保價這邊又算另一個 │ ││ │ │ │ │ │ │ │ 案子,那我覺得可以分兩部分,分兩部分來付,那現在 │ ││ │ │ │ │ │ │ │ 就是把衛生署那部分先處理就可以 │ ││ │ │ │ │ │ │ │B:那就是一半一半付嗎? │ ││ │ │ │ │ │ │ │A:健保局那部分就先不要處理沒關係 │ ││ │ │ │ │ │ │ │B:OK!那我了解 │ ││ │ │ │ │ │ │ │A:等健保那邊確定以後,下來以後再來處理,那先把衛生 │ ││ │ │ │ │ │ │ │ 署那部分先處理就可以了 │ ││ │ │ │ │ │ │ │B:好,好,那我知道 │ │├─┼─────┼─┼─────┼───┼───┼───┼──────────────────────────┼─────┤│4│0000000000│←│0000000000│8/30 │17:15 │臺北市│B(林清泰)經費都已經在胡小姐那邊,先付一半 │中檢95年度││0│(張瑞伯)│ │(林清泰)│ │ │北投區│A表示同意 │偵字第1820││ │ │ │ │ │ │石牌路│ │1 號卷一第││ │ │ │ │ │ │二段95│ │118 頁(臺││ │ │ │ │ │ │號12樓│ │中高分檢94││ │ │ │ │ │ │頂 │ │年度中分檢││ │ │ │ │ │ │ │ │實監續字第││ │ │ │ │ │ │ │ │64號) │├─┼─────┼─┼─────┼───┼───┼───┼──────────────────────────┼─────┤│4│0000000000│←│0000000000│8/31 │11:12 │ │B:瑞伯,我告訴你一件事,昨天我不是有麻煩你拜託林課 │中檢95年度││1│(張瑞伯)│ │(連香君)│ │ │ │ 長的事 │偵字第1820││ │ │ │ │ │ │ │A:對,對,嗯! │1 號卷一第││ │ │ │ │ │ │ │B:那可不可以請林課長打電話給張明傑(音譯)一下? │118 頁(臺││ │ │ │ │ │ │ │A:喔!這樣喔!OK! │中高分檢94││ │ │ │ │ │ │ │B:因為他說其實所有的廠商都【直走的】,沒有人在用折 │年度中分檢││ │ │ │ │ │ │ │ 讓單的,就是說退輔會的標,按比例降,就是等於是退 │實監續字第││ │ │ │ │ │ │ │ 輔會聯標的價格,可是他的意思是要拜託林課長打個電 │64號) ││ │ │ │ │ │ │ │ 話給他,同意我們是用現在舊有的,你要聽好喔,用舊 │ ││ │ │ │ │ │ │ │ 有的價格直接去折讓喔 │ ││ │ │ │ │ │ │ │A:喔!這樣子喔! │ ││ │ │ │ │ │ │ │B:對啊 │ ││ │ │ │ │ │ │ │A:就是請林課長跟張明傑講說,用舊有的價格去折讓 │ ││ │ │ │ │ │ │ │B:用舊有的價格當退輔會聯標的價格 │ ││ │ │ │ │ │ │ │A:OK!OK! │ ││ │ │ │ │ │ │ │B:比如說我們「妹妹」的交七點一四,如果按比率是六點 │ ││ │ │ │ │ │ │ │ 六一嘛,那變成希望他還是以決標價七點一四當退輔會 │ ││ │ │ │ │ │ │ │ 價格,然後到時候到各醫院再去蓋折讓這樣,要不然現 │ ││ │ │ │ │ │ │ │ 在聽說很多廠商都【直走】的 │ ││ │ │ │ │ │ │ │A:不太懂 │ ││ │ │ │ │ │ │ │B:不太懂喔! │ ││ │ │ │ │ │ │ │A:你乾脆換算一張紙給我看我才會懂這樣子 │ ││ │ │ │ │ │ │ │B:不是啦,你真的不懂嗎? │ ││ │ │ │ │ │ │ │A:沒概念耶 │ ││ │ │ │ │ │ │ │B:不是啦你知道折讓的問題嗎? │ ││ │ │ │ │ │ │ │A:我早上先,那個我下午再弄啦,好嗎? │ ││ │ │ │ │ │ │ │B:可是現在那個誰?他(張明傑)是希望林課長能夠打一 │ ││ │ │ │ │ │ │ │ 個電話給他呢,他現在在,我同事張國瑞在張明傑那邊 │ ││ │ │ │ │ │ │ │ 啦 │ ││ │ │ │ │ │ │ │A:我知道,好啦 │ ││ │ │ │ │ │ │ │B:等一下啦,你OK,你不知道我意思阿 │ ││ │ │ │ │ │ │ │A:他說,反正就是,嗯!反正我也搞不太清楚 │ ││ │ │ │ │ │ │ │B:你知道,譬如現在我們標十塊對嗎?現在跟健保價沒關 │ ││ │ │ │ │ │ │ │ 係了嘛,標十塊,他要按照比例降,就是我們有被降價 │ ││ │ │ │ │ │ │ │ ,按照比例降,可是降下來是八塊錢 │ ││ │ │ │ │ │ │ │A:譬如說十塊,你被降多少錢?譬如說標十塊 │ ││ │ │ │ │ │ │ │B:我標十塊,假設,可能我的健保價是十二塊,可是當時 │ ││ │ │ │ │ │ │ │ 候標十塊,那就是因為我健保價被降到九塊,那我可不 │ ││ │ │ │ │ │ │ │ 可以拜託他保持退輔會的決標價,就是十塊,因為已經 │ ││ │ │ │ │ │ │ │ 標完,就是十塊阿 │ ││ │ │ │ │ │ │ │A:嗯!嗯! │ ││ │ │ │ │ │ │ │B:那實際上我可能按照比例降,可能會降到八塊、九塊, │ ││ │ │ │ │ │ │ │ 可能會降到七塊,假設好了 │ ││ │ │ │ │ │ │ │A:降到七塊多 │ ││ │ │ │ │ │ │ │B:降到七塊多這樣子,可是他還是以退輔會的價格當作基 │ ││ │ │ │ │ │ │ │ 準 │ ││ │ │ │ │ │ │ │A:就等於決標價的基準十塊錢不要變,然後你們再去折讓 │ ││ │ │ │ │ │ │ │ 到七點二這樣子? │ ││ │ │ │ │ │ │ │B:對,對,對 │ ││ │ │ │ │ │ │ │A:那現在這樣誰有問題?張傑明那邊有問題嗎? │ ││ │ │ │ │ │ │ │B:因為現在張傑明是說,所有的廠商都【直走】的,直接 │ ││ │ │ │ │ │ │ │ 降到七點二,發票就開七點二阿,這樣我再一次藥價調 │ ││ │ │ │ │ │ │ │ 查我又被降下來了阿 │ ││ │ │ │ │ │ │ │A:喔,這樣子喔 │ ││ │ │ │ │ │ │ │B:所以他的意思是說,希望現場跟他 │ ││ │ │ │ │ │ │ │A:現在其他廠商都要這樣子? │ ││ │ │ │ │ │ │ │B:嗯啦!可是他說只要林課長講一聲,他會放水,睜一隻 │ ││ │ │ │ │ │ │ │ 眼、閉一隻眼,他會蓋折讓,他的意思是叫我不要大肆 │ ││ │ │ │ │ │ │ │ 宣傳這樣 │ ││ │ │ │ │ │ │ │A:OK!好 │ ││ │ │ │ │ │ │ │B:好嗎? │ │├─┼─────┼─┼─────┼───┼───┼───┼──────────────────────────┼─────┤│4│0000000000│→│0000000000│8/31 │11:18 │ │自稱是黃健庭立委辦公室,找林科長談藥價的事情、、 │中檢95年度││2│(張瑞伯)│ │(退輔會八│ │ │ │A:林科長嗎?你好,我是黃健庭立法委員的秘書張先生, │偵字第1820││ │ │ │處) │ │ │ │ 不好意思,昨天我有傳真那個資料過去給您,那現在想 │1 號卷一第││ │ │ │ │ │ │ │ 要請您幫忙,就是好像那個委員他姊夫公司有到臺北榮 │118 頁反面││ │ │ │ │ │ │ │ 總那邊去,那好像有一個張藥師在負責這個事情,那他 │(臺中高分││ │ │ │ │ │ │ │ 是說,是不是請科長幫我們跟張藥師那邊聯絡一下,就 │檢94年度中││ │ │ │ │ │ │ │ 是說看看,就是說有一個,就是好像他們當初有一些價 │分檢實監續││ │ │ │ │ │ │ │ 格方面,是不是合約的價格不要動,用折讓的方式來給 │字第64號)││ │ │ │ │ │ │ │ 醫院,用這樣的方式來處理這樣子,嗯! │ ││ │ │ │ │ │ │ │B:我們都跟他講過了啦,跟他講過了啦,因為權責在他們 │ ││ │ │ │ │ │ │ │ ,我們都有講了,我們把他傳真過去了啦! │ ││ │ │ │ │ │ │ │A:這樣子喔!好,這樣子是不是,那就拜託科長,那我們 │ ││ │ │ │ │ │ │ │ 是不是就跟張藥師講說,那個課長這邊也是尊重張藥師 │ ││ │ │ │ │ │ │ │ 的決定這樣子 │ ││ │ │ │ │ │ │ │B:對,我們都有跟他們講過了啦,我們也是希望說檯面上 │ ││ │ │ │ │ │ │ │ 檯面上的問題,檯面下檯面下的問題 │ ││ │ │ │ │ │ │ │A:OK!好,科長謝謝! │ ││ │ │ │ │ │ │ │B:他們做的他們去處理,最後會報上來嘛,大概價位如何 │ ││ │ │ │ │ │ │ │ 大概怎樣(模糊),無所謂啦,你們先跟他說明一下就 │ ││ │ │ │ │ │ │ │ 好了 │ ││ │ │ │ │ │ │ │A:OK!OK!那我直接跟張藥師稍微點一下,就是說這樣子 │ ││ │ │ │ │ │ │ │ (B問旁邊的人昨天那個有傳真過去了嗎?昨天交給你那個│ ││ │ │ │ │ │ │ │傳真過去了嗎?有跟張藥師講了嗎?旁邊的人答有) │ ││ │ │ │ │ │ │ │A:有傳真給張藥師了嗎,OK!那我們就直接跟張藥師稍微 │ ││ │ │ │ │ │ │ │ 點一下這樣子,謝謝你喔,謝謝! │ │├─┼─────┼─┼─────┼───┼───┼───┼──────────────────────────┼─────┤│4│0000000000│→│0000000000│8/31 │11:19 │ │A:喂!香君,林課長說,他有把你昨天傳給我的傳給張藥 │中檢95年度││3│張瑞伯 │ │(連香君)│ │ │ │ 師那邊了啦,然後他就說,請你們的人跟他(張藥師) │偵字第1820││ │ │ │ │ │ │ │ 講說,林課長就是,你就跟他講說已經有知會林課長了 │1 號卷一第││ │ │ │ │ │ │ │ ,林課長說完全讓張藥師來決定,他(林課長)會同意 │118 頁反面││ │ │ │ │ │ │ │ ,他報上去他會同意這樣子的意思 │(臺中高分││ │ │ │ │ │ │ │B:喔!好,好,那我懂意思 │檢94年度中││ │ │ │ │ │ │ │A:你叫你Gary把張明傑點一下,這樣他就知道意思了 │分檢實監續││ │ │ │ │ │ │ │B:其實他知道林課長有跟他講了 │字第64號)││ │ │ │ │ │ │ │A:有阿!有阿! │ ││ │ │ │ │ │ │ │B:他知道了!我知 │ ││ │ │ │ │ │ │ │A:林課長就說,跟張明傑點一下就是說他會尊重他的決定 │ ││ │ │ │ │ │ │ │ ,一定會同意這樣的意思 │ ││ │ │ │ │ │ │ │B:OK!謝謝!拜拜! │ │├─┼─────┼─┼─────┼───┼───┼───┼──────────────────────────┼─────┤│4│0000000000│→│0000000000│8/31 │11:33 │臺北市│B:副院長室你好 │中檢95年度││4│(張瑞伯)│ │(臺北榮總)│ │ │北投區│A:你好,我是黃委員秘書張先生 │偵字第1820││ │ │ │ │ │ │石牌路│B:是! │1 號卷一第││ │ │ │ │ │ │二段95│A:請問副院長那邊還有客人嗎? │118 頁反面││ │ │ │ │ │ │號12樓│B:沒有了 │(臺中高分││ │ │ │ │ │ │頂 │A:沒有了喔!那我請委員現在打進去 │檢94年度中││ │ │ │ │ │ │ │B:嗯委員怎麼稱呼阿? │分檢實監續││ │ │ │ │ │ │ │A:黃健庭委員,草頭黃,健康的健,家庭的庭 │字第64號)││ │ │ │ │ │ │ │B:喔!好 │ ││ │ │ │ │ │ │ │A:黃健庭委員,OK!謝謝你喔!再麻煩你喔,謝謝 │ │├─┼─────┼─┼─────┼───┼───┼───┼──────────────────────────┼─────┤│4│0000000000│→│0000000000│8/31 │11:34 │臺北市│A:委員,我瑞伯 │中檢95年度││5│(張瑞伯)│ │(黃健庭)│ │ │北投區│B:瑞伯 │偵字第1820││ │ │ │ │ │ │石牌路│A:不好意思,副院長那邊現在已經沒有人了,那現在可以 │1 號卷一第││ │ │ │ │ │ │二段95│ 打電話進去了 │118 頁反面││ │ │ │ │ │ │號12樓│B:好 │(臺中高分││ │ │ │ │ │ │頂 │A:那電話你還記得嗎? │檢94年度中││ │ │ │ │ │ │ │B:你再給我一次 │分檢實監續││ │ │ │ │ │ │ │A:2875 │字第64號)││ │ │ │ │ │ │ │B:副院長室的喔? │ ││ │ │ │ │ │ │ │A:對,副院長室的,00000000 │ ││ │ │ │ │ │ │ │B:7555? │ ││ │ │ │ │ │ │ │A:對,好,委員,再麻煩你,謝謝,謝謝 │ ││ │ │ │ │ │ │ │B:好 │ │├─┼─────┼─┼─────┼───┼───┼───┼──────────────────────────┼─────┤│4│0000000000│←│0000000000│8/31 │11:36 │臺北市│A:喂! │中檢95年度││6│(張瑞伯)│ │(黃健庭)│ │ │北投區│B:瑞伯 │偵字第1820││ │ │ │ │ │ │石牌路│A:委員 │1 號卷一第││ │ │ │ │ │ │二段95│B:我打完了,喔! │118 頁反面││ │ │ │ │ │ │號12樓│A:這樣子喔!OK!OK!好,後續的我會去處理,謝謝委員 │(臺中高分││ │ │ │ │ │ │頂 │ ,謝謝 │檢94年度中││ │ │ │ │ │ │ │B:好 │分檢實監續││ │ │ │ │ │ │ │ │字第64號)│├─┼─────┼─┼─────┼───┼───┼───┼──────────────────────────┼─────┤│4│0000000000│←│000000000 │9/12 │9:59 │臺北市│B:瑞伯,清枝!對不起,上次我們那個十萬,我可以開酒 │中檢95年度││7│(張瑞伯)│ │(張清枝)│ │ │士林區│ 的嗎(開立酒的發票或收據交給瑞伯報銷)? │偵字第1820││ │ │ │ │ │ │中山北│A:可以阿,可以 │1 號卷一第││ │ │ │ │ │ │路6段 │B:確定,那我就開便餐和酒的喔! │118 頁反面││ │ │ │ │ │ │53號4 │A:可以、、下面聊其他的事情 │(臺中高分││ │ │ │ │ │ │樓 │ │檢94年度中││ │ │ │ │ │ │ │ │分檢實監續││ │ │ │ │ │ │ │ │字第69號)│├─┼─────┼─┼─────┼───┼───┼───┼──────────────────────────┼─────┤│4│0000000000│→│0000000000│9/15 │19:06 │臺北市│A:(瑞伯)喂!副總!我瑞伯,我跟你講,那個錢好像都 │中檢95年度││8│(張瑞伯)│ │(林清泰)│ │ │士林區│ 還沒有下來 │偵字第1820││ │ │ │ │ │ │基河路│B:我昨天有跟他講,因為他們昨天、、 │1 號卷一第││ │ │ │ │ │ │250號8│A:還沒撥下來就對了嗎?我知、、 │119 頁(臺││ │ │ │ │ │ │樓頂 │B:我昨天有跟吳董講,因為他太太昨天才回來,他去埃及 │中高分檢94││ │ │ │ │ │ │ │ 開會,這兩天會處理 │年度中分檢││ │ │ │ │ │ │ │A:好,好 │實監續字第││ │ │ │ │ │ │ │ │69號) │├─┼─────┼─┼─────┼───┼───┼───┼──────────────────────────┼─────┤│4│0000000000│→│##########│9/16 │16:28 │ │張瑞伯向行政院衛生署國會聯絡組詢問委員的案子,黃健庭│中檢95年度││9│(張瑞伯)│ │ │ │ │ │的公司為「黃家化學製藥」,查藥品成分登記 │偵字第1820││ │ │ │ │ │ │ │ │1 號卷一第││ │ │ │ │ │ │ │ │119 頁(臺││ │ │ │ │ │ │ │ │中高分檢94││ │ │ │ │ │ │ │ │年度中分檢││ │ │ │ │ │ │ │ │實監續字第││ │ │ │ │ │ │ │ │69號) │├─┼─────┼─┼─────┼───┼───┼───┼──────────────────────────┼─────┤│5│0000000000│←│0000000000│9/16 │16:34 │臺北市│香君說屏東有一家安泰醫院,有立委蔡豪去找院長,要將美│中檢95年度││0│(張瑞伯)│ │(連香君)│ │ │士林區│時化的「林妹」的藥擠掉,所以香君拜託瑞伯找黃健庭去向│偵字第1820││ │ │ │ │ │ │中山北│院長關說,至少也要兩家公司一起用,瑞伯請香君將所有資│1 號卷一第││ │ │ │ │ │ │路七段│料傳真到公司給他 │119 頁(臺││ │ │ │ │ │ │113號 │ │中高分檢94││ │ │ │ │ │ │13樓頂│ │年度中分檢││ │ │ │ │ │ │ │ │實監續字第││ │ │ │ │ │ │ │ │69號) │├─┼─────┼─┼─────┼───┼───┼───┼──────────────────────────┼─────┤│5│0000000000│→│000000000 │9/19 │15:02 │臺北市│A:(瑞伯)自稱為黃健庭秘書,向B(屏東安泰醫院院長秘│中檢95年度││1│(張瑞伯)│ │(屏東安泰│ │ │北投區│書)表示黃健庭委員的姊夫在美時化學製藥公司擔任副總經│偵字第1820││ │ │ │醫院) │ │ │石牌路│理,因為美時的藥品要被替換,請院長幫忙讓美時製藥的藥│1 號卷一第││ │ │ │ │ │ │二段 │品可以繼續參加比價。A表示會傳真資料過去給B,請B處理 │119 頁(臺││ │ │ │ │ │ │201號 │,如有必要黃健庭委員會親自打電話給院長 │中高分檢94││ │ │ │ │ │ │B2 │ │年度中分檢││ │ │ │ │ │ │ │ │實監續字第││ │ │ │ │ │ │ │ │69號) │├─┼─────┼─┼─────┼───┼───┼───┼──────────────────────────┼─────┤│5│0000000000│←│000000000 │9/19 │15:45 │臺北市│B:(東港安泰醫院院長秘書)回報資料已收到,院長表示 │中檢95年度││2│(張瑞伯)│ │(屏東安泰│ │ │北投區│會處理,要跟藥局主任再討論 │偵字第1820││ │ │ │醫院院長秘│ │ │石牌路│ │1 號卷一第││ │ │ │書) │ │ │二段 │ │119 頁(臺││ │ │ │ │ │ │201號 │ │中高分檢94││ │ │ │ │ │ │B2 │ │年度中分檢││ │ │ │ │ │ │ │ │實監續字第││ │ │ │ │ │ │ │ │69號) │├─┼─────┼─┼─────┼───┼───┼───┼──────────────────────────┼─────┤│5│0000000000│←│0000000000│9/20 │17:09 │臺北市│B:(委員)表示清枝有東西要交給A(瑞伯)。A找其同事 │中檢95年度││3│(張瑞伯)│ │(黃健庭)│ │ │內湖區│(建賢)去榮總拿 │偵字第1820││ │ │ │ │ │ │內湖路│ │1 號卷一第││ │ │ │ │ │ │一段 │ │119 頁反面││ │ │ │ │ │ │360巷 │ │(臺中高分││ │ │ │ │ │ │6-10號│ │檢94年度中││ │ │ │ │ │ │10樓頂│ │分檢實監續││ │ │ │ │ │ │ │ │字第69號)│├─┼─────┼─┼─────┼───┼───┼───┼──────────────────────────┼─────┤│5│0000000000│←│0000000000│9/20 │17:36 │臺北市│B:委員的東西我拿到了,有一個是美時的發票,另外一個 │中檢95年度││4│(張瑞伯)│ │(建賢) │ │ │內湖區│ 是照片、、 │偵字第1820││ │ │ │ │ │ │洲子街│A:好 │1 號卷一第││ │ │ │ │ │ │60-62 │ │119 頁反面││ │ │ │ │ │ │號9樓 │ │(臺中高分││ │ │ │ │ │ │頂 │ │檢94年度中││ │ │ │ │ │ │ │ │分檢實監續││ │ │ │ │ │ │ │ │字第69號)│├─┼─────┼─┼─────┼───┼───┼───┼──────────────────────────┼─────┤│5│0000000000│→│0000000000│9/21 │11:11 │臺北市│B:你好,我是胡藥師,那個漁人(音譯)製藥吳董這邊, │中檢95年度││5│(張瑞伯)│ │(胡素華)│ │ │北投區│ 那個要把錢,那個第一次四十萬匯給你,因為那個帳號 │偵字第1820││ │ │ │ │ │ │八仙段│ 他上次給郭先生後,就沒有留,你可不可以告訴我,還 │1 號卷一第││ │ │ │ │ │ │一小段│ 是你傳真給我 │119 頁反面││ │ │ │ │ │ │414地 │A:嗯!我直接跟你講好了 │(臺中高分││ │ │ │ │ │ │號 │B:等一下喔,我抄一下,請說 │檢94年度中││ │ │ │ │ │ │ │A:好,國泰世華銀行天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12個│分檢實監續││ │ │ │ │ │ │ │ 碼 │字第69號)││ │ │ │ │ │ │ │B:戶名? │ ││ │ │ │ │ │ │ │A:戶名張瑞伯 │ ││ │ │ │ │ │ │ │B:那我明天早上匯好不好,因為今天來不及作業,不好意 │ ││ │ │ │ │ │ │ │ 思,那就四十萬先匯給你,用我的名字匯喔!胡素華 │ ││ │ │ │ │ │ │ │B:OK!謝謝 │ │├─┼─────┼─┼─────┼───┼───┼───┼──────────────────────────┼─────┤│5│0000000000│→│0000000000│9/21 │11:35 │臺北市│A:香君,我問你喔!這個月的費用,給你發票那些的費用 │中檢95年度││6│(張瑞伯)│ │(連香君)│ │ │北投區│ ,還沒下來是不是? │偵字第1820││ │ │ │ │ │ │八仙段│B:還沒下來喔!我問一下,我待會兒打你,好 │1 號卷一第││ │ │ │ │ │ │一小段│A:然後我就加一加,到時候再,剩下,應該也快差不多了 │119 頁反面││ │ │ │ │ │ │414地 │ 嘛 │(臺中高分││ │ │ │ │ │ │號 │B:三十幾萬嘛!三十幾萬 │檢94年度中││ │ │ │ │ │ │ │A:沒有,現在應該,現在應該有四十幾萬了,如果連這個 │分檢實監續││ │ │ │ │ │ │ │ 十萬下來,應該有四十了 │字第69號)││ │ │ │ │ │ │ │B:喔!有,有,有 │ ││ │ │ │ │ │ │ │A:看一看剩多少,我再算、、 │ ││ │ │ │ │ │ │ │B:剩不到十萬塊啦 │ ││ │ │ │ │ │ │ │A:剩不到十萬塊的樣子 │ ││ │ │ │ │ │ │ │B:OK!我待會兒打給你,拜拜 │ │├─┼─────┼─┼─────┼───┼───┼───┼──────────────────────────┼─────┤│5│0000000000│←│0000000000│9/21 │14:40 │臺北市│B:喂!副總啦(林清泰) │中檢95年度││7│(張瑞伯)│ │(林清泰)│ │ │士林區│A:副總,你好 │偵字第1820││ │ │ │ │ │ │中正路│B:有打給你喔! │1 號卷一第││ │ │ │ │ │ │392號2│A:有,有 │119 頁反面││ │ │ │ │ │ │樓頂 │B:匯下去了喔! │(臺中高分││ │ │ │ │ │ │ │A:他(胡素華)說明天他會匯 │檢94年度中││ │ │ │ │ │ │ │B:喔! │分檢實監續││ │ │ │ │ │ │ │A:對 │字第69號)││ │ │ │ │ │ │ │B:歹勢啦,拖這麼久 │ ││ │ │ │ │ │ │ │A:沒啦,不要這麼講,這樣,那這個我再跟你談還是怎樣 │ ││ │ │ │ │ │ │ │ ? │ ││ │ │ │ │ │ │ │B:廢話 │ ││ │ │ │ │ │ │ │A:現在他說先匯四十嘛,對不對 │ ││ │ │ │ │ │ │ │B:我知道,我知道 │ ││ │ │ │ │ │ │ │A:那四十的部分,就是委員那邊之前是說,就是那個每個 │ ││ │ │ │ │ │ │ │ 月兩萬,那個有十萬塊對不對?到今年年底這十萬嘛, │ ││ │ │ │ │ │ │ │ 喔!然後就是有十萬就是要給委員的嘛!另外我們就一 │ ││ │ │ │ │ │ │ │ 人一半,那等到後面那段的就不用再給委員了,那段就 │ ││ │ │ │ │ │ │ │ 我們再來拆這樣,喔!OK?我拿到再領給副總 │ ││ │ │ │ │ │ │ │B:那個,榮總現在要、、(後面談榮總進藥的問題) │ │├─┼─────┼─┼─────┼───┼───┼───┼──────────────────────────┼─────┤│5│0000000000│←│0000000000│9/23 │17:58 │ │B:張先生,我是那個胡小姐,就是吳董事長漁人製藥(音 │中檢95年度││8│(張瑞伯)│ │(胡素華)│ │ │ │ 譯)這邊的那個、、 │偵字第1820││ │ │ │ │ │ │ │A:你好 │1 號卷一第││ │ │ │ │ │ │ │B:我昨天已經把四十萬匯給你 │119 頁反面││ │ │ │ │ │ │ │A:有,有,有 │(臺中高分││ │ │ │ │ │ │ │B:有收到喔!然後就是我那個瑞士原廠他已經寄出來那個 │檢94年度中││ │ │ │ │ │ │ │ 價格的資料喔!我可能下禮拜一、二就可以送出去,那 │分檢實監續││ │ │ │ │ │ │ │ 送的時候麻煩你幫我們去催一下 │字第69號)││ │ │ │ │ │ │ │A:沒問題,沒問題 │ ││ │ │ │ │ │ │ │B:因為他們蠻急的 │ ││ │ │ │ │ │ │ │A:我知道 │ ││ │ │ │ │ │ │ │B:趕快把那案子結束好不好? │ ││ │ │ │ │ │ │ │A:OK!好 │ ││ │ │ │ │ │ │ │B:那我、、 │ ││ │ │ │ │ │ │ │A:沒問題,你送完馬上跟我講,我會請那邊的人處理 │ ││ │ │ │ │ │ │ │B:拜託,拜託 │ │├─┼─────┼─┼─────┼───┼───┼───┼──────────────────────────┼─────┤│5│0000000000│→│0000000000│9/26 │12:36 │ │A:(張瑞伯)向B(林清泰)表示他老闆「阿利」陳慶利問│中檢95年度││9│(張瑞伯)│ │(林清泰)│ │ │ │ 說美時化有沒有什麼新藥可以一起做,B表示沒有 │偵字第1820││ │ │ │ │ │ │ │A:還有就是,你那個帳戶給我,我轉給你,還是說我領給 │1 號卷一第││ │ │ │ │ │ │ │ 你 │119 頁反面││ │ │ │ │ │ │ │B:不要啦,我再跟你講好不好? │(臺中高分││ │ │ │ │ │ │ │A:好,OK!OK!你再跟我講看要怎樣給你這樣 │檢94年度中││ │ │ │ │ │ │ │B:有進去了嗎? │分檢實監續││ │ │ │ │ │ │ │A:要先放我這邊喔! │字第69號)││ │ │ │ │ │ │ │B:有進去了嗎? │ ││ │ │ │ │ │ │ │A:有啦,有啦,有進來了四十 │ ││ │ │ │ │ │ │ │B:這樣喔,恭喜你了 │ ││ │ │ │ │ │ │ │A:不會啦,不會啦,謝謝你啦,謝謝,你看什麼時候,怎 │ ││ │ │ │ │ │ │ │ 樣拿給你再說 │ ││ │ │ │ │ │ │ │B:好,好,要你請喔!要你請喔! │ ││ │ │ │ │ │ │ │A:好,好 │ │├─┼─────┼─┼─────┼───┼───┼───┼──────────────────────────┼─────┤│6│0000000000│→│##########│9/26 │17:34 │ │A找B:(BMW汎德汽車)余小姐,要求更改他那部(6E-9668│中檢95年度││0│(張瑞伯)│ │ │ │ │ │)丁小姐那部車的修理發票,抬頭改為美時化學製藥。(可│偵字第1820││ │ │ │ │ │ │ │能要拿發票給美時化學作為委員請領顧問費使用) │1 號卷一第││ │ │ │ │ │ │ │ │120 頁(臺││ │ │ │ │ │ │ │ │中高分檢94││ │ │ │ │ │ │ │ │年度中分檢││ │ │ │ │ │ │ │ │實監續字第││ │ │ │ │ │ │ │ │69號) │├─┼─────┼─┼─────┼───┼───┼───┼──────────────────────────┼─────┤│6│0000000000│←│0000000000│9/27 │9:13 │臺北市│B:(林清泰)告訴A(張瑞伯)他的銀行帳號:高雄銀行文│中檢95年度││1│(張瑞伯)│ │(林清泰)│ │ │士林區│ 化分行,000-000-000-000,戶名:林清泰 │偵字第1820││ │ │ │ │ │ │德行東│B:那個健保價還沒下來? │1 號卷一第││ │ │ │ │ │ │路 │A:嗯!我跟你講,他上禮拜五或六打電話跟我講,他要送 │120 頁(臺││ │ │ │ │ │ │252-25│ 國外參考價格的資料給他,他說這禮拜一要送,昨天應 │中高分檢94││ │ │ │ │ │ │號6樓 │ 該要送件,送完件他會跟我講 │年度中分檢││ │ │ │ │ │ │頂 │B:那個郭的嗎? │實監續字第││ │ │ │ │ │ │ │A:不是郭的,另外一個胡藥師,那個女的,對,對,對, │69號) ││ │ │ │ │ │ │ │ 他說送件後會跟我講,我再跟裡面(健保局)那個人講 │ ││ │ │ │ │ │ │ │ 說,趕快幫我們,因為那個資料都完整了,叫他們趕快 │ ││ │ │ │ │ │ │ │ 幫我們核價,價格一定要保持那個價格這樣,這個我會 │ ││ │ │ │ │ │ │ │ 處理 │ ││ │ │ │ │ │ │ │B:價格准下來你跟我講一下,我跟吳董講一下 │ ││ │ │ │ │ │ │ │A:好,OK!沒問題 │ ││ │ │ │ │ │ │ │B:那個錢是吳董出的啦 │ ││ │ │ │ │ │ │ │A:我知道,我會處理好 │ │├─┼─────┼─┼─────┼───┼───┼───┼──────────────────────────┼─────┤│6│0000000000│←│000000000 │9/27 │10:02 │ │A:喂! │中檢95年度││2│(張瑞伯)│ │(羿盛公司│ │ │ │B:副總喔! │偵字第1820││ │ │ │楊小姐,即│ │ │ │A:顏小姐(誤植為楊小姐,以下改稱顏秀婷) │1 號卷一第││ │ │ │為顏秀婷之│ │ │ │B:現在方便嗎? │120 頁(臺││ │ │ │誤植) │ │ │ │A:你說 │中高分檢94││ │ │ │ │ │ │ │B:上次那個四、五月我有跟你講說,委員他不是有一個人 │年度中分檢││ │ │ │ │ │ │ │ 頭,林正烽嗎? │實監續字第││ │ │ │ │ │ │ │A:嗯! │69號) ││ │ │ │ │ │ │ │B:我有跟你講說,如果我們有給他報薪水的話,要再多給 │ ││ │ │ │ │ │ │ │ 他6%的退休金嗎? │ ││ │ │ │ │ │ │ │A:嗯! │ ││ │ │ │ │ │ │ │B:後來我就跟你講說,那就不要報他的薪水,就直接給委 │ ││ │ │ │ │ │ │ │ 員就好了嘛,對不對? │ ││ │ │ │ │ │ │ │A:嗯,就直接給他,就、、嗯!我剛剛沒聽清楚,你說怎 │ ││ │ │ │ │ │ │ │ 樣? │ ││ │ │ │ │ │ │ │B:就是以前我們給委員的錢,委員給我們一個人頭報薪資 │ ││ │ │ │ │ │ │ │ 這樣,那四、五月我有跟你講說,他,因為七月份實施 │ ││ │ │ │ │ │ │ │ 退休金新制,他報薪資要多6%給他嘛,那我們就不要報│ ││ │ │ │ │ │ │ │ 嘛! │ ││ │ │ │ │ │ │ │A:所以現在就不報薪資嘛!所以現在就直接撥錢就是了嘛! │ ││ │ │ │ │ │ │ │B:對,可是最近都有打幾通,有人要找他的呢,他是不是 │ ││ │ │ │ │ │ │ │ 出去有跟人家講說他在這邊工作還是怎樣?因為我問的 │ ││ │ │ │ │ │ │ │ 時候,對方是都不講啦 │ ││ │ │ │ │ │ │ │A:他應該是不會去講才對 │ ││ │ │ │ │ │ │ │B:我已經有接到兩通了 │ ││ │ │ │ │ │ │ │A:那我跟委員講一下,我跟臺東辦公室主任講一下好了 │ ││ │ │ │ │ │ │ │B:對,看他怎樣 │ ││ │ │ │ │ │ │ │A:OK!等於他現在已經沒有在我們這邊作員工了嘛!等於 │ ││ │ │ │ │ │ │ │ 退保了 │ ││ │ │ │ │ │ │ │B:他也沒有加保阿 │ ││ │ │ │ │ │ │ │A:他沒有加嗎?之前不是有做薪資? │ ││ │ │ │ │ │ │ │B:有做薪資,可是是扣掉他、、 │ ││ │ │ │ │ │ │ │A:沒有加保,那現在是連這個也沒有,就是、、那現在這 │ ││ │ │ │ │ │ │ │ 個費用做在那裡? │ ││ │ │ │ │ │ │ │B:都沒有做阿!公司自己吸收 │ ││ │ │ │ │ │ │ │A:OK!那我跟辦公室那邊講一下,看是什麼問題 │ │├─┼─────┼─┼─────┼───┼───┼───┼──────────────────────────┼─────┤│6│0000000000│→│000000000 │9/27 │10:09 │ │A:清枝,我瑞伯,之前我們公司不是有給委員每個月那個 │中檢95年度││3│(張瑞伯)│ │(張清枝)│ │ │ │ 嘛 │偵字第1820││ │ │ │ │ │ │ │B:對! │1 號卷一第││ │ │ │ │ │ │ │A:然後那時候,好像有請委員提供一個人在我們公司那邊 │120 頁(臺││ │ │ │ │ │ │ │ 嘛! │中高分檢94││ │ │ │ │ │ │ │B:對,對 │年度中分檢││ │ │ │ │ │ │ │A:因為我聽我們公司講說、、(談有人打電話到總公司要 │實監續字第││ │ │ │ │ │ │ │ 找那個人)的事情、、應該是從七月以後開始,等於沒 │69號) ││ │ │ │ │ │ │ │ 有再(將薪資)作在那個人身上了,從等於八月開始啦 │ ││ │ │ │ │ │ │ │ ,應該是七月還是八月?應該是七月喔!七月開始推嘛 │ ││ │ │ │ │ │ │ │ !、、所以我們沒有用到那個人頭嘛、、 │ ││ │ │ │ │ │ │ │B:莊正宏,我們還給他了阿 │ ││ │ │ │ │ │ │ │A:還給他了,那可能,你稍微注意一下,看有沒有什麼 │ ││ │ │ │ │ │ │ │B:現在還有沒有作薪資?沒有嗎? │ ││ │ │ │ │ │ │ │A:現在沒有,完全都沒有,現在都是我們公司用費用做掉 │ ││ │ │ │ │ │ │ │ ,對 │ ││ │ │ │ │ │ │ │B:那以後呢?以後就是沒有了? │ ││ │ │ │ │ │ │ │A:以後也不會 │ ││ │ │ │ │ │ │ │B:不供應了啦,是不是? │ ││ │ │ │ │ │ │ │A:對,不供應人頭,就直接我們公司用費用方式處理,這 │ ││ │ │ │ │ │ │ │ 樣子 │ ││ │ │ │ │ │ │ │B:費用的方式處理,就是你直接拿現金給委員這樣子? │ ││ │ │ │ │ │ │ │A:對,就直接拿給委員 │ ││ │ │ │ │ │ │ │B:喔!了解,了解 │ ││ │ │ │ │ │ │ │A:所以那個人是不是還在我們服務處裡面? │ ││ │ │ │ │ │ │ │B:沒有,他離職了 │ ││ │ │ │ │ │ │ │A:離職了喔!OK!那可能他還、、 │ ││ │ │ │ │ │ │ │B:是不是莊正宏(音譯)這個人? │ ││ │ │ │ │ │ │ │A:應該是吧!就是提供給我們公司的是不是從頭到尾都是 │ ││ │ │ │ │ │ │ │ 同一個人? │ ││ │ │ │ │ │ │ │B:不對,這一個月不是阿! │ ││ │ │ │ │ │ │ │A:這個月不是?不是,提供給美時的才是另外一個,現在 │ ││ │ │ │ │ │ │ │ 有兩個公司你知道嗎?我們羿盛的,還有美時的,美時 │ ││ │ │ │ │ │ │ │ 是後來你跟我講,才改一個人 │ ││ │ │ │ │ │ │ │B:羿盛?羿盛的我沒有,我這邊沒有阿 │ ││ │ │ │ │ │ │ │A:不是,那個還是誰?之前是不是提供那個林什麼? │ ││ │ │ │ │ │ │ │B:林威智? │ ││ │ │ │ │ │ │ │A:林大哥叫什麼名字?就是在香港做生意,委員那個朋友 │ ││ │ │ │ │ │ │ │B:喔!喔!喔! │ ││ │ │ │ │ │ │ │A:那個叫林什麼,嗯!我也搞不,你可能也,後來就是總 │ ││ │ │ │ │ │ │ │ 共有兩個,一個就是我們公司的人頭,然後一個是美時 │ ││ │ │ │ │ │ │ │ 化學製藥的人頭 │ ││ │ │ │ │ │ │ │B:美時還有嘛? │ ││ │ │ │ │ │ │ │A:美時是後來,美時現在還有阿,美時繼續都有 │ ││ │ │ │ │ │ │ │B:對阿,我這邊只有美時的,羿盛的我不知道阿 │ ││ │ │ │ │ │ │ │A:嗯!那羿盛不是你給我的,羿盛是委員給的 │ ││ │ │ │ │ │ │ │B:對,對,對 │ ││ │ │ │ │ │ │ │A:所以只有委員才知道 │ ││ │ │ │ │ │ │ │B:對,可能要跟委員 │ ││ │ │ │ │ │ │ │A:那我問委員好了 │ ││ │ │ │ │ │ │ │B:好 │ ││ │ │ │ │ │ │ │A:另外美時那個沒有問題嘛! │ ││ │ │ │ │ │ │ │B:沒有問題,難怪我都聽不懂 │ ││ │ │ │ │ │ │ │A:對,我想說應該兩個你都知道才對,嗯,委員有秘密帳 │ ││ │ │ │ │ │ │ │ 戶,竟然沒有讓清枝知道 │ ││ │ │ │ │ │ │ │B:哈! │ │├─┼─────┼─┼─────┼───┼───┼───┼──────────────────────────┼─────┤│6│0000000000│→│000000000 │9/27 │10:14 │ │A:找顏小姐 │中檢95年度││4│(張瑞伯)│ │(羿盛公司│ │ │ │B:等一下喔!(顏小姐接聽) │偵字第1820││ │ │ │顏秀婷) │ │ │ │A:喂!顏小姐,請教一下,我們公司做的那個名字叫林什 │1 號卷一第││ │ │ │ │ │ │ │ 麼? │120 頁(臺││ │ │ │ │ │ │ │B:林正豐(為林正烽之誤植,以下均為林正烽) │中高分檢94││ │ │ │ │ │ │ │A:林正烽嘛喔!OK!好,這樣好,這樣我知道了,因為這 │年度中分檢││ │ │ │ │ │ │ │ 個委員的朋友,沒關係,這樣我再跟委員講 │實監續字第││ │ │ │ │ │ │ │B:這個你一定要跟他們講,因為到時候有問題會很麻煩 │69號) ││ │ │ │ │ │ │ │A:對,對,對,我知,因為我問過辦公室主任,這個好像 │ ││ │ │ │ │ │ │ │ 是委員自己找給我們的,我們都不知道這樣 │ ││ │ │ │ │ │ │ │B:喔!喔! │ ││ │ │ │ │ │ │ │A:所以我再跟委員講 │ ││ │ │ │ │ │ │ │B:你就是簡單跟他們講,就是我們都沒有做他們的費用這 │ ││ │ │ │ │ │ │ │ 樣 │ ││ │ │ │ │ │ │ │A:OK!我們是從幾月停掉?就從六月底,七月開始就沒有 │ ││ │ │ │ │ │ │ │ 了? │ ││ │ │ │ │ │ │ │B:嗯!這個我可能還要再查一下 │ ││ │ │ │ │ │ │ │A:好,那你幫我確定一下,我再跟委員講一下 │ ││ │ │ │ │ │ │ │B:喔!好,、、(後面談公司獎金問題)、、 │ │├─┼─────┼─┼─────┼───┼───┼───┼──────────────────────────┼─────┤│6│0000000000│←│000000000 │9/27 │10:19 │臺北市│A:喂! │中檢95年度││5│(張瑞伯)│ │(羿盛公司│ │ │北投區│B:(顏小姐)阿伯,他做到五月 │偵字第1820││ │ │ │顏秀婷) │ │ │石牌路│A:我們做到五月? │1 號卷一第││ │ │ │ │ │ │二段95│B:我們幫他做到五月 │120 頁(臺││ │ │ │ │ │ │號12樓│A:後面也都全部做五是不是? │中高分檢94││ │ │ │ │ │ │頂 │B:阿? │年度中分檢││ │ │ │ │ │ │ │A:後面那幾個月都全部做「五」是不是?我們是「三」嘛 │實監續字第││ │ │ │ │ │ │ │B:阿?什麼「三」? │69號) ││ │ │ │ │ │ │ │A:本來給委員是「三」嘛 │ ││ │ │ │ │ │ │ │B:什麼意思? │ ││ │ │ │ │ │ │ │A:本來給委員是三萬對不對? │ ││ │ │ │ │ │ │ │B:喔!對,對,對 │ ││ │ │ │ │ │ │ │A:然後後來給他「五」嘛 │ ││ │ │ │ │ │ │ │B:對,對 │ ││ │ │ │ │ │ │ │A:那是不是後來都做在他身上,也是做到「五」? │ ││ │ │ │ │ │ │ │B:沒有,都「三」而已 │ ││ │ │ │ │ │ │ │A:沒有,都「三」而已?另外的「二」沒有做到他那邊嘛 │ ││ │ │ │ │ │ │ │ 喔? │ ││ │ │ │ │ │ │ │B:沒有,都沒有做 │ ││ │ │ │ │ │ │ │A:好,OK!那做到五月就停嘛 │ ││ │ │ │ │ │ │ │B:對 │ ││ │ │ │ │ │ │ │A:OK!我會跟委員講 │ │├─┼─────┼─┼─────┼───┼───┼───┼──────────────────────────┼─────┤│6│0000000000│ │0000000000│9/27 │10:44 │高雄市│短訊:已轉帳請確認收到瑞伯 │中檢95年度││6│(張瑞伯)│ │(林清泰)│ │ │三民區│ │偵字第1820││ │ │ │ │ │ │民族一│ │1 號卷一第││ │ │ │ │ │ │路558 │ │120 頁(臺││ │ │ │ │ │ │號5樓 │ │中高分檢94││ │ │ │ │ │ │頂 │ │年度中分檢││ │ │ │ │ │ │ │ │實監續字第││ │ │ │ │ │ │ │ │69號) │├─┼─────┼─┼─────┼───┼───┼───┼──────────────────────────┼─────┤│6│0000000000│→│0000000000│9/28 │11:44 │臺北市│A:請問陳先生在嗎? │中檢95年度││7│(張瑞伯)│ │(中央健保│ │ │北投區│B:他去衛生署還沒回來 │偵字第1820││ │ │ │局) │ │ │石牌路│A:下午會在辦公室嗎? │1 號卷一第││ │ │ │ │ │ │一段24│B:應該會啦 │120 頁反面││ │ │ │ │ │ │號5樓 │A:我是黃健庭立委辦公室,我是委員的助理,我姓張,那 │(臺中高分││ │ │ │ │ │ │頂 │ 有個事情我可能要跟「大專」討論一下,你請他回電給 │檢94年度中││ │ │ │ │ │ │ │ 我好嗎? │分檢實監續││ │ │ │ │ │ │ │B:好 │字第69號)│├─┼─────┼─┼─────┼───┼───┼───┼──────────────────────────┼─────┤│6│0000000000│←│0000000000│9/28 │12:53 │ │B:張先生,我是那個胡藥師,我昨天收到那個瑞士寄來的 │中檢95年度││8│(張瑞伯)│ │(胡素華)│ │ │ │ 價格文件簽證,那我跟那個承辦的健保局黃小姐聯絡過 │偵字第1820││ │ │ │ │ │ │ │ 了,,就會送過去健保局給他們收文 │1 號卷一第││ │ │ │ │ │ │ │A:OK!OK!好,你收完文的那個收文文號喔,你再傳真一 │120 頁反面││ │ │ │ │ │ │ │ 份給我 │(臺中高分││ │ │ │ │ │ │ │B:好,然後我就連那個公文一起傳給你好了,那你的傳真 │檢94年度中││ │ │ │ │ │ │ │ 號碼幾號? │分檢實監續││ │ │ │ │ │ │ │A:好,00-00000000 │字第69號)││ │ │ │ │ │ │ │B:好,那麻煩你喔! │ ││ │ │ │ │ │ │ │A:不要那麼說,我早上有聯絡健保局幫我們處理的那個先 │ ││ │ │ │ │ │ │ │ 生,他早上剛好去衛生署,那他下午會回電給我,那我 │ ││ │ │ │ │ │ │ │ 會跟他交代這個事情 │ ││ │ │ │ │ │ │ │B:好,那我大概兩點多我就會送到了,謝謝你喔! │ ││ │ │ │ │ │ │ │A:不會 │ │├─┼─────┼─┼─────┼───┼───┼───┼──────────────────────────┼─────┤│6│0000000000│←│0000000000│9/28 │16:31 │ │B:張先生,我是胡藥師(胡素華),我已經傳過去你說的 │中檢95年度││9│(張瑞伯)│ │(胡素華)│ │ │ │ 那個傳真電話了,我也寫了收文字號跟承辦人員的電話 │偵字第1820││ │ │ │ │ │ │ │ 、名字,然後,就是對不起,我們希望能夠就是說喔, │1 號卷一第││ │ │ │ │ │ │ │ 你們幫忙一下,就是我們原來申請的時候,希望能維持 │120 頁反面││ │ │ │ │ │ │ │ 進口的核定價啦 │(臺中高分││ │ │ │ │ │ │ │A:喂!維持原來的健保價嘛,六點三嘛 │檢94年度中││ │ │ │ │ │ │ │B:對,六點三,對,拜託,拜託 │分檢實監續││ │ │ │ │ │ │ │A:我知道,這個重點我知道,我會處理 │字第69號)│├─┼─────┼─┼─────┼───┼───┼───┼──────────────────────────┼─────┤│7│0000000000│←│0000000000│9/28 │16:31 │ │B:副總,有一張你的傳真,胡素華(胡藥師)小姐傳的 │中檢95年度││0│(張瑞伯)│ │(羿盛臺北│ │ │ │A:上面有什麼東西? │偵字第1820││ │ │ │公司) │ │ │ │B:他寫、、 │1 號卷一第││ │ │ │ │ │ │ │A:念給我,不多嘛,幾個字而已嘛 │120 頁反面││ │ │ │ │ │ │ │B:沒有很多! │(臺中高分││ │ │ │ │ │ │ │A:有一個字號對不對? │檢94年度中││ │ │ │ │ │ │ │B:收文字號,是0000000000 │分檢實監續││ │ │ │ │ │ │ │A:OK!他也沒有什麼人或電話? │字第69號)││ │ │ │ │ │ │ │B:人喔!胡素華 │ ││ │ │ │ │ │ │ │A:這是他的名字,另外呢,還有一個承辦人 │ ││ │ │ │ │ │ │ │B:沒有,就是他阿,聯絡人及電話 │ ││ │ │ │ │ │ │ │A:還有沒有其他人? │ ││ │ │ │ │ │ │ │B:沒有,就只有這一位 │ ││ │ │ │ │ │ │ │A:電話幾號? │ ││ │ │ │ │ │ │ │B:電話是00000000,他這邊有寫,他說他申請核定的健保 │ ││ │ │ │ │ │ │ │ 價 │ ││ │ │ │ │ │ │ │A:我知道,六點三 │ ││ │ │ │ │ │ │ │B:對,六點三,務必幫忙 │ ││ │ │ │ │ │ │ │A:OK!幫我收起來,我要再給我 │ ││ │ │ │ │ │ │ │B:好 │ │├─┼─────┼─┼─────┼───┼───┼───┼──────────────────────────┼─────┤│7│0000000000│→│0000000000│9/30 │11:54 │臺北市│A:你好,請問陳大專在嗎? │中檢95年度││1│(張瑞伯)│ │(中央健保│ │ │中山區│B:開會,請問那裡找? │偵字第1820││ │ │ │局) │ │ │松江路│A:這裡是黃健庭委員辦公室,我姓張,我之前有聯絡他, │1 號卷一第││ │ │ │ │ │ │373-37│ 也是去衛生署,那我有請他回電給我喔!是不是再幫我 │120 頁反面││ │ │ │ │ │ │7號12 │ 留字條給他,我有事情要跟他一起討論這樣 │(臺中高分││ │ │ │ │ │ │樓頂 │B:好 │檢94年度中││ │ │ │ │ │ │ │A:小姐,我請教一下,如果我有一些資料要傳給大專,要 │分檢實監續││ │ │ │ │ │ │ │ 傳幾號? │字第69號)││ │ │ │ │ │ │ │B:我們的傳真機號碼,00000000 │ ││ │ │ │ │ │ │ │A:那我就寫,給陳大專這樣就可以嗎? │ ││ │ │ │ │ │ │ │B:你現在要傳嗎? │ ││ │ │ │ │ │ │ │A:我等一下就傳 │ ││ │ │ │ │ │ │ │B:一共幾張? │ ││ │ │ │ │ │ │ │A:嗯!我不曉得,我還沒確定一下,沒關係,我請他上面 │ ││ │ │ │ │ │ │ │ 註記幾張? │ ││ │ │ │ │ │ │ │B:如果你確定的話,待會兒幫你注意一下 │ ││ │ │ │ │ │ │ │A:OK!謝謝 │ │├─┼─────┼─┼─────┼───┼───┼───┼──────────────────────────┼─────┤│7│0000000000│→│0000000000│10/3 │16:40 │臺北市│A:淑惠,我問你喔,我那天有請你幫我傳真一個公文去健 │中檢95年度││2│(張瑞伯)│ │(羿盛臺北│ │ │北投區│ 保局那邊嗎? │偵字第1820││ │ │ │公司) │ │ │石牌路│B:健保局?沒有阿! │1 號卷一第││ │ │ │ │ │ │二段95│A:傳的一個零,好像是臺北市一個傳真號碼是,有一個公 │120 頁反面││ │ │ │ │ │ │號12樓│ 文有沒有?你記不記得,好像是派,人家傳給我的公文 │(臺中高分││ │ │ │ │ │ │頂 │B:派頓化學喔? │檢94年度中││ │ │ │ │ │ │ │A:對,對,派頓那一份 │分檢實監續││ │ │ │ │ │ │ │B:喔! │字第69號)││ │ │ │ │ │ │ │A:我是請你傳到立法院去給我,還是、、 │ ││ │ │ │ │ │ │ │B:立法院 │ ││ │ │ │ │ │ │ │A:喔,是傳到立法院,那沒有傳到那個,就是另外別的那 │ ││ │ │ │ │ │ │ │ 個地方嘛! │ ││ │ │ │ │ │ │ │B:沒有,你只告訴我要傳到立法院這樣子 │ ││ │ │ │ │ │ │ │A:OK!OK!那我跟你講喔!等一下我再請你幫我傳,看傳 │ ││ │ │ │ │ │ │ │ 那 裡好了,我等一下確定好,然後他那張公文上面是不│ ││ │ │ │ │ │ │ │ 是有寫幾個字? │ ││ │ │ │ │ │ │ │B:幾個字?有阿! │ ││ │ │ │ │ │ │ │A:就用手寫的那一部份喔,你就把他遮掉,然後你用我的 │ ││ │ │ │ │ │ │ │ 名片,在空白地方把我的名字也傳真過去這樣 │ ││ │ │ │ │ │ │ │B:所有只要是他寫的全部都塗掉嗎? │ ││ │ │ │ │ │ │ │A:對! │ ││ │ │ │ │ │ │ │B:好 │ ││ │ │ │ │ │ │ │A:他那個就是一個公文嘛!公文的內容而已,其他只有一 │ ││ │ │ │ │ │ │ │ 部份是手寫的嘛,對不對? │ ││ │ │ │ │ │ │ │B:還有一些什麼收文字號 │ ││ │ │ │ │ │ │ │A:對,對,對 │ ││ │ │ │ │ │ │ │B:那個我都塗掉喔! │ ││ │ │ │ │ │ │ │A:收文字號就不要塗掉 │ ││ │ │ │ │ │ │ │B:就不用? │ ││ │ │ │ │ │ │ │A。對,對,對,就只有、、 │ ││ │ │ │ │ │ │ │B:就是他寫張先生那一部份? │ ││ │ │ │ │ │ │ │A:對,對,對,那一部份你把他塗掉 │ ││ │ │ │ │ │ │ │B:好 │ ││ │ │ │ │ │ │ │A:收文字號是用寫的,還是用打字的? │ ││ │ │ │ │ │ │ │B:是,它用寫的呢,沒有,公文裡面是發文字號 │ ││ │ │ │ │ │ │ │A:那收文字號那一部份? │ ││ │ │ │ │ │ │ │B:收文字號應該是他們公司建檔、歸檔的吧? │ ││ │ │ │ │ │ │ │A:不是,他們公司沒有,那個健保局收文的字號 │ ││ │ │ │ │ │ │ │B:喔! │ ││ │ │ │ │ │ │ │A:那個收文字號你就不要塗掉 │ ││ │ │ │ │ │ │ │B:就不要塗掉? │ ││ │ │ │ │ │ │ │A:對,其他的再塗掉這樣子 │ ││ │ │ │ │ │ │ │B:好,我知道了 │ ││ │ │ │ │ │ │ │A:那我等一下再請你看傳到那裡 │ ││ │ │ │ │ │ │ │B:好 │ │├─┼─────┼─┼─────┼───┼───┼───┼──────────────────────────┼─────┤│7│0000000000│→│0000000000│10/3 │16:42 │臺北市│A:喂!你好,請問陳先生在嗎? │中檢95年度││3│(張瑞伯)│ │(中央健保│ │ │北投區│B:是 │偵字第1820││ │ │ │局專員陳尚│ │ │石牌路│A:陳先生嗎? │1 號卷一第││ │ │ │斌) │ │ │二段95│B:是 │120 頁反面││ │ │ │ │ │ │號12樓│A:你好喔!我是黃健庭立委辦公室 │(臺中高分││ │ │ │ │ │ │頂 │B:黃委員辦公室是嗎? │檢94年度中││ │ │ │ │ │ │ │A:黃健庭委員辦公室 │分檢實監續││ │ │ │ │ │ │ │B:是,是 │字第69號)││ │ │ │ │ │ │ │A:我是委員的秘書,我姓張 │ ││ │ │ │ │ │ │ │B:是 │ ││ │ │ │ │ │ │ │A:那個之前就是有跟你聯繫,就是有一個派頓藥廠的一個 │ ││ │ │ │ │ │ │ │ 案子喔,派頓,他們就是要申請健保價,然後那時候你 │ ││ │ │ │ │ │ │ │ 有說,就是要參考一些外國的售價資料 │ ││ │ │ │ │ │ │ │B:喔!有,有,有 │ ││ │ │ │ │ │ │ │A:對,對,對 │ ││ │ │ │ │ │ │ │B:是,是,是 │ ││ │ │ │ │ │ │ │A:然後他們好像就是,他們已經跟原廠拿到那個、、 │ ││ │ │ │ │ │ │ │B:已經取得了? │ ││ │ │ │ │ │ │ │A:對,然後他們也把件也都交到健保局了 │ ││ │ │ │ │ │ │ │B:OK!好,好 │ ││ │ │ │ │ │ │ │A:那就請你在這個案子裡面,幫我們注意一下,就是說、 │ ││ │ │ │ │ │ │ │B:好的 │ ││ │ │ │ │ │ │ │A:如果可以的話,我們就是希望能夠照,比照以前他們的 │ ││ │ │ │ │ │ │ │ 核價6.3來核這樣子 │ ││ │ │ │ │ │ │ │B:我了解,我了解 │ ││ │ │ │ │ │ │ │A:因為他的參考售價都高於我們的核價很高這樣子 │ ││ │ │ │ │ │ │ │B:好的,好的,好的 │ ││ │ │ │ │ │ │ │A:這個案子我想我等一下傳真一個案號給你,那你是不是 │ ││ │ │ │ │ │ │ │ 幫我們去了解 │ ││ │ │ │ │ │ │ │B:好 │ ││ │ │ │ │ │ │ │A:那你那邊傳真幾號? │ ││ │ │ │ │ │ │ │B:0000-0000,謝謝您 │ ││ │ │ │ │ │ │ │A:OK!那我就寫給陳大專嗎? │ ││ │ │ │ │ │ │ │B:對,對,對,那個不好意思,你幫我留一下電話號碼, │ ││ │ │ │ │ │ │ │ 不好意思 │ ││ │ │ │ │ │ │ │A:我會,我也會傳真一張我的名片在上面 │ ││ │ │ │ │ │ │ │B:好,謝謝,謝謝 │ ││ │ │ │ │ │ │ │A:OK!麻煩你喔!謝謝,謝謝 │ │├─┼─────┼─┼─────┼───┼───┼───┼──────────────────────────┼─────┤│7│0000000000│→│000000000 │10/3 │16:37 │臺北市│A(張瑞伯)請淑惠將資料傳真到健保局給陳大專(大專是 │中檢95年度││4│(張瑞伯)│ │(羿盛高雄│ │ │北投區│一個職務名稱) │偵字第1820││ │ │ │公司) │ │ │石牌路│ │1 號卷一第││ │ │ │ │ │ │二段95│ │121 頁(臺││ │ │ │ │ │ │號12樓│ │中高分檢94││ │ │ │ │ │ │頂 │ │年度中分檢││ │ │ │ │ │ │ │ │實監續字第││ │ │ │ │ │ │ │ │69號) │├─┼─────┼─┼─────┼───┼───┼───┼──────────────────────────┼─────┤│7│0000000000│←│0000000000│10/6 │15:19 │臺北市│B:(委員)與A(伯瑞)討論委員父親轉出加護病房的事情│中檢95年度││5│(張瑞伯)│ │(黃健庭)│ │ │士林區│A:阿!委員,我剛好要去辦公室找你 │偵字第1820││ │ │ │ │ │ │中山北│B:這樣喔! │1 號卷一第││ │ │ │ │ │ │路6段 │A:嗯阿!因為那個上次跟你報告的事情,已經下來了(要 │121 頁(臺││ │ │ │ │ │ │350號7│ 交十萬元給委員),所以要交給你這樣子 │中高分檢94││ │ │ │ │ │ │樓頂 │B:這樣我,等一下可以在那邊碰面阿! │年度中分檢││ │ │ │ │ │ │ │A:嗯!這樣,嗯、、 │實監續字第││ │ │ │ │ │ │ │B:你在外面嗎? │69號) ││ │ │ │ │ │ │ │A:對,我現在就是在往市區的路上阿!你現在哪邊? │ ││ │ │ │ │ │ │ │B:我現在才剛、、 │ ││ │ │ │ │ │ │ │A:那你還會回辦公室嗎? │ ││ │ │ │ │ │ │ │B:我今天不會喔! │ ││ │ │ │ │ │ │ │A:不會回辦公室了是不是?還是我交給主任方便嗎? │ ││ │ │ │ │ │ │ │B:我想不要 │ ││ │ │ │ │ │ │ │A:阿? │ ││ │ │ │ │ │ │ │B:我想不要啦 │ ││ │ │ │ │ │ │ │A:不要是不是?OK!那還是我在這邊等你? │ ││ │ │ │ │ │ │ │B:在那邊? │ ││ │ │ │ │ │ │ │A:我在醫院等你 │ ││ │ │ │ │ │ │ │B:喔!這樣喔! │ ││ │ │ │ │ │ │ │A:好不好?OK! │ ││ │ │ │ │ │ │ │B:好,好 │ ││ │ │ │ │ │ │ │A:那你快到了打給我 │ ││ │ │ │ │ │ │ │B:我現在才在忠孝東路、林森北路阿! │ ││ │ │ │ │ │ │ │A:OK!OK!沒關係 │ │├─┼─────┼─┼─────┼───┼───┼───┼──────────────────────────┼─────┤│7│0000000000│←│0000000000│10/6 │15:45 │臺北市│委員到了,與瑞伯碰面 │中檢95年度││6│(張瑞伯)│ │(黃健庭)│ │ │北投區│ │偵字第1820││ │ │ │ │ │ │石牌路│ │1 號卷一第││ │ │ │ │ │ │二段95│ │121 頁(臺││ │ │ │ │ │ │號12樓│ │中高分檢94││ │ │ │ │ │ │頂 │ │年度中分檢││ │ │ │ │ │ │ │ │實監續字第││ │ │ │ │ │ │ │ │69號) │├─┼─────┼─┼─────┼───┼───┼───┼──────────────────────────┼─────┤│7│0000000000│←│000000000 │10/7 │14:25 │ │B:瑞伯,清枝! │中檢95年度││7│(張瑞伯)│ │(張清枝)│ │ │ │A:嗯,清枝 │偵字第1820││ │ │ │ │ │ │ │B:委員有交給我十萬塊,要寫誰? │1 號卷一第││ │ │ │ │ │ │ │A:他名字還沒給我,他要開個人的捐贈這樣 │121 頁(臺││ │ │ │ │ │ │ │B:嗯!嗯! │中高分檢94││ │ │ │ │ │ │ │A:那我,他名字跟我講,我再跟你說 │年度中分檢││ │ │ │ │ │ │ │B:那我要一直放到你名字給我,我才可以去存阿? │實監續字第││ │ │ │ │ │ │ │A:你可以、、 │78號) ││ │ │ │ │ │ │ │B:我先去存? │ ││ │ │ │ │ │ │ │A:你先去存沒關係啦,然後我再給你 │ ││ │ │ │ │ │ │ │B:你什麼時候可以給我? │ ││ │ │ │ │ │ │ │A:應該最近這兩天,嗯!下禮拜一、禮拜二好了,好嗎? │ ││ │ │ │ │ │ │ │B:好,好 │ ││ │ │ │ │ │ │ │A:OK!我再跟他問一下 │ ││ │ │ │ │ │ │ │B:好,拜拜 │ │├─┼─────┼─┼─────┼───┼───┼───┼──────────────────────────┼─────┤│7│0000000000│→│000000000 │10/12 │9:21 │臺北市│A:(瑞伯)與B:(姚總)討論朱主任要去打球的事情、、│中檢95年度││8│(張瑞伯)│ │(羿盛高雄│ │ │北投區│B:頭仔在問說委員是幾點?十點半還是幾點? │偵字第1820││ │ │ │公司姚總經│ │ │石牌路│A:十點半,嗯!對 │1 號卷一第││ │ │ │理) │ │ │二段95│B:十點半 │121 頁反面││ │ │ │ │ │ │號12樓│A:對 │(臺中高分││ │ │ │ │ │ │頂 │B:頭仔叫你十點十五,所以你先過去,好嗎? │檢94年度中││ │ │ │ │ │ │ │A:好阿! │分檢實監續││ │ │ │ │ │ │ │B:阿你喔!你,先領個六塊(六萬元),好嗎? │字第78號)││ │ │ │ │ │ │ │A:多少?六喔! │ ││ │ │ │ │ │ │ │B:對 │ ││ │ │ │ │ │ │ │A:六喔!OK! │ ││ │ │ │ │ │ │ │B:阿用信封裝著,我再叫他匯過去你的帳戶,好嗎? │ ││ │ │ │ │ │ │ │A:OK!好。、、(後面談北榮朱主任)、、 │ │├─┼─────┼─┼─────┼───┼───┼───┼──────────────────────────┼─────┤│7│0000000000│←│0000000000│10/12 │15:02 │臺北市│A:喂! │中檢95年度││9│(張瑞伯)│ │(羿盛公司│ │ │士林區│B:阿伯 │偵字第1820││ │ │ │董事長陳慶│ │ │忠誠路│A:頭家 │1 號卷一第││ │ │ │利) │ │ │二段55│B:本來你總仔有沒有叫你準備? │121 頁反面││ │ │ │ │ │ │號12樓│A:有,有,準備六(六萬塊) │(臺中高分││ │ │ │ │ │ │頂 │B:我說你幫他準備十(十萬元)比較好啦 │檢94年度中││ │ │ │ │ │ │ │A:九嗎? │分檢實監續││ │ │ │ │ │ │ │B:十啦,十啦 │字第78號)││ │ │ │ │ │ │ │A:喔!十喔?OK! │ ││ │ │ │ │ │ │ │B:才不會歹勢啦 │ ││ │ │ │ │ │ │ │A:好阿!好阿! │ ││ │ │ │ │ │ │ │B:對啊!對啊!上次那個,對啊! │ ││ │ │ │ │ │ │ │A:哈,哈,這樣喔!好阿 │ ││ │ │ │ │ │ │ │B:因為他(委員)比較有意思阿! │ ││ │ │ │ │ │ │ │A:好阿!好阿! │ ││ │ │ │ │ │ │ │B:對啊,你吳俊立(臺東縣長候選人)你拿太多也沒什麼 │ ││ │ │ │ │ │ │ │ 意思阿! │ ││ │ │ │ │ │ │ │A:真的喔! │ ││ │ │ │ │ │ │ │B:對啊 │ ││ │ │ │ │ │ │ │A:好阿 │ ││ │ │ │ │ │ │ │B:我本來要給吳俊立二十萬嘛! │ ││ │ │ │ │ │ │ │A:這樣子喔! │ ││ │ │ │ │ │ │ │B:我想拿十五萬給他就好了 │ ││ │ │ │ │ │ │ │A:嗯!嗯!嗯! │ ││ │ │ │ │ │ │ │B:因為會長叫我拿一百給他了阿! │ ││ │ │ │ │ │ │ │A:喔!真的喔! │ ││ │ │ │ │ │ │ │B:嗯阿!會長寄錢在我這邊阿! │ ││ │ │ │ │ │ │ │A:這樣喔!哈,哈,哈! │ ││ │ │ │ │ │ │ │B:所以,我看委員比較重要阿! │ ││ │ │ │ │ │ │ │A:好阿! │ ││ │ │ │ │ │ │ │B:委員對我們比較有意思 │ ││ │ │ │ │ │ │ │A:阿!好阿!對啊!對啊! │ ││ │ │ │ │ │ │ │B:我們也沒有在接縣政府的生意阿! │ ││ │ │ │ │ │ │ │A:嗯阿!嗯阿!對啊! │ ││ │ │ │ │ │ │ │B:好嗎? │ ││ │ │ │ │ │ │ │A:而且我看他現在這樣喔,我看他下一任要選,也真的還 │ ││ │ │ │ │ │ │ │ 不一定呢 │ ││ │ │ │ │ │ │ │B:你說什麼人?那個、、 │ ││ │ │ │ │ │ │ │A:因為現在他們不管誰選上,就是,一定都會再做第二任 │ ││ │ │ │ │ │ │ │ 阿!第二任就不一定就不要,你如果說委員要出來選, │ ││ │ │ │ │ │ │ │ 他真的會讓嗎?也不一定呢 │ ││ │ │ │ │ │ │ │B:對啊!對啊!委員可能繼續當委員 │ ││ │ │ │ │ │ │ │A:委員可能繼續當委員下去,喔! │ ││ │ │ │ │ │ │ │B:而且喔!現在,現在減半對不對?以後、、 │ ││ │ │ │ │ │ │ │A:對阿!現在又更好用了,現在委員更好用了 │ ││ │ │ │ │ │ │ │B:不得了了,對啊 │ ││ │ │ │ │ │ │ │A:對啊! │ ││ │ │ │ │ │ │ │B:所以我想一想還是這樣,好嗎? │ ││ │ │ │ │ │ │ │A:好阿!好 │ ││ │ │ │ │ │ │ │B:你明天去載我喔! │ ││ │ │ │ │ │ │ │A:好 │ │├─┼─────┼─┼─────┼───┼───┼───┼──────────────────────────┼─────┤│8│0000000000│←│000000000 │10/13 │10:05 │臺北市│B:瑞伯,你那十萬塊要寫誰阿? │中檢95年度││0│(張瑞伯)│ │(張清枝)│ │ │中山區│A:我問到了,我等一下看一下再打給你 │偵字第1820││ │ │ │ │ │ │中山北│ │1 號卷一第││ │ │ │ │ │ │路三段│ │121 頁反面││ │ │ │ │ │ │40號電│ │(臺中高分││ │ │ │ │ │ │機大樓│ │檢94年度中││ │ │ │ │ │ │8F屋頂│ │分檢實監續││ │ │ │ │ │ │ │ │字第78號)│├─┼─────┼─┼─────┼───┼───┼───┼──────────────────────────┼─────┤│8│0000000000│←│000000000 │10/13 │10:10 │臺北市│B:瑞伯,清枝 │中檢95年度││1│(張瑞伯)│ │(張清枝)│ │ │中正區│A:嗯!清枝,那個名字叫梁素連、、(下面報名字)、、 │偵字第1820││ │ │ │ │ │ │忠孝西│ ,名字就可以了嘛?是不是? │1 號卷一第││ │ │ │ │ │ │路一段│B:名字就可以,但是要地址阿,我可以寄給他阿! │121 頁反面││ │ │ │ │ │ │38號20│A:地址、、,你寄給我,我再拿給他 │(臺中高分││ │ │ │ │ │ │樓頂 │B:你地址在那裡? │檢94年度中││ │ │ │ │ │ │ │A:我公司那邊,臺北市○○區○○街00號5樓,寄給我就好│分檢實監續││ │ │ │ │ │ │ │B:好 │字第78號)│├─┼─────┼─┼─────┼───┼───┼───┼──────────────────────────┼─────┤│8│0000000000│←│0000000000│10/14 │15:36 │ │B(胡素華)催促瑞伯,那個瑞士藥品健保局核定藥價的事 │中檢95年度││2│(張瑞伯)│ │(胡素華)│ │ │ │ 情弄好了沒 │偵字第1820││ │ │ │ │ │ │ │A(瑞伯)回答會再瞭解 │1 號卷一第││ │ │ │ │ │ │ │ │122 頁(臺││ │ │ │ │ │ │ │ │中高分檢94││ │ │ │ │ │ │ │ │年度中分檢││ │ │ │ │ │ │ │ │實監續字第││ │ │ │ │ │ │ │ │78號) │├─┼─────┼─┼─────┼───┼───┼───┼──────────────────────────┼─────┤│8│0000000000│→│0000000000│10/14 │16:56 │臺北市│B:喂!你好 │中檢95年度││3│(張瑞伯)│ │(林清泰)│ │ │北投區│A:喂!副總,我瑞伯,方便講話嗎? │偵字第1820││ │ │ │ │ │ │石牌路│B:你說 │1 號卷一第││ │ │ │ │ │ │二段 │A:那個派頓那個案子核下來了,價格六點三沒問題 │122 頁(臺││ │ │ │ │ │ │201號 │B:OK!OK!好 │中高分檢94││ │ │ │ │ │ │B2 │A:都做好了,他會發文給他們公司 │年度中分檢││ │ │ │ │ │ │ │B:OK!OK!這樣,這樣可以再一條進來了 │實監續字第││ │ │ │ │ │ │ │A:對啊!、、(後面談藥品)、、 │78號) │├─┼─────┼─┼─────┼───┼───┼───┼──────────────────────────┼─────┤│8│0000000000│←│0000000000│10/17 │11:42 │ │A:副總,你好 │中檢95年度││4│(張瑞伯)│ │(林清泰)│ │ │ │B:(林清泰)你中國(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那邊幫我 │偵字第1820││ │ │ │ │ │ │ │ Follow一下呢!中國那邊 │1 號卷一第││ │ │ │ │ │ │ │A:喔!中國,OK!OK! │122 頁(臺││ │ │ │ │ │ │ │B:議價都議好了,價格我們最低阿 │中高分檢94││ │ │ │ │ │ │ │A:嗯!我上禮拜已經跟他打過電話,他說他會去弄阿 │年度中分檢││ │ │ │ │ │ │ │B:對啦!過兩天去跟他Follow一下,看怎樣 │實監續字第││ │ │ │ │ │ │ │A:喔!OK! │78號) ││ │ │ │ │ │ │ │B:委員很關心這件事情,去跟他溝通一下 │ ││ │ │ │ │ │ │ │A:好,OK! │ ││ │ │ │ │ │ │ │B:阿錢有匯下去給你了喔! │ ││ │ │ │ │ │ │ │A:阿!你說什麼? │ ││ │ │ │ │ │ │ │B:他早上打電話給我,說今天要匯進去給你 │ ││ │ │ │ │ │ │ │A:喔!這樣子喔!那個另外的是不是? │ ││ │ │ │ │ │ │ │B:他收到文了啦(派頓瑞士藥品藥價要健保局核價的事情) │ ││ │ │ │ │ │ │ │A:OK!OK! │ ││ │ │ │ │ │ │ │B:明年才生效! │ ││ │ │ │ │ │ │ │A:對,對,因為他說還有一個什麼東西還要、、到期才能 │ ││ │ │ │ │ │ │ │ 夠,才能換他們的這樣子,我也不知道,反正他說那有 │ ││ │ │ │ │ │ │ │ 一個、、反正中間有一個東西的樣子 │ ││ │ │ │ │ │ │ │B:Licences,說明年才生效喔! │ ││ │ │ │ │ │ │ │A:對,對,對,喔!你說我要給帳號嗎?你之前有,還是 │ ││ │ │ │ │ │ │ │ 還要再給你? │ ││ │ │ │ │ │ │ │B:沒有,他有你的帳號阿! │ ││ │ │ │ │ │ │ │A:他應該有嘛!OK!那我再去看一下 │ ││ │ │ │ │ │ │ │B:胡小姐會有你的帳號 │ ││ │ │ │ │ │ │ │A:OK!好,好,好,那我再去看一下錢有沒有進來 │ ││ │ │ │ │ │ │ │B:所以,他應該、、 │ ││ │ │ │ │ │ │ │A:應該有啦,如果有進來我應該知道 │ ││ │ │ │ │ │ │ │B:吳董早上打電話給我,說今天要匯進去給你 │ ││ │ │ │ │ │ │ │A:喔!真的喔!OK!OK! │ ││ │ │ │ │ │ │ │B:我跟你講一下 │ ││ │ │ │ │ │ │ │A:我再轉給你 │ ││ │ │ │ │ │ │ │B:我守信用的啦! │ ││ │ │ │ │ │ │ │A:OK!OK!拜拜 │ │├─┼─────┼─┼─────┼───┼───┼───┼──────────────────────────┼─────┤│8│0000000000│←│0000000000│10/17 │14:55 │ │A:喂! │中檢95年度││5│(張瑞伯)│ │(胡素華)│ │ │ │B:張先生,我胡藥師 │偵字第1820││ │ │ │ │ │ │ │A:胡藥師,你好 │1 號卷一第││ │ │ │ │ │ │ │B:那個吳先生,漁人(音譯)吳先生他今天把錢匯給我, │122 頁(臺││ │ │ │ │ │ │ │ 我才上班嘛!今天下班會給我,那我明天早上匯給你好 │中高分檢94││ │ │ │ │ │ │ │ 不好? │年度中分檢││ │ │ │ │ │ │ │A:沒問題 │實監續字第││ │ │ │ │ │ │ │B:就是上次那個帳號一樣喔? │78號) ││ │ │ │ │ │ │ │A:對,對,對 │ ││ │ │ │ │ │ │ │B:沒問題喔! │ ││ │ │ │ │ │ │ │A:對 │ ││ │ │ │ │ │ │ │B:那我明天一早就匯過去,謝謝你喔! │ ││ │ │ │ │ │ │ │A:不會 │ │├─┼─────┼─┼─────┼───┼───┼───┼──────────────────────────┼─────┤│8│0000000000│←│0000000000│10/18 │17:24 │臺北市│A:喂! │中檢95年度││6│(張瑞伯)│ │(臺北榮總│ │ │士林區│B:瑞伯 │偵字第1820││ │ │ │鄧醫師) │ │ │中山北│A:我是 │1 號卷一第││ │ │ │ │ │ │路六段│B:失禮啦,我鄧主任啦 │122 頁(臺││ │ │ │ │ │ │204號5│A:喔!主任,你好,你好 │中高分檢94││ │ │ │ │ │ │樓頂 │B:我想說,要麻煩你,拜託你幫我考慮看看,我十一月底 │年度中分檢││ │ │ │ │ │ │ │ ,十二月初喔!差不多有十幾個各客人來啦,你是不是 │實監續字第││ │ │ │ │ │ │ │ 稍微幫我抓一下這樣? │78號) ││ │ │ │ │ │ │ │A:阿? │ ││ │ │ │ │ │ │ │B:幫我稍微留一些預算這樣(小聲說出) │ ││ │ │ │ │ │ │ │A:嗯!主任,歹勢,嗯,後面沒聽到 │ ││ │ │ │ │ │ │ │B:你可以幫我留一些預算嗎? │ ││ │ │ │ │ │ │ │A:喔,這樣子喔!你說幾月? │ ││ │ │ │ │ │ │ │B:十一月底,十二月初 │ ││ │ │ │ │ │ │ │A:OK!OK!這樣我趕快跟公司報告一下 │ ││ │ │ │ │ │ │ │B:再麻煩你 │ ││ │ │ │ │ │ │ │A:主任不要這麼說 │ ││ │ │ │ │ │ │ │B:多謝你 │ ││ │ │ │ │ │ │ │A:不會,不會 │ │├─┼─────┼─┼─────┼───┼───┼───┼──────────────────────────┼─────┤│8│0000000000│←│0000000000│10/19 │19:31 │臺北市│B(林清泰):表示錢已經匯進去了 │中檢95年度││7│(張瑞伯)│ │(林清泰)│ │ │北投區│A(瑞伯):說會將錢拿過去給他。 │偵字第1820││ │ │ │ │ │ │中央北│B:說用轉帳的就好 │1 號卷一第││ │ │ │ │ │ │路二段│ │122 頁反面││ │ │ │ │ │ │68之5 │ │(臺中高分││ │ │ │ │ │ │號5樓 │ │檢94年度中││ │ │ │ │ │ │ │ │分檢實監續││ │ │ │ │ │ │ │ │字第78號)│├─┼─────┼─┼─────┼───┼───┼───┼──────────────────────────┼─────┤│8│0000000000│→│0000000000│10/20 │9:19 │ │A:副總,我就幫你轉過去喔,你是高雄銀行文化分行嘛, │中檢95年度││8│(張瑞伯)│ │(林清泰)│ │ │ │ 對不對? │偵字第1820││ │ │ │ │ │ │ │B:對 │1 號卷一第││ │ │ │ │ │ │ │ │122 頁反面││ │ │ │ │ │ │ │ │(臺中高分││ │ │ │ │ │ │ │ │檢94年度中││ │ │ │ │ │ │ │ │分檢實監續││ │ │ │ │ │ │ │ │字第78號)│├─┼─────┼─┼─────┼───┼───┼───┼──────────────────────────┼─────┤│8│0000000000│←│000000000 │10/20 │11:07 │臺北市│B:瑞伯有沒有收到收據? │中檢95年度││9│(張瑞伯)│ │(張清枝)│ │ │南港區│A:有 │偵字第1820││ │ │ │ │ │ │向陽路│ │1 號卷一第││ │ │ │ │ │ │2-1號5│ │122 頁反面││ │ │ │ │ │ │樓頂 │ │(臺中高分││ │ │ │ │ │ │ │ │檢94年度中││ │ │ │ │ │ │ │ │分檢實監續││ │ │ │ │ │ │ │ │字第78號)│├─┼─────┼─┼─────┼───┼───┼───┼──────────────────────────┼─────┤│9│0000000000│←│0000000000│10/20 │14:01 │臺北市│A:喂! │中檢95年度││0│(張瑞伯)│ │(黃健庭)│ │ │北投區│B:瑞伯 │偵字第1820││ │ │ │ │ │ │石牌路│A:委員 │1 號卷一第││ │ │ │ │ │ │二段95│B:我現在要到醫院來 │122 頁反面││ │ │ │ │ │ │號12樓│A:喔!真的喔!嗯,嗯! │(臺中高分││ │ │ │ │ │ │頂 │B:你有在醫院嗎? │檢94年度中││ │ │ │ │ │ │ │A:有阿! │分檢實監續││ │ │ │ │ │ │ │B:喔!這樣喔!好,我是說你那個「資料」要不要順便給 │字第78號)││ │ │ │ │ │ │ │ 我? │ ││ │ │ │ │ │ │ │A:嗯、、嗯?、、歹勢,什麼「資料」我忘記了 │ ││ │ │ │ │ │ │ │B:阿?(提醒的語氣) │ ││ │ │ │ │ │ │ │A:你,喔!(恍然大悟),對,對,對,OK!OK!好,我 │ ││ │ │ │ │ │ │ │ 知道 │ ││ │ │ │ │ │ │ │B:嗯!(滿意狀)免得你再跑一趟 │ ││ │ │ │ │ │ │ │A:對,我順便要跟你報告那個二十也下來了,我想說,我 │ ││ │ │ │ │ │ │ │ 本來也要聯絡你,看你有沒有在臺北,順便一起也給你 │ ││ │ │ │ │ │ │ │ 這樣子 │ ││ │ │ │ │ │ │ │B:這樣喔? │ ││ │ │ │ │ │ │ │A:那我等一下去,我去,你大概幾點會到? │ ││ │ │ │ │ │ │ │B:我會在那邊待一下子,我會去醫院、、 │ ││ │ │ │ │ │ │ │A:OK!委員,那我去準備,因為那個比較大(金額多), │ ││ │ │ │ │ │ │ │ 我要先去外面準備這樣 │ ││ │ │ │ │ │ │ │B:好 │ ││ │ │ │ │ │ │ │A:OK!委員,謝謝,拜拜 │ │├─┼─────┼─┼─────┼───┼───┼───┼──────────────────────────┼─────┤│9│0000000000│→│0000000000│10/20 │14:57 │臺北市│A跟B約碰面交錢 │中檢95年度││1│(張瑞伯)│ │(黃健庭)│ │ │北投區│ │偵字第1820││ │ │ │ │ │ │石牌路│ │1 號卷一第││ │ │ │ │ │ │二段 │ │122 頁反面││ │ │ │ │ │ │201號 │ │(臺中高分││ │ │ │ │ │ │B2 │ │檢94年度中││ │ │ │ │ │ │ │ │分檢實監續││ │ │ │ │ │ │ │ │字第78號)│├─┼─────┼─┼─────┼───┼───┼───┼──────────────────────────┼─────┤│9│0000000000│→│0000000000│10/20 │16:38 │臺北市│A打至B(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找林高專,林高專不在,│中檢95年度││2│(張瑞伯)│ │(中國醫藥│ │ │北投區│一位小姐接聽 │偵字第1820││ │ │ │學院附設醫│ │ │關渡里│A:你好,我是黃健庭立委的助理,我姓張,之前我有跟, │1 號卷一第││ │ │ │院) │ │ │聖景路│ 委員有一些事情,我跟林高專討論過,那好像,可能還 │122 頁反面││ │ │ │ │ │ │92號5F│ 有一點事情要跟林高專再做一個交換意見這樣 │(臺中高分││ │ │ │ │ │ │頂 │B:張先生,高先生之前有請我跟你、、 │檢94年度中││ │ │ │ │ │ │ │A:喔!就是你,那時候你有幫我們處理嘛,對不對? │分檢實監續││ │ │ │ │ │ │ │B:我們已經有把資料交給相關的人員 │字第78號)││ │ │ │ │ │ │ │A:對,對,對,我現在再講一下,就是因為後來我們有一 │ ││ │ │ │ │ │ │ │ 個產品,那個就是,那個院長那邊他們也有,就是有幫 │ ││ │ │ │ │ │ │ │ 我們關心這個事情喔,那有一個東西也好像就是,也同 │ ││ │ │ │ │ │ │ │ 意來使用了、、 │ ││ │ │ │ │ │ │ │B:還是我幫你接給那位小姐,可能細部、前後這樣比較、 │ ││ │ │ │ │ │ │ │A:他比較會知道是不是? │ ││ │ │ │ │ │ │ │B:對 │ ││ │ │ │ │ │ │ │A:那麻煩你。、、(轉接)、、 │ ││ │ │ │ │ │ │ │B:(另一位小姐)喂!你好 │ ││ │ │ │ │ │ │ │A:你好,我是黃委員的秘書,我姓張,那個之前我們委員 │ ││ │ │ │ │ │ │ │ 有一些事情,有拜託林高專這邊幫我們處理嘛 │ ││ │ │ │ │ │ │ │B:你講的是不是那個? │ ││ │ │ │ │ │ │ │A:一些藥品的事情 │ ││ │ │ │ │ │ │ │B:嗯! │ ││ │ │ │ │ │ │ │A:對,對,對,那有一個藥品好像有經過醫院的那個開會 │ ││ │ │ │ │ │ │ │ 同意了喔!那好像都一直沒有採購,是不是還有什麼問 │ ││ │ │ │ │ │ │ │ 題,需要我們來處理或是怎麼樣呢? │ ││ │ │ │ │ │ │ │B:那個資料現在不在我這邊,我不是很清楚 │ ││ │ │ │ │ │ │ │A:還是我把名稱給你,你幫我們了解看看 │ ││ │ │ │ │ │ │ │B:還是你等我一下,我幫你了解看看、、(詢問結果還沒 │ ││ │ │ │ │ │ │ │ 簽下來,等簽下來就會通知廠商進貨)、、 │ │├─┼─────┼─┼─────┼───┼───┼───┼──────────────────────────┼─────┤│9│0000000000│←│000000000 │10/24 │9:23 │臺北市│(B清枝請A瑞伯幫忙處理選民掛號的事情)、、 │中檢95年度││3│(張瑞伯)│ │(張清枝)│ │ │士林區│B:還有一件事,阿你昨天交給委員那個20萬喔!你是要怎 │偵字第1820││ │ │ │ │ │ │中山北│ 樣處理? │1 號卷一第││ │ │ │ │ │ │路五段│A:要開基金會的那個、、 │122 頁反面││ │ │ │ │ │ │570號2│B:但是我如果不開基金會收據呢?因為我基金會收入太多了│(臺中高分││ │ │ │ │ │ │樓頂 │A:滿了?那明年再開可以,我跟他講明年 │檢94年度中││ │ │ │ │ │ │ │B:我如果說,我以、、我幫你捐款給其他的候選人呢? │分檢實監續││ │ │ │ │ │ │ │A:可以,你可以阿! │字第78號)││ │ │ │ │ │ │ │B:政治獻金那種 │ ││ │ │ │ │ │ │ │A:可以阿!可以 │ ││ │ │ │ │ │ │ │B:可以嘛喔! │ ││ │ │ │ │ │ │ │A:可以 │ ││ │ │ │ │ │ │ │B:反正有收據就可以了? │ ││ │ │ │ │ │ │ │A:有收據就可以了,對,對,對 │ ││ │ │ │ │ │ │ │B:因為我們現在基金會收入太多了,百分之25,很恐怖呢 │ ││ │ │ │ │ │ │ │A:對啊!我那天聽委員講 │ ││ │ │ │ │ │ │ │B:嗯阿!嗯阿!那我要怎麼開? │ ││ │ │ │ │ │ │ │A:只要有收據就可以了,你就開,我到時候再給你名字好 │ ││ │ │ │ │ │ │ │ 了,本來是,你現在要開,開是開一個人的,開一張還 │ ││ │ │ │ │ │ │ │ 是說好幾個人? │ ││ │ │ │ │ │ │ │B:我跟你講,政治獻金的話,是個人較好啦,因為你如果 │ ││ │ │ │ │ │ │ │ 說以企業的話,他還要查你們的帳 │ ││ │ │ │ │ │ │ │A:對,對,我會開個人的啦 │ ││ │ │ │ │ │ │ │B:好阿! │ ││ │ │ │ │ │ │ │A:我問他,因為去年也有一筆是開這個名字,我看今年是 │ ││ │ │ │ │ │ │ │ 要開這個名字,還是開別的名字這樣 │ ││ │ │ │ │ │ │ │B:喔!好阿! │ ││ │ │ │ │ │ │ │A:我再跟你講 │ ││ │ │ │ │ │ │ │B:好,拜拜 │ │├─┼─────┼─┼─────┼───┼───┼───┼──────────────────────────┼─────┤│9│0000000000│←│0000000000│10/25 │10:43 │ │A:那天我們談的那些事情,我有跟委員,也跟他說明了啦 │中檢95年度││4│(張瑞伯)│ │(魏經理)│ │ │ │ ,委員是說,既然北榮的部分,張董事長他有一些困難 │偵字第1820││ │ │ │ │ │ │ │ 的部分難處理喔,那就照我們那天談的方式,北榮就是 │1 號卷一第││ │ │ │ │ │ │ │ 給你們公司自己去進行,至於那時候有談到,張老闆要 │122 頁反面││ │ │ │ │ │ │ │ 給委員感謝的部分,委員是說,反正給張老闆自己去決 │(臺中高分││ │ │ │ │ │ │ │ 定啦,因為既然他有一些困難,他決定怎麼樣的方式, │檢94年度中││ │ │ │ │ │ │ │ 就照他的方式處理這樣,這個就不堅持啦喔! │分檢實監續││ │ │ │ │ │ │ │B:這樣喔! │字第78號)││ │ │ │ │ │ │ │A:對,但是對於醫院的部分,委員是有講到,希望公司那 │ ││ │ │ │ │ │ │ │ 邊也能,就這部分看能不能盡量來處理,就是說,那天 │ ││ │ │ │ │ │ │ │ 我們談到有這個高雄榮總的部分嘛,對不對? │ ││ │ │ │ │ │ │ │B:對 │ ││ │ │ │ │ │ │ │A:然後還有就是署立宜蘭醫院,跟高雄一個阮綜合醫院嘛 │ ││ │ │ │ │ │ │ │ !對,這三個,那委員是說,有一個醫院是希望能夠爭 │ ││ │ │ │ │ │ │ │ 取來給我們來做啦!因為他說現在三總那個院長,跟他 │ ││ │ │ │ │ │ │ │ 已經很熟了喔!那他覺得三總這一塊,跟院長也、、 │ ││ │ │ │ │ │ │ │B:三總喔? │ ││ │ │ │ │ │ │ │A:嗯! │ ││ │ │ │ │ │ │ │B:三總,沒關係,我問看看 │ ││ │ │ │ │ │ │ │A:現在就是委員說喔,高雄榮總、三總、署立宜蘭醫院跟 │ ││ │ │ │ │ │ │ │ 高雄的阮綜合醫院,這四間病院,希望看在可以的狀況 │ ││ │ │ │ │ │ │ │ 下,是不是這四間醫院給我們來進行這樣? │ ││ │ │ │ │ │ │ │B:三總、高雄、署宜、阮綜合,這樣喔? │ ││ │ │ │ │ │ │ │A:對,對,對 │ ││ │ │ │ │ │ │ │B:張先生今天出去不在喔,我、、 │ ││ │ │ │ │ │ │ │A:沒關係,你就有時間再跟他報告一下,希望原則上就是 │ ││ │ │ │ │ │ │ │ ,北榮那邊委員也是說,既然頭家他那邊有一些他要, │ ││ │ │ │ │ │ │ │ 我跟他講有董事會的事情,有一些狀況,委員說,那這 │ ││ │ │ │ │ │ │ │ 樣子就不要讓張老闆為難啦,希望他是不是能將這四間 │ ││ │ │ │ │ │ │ │ ,給我們來去經營這樣,總是補償這邊一下這樣,他的 │ ││ │ │ │ │ │ │ │ 意思是這樣子,好嗎?不然你再跟張老闆報告一下 │ ││ │ │ │ │ │ │ │B:好,好 │ ││ │ │ │ │ │ │ │A:如果說還有什麼問題,我們再來協商這樣 │ ││ │ │ │ │ │ │ │B:好,好 │ │├─┼─────┼─┼─────┼───┼───┼───┼──────────────────────────┼─────┤│9│0000000000│←│0000000000│10/25 │10:49 │ │A:我要問你喔,因為我現在這邊可以開一個捐贈的收據, │中檢95年度││5│(張瑞伯)│ │(游麗慧)│ │ │ │ 20萬,那因為不能開我的名字,那所以想說是不是開給 │偵字第1820││ │ │ │ │ │ │ │ 你,讓你去抵稅這樣 │1 號卷一第││ │ │ │ │ │ │ │B:好阿!太好了 │123 頁(臺││ │ │ │ │ │ │ │A:真的,請問一下年收入有多少? │中高分檢94││ │ │ │ │ │ │ │B:我喔? │年度中分檢││ │ │ │ │ │ │ │A:捐贈好像不能超過年收入的20﹪,要破百萬以上,20萬 │實監續字第││ │ │ │ │ │ │ │ 才用得倒 │78號) ││ │ │ │ │ │ │ │B:那含一張(音譯)用得到啦 │ ││ │ │ │ │ │ │ │A:哈,哈,真的,那要200萬以上才用得到這樣 │ ││ │ │ │ │ │ │ │B:那我差不多一百七而已! │ ││ │ │ │ │ │ │ │A:一百七,這樣扣了你幾趴?、、(談論繳稅問題)、、 │ ││ │ │ │ │ │ │ │A:我要你的身分證字號 │ ││ │ │ │ │ │ │ │B:People的P,000000000 │ ││ │ │ │ │ │ │ │A:OK!好,游泳的游,美麗的麗,智慧的慧,對不對? │ ││ │ │ │ │ │ │ │B:對,不是恩惠的惠,你知道我名字、、,還需要什麼嗎 │ ││ │ │ │ │ │ │ │ ? │ ││ │ │ │ │ │ │ │A:不用了吧,反正出生年月日我也知道,喔! │ ││ │ │ │ │ │ │ │B:好 │ ││ │ │ │ │ │ │ │A:OK!拜拜 │ │├─┼─────┼─┼─────┼───┼───┼───┼──────────────────────────┼─────┤│9│0000000000│→│000000000 │10/25 │10:50 │臺北市│A:清枝,我瑞伯,我問你喔!你說要開那個收據要開,開 │中檢95年度││6│(張瑞伯)│ │(張清枝)│ │ │北投區│ 那個什麼,競、、 │偵字第1820││ │ │ │ │ │ │石牌路│B:競選經費的 │1 號卷一第││ │ │ │ │ │ │二段 │A:競選經費那個嘛喔!那我要給你什麼?名字就可以嗎? │123 頁(臺││ │ │ │ │ │ │201號 │B:名字,身分證字號,地址 │中高分檢94││ │ │ │ │ │ │B2 │A:地址也要是不是? │年度中分檢││ │ │ │ │ │ │ │B:嗯! │實監續字第││ │ │ │ │ │ │ │A:OK! │78號) ││ │ │ │ │ │ │ │B:它上面是有要地址啦 │ ││ │ │ │ │ │ │ │A:那地址,好,OK!,那我只有問到名字還有身分證字號 │ ││ │ │ │ │ │ │ │ ,那我再問一下地址再跟你說 │ ││ │ │ │ │ │ │ │B:好 │ ││ │ │ │ │ │ │ │A:好,拜拜 │ │├─┼─────┼─┼─────┼───┼───┼───┼──────────────────────────┼─────┤│9│0000000000│→│0000000000│10/25 │10:52 │ │A:我跟你講,還要你戶籍地的地址,就是你要報稅的那個 │中檢95年度││7│(張瑞伯)│ │(游麗慧)│ │ │ │ 戶籍地 │偵字第1820││ │ │ │ │ │ │ │B:嗯!身分證的戶籍地嗎? │1 號卷一第││ │ │ │ │ │ │ │A:對,身分證的戶籍地,不是你的住址喔! │123 頁(臺││ │ │ │ │ │ │ │B:臺北市○○區○○街00號5樓 │中高分檢94││ │ │ │ │ │ │ │A:OK!就這樣子嘛 │年度中分檢││ │ │ │ │ │ │ │B:嗯! │實監續字第││ │ │ │ │ │ │ │ │78號) │├─┼─────┼─┼─────┼───┼───┼───┼──────────────────────────┼─────┤│9│0000000000│→│000000000 │10/25 │10:54 │臺北市│將游麗慧的資料回報給清枝、、 │中檢95年度││8│(張瑞伯)│ │(張清枝)│ │ │北投區│B:做多少? │偵字第1820││ │ │ │ │ │ │石牌路│A:二十 │1 號卷一第││ │ │ │ │ │ │二段 │B:嗯!個人只有十而已喔! │123 頁(臺││ │ │ │ │ │ │201號 │A:阿!個人只有十?那變成要兩個人喔? │中高分檢94││ │ │ │ │ │ │B2 │B:對,對! │年度中分檢││ │ │ │ │ │ │ │A:這樣還要問一個喔! │實監續字第││ │ │ │ │ │ │ │B:他先生呢? │78號) ││ │ │ │ │ │ │ │A:那我再問看看,因為他那個公司的,我再問一下,我再 │ ││ │ │ │ │ │ │ │ 問另外一個 │ ││ │ │ │ │ │ │ │B:個人上限是十喔 │ ││ │ │ │ │ │ │ │A:個人上限只有十,我再問一個,好,拜拜 │ │├─┼─────┼─┼─────┼───┼───┼───┼──────────────────────────┼─────┤│9│0000000000│→│000000000 │10/25 │11:13 │臺北市│A瑞伯要回報清枝另一個人名,清枝不在,請服務處的小姐 │中檢95年度││9│(張瑞伯)│ │(黃健庭立│ │ │北投區│抄寫,丁美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戶籍地:臺北市士│偵字第1820││ │ │ │委辦公室某│ │ │石牌路│林區士商路145號5樓 │1 號卷一第││ │ │ │小姐) │ │ │二段 │ │123 頁(臺││ │ │ │ │ │ │201號 │ │中高分檢94││ │ │ │ │ │ │B2 │ │年度中分檢││ │ │ │ │ │ │ │ │實監續字第││ │ │ │ │ │ │ │ │78號) │├─┼─────┼─┼─────┼───┼───┼───┼──────────────────────────┼─────┤│1│0000000000│→│0000000000│10/27 │16:46 │臺北市│B:喂!你好 │中檢95年度││0│(張瑞伯)│ │(勞工保險│ │ │北投區│A:喂!隆先生嗎? │偵字第1820││0│ │ │局) │ │ │石牌路│B:是 │1 號卷一第││ │ │ │ │ │ │二段 │A:你好,我是那個黃健庭立委辦公室 │123 頁(臺││ │ │ │ │ │ │201號 │B:是 │中高分檢94││ │ │ │ │ │ │B2 │A:你好喔!那個之前有拜託你一個、、 │年度中分檢││ │ │ │ │ │ │ │B:我知道,那個案子還沒好 │實監續字第││ │ │ │ │ │ │ │A:還沒好喔?那那個大概什麼時候會下的來,你大概,因 │78號) ││ │ │ │ │ │ │ │ 為那個當事人有在跟我們問說,大概什麼時候可以、、 │ ││ │ │ │ │ │ │ │B:這個案子我隨時會追蹤,那一有消息,我會催他們快一 │ ││ │ │ │ │ │ │ │ 點喔!那,一有消息馬上跟你回覆,好不好? │ ││ │ │ │ │ │ │ │A:這樣子喔!再麻煩你幫我Follow │ ││ │ │ │ │ │ │ │B:我每天都有在注意這個案子 │ ││ │ │ │ │ │ │ │A:我一講你就知道,表示你有在幫我們關心這件事情 │ ││ │ │ │ │ │ │ │B:沒問題,沒問題,開玩笑,林主任交代的事情,哈,哈 │ ││ │ │ │ │ │ │ │ ,哈 │ ││ │ │ │ │ │ │ │A:不要這麼說,我有跟主任報告,說你幫忙處理這個事情 │ ││ │ │ │ │ │ │ │ 這樣、、(後面討論藥品為何沒有核下來的問題)、、 │ │├─┼─────┼─┼─────┼───┼───┼───┼──────────────────────────┼─────┤│1│0000000000│←│0000000000│10/28 │22:23 │臺北市│(閒扯) │中檢95年度││0│(張瑞伯)│ │(林清泰)│ │ │萬華區│B:你錢匯進去了嗎? │偵字第1820││1│ │ │ │ │ │漢中路│A:匯給你了阿! │1 號卷一第││ │ │ │ │ │ │2號7樓│B:沒有阿! │123 頁(臺││ │ │ │ │ │ │ │A:有啦,我匯給你了,二十阿! │中高分檢94││ │ │ │ │ │ │ │B:沒看到阿!、、 │年度中分檢││ │ │ │ │ │ │ │A:我再確認看看 │實監續字第││ │ │ │ │ │ │ │ │78號) │└─┴─────┴─┴─────┴───┴───┴───┴──────────────────────────┴─────┘

裁判案由:貪污等
裁判日期:2015-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