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9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徐履冰律師
范嘉倩律師上列被告因國家機密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48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李明益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嚴君珮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