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重附民字第58號被 告 陳尚群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重附民字第58號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移送由本院民事庭審理在案,惟查被告前因所涉刑案部分(本院97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於本院審理中逃匿無蹤,已經本院發布通緝,足見其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是本件應行送達之裁定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 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陳思帆法 官 朱家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文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