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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附民字第 12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7年度附民字第124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附帶民訴(本院97年度易字第6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被告方面: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法院判斷: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所涉毀棄損壞案件,已經告訴人即原告撤回告訴,由本院為不受理判決在案,參照前述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詹慶堂法 官 楊蕙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馬正道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08-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