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甲○○
乙○○○被 告 丙○○上列被告因97年度易字第1199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5計算之利息。
2.前項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假執行。㈡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㈢證據:提出自由時報97年4月3日B4版剪報1份,其餘引用本院97年度易字第1199號妨害自由案件之證據。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怡君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