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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附民字第 31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97年度易字第172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並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及證據:如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嚴君珮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08-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