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如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㈢、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因傷害案附帶民訴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鳳瀴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