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2677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將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主張其已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被告仍拒不返還登記名義,而依侵權行為等之法律關係,請求如訴之聲明。
核其主張與被告間關於系爭不動產之權利爭議,業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涉嫌侵占為由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677號),並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3日以97年度易字第2677號判決該部分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黃紹紘法 官 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殷玉芬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