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林宜萱
黃淑娟鍾政翰王淑華韓雅伶孫豐村甲○○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978 號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等,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林宜萱、黃淑娟、鍾政翰、王淑華、韓雅伶、孫豐村及甲○○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乙○○亦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乙○○被訴之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業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978 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吳俊龍法 官 高若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游曉婷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