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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易字第 187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87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被 告 乙○○被 告 丙○○共 同選任辯護人 楊景勛律師

謝政達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集會遊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8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乙○○、丙○○共同集會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事 實

一、乙○○、丙○○係桃園縣沙烏瓦知部落居民,因桃園縣政府建設需求而公告部落拆遷之事,居民與桃園縣政府多次協調遷居未果,乃於民國98年2 月19日向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陳情,經原住民委員會允諾與桃園縣政府研議協調暫緩拆遷,惟桃園縣政府旋於翌日即98年2 月20日派員前往沙烏瓦知部落執行強制拆遷作業,使居民措手不及,認為生存權遭剝奪而心生不滿;明知未經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不得舉行室外集會,仍於同日下午4 時30分許起,未向管轄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申請許可,逕自號召部落居民及關心群眾至臺北市○○區○○○路○ 段○ 號之行政院2 號門車道之公共場所,聚集抗議。乙○○、丙○○先後手持擴音器向現場居民及群眾發表演說,率眾呼喊「反迫遷家園」、「就地居住」等口號,並以替現場群眾落髮等方式向行政院表達抗議之意,且宣稱將就地搭帳篷徹夜集會(乙○○、丙○○之發言內容詳如附件所示)。嗣經現場指揮官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東路派出所所長林崇志於同日下午4時45分許至下午6 時30分許,前後共4 次對渠等舉牌「警告」、「制止」並「命令解散」,渠等仍不遵從解散;直至晚間8 時許,由警方一一將群眾抬離行政院2 號門車道後,乙○○、丙○○及群眾始陸續散去。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移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判斷:㈠被告乙○○、丙○○及渠選任辯護人對於下列各項證據方法

,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並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24頁),本院審酌其作成時之情況,認為並無不適當之情事,均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但證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第

158 條之3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證人林崇志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東路派出所所長向檢察官所為陳述,業經檢察官命其於供前具結(見偵查卷第56至59頁),而被告2 人及辯護人雖否認其陳述之證據能力,惟未指出其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可言,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無從否定其陳述之證據能力。

㈢至於共同被告丙○○、乙○○於本院審判外之陳述,按共同

被告對其他共同被告之案件而言,為被告以外之第三人,本質上屬於證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87 條之2 規定「法院就被告本人之案件調查共同被告時,該共同被告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自明。又為確保證人證言之真實性,同法第158 之

3 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最高法院著有97年度臺上字第137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基此,共同被告丙○○、乙○○於98年4 月22日、5 月6 日、6 月9 日向檢察官所為陳述,既未經具結,則揆諸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各該陳述對於彼此間,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本案判決之基礎。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乙○○、丙○○固不否認參與前揭集會抗議,且手持麥克風向在場群眾說話,但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集會遊行法之犯行,辯稱:㈠渠等非首謀,沒有人可以控制全場,群眾係各自到現場集結,欲陳情詢問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為何前

1 日之承諾跳票;㈡沙烏瓦知部落居民當天聚集在行政院前面陳情,是為爭取最基本之居住人權,居民做自耕農養活自己,沒有危害到其他人,桃園縣政府卻執意拆遷,渠等要求政府給予合理回應;㈢警方3 次舉牌均未以擴音器喊渠等姓名,使渠等得知行為違法,顯未依「警察機關處理群眾活動作業程序」完成違反集會遊行法之行政通知,是警方未依規定舉牌,其行政處分一部無效,除去該無效部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故不符合集會遊行法第29條之構成要件;㈣何況集會遊行法係違憲之法律,其採取事前許可制係以不確定法律概念侵害人民之集會權利,且不論和平與否只要人民違反行政義務就認為具有違法性而科以刑罰處罰,參酌近來立法院修正案擬將集會遊行法關於刑罰之規定刪除,但檢方卻將本案起訴,實有違比例原則,蓋本案集會過程平和,並未造成社會秩序之危害云云(見本院卷第20頁反面、第23頁反面、第95頁、反面至第96頁、第86至87頁、第96頁反面)。

惟查:

㈠被告乙○○、丙○○與沙烏瓦知部落居民、關心群眾於98年

2 月20日下午4 時30分許,陸續聚集在臺北市○○區○○○路○ 段○ 號之行政院2 號門車道上,但未擴及行人穿越道或忠孝東路,迄於晚間8 時許經警方抬離,至晚間9 時許陸續散去等事實經過,為被告2 人所不爭執,且據證人林崇志於偵訊時具結證述明確(見偵查卷第56至59頁),亦經證人甲○○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督察組組長、丁○○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保防組組長向本院具結證述屬實(見本院卷第78至82頁、第92至93頁),且有證人甲○○提出之現場空照圖1 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89頁),應堪認定。按集會遊行法規定之「其他聚眾活動」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以外之活動,如聚眾示威、抗議、或靜坐均屬之。因此,被告乙○○、丙○○與沙烏瓦知部落居民群聚在行政院2 號門車道之行為,已符合在公共場所舉行聚眾示威、抗議及靜坐之客觀要件,自應受集會遊行法之規範。

㈡其次,集會遊行法第29條所謂「首謀」者,係指在人群之中

,為首倡議,主謀其事,或首先提議,主導謀劃之人,其特徵在於動口倡議、指揮他人實施犯罪。是基於某種利害之抗議,未經申請許可,非法聚集之群眾,與經申請許可集會遊行之有負責人者不同,往往事先並無首倡謀議之人,實際上也無從查明首倡謀議之人,縱係臨時參與該抗議行列,倘在場起鬨,並指揮群眾動作,與一般單純參與集會遊行者,顯有區別,而得認為係首謀。至於主管機關下達解散命令,制止集會遊行,事實上只能對集結之群眾為之,不可能預先查明何人係首謀者,而後對其為之。當時主管機關既已對該集會遊行之人群下達解散命令,並制止其集會遊行而無效果,首謀者即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當(法務部法檢㈡字第130號法律座談會研究結論可供參考)。茲分述如下:

⑴查被告乙○○於下午4 時37分58秒開始,手持麥克風向現場

群眾說明聚集目的係因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前日承諾與桃園縣政府協調暫緩拆遷卻未履行,於下午4 時46分10秒帶領群眾喊口號:「就地居住,抗爭到底,就地居住,抗爭到底」,並於下午4 時49分28秒向群眾宣布與拆遷相關之事項,隨即被告丙○○向群眾宣布:「今天我們要聲援我們落髮的同學舉手,很多喔,好,我們宣布喔,我們從5 點開始,每30分鐘聚集1 批落髮,直到有個我們滿意的答案為止好不好?(群眾答:好!)來,我們喊口號:朱立倫、迫害原住民,原民會主委下台!下台!劉院長還我家園!……請立即給所有流浪的都市原住民1 個合法的生存空間,大家說對不對?(群眾答:對!)」;被告乙○○繼於下午4 時52分30秒開始帶領群眾呼口號:「朱立倫,迫害原住民,朱立倫,迫害原住民,劉兆玄,還我家園,劉兆玄,還我家園,原民會主委,下台!原民會主委,下台!」,再於下午4 時59分5 秒時,宣布:「我們現在要進行剃頭……我們要用落髮來表達我們的決心,誓死抗爭到底,我們第一梯的落髮!」,被告丙○○指導現場抗議標語擺放位置,被告乙○○則帶領民眾合唱:「勇敢的原住民,勇敢的原住民,我們團結起來,我們團結起來,捍衛我們家園……」,被告丙○○於歌聲中再呼口號:「朱立倫,迫害原住民,原民會主委,下台!下台!下台!」、「劉院長,劉院長,還我家園!還我家園!還我家園!」,被告乙○○即稱:「我們現在請所有族人和來聲援我們的朋友,我們坐下來……因為還沒有聽到行政院有誰要來回應我們這個問題,所以我們現在請大家坐下來」;接著被告丙○○、乙○○於下午5 時22分開始,代表群眾出面與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進發對話,但未獲滿意答覆,被告乙○○向群眾呼喊:「有沒有用?」群眾答以:「沒有!」,被告乙○○遂向群眾宣布:「我們要在這裡坐下來,我們要埋鍋造飯」、「被抬走我們再回來對不對?(群眾答:對!)有什麼好怕的!」;繼於晚間6 時許,被告丙○○帶領群眾反覆唱歌:「全國的弱勢者啊,勇敢的站出來,為了我們的權益,不怕任何犧牲,擦過肩,爭平等,我的同志們,為了我們(明天)的權益,誓死抗爭到底」,再於晚間6 時4 分3 秒時,帶領群眾呼口號:「反迫遷,要家園,朱立倫,迫害原住民,朱立倫,迫害原住民」;嗣於晚間6 時4 分22秒,被告乙○○向群眾宣布:「我跟各位報告一下,我剛找了兩組學生,要請學生幫我們把帳棚搭起來,因為我們本來就沒有地方去,我們今天晚上就是要在這裡埋鍋造飯,要睡在這裡,可是剛剛警方說,他不會讓我們搭,怎麼可能讓我們把帳棚搭起來……」;於晚間6 時8 分13秒,號召群眾:「我們希望接下來一段時間,我們稍微安靜一下,我們坐下來,沈默也是一種抗議,對不對?沈默並不代表我們已經投降,我們絕對沒有投降,我們用行動坐在這邊……我們會堅持到最後,我們等不到滿意的答案我們不會離開……」;復於晚間8 時5 分51秒,由被告乙○○持麥克風帶領群眾呼口號:「反迫遷,要家園,反迫遷,要家園,反迫遷,要家園,就地居住,抗爭到底,就地居住,抗爭到底」,並向警方喊話:「不要迫害我們,各位警察先生不要迫害我們,我們沒有地方可以去,我們要如何離開現場,我們全臺灣最高的行政主管機關,都沒有辦法正視原住民的居住問題,要我們到哪裡去?我們已經沒有地方可以去……」;警方最後於晚間8 時7 分47秒開始介入執行強制驅離,過程中被告乙○○仍持續帶領群眾呼口號:「反迫遷,要家園,反迫遷,要家園,就地居住,抗爭到底,就地居住,抗爭到底……各位朋友,各位族人坐下來……國家暴力,迫害原住民,國家暴力,迫害原住民……」;警方執行驅離後,被告乙○○尚於晚間8 時13分25秒開始,繼續向群眾喊話:「我們到旁邊,站過來一點點,我們重新整隊,我們有派兩個代表進去看,我們的東西有沒有拿過來,我們在這裡重新整隊好不好,各位朋友……我們不甘心,我們誓死也要抗爭到底」並呼口號:「抗爭到底,抗爭到底,誓死抗爭到底」;終於晚間8 時25分許,被告乙○○手持擴音器從群眾中走出去,走出錄影畫面,聚集群眾始陸續散去等經過,有勘驗譯文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7至66頁),可見被告丙○○、乙○○對於現場聚集群眾喊話、呼召、領歌,最後由被告乙○○帶頭離開,群眾乃逐漸散去,是被告2 人對於在場集會之群眾具有相當之凝聚力、號召力及指揮力。被告2 人顯非一般參與集會之群眾,揆諸前揭說明,不得謂非該集會之首謀。

⑵再關於警方舉牌之動作,經本院勘驗現場蒐證光碟結果,警

方於下午4 時45分56秒,第一次舉出「警告」、「行為違法」告示牌,並以擴音器表示「集會違法,要求立刻停止違法集會」並指明當時時間,但因被告等集會群眾開始呼喊口號,聲量壓過警方之擴音器,無法聽到警方接下來是否還有其他說話之內容;又於下午5 時38分10秒,警方第2 次舉牌「命令解散」、「行為違法」,有1 名警察手持麥克風說話,但因被告等集會群眾之音量過大,壓過警方說話音量而無法聽到警方說話內容;接著於下午5 時57分許,被告等集會群眾唱歌並動手剃髮,於5 時57分55秒,鏡頭帶到警方第3 次舉牌「制止」、「行為違法」,但被告等集會人士開始呼喊口號、唱歌,蓋過警方擴音器聲音;最後於晚間6 時28分22秒警方第4 次舉牌「制止」、「行為違法」,警方以擴音器表示:「丙○○先生、乙○○女士,我們是中正第一分局忠孝東路派出所所長林崇志,你們未依法申請集會,已經違反集會遊行法,我現在依法第4 次舉牌制止你們的違法行為,現在時間98年2 月20日18時30分」;此後於晚間7 時58分30秒,被告等集會群眾又開始呼口號「就地居住」並從路上站起來,於晚間7 時59分35秒,被告乙○○以麥克風向現場群眾表示「我們還是決定要把帳篷搭起來」,被告丙○○與其他集會群眾開始動手搭帳篷;於晚間8 時許,被告乙○○持麥克風帶領群眾一邊唱歌一邊搭帳篷;於8 時01分20秒,警方持擴音器告知群眾「請你們離開,否則將依法實施驅離」,但被告丙○○及群眾仍繼續動手搭帳篷;於晚間8 時03分50秒,警方伸手阻止被告丙○○等集會群眾之搭帳篷動作,被告乙○○持麥克風說:「警察不要搶我們帳篷」(見本院卷第44頁反面至第45頁反面),核與證人林崇志證述當時警方舉牌情形及集會民眾未立即解散之後續情況相符(見偵查卷第56頁),堪以認定警方曾4 次舉牌制止、命令解散但集會群眾並未遵從解散之事實。被告2 人雖辯稱:警方舉牌與「警察機關處理群眾活動作業程序」規定之行政通知程式不符,未表明受通知對象云云。惟對照警方舉牌時間與被告乙○○現場發言可知,被告乙○○於警方第2 次舉牌「命令解散」、「行為違法」時,即於下午5 時38分12秒時宣稱:「好,他舉牌,我就叫給他看,我已經不管他什麼集會遊行法了,房子都沒了有什麼好怕他……誰怕你的舉牌……被抬走我們再回來對不對?(群眾答:對!)有什麼好怕的!」、「這樣的處境,即便連表達意見的權利都沒有,還把馬路封起來,不讓社會知道,只會讓我們的意志更堅定,對不對?(群眾答:對!)」,此有勘驗譯文為憑(見本院卷第63頁),可見被告乙○○明知現場警方舉牌命令解散,仍號召群眾繼續集會不解散。申言之,本案集會因未經事前申請許可,警方自無從預知現場指揮者為誰,故警方之制止、命令解散警告無從敘明被告丙○○、乙○○之姓名,但被告丙○○、乙○○主觀上不可能不知警方下達解散命令之對象係包括渠等在內之全體聚集群眾,是縱警方之廣播未指明人名,但已足堪特定傳達之對象,且確已傳達被告2 人及群眾知悉,被告2 人自不得諉稱警方之制止、命令解散不具行政通知或行政處分之效力。

⑶至於證人林崇志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東路

派出所所長於偵訊時雖證稱:「我舉牌部分是第1 次與第2、3 、4 次的對象不同,如我職務報告所載」(見偵查卷第56頁),惟參諸其所撰之職務報告可知原因係:「因該時段張進財因年老身體不適,不再主持現場活動改由乙○○與丙○○在現場號召群眾持續違法抗爭,因此忠孝東路派出所所長林崇志17時40分對乙○○、丙○○第2 次舉牌命令解散,舉牌後該團體仍然不願解散,持續在現場違法集會,18時0分忠孝東路派出所所長林崇志對乙○○、丙○○第3 次舉牌制止,舉牌後該團體仍不願解散,持續在現場違法集會。18時30分忠孝東路派出所所長林崇志對乙○○、丙○○第4 次舉牌制止,舉牌後該團體仍然不願解散,持續在現場違法集會。直至20時9 分警方強制將群眾抬離至行政院旁忠孝東路人行道少,群眾方於20時35分許陸續離開現場,結束違法集會活動」(見偵查卷第16頁),是縱該次集會初始之主持人係張進財,但嗣經被告乙○○、丙○○接手,而警方舉牌對象亦已明確特定為被告2 人,自應屬合法之通知到達。是被告2 人辯稱警方之制止、解散命令送達不合法云云,委不可採。

㈢又查本案被告乙○○、丙○○及沙烏瓦知部落居民、關心群

眾所聚集之行政院2 號門車道,係依集會遊行法第6 條規定,劃歸行政院周邊之集會遊行禁制區範圍內,此經證人丁○○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92頁),亦為被告乙○○所明知,故於下午5 時38分時,向群眾宣稱:「他們都說行政院這個大的走道是禁制區,我們不可以在這裡坐的,但是我們要不要坐?(群眾答:要!)」(見本院卷第63頁)。按集會遊行法第6 條規定集會遊行之禁制區,係為保護國家重要機關與軍事設施之安全、維持對外交通之暢通,係屬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23條規定並無牴觸(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5 號解釋文參照)。因此,本案集會場所既在行政院2 號大門車道上,客觀上已足妨礙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之公共秩序,揆諸前揭大法官解釋意旨,集會遊行法第6 條規定並無違憲,故本案集會未經此禁制區之主管機關行政院核准,被告丙○○、乙○○居於首謀率領群眾在禁制區進行集會活動,應屬違反集會遊行法之行為甚明。

㈣至於被告2 人雖辯稱:本案集會過程平和,並無危害社會秩序,檢察官予以起訴,違反比例原則云云。惟查:

⑴按集會遊行法係採準則主義之許可制,在不涉及集會之目的

或內容下,以明確之法律規定,針對時間、地點及方式等形式要件,事前審查集會之申請,係符合憲法之精神。於準則許可制下,應經許可之集會而未經許可或許可後有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發生,均應依第25條第1 項,由該管主管機關依第26條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在不逾越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下,以適當方式為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5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是集會遊行法未經立法院廢止之前,仍屬有效之法律,且經司法院大法官予以合憲性解釋,人民自應遵守。被告2 人辯稱:集會遊行法違憲、立法院研擬刪除刑罰云云,顯係卸責之詞。

⑵再按集會遊行法既採事前審查制,特定群眾未事前提出申請

而自行聚集之行為,已符合「室外集會」之要件,主管機關本可認定屬「違法室外集會」後,依同法第25條第1 項依其「行政裁量」,為警告之「行政通知」與制止、命令解散之「行政處分」,此等行為性質上均屬主管警察機關依其機關之性質所為之行政行為。又按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再按民事或刑事法院在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前,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足見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應先由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倘行政法院對於行政處分之違法性已有認定,民事或刑事法院就此即不得再為實體審查而為相左之認定,此有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014號判決可參。是行政訴訟法第12條已揭示「行政自我審查」之原則,故民刑法院所受理之案件,凡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由認定先決事實之行政法院為裁判後,以該確定裁判所認定之事實供為民刑事院裁判時認定事實之依據,俾防止不同法院裁判結果互為牴觸之情形發生,亦即刑事法院於審查集會遊行法第29條之構成要件時,對主管機關如何命令解散集會、遊行,以及用何種方式制止其繼續進行,涉及此項解散命令之當否,為事實認定問題。刑事法院於論罪科刑時,就犯罪行為之構成要件是否符合,應為「確切」之認定,尤其對於行為須出於故意為處罰之要件,亦應注意及之,乃屬當然(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45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經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職司管轄行政院院區之秩序維持,而被告

2 人為首之群眾於當日下午4 時30分許開始聚集在行政院2號大門車道上,未經申請佔據行車通道,顯已妨害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之出入安全與秩序;故承前所述,警方於下午4 時45分第1 次舉牌「警告」「行為違法」、於下午5 時38分第

2 次舉牌「命令解散」「行為違法」、於下午5 時57分第3次舉牌「制止」「行為違法」、於晚間6 時28分第4 次舉牌「制止」「行為違法」、於晚間8 時1 分警方持擴音器告知群眾「請你們離開,否則將依法實施驅離」後,始執行驅離群眾之動作;此據證人丁○○證稱:「集會範圍佔了車道口而已,沒有很明顯的蔓延到馬路上或行人穿越道上,還能維持交通秩序」、「一定會影響到行政院2 號門的進出,因為佔了整個車道。當時是還能維持忠孝東路方面的交通,偶而會有溢出,我們會把他門再趕進2 號門車道」(見本院卷第92頁反面、第93頁),可見警方在盡力控制群眾聚集不至於擴大影響外圍交通秩序之情形下,已給予包括被告2 人在內之群眾相當陳述意見及自主解散之機會。因此,揆諸前揭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本院認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針對本案被告2 人為首之沙烏瓦知部落群眾集會所為前揭4 次舉牌警告、制止、命令解散之行政通知或行政處分,無違比例原則,核無不當。從而,被告2 人居於該次集會之首謀地位,經警方警告、制止、命令解散後仍不解散群眾,繼續舉行,經制止仍不遵從,自與集會遊行法第29條之構成要件相符。被告2 人辯稱:違反比例原則云云,實無可取。

⑶又被告2 人雖辯稱:渠為沙烏瓦知部落居民爭取生存權,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未遵行前日之承諾,渠等要求說明云云。

惟按刑法理論上所謂「社會相當性原則」,係指該行為本身,自形式上觀察,要與犯罪構成要件相合致,行為人復無法定之阻卻違法及責任事由,但從實質上評價,依行為當時之社會倫理通念,乃屬相當而得受容許者,或所侵害之法益極其微小,不足破壞社會倫理秩序或影響社會生活之正當或正常運作,無予非難處罰之必要性者,實質仍均得阻卻違法,不應令負刑事責任之情形而言。然而,於法律層面客觀言之,被告2 人前揭所辯,核屬首謀非法集會不解散罪之構成要件以外之「犯罪動機」或「犯罪目的」範圍,乃刑法第57條第1 款所定科刑輕重所應審酌之事項,要與刑法理論上之社會相當性原則,迥不相侔,本院將於後敘之量刑因素中予以考量、說明(最高法院著有96年度臺上字第1436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不因此解免被告2 人之刑責。

㈤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乙○○、丙○○與沙烏瓦知部落

居民群眾於前揭時、地未經申請而集會,被告2 人居於主導、指揮之地位,經管轄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東路派出所所長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之依據:核被告乙○○、丙○○所為,係犯集會遊行法第29條首謀非法集會不解散罪。被告2 人輪流持擴音器對在場群眾發言、呼召、指揮動作,是渠2 人就此次非法集會不遵從警方命令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㈠被告乙○○、丙○○因沙烏瓦知部落遭桃園縣政府強制拆遷,心生不滿,前往行政院2 號大門車道聚集,要求原住民委員會說明,渠等之集會未經許可,且在集會遊行禁制區內,經警方4 次警告、制止、命令解散仍不遵從,是屬具有感染性、不可控制性、可能潛在威脅社會秩序之非法集會活動,警方兼顧被告2 人與沙烏瓦知部落群眾之合法集會、言論自由及社會秩序、安寧之維護,盡力避免此次集會之脫序演出,乃於經制止不解散而繼續舉行將近4 小時後,始執行強制驅離,是屬符合比例原則之行政處分,被告2 人屢經制止仍不遵從,繼續集會,渠等違法意識已明;㈡惟念被告2 人為首之該次集會,僅佔據行政院2 號大門車道範圍,除妨礙少數行政院人員進出外,並未溢出至忠孝東路人行道或道路上,尚未妨害一般民眾之通行權益,影響範圍不大;㈢被告2人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徵(見本院卷第99、100 頁),素行良好;㈣又被告2 人與沙烏瓦知部落居民未經許可非法集會之動機,係因桃園縣政府多次宣導部落拆遷事宜,居民仍不滿意,嗣經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副主委於前日承諾代為協調,卻仍遭桃園縣政府強制拆遷,生存權遭受侵害,乃至行政院聚集陳情,動機堪憫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再查,又查被告2 人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如前述,渠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信被告2 人經此偵審程序及論罪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集會遊行法第29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芳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晏如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盈茹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集會遊行法第29條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附件:

┌─────┬──────┬──────────────────────┐│ 光碟編號 │ 錄影時間 │ 被告乙○○、丙○○發言內容 │├─────┼──────┼──────────────────────┤│光碟片一(│pm4 :37:58 │乙○○:這兩個部分貼了公告之後,桃園縣政府沒││拍攝人張智│~4:42:01 │有看到任何的協商跟調解的空間,逼的我們的族人││能) │ │昨天在這個地方遞交我們的陳情書,希望能夠給我││ │ │們一條活路因為我們給我們一塊土地讓我們可以存││ │ │活下來,就在這個地方昨天上午,我們的陳情有原││ │ │民會的副主委、王副主委來接見我們,接受了我們││ │ │的陳情,過程中我們問王副主委,在完全沒有協商││ │ │的前提底下就要來拆房子,他的看法如何?他也說││ │ │桃園縣政府這樣的行為確實可議,然後也跟我們說││ │ │,他會盡力去協調再去找桃園縣政府,我們給他一││ │ │個禮拜的時間,所以我們昨天陳情完之後,部落的││ │ │同仁回到部落,原以為我們的原民會終於願意出頭││ │ │……我們的居住問題、被迫遷的問題,願意出面幫││ │ │我們進行瞭解跟協調,結果事與願違,我們昨天來││ │ │陳情的一切都是一場夢,早上族人長輩一起來,看││ │ │到的是大批的警力,移在我們的部落門口,沒多久││ │ │兩個大怪手已經開進來了,這些六十幾歲的阿公、││ │ │阿嬤、這些族人Fagi Faei (原住民語)用他們的││ │ │身體抵擋不了怪手,20幾個人躺在地上去拼大批的││ │ │警力,像抬車式的1 個1 個把我們搬走,怪手無情││ │ │的開到我們的部落裡面,沒幾分鐘的時間,我們眼││ │ │睜睜看著我們的房子被怪手移平,這是什麼政府?││ │ │今天天氣這麼冷,各位記者媒體先生小姐看一下,││ │ │這些Fagi Faei (原住民語)年紀都這麼大,今天││ │ │晚上沒有地方可以住了各位,桃園縣政府不協商不││ │ │協調沒有任何安置計畫粗暴的去踐踏我們的人權、││ │ │破壞我們的家園,這簡直就是踐踏人權的公平砲利││ │ │,早上有多少的……在跟警察講說,你們不是要保││ │ │護人民的嗎?你為什麼會是來拆我房子的兇手,請││ │ │你不要拆我的房子,我們沒有地方可以去了,今天││ │ │早上眼睜睜看著自己的家園被拆除的Fagi Faei ,││ │ │我現在想要邀請幾個朋友、幾個族人,來跟記者講││ │ │一下今天早上的整個經過,跟他們心裡的想法,我││ │ │先請我們的張牧師就是我們的執行長。 ││ ├──────┼──────────────────────┤│ │pm4:46:10 │乙○○:(群眾跟著呼喊)就地居住,抗爭到底,││ │ │就地居住,抗爭到底。我們現在先邀請我們三鶯部││ │ │落副頭目。 ││ ├──────┼──────────────────────┤│ │pm4 :49:28│丙○○:我這邊有3 件事情宣布,第1 個就是昨天││ │~4 :50:44│我們才來這邊協調,結果今天桃園縣政府就來拆,││ │ │昨天在我面前講說這樣子的拆遷對原住民來講情何││ │ │以堪的王副主委,我們待會請他出來跟我們說明好││ │ │不好;另外1 個事情是,侯孝賢導演有託我帶1 個││ │ │口信給大家,在我手機裡面,待會可以給媒體拍攝││ │ │,我也念給大家聽;第3 件事情是,今天有要聲援││ │ │我們落髮的同學舉手,很多喔,好,我們宣布喔,││ │ │我們從五點開始,每30分鐘聚集一批落髮,直到有││ │ │個我們滿意的答案為止,好不好?來,我們喊口號││ │ │(群眾跟著呼喊):「朱立倫,迫害原住民,原民││ │ │會主委下台,下台,劉院長還我家園」。我,「還││ │ │我家園」的意思是,都市原住民問題,不是靠拆遷││ │ │就可以完成的,你把他們家拆走,他們到那裡去,││ │ │所以(續接光碟片三之㈠未標明攝影人名稱之光碟││ │ │之pm4:48:15) │├─────┼──────┼──────────────────────┤│光碟片二(│pm5:27:09 │丙○○(問王副主委):這種拆遷顯然不是個案,││拍攝人廖容│ │中央到底有沒有中央層級的政策在那裡阿?難道就││志) │ │依地方政府這樣子以他的權限去亂拆嗎? ││ ├──────┼──────────────────────┤│ │pm5:27:13 │乙○○(問王副主委):地方中央互踢皮球,王副││ │ │主委我們身為山上的部落,我們還可以怎麼辦?他││ │ │們絕對不是個案,你們把球丟給地方政府,憑什麼││ │ │? ││ ├──────┼──────────────────────┤│ │pm5 :28:39│乙○○:好,我們不跟他講了,我們清楚看到還有││ │~5 :30:12│沒有用?(群眾答:沒有。之後群眾紛紛爭相高分││ │ │貝對王副主委及主委大喊)我們再次經驗中央把問││ │ │題丟給地方,地方現在也漠視中央的原民會,我們││ │ │很早以前,我們很多年以前就知道,原民會對我們││ │ │來講,有沒有用?(群眾答:沒有)是個屁,你們││ │ │這些還在原民會當官的原住民,你們配說你們是我││ │ │們的族人嗎?你們這一群願意幫他們作走狗幫兇的││ │ │人,我倒要跟他講,叫主委章仁香出來,我們接下││ │ │來我們不會離開,因為我們已經沒地方可去,跟各││ │ │位宣布,我們要在這裡坐下來,我們要埋鍋造飯,││ │ │這塊土地……(畫面切換不連續) ││ ├──────┼──────────────────────┤│ │pm6 :00:05│丙○○(帶領大家唱歌):全國的弱勢者阿,勇敢││ │~6 :03:04│的站出來,為了我們的權益不怕任何犧牲,擦過肩││ │ │,爭平等,我的同志們,為了我們(明天)的權益││ │ │,誓死抗爭當底(反覆)。 ││ ├──────┼──────────────────────┤│ │pm6 :03:05│丙○○:時間已經那麼晚了,顯然沒有一個很明確││ │~6 :04:02│的答案,而且警察已經把路包圍起來,不想讓社會││ │ │上看到這個畫面,他們想要粉飾太平,難道把問題││ │ │趕到角落,這社會就沒有問題了嗎?所以我們站在││ │ │這邊只是要提醒社會,現在執政者整天跟財團跟建││ │ │商見面,就不願意來看待弱勢人民真正的處境,即││ │ │便連表達意見的權利都沒有,還把路封起來不讓社││ │ │會知道,所以只讓我們意志更堅定,對不對? ││ ├──────┼──────────────────────┤│ │pm6:04:03 │丙○○(帶領群眾呼口號):反迫遷,要家園,朱││ │ │立倫,迫害原住民,朱立倫,迫害原住民! ││ ├──────┼──────────────────────┤│ │pm6 :04:22 │乙○○:我跟各位報告一下,我剛找了兩組學生,││ │~6:07:28 │要請學生幫我們把帳棚搭起來,因為我們本來就沒││ │ │有地方去,我們今天晚上就是要在這裡埋鍋造飯,││ │ │要睡在這裡,可是剛剛警方跟我說,他不會讓我們││ │ │搭,怎麼可能讓我們把帳棚搭起來,所以我們現在││ │ │帳棚還沒搭,因為警方跟我說他願意再去找行政院││ │ │裡面的高層出來,因為剛剛副主委沒有任何的回應││ │ │嘛,對不對?所以我們現在這段時間,我們再給行││ │ │政院一次機會,看他可不可以安排,我們最少最少││ │ │要有秘書長層級的人出來回應我們住民的問題,而││ │ │不是從中央踢球踢給地方,然後像朱立倫這樣的縣││ │ │長完全漠視我們原住民的居住權利,踐踏人權到這││ │ │種地步,我可以邀請所有的朋友,因為我們現在已││ │ │經被警察層層包圍,我們被包圍在一個圈圈內沒關││ │ │係,有什麼好怕的,我們現在就請跟我們一起在現││ │ │場的朋友們,我們坐下來,我們現在坐下來,反正││ │ │我們也沒地方去了,今天晚上可能要睡在這裡,現││ │ │在還很早,我們棉被先不用拿出來,我們今天可能││ │ │要以這個天地為被,沒有帳棚可以搭,我剛才看到││ │ │我們有一個朋友楊儒門也來聲援我們,楊儒門,要││ │ │不要也來跟我們加油打氣一下?楊儒門是誰……?││ │ │他為了爭取臺灣稻農的權益,臺灣政府那時候開放││ │ │進口的米,然後他的阿公,在中南部鄉下種的田,││ │ │稻米因為進口米,臺灣的稻農種出來的米越來越沒││ │ │有值錢,然後休耕的休耕農民都快死光了,所以楊││ │ │儒門看到這樣的一個不當政策,他自己一個人很勇││ │ │敢製造了白米炸彈,這個新聞大家應該都知道,有││ │ │一個叫做白米炸彈客,所以他也是看到臺灣有非常││ │ │非常多不當的政策是如此踐踏我們底層的百姓,農││ │ │民的權利要不是因為楊儒門的白米炸彈,有誰會正││ │ │視這些農民耕種的權益?我們要不要請楊儒門? ││ ├──────┼──────────────────────┤│ │pm6 :08 :13│乙○○:我們希望接下來這一段時間,我們稍微安││ │~6 :09:09│靜一下,我們坐下來,沈默也是一種抗議,對不對││ │ │?沈默並不代表我們已經投降,我們絕對沒有投降││ │ │,我們用行動坐在這邊……我們會堅持到最後,我││ │ │們等不到滿意的答案我們不會離開,我們安靜的在││ │ │這裡坐著,然後我的麥克風等一下會傳下去,我們││ │ │的、、如果有想要講什麼話的,你就講給我們聽,││ │ │還有很多朋友今天來聲援,不知道說你們住在那邊││ │ │住多久了,為什麼要住在河濱,為什麼要住在……││ │ │等一下麥克風接到想講就講,如果你講不出來,我││ │ │們就把麥克風再傳給下一位。 ││ ├──────┼──────────────────────┤│ │pm6 :21:43│乙○○(對警方人牆外的路人說話):我們是你朋││ │~6 :26:17│友,你現在看不到我們沒關係,晚上回家去看新聞││ │ │,跟你們的朋友講,政府對待原本住在臺灣的原住││ │ │民,原本住這裡的人現在連住的地方都沒有。我們││ │ │被警察包圍在裡面,現在等紅綠燈的機車族的上班││ │ │族朋友們你們沒有看到我們,跟各位報告,桃園縣││ │ │政府現在國民黨當紅的縣長朱立倫,你們千萬不要││ │ │被他清新的外表所蒙蔽、所欺騙,他是原住民的,││ │ │迫害原住民的殺手,他今天早上派了大批的警力,││ │ │再派了兩個大的怪手,去把我們的部落、去把我們││ │ │的家園夷為平地,所以我們部落的族人被迫今天坐││ │ │在行政院的大門陳情抗議,我們已經到行政院一個││ │ │多小時了,行政院到目前為止也還沒有具體回應,││ │ │我們河岸住民都市原住民的居住權益的問題,各位││ │ │警察你們看看坐在這裡的都是阿公阿嬤,他們都是││ │ │找不到工作,他們沒有穩地的收入,他們在桃園大││ │ │溪的河岸邊自己用簡單的木材搭建自己的房子,他││ │ │們住在河岸有3 、40年之久他說那個地方就是他要││ │ │終老養老的地方,這其實也凸顯臺灣政府的老年政││ │ │策,你們知道一個安養院,能夠住到安養院的老人││ │ │每個月的基本支出多少錢嗎?他還要分等級,如果││ │ │你好手好腳,你還住不進去,所以這一群老人好手││ │ │好腳,他們選擇用最傳統原始的方式自給自足自己││ │ │種菜養活自己,與自己的族人在這樣一個簡陋的河││ │ │岸邊,在自己建造的家園裡面準備要度過他的晚年││ │ │,這麼卑微這麼極小的願望,朱立倫縣長竟然毫不││ │ │留情的如此踐踏他們的生命,去拆遷他們的房子,││ │ │今天你們在這裡,就讓我想起早上那一批警察告訴││ │ │我們說,他們在執行公權力,我跟各位報告,執行││ │ │公權力如果是踐踏在這群人的身上,是踩在這群人││ │ │的身上,這樣的公權力就是有牌照的流氓,他們比││ │ │土匪比強盜還要可惡,而且他們完全毫無預警大批││ │ │警力就到我們的家門口,還跟我們說,我們阻擋他││ │ │們的怪手進去叫做妨礙公務,今天你踩到我家門口││ │ │要拆我的房子,你竟然說我妨礙公務,今天你要拆││ │ │我的房子踐踏人權要給我死……(錄影中斷) ││ ├──────┼──────────────────────┤│ │pm6:27:22 │乙○○:去跟你們的長官說,行政院趕快派人出來││ │ │回應我們的問題。 ││ ├──────┼──────────────────────┤│ │pm7 :08:35│乙○○:各位外面的朋友,剛剛各位Fagi Faei 唱││ │~7 :10:15│的這首歌呢,是一首非常美麗的歌曲,我簡單翻譯││ │ │一下歌詞,剛剛……唱的這首歌,是一首非常美麗││ │ │的歌曲,因為很多朋友在現場可能聽不懂這首歌的││ │ │內容,那我簡單翻譯一下,這首歌就在說,這個美││ │ │麗的民族的名稱就叫做○○,就是阿美族的意思,││ │ │他們是一群不怕太陽照射,不怕雨天淋的勇敢的族││ │ │人,他們每天的生活在海邊他們拾起貝類,在河邊││ │ │他們抓起螃蟹,在山上他們撿拾他們飲食的點心,││ │ │這樣的生活,就是我們……阿美族的生活型態,他││ │ │們這樣的生活就非常開心,是一個開心的民族,剛││ │ │剛所有的歌詞內容大概就在說,阿美族靠海靠河岸││ │ │生存的族人的生活方式,美不美麗?(群眾答:美││ │ │麗)好,我們再唱一次,我們請我們的Fagi Faei ││ │ │再唱一次給大家聽。 ││ ├──────┼──────────────────────┤│ │pm8 :05:51│乙○○(畫面未見乙○○):反迫遷,要家園,反││ │~8 :06:21│迫遷,要家園,反迫遷,要家園,就地居住,抗爭││ │ │到底,就地居住,抗爭到底。 ││ ├──────┼──────────────────────┤│ │pm8 :06 :46│乙○○(畫面未見乙○○,但影片三畫面可看見王││ │~8 :07:46│秋月):不要迫害我們,各位警察先生不要迫害我││ │ │們,我們沒有地方可以去,我們要如何離開現場,││ │ │我們全臺灣最高的行政主管機關,都沒有辦法正視││ │ │原住民的居住問題,要我們到那裡去?我們已經沒││ │ │有地方可以去,行政院,全臺灣的行政主管機關最││ │ │高的行政院,劉院長,我們已經在這裡等你很久了││ │ │,我們早上房子被拆今天要找你陳情。 ││ ├──────┼──────────────────────┤│ │pm8 :07:47│乙○○(畫面未見乙○○,但影片三之畫面可看見││ │~8:10:52 │乙○○):反迫遷,要家園,反迫遷,要家園,反││ │ │迫遷,要家園!……各位朋友,各位族人坐下來。││ │ │反迫遷,要家園,反迫遷,要家園,就地居住,抗││ │ │爭到底,就地居住,抗爭到底,就地居住,抗爭到││ │ │底,就地居住,抗爭到底,反迫遷,要家園,反迫││ │ │遷,要家園,反迫遷,要家園,反迫遷,要家園,││ │ │反迫遷,要家園,反迫遷,要家園,反迫遷,要家││ │ │園,反迫遷,要家園,反迫遷,要家園,反迫遷,││ │ │要家園……國家暴力,迫害原住民,國家暴力,迫││ │ │害原住民…… ││ ├──────┼──────────────────────┤│ │pm8 :13:25│乙○○(畫面未見乙○○,但影片三可見乙○○)││ │~8 :24:21│:我們到旁邊,站過來一點點,我們重新整隊,我││ │ │們有派兩個代表進去看,我們的東西有沒有拿過來││ │ │,我們在這裡重新整隊好不好,各位朋友。我們的││ │ │東西,有沒有沒有拿到,有沒有人不見了,我們確││ │ │定一下有沒有人不見了,第一個人,第二個東西有││ │ │沒有都帶在身邊了?人有沒有都在,我們人有沒有││ │ │都在……都在這裡了嗎?來,大家往這邊集中,跟││ │ │大家報告一下,我們已經被撤到這邊旁邊來了,各││ │ │位朋友今天我們族人,我們雖然再一次從我們的部││ │ │落被抬走,現在又再一次在門口被抬走,我們已經││ │ │等了好幾個小時,我們看不到行政院有任何正面的││ │ │回應,如此糟蹋原住民,這是什麼樣的政府,這是││ │ │什麼樣的政府的房子,昨天才來陳情,今天早上就││ │ │來拆,我們下午到這裡等到現在,天色黑了,連我││ │ │們的帳棚也要拆,真的是讓我們一塊站立的位置都││ │ │沒有,我們不甘心,我們誓死抗爭到底,「抗爭到││ │ │底,抗爭到底,誓死抗爭到底」(呼口號)下個禮││ │ │拜四,行政院會開院會,我們今天等不到劉院長,││ │ │劉揆,因為你在立法院是嗎,就算你分身乏術,連││ │ │秘書長都沒有辦法出來接見我們嗎?我們下個禮拜││ │ │……(中斷) ││ ├──────┼──────────────────────┤│ │pm8:24:39 │乙○○:大家的東西都有拿到了嗎?都有自己拿著││ │ │? ││ ├──────┼──────────────────────┤│ │pm8:25:02 │(乙○○手持擴音器從群眾中走出來,出現於錄影││ │ │畫面。之後抗議群眾陸續自行散去。) │├─────┼──────┼──────────────────────┤│光碟片三(│pm4 :48: 15 │丙○○:另外一個事情是,侯孝賢導演有託我帶一││未標明攝影│ │個口信給大家,在我手機裡面,待會可以給媒體拍││人)三之㈠│ │攝,我也念給大家聽;第3 件事情是,今天有要聲││ │ │援我們落髮的同學舉手,很多喔,好,我們宣布喔││ │ │,我們從5 點開始,每30分鐘聚集一批落髮,直到││ │ │有個我們滿意的答案為止,好不好?(群眾答:好││ │ │)來,我們喊口號(群眾跟著呼喊):「朱立倫,││ │ │迫害原住民,原民會主委下台,下台,劉院長還我││ │ │家園。我,「還我家園」的意思是,都市原住民問││ │ │題,不是靠拆遷就可以完成的,你把他們家拆走,││ │ │他們到那裡去,所以答案很清楚,中華民國政府,││ │ │馬英九政府如果對原住民有絲毫歉意和補償的態度││ │ │的話,請立即給所有流浪的都市原住民一個合法的││ │ │生存空間,大家說對不對(群眾答:對),我們現││ │ │在請○○部落的副頭目○○發言人曾副頭目來發言││ │ │一下。我們5 點很快就到了。 ││ ├──────┼──────────────────────┤│ │pm4 :51 :53 │乙○○:我們從臺北縣的溪洲,到臺北縣的三鶯,││ │~4 :52 :06 │到現在桃園縣的沙烏瓦知都被拆,我們的嵌津會是││ │ │下一個,我們……(中斷) ││ ├──────┼──────────────────────┤│ │pm4 :52: 30 │乙○○:河岸現在對媒體宣示,我們三個部落現在││ │~4 :54:00│會聯合成立自救會,會誓死抗爭爭取我們的家園,││ │ │我來帶大家呼個口號,「朱立倫,迫害原住民,朱││ │ │立倫,迫害原住民,劉兆玄,還我家園,劉兆玄,││ │ │還我家園,原委會主委,下台,原民會主委,下台││ │ │」我剛點名的這三個機關的首長,原住民,河岸的││ │ │住民已經被你們逼得走投無路,我們現在進行河岸││ │ │的串連,這幾個已經被拆遷的居民,我們被拆了沒││ │ │地方可去,我們會再蓋了我們的……我們的房子不││ │ │斷的再重建,再被你們拆遷,你永遠拆不完,原住││ │ │民打不死,除非你正視我們的問題,到底都市原住││ │ │民的居住問題,對臺灣政府來講,你到底應該如何││ │ │面對跟解決,拆不是辦法,拆了我們會再蓋,因為││ │ │我們沒地方可以去……(中斷) ││ ├──────┼──────────────────────┤│ │pm4 :54:14│乙○○:河岸居民的串連,所以原住民團結起來,││ │~4 :55:19│「三子拉」(呼口號),有沒有那一個Fagi Faei ││ │ │要對今天早上拆遷家園過程,有沒想要講什麼?如││ │ │果沒有我們要進行第一梯次的落髮,我們的沙烏瓦││ │ │知我們那邊的林代表,趕到我們現場,他昨天早上││ │ │也在這個地方,跟我們的族人一起落髮,今天早上││ │ │也在我們部落,跟著族人一起抵擋警察跟怪手,最││ │ │後他還被警察帶走了,我們現在請我們的林代表講││ │ │講話。 ││ ├──────┼──────────────────────┤│ │pm4 :59:05│乙○○:謝謝我們的林代表,我們現在要進行剃頭││ │~4 :59:34│,因為我們有非常多的朋友跟族人,已經是忍受不││ │ │了了,一再一再地踐踏我們的人權,我們現在用剃││ │ │頭的行動,來表達我們的決心,我們絕對不會向這││ │ │樣的一個惡質的公權力低頭,我們要用落髮來表達││ │ │我們的決心,誓死抗爭到底,我們第一梯的落髮。││ ├──────┼──────────────────────┤│ │pm5:08:29 │丙○○指導現場抗議標語擺放位置。 ││ │ │乙○○(群眾合唱):勇敢的原住民,勇敢的原住││ │ │民,我們團結起來,我們團結起來,捍衛我們家園││ │ │(反覆)。 ││ ├──────┼──────────────────────┤│ │pm5 :13:18│丙○○:這不只是原住民的,也是臺灣基層人民的││ │~5 :16:45│痛苦,我們原住民只是代替臺灣的基層人民被迫遷││ │ │而已,我們待會這段唱完我們唱我們的弱勢者戰歌││ │ │。「全國的弱勢者阿,勇敢的站出來,為了我們的││ │ │權益,不怕任何犧牲,擦過肩,爭平等,我的同志││ │ │們,為了明天的勝利誓死抗爭到底(反覆)」今天││ │ │會有這樣子的結果,我們非常清楚,到底是誰犯的││ │ │錯,呼口號:「(群眾齊呼)朱立倫,迫害原住民││ │ │,原民會主委,下台,下台,下台」為了解決這個││ │ │根本的問題只有合法一途,所以劉院長,劉院長「││ │ │(群眾齊呼)還我家園,還我家園,還我家園」。││ ├──────┼──────────────────────┤│ │pm5 :16:46│乙○○:我們現在請所有的族人和來聲援我們的朋││ │~5 :17:09│友,我們坐下來,我們今天再到行政院,就是希望││ │ │行政院能夠有具體的回應,到目前為止,因為還沒││ │ │有聽到行政院有誰要來回應我們這個問題,所以我││ │ │們現在請大家坐下來。 ││ ├──────┼──────────────────────┤│ │pm5 :17:41│乙○○:安排了又是昨天早上接我們陳情的王副主││ │~5 :18:21│委,有沒有用?(群眾答:沒有)可是今天早上我││ │ │們房子在被拆的過程,我有打電話到他辦公室,聽││ │ │說他一早在桃園縣政府裡面,可是一直到中午十二││ │ │點多我們房子被拆了,怪手已經強迫進駐的時候,││ │ │我們再打電話去,辦公室說午休時間沒有人了,聽││ │ │說王副主委好像有午休時間跟縣政府的官員出去吃││ │ │飯(群眾:還有時間吃飯喔?)對。 ││ ├──────┼──────────────────────┤│ │pm5 :18:44│乙○○:我們要不要王副主委來跟大家講一下,他││ │~5 :19:51│昨天到底怎麼跟我們講,今天為什麼我們的房子已││ │ │經不見了?他怎麼回應這個問題(群眾答:好)(││ │ │有人拿紙條給王)王副主委來跟大家說明之前,我││ │ │先介紹我們現在已經來聲援我們的團體跟朋友們,││ │ │一樣喔,我唸完單位的名字的時候,大家要講什麼││ │ │?(群眾答:「骰子樂(音譯,原住民語,加油之││ │ │意,下同)」)「人民好大聯盟」(群眾答:骰子││ │ │樂)「工商協會」(群眾答:骰子樂)「○○協會││ │ │」(群眾答:骰子樂)「台大原聲帶社」(群眾答││ │ │:骰子樂)「台大大青社」(群眾答:骰子樂)「││ │ │臺灣國際勞工協會」(群眾答:骰子樂)「原住民││ │ │政策協會」(群眾答:骰子樂)「九五聯盟」(群││ │ │眾答:骰子樂)「○○那卡西」(群眾答:骰子樂││ │ │)「青年樂生聯盟」(群眾答:骰子樂)「師大人││ │ │文社」(群眾答:骰子樂)「○○部落」(群眾答││ │ │:骰子樂),如果有遺漏的朋友,等一下我們再補││ │ │充跟大家介紹。 ││ ├──────┼──────────────────────┤│ │pm5:22:37 │丙○○(與王副主委對話):王副主委,沒錯,今││ │ │天情況已經拆了,而且你昨天也說這樣子的對待原││ │ │住民,沒有任何的安置措施,叫我們這些長輩情何││ │ │以堪,但問題是說,今天桃園縣政府顯然比你動作││ │ │更快,他也拆了,中央的層級同意桃園縣政府這樣││ │ │處理嗎? ││ ├──────┼──────────────────────┤│ │pm5:24:01 │丙○○(與王副主委對話):我告訴你侯孝賢的態││ │ │度是什麼,好不好?各位媒體,我稍微念一下侯孝││ │ │賢導演托我傳遞的訊息,他說「朱立倫縣長是國民││ │ │黨未來……接班人,清廉守法有清譽,為什麼處理││ │ │原住民,沒有為人父母官的體恤,難道清廉守法就││ │ │必然無情嗎?原住民是臺灣少數中的少數,是臺灣││ │ │最少的住民,如今人數不足40萬,在政府的諸多預││ │ │算中,只要播出小小的數目,多費點心思就能解決││ │ │的問題,為什麼不願意做,難道他們連貓狗都不如││ │ │,臺北縣政過去所犯的同樣粗魯錯誤,如今試圖展││ │ │開彌補,桃園縣為什麼不能學習,侯孝賢。」我想││ │ │侯孝賢導演的態度,他是一個漢人,都比你還清楚││ │ │。 ││ ├──────┼──────────────────────┤│ │pm5:25:07 │乙○○(與王副主委對話):你還沒有具體回應我││ │ │剛剛的問題,你覺得下一步你要怎麼做,怎麼回應││ │ │我們的居住問題,你今天早上去協調,他根本就是││ │ │踩在你的頭上根本理都不理你,那你今天又來跟我││ │ │們族人講,我們連靠你也沒得靠嘛,因為朱立倫根││ │ │本也把你當個屁嘛,是不是這樣?原民會,到底我││ │ │們還能靠你們怎麼樣? ││ ├──────┼──────────────────────┤│ │pm5:28:46 │乙○○:聽我講,我們再一次經驗,中央把問題丟││ │ │給地方,地方現在也漠視中央的原民會,我們很早││ │ │以前,我們很多年以前就知道,原民會對我們來講││ │ │,有沒有用?(群眾答:沒有)是個屁,你們這些││ │ │還在原民會當官的原住民,你們配說你們是我們的││ │ │族人嗎?你們這一群願意幫他們作走狗幫兇的人,││ │ │我倒要跟他講,叫主委章仁香出來,我們接下來我││ │ │們不會離開,因為我們已經沒地方可去,跟各位宣││ │ │布,我們要在這裡坐下來,我們要埋鍋造飯,這塊││ │ │土地……(中斷) ││ ├──────┼──────────────────────┤│ │pm5 :38:12│乙○○:我們喊一下,給我們這邊的警察聽,「三││ │~5 :39: 20│就拉(音譯)(反覆)」,好,他舉牌,我就叫給││ │ │他看,我已經不管他什麼集會遊行法了,房子都沒││ │ │了有什麼好怕他,誰怕你的舉牌,但是我要跟各位││ │ │講,早上我們是不是已經被抬過一次,他們都說行││ │ │政院這個大的走道是禁置區,我們不可以在這裡坐││ │ │的,但是我們要不要坐?(群眾答:要)但是我要││ │ │跟大家講,我們剛剛已經看到有警察,把盾牌拿出││ │ │來了,實心棍也掛在腰上面了,我們會重演早上要││ │ │被抬走的命運,各位Fagi Faei ,怕不怕?(群眾││ │ │答:不怕)怕不怕?(群眾答:不怕)被抬走我們││ │ │再回來對不對? ││ ├──────┼──────────────────────┤│ │pm5:39:36 │乙○○:被抬走我們再回來對不對?(群眾答:對││ │ │)有什麼好怕的。 ││ ├──────┼──────────────────────┤│ │pm5 :49: 18 │乙○○:我們現在只有3 個剃頭刀,是可以3 個1 ││ │ │組,3 個1 組,我們等一下,3 個先來,你們願意││ │ │用你們的身體作為一個作為對抗暴力政權的行動。│├─────┼──────┼──────────────────────┤│光碟片三(│pm6:03:34 │丙○○:這樣的處境,即便連表達意見的權利都沒││未標明攝影│ │有,還把馬路封起來,不讓社會知道,只會讓我們││人)三之㈡│ │的意志更堅定對不對?(群眾答:對)反迫遷,要││ │ │家園,朱立倫,迫害原住民,朱立倫,迫害原住民││ │ │! ││ ├──────┼──────────────────────┤│ │mp6 :04:10 │乙○○:我跟各位報告一下,我剛找了兩組學生,││ │~6:07:00 │要請學生幫我們把帳棚搭起來,因為我們本來就沒││ │ │有地方去,我們今天晚上就是要在這裡埋鍋造飯,││ │ │要睡在這裡,可是剛剛警方跟我說,他不會讓我們││ │ │搭,怎麼可能讓我們把帳棚搭起來,所以我們現在││ │ │帳棚還沒搭,因為警方跟我說他願意再去找行政院││ │ │裡面的高層出來,因為剛剛副主委沒有任何的回應││ │ │嘛,對不對?所以我們現在這段時間,我們再給行││ │ │政院一次機會,看他可不可以安排,我們最少最少││ │ │要有秘書長層級的人出來回應我們住民的問題,而││ │ │不是從中央踢球踢給地方,然後像朱立倫這樣的縣││ │ │長完全漠視我們原住民的居住權利,踐踏人權到這││ │ │種地步,我可以邀請所有的朋友,因為我們現在已││ │ │經被警察層層包圍,我們被包圍在一個圈圈內沒關││ │ │係,有什麼好怕的,我們現在就請跟我們一起在現││ │ │場的朋友們,我們坐下來,我們現在坐下來,反正││ │ │我們也沒地方去了,今天晚上可能要睡在這裡,現││ │ │在還很早,我們棉被先不用拿出來,我們今天可能││ │ │要以這個天地為被,沒有帳棚可以搭,我剛才看到││ │ │我們有一個朋友楊儒門也來聲援我們,楊儒門,要││ │ │不要也來跟我們加油打氣一下?楊儒門是誰?他為││ │ │了爭取臺灣稻農的權益,臺灣政府那時候開放進口││ │ │的米,然後他的阿公,在中南部鄉下種的田,稻米││ │ │因為進口米,臺灣的稻農種出來的米越來越沒有值││ │ │錢,然後休耕的休耕農民都快死光了,所以楊儒門││ │ │看到這樣的一個不當政策,他自己一個人很勇敢製││ │ │造了白米炸彈,這個新聞大家應該都知道,有一個││ │ │叫做白米炸彈客,所以他也是看到臺灣有非常非常││ │ │多不當的政策是如此踐踏我們底層的百姓,農民的││ │ │權利要不是因為楊儒門的白米炸彈,有誰會正視這││ │ │些農民耕種的權益? ││ ├──────┼──────────────────────┤│ │pm6 :22: 38│乙○○:族人被迫今天坐在行政院的大門陳情抗議││ │~6 :27:23│,我們已經到行政院1 個多小時了,行政院到目前││ │ │為止也還沒有具體回應,我們河岸住民都市原住民││ │ │的居住權益的問題(中斷)搭建自己的房子,他們││ │ │住在河岸有三、四十年之久他說那個地方就是他要││ │ │終老養老的地方,這其實也凸顯臺灣政府的老年政││ │ │策(中斷)如果你好手好腳,你還住不進去,所以││ │ │這一群老人好手好腳,他們選擇用最傳統原始的方││ │ │式自給自足自己種菜養活自己,與自己的族人在這││ │ │樣一個簡陋的河岸邊,在自己建造的家園裡面準備││ │ │要度過他的晚年,這麼卑微這麼極小的願望,朱立││ │ │倫縣長竟然毫不留情的如此踐踏他們的生命,去拆││ │ │遷他們的房子,今天你們在這裡,就讓我想起早上││ │ │那一批警察告訴我們說,他們在執行公權力,我跟││ │ │各位報告,執行公權力如果是踐踏在這群人的身上││ │ │,是踩在這群人的身上,這樣的公權力就是有牌照││ │ │的流氓,他們比土匪比強盜還要可惡,而且他們(││ │ │中斷)大批警力就到我們的家門口,還跟我們說,││ │ │我們阻擋他們的怪手(中斷)今天如果你們還有一││ │ │點點良知,請跟你們的長官說,讓這群都市原住民││ │ │,留一條活路,請行政院臺灣最高的行政部會,趕││ │ │快派人出來回應我們的問題,行政院不派人出來,││ │ │我們繼續坐在這裡,你們就要繼續站在這個地方(││ │ │中斷)已經沒有家,如果你們真的怕累,去跟你們││ │ │的長官說,行政院趕快派人出來回應我們的問題。││ ├──────┼──────────────────────┤│ │pm7 :58:35 │乙○○(畫面未見乙○○但係乙○○聲音):「準││ │ │備一下整理東西,反迫遷,要家園,反迫遷,要家││ │ │園,反迫遷,要家園,就地居住,抗爭到底,就地││ │ │居住,抗爭到底,骰子樂,骰子樂,骰子樂」 ││ ├──────┼──────────────────────┤│ │pm7:59:22 │乙○○(畫面未見乙○○但係乙○○聲音):各位││ │ │朋友,天色已經晚了,今天晚上我們露宿行政院,││ │ │天候很冷所以我們還是決定把帳棚搭起來,因為我││ │ │們的Fagi Faei 年紀都很大了,我們都已經沒有家││ │ │園了,不能再把我們的身體因為透過這次抗爭我們││ │ │還要撐很久,所以我們不能感冒不能生病,所以我││ │ │們還是要麻煩我們來聲援的同學、學生們來幫我們││ │ │搭一下我們的帳棚。 ││ ├──────┼──────────────────────┤│ │pm8:00:01 │乙○○(畫面未見乙○○但係乙○○聲音)唱歌:││ │ │「勇敢的原住民,勇敢的原住民,我們團結起來,││ │ │我們團結起來捍衛我們家園,我們團結起來,我們││ │ │團結起來,捍衛我們家園(反覆)」 ││ ├──────┼──────────────────────┤│ │pm8:05:39 │乙○○(畫面未見乙○○但係乙○○聲音)呼口號││ │ │:「反迫遷,要家園,反迫遷,要家園,反迫遷,││ │ │要家園,就地居住,抗爭到底,就地居住,抗爭到││ │ │底」 ││ ├──────┼──────────────────────┤│ │pm8:06:28 │乙○○:我們的房子今天早上已經被拆了,現在警││ │ │察也要連我們的帳棚也拆走,為什麼讓我們一點住││ │ │的地方都不給我們,不要迫害我們,各位警察先生││ │ │不要迫害我們。 ││ ├──────┼──────────────────────┤│ │pm8:06:53 │乙○○:我們沒有地方可以去,我們要如何離開現││ │ │場,如果我們全臺灣最高的行政主管機關,都沒有││ │ │辦法正視原住民的居住問題,你要我們到那裡去?││ │ │我們已經沒有地方可以去,行政院,全臺灣的行政││ │ │主管機關最高的行政院,劉院長,我們已經在這裡││ │ │等你很久了,我們早上房子被拆今天要找你陳情。││ ├──────┼──────────────────────┤│ │pm8:07:33 │乙○○(群眾呼口號):「反迫遷,要家園,反迫││ │ │遷,要家園,反迫遷,要家園,反迫遷,要家園,││ │ │大家朋友坐下來,大家坐下來,所有朋友,所有族││ │ │人坐下來,反迫遷,要家園,反迫遷,要家園,就││ │ │地居住,抗爭到底,就地居住,抗爭到底,就地居││ │ │住,抗爭到底,就地居住,抗爭到底,反迫遷,要││ │ │家園,反迫遷,要家園,反迫遷,要家園,反迫遷││ │ │,要家園,反迫遷,要家園,反迫遷,要家園,國││ │ │家暴力,國家暴力,國家暴力」 ││ ├──────┼──────────────────────┤│ │pm8 :14:08│乙○○:我們的東西,檢查一下我們有沒有東西沒││ │~8 :17:51│有拿到,有沒有人不見了,有沒有人不見了,第一││ │ │個人,第二個東西,有沒有都帶在身邊了,人有沒││ │ │有都在?人有沒有都在?還有,東西都集中在這裡││ │ │了嗎?大家往這邊集中,我們跟大家報告一下,我││ │ │們已經被撤到這邊旁邊來了(中斷)被抬走,我們││ │ │已經等了好幾個小時,我們看不到行政院有任何正││ │ │面的回應,如此糟蹋原住民,這是什麼樣的政府,││ │ │這是什麼樣的政府,早上拆我們的房子,昨天才來││ │ │(中斷)早上就來拆,我們下午到這裡,等到現在││ │ │,天色黑了,連我們的帳棚也要拆,真的是讓我們││ │ │一塊站立的位置都沒有,我們不甘心,我們誓死抗││ │ │爭到底,「抗爭到底,抗爭到底,誓死抗爭到底」││ │ │(呼口號)下個禮拜四,行政院會開院會,我們今││ │ │天等不到劉院長,劉揆,因為你在立法院是嗎,就││ │ │算你分身乏術,連秘書長都沒有辦法出來接見我們││ │ │嗎?可惡到了極點,我們下個禮拜會再來,這一個││ │ │禮拜我們休身養息,我們蓄勢待發,因為這個禮拜││ │ │我們也要準備重建我們的家園,我們被拆了,我們││ │ │可以再蓋,所以今天來聲援的朋友們,如果下個禮││ │ │拜你有空,非常歡迎你到我們的部落來,跟我們一││ │ │起重建我們的部落、重建我們的家園,我們現在請││ │ │我們的發言人,曾副頭目來跟我們報告重建家園。││ ├──────┼──────────────────────┤│ │pm8:22:51 │丙○○:如果媒體還在的話,我會希望在電視機前││ │ │面的朋友,原住民只是在幫臺灣的基層人民擋這個││ │ │怪手,在臺灣沒有地方住的人非常的多,只是原住││ │ │民怪手被迫遷才看得到,只是我們都知道行政院長││ │ │可以跟財團建商開會,就是不願意跟基層人民對話││ │ │,看到基層人民的痛苦在那裡,再重申一遍,原住││ │ │民只是在幫臺灣基層人民擋這個怪手,在臺灣「住││ │ │」不是一個基本人權,而是有錢的人才負擔的起,││ │ │原住民的命運,就是我們臺灣基層人民的共同命運││ │ │,所以如果下個禮拜四,對臺灣有居住問題你感到││ │ │憤怒的人,歡迎你來參加我們的行動,謝謝。 ││ ├──────┼──────────────────────┤│ │pm8:23:41 │乙○○:再次謝謝今天來支援的團體,各位記者媒││ │ │體先生小姐你們也辛苦了,等一下我們部落這邊會││ │ │再開一個小型的會議,因為有一些人等一下沒有地││ │ │方可以去,所以我們會討論一下今天晚上要怎麼安││ │ │置他們的地方,我們就謝謝你們。 │└─────┴──────┴──────────────────────┘

裁判案由:集會遊行法
裁判日期:2009-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