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213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高涌誠律師
羅秉成律師郭怡青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麗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藍儒鈞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