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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易字第 21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213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高涌誠律師

羅秉成律師郭怡青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集會遊行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麗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藍儒鈞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裁判案由:集會遊行法
裁判日期:201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