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98年度訴字第146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審判程序:98年度簡字第3757號)妨害電腦使用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楊台清法 官 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自青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