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73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三0七號、九十七年度執更字第四九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六六五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應執行之刑因已逾六個月有期徒刑,原裁定依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為易科罰金之諭知,原無不合。惟司法院大法官於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作成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認為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依此解釋意旨,數罪併罰之案件,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有期徒刑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爰依司法院釋字第六六二號及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按依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六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三六六號、六六二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並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六六五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而參酌前揭釋字第三六六號、第六六二號解釋意旨,本案受刑人應執行之有期徒刑雖已逾六個月,仍得易科罰金。是本件檢察官聲請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司法院大法官議字第三六六號、第六六二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素霜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犯 罪 日 期 │96年06月13日 │96年06月14日 │96年07月27日 │├───────┼────────┼────────┼────────┤│偵查(自訴)機│臺北地檢96年度毒│臺北地檢96年度毒│臺北地檢96年度毒││關年度案號 │偵字第1958號 │偵字第1958號 │偵字第2486號 │├──┬────┼────────┼────────┼────────┤│最後│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審 │案號 │96年度易字第1922│96年度易字第1922│96年度簡字第3038││ │ │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96年10月03日 │96年10月03日 │96年09月28日 │├──┼────┼────────┼────────┼────────┤│確 │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定 ├────┼────────┼────────┼────────┤│判 │案號 │96年度易字第1922│96年度易字第1922│96年度簡字第3038││決 │ │號 │號 │號 ││ ├────┼────────┼────────┼────────┤│ │確定日期│96年10月29日 │96年10月29日 │96年10月25日 │├──┴────┼────────┼────────┼────────┤│附註 │臺北地檢96年度執│臺北地檢96年度執│臺北地檢97年執字││ │字第6746號(已執│字第6746號(已執│第1594號(編號1││ │畢(編號1至3已│畢(編號1至3已│至3已定應執行刑││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定應執行刑有期徒│有期徒刑10月) ││ │刑10月) │刑10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