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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18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0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即 被 告 甲○○上具保人即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50 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叁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具保人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後段、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3 千元,由被告民國97年10月13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97年刑保字第595號)

三、茲聲請人以該被告於上開詐欺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依法應予執行,經合法傳拘未到案執行,顯已逃匿,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通知書、保證金收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本件聲請沒收保證金,經核並無不當,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紀文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伊芸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09-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