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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23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30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樓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96年度訴字第747號),經檢察官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本院96年度訴字第74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漏未依減刑條例減刑,爰聲請裁定補充之。

二、本院96年度訴字第747號被告甲○○偽造文書案件,被告之犯罪行為時間固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前。然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係於96年6月1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

97 年7月16日施行。而本院上開案件宣示判決之時間為96年7月13日,此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是本院上開案件宣示時,上開減刑條例尚未施行,當無聲請人所指應減刑而漏未減刑之情事,自無從為補充之判決。而應由檢察官或受刑人另行向本院聲請減刑。從而,本件聲請人之前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嚴君珮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聲請補充判決
裁判日期:2009-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