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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26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64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易定芳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甲○○承認有利用循環交易之方式,在共犯曾俊雄以偽造資料向日盛銀行所申請之額度借款之事實,另共犯被告曾俊雄偽造資料之部分,為被告曾俊雄供述明確在卷,被告甲○○雖辯稱係受曾俊雄所騙等語,然而,被告甲○○於案發後並未報案,甚至向日盛銀行謊稱受曾俊雄詐騙一億元,且利用管道追查曾俊雄已花費數千元不實藉口等等,是被告甲○○之陳述,顯然與事實不符,有與共犯勾串及湮滅罪證之虞,而與共犯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日盛銀行就循環交易受詐騙部分,已達一億二千多萬,是可認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足認與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情形相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8年9月23日裁定羈押在案。而上述羈押之情況依舊存在,並無改變,且被告所聲請撤銷羈押等情,與上述刑事訴訟法之規範目的,並不相符,是本件聲請尚難予以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唐于智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靜紅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裁判日期:2009-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