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83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
寄基隆郵政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3590號違反法院組織法等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聲請人甲○○有依自由意思表示意見,也可以請求陳述對聲請人有利的意見。審判長一直阻礙聲請人的自由意見陳述,是否涉嫌違反有罪推定原則,請依法裁定並依上開理由聲請審判長依法迴避。
二、按當事人聲請推事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第2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亦即須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各款所列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除該等情形以外,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始得聲請法官迴避。而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所謂聲請法官迴避原因之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完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至於訴訟上之指揮乃專屬於法院之職權,當事人之主張、聲請,在無礙於事實之確認以及法的解釋,適用之範圍下,法院固得斟酌其請求以為訴訟之進行,但仍不得以此對當事人之有利與否,作為其將有不公平裁判之依據,更不得以此訴訟之進行與否而謂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又當事人聲請推事迴避,以有具體事實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為限,若僅對於推事之指揮訴訟,或其訊問方法,有所不滿,不能指為有偏頗之虞。所謂有偏頗之虞,係指推事與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其審判恐有不公平者而言。此有最高法院79年度臺抗字第318號、18年抗字第149號、19年抗字第285號判例可資參照。另按現行刑事訴訟法所採集中審理制,既要讓訴訟度程式密集而不間斷地進行,則於開始審判之前,即應為相當之準備,始能使審判程式密集、順暢,故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規定合議庭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式,並就同法第273條第1項所列8款事項為處理,參諸此8款法定事項之內容,並不包括使被告就整個犯罪情節為答辯。又依同法第288條之1條規定,審判長於審判期日每調查一證據完畢,應詢問當事人(含被告)有無意見,審判長並應告知被告得提出有利之證據;同法第289條第1項規定,法院於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當事人及辯護人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此時,始為被告就整個犯罪情節為答辯之時點。
三、經查:本院98年度易字第3590號違反違反法院組織法案件,原由刑事第7庭法官孫萍萍審理,於民國98年9月10日,因事務分配而由刑事第16庭法官藍家偉接辦審理,而本件聲請人係於98年10月19日當日準備程序進行中,逕行聲請法官迴避,有本院98年度易字第3590號案件98年10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98年度易字第3590號卷第63頁背面),故本件應認聲請人係就該件承辦法官藍家偉聲請迴避,合先敘明。本院審核卷內資料,現受理本案之法官,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7條所列各款法官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之情形。至聲請人依同法第18條第2款提出之聲請法官迴避之理由,其所憑據者無非為審判長一直阻礙聲請人的自由意見陳述,違反有罪推定原則云云,然依卷附98年10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所示,該次準備程序中,法官除詳細整理雙方之爭執事項,另就被告之答辯內容均詳加記載,並逐一確認,此有當日筆錄附於本院98年度易字第3590號卷可憑,足認法官並無蓄意對被告進行不公平審判之具體事實。又被告雖謂法官於準備程序時,多次不讓被告就整個犯罪情節答辯等語,縱其主張為實,惟據前開說明,關於被告就全部犯罪情節答辯之時點,係在審判期日,而非準備程序期日,被告自不能因而謂法官主持準備期日有何違背法定程式,並據此推認曾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有迴避之必要。況刑事訴訟法第95條所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立法理由固為參考承認被告有緘默權之立法例,明定訊問被告時,應告以「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以保障被告得自由陳述及保持緘默之權利,然關於被告陳述之時期,則屬法官於訴訟程序進行時之指揮訴訟權限,為使訴訟程序進行流暢,並集中審理,法官本得依訴訟進行程度,適度指揮訴訟進行。是本件聲請意旨僅對法官之指揮訴訟或訊問方法有所不滿,並非有何具體事實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何偏頗,難認已符合聲請法官迴避之規定,因認聲請並非正當,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坤湖
法 官 謝昀璉法 官 呂煜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曹尚卿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