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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丁○○之繼承人

庚○○丙○○甲○○戊○○乙○○己○○被 告 辛○○右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朱榮昌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具保人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朱榮昌(民國00 年0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5年8月9日死亡),因被告辛○○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以現金具保後(收據號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92年刑保字第92003571號),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茲聲請人以該被告辛○○於上開案件經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25號判決確定,依法應予執行,經合法傳拘未到案執行,顯已逃匿,且具保人朱榮昌業於95年8月9日死亡,上列繼承人庚○○等6人並未依法拋棄繼承,經檢察官合法通知上該6人限於96年11月27日前通知或帶同被保人辛○○到案接受執行,惟辛○○仍未到案,而經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有送達證書、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戶籍謄本、保證金收據、命具保人之遺屬帶同被告到庭通知函、通緝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出入監簡列表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沒收保證金,經核並無不當,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紀文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曉婷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09-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