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8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乙○○被 告 甲○○上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具保人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1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97年2月5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97年刑保字00000000號)
三、茲聲請人以該被告經本院97年度易字第1274號判決確定,依法應予執行,經合法傳拘未到案執行,顯已逃匿,有送達證書、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保證金收據、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通知函、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沒收保證金,經核並無不當,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紀文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曉婷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