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判字第46號聲 請 人 乙○○被 告 丙○○
樓被 告 甲○○
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98年度聲判字第46號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第5項分明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乙○○對於本院98年度聲判字第46號駁回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揆諸前揭規定,駁回交付審判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是本件抗告人之抗告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吳勇毅法 官 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華瓊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