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1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黃德賢律師被 告 寅○○選任辯護人 許巍騰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4432 號、97年度偵字第19236 號),及移送併辦(97年度偵緝字第2377號、97年度偵緝字第23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無罪。
寅○○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捌月。
寅○○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寅○○於民國95年9 月間購買會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會興公司,設在臺北市○○區○○○路○○○ 號8 樓之6) ,同時以每月新臺幣(下同)20,000元之代價僱請洪連晟(另經判處有期徒刑4 月,緩刑2 年)充當人頭擔任會興公司之董事長,又於96年1 月間向不知情之朝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朝紅公司,設在臺北市○○區○○○路○○○ 號7 樓)負責人癸○○購買朝紅公司後,未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仍由癸○○擔任朝紅公司董事長,而寅○○則擔任上開2 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與洪連晟均為商業會計法規範之商業負責人,且係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寅○○明知會興公司及朝紅公司自購買後並未銷售商品或服務予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洪連晟就會興公司亦明知上情,竟自95年9 月間起至96年6 月間止,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犯意聯絡,由洪連晟前往稅捐機關請領會興公司之統一發票持交寅○○使用,寅○○再將會興公司、朝紅公司之空白發票及發票章交予共同基於犯意聯絡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先生」成年男子開立如附表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分別交付予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充當附表
一、二所示公司之進項憑證使用,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並分持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向臺北市國稅局申報營業稅扣抵銷項稅額,而先後逃漏營業稅如附表一、二所示,因而幫助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合計1,305,68
5 元,及幫助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合計21,798,651元(起訴書及併案意旨書就虛開銷售金額及逃漏營業稅額均有誤載,均更正如附表一、二所示),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請及臺北市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程序部分:證人洪連晟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9236號案件偵查中所為之陳述,有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
㈡證人洪連晟於上開案件中,檢察官係以被告之身分傳喚到庭
而為訊問,其身份既非證人,雖未命其具結,惟其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係屬本案被告寅○○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且證人洪連晟在檢察官面前做成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並無不可信之情況,是以不能因證人洪連晟在該案偵查中所為之陳述未經具結,即排除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527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查證人洪連晟所為之上開筆錄內容無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前4 條之情形,惟經公訴人、被告寅○○、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經公訴人、被告寅○○、辯護人表示意見,已知上述筆錄乃傳聞證據,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筆錄內容異議,依上開規定,證人洪連晟於偵查中之證言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寅○○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經證人洪連晟於偵查中證述屬實,且有統一發票管制檔建檔、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核報告會興股份有限公司查核案、朝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虛設行號、會興公司、朝紅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各1 份附卷可稽(97年度偵字第19236 號卷第23頁、第24頁、97年度偵字第6844號卷第4 頁至第8 頁、第235 頁至第238 頁、97年度偵字第1128號卷第4 頁至第10頁、第256 頁至第266 頁),應認被告寅○○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寅○○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
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3677號著有判例。而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可資參照)。被告寅○○為會興公司、朝紅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主辦會興公司、朝紅公司之財務與會計事務,而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會興公司、朝紅公司與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事實,竟以虛偽開立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統一發票方式,幫助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逃漏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營業稅,核其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
㈡被告寅○○與洪連晟、「陳先生」間就虛開會興公司發票部
分犯行、被告寅○○與「陳先生」間就虛開朝紅公司發票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其中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陳先生」既非公司負責人,係無身分之人而與有公司負責人及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被告寅○○共同實施犯罪,為身分犯,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陳先生」仍以共同正犯論。
㈢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
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寅○○從事前揭虛開統一發票,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其與共犯所為前揭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舉措,各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㈣渠等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他人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
社會通念,應認為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㈤被告寅○○虛開會興公司發票幫助附表一所示公司逃漏營業
稅部分,與被告寅○○所犯虛開朝紅公司發票幫助附表二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之犯行,具有集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㈥爰審酌被告寅○○擔任會興公司、朝紅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不思循正規經營,竟以虛開發票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無視法令規定,影響國家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行為實屬可議,惟念及被告寅○○於本院審理期間,已坦承犯行,堪認具有悔意,並斟酌被告寅○○幫助逃漏稅捐之數額,犯罪手段與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以:緣被告甲○○為和展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展公司)前會計帳務人員,而會興公司、朝紅公司、燿能股份有限公司(原設於臺北市○○○路○○○ 號7 樓之4 ,現設於臺北市○○○路○ 段○○○ 號6 樓,下稱燿能公司)、數位通影音媒體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原設於臺北市○○○路○○○ 號7 樓之4 ,現設於臺中縣大里市○○路391 之9 號,下稱數位通公司)等4 家公司均為和展公司之關係企業,上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均為壬○○,嗣因上開公司營業狀況不佳,決定將公司辦理解散、清算,遂於95年8 月間,上述公司之前任負責人、股東丁○○(原為會興公司、朝紅公司股東)、己○○(原為會興公司股東)、丑○○(原為朝紅公司股東)、子○○(原為燿能公司負責人)、乙○○(原為燿能公司股東)、丙○○(原為燿能公司股東)、壬○○(原為數位通公司股東)、辛○○(原為數位通公司股東)、卯○○(原為數位通公司股東)、辰○○(原為數位通公司股東)等人,將上述4 家關係企業公司之公司資料交付被告甲○○,委託被告甲○○分別辦理上開公司之解散、清算之業務,詎被告甲○○透過庚○○及李鍾祥之介紹認識被告寅○○、癸○○(嗣本院緝獲後另行審理)、高聖亞(由檢察官另行偵辦),竟將上開公司以每家150,000 元之價格分別出售經營權與被告寅○○、癸○○及高聖亞等人,且不思保護上開股東之權益,違背受託辦理公司移轉後之負責人及股東變更登記之職務,未經上開負責人及股東之授權與同意,與被告寅○○、癸○○及高聖亞等人共同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為以下不法行為:
㈠被告甲○○與會興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寅○○於95年9 月4
日,明知丁○○、己○○未參加會興公司臨時股東會及董事會,卻基於共同犯意,於上述犯罪時、地,偽造丁○○之簽名於董事會簽到簿、董事願任同意書上,盜刻印章蓋印於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董事會議事錄,並偽造己○○簽名於監察人願任同意書。持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申請辦理登記,致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建設局承辦登記業務之公務人員將上開不實內容登載於職務上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丁○○、己○○與會興公司等人及主管機關對公司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性。
㈡被告甲○○與朝紅公司負責人被告癸○○,於95年9 月11日
,明知丁○○、丑○○未參加朝紅公司臨時股東會及董事會,卻基於共同犯意,於上述犯罪時、地,偽造丁○○簽名於董事會簽到簿、董事願任同意書上,盜蓋印章於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董事會議事錄,並偽造丑○○之簽名於監察人願任同意書,盜刻、盜蓋印章於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持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申請辦理登記,致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建設局承辦登記業務之公務人員將上開不實內容登載於職務上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丁○○、丑○○與朝紅公司等人及主管機關對公司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性。
㈢被告甲○○與燿能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寅○○於95年10月27
日,明知子○○、乙○○未參加燿能公司臨時股東會及董事會,卻基於共同犯意,於上述犯罪時、地,偽造子○○之簽名於董事會簽到簿、董事願任同意書上,盜蓋印章於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董事會議事錄,並偽簽乙○○姓名於監察人願任同意書,盜刻、盜蓋印章於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持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申請辦理登記,致使不知情之臺北市政府建設局承辦登記業務之公務人員將上開不實內容登載於職務上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子○○、乙○○與燿能公司等人及主管機關對公司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性。
㈣被告甲○○與數位通公司實際負責人高聖亞於95年12月26日
,明知壬○○、辛○○未參加數位通公司臨時股東會及董事會,卻基於共同犯意,於上述犯罪時、地,偽造壬○○、辛○○2 人之簽名及盜刻、盜蓋印章於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持向臺中縣政府建設局申請辦理登記,致使不知情之臺中縣政府建設局承辦登記業務之公務人員將上開不實內容登載於職務上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壬○○、辛○○與數位通公司等人及主管機關對公司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性。
二、被告甲○○明知卯○○、辰○○原為數位通公司股東;丙○○原為燿能公司股東,因數位通公司、燿能公司因營業狀況不佳,渠等人已委託被告甲○○辦理結束營業之相關事務,並於95年8 月間,將個人持有公司股份之相關印章、文件等資料,交由被告甲○○辦理解散、清算事宜,不再參與公司之一切事務,詎被告甲○○怠於辦理上開受託事項,致使卯○○、辰○○於上述時、地,仍持有數位通公司之股權,分別擔任該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丙○○仍持有燿能公司之股權,須擔負燿能公司之股東義務。均致生損害卯○○、辰○○、丙○○等人之利益甚鉅。
三、被告甲○○於上開時、地將燿能公司轉讓給被告寅○○時,將全部文件含燿能公司之空白支票交給被告寅○○,其中燿能公司於華泰商業銀行和平分行支票帳號1749-8帳號,所領有之支票號碼AB0000000 號至AB117390號之支票,尚有票號AB0000000 至AB0000000 號之支票並未簽發,詎被告寅○○竟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於自95年11月間起,陸續未經燿能公司登記負責人子○○之授權,盜蓋子○○之印章於支票上,偽造簽發如附表三所示之支票而加以行使之;嗣後並於96年1 月11日,又以燿能公司負責人子○○名義向華泰商業銀行盜領支票號碼AB0000000 號至AB0000000 號支票,並自同年1 月間起,盜蓋子○○之印章於支票上,而偽造簽發如附表四所示之支票而加以行使之。上開支票部分嗣後遭到退票,均足生損害於子○○。
四、被告甲○○於上開時、地將朝紅公司轉讓給被告癸○○經營,其後因被告癸○○因常在大陸經商無法繼續經營,遂於95年10月間,將朝紅公司印章、銀行支票及發票等一切公司相關資料交由李鍾祥處理,返回大陸工作,嗣於同年12月間經李鍾祥之介紹,朝紅公司之經營權轉售給被告寅○○,雙方並於96年1 月5 日簽訂轉讓協議書,約定自96年1 月5 日朝紅公司之印章、銀行支票及發票等一切公司資料均交付被告寅○○負責辦理更換負責人事宜,且自交付日起朝紅公司所發生一切之商業、民事與刑事等責任概與被告癸○○無關,詎被告寅○○明知因故未能依約辦理朝紅公司負責人之變更登記,且未經被告癸○○之同意,竟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於上開時、地,仍以被告癸○○為朝紅公司負責人之名義,盜用其印章、印文於營業上之相關文件及稅務申報書上,加以行使。因認被告甲○○、寅○○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
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第216 條、第214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及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被告甲○○另涉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背信罪嫌,被告寅○○另涉犯刑法第201 條第1 項偽造有價證券罪嫌等語。
貳、程序方面
一、證人即被告寅○○、證人壬○○、子○○、己○○於偵查中之證述有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
㈡本件證人即被告寅○○、證人壬○○、子○○、己○○於檢
察官偵查中以證人身份向檢察官具結所為之證述,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說明,渠等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
二、證人即被告寅○○、證人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之陳述及證人丁○○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有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
㈡本件證人即被告寅○○、證人戊○○於檢察事務官前、證人
丁○○於警詢中所為陳述,其性質雖屬傳聞證據,且查無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前4 條之情形,惟公訴人、被告甲○○及辯護人業就被告寅○○部分,及公訴人、被告甲○○、寅○○及辯護人就證人戊○○部分所陳述之上開筆錄內容於本院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證人即被告寅○○、證人戊○○所為之上開筆錄內容於審理時由本院提示並告以要旨,經公訴人及被告甲○○、寅○○、辯護人表示意見,已知上述筆錄乃傳聞證據,且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筆錄內容異議,依上開規定,是證人即被告寅○○、證人戊○○於檢察事務官前之陳述應具有證據能力。
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又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52年臺上字第1300號分別著有判例。
復按,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闡述甚明。再按,刑法第342 條之背信罪,以有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為必要,若無此意圖,即屬缺乏意思要件,縱有違背任務之行為,並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亦難律以本條之罪。另按刑法上所謂偽造有價證券罪,以無權簽發之人冒用他人名義簽發為要件,如果行為人基於本人之授權,或其他原因有權簽發者,則與無權之偽造行為不同,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1810號判例亦著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甲○○、寅○○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以證人丁○○、己○○、丑○○、子○○、乙○○、壬○○、辛○○、卯○○、辰○○、丙○○、同案被告即告訴人癸○○之指訴、證人洪連晟、易玉葉、庚○○、戊○○、沈小蘭之證述,及華泰商業銀行之耀能公司存摺庫戶資料明細表、領用支票明細表、支票領取證、登記簿、回籠支票影本,及會興公司、朝紅公司、耀能公司、數位通公司之公司登記卷及變更登記表為主要論據。
三、訊據被告甲○○固對於其負責辦理會興公司、耀能公司出售予被告寅○○、將朝紅公司出售予被告癸○○及將數位通公司出售予高聖亞,惟其未將會興公司原股東丁○○、己○○、朝紅公司原股東丁○○、丑○○、耀能公司原股東子○○、乙○○、數位通公司原股東卯○○、辰○○之股份移轉,反使丁○○、己○○分別擔任會興公司董事、監察人,丁○○、丑○○擔任朝紅公司董事、監察人,子○○、乙○○分別擔任耀能公司董事、監察人,卯○○、辰○○分別擔任數位通公司董事、監察人等情明白承認,惟堅決否認有何不依原4 家公司股東之委託辦理公司解散、清算而擅自將公司出售及逕自以各該公司原股東2 人擔任新任董事、監察人之行為,辯稱:4 家公司的股東都是人頭,由壬○○找員工及親友擔任。壬○○的大嫂即戊○○委託我將公司結束掉,但是後來知悉有人要買公司,出售公司可以節省辦理解散清算的規費,也可以賺錢,比較划算,所以戊○○同意我去談轉讓的事。因被告寅○○、癸○○要求要保留公司要保留一董一監3 至6 個月,我問過戊○○,戊○○也同意,所以我認為戊○○會去跟人頭股東溝通,就經戊○○授權優先將壬○○親戚的股份移轉,保留各公司2 位人頭股東擔任董事、監察人,至於耀能公司股東丙○○的股權未移轉是因為事情很多所以忘記辦理了等語;被告寅○○對其購買會興公司、耀能公司後,以原會興公司股東丁○○、己○○擔任會興公司董事、監察人,及以原耀能公司股東子○○、乙○○擔任耀能公司董事、監察人,且以耀能公司及子○○印鑑章開立耀能公司支票使用等情坦承不諱,惟堅詞否認有何明知未得丁○○、己○○、子○○、乙○○之授權而以上開4 人擔任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盜蓋子○○之印章簽發耀能公司支票之行為,辯稱:我認為被告甲○○有得到4 家公司負責人之授權,我向被告甲○○購買公司時,條件就是公司原有股東要保留董事、監察人各1 位,被告甲○○有說可以暫時保留3 至
6 個月,且購買耀能公司時就講好連支票一起概括承受,否則被告甲○○不會將公司章交給我等語。被告甲○○之辯護人則以:本件告訴狀中已載明同意被告甲○○代為辦理公司移轉,且被告甲○○已得到戊○○的授權保留公司董事、監察人各1 位,從而向主管機關提出之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等文書並非偽造;被告寅○○之辯護人則以:被告甲○○是以4 家公司之受任人地位與被告寅○○接洽,被告寅○○主觀上認為被告甲○○可以決定這4 家公司的事務,且坊間公司買賣都是包括支票等語,資為被告甲○○、寅○○辯護。
四、經查:㈠會興公司於89年8 月間、朝紅公司於88年6 月間、耀能公司
於90年4 月間以有限公司之組織型態設立登記,嗣均於92年
3 月間變更組織型態為股份有限公司,數位通公司則於93年間完成設立登記。嗣上開4 家公司於95年間將經營權出售予被告寅○○、癸○○、高聖亞,由被告寅○○、癸○○、高聖亞等人持如附表五至八所示文件,向臺北市政府辦理變更附表九至十二所示董事、監察人及股東等事項,經臺北市政府准予登記,使會興公司原董事長丁○○、原股東己○○新任董事、監察人,使朝紅公司原董事長丁○○新任董事、原監察人丑○○續任監察人,使耀能公司原董事長子○○新任董事、原監察人乙○○續任監察人,使數位通公司原董事卯○○、監察人辰○○續任董事、監察人等情,此為被告甲○○、寅○○所不否認,且有會興公司、朝紅公司、耀能公司及數位通公司案卷可查,堪認屬實。
㈡壬○○將會興公司、朝紅公司、耀能公司、數位通公司出賣
予被告寅○○、癸○○、高聖亞後,原股東丁○○、己○○、丑○○、子○○、乙○○、壬○○、辛○○均未曾參加附表五至八所示之股東臨時會、董事會,且附表五編號1 至4所示文書上「丁○○」之簽名、印文、編號5 所示文書上「己○○」之簽名、附表六編號1 至4 所示文書上「丁○○」之簽名、印文、編號3 、5 所示文書上「丑○○」之簽名、印文、附表七編號1 至4 所示文書上「子○○」之簽名、印文、編號3 、5 所示文書上「乙○○」之簽名、印文、附表八所示文書上「壬○○」、「辛○○」之簽名、印文均非丁○○、己○○、丑○○、子○○、乙○○、辛○○所為,其等亦未授權被告甲○○、寅○○、癸○○、高聖亞以其等名義簽名、蓋印等情,分別經證人丁○○、壬○○、子○○、己○○於偵查中證述在卷(97年度他字第775 號卷二第103頁、第104 頁、第167 頁),核與被告甲○○供稱:除己○○的簽名外,其餘簽名都是我簽的,所蓋大小章都是我蓋的等語相符。足見會興公司、朝紅公司、耀能公司、數位通公司於辦理出售時,實際上並未召開股東臨時會或董事會決定董事、監察人,附表五至八所示議事錄、願任同意書等文書均為被告甲○○或被告寅○○所製作,至為明確。因此被告甲○○、寅○○是否確有得有權同意之人授權代丁○○、己○○、丑○○、子○○、乙○○、壬○○、辛○○簽名、蓋印於上開文書並代丁○○、己○○、丑○○、子○○、乙○○同意擔任董事、監察人,為本案應審究之重點。
㈢會興公司、朝紅公司、耀能公司、數位通公司為和展公司之
關係企業,名義負責人及股東均為上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壬○○之員工或員工配偶,由壬○○及壬○○大嫂戊○○找來擔任,而附表九至十二所示原公司股東丁○○、謝玉莉、丑○○、己○○、謝佩娟、沈小蘭、張慶祥、丙○○、乙○○、辛○○、卯○○、辰○○等人均授權壬○○任意變更公司負責人或股東名義之權利,嗣因會興公司、朝紅公司、耀能公司、數位通公司經營不善,實際負責人壬○○遂經由戊○○委由被告甲○○辦理解散清算,但因被告甲○○表示有人欲購買上開公司之意願,財務部主管戊○○與壬○○商量後,由戊○○告知被告甲○○同意辦理公司轉讓等情,此經證人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人壬○○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97年度他字第775 號卷二第102 頁至第104頁、97年度偵字第19236 號卷第43頁、第44頁、本院卷第20
2 頁),參以壬○○、戊○○並未就證人子○○是否繼續擔任耀能公司董事一情詢問證人子○○之意願,亦經證人子○○於偵查中證稱:於96年3 、4 月間接到討債集團電話後,才決定不要擔任耀能公司之負責人,之前並未向任何人表示不要擔任負責人,另證人丁○○亦於警詢中證稱:我太太丙○○在95年1 月從和展公司離職,那時我就向和展公司講我要辭退,但他們一直都沒有辦等語在卷(97年度他字第775號卷二第102 頁、第104 頁),衡情上開股東既為壬○○、戊○○所找之掛名股東,且參諸社會上一般中小企業,未實際出資又未參與公司營運業務之股東,於擔任股東之時,即已授權或同意實際負責人代為處理擔任股東之相關事務者,所在多有,其等因信任壬○○、戊○○而授權由壬○○、戊○○決定公司股東之置換至為明顯。又戊○○為和展公司之財務部主管,被告甲○○為戊○○之下屬,負責執行戊○○交辦之事項,而戊○○既與公司實際負責人壬○○商討出售公司事宜後,得壬○○同意透過戊○○向被告甲○○表示同意以轉讓公司而非解散清算之方式結束公司之經營,是戊○○在外觀上已可代表上開4 家公司掛名股東授權被告甲○○辦理移轉股權之手續,應可認定。公訴人認被告甲○○受委任辦理辦理解散清算,卻違背任務改將公司出售,即與事實不符。
㈣證人壬○○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證稱:我有跟戊○○說
移轉要乾淨清楚,到了96年耀能公司有退票,我才發現這4家公司移轉不清不楚,而且移轉所用的同意書都不是公司股東、董事實際簽名的,96年9 月甲○○有簽立切結書表示公司的移轉登記都是他個人的行為,及證人戊○○於偵查中證稱:我告訴甲○○說如果對方稅金交清楚、移轉清楚就可以去辦理,辦理移轉的過程,甲○○沒有說要承受的人要求原來的股東或負責人繼續擔任承受後公司的股東,也沒有說承受的人一時找不到,短時間需借用原來股東繼續擔任,我們要移轉就要全部都移轉等語在卷(97年度偵字第6844號卷第
266 頁、97年度偵字第19236 號卷第42頁至第45頁、本院卷第202 頁),而否認於辦理公司轉讓時曾向被告甲○○表示可以將各公司原股東各2 位供買受人出名擔任董事、監察人一情。惟訊之證人戊○○在辦理移轉的過程中,是否曾發生過公司大小章放在戊○○處,但被告甲○○拿著文件找戊○○借用公司大小章之情形,證人戊○○答「有」,再訊以被告甲○○向證人戊○○拿公司大小章蓋在什麼文件上,卻答稱「我不清楚」,也「沒有」追問等語(本院卷第205 頁反面、第206 頁),衡情證人戊○○既然擔任和展公司財務部主管,商務經驗豐富,又負責保管會興公司、朝紅公司、耀能公司、數位通公司大小章,倘因被告甲○○向其借用公司大小章,即僅因被告甲○○負責辦理公司出售事宜,而對於需用印之文件為何全不過問,實有違常情。戊○○之態度反更足以表示其與被告甲○○間對於出售公司時仍保留原公司之2 位掛名股東擔任買方董事、監察人一事已達成共識,為節省時間及簡化行政流程,雖未實際召開董事會或股東會,惟由被告甲○○代為製作相關會議紀錄,以辦理變更登記,較為可信。是被告甲○○既經財務部主管即實際負責人壬○○之大嫂戊○○同意保留上開4 家公司之股東各2 名擔任買方之董事、監察人,被告甲○○當認為戊○○已透過壬○○取得相關股東之授權同意辦理,進而製作相關會議紀錄,是附表編號五至八所示之文書上之簽名、蓋印縱為被告甲○○所為,其主觀上亦無偽造文書之故意。
㈥再者,辦理上開4 家公司之解散、清算必須由公司自付相關
規費,且所需時間較長,反之如將公司轉讓他人經營,尚可向買方收取費用,相較之下,以轉讓之方式較快及划算,此為證人戊○○所明知(本院卷第205 頁),顯見經壬○○、戊○○評估後,認為將公司轉讓出售較為有利,且自公司轉讓後,附表九中原股東壬○○及其妻謝玉莉、附表十二原股東壬○○及其胞兄辛○○之股權均已移轉而不再擔任上開公司股東之事實觀之,核與被告甲○○供稱:戊○○有同意上開公司各保留一董一監,但沒有告知保留何人擔任董監事,我就將壬○○的親戚都優先取消掉,只保留與壬○○無關的股東擔任董監事等語(本院卷第44頁反面)相符,被告甲○○如為私自向被告寅○○、癸○○、高聖亞承諾保留4 家公司之股東各2 名,又豈會優先移轉壬○○及其親戚之股份。
且證人庚○○於偵查中證稱其介紹被告甲○○出售會興公司、朝紅公司及耀能公司給寅○○、癸○○,被告甲○○每移轉一家公司所收的代價是12,000元(97年度他字第775 號卷二第134 頁、第139 頁),核與證人戊○○證述其自被告甲○○取得賣得每家公司12,000元等語相符(97年度偵字第19
236 號卷第44頁),足見被告甲○○並非貪圖出售公司之差價而擅自應允被告寅○○、癸○○、高聖亞等人保留各公司董事、監察人各1 人之條件,被告甲○○既未自公司買賣過程中謀取自己利益,則難以說明其主觀上具有偽造文書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動機。被告甲○○雖於96年9 月3 日簽立切結書,內容載明會興公司、朝紅公司、耀能公司、數位通公司轉讓過程中所為之行為均為被告甲○○個人所為,與壬○○、戊○○等人無關等語(97年度他字第775 號卷二第110 頁),惟此部分與本院上開論述相悖,不足採信。
㈦又公司法於90年11月12日修正前,該法第2 條規定有限公司
應由5 人以上股東所組成,修正後將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放寬為僅需2 人以上股東組成,董事依同法第192 條規定需3人以上,監察人則無特別規定,則上開會興公司、朝紅公司、耀能公司陸續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後,於95年底出售予被告寅○○、癸○○、高聖亞時,因因被告寅○○、癸○○、高聖亞已自行覓得2 名股東同時擔任董事,已可符合當時公司法有關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此經比較附表五至八股東及董事、監察人名單即知,而無須強留原公司股東丙○○擔任耀能公司之股東,是被告甲○○辯稱其忘記將股東丙○○之股權移除,應屬可採。被告甲○○主觀上既然欠缺損害丙○○利益之故意,縱使疏未將丙○○之股權移除,亦難認為符合背信罪之構成要件。
㈧另被告寅○○係透過被告甲○○向壬○○購買會興公司、耀
能公司,並未與壬○○或戊○○等人接觸一節,此經證人壬○○、戊○○證述屬實(97年度他字第775 號卷二第102 頁、第151 頁),被告甲○○既以代表會興公司、耀能公司之身分與被告寅○○接洽公司轉讓事宜,並將附表九、十一所示除己○○外之股東簽名、蓋印之文書交予被告寅○○辦理公司變更登記,衡諸常情,自足以使被告寅○○認為該等股東均已同意擔任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是縱使附表九編號5所示文書「己○○」之簽名為被告寅○○所為,亦係被告寅○○認為被告甲○○已徵詢壬○○、戊○○之同意後授權代簽,被告寅○○之主觀上無偽造文書之故意,至為顯然。
㈨又證人即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出售耀能公司時,
沒有授權被告寅○○使用耀能公司之華泰商業銀行支票及印鑑章(本院卷第198 頁反面),惟證人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亦證稱耀能公司之大小章、支票、發票由證人甲○○交予被告寅○○等語明確(97年度他字第775 號卷二第10
0 頁、本院卷第198 頁),且自被告寅○○所開立耀能公司支票上之負責人「子○○」印章觀之,又與被告甲○○前所坦承為其所蓋印之耀能公司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簽到簿上「子○○」印章相同(本院卷第126 頁至第175 頁、第177頁、耀能股份有限公司案卷第5 頁、第6 頁),是足認被告甲○○確有將耀能公司支票及公司大小章交予被告寅○○。被告寅○○於95年11月2 日購買耀能公司擔任耀能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又取得耀能公司之支票及公司大小章,其主觀上認為得代表耀能公司為意思表示及法律上之行為,包括簽發票據及其他公司之資金往來行為,自屬當然之理。則於耀能公司向華泰商業銀行和平分行申請變更印鑑前,耀能公司如有簽發支票仍須使用變更前已留存於銀行之原代表人子○○之印鑑章,該支票始不會因印鑑不符而遭退票,是以被告寅○○於附表三、四所示時間既係有權以耀能公司名義簽發支票之人,復因當時尚未變更留存在華泰商業銀行之支票存款戶印鑑章,而仍須使用子○○之印鑑章以代表耀能公司簽發票據,揆諸上開判例意旨,自不生偽造有價證券之問題。
㈩至公訴人雖憑癸○○之告訴狀及公司轉讓協議書認被告寅○
○未經癸○○之同意,以癸○○為朝紅公司負責人之名義,盜用癸○○之印章、印文於營業上相關文件及稅務申報書上,加以行使,涉犯行使偽造文書罪等語,惟癸○○自本案偵查至審理過程中,從未到庭為不利被告寅○○之指訴,且上開公司轉讓協議書之訂約日期為96年1 月5 日,惟朝紅公司早於95年10月間起即已虛開統一發票幫助附表二編號5 至9、12至24、78、111 、121 、140 至144 號公司逃漏營業稅,此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存卷可查,已如前述,惟協議書中卻約明將公司印章、發票於96年1 月5 日交予被告寅○○,則癸○○是否早於95年10月間起即同意被告寅○○使用朝紅公司大小章憑以報稅及營業上相關文件,實非無疑。從而公訴人認為被告寅○○未經癸○○之授權製作違反本人意思之文書,尚無積極證據可佐,自難為被告寅○○不利之認定。
公訴人另聲請傳喚上開4 家公司股東丑○○、乙○○、辛○
○、卯○○、子○○、辰○○、丙○○以證明其等並未授權被告甲○○、寅○○辦理擔任上開4 家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等語,惟其等僅為掛名股東,均由壬○○、戊○○處理掛名股東之置換,且上開4 家公司之轉讓事宜亦由壬○○、戊○○與被告甲○○聯繫,足見上開股東所知有限,此經本院論述如前,因認並無傳喚上開證人之必要,附此敘明。
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及指出之證明方法,尚
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尚不足使本院形成該等證據已足證明被告甲○○、寅○○確有上開犯罪之確信心證,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自應為被告甲○○、寅○○無罪之諭知。
五、被告癸○○部分嗣緝獲後另行審結。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昭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陳思帆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鈴芬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0,000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0,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會興公司開立之發票)┌──┬───────────┬────┬──┬───────┬──────┐│編號│取得不實發票之營業人 │時間 │張數│發票金額(新臺│稅額(新臺幣││ │ │ │ │幣) │) │├──┼───────────┼────┼──┼───────┼──────┤│ 1 │欽原企業有限公司 │95年12月│ 1 │780,000 元 │39,000元 │├──┼───────────┼────┼──┼───────┼──────┤│ 2 │同上 │95年12月│ 1 │320,000 元 │16,000元 │├──┼───────────┼────┼──┼───────┼──────┤│ 3 │同上 │95年12月│ 1 │530,000 元 │26,500元 │├──┼───────────┼────┼──┼───────┼──────┤│ 4 │同上 │95年12月│ 1 │1,436,518元 │71,826元 │├──┼───────────┼────┼──┼───────┼──────┤│ 5 │同上 │95年12月│ 1 │147,549 元 │7,377元 │├──┼───────────┼────┼──┼───────┼──────┤│ 6 │同上 │95年12月│ 1 │239,241 元 │11,962元 │├──┼───────────┼────┼──┼───────┼──────┤│ 7 │同上 │95年12月│ 1 │95,580 元 │4,779 元 │├──┼───────────┼────┼──┼───────┼──────┤│ 8 │同上 │95年12月│ 1 │797,6160元 │39,881元 │├──┼───────────┼────┼──┼───────┼──────┤│ 9 │同上 │95年12月│ 1 │300,018 元 │15,001元 │├──┼───────────┼────┼──┼───────┼──────┤│ 10 │同上 │95年12月│ 1 │465,913 元 │23,296元 │├──┼───────────┼────┼──┼───────┼──────┤│ 11 │同上 │95年12月│ 1 │158,000 元 │7,900元 │├──┼───────────┼────┼──┼───────┼──────┤│ 12 │同上 │95年12月│ 1 │350,000元 │17,500元 │├──┼───────────┼────┼──┼───────┼──────┤│ 13 │金昆明有限公司 │95年10月│ 1 │226,667 元 │11,333元 │├──┼───────────┼────┼──┼───────┼──────┤│ 14 │同上 │95年10月│ 1 │168,095 元 │8,405元 │├──┼───────────┼────┼──┼───────┼──────┤│ 15 │同上 │95年10月│ 1 │186,667 元 │9,333元 │├──┼───────────┼────┼──┼───────┼──────┤│ 16 │同上 │95年10月│ 1 │262,210 元 │13,111元 │├──┼───────────┼────┼──┼───────┼──────┤│ 17 │同上 │95年10月│ 1 │228,571元 │11,429元 │├──┼───────────┼────┼──┼───────┼──────┤│ 18 │同上 │95年10月│ 1 │160,000 元 │8,000元 │├──┼───────────┼────┼──┼───────┼──────┤│ 19 │同上 │95年10月│ 1 │188,190 元 │9,410元 │├──┼───────────┼────┼──┼───────┼──────┤│ 20 │同上 │95年10月│ 1 │284,762元 │14,238元 │├──┼───────────┼────┼──┼───────┼──────┤│ 21 │同上 │95年10月│ 1 │361,905元 │18,095元 │├──┼───────────┼────┼──┼───────┼──────┤│ 22 │同上 │95年10月│ 1 │276,190 元 │13,810元 │├──┼───────────┼────┼──┼───────┼──────┤│ 23 │同上 │95年10月│ 1 │300,000元 │15,000元 │├──┼───────────┼────┼──┼───────┼──────┤│ 24 │同上 │95年10月│ 1 │366,667元 │18,333元 │├──┼───────────┼────┼──┼───────┼──────┤│ 25 │同上 │95年10月│ 1 │337,619元 │16,881元 │├──┼───────────┼────┼──┼───────┼──────┤│ 26 │同上 │95年10月│ 1 │280,952 元 │14,048元 │├──┼───────────┼────┼──┼───────┼──────┤│ 27 │同上 │95年10月│ 1 │245,714 元 │12,286元 │├──┼───────────┼────┼──┼───────┼──────┤│ 28 │同上 │95年10月│ 1 │269,714 元 │13,486元 │├──┼───────────┼────┼──┼───────┼──────┤│ 29 │同上 │95年10月│ 1 │183,810元 │9,191元 │├──┼───────────┼────┼──┼───────┼──────┤│ 30 │同上 │95年10月│ 1 │218,095元 │10,905元 │├──┼───────────┼────┼──┼───────┼──────┤│ 31 │同上 │95年10月│ 1 │180,667 元 │9,033元 │├──┼───────────┼────┼──┼───────┼──────┤│ 32 │同上 │95年10月│ 1 │270,000元 │13,500元 │├──┼───────────┼────┼──┼───────┼──────┤│ 33 │同上 │95年10月│ 1 │145,714元 │7,286元 │├──┼───────────┼────┼──┼───────┼──────┤│ 34 │同上 │95年10月│ 1 │267,850元 │13,393元 │├──┼───────────┼────┼──┼───────┼──────┤│ 35 │同上 │95年10月│ 1 │368,900元 │18,445元 │├──┼───────────┼────┼──┼───────┼──────┤│ 36 │同上 │95年10月│ 1 │344,000元 │17,200元 │├──┼───────────┼────┼──┼───────┼──────┤│ 37 │同上 │95年10月│ 1 │298,700元 │14,935元 │├──┼───────────┼────┼──┼───────┼──────┤│ 38 │同上 │95年10月│ 1 │276,400元 │13,820元 │├──┼───────────┼────┼──┼───────┼──────┤│ 39 │同上 │96年2月 │ 1 │646,520元 │32,326元 │├──┼───────────┼────┼──┼───────┼──────┤│ 40 │同上 │96年2月 │ 1 │702,000元 │35,100元 │├──┼───────────┼────┼──┼───────┼──────┤│ 41 │同上 │96年2月 │ 1 │628,800元 │31,440元 │├──┼───────────┼────┼──┼───────┼──────┤│ 42 │同上 │96年2月 │ 1 │642,320元 │32,116元 │├──┼───────────┼────┼──┼───────┼──────┤│ 43 │同上 │96年2月 │ 1 │519,400元 │25,970元 │├──┼───────────┼────┼──┼───────┼──────┤│ 44 │同上 │96年2月 │ 1 │556,370元 │27,819元 │├──┼───────────┼────┼──┼───────┼──────┤│ 45 │同上 │96年2月 │ 1 │709,710元 │35,486元 │├──┼───────────┼────┼──┼───────┼──────┤│ 46 │同上 │96年2月 │ 1 │718,730元 │35,937元 │├──┼───────────┼────┼──┼───────┼──────┤│ 47 │同上 │96年2月 │ 1 │725,952元 │36,298元 │├──┼───────────┼────┼──┼───────┼──────┤│ 48 │同上 │96年2月 │ 1 │707,256元 │35,363元 │├──┼───────────┼────┼──┼───────┼──────┤│ 49 │同上 │96年2月 │ 1 │752,096元 │37,605元 │├──┼───────────┼────┼──┼───────┼──────┤│ 50 │立帝有限公司 │95年12月│ 1 │208,962元 │10,448元 │├──┼───────────┼────┼──┼───────┼──────┤│ 51 │同上 │95年12月│ 1 │258,904元 │12,945元 │├──┼───────────┼────┼──┼───────┼──────┤│ 52 │同上 │95年12月│ 1 │288,864元 │14,443元 │├──┼───────────┼────┼──┼───────┼──────┤│ 53 │同上 │95年12月│ 1 │354,254元 │17,713元 │├──┼───────────┼────┼──┼───────┼──────┤│ 54 │同上 │95年12月│ 1 │188,869元 │9,443元 │├──┼───────────┼────┼──┼───────┼──────┤│ 55 │同上 │95年12月│ 1 │686,080元 │34,304元 │├──┼───────────┼────┼──┼───────┼──────┤│ 56 │同上 │95年12月│ 1 │129,792元 │6,490元 │├──┼───────────┼────┼──┼───────┼──────┤│ 57 │同上 │95年12月│ 1 │197,856元 │9,893元 │├──┼───────────┼────┼──┼───────┼──────┤│ 58 │同上 │95年12月│ 1 │16,132元 │807元 │├──┼───────────┼────┼──┼───────┼──────┤│ 59 │同上 │95年12月│ 1 │6,050元 │303元 │├──┼───────────┼────┼──┼───────┼──────┤│ 60 │同上 │95年12月│ 1 │8,216元 │411元 │├──┼───────────┼────┼──┼───────┼──────┤│ 61 │同上 │95年12月│ 1 │156,222元 │7,811元 │├──┼───────────┼────┼──┼───────┼──────┤│ 62 │鑫億國際有限公司 │95年9 月│ 1 │4,000元 │200元 ││ │ │後某日 │ │ │ │├──┴───────────┴────┼──┼───────┼──────┤│總計 │ 62 │26,113,583元 │1,305,685 元│└───────────────────┴──┴───────┴──────┘附表二(朝紅公司開立之發票)┌──┬───────────┬────┬──┬───────┬──────┐│編號│取得不實發票之營業人 │時間 │張數│發票金額(新臺│稅額(新臺幣││ │ │ │ │幣) │) │├──┼───────────┼────┼──┼───────┼──────┤│ 1 │世豪貿易有限公司 │96年5月 │ 1 │2,600,000 元 │130,000元 │├──┼───────────┼────┼──┼───────┼──────┤│ 2 │同上 │96年5月 │ 1 │2,550,000元 │127,500元 │├──┼───────────┼────┼──┼───────┼──────┤│ 3 │同上 │96年5月 │ 1 │2,450,000元 │122,500元 │├──┼───────────┼────┼──┼───────┼──────┤│ 4 │同上 │96年6月 │ 1 │2,500,000元 │125,000元 │├──┼───────────┼────┼──┼───────┼──────┤│ 5 │亞妮實業有限公司 │95年12月│ 1 │195,000元 │9,750元 │├──┼───────────┼────┼──┼───────┼──────┤│ 6 │同上 │95年12月│ 1 │128,000元 │6,400元 │├──┼───────────┼────┼──┼───────┼──────┤│ 7 │同上 │95年12月│ 1 │205,000元 │10,250元 │├──┼───────────┼────┼──┼───────┼──────┤│ 8 │同上 │95年12月│ 1 │215,000元 │10,750元 │├──┼───────────┼────┼──┼───────┼──────┤│ 9 │同上 │95年12月│ 1 │216,000元 │10,800元 │├──┼───────────┼────┼──┼───────┼──────┤│ 10 │同上 │96年6月 │ 1 │571,428元 │28,571元 │├──┼───────────┼────┼──┼───────┼──────┤│ 11 │同上 │96年6月 │ 1 │571,429元 │28,571元 │├──┼───────────┼────┼──┼───────┼──────┤│ 12 │富亞國際多媒體科技股份│95年10月│ 1 │745,800元 │37,290元 ││ │有限公司 │ │ │ │ │├──┼───────────┼────┼──┼───────┼──────┤│ 13 │同上 │95年10月│ 1 │665,848元 │33,292元 │├──┼───────────┼────┼──┼───────┼──────┤│ 14 │同上 │95年10月│ 1 │615,000元 │30,750元 │├──┼───────────┼────┼──┼───────┼──────┤│ 15 │同上 │95年10月│ 1 │555,848元 │27,750元 │├──┼───────────┼────┼──┼───────┼──────┤│ 16 │同上 │95年10月│ 1 │543,200元 │27,160元 │├──┼───────────┼────┼──┼───────┼──────┤│ 17 │同上 │95年10月│ 1 │487,950元 │24,398元 │├──┼───────────┼────┼──┼───────┼──────┤│ 18 │同上 │95年10月│ 1 │556,400元 │27,820元 │├──┼───────────┼────┼──┼───────┼──────┤│ 19 │同上 │95年10月│ 1 │654,800元 │32,740元 │├──┼───────────┼────┼──┼───────┼──────┤│ 20 │同上 │95年10月│ 1 │427,500元 │21,375元 │├──┼───────────┼────┼──┼───────┼──────┤│ 21 │同上 │95年10月│ 1 │325,460元 │16,273元 │├──┼───────────┼────┼──┼───────┼──────┤│ 22 │同上 │95年10月│ 1 │443,500元 │22,175元 │├──┼───────────┼────┼──┼───────┼──────┤│ 23 │同上 │95年10月│ 1 │337,890元 │16,895元 │├──┼───────────┼────┼──┼───────┼──────┤│ 24 │明醇企業有限公司 │95年12月│ 1 │167,500元 │8,375元 │├──┼───────────┼────┼──┼───────┼──────┤│ 25 │乾宥實業有限公司 │96年6月 │ 1 │955,400元 │47,770元 │├──┼───────────┼────┼──┼───────┼──────┤│ 26 │同上 │96年6月 │ 1 │987,200元 │49,360元 │├──┼───────────┼────┼──┼───────┼──────┤│ 27 │同上 │96年6月 │ 1 │787,880元 │39,394元 │├──┼───────────┼────┼──┼───────┼──────┤│ 28 │同上 │96年6月 │ 1 │781,600元 │39,080元 │├──┼───────────┼────┼──┼───────┼──────┤│ 29 │同上 │96年6月 │ 1 │708,520元 │35,426元 │├──┼───────────┼────┼──┼───────┼──────┤│ 30 │同上 │96年6月 │ 1 │871,200元 │40,860元 │├──┼───────────┼────┼──┼───────┼──────┤│ 31 │同上 │96年6月 │ 1 │830,100元 │41,505元 │├──┼───────────┼────┼──┼───────┼──────┤│ 32 │同上 │96年6月 │ 1 │270,200元 │13,510元 │├──┼───────────┼────┼──┼───────┼──────┤│ 33 │同上 │96年6月 │ 1 │687,900元 │34,395元 │├──┼───────────┼────┼──┼───────┼──────┤│ 34 │同上 │96年6月 │ 1 │788,680元 │39,434元 │├──┼───────────┼────┼──┼───────┼──────┤│ 35 │同上 │96年6月 │ 1 │786,450元 │39,323元 │├──┼───────────┼────┼──┼───────┼──────┤│ 36 │同上 │96年6月 │ 1 │892,800元 │44,640元 │├──┼───────────┼────┼──┼───────┼──────┤│ 37 │同上 │96年6月 │ 1 │828,140元 │41,407元 │├──┼───────────┼────┼──┼───────┼──────┤│ 38 │同上 │96年6月 │ 1 │704,700元 │35,235元 │├──┼───────────┼────┼──┼───────┼──────┤│ 39 │金昆明有限公司 │95年10月│ 1 │125,000元 │6,250元 │├──┼───────────┼────┼──┼───────┼──────┤│ 40 │世超企業社 │96年5月 │ 1 │818,000元 │40,900元 │├──┼───────────┼────┼──┼───────┼──────┤│ 41 │同上 │96年5月 │ 1 │1,531,880元 │76,594元 │├──┼───────────┼────┼──┼───────┼──────┤│ 42 │同上 │96年5月 │ 1 │1,267,576元 │63,379元 │├──┼───────────┼────┼──┼───────┼──────┤│ 43 │同上 │96年5月 │ 1 │973,500元 │48,675元 │├──┼───────────┼────┼──┼───────┼──────┤│ 44 │同上 │96年5月 │ 1 │1,470,500元 │73,525元 │├──┼───────────┼────┼──┼───────┼──────┤│ 45 │同上 │96年5月 │ 1 │1,364,480元 │68,224元 │├──┼───────────┼────┼──┼───────┼──────┤│ 46 │同上 │96年6月 │ 1 │4,790,000元 │239,500元 │├──┼───────────┼────┼──┼───────┼──────┤│ 47 │同上 │96年6月 │ 1 │3,054,750元 │152,738元 │├──┼───────────┼────┼──┼───────┼──────┤│ 48 │同上 │96年6月 │ 1 │1,349,500元 │67,475元 │├──┼───────────┼────┼──┼───────┼──────┤│ 49 │同上 │96年6月 │ 1 │4,859,160元 │242,958 元 │├──┼───────────┼────┼──┼───────┼──────┤│ 50 │同上 │96年6月 │ 1 │1,786,660元 │89,333元 │├──┼───────────┼────┼──┼───────┼──────┤│ 51 │圓富展業有限公司 │96年4月 │ 1 │279,725元 │13,986元 │├──┼───────────┼────┼──┼───────┼──────┤│ 52 │同上 │96年4月 │ 1 │601,950元 │30,098元 │├──┼───────────┼────┼──┼───────┼──────┤│ 53 │同上 │96年4月 │ 1 │817,856元 │40,893元 │├──┼───────────┼────┼──┼───────┼──────┤│ 54 │同上 │96年4月 │ 1 │865,098元 │43,255元 │├──┼───────────┼────┼──┼───────┼──────┤│ 55 │同上 │96年4月 │ 1 │1,439,575 元 │71,979元 │├──┼───────────┼────┼──┼───────┼──────┤│ 56 │同上 │96年4月 │ 1 │927,875元 │46,394元 │├──┼───────────┼────┼──┼───────┼──────┤│ 57 │同上 │96年4月 │ 1 │551,250元 │27,563元 │├──┼───────────┼────┼──┼───────┼──────┤│ 58 │同上 │96年4月 │ 1 │1,364,194元 │68,210元 │├──┼───────────┼────┼──┼───────┼──────┤│ 59 │同上 │96年4月 │ 1 │1,672,650元 │83,633元 │├──┼───────────┼────┼──┼───────┼──────┤│ 60 │同上 │96年4月 │ 1 │761,670元 │38,084元 │├──┼───────────┼────┼──┼───────┼──────┤│ 61 │同上 │96年4月 │ 1 │931,475元 │46,574元 │├──┼───────────┼────┼──┼───────┼──────┤│ 62 │同上 │96年4月 │ 1 │1,491,525元 │74,576元 │├──┼───────────┼────┼──┼───────┼──────┤│ 63 │同上 │96年4月 │ 1 │1,477,632元 │73,8824元 │├──┼───────────┼────┼──┼───────┼──────┤│ 64 │同上 │96年4月 │ 1 │1,455,012元 │72,751元 │├──┼───────────┼────┼──┼───────┼──────┤│ 65 │同上 │96年4月 │ 1 │560,150元 │28,008元 │├──┼───────────┼────┼──┼───────┼──────┤│ 66 │同上 │96年4月 │ 1 │1,580,748 元 │79,037元 │├──┼───────────┼────┼──┼───────┼──────┤│ 67 │同上 │96年6月 │ 1 │650,785元 │32,539元 │├──┼───────────┼────┼──┼───────┼──────┤│ 68 │同上 │96年6月 │ 1 │930,396元 │46,520元 │├──┼───────────┼────┼──┼───────┼──────┤│ 69 │同上 │96年6月 │ 1 │855,650元 │42,783元 │├──┼───────────┼────┼──┼───────┼──────┤│ 70 │同上 │96年6月 │ 1 │1,422,800元 │71,140元 │├──┼───────────┼────┼──┼───────┼──────┤│ 71 │同上 │96年6月 │ 1 │830,047元 │41,502元 │├──┼───────────┼────┼──┼───────┼──────┤│ 72 │同上 │96年6月 │ 1 │1,617,958 元 │80,898元 │├──┼───────────┼────┼──┼───────┼──────┤│ 73 │同上 │96年6月 │ 1 │1,499,575元 │74,979元 │├──┼───────────┼────┼──┼───────┼──────┤│ 74 │同上 │96年6月 │ 1 │1,580,625元 │79,031元 │├──┼───────────┼────┼──┼───────┼──────┤│ 75 │同上 │96年6月 │ 1 │919,655元 │45,983元 │├──┼───────────┼────┼──┼───────┼──────┤│ 76 │同上 │96年6月 │ 1 │1,579,875元 │78,994元 │├──┼───────────┼────┼──┼───────┼──────┤│ 77 │同上 │96年6月 │ 1 │1,571,325元 │78,566元 │├──┼───────────┼────┼──┼───────┼──────┤│ 78 │亙利企業有限公司 │95年12月│ 1 │87,500元 │4,375元 │├──┼───────────┼────┼──┼───────┼──────┤│ 79 │明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96年4月 │ 1 │750,000元 │37,500元 │├──┼───────────┼────┼──┼───────┼──────┤│ 80 │同上 │96年4月 │ 1 │800,000元 │40,000元 │├──┼───────────┼────┼──┼───────┼──────┤│ 81 │同上 │96年4月 │ 1 │750,000元 │37,500元 │├──┼───────────┼────┼──┼───────┼──────┤│ 82 │同上 │96年4月 │ 1 │2,000,000元 │100,000元 │├──┼───────────┼────┼──┼───────┼──────┤│ 83 │同上 │96年6月 │ 1 │281,500元 │14,075元 │├──┼───────────┼────┼──┼───────┼──────┤│ 84 │同上 │96年6月 │ 1 │114,384元 │5,719元 │├──┼───────────┼────┼──┼───────┼──────┤│ 85 │同上 │96年6月 │ 1 │300,000元 │15,000元 │├──┼───────────┼────┼──┼───────┼──────┤│ 86 │同上 │96年6月 │ 1 │300,000元 │15,000元 │├──┼───────────┼────┼──┼───────┼──────┤│ 87 │同上 │96年6月 │ 1 │700,000元 │35,000元 │├──┼───────────┼────┼──┼───────┼──────┤│ 88 │邦燦有限公司 │96年3月 │ 1 │1,190,000元 │59,500元 │├──┼───────────┼────┼──┼───────┼──────┤│ 89 │同上 │96年3月 │ 1 │1,260,000元 │63,000元 │├──┼───────────┼────┼──┼───────┼──────┤│ 90 │同上 │96年3月 │ 1 │1,750,000元 │87,500元 │├──┼───────────┼────┼──┼───────┼──────┤│ 91 │同上 │96年3月 │ 1 │1,400,000元 │70,000元 │├──┼───────────┼────┼──┼───────┼──────┤│ 92 │金上豐工程有限公司 │96年4月 │ 1 │771,429 元中 │28,571元 ││ │ │ │ │571,429 元部分│ ││ │ │ │ │虛進虛銷 │ │├──┼───────────┼────┼──┼───────┼──────┤│ 93 │三志興業有限公司 │96年3月 │ 1 │1,624,350元 │81,218元 │├──┼───────────┼────┼──┼───────┼──────┤│ 94 │同上 │96年3月 │ 1 │1,375,680元 │68,784元 │├──┼───────────┼────┼──┼───────┼──────┤│ 95 │同上 │96年3月 │ 1 │1,086,820元 │54,341元 │├──┼───────────┼────┼──┼───────┼──────┤│ 96 │同上 │96年3月 │ 1 │2,379,360元 │118,968 元 │├──┼───────────┼────┼──┼───────┼──────┤│ 97 │同上 │96年3月 │ 1 │2,054,300元 │102,715元 │├──┼───────────┼────┼──┼───────┼──────┤│ 98 │同上 │96年3月 │ 1 │1,860,000元 │93,000元 │├──┼───────────┼────┼──┼───────┼──────┤│ 99 │同上 │96年3月 │ 1 │720,000元 │36,000元 │├──┼───────────┼────┼──┼───────┼──────┤│100 │同上 │96年3月 │ 1 │1,674,500元 │83,725元 │├──┼───────────┼────┼──┼───────┼──────┤│101 │同上 │96年3月 │ 1 │1,204,600元 │60,230元 │├──┼───────────┼────┼──┼───────┼──────┤│102 │同上 │96年3月 │ 1 │2,582,500元 │129,125元 │├──┼───────────┼────┼──┼───────┼──────┤│103 │同上 │96年3月 │ 1 │2,151,006元 │107,550元 │├──┼───────────┼────┼──┼───────┼──────┤│104 │同上 │96年3月 │ 1 │1,695,606元 │84,780元 │├──┼───────────┼────┼──┼───────┼──────┤│105 │同上 │96年4月 │ 1 │3,008,200元 │150,410元 │├──┼───────────┼────┼──┼───────┼──────┤│106 │同上 │96年4月 │ 1 │2,002,000元 │100,100元 │├──┼───────────┼────┼──┼───────┼──────┤│107 │同上 │96年4月 │ 1 │1,857,000元 │92,850元 │├──┼───────────┼────┼──┼───────┼──────┤│108 │同上 │96年4月 │ 1 │2,316,000元 │115,80元 │├──┼───────────┼────┼──┼───────┼──────┤│109 │同上 │96年4月 │ 1 │3,740,000元 │187,000元 │├──┼───────────┼────┼──┼───────┼──────┤│110 │同上 │96年4月 │ 1 │2,539,800元 │126,990元 │├──┼───────────┼────┼──┼───────┼──────┤│111 │瑞紹龍國際開發有限公司│95年12月│ 1 │74,500元 │3,725元 │├──┼───────────┼────┼──┼───────┼──────┤│112 │精伸有限公司 │96年5月 │ 1 │1,525,725元 │76,286元 │├──┼───────────┼────┼──┼───────┼──────┤│113 │同上 │96年5月 │ 1 │1,860,000元 │93,000元 │├──┼───────────┼────┼──┼───────┼──────┤│114 │同上 │96年5月 │ 1 │1,905,800元 │95,290元 │├──┼───────────┼────┼──┼───────┼──────┤│115 │同上 │96年5月 │ 1 │1,386,250元 │69,313元 │├──┼───────────┼────┼──┼───────┼──────┤│116 │同上 │96年5月 │ 1 │2,261,450元 │113,073元 │├──┼───────────┼────┼──┼───────┼──────┤│117 │同上 │96年5月 │ 1 │980,850元 │49,043元 │├──┼───────────┼────┼──┼───────┼──────┤│118 │同上 │96年6月 │ 1 │6,229,440元 │311,472元 │├──┼───────────┼────┼──┼───────┼──────┤│119 │同上 │96年6月 │ 1 │1,851,340元 │92,567元 │├──┼───────────┼────┼──┼───────┼──────┤│120 │同上 │96年6月 │ 1 │1,355,200元 │67,760元 │├──┼───────────┼────┼──┼───────┼──────┤│121 │慶林商行 │95年12月│ 1 │286,700元 │14,335元 │├──┼───────────┼────┼──┼───────┼──────┤│122 │宏天興業有限公司 │96年4月 │ 1 │9,571,270元 │478,564 元 │├──┼───────────┼────┼──┼───────┼──────┤│123 │同上 │96年4月 │ 1 │7,737,256元 │386,863元 │├──┼───────────┼────┼──┼───────┼──────┤│124 │同上 │96年4月 │ 1 │8,962,875元 │448,144元 │├──┼───────────┼────┼──┼───────┼──────┤│125 │同上 │96年4月 │ 1 │11,292,300元 │564,615元 │├──┼───────────┼────┼──┼───────┼──────┤│126 │同上 │96年4月 │ 1 │5,426,450元 │271,323元 │├──┼───────────┼────┼──┼───────┼──────┤│127 │同上 │96年4月 │ 1 │10,881,800元 │544,090元 │├──┼───────────┼────┼──┼───────┼──────┤│128 │同上 │96年4月 │ 1 │7,654,570元 │382,729元 │├──┼───────────┼────┼──┼───────┼──────┤│129 │國城興業有限公司 │96年3月 │ 1 │5,806,810元 │290,341元 │├──┼───────────┼────┼──┼───────┼──────┤│130 │同上 │96年3月 │ 1 │5,956,400元 │297,820元 │├──┼───────────┼────┼──┼───────┼──────┤│131 │同上 │96年4月 │ 1 │5,765,700元 │288,285元 │├──┼───────────┼────┼──┼───────┼──────┤│132 │同上 │96年4月 │ 1 │5,430,675元 │271,534元 │├──┼───────────┼────┼──┼───────┼──────┤│133 │同上 │96年4月 │ 1 │5,430,675元 │271,534元 │├──┼───────────┼────┼──┼───────┼──────┤│134 │榮利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96年3月 │ 1 │5,440,220元 │272,011元 │├──┼───────────┼────┼──┼───────┼──────┤│135 │同上 │96年3月 │ 1 │5,002,100元 │250,105元 │├──┼───────────┼────┼──┼───────┼──────┤│136 │同上 │96年3月 │ 1 │5,953,205元 │297,660元 │├──┼───────────┼────┼──┼───────┼──────┤│137 │同上 │96年3月 │ 1 │5,590,200元 │279,510元 │├──┼───────────┼────┼──┼───────┼──────┤│138 │同上 │96年3月 │ 1 │5,953,205元 │297,660元 │├──┼───────────┼────┼──┼───────┼──────┤│139 │同上 │96年3月 │ 1 │5,179,710元 │258,986元 │├──┼───────────┼────┼──┼───────┼──────┤│140 │雄義企業有限公司 │95年10月│ 1 │145,000元 │7,250元 │├──┼───────────┼────┼──┼───────┼──────┤│141 │慶倫國際有限公司 │95年10月│ 1 │128,700元 │6,435元 │├──┼───────────┼────┼──┼───────┼──────┤│142 │育創實業有限公司 │95年10月│ 1 │156,800元 │7,840元 │├──┼───────────┼────┼──┼───────┼──────┤│143 │畣富實業有限公司 │95年10月│ 1 │75,800元 │3,790元 │├──┼───────────┼────┼──┼───────┼──────┤│142 │育創實業有限公司 │95年10月│ 1 │156,800元 │7,840元 │├──┼───────────┼────┼──┼───────┼──────┤│143 │同上 │95年10月│ 1 │75,800元 │3,790元 │├──┼───────────┼────┼──┼───────┼──────┤│144 │漢風實業有限公司 │95年10月│ 1 │45,863元 │2,293元 │├──┼───────────┼────┼──┼───────┼──────┤│145 │同上 │96年4月 │ 1 │8,649,564元 │432,478 元 │├──┼───────────┼────┼──┼───────┼──────┤│146 │同上 │96年4月 │ 1 │10,227,510元 │511,376元 │├──┼───────────┼────┼──┼───────┼──────┤│147 │同上 │96年4月 │ 1 │10,770,450元 │538,523元 │├──┼───────────┼────┼──┼───────┼──────┤│148 │同上 │96年4月 │ 1 │11,027,700 元 │551,385 元 │├──┼───────────┼────┼──┼───────┼──────┤│149 │同上 │96年4月 │ 1 │10,136,140元 │506,807元 │├──┼───────────┼────┼──┼───────┼──────┤│150 │同上 │96年4月 │ 1 │11,000,000元 │550,000元 │├──┼───────────┼────┼──┼───────┼──────┤│151 │同上 │96年4月 │ 1 │11,000,000元 │550,000元 │├──┼───────────┼────┼──┼───────┼──────┤│152 │同上 │96年4月 │ 1 │5,821,600元 │290,080元 │├──┼───────────┼────┼──┼───────┼──────┤│153 │同上 │96年4月 │ 1 │11,000,000元 │550,000元 │├──┼───────────┼────┼──┼───────┼──────┤│154 │同上 │96年4月 │ 1 │11,000,000元 │550,000元 │├──┼───────────┼────┼──┼───────┼──────┤│155 │同上 │96年4月 │ 1 │11,000,000元 │550,000元 │├──┼───────────┼────┼──┼───────┼──────┤│156 │同上 │96年4月 │ 1 │11,000,000元 │550,000元 │├──┼───────────┼────┼──┼───────┼──────┤│157 │同上 │96年6月 │ 1 │1,460,350元 │73,018元 │├──┼───────────┼────┼──┼───────┼──────┤│158 │同上 │96年6月 │ 1 │640,150 元 │32,008元 │├──┼───────────┼────┼──┼───────┼──────┤│159 │同上 │96年6月 │ 1 │852,500 元 │42,625元 │├──┼───────────┼────┼──┼───────┼──────┤│160 │同上 │96年6月 │ 1 │1,599,600元 │79,980元 │├──┼───────────┼────┼──┼───────┼──────┤│161 │同上 │96年6月 │ 1 │830,375元 │41,519元 │├──┼───────────┼────┼──┼───────┼──────┤│162 │同上 │96年6月 │ 1 │2,557,500元 │127,875 元 │├──┼───────────┼────┼──┼───────┼──────┤│163 │同上 │96年6月 │ 1 │2,380,800元 │119,040元 │├──┼───────────┼────┼──┼───────┼──────┤│164 │同上 │96年6月 │ 1 │753,825元 │37,691元 │├──┼───────────┼────┼──┼───────┼──────┤│165 │同上 │96年6月 │ 1 │2,517,200元 │125,860元 │├──┼───────────┼────┼──┼───────┼──────┤│166 │昌邑實業有限公司 │96年6月 │ 1 │480,952元 │24,048元 │├──┼───────────┼────┼──┼───────┼──────┤│167 │同上 │96年6月 │ 1 │1,000,000元 │50,000元 │├──┼───────────┼────┼──┼───────┼──────┤│168 │同上 │96年6月 │ 1 │572,325元 │28,616元 │├──┼───────────┼────┼──┼───────┼──────┤│169 │同上 │96年6月 │ 1 │1,000,000元 │50,000元 │├──┼───────────┼────┼──┼───────┼──────┤│170 │同上 │96年6月 │ 1 │1,000,000元 │50,000元 │├──┼───────────┼────┼──┼───────┼──────┤│171 │同上 │96年6月 │ 1 │1,000,000元 │50,000元 │├──┼───────────┼────┼──┼───────┼──────┤│172 │同上 │96年6月 │ 1 │1,000,000元 │50,000元 │├──┼───────────┼────┼──┼───────┼──────┤│173 │同上 │96年6月 │ 1 │300,150元 │15,008元 │├──┼───────────┼────┼──┼───────┼──────┤│174 │同上 │96年6月 │ 1 │1,000,000元 │50,000元 │├──┼───────────┼────┼──┼───────┼──────┤│175 │同上 │96年6月 │ 1 │1,000,000元 │50,000元 │├──┼───────────┼────┼──┼───────┼──────┤│176 │同上 │96年6月 │ 1 │1,000,000元 │50,000元 │├──┼───────────┼────┼──┼───────┼──────┤│177 │同上 │96年6月 │ 1 │1,000,000元 │50,000元 │├──┼───────────┼────┼──┼───────┼──────┤│178 │同上 │96年6月 │ 1 │480,700元 │24,035元 │├──┼───────────┼────┼──┼───────┼──────┤│179 │同上 │96年6月 │ 1 │670,895元 │33,545元 │├──┼───────────┼────┼──┼───────┼──────┤│180 │同上 │96年6月 │ 1 │1,000,000元 │50,000元 │├──┼───────────┼────┼──┼───────┼──────┤│181 │同上 │96年6月 │ 1 │1,000,000元 │50,000元 │├──┼───────────┼────┼──┼───────┼──────┤│182 │同上 │96年6月 │ 1 │1,000,000元 │50,000元 │├──┼───────────┼────┼──┼───────┼──────┤│183 │同上 │96年6月 │ 1 │1,000,000元 │50,000元 │├──┼───────────┼────┼──┼───────┼──────┤│184 │同上 │96年6月 │ 1 │1,000,000元 │50,000元 │├──┼───────────┼────┼──┼───────┼──────┤│185 │同上 │96年6月 │ 1 │1,000,000元 │50,000元 │├──┼───────────┼────┼──┼───────┼──────┤│186 │同上 │96年6月 │ 1 │1,000,000元 │50,000元 │├──┼───────────┼────┼──┼───────┼──────┤│187 │同上 │96年6月 │ 1 │1,000,000元 │50,000元 │├──┼───────────┼────┼──┼───────┼──────┤│188 │同上 │96年6月 │ 1 │1,000,000元 │50,000元 │├──┼───────────┼────┼──┼───────┼──────┤│189 │同上 │96年6月 │ 1 │1,000,000元 │50,000元 │├──┼───────────┼────┼──┼───────┼──────┤│190 │同上 │96年6月 │ 1 │1,000,000元 │50,000元 │├──┼───────────┼────┼──┼───────┼──────┤│191 │同上 │96年6月 │ 1 │1,000,000元 │50,000元 │├──┼───────────┼────┼──┼───────┼──────┤│192 │同上 │96年6月 │ 1 │1,000,000元 │50,000元 │├──┼───────────┼────┼──┼───────┼──────┤│193 │同上 │96年6月 │ 1 │1,000,000元 │50,000元 │├──┴───────────┴────┼──┼───────┼──────┤│總計 │193 │435,972,788元 │21,798,651元│└───────────────────┴──┴───────┴──────┘附表三┌──┬──────┬──────┬─────┐│編號│支票號碼 │金 額 │備 註 │├──┼──────┼──────┼─────┤│ 1 │0000000 │20,000元 │ │├──┼──────┼──────┼─────┤│ 2 │0000000 │60,000元 │ │├──┼──────┼──────┼─────┤│ 3 │0000000 │15,000元 │ │├──┼──────┼──────┼─────┤│ 4 │0000000 │10,000元 │ │├──┼──────┼──────┼─────┤│ 5 │0000000 │20,500元 │ │├──┼──────┼──────┼─────┤│ 6 │0000000 │5,000元 │ │├──┼──────┼──────┼─────┤│ 7 │0000000 │50,000元 │ │├──┼──────┼──────┼─────┤│ 8 │0000000 │50,000元 │ │├──┼──────┼──────┼─────┤│ 9 │0000000 │12,000元 │ │├──┼──────┼──────┼─────┤│10 │0000000 │25,000元 │ │├──┼──────┼──────┼─────┤│11 │0000000 │20,000元 │ │├──┼──────┼──────┼─────┤│12 │0000000 │5,356元 │ │├──┼──────┼──────┼─────┤│13 │0000000 │20,000元 │ │├──┼──────┼──────┼─────┤│14 │0000000 │20,500元 │ │├──┼──────┼──────┼─────┤│15 │0000000 │20,000元 │ │├──┼──────┼──────┼─────┤│16 │0000000 │116,263 元 │ │├──┼──────┼──────┼─────┤│17 │0000000 │22,000元 │ │├──┼──────┼──────┼─────┤│18 │0000000 │20,000元 │ │├──┼──────┼──────┼─────┤│19 │0000000 │10,000元 │ │├──┼──────┼──────┼─────┤│20 │0000000 │70,000元 │ │├──┼──────┼──────┼─────┤│21 │0000000 │138,500 元 │ │├──┼──────┼──────┼─────┤│22 │0000000 │100,000元 │ │├──┼──────┼──────┼─────┤│23 │0000000 │100,000 元 │ │├──┼──────┼──────┼─────┤│24 │0000000 │5,000元 │ │├──┼──────┼──────┼─────┤│25 │0000000 │50,000元 │ │├──┼──────┼──────┼─────┤│26 │0000000 │50,000元 │ │├──┼──────┼──────┼─────┤│27 │0000000 │125,000 元 │退票 │├──┼──────┼──────┼─────┤│28 │0000000 │100,000元 │ │├──┼──────┼──────┼─────┤│29 │0000000 │14,500元 │退票 │├──┼──────┼──────┼─────┤│30 │0000000 │102,000 元 │ │├──┼──────┼──────┼─────┤│31 │0000000 │100,000元 │ │├──┼──────┼──────┼─────┤│32 │0000000 │7,000元 │ │├──┼──────┼──────┼─────┤│33 │0000000 │50,000元 │ │├──┼──────┼──────┼─────┤│34 │0000000 │45,000元 │ │├──┼──────┼──────┼─────┤│35 │0000000 │10元 │ │├──┼──────┼──────┼─────┤│36 │0000000 │50,000元 │退票 │├──┼──────┼──────┼─────┤│37 │0000000 │161,500元 │退票 │└──┴──────┴──────┴─────┘附表四┌──┬──────┬──────┬─────┐│編號│支票號碼 │金 額 │備 註 │├──┼──────┼──────┼─────┤│ 1 │0000000 │100,000 元 │退票 │├──┼──────┼──────┼─────┤│ 2 │0000000 │20,000元 │ │├──┼──────┼──────┼─────┤│ 3 │0000000 │70,000元 │ │├──┼──────┼──────┼─────┤│ 4 │0000000 │20,500元 │ │├──┼──────┼──────┼─────┤│ 5 │0000000 │100,000 元 │ │├──┼──────┼──────┼─────┤│ 6 │0000000 │50,000元 │ │├──┼──────┼──────┼─────┤│ 7 │0000000 │43,000元 │ │├──┼──────┼──────┼─────┤│ 8 │0000000 │107,000 元 │退票 │├──┼──────┼──────┼─────┤│ 9 │0000000 │80,000元 │ │├──┼──────┼──────┼─────┤│10 │0000000 │12,000元 │ │├──┼──────┼──────┼─────┤│11 │0000000 │60,000元 │ │├──┼──────┼──────┼─────┤│12 │0000000 │23,000元 │ │├──┼──────┼──────┼─────┤│13 │0000000 │49,000元 │ │├──┼──────┼──────┼─────┤│14 │0000000 │25,000元 │ │├──┼──────┼──────┼─────┤│15 │0000000 │2,536元 │ │├──┼──────┼──────┼─────┤│16 │0000000 │30,000元 │退票 │├──┼──────┼──────┼─────┤│17 │0000000 │10,000元 │ │├──┼──────┼──────┼─────┤│18 │0000000 │20,500元 │ │├──┼──────┼──────┼─────┤│19 │0000000 │110,000 元 │退票 │├──┼──────┼──────┼─────┤│20 │0000000 │30,000元 │ │├──┼──────┼──────┼─────┤│21 │0000000 │37,000元 │ │├──┼──────┼──────┼─────┤│22 │0000000 │60,000元 │退票 │├──┼──────┼──────┼─────┤│23 │0000000 │8,570元 │ │├──┼──────┼──────┼─────┤│24 │0000000 │51,500元 │退票 │├──┼──────┼──────┼─────┤│25 │0000000 │80,000元 │ │├──┼──────┼──────┼─────┤│26 │0000000 │50,000元 │退票 │├──┼──────┼──────┼─────┤│27 │0000000 │120,000元 │退票 │├──┼──────┼──────┼─────┤│28 │0000000 │50,000元 │退票 │├──┼──────┼──────┼─────┤│29 │0000000 │30,000元 │退票 │├──┼──────┼──────┼─────┤│30 │0000000 │80,000元 │退票 │├──┼──────┼──────┼─────┤│31 │0000000 │66,000元 │退票 │├──┼──────┼──────┼─────┤│32 │0000000 │150,000 元 │退票 │├──┼──────┼──────┼─────┤│33 │0000000 │150,000元 │退票 │├──┼──────┼──────┼─────┤│34 │0000000 │120,000元 │退票 │├──┼──────┼──────┼─────┤│35 │0000000 │100,000元 │退票 │├──┼──────┼──────┼─────┤│36 │0000000 │150,000元 │退票 │├──┼──────┼──────┼─────┤│37 │0000000 │17,000元 │退票 │├──┼──────┼──────┼─────┤│38 │0000000 │100,000 元 │退票 │└──┴──────┴──────┴─────┘附表五(會興公司)┌─┬────┬────────────┬──────────┐│編│公司名稱│證據名稱 │公訴人起訴之偽造印文││號│ │ │及署押 │├─┼────┼────────────┼──────────┤│1 │會興公司│95年9 月4 日董事會簽到簿│「丁○○」之署押1 枚│├─┼────┼────────────┼──────────┤│2 │會興公司│董事願任同意書 │「丁○○」之署押1 枚│├─┼────┼────────────┼──────────┤│3 │會興公司│95年9 月4 日股東臨時會議│「丁○○」之印文2 枚││ │ │事錄2 紙 │ │├─┼────┼────────────┼──────────┤│4 │會興公司│95年9 月4 日董事會議事錄│「丁○○」之署押1 枚│├─┼────┼────────────┼──────────┤│5 │會興公司│監察人願任同意書 │「己○○」之署押1 枚│└─┴────┴────────────┴──────────┘附表六(朝紅公司)┌─┬────┬────────────┬──────────┐│編│公司名稱│證據名稱 │公訴人起訴之偽造印文││號│ │ │及署押 │├─┼────┼────────────┼──────────┤│1 │朝紅公司│95年9 月11日董事會簽到簿│「丁○○」之署押1 枚│├─┼────┼────────────┼──────────┤│2 │朝紅公司│董事願任同意書 │「丁○○」之署押1 枚│├─┼────┼────────────┼──────────┤│3 │朝紅公司│95年9 月11日股東臨時會議│「丁○○」、「丑○○││ │ │事錄 │」之印文各1 枚 │├─┼────┼────────────┼──────────┤│4 │朝紅公司│95年9 月11日董事會議事錄│「丁○○」之印文1 枚│├─┼────┼────────────┼──────────┤│5 │朝紅公司│監察人願任同意書 │「丑○○」之署押1 枚│└─┴────┴────────────┴──────────┘附表七(燿能公司)┌─┬────┬────────────┬──────────┐│編│公司名稱│證據名稱 │公訴人起訴之偽造印文││號│ │ │及署押 │├─┼────┼────────────┼──────────┤│1 │燿能公司│95年10月27日董事會簽到簿│「子○○」之署押、印││ │ │ │文各1 枚 │├─┼────┼────────────┼──────────┤│2 │燿能公司│董事願任同意書 │「子○○」之署押1 枚│├─┼────┼────────────┼──────────┤│3 │燿能公司│95年10月27日股東臨時會議│「子○○」、「乙○○││ │ │事錄 │」之印文各1 枚 │├─┼────┼────────────┼──────────┤│4 │燿能公司│95年10月27日董事會議事錄│「子○○」之印文1 枚│├─┼────┼────────────┼──────────┤│5 │燿能公司│監察人願任同意書 │「乙○○」之署押1 枚│└─┴────┴────────────┴──────────┘附表八(數位通公司)┌─┬────┬────────────┬──────────┐│編│公司名稱│證據名稱 │公訴人起訴之偽造印文││號│ │ │及署押 │├─┼────┼────────────┼──────────┤│1 │數位通公│95年12月26日股東臨時會議│「壬○○」之印文及署││ │司 │事錄 │押各1 枚、「辛○○」││ │ │ │之署押及印文各1 枚 │└─┴────┴────────────┴──────────┘附表九(會興公司)┌───────────────┬──────────────┐│95年9 月11日變更前原股東 │95年9 月11日變更後新股東 │├───────────────┼──────────────┤│董事長 丁○○ │董事長 洪連晟 ││董 事 謝玉莉 │董 事 丁○○ ││董 事 壬○○ │董 事 于巧惠 ││監察人 丑○○ │監察人 己○○ ││股 東 己○○ │ │└───────────────┴──────────────┘附表十(朝紅公司)┌───────────────┬──────────────┐│95年9 月18日變更前原股東 │95年9 月18日變更後新股東 │├───────────────┼──────────────┤│董事長 丁○○ │董事長 癸○○ ││董 事 謝佩娟 │董 事 丁○○ ││董 事 壬○○ │董 事 庚○○ ││監察人 丑○○ │監察人 丑○○ ││股 東 沈小蘭 │ │└───────────────┴──────────────┘附表十一(耀能公司)┌───────────────┬──────────────┐│95年11月2 日變更前原股東 │95年11月2 日變更後新股東 │├───────────────┼──────────────┤│董事長 子○○ │董事長 易玉葉 ││董 事 謝佩娟 │董 事 歐歐海 ││董 事 張慶祥 │董 事 子○○ ││監察人 乙○○ │監察人 乙○○ ││股 東 丙○○ │股 東 丙○○ │└───────────────┴──────────────┘附表十二(數位通公司)┌───────────────┬──────────────┐│96年1 月12日變更前原股東 │96年1 月12日變更後新股東 │├───────────────┼──────────────┤│董事長 壬○○ │董事長 蔡文亮 ││董 事 辛○○ │董 事 楊繼忠 ││董 事 卯○○ │董 事 卯○○ ││監察人 辰○○ │監察人 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