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18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岳彪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2320號、97年度偵字第25057號、97年度偵字第26866號、98年度偵字第1336號、98年度偵字第1337號、98年度偵字第1791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江岳彪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又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如附表三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又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如附表四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叁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如附表二、三、四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
事 實
一、江岳彪為歐倫特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歐倫特公司)負責人,與張新民(通緝中)、何輝雄(通緝中)、陳坤成(本院另行審結)、黃朝陽(本院另行審結)、陳昆山(業經本院判決確定)、余龍雄(業經本院判決確定)、孫金銀(業經本院判決確定)共同基於行使偽造公文書、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江岳彪於附表一所示核貸日期前某日,提供歐倫特公司之大小章、統一發票章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物,委託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偽造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印章,由黃朝陽杜編不實財報數據,據以偽造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公文書、私文書,再由江岳彪以歐倫特公司負責人之名義,分別向如附表一所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庫商銀)三重分行、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商銀)永和分行申請貸款,且為符合銀行授信條件,另由知情為詐騙且無償還能力之陳昆山、余龍雄、孫金銀各充當附表一所示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並以陳坤成因長期從事代書業而與金融機構建立之熟稔交情,推由陳坤成出面持附表二、三、四所示之偽造公文書、私文書,分別向合庫商銀三重分行、華南商銀永和分行遞件以行使,陳坤成並隨同銀行徵信人員前往歐倫特公司營業地點實地勘查,江岳彪、陳昆山、余龍雄、孫金銀則於銀行徵信時提供不實資訊取信承辦人員,致使銀行經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歐倫特公司經營狀況良好,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日期,分次核貸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國稅稽徵機關及合庫商銀、華南商銀。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說明本件被告江岳彪所犯之罪,並非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已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乃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事實認定方面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認不諱(本院卷十一,第3頁反面、第7頁反面、第20頁),核與證人李瓊、趙世宏、張維君、曾偉智、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儒滋、尹衍澤、林忠進、何輝雄、張新民、陳坤成、黃朝陽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調查局卷一第1頁至第4頁、第5頁至第6頁、第11頁至第14頁、第30頁至第33頁、第42頁至第44頁、第47頁至第49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2320號偵查卷一第14頁至第27頁、第31頁至第36頁、第90頁至第96頁、第97頁至第101頁、第127頁至第132頁、第143頁至第144頁、第170頁、第196頁至第198頁,卷二第218頁至第225頁、第229頁反面至第231頁,97年度偵字第25057號偵查卷第33頁至第37頁,97年度偵字第26866號偵查卷一第137頁至第139頁、第158頁至第162頁、第233頁至第234頁,97年度警聲搜字第1668號偵查卷第64頁至第65頁、第67頁至第69頁,97年度聲羈字第452號偵查卷第5頁,98年度偵字第1791號偵查卷一第1-10頁至第9頁、第180頁反面至第181頁、第198頁至第206頁,99年度偵緝字第279號偵查卷第31頁至第32頁,99年度偵緝字第745號偵查卷第83頁至第84頁,100年度偵緝字第162號偵查卷第9頁至第10頁,本院卷一第227頁至第228頁,卷三第8頁反面至第9頁、第83頁、第157頁、第170頁、第317頁、第319頁至第320頁,卷四第63頁反面至第67頁、第109頁反面、第136頁,卷五第55頁反面至第60頁、第123頁反面至第129頁、第149頁反面至第159頁、第177頁反面至第183頁、第229頁、第247頁反面、第272頁,卷六第18頁、第23頁反面至第24頁、第124頁,卷七第130頁至第132頁,卷八第72頁反面,卷十第96頁),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民國97年5月1日北區國稅中和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歐倫特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歐倫特公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93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損益表、9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93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93年度營業成本明細表、93年度其他費用及製造費用明細表)、歐倫特公司93年6、8、10、12月、94至95年全年、96年2、4、6月各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98年4月27日北區國稅中和一字第000 0000000號函暨歐特倫公司94年度資產負債表、營業成本明細表、93年度稅額扣抵比率之計算、盈餘分配項目明細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歐倫特公司93、94年度未分配盈餘加、減項目部分項次明細表、歐倫特公司95年5月17日至同年6月1日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合庫商銀三重分行98年4月23日合金重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暨發票日95年8月1日、金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共同發票人歐倫特公司、江岳彪、陳昆山之本票、日期95年8月1日上午11時20分許、連帶保證人陳昆山、江岳彪之連帶保證、日期95年8月1日、立契約書人歐倫特公司、江岳彪之授信約定書、日期95年8月1日、立契約書人江岳彪之授信約定書、日期95年8月1日、立契約書人陳昆山之授信約定書、陳昆山身分證與健保卡、江岳彪身分證、日期96年2月13日、金額200萬元之借款契約書、日期96年2月13日下午2時20分許、連帶保證人江岳彪、余龍雄之連帶保證、日期96年2月13日、立契約書人歐倫特公司、江岳彪之授信約定書、日期96年2月13日、立契約書人江岳彪之授信約定書、日期96年2月13日、立契約書人余龍雄之授信約定書、余龍雄身分證、江岳彪身分證、合庫商銀三重分行97年5月6日合金重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暨日期94年7月17日、金額200萬元、連帶保證人江岳彪、陳昆山之授信申請書、分戶交易明細表、基本資料、日期96年1月29日金額500萬元、連帶保證人江岳彪、余龍雄之授信申請書、歐倫特公司
93、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歐倫特公司93年12月31日、94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歐倫特公司93年5-12月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計4期,每期1張)、歐倫特公司94年1-12月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共6期,每期1張)、歐倫特公司95年1-12月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共6期,每期1張)、歐倫特公司95年1-12月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計6期,每期1張)、歐倫特公司章程、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歐倫特公司95年3月31日變更登記表、合庫商銀個人(江岳彪)資料表、合庫商銀個人(陳昆山)資料表、合庫商銀個人(余龍雄)資料表、陳昆山身分證與健保卡、江岳彪身分證與健保卡、余龍雄身分證、歐倫特公司公司基本資料、江岳彪財團法人金融聯合中心查詢資料與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歐倫特公司合庫商銀三重分行帳號:89652-1號支票存款帳戶往來申請暨約定書與簽發票據授權書及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取款憑條、歐倫特公司93年4月23日變更登記表、歐倫特公司經理湯志明之名片、華南商銀永和分行98年4月23日華永放字第0000000號函暨日期96年2月15日、金額300萬元之授信契約書、日期96年2月15日、金額360萬元、連帶保證人江岳彪、孫金銀之保證書、日期96年2月16日、金額72萬5,000元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江岳彪身分證與健保卡、孫金銀身分證與健保卡、華南商銀永和分行97年4月30日華永存字第0000000號函暨歐倫特公司93、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歐倫特公司93年12月31日、94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歐倫特公司93年5-12月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計4期,每期1張)、歐倫特公司94年1-12月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共6期,每期1張)、歐倫特公司95年1-12月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 01) (共6期,每期1張)、歐倫特公司95年12月28日資產負債表(未申報)、歐倫特公司95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28日損益表(未申報)、歐倫特公司章程、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歐倫特公司95年3月31日變更登記表、歐倫特公司資料表、歐倫特公司主要往來廠商明細表與銷貨廠商明細表及存借款明細表、同一關係人/集團企業資料表、個人(江岳彪)資料表、個人(孫金銀)資料表、訊亞資訊工程有限公司(孫金銀)在職證明、台北縣樹林地政事務所所有權人孫金銀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各1張)、所有權人孫金銀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各1份)、個人(余龍雄)資料表、台南市台南地政事務所所有權人余龍雄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各1張)、所有權人余龍雄之土地、建物第二類登記謄本(各1份)、江岳彪身分證與健保卡、孫金銀身分證與健保卡、余龍雄身分證與健保卡、歐倫特公司、余龍雄、江岳彪同意書(各1張)、歐倫特公司合庫商銀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存摺、被告江岳彪所提出之本票1紙、授權書暨同意書、清償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資佐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2320號偵查卷一第37頁,98年度偵字第1791號偵查卷二第12頁至第34頁、第58頁至第70頁、第78頁至第95頁,附件5第1頁至第55頁,附件6第1頁至第81頁,附件12第1頁至第26頁,歐倫特企業公司登記案卷卷一第11頁反面至第12頁,本院卷一第179頁至第181頁),堪認被告上揭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事證明確,被告事實欄所示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方面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業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而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係將法定刑自「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
㈡再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
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稅捐稽徵機關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或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蓋用之收件章印文,係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業已核閱收受稅捐申報資料用意之證明,自屬刑法第220條第1項之準公文書(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80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刑法第10條第3項規定: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自不得擴張解釋為包括「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職務上製作之文書。本案銀行雖受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委託辦理代收繳納稅款業務,然銀行仍屬私人性質,其職員係「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於職務上所制作之文書,仍非屬公文書,則被告偽造如本判決附表二、三所示之銀行印章蓋用於營業稅繳款書(此營業稅繳款書屬銀行代收稅款而核章後,交納稅義務人作為納稅憑證),進而行使該等偽造之營業稅繳款書,應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33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如事實欄就附表一編號1、2所示所為,各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如事實欄就附表一編號3所示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㈢復按刑法上所謂公印或公印文,係專指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
格之印信而言,即俗稱大印與小官章及其印文,如僅為該機關內一部分之識別,不足以表示公署或公務員之資格者,即非刑法第218條第1項所指公印,而屬同法第217條第1項之印章(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693號判例、72年度台上字第1823號判決意旨參照)。如本判決附表二、三、四所示之各該稅捐稽徵機關收件章印文,其全銜之下,既綴有「收件章」等字樣,即非屬依印信條例規定、由上級機關所製發、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之印信,揆諸前開說明,自非公印,而僅屬普通印章,是如本判決之各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稅捐申報資料上蓋用之各該稅捐稽徵機關收件章印文,自亦非公印文,併此敘明。
㈣被告與共犯張新民、何輝雄、陳坤成、黃朝陽、陳昆山、余
龍雄、孫金銀就上開犯行間,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㈤被告偽造印章及印文,係各次偽造公文書、私文書之部分行
為,各次偽造公文書、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偽造公文、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㈥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各如事實欄就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行使
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之3罪;以一行為觸犯如事實欄就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取財罪之2罪為想像競合犯,各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論處。
㈦被告如事實欄就附表一所示3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
㈧茲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參與犯罪之程度、情節、角
色分工,暨夥同他人向銀行詐取高額貸款,迄未達成和解,嚴重危害金融交易秩序及銀行之權益,甚為不該,然考量犯後坦承犯行,知所悔悟,態度尚可,兼衡其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㈨再查被告各次犯行之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
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之規定,分別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及依同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㈩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卷
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因一時短於思慮,偶罹刑典,經此罪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4年,並命被告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3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以啟自新。
如本判決附表二、三、四所示偽造之印章,雖未扣案,惟不
能證明業已滅失,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至如本判決附表所示偽造之申報書、資產負債表及營業稅繳款書等,雖提交銀行,已非屬被告所有,而無從宣告沒收,惟其上之印文,均屬偽造,雖未扣案,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1條、第210條、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219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0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惠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羽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曾鈺仁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附表一┌───┬────┬───┬────┬───┬────┬────┬────┬────┐│編號 │借款戶 │公司負│借款保證│參與人│授信銀行│授信類別│核貸日期│核貸金額││ │ │責人 │人 │ │ │ │ │(新臺幣)│├───┼────┼───┼────┼───┼────┼────┼────┼────┤│ 1 │歐倫特公│江岳彪│陳昆山 │何輝雄│合庫商銀│短期放款│95年8月1│200 萬元││ │司 │ │ │張新民│三重分行│ │日 │ ││ │ │ │ │陳坤成│ │ │ │ ││ │ │ │ │黃朝陽│ │ │ │ │├───┼────┼───┼────┼───┼────┼────┼────┼────┤│ 2 │歐倫特公│江岳彪│余龍雄 │何輝雄│合庫商銀│短期放款│96年2月 │200 萬元││ │司 │ │ │張新民│三重分行│ │12日 │ ││ │ │ │ │陳坤成│ │ │ │ ││ │ │ │ │黃朝陽│ │ │ │ │├───┼────┼───┼────┼───┼────┼────┼────┼────┤│ 3 │歐倫特公│江岳彪│孫金銀 │何輝雄│華南商銀│中期放款│96年2月 │145 萬元││ │司 │ │ │張新民│永和分行│ │16日 │ ││ │ │ │ │陳坤成│ │ │ │ ││ │ │ │ │黃朝陽│ │ │ │ │└───┴────┴───┴────┴───┴────┴────┴────┴────┘附表二┌──┬────────┬─────────┬────────┐│編號│ 偽造之印章 │ 蓋用位置 │ 偽造之印文 │├──┼────────┼─────────┼────────┤│1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94.5.30營所稅 │所收件之「歐倫特有│所94.5.30營所稅 ││ │申報收件專用章」│限公司93年度營利事│申報收件專用章」││ │1枚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1枚 ││ │ │第二聯」 │ ││ │ ├─────────┼────────┤│ │ │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 │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94.5.30營所稅 ││ │ │業有限公司93年12月│申報收件專用章」││ │ │31日資產負債表第二│1枚 ││ │ │聯」(即上開93年度│ ││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 │ │申報書之附件) │ │├──┼────────┼─────────┼────────┤│2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95.6.01營所稅 │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95.6.01營所稅 ││ │申報收件專用章」│業有限公司94年度營│申報收件專用章」││ │1枚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1枚 ││ │ │報書第二聯」 │ ││ │ ├─────────┼────────┤│ │ │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 │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95.6.01營所稅 ││ │ │業有限公司94年12月│申報收件專用章」││ │ │31日資產負債表第二│1枚 ││ │ │聯」(即上開94年度│ ││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 │ │申報書之附件) │ │├──┼────────┼─────────┼────────┤│3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4)93.7.15營業│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4)93.7.15營業││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業有限公司93年5、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甲)」1枚 │6月份財政部臺灣省 │(甲)」1枚 ││ │ │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 ││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4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5)93.9.15營業│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5)93.9.15營業││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業有限公司93年7、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甲)」1枚 │8月份財政部臺灣省 │(甲)」1枚 ││ │ │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 ││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5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3)93.11.15營 │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3)93.11.15營 ││ │業稅申報收件專用│業有限公司93年9、 │業稅申報收件專用││ │章(甲)」1枚 │10月份財政部臺灣省│章(甲)」1枚 ││ │ │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 ││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6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2)94.1.17營業│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2)94.1.17營業││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業有限公司93年11、│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甲)」1枚 │12月份財政部臺灣省│(甲)」1枚 ││ │ │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 ││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7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8)94.3.15營業│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8)94.3.15營業││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業有限公司94年1、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甲)」1枚 │2月份財政部臺灣省 │(甲)」1枚 ││ │ │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 ││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8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5)94.5.16營業│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5)94.5.16營業││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業有限公司94年3、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甲)」1枚 │4月份財政部臺灣省 │(甲)」1枚 ││ │ │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 ││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9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7)94.7.15營業│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7)94.7.15營業││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業有限公司97年5、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甲)」1枚 │6月份財政部臺灣省 │(甲)」1枚 ││ │ │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 ││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10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4)94.9.15營業│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4)94.9.15營業││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業有限公司94年7、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甲)」1枚 │8月份財政部臺灣省 │(甲)」1枚 ││ │ │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 ││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11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9)94.11.15營 │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9)94.11.15營 ││ │業稅申報收件專用│業有限公司94年9、 │業稅申報收件專用││ │章(甲)」1枚 │10月份財政部臺灣省│章(甲)」1枚 ││ │ │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 ││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12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1)95.1.16營業│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1)95.1.16營業││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業有限公司94年11、│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甲)」1枚 │12月份財政部臺灣省│(甲)」1枚 ││ │ │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 ││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13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2)95.3.15營業│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2)95.3.15營業││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業有限公司95年1、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甲)」1枚 │2月份財政部臺灣省 │(甲)」1枚 ││ │ │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 ││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14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台北縣稽│北區國稅局台北縣稽│區國稅局台北縣稽││ │徵所(10)95.5.15 │徵所收件之「歐倫特│徵所(10)95.5.15 ││ │營業稅申報收件專│企業有限公司95年3 │營業稅申報收件專││ │用章(甲)」1枚 │、4月份財政部臺灣 │用章(甲)」1枚 ││ │ │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 ││ │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 │」 │ │├──┼────────┼─────────┼────────┤│15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台北縣稽│北區國稅局台北縣稽│區國稅局台北縣稽││ │徵所(12)95.5.17 │徵所收件之「歐倫特│徵所(12)95.5.17 ││ │營業稅申報收件專│企業有限公司95年5 │營業稅申報收件專││ │用章」1枚 │、6月份財政部臺灣 │用章」1枚 ││ │ │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 ││ │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 │」 │ │├──┼────────┼─────────┼────────┤│16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4)95.9.15營業│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4)95.9.15營業││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業有限公司95年7、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甲)」1枚 │8月份財政部臺灣省 │(甲)」1枚 ││ │ │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 ││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17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11)95.11.15營│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11)95.11.15營││ │業稅申報收件專用│業有限公司95年9、 │業稅申報收件專用││ │章(甲)」1枚 │10月份財政部臺灣省│章(甲)」1枚 ││ │ │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 ││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18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10)96.1.15營 │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10)96.1.15營 ││ │業稅申報收件專用│業有限公司95年11、│業稅申報收件專用││ │章(甲)」1枚 │12月份財政部臺灣省│章(甲)」1枚 ││ │ │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 ││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19 │「玉山商業銀行復│偽造之「歐倫特企業│「玉山商業銀行復││ │興分行現金收付處│有限公司95年1、2月│興分行現金收付處││ │95.3.15廖仁蓮」 │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95.3.15廖仁蓮」 ││ │1枚 │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1枚 ││ │ │」 │ │├──┼────────┼─────────┼────────┤│20 │「玉山商業銀行復│偽造之「歐倫特企業│「玉山商業銀行復││ │興分行現金收付處│有限公司95年3、4月│興分行現金收付處││ │95.5.15廖仁蓮」 │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95.5.15廖仁蓮」 ││ │1枚 │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1枚 ││ │ │」 │ │├──┼────────┼─────────┼────────┤│21 │「臺灣土地銀行忠│偽造之「歐倫特企業│「臺灣土地銀行忠││ │孝分行現金收付 │有限公司95年5、6月│孝分行現金收付 ││ │95.5.17朱玲儀」 │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95.5.17朱玲儀」 ││ │1枚 │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1枚 ││ │ │」 │ │├──┼────────┼─────────┼────────┤│22 │「台北富邦商業銀│偽造之「歐倫特企業│「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永吉分行95.9. │有限公司95年7、8月│行永吉分行95.9. ││ │15櫃員收付章(4) │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15櫃員收付章(4) ││ │」1枚 │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1枚 ││ │ │」 │ │├──┼────────┼─────────┼────────┤│23 │「中信銀○○○○│偽造之「歐倫特企業│「中信銀○○○○││ │○○○(註:此七│有限公司95年9、10 │○○○(註:此七││ │字印文模糊難以辨│月份財政部臺灣省北│字印文模糊難以辨││ │識)95.11.15收稅│區國稅局營業稅繳款│識)95.11.15收稅││ │之章」1枚 │書」 │之章」1枚 │├──┼────────┼─────────┼────────┤│24 │「台北富邦商業銀│偽造之「歐倫特企業│「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永吉分行96.1. │有限公司95年11、12│行永吉分行96.1. ││ │15櫃員收付章」1 │月份財政部臺灣省北│15櫃員收付章」1 ││ │枚 │區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枚 ││ │ │書」 │ │└──┴────────┴─────────┴────────┘附表三┌──┬────────┬─────────┬────────┐│編號│ 偽造之印章 │ 蓋用位置 │ 偽造之印文 │├──┼────────┼─────────┼────────┤│1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94.5.30營所稅 │所收件之「歐倫特有│所94.5.30營所稅 ││ │申報收件專用章」│限公司93年度營利事│申報收件專用章」││ │1枚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1枚 ││ │ │第二聯」 │ ││ │ ├─────────┼────────┤│ │ │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 │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94.5.30營所稅 ││ │ │業有限公司93年12月│申報收件專用章」││ │ │31日資產負債表第二│1枚 ││ │ │聯」(即上開93年度│ ││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 │ │申報書之附件) │ │├──┼────────┼─────────┼────────┤│2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95.6.01營所稅 │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95.6.01營所稅 ││ │申報收件專用章」│業有限公司94年度營│申報收件專用章」││ │1枚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1枚 ││ │ │報書第二聯」 │ ││ │ ├─────────┼────────┤│ │ │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 │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95.6.01營所稅 ││ │ │業有限公司94年12月│申報收件專用章」││ │ │31日資產負債表第二│1枚 ││ │ │聯」(即上開94年度│ ││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 │ │申報書之附件) │ │├──┼────────┼─────────┼────────┤│3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4)93.7.15營業│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4)93.7.15營業││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業有限公司93年5、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甲)」1枚 │6月份財政部臺灣省 │(甲)」1枚 ││ │ │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 ││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4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5)93.9.15營業│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5)93.9.15營業││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業有限公司93年7、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甲)」1枚 │8月份財政部臺灣省 │(甲)」1枚 ││ │ │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 ││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5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3)93.11.15營 │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3)93.11.15營 ││ │業稅申報收件專用│業有限公司93年9、 │業稅申報收件專用││ │章(甲)」1枚 │10月份財政部臺灣省│章(甲)」1枚 ││ │ │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 ││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6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2)94.1.17營業│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2)94.1.17營業││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業有限公司93年11、│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甲)」1枚 │12月份財政部臺灣省│(甲)」1枚 ││ │ │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 ││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7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8)94.3.15營業│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8)94.3.15營業││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業有限公司94年1、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甲)」1枚 │2月份財政部臺灣省 │(甲)」1枚 ││ │ │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 ││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8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5)94.5.16營業│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5)94.5.16營業││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業有限公司94年3、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甲)」1枚 │4月份財政部臺灣省 │(甲)」1枚 ││ │ │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 ││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9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7)94.7.15營業│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7)94.7.15營業││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業有限公司97年5、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甲)」1枚 │6月份財政部臺灣省 │(甲)」1枚 ││ │ │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 ││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10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4)94.9.15營業│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4)94.9.15營業││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業有限公司94年7、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甲)」1枚 │8月份財政部臺灣省 │(甲)」1枚 ││ │ │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 ││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11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9)94.11.15營 │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9)94.11.15營 ││ │業稅申報收件專用│業有限公司94年9、 │業稅申報收件專用││ │章(甲)」1枚 │10月份財政部臺灣省│章(甲)」1枚 ││ │ │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 ││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12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1)95.1.16營業│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1)95.1.16營業││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業有限公司94年11、│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甲)」1枚 │12月份財政部臺灣省│(甲)」1枚 ││ │ │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 ││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13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2)95.3.15營業│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2)95.3.15營業││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業有限公司95年1、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甲)」1枚 │2月份財政部臺灣省 │(甲)」1枚 ││ │ │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 ││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14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台北縣稽│北區國稅局台北縣稽│區國稅局台北縣稽││ │徵所(10)95.5.15 │徵所收件之「歐倫特│徵所(10)95.5.15 ││ │營業稅申報收件專│企業有限公司95年3 │營業稅申報收件專││ │用章(甲)」1枚 │、4月份財政部臺灣 │用章(甲)」1枚 ││ │ │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 ││ │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 │」 │ │├──┼────────┼─────────┼────────┤│15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台北縣稽│北區國稅局台北縣稽│區國稅局台北縣稽││ │徵所(12)95.5.17 │徵所收件之「歐倫特│徵所(12)95.5.17 ││ │營業稅申報收件專│企業有限公司95年5 │營業稅申報收件專││ │用章」1枚 │、6月份財政部臺灣 │用章」1枚 ││ │ │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 ││ │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 │」 │ │├──┼────────┼─────────┼────────┤│16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4)95.9.15營業│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4)95.9.15營業││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業有限公司95年7、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甲)」1枚 │8月份財政部臺灣省 │(甲)」1枚 ││ │ │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 ││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17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11)95.11.15營│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11)95.11.15營││ │業稅申報收件專用│業有限公司95年9、 │業稅申報收件專用││ │章(甲)」1枚 │10月份財政部臺灣省│章(甲)」1枚 ││ │ │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 ││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18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10)96.1.15營 │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10)96.1.15營 ││ │業稅申報收件專用│業有限公司95年11、│業稅申報收件專用││ │章(甲)」1枚 │12月份財政部臺灣省│章(甲)」1枚 ││ │ │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 ││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19 │「玉山商業銀行復│偽造之「歐倫特企業│「玉山商業銀行復││ │興分行現金收付處│有限公司95年1、2月│興分行現金收付處││ │95.3.15廖仁蓮」 │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95.3.15廖仁蓮」 ││ │1枚 │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1枚 ││ │ │」 │ │├──┼────────┼─────────┼────────┤│20 │「玉山商業銀行復│偽造之「歐倫特企業│「玉山商業銀行復││ │興分行現金收付處│有限公司95年3、4月│興分行現金收付處││ │95.5.15廖仁蓮」 │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95.5.15廖仁蓮」 ││ │1枚 │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1枚 ││ │ │」 │ │├──┼────────┼─────────┼────────┤│21 │「臺灣土地銀行忠│偽造之「歐倫特企業│「臺灣土地銀行忠││ │孝分行現金收付 │有限公司95年5、6月│孝分行現金收付 ││ │95.5.17朱玲儀」 │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95.5.17朱玲儀」 ││ │1枚 │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1枚 ││ │ │」 │ │├──┼────────┼─────────┼────────┤│22 │「台北富邦商業銀│偽造之「歐倫特企業│「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永吉分行95.9. │有限公司95年7、8月│行永吉分行95.9. ││ │15櫃員收付章(4) │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15櫃員收付章(4) ││ │」1枚 │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1枚 ││ │ │」 │ │├──┼────────┼─────────┼────────┤│23 │「中信銀○○○○│偽造之「歐倫特企業│「中信銀○○○○││ │○○○(註:此七│有限公司95年9、10 │○○○(註:此七││ │字印文模糊難以辨│月份財政部臺灣省北│字印文模糊難以辨││ │識)95.11.15收稅│區國稅局營業稅繳款│識)95.11.15收稅││ │之章」1枚 │書」 │之章」1枚 │├──┼────────┼─────────┼────────┤│24 │「台北富邦商業銀│偽造之「歐倫特企業│「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永吉分行96.1. │有限公司95年11、12│行永吉分行96.1. ││ │15櫃員收付章」1 │月份財政部臺灣省北│15櫃員收付章」1 ││ │枚 │區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枚 ││ │ │書」 │ │└──┴────────┴─────────┴────────┘附表四┌──┬────────┬─────────┬────────┐│編號│ 偽造之印章 │ 蓋用位置 │ 偽造之印文 │├──┼────────┼─────────┼────────┤│1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94.5.30營所稅 │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94.5.30營所稅 ││ │申報收件專用(4) │業有限公司93年度營│申報收件專用章 ││ │章」1枚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4) 」1枚 ││ │ │報書第二聯」 │ ││ │ ├─────────┼────────┤│ │ │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 │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94.5.30營所稅 ││ │ │業有限公司93年12月│申報收件專用章 ││ │ │31日資產負債表第二│(4) 」1枚 ││ │ │聯」(即上開93年度│ ││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 │ │申報書之附件) │ │├──┼────────┼─────────┼────────┤│2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95.6.01營所稅 │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95.6.01營所稅 ││ │申報收件專用章」│業有限公司94年度營│申報收件專用章」││ │1枚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1枚 ││ │ │報書第二聯」 │ ││ │ ├─────────┼────────┤│ │ │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 │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95.6.01營所稅 ││ │ │業有限公司94年12月│申報收件專用章」││ │ │31日資產負債表第二│1枚 ││ │ │聯」(即上開94年度│ ││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 │ │申報書之附件) │ │├──┼────────┼─────────┼────────┤│3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4)93.7.15營業│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4)93.7.15營業││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業有限公司93年5、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甲)」1枚 │6月份財政部臺灣省 │(甲)」1枚 ││ │ │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 ││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4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5)93.9.15營業│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5)93.9.15營業││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業有限公司93年7、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甲)」1枚 │8月份財政部臺灣省 │(甲)」1枚 ││ │ │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 ││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5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3)93.11.15營 │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3)93.11.15營 ││ │業稅申報收件專用│業有限公司93年9、 │業稅申報收件專用││ │章(甲)」1枚 │10月份財政部臺灣省│章(甲」1枚 ││ │ │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 ││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6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2)94.1.17營業│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2)94.1.17營業││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業有限公司93年11、│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甲)」1枚 │12月份財政部臺灣省│(甲)」1枚 ││ │ │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 ││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7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8)94.3.15營業│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8)94.3.15營業││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業有限公司94年1、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甲)」1枚 │2月份財政部臺灣省 │(甲」1枚 ││ │ │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 ││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8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5)94.5.16營業│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5)94.5.16營業││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業有限公司94年3、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甲)」1枚 │4月份財政部臺灣省 │(甲)」1枚 ││ │ │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 ││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9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7)94.7.15營業│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7)94.7.15營業││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業有限公司94年5、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甲)」1枚 │6月份財政部臺灣省 │(甲)」1枚 ││ │ │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 ││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10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4)94.9.15營業│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4)94.9.15營業││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業有限公司94年7、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甲)」1枚 │8月份財政部臺灣省 │(甲)」1枚 ││ │ │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 ││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11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9)94.11.15營 │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9)94.11.15營 ││ │業稅申報收件專用│業有限公司94年9、 │業稅申報收件專用││ │章(甲)」1枚 │10月份財政部臺灣省│章(甲)」1枚 ││ │ │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 ││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12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1)95.1.16營業│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1)95.1.16營業││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業有限公司94年11、│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甲)」1枚 │12月份財政部臺灣省│(甲」1枚 ││ │ │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 ││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13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2)95.3.15營業│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2)95.3.15營業││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業有限公司95年1、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甲)」1枚 │2月份財政部臺灣省 │(甲)」1枚 ││ │ │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 ││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14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台北縣稽│北區國稅局台北縣稽│區國稅局台北縣稽││ │徵所(10)95.5.15 │徵所收件之「歐倫特│徵所(10)95.5.15 ││ │營業稅申報收件專│企業有限公司95年3 │營業稅申報收件專││ │用章(甲)」1枚 │、4月份財政部臺灣 │用章(甲)」1枚 ││ │ │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 ││ │ │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 │」 │ │├──┼────────┼─────────┼────────┤│15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台北縣稽││ │徵所(12)95.7.17 │所收件之「歐倫特企│徵所(12)95.7.17 ││ │營業稅申報收件專│業有限公司95年5、 │營業稅申報收件專││ │用章(甲)」1枚 │6月份財政部臺灣省 │用章(甲)」1枚 ││ │ │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 ││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16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4)95.9.15營業│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4)95.9.15營業││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業有限公司95年7、 │稅申報收件專用章││ │(甲」1枚 │8月份財政部臺灣省 │(甲)」1枚 ││ │ │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 ││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17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11)95.11.15營│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11)95.11.15營││ │業稅申報收件專用│業有限公司95年9、 │業稅申報收件專用││ │章(甲」1枚 │10月份財政部臺灣省│章(甲)」1枚 ││ │ │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 ││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18 │「財政部臺灣省北│偽造之財政部臺灣省│「財政部臺灣省北││ │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區國稅局中和稽徵││ │所(10)96.1.15營 │所收件之「歐倫特企│所(10)96.1.15營 ││ │業稅申報收件專用│業有限公司95年11、│業稅申報收件專用││ │章(甲)」1枚 │12月份財政部臺灣省│章(甲」1枚 ││ │ │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 ││ │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