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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221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21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志成

黃國統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林堡欽律師被 告 涂碧美

謝佳儐靖辰生技貿易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郭旆辰被 告 金法喜醫學生技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鍾法喜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淑惠律師被 告 葛蘭蒂生技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林朝智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明輝律師被 告 萬懿德

正福興國際生活事業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王豊助被 告 王照雄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祖麟律師被 告 奉友銀選任辯護人 陳孟彥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589號、第22876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402號、第4514號、第4516號、第5065號、99年度偵字第24800號、99年度偵字第8696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7805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06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鄭志成明知為偽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犀利士」拾貳盒沒收。

黃國統過失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壹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涂碧美過失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壹編號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謝佳儐過失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壹編號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郭旆辰過失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壹編號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鍾法喜過失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壹編號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朝智過失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萬懿德過失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拾壹編號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王豊助過失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照雄過失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奉友銀過失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靖辰生技貿易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過失販賣禁藥罪,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扣案如附表壹編號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正福興國際生活事業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過失販賣禁藥罪,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扣案如附表壹編號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葛蘭蒂生技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過失販賣禁藥罪,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

金法喜醫學生技有限公司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黃國統係藥師與其妻涂碧美及謝佳儐、郭旆辰等人共同投資經營紳瑔公司,由涂碧美登記為紳瑔公司之負責人,黃國統為實際負責人,謝佳儐為副總經理負責銷售業務,郭旆辰則為財務經理,其等明知販賣食品,應注意所販賣之食品是否含有未經核准之西藥成分,及同屬於壯陽用之西藥成分「Tadalafil」、「Sildenafil Citrate」、「Homosildenafil」及「Thioaildenafil」屬減肥用之「Desmethylsibutramine」、「N-Desmethylsibutramine」西藥成分,均係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未經衛生署核准,不得擅自販賣,竟能注意而疏未注意,自民國94年底某日起至96年5月間,向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1樓全懋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全懋公司,已於98年7月15日廢止,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負責人鄭志成(所涉違反藥事法部分,另經判決確定),以膠囊裸粒、膠囊罐裝或粉狀方式,以「猛戈」等壯陽用藥每粒新臺幣(下同)25元;「纖姿婷」、「纖麗婷」每粒11元;「Easy -So」、「E-g So」每粒35元之價格,購買單獨添加屬於壯陽用之西藥成分「Tadalafil」及「Sildenafil Citrate」或同時摻有上開兩種成分名為「Maca」、「MacaⅡ」、「速力猛」、「猛戈」、「猛客力」、「猛哥」、「沛力」之藥品及添加屬於減肥瘦身用之「Sibutramin e」西藥成分名為「纖姿婷」、「纖麗婷」、「纖姿婷Ⅱ」、「纖麗婷Ⅱ」之藥品及摻有同屬減肥用之「Desmethylsibutramine」西藥成分名為「Easy-So(伊俐SO)」、「E-g So(伊姿SO)」等瘦身藥品,並以全懋公司及紳瑔公司之名義為經銷代理商,由不知情之印刷商玉誠企業有限公司(設臺中縣太平市○○路○段○○○巷○號1樓,下稱玉誠公司)印製包裝盒後,交由不知情之陳秀屏及他人分別包裝上開「速力猛」、「猛客力」、「沛力」及「纖姿婷」、「纖麗婷」、「纖姿婷Ⅱ」、「纖麗婷Ⅱ」、「Easy-S o」、「E-g So」等名稱之藥品;紳瑔公司除將上開藥品交由謝佳儐銷售外,另僱用不知情之蔡璦多、江建龍、黃保生、陳文煌、吳恭竣,彼等即以「猛戈」等壯陽用藥每8粒1盒1,00 0元;「纖姿婷」、「纖麗婷」、「纖姿婷Ⅱ」、「纖麗婷Ⅱ」每30粒1盒1,200元;「Easy-So」、「E-g So」每盒30粒2,400元之價格,以食品名義對外於各藥局寄賣販售,嗣由蔡璦多、江建龍、黃保生、陳文煌、吳恭浚、謝佳儐等分別於如起訴書附表一至附表六(起訴書附表均詳如附件)所示日期銷售如起訴書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規格、數量及品名之偽藥與如起訴書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之藥局;又蔡璦多等業務人員另於如起訴書附表七所示日期共同銷售如附表七所示規格、數量及品名之偽藥與如附表七所示之藥局;謝佳儐並以每粒29元之價格出售「MACA」即「猛哥」膠囊給正福興公司自行包裝出售;又由謝佳儐將「速力猛」、「猛客力」以每盒8顆450元之價格,交與其下游之北區經銷商奉友銀以800元至1,200元之價格,販賣給基隆、桃園及大臺北地區之藥局,上開藥局再以每盒2,000元之會員價零售給一般民眾。嗣於96年10月2日起,黃國統等人改向鍾法喜經營原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嗣變更為臺中市○區○○路○○○號2樓之金法喜醫學生技有限公司(下稱金法喜公司)購買自大陸地區進口添加屬於壯陽用之「Homosildenafil 」(威而鋼類緣物)及「Thioaildenafil」(威而鋼類緣物)成分在內之西藥成分名為「御寶」之壯陽用藥,再由謝佳儐自行命名為「威力」、「百力」、「速力」及「賜力壯」外,又向該公司購買摻有西藥成分「N-Didesmethy

ls ibutramine」(為諾美婷類緣物)之減肥用藥,並命名為「纖麗婷」、「新纖」、「E-g So(伊姿SO )」、「纖麗塑」之藥品之減肥用藥,紳瑔公司以「威力」、「百力」、「御寶」、「賜力壯」、「E-g SO」膠囊包裝每粒15.5元、「纖麗婷」、「新纖」、「纖麗塑」、「纖姿婷」膠囊包裝每粒9元之價格購入;再以紳瑔公司之名義為代理商,找玉誠公司印製包裝盒後,包裝成名為「威力」及「纖麗婷」、「新纖」、「纖姿婷」、「E-g SO(伊姿SO)」、「纖麗塑」之藥品,由上開業務員,以「威力」每盒8粒1,000元;「纖麗婷」、「新纖」、「纖姿婷」每30粒1盒1,200元;「E-g SO」每30顆1盒2,400元之價格,用食品名義推銷給各藥局,嗣由上開藥局分別以「威力」每8粒1盒2,000元;「纖麗婷」、「新纖」、「纖姿婷」每盒30粒2,500元;「E-gSO」每30粒1盒3,980元之價格販售給一般民眾,並以每粒29元出售經命名為「百力」之「威力」膠囊裸粒給正福興國際生活事業有限公司(設嘉義市○○里○○路○○號,下稱正福興公司)。黃國統、謝佳儐與郭旆辰等於97年3月初,另設立靖辰生技貿易有限公司(設於臺中市○區○○○○街○○○號1樓,嗣變更為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10,下稱靖辰公司),並由郭旆辰登記為負責人,除了自紳瑔公司將上開向金法喜公司所購買「威力」及「纖麗婷」、「E-g

SO 」等壯陽、減肥藥之存貨,帶到靖辰公司重新包裝外,復以靖辰公司名義,向金法喜公司負責人鍾法喜購買自大陸地區進口添加屬於壯陽用之「Homosildenafil」及「Thioailden afil」等西藥成分名為「威力」之壯陽用藥及含「N-Didesm ethylsibutramine」成分名為「新纖」、「E-g So」之藥品,並以「威力」、「E-g So」膠囊包裝每粒15.5 元、「新纖」、「纖麗婷」、「纖姿婷」膠囊包裝每粒9元之價格購入;再以靖辰公司之名義為經銷代理商,找玉誠公司印製包裝盒後,包裝成「威力」、「速力」、「賜力壯」之壯陽用藥及「纖麗婷」、「E-g SO」、「新纖」、「纖姿婷」、「纖麗塑」等名稱之減肥藥品,由謝佳儐將「百力」膠囊裸粒以每粒29元之價格販賣給正福興公司,由該公司自行以正福興公司代理經銷名義,包裝販售其下游之藥局。謝佳儐並將「速力」膠囊交由奉友銀販賣給基隆、桃園及大臺北地區之藥局零售。謝佳儐復將向金法喜公司購買添加「Homosildenafil」及「Thioaildenafil」等西藥成分名為「賜力壯」之壯陽用藥,以宏曜醫藥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宏曜公司)售與葛蘭蒂生技有限公司(設臺北縣中和市○○街○○○ 巷○號1樓,下稱葛蘭蒂公司)對外銷售。

四、奉友銀明知販賣食品,應注意所製造販賣之食品是否含有未經核准之西藥成分,及同屬於壯陽用之「Tadalafil」、「Sildenafil Citrate」、「Homosildenafil」及「Thioaildenafil」西藥成分,均係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未經衛生署核准,不得擅自販賣,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禁藥,竟能注意而疏未注意,於95年間,以「速力猛」每盒8粒450元之價格向謝佳儐批購「猛客力」、「速力猛」偽藥,再於如起訴書附表八所示日期以800元至1,200元不等之價格銷售如附表八所示規格、數量、品名之藥品與如附表八所示位於基隆、桃園及大臺北地區之藥局零售;嗣後黃國統、謝佳儐、郭旆辰等人另於97年3月成立靖辰公司後,奉友銀仍承基前之犯意,向謝佳儐購買宣稱與「速力猛」具相同效果僅是不同包裝之「速力」藥品近百盒後,再於97年4月30日前於如附表八編號101至106所示日期以每盒800元至1,200元之價格銷售與如附表八編號101至

106 所示規格、數量之「速力」與如附表八編號101至106所示位於基隆、桃園及大臺北之藥局零售。

五、鍾法喜係金法喜公司負責人,原應注意並能注意其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劉效文」之成年男子購自大陸地區之原料是否含有藥事法第22條所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輸入、販賣或未經核准不得擅自輸入之藥品等禁藥成分,且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自96年間起,將在大陸地區調配含有屬於壯陽用之「Homosildenafil」及「Thioaildenafil」成分在內之西藥成分名為「御寶」之壯陽用藥及含「N-Didesmethylsibutramine」成分之粉狀藥品進口後,意圖欺騙他人上開「粉狀藥品」之禁藥原產國係美國進而販賣該商品之犯意,對謝佳儐、黃國統等人謊稱係自美國進口,由謝佳儐將「御寶」命名為「威力」,及含「N-Di desmethylsibutramine」成分之減肥藥命名為「纖麗婷」、「新纖」、「E-g So(伊姿SO)」、「纖麗塑」之藥品,委由不知情之可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設臺南縣佳里鎮○○里00號,負責人林進安,下稱可秝公司)填充成膠囊或壓製成鋁箔片(PTP),自96年10月2日起,以「威力」膠囊包裝每粒15.5元、「纖麗婷」膠囊包裝每粒9元之價格再於如起訴書附表九所示日期銷售如附表九所示規格、數量、品名之藥品與紳瑔公司,再由黃國統、謝佳儐,找玉誠公司印製包裝盒後,並於外包裝載明原產地為美國後,包裝成名為「威力」、「速力」、「賜力壯」之壯陽用藥及「纖麗婷」、「E-g SO(伊姿SO)」、「新纖」、「纖姿婷」、「纖麗塑」等名稱之藥品。

六、王豐助、王照雄等人共同投資經營正福興公司,並由王豐助登記為負責人,均明知販賣食品,應注意所製造販賣之食品是否含有未經核准之西藥成分,及同屬於壯陽用之西藥成分「Tadalafil」、「SildenafilCitrate」及「Thioaildenafil」西藥成分,均係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未經衛生署核准,不得擅自販賣,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禁藥,竟能注意而疏未注意,自94年間起,以膠囊裸粒、膠囊罐裝方式,以「猛哥」、「猛戈」等名稱之壯陽用藥每粒20餘元之價格,向全懋公司及紳瑔公司購買添加屬於壯陽用之西藥成分「Tadalafi l」及「SildenafilCitrate」等西藥成分之名為「猛哥」、「猛戈」等名稱之藥品,並以正福興公司為經銷代理商,找岡泰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設嘉義縣水上鄉○○村000000000號)印製包裝盒及標籤等後,交由謝佳儐等人包裝為上開「猛哥」、「猛戈」之藥品,再以每粒膠囊55元左右或1罐10粒膠囊600元至1,000餘元之價格,交由不知情之業務員王憲宗、張漢淵等人,或由王豐助、王照雄親自對外推銷,於如起訴書附表十所示日期銷售如附表十所示規格、數量、品名之藥品與如附表十所示藥局。嗣紳瑔公司,於96年10月間起,改向金法喜公司購買添加屬於壯陽用之西藥成分名為「御寶」之壯陽用藥,包裝為「威力」為名稱之膠囊藥品,並於97年3月間由黃國統、謝佳儐、郭旆辰等人設立靖辰公司後,王豐助、王照雄再陸續以上述價格與方式,向紳瑔公司、靖辰公司購買「威力」之壯陽用藥,取名為「百力」包裝後,經由王豐助、王照雄或業務人員於如附表十編號5所示日期以每盒1,600元代價出售20盒給如附表十編號5所示之一聲安藥局。

七、萬懿德係址設新竹市○○街○○○巷○○號2樓安特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安特公司)之業務人員,明知販賣食品,應注意所製造販賣之食品是否含有未經核准之西藥成分,及同屬於壯陽用之西藥成分「Tadalafil」及「Vardenafilanalogue」,均係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未經衛生署核准,不得擅自販賣,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禁藥,竟能注意而疏未注意,將安特公司負責人侯金靖(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確定)以安特公司名義於95年間向基生企業商行購買之名為「頂上天」藥品係添加屬於壯陽用之西藥成分「Vardenafilanal ogue 」屬於偽藥,寄藏於萬懿德向謝佳儐承租之臺中縣大里市○○路○○巷○○號房屋,約定以萬懿德抽佣40%、安特公司分得60%之拆帳方式,委由萬懿德以每盒4顆400元之價格,對外找經銷商及藥局銷售,各藥局再以每盒800元價格販賣給一般民眾使用。嗣於97年4月間,萬懿德與葛蘭帝公司負責人林朝智約定,將林朝智向謝佳儐購得之「賜力壯」,置於萬懿德向謝佳儐承租之臺中縣大里市○○路○○巷○○號屋內,由萬懿德擔任中區經銷商,約定由萬懿德抽佣40%、葛蘭蒂公司收取60%之拆帳方式,並言明萬懿德收到貨款後,簽發3個月之期票支付給葛蘭蒂公司之付款方式,再由萬懿德自己或交給業務員程晹捷以每盒20顆1,900元之價格,對外銷售,嗣由萬懿德分別於97年5月17日及同年6月5日以每盒1,900元及950元之價格銷售給臺中縣大里市○○路○段○○○○○號尚安堂中藥舖3盒、及臺中市○○○路○○○號之永春中醫診所3盒,再由該藥舖、診所以每盒3,900元之價格販賣給一般民眾使用。

八、林朝智係葛蘭蒂公司負責人,明知販賣食品,應注意所製造販賣之食品是否含有未經核准之西藥成分,及同屬於壯陽用之西藥成分「Thioaildenafil」,均係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未經衛生署核准,不得擅自販賣,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禁藥,竟能注意而疏未注意,於96年11月16日與謝佳儐擬欲設立而未設立成功之宏曜公司以每粒25元之價格購買自金法喜公司購得改名為「賜力壯」之上開藥品1萬顆,嗣後謝佳儐再以靖辰公司之名義為總代理,葛蘭蒂公司為北區總經銷,並由玉誠公司印製包裝盒後,包裝為「賜力壯」(又稱猛戈Ⅱ)藥品;嗣後葛蘭蒂公司之林朝智與萬懿德將向謝佳儐購買之上開「賜力壯」,於97年4月間置於萬懿德向謝佳儐承租之臺中縣大里市○○路○○巷○○號屋內,由萬懿德擔任中區經銷商,約定由萬懿德抽佣40%、葛蘭蒂公司收取60%之拆帳方式,並言明萬懿德收到貨款後,簽發3個月之期票支付給葛蘭蒂公司之付款方式,再由萬懿德自己或交給業務員程晹捷以每盒20顆1,900 元之價格,對外銷售,嗣由萬懿德分別於97年5月17日及同年6月5日以每盒1,900元及950元之價格銷售給臺中縣大里市○○路○段○○○○○號尚安堂中藥舖3盒、及臺中市○○○路○○○號之永春中醫診所3盒,再由該藥舖、診所以每盒3,900 元之價格販賣給一般民眾使用。

九、鄭志成明知「藥品包裝紙(盒)上之文字係用以說明該藥品之主治效能及服用方法,屬於私文書之一種,包裝紙(盒)上之他人藥物名稱不得冒用,且包裝紙(盒)上說明該藥品之主治效能及服用方法之文字具有原創性、創作性,享有著作權,未經同意不得擅自重製,而藥品包裝上之前揭商標已經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未經同意不得冒用」,及CLALIS(犀利士)係美商美國禮來大藥廠(下稱美商禮來公司)所生產製造之藥品,且美商禮來公司在國內之合法代理販售藥商為台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禮來公司),而「犀利士CLALIS」商標,業經禮來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其專用期間自91年3月1日起至100年6月15日止,仍在專用期限內。鄭志成明知鄭連財所販賣之「犀利士」藥品均來源不明,並非美商禮來公司原廠所生產製造,詎其竟仍基於明知為偽藥而轉讓、冒用他人藥物名稱及冒用他人商標、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96年2月18日農曆年前某日,在臺中市○區○○路○○○號宏矩藥局,將其前於93年間某時、地向鄭連財購入之4粒裝「犀利士」12盒,向郭旆辰(所涉販賣「犀利士」偽藥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推銷,嗣郭旆辰以該藥品係與公司貨不同之水貨而拒絕購買,鄭志成即以之留供作為樣品參考而轉讓與郭旆辰,足生損害於上開原產製造之美商禮來公司。

十、嗣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96年11月6日,在臺北市○○區○○路○○○號永昕藥局進行查緝不法藥物抽驗計畫時,檢驗出上開「速力猛」藥品,含「Tadalafil」及「SildenafilCitrate」西藥成分,經函送本署偵查時,依通訊監察法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對上開「速力猛」包裝盒上奉友銀所提供其岳母陳麗雯申請之00-00000000號市內電話、奉友銀之0000000000號及謝佳儐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進行通訊監察,依監聽譯文得悉奉友銀販賣上開「速力」等藥之藥局後,派員分別於97年4月22日在臺北縣蘆洲市○○路○○號杏昌藥局購得代理商為靖辰公司之藥品「速力」乙盒,復於同年5月19日派員於臺北市○○區○○街○○○號1樓景美藥局,購得代理商為全懋公司之藥品「速力猛-Maca加強型」1盒,同日於臺北縣新店市○○路○○○號1樓雲祥大藥局購得代理商靖辰公司「速力」乙盒,均送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下稱行政院衛生署藥檢局)檢驗後,上開「速力猛」及「速力」分別檢出含有壯陽用藥「Tadalafil」及「Homos ildenafil」及「Thioaildenafil」成分之西藥成分,經蒐證後於97年6月19日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於紳瑔公司(臺中縣大里市○○路○○巷○○號)、靖辰公司(臺中市○區○○○○街○○○號1樓)及金法喜公司(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正福興公司(嘉義市○○里○○路○○號)、黃國統(臺中市○區○○○○街○○巷○○號、臺中市○區○○路○○○號)、謝佳儐(臺中縣大里市○○路○○巷○○號、臺中市○○區○○街○○○ 號之20,5樓之2)、郭旆辰(臺中縣太平市○○街○○○○號2樓)、涂碧美經營之進化藥局(臺中市○區○○路○○○號)等處所扣得上開藥物,經檢驗其中「速力猛」、「沛力」、「威王」、「纖姿婷」、「纖麗婷」、「纖姿婷Ⅱ」、「纖麗婷Ⅱ」、「纖麗塑」、「威力」、「百力」、「速力」、「纖麗婷」、「E-g SO」、「新纖」、「頂上天」、「賜力壯」等食品膠囊,分別檢出上述西藥成分。另同日在臺中縣太平市○○街○○○○號2樓郭旆辰住處實施搜索時查獲經禮來公司鑑定為非原廠製造之4粒裝「犀利士」12盒。又臺中市衛生局派員於97年1月22日,在臺中市○區○○路○○○號宏矩藥局抽驗該藥局所販售之如起訴書附表十三編號1所示「威力」膠囊,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藥檢局檢驗後,上開「威力」檢出含有壯陽用之「Thioaildenafil」西藥成分;再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派員於97年9月25日,在臺北市○○區○○○路○○號上好藥局抽驗該藥局所販售如附表十三編號2所示之「威力」膠囊,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藥檢局檢驗後,上開「威力」膠囊亦檢出含有「Thioaildenafil」之西藥成分,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函送、臺中市衛生局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及美商禮來公司告訴偵辦。

理 由

一、按本案被告鄭志成、黃國統、涂碧美、謝佳儐、郭旆辰、鍾法喜、王豊助、王照雄、奉友銀、林朝智、萬懿德、靖辰生技貿易有限公司、正福興國際生活事業有限公司、葛蘭蒂生技有限公司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鄭志成、黃國統、涂碧美、謝佳儐、郭旆辰、鍾法喜、王豊助、王照雄、奉友銀、林朝智、萬懿德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八第80頁、第105頁、第121背面-123頁、卷九第63-65頁),核與證人侯金靖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新竹地檢98偵9026號影卷第23頁、第

49 頁、第56-59頁、第74-75頁、第17 6-180頁、第242-246頁、本院卷七第57-61頁)、陳秀屏於偵訊時之證述(臺北地檢96他字第10892號偵卷六第0000-00 00頁、第0000-0000頁)、證人薛勝雄於偵訊時之證述(臺北地檢96他字第1089

2 號偵卷六第0000-0000頁、第0000-0000頁、台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24800號卷第83-85頁)、證人林京慧、蔡璦多、黃保生、江建龍、吳恭浚、陳文煌、林進安、周宛儀、鄭德清、張玉虹、黃東興、莊心怡、周耿毅、蕭美慧於偵訊時之證述(臺北地檢96他字第10892號偵卷第0000-0000頁、第0000-0000頁、第0000-0000頁、第0000-0000頁、第0000- 0000頁、第0000-000 0頁、第0000-0000頁、第0000-0000頁、第0000-0000頁、第0000-0000頁、第0000-0000頁、第0000-0000頁、第0000-0000頁、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1589號卷第48-50頁、98年度他字第6642號卷第13-15頁)、證人陳櫻花、黃賢德、王英俊於警詢時之證述(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31-32頁、第36-37頁、第39-40頁、第43-44頁)均大致相符,並有靖辰生技貿易有限公司、金法喜醫學生技有限公司、正福興國際生活事業有限公司、葛蘭蒂生技有限公司董監事資料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卷三第101-116頁)、永昕藥局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臺北地檢96他字第10 892號偵卷一第30-31頁)、進化藥局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臺北地檢97年度聲搜字第22號第278頁)、紳瑔實業有限公司章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股東同意書、變更登記表(臺北地檢96他字第10892號偵卷一第27-28頁、第75-101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正福興國際生活事業有限公司、進化藥局、全懋興業有限公司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查詢(臺北地檢96他字第10892號偵卷三第584、

586、588頁)、紳瑔實業有限公司、靖辰生技貿易有限公司、金法喜醫學生技有限公司、正福興國際生活事業有限公司、安特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葛蘭蒂生技有限公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及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1589號卷第426-432頁)、冠穎生技貿易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台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402號第39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新竹地檢98偵9026號影卷第8頁、臺北地檢96他字第10892號偵卷五第0000-0000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勘驗筆錄及查扣偽藥統計表(臺北地檢96他字第10892號偵卷五第0000-0-0000頁)、本院97年度聲搜字第933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詢問筆錄(臺北地檢97年度聲搜字第22號第333-431頁)、本院97年度聲搜字第952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詢問筆錄(臺北地檢97年度聲搜字第23號第47-55頁)、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97年8月1日藥檢參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驗報告書、97年8月20日藥檢參字第0000000000號、97年8月20日藥檢參字第000000000 0號、97年8月20日藥檢參字第0000000000號、98年10月15日藥檢參字第0000000000號、98年10月15日藥檢參字第000000 00 00號、98年10月15日藥檢參字第0000000000號、98年10月15日藥檢參字第0000000000號、97年8月1日藥檢參字第00 0000 0000號、98年10月15日藥檢參字第0000000000號、97年8月18日藥檢參字第0000000000號、97年8月18日藥檢參字第0000 000000號、行政院衛生署藥檢局97年8月18日藥檢參字第0000000000號、97年8月18日藥檢參字第0000000000號、97年7月25日藥檢參字第0000000000號、98年3月16日藥檢參字第0000000000號、97年7月25日藥檢參字第0000000000號、97年7月25日藥檢參字第0000000000號、98年3月16日藥檢參字第0000000000號、98年3月16日藥檢參字第000000000 0號、97年7月25日藥檢參字第0000000000號、97年8月19日藥檢參字第0000000000號、98年3月16日藥檢參字第0000000000號、97年8月18日藥檢參字第0000000000號、97年9月19日藥檢參字第0000000000號之檢驗報告、98年10月15日藥檢參字第0000000000號、98年3月16日藥檢參字第0000000000號之檢驗報告(臺北地檢96他字第10892號偵卷五第0000-0000頁、第0000-0000頁、第0000-0000頁、第1132頁、第0000 -0000頁、第0000-0000頁、第0000-0000頁、98年度偵字第1589號卷第第90頁、27-29頁)、臺北市衛生局96年12月18日北市衛藥食字第000 00000000號暨檢查現場紀錄表、檢驗報告、偽藥品「速力猛」外盒、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6年12月5日檢驗編號D0000000檢驗報告暨編號0000000號藥物檢查現場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場履勘報告、永昕藥局現場照片3張、紳瑔公司現場照片5張(臺北地檢96他字第10892號偵卷一第66 -74頁)、「速力SuLi加強型」外盒照片7張、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杏昌藥局現場履勘報告、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杏昌藥局外觀照片2張、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97年6月10日藥檢參字第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書(臺北地檢96他字第10892號偵卷二第411-424頁、第581-582頁)「Maca速力猛膠囊」外盒及膠囊照片7張、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景美藥局及雲祥大藥局現場履勘報告、景美藥局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景美藥局外觀照片2張、雲祥大藥局外觀照片5張、「速力SuLi加強型」外盒照片9張、雲祥大藥局統一發票1張(臺北地檢96他字第10892號偵卷二第445-470頁)、被告萬懿德個人名片1張(臺北地檢96他字第10892號偵卷六第0000-0000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7年9月25日編號0000000藥物檢查現場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8年5月18日北市衛藥食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藥物稽查查扣清單、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98年5月7日藥檢參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98.05.07藥檢參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1589號卷第40-44頁)、行政院衛生署98年9月16日衛署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1589號卷第59-63頁)、行政院衛生署98年8月4日衛署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威而鋼」藥品仿單1份(台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16889號卷第7-10頁)、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98年6月29日藥檢參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台北市政府衛生局97年4月9日編號0000000號食品檢查現場記錄表、衡美國際實業洋行出貨單1紙(台北地檢98年度他字第6642號卷第2頁、第3頁、第17頁)、帳冊3紙、仁聖公司97年7月16日出貨傳票1紙、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驗報告書、嘉義市政府衛生局99年10月29日嘉市衛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99年10月26日抽驗物品報告表(台北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4780號卷第16-19頁、第26頁、第51-52頁)、澎湖縣政府衛生局99年9月8日澎衛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澎湖縣衛生局99年9月6日編號0010藥物檢查現場記錄表、行政院衛生署藥物管理局99.08.30FDA研字第00000 00000號檢驗報告書、「金威力」外包裝盒照片3張、「SPRAY FORMEN」外包裝照片2張、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11月4日FD 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書、台中市衛生局99年9月29日衛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9年聲搜字第003793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中市衛生局99年11月9月藥物檢查現場記錄表及現場蒐證照片2張、台中市衛生局99年11月9月藥物檢查現場記錄表及現場蒐證照片6張、金法喜醫學生技有限公司97年5月7日統一發票3張(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7-8頁、第20頁、第20頁背面、第45-47頁、第48-55頁、第55頁背面、第56頁、第57-60頁、台中地檢99年度他字第556 9號第4頁背面、第5頁、第12-13頁、)、臺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97年8月20日北台禮字第09665號函暨所附犀利士20mg藥品包裝鑑定報告、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證、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2年7月14日(92)智商0924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北地檢96他字第10892號偵卷五第000 0-0000頁)、監察號碼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本院97年聲監字第000124號、97年聲監續字第0001 33號、第000190號、第000245號、第000305號通訊監察書、監察號碼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本院97年聲監字第000212號、9年聲監續字第000191號、第000246號、第000305號通訊監察書、監察號碼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本院97年聲監字第000212號、97年聲監續字第000191號、第000246號、第000305號通訊監察書、監察號碼0000000000監聽譯文及本院97年聲監字第000352號、97年聲監續字第000305號通訊監察書、00-00000000電話監聽光碟13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監聽光碟70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監聽錄音帶12卷、光碟36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監聽錄音帶34卷、光碟7片在卷可稽。綜上,足認被告黃國統等人之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人上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說明:

(一)按所謂「製造」指將成為藥品前之原料,以人為加工方法使原有之素料另成新品劑;或就原有素料添加其他物質,經加工調劑,製成一定劑型(錠劑)或劑量之藥品(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6714號、96年台上字第2947、758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鍾法喜堅詞否認有就自大陸地區進口之原料有何添加西藥成分之行為,辯稱其僅將含有上開西藥成分之上開粉末狀原料委託代工廠加以填充加工製成膠囊等語,而本件並無證據可證被告鍾法喜有人為加工方法使原有素料另成新品或添加其他物質加工調劑,改變原料藥之型態,或變更藥品原有劑型或劑量之行為,揆諸前揭說明,尚難認其委託代工廠「填充加工製成膠囊」之行為屬製造藥品之行為,合先敘明。

(二)次按藥事法第6條規定:「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一、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二、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四、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第20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第2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禁藥,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或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惟按大陸地區領土雖仍屬憲法所定之固有疆域,然現為中共所佔領,而使國家統治權在實際行使上發生困難,是以大陸地區產製之藥品,事實上不能經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更無從予以監督管理。如有擅自輸入者,概視為藥事法第20條第1款所稱之偽藥,似非妥適。且由大陸地區運送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至台灣地區,若未經他國之轉口港,原不能將之與國外運輸進入者同視,而論以輸入之罪。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後,有關大陸地區產製藥品輸入或攜帶進入台灣地區,該條例第40條既有以進口論之明文,其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應認屬藥事法第22條第2款前段所稱之禁藥。如明知其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而販賣,自應依同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罪論處,無庸併論販賣偽藥罪責(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837號判決、82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三)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鍾法喜係於96年間自大陸地區輸入之原料所含「Homosildenafil」、「Thioaildenafil」成分在內壯陽用藥及含「N- Didesmethylsibutramine」成分及另含不明可疑成分之2種減肥用藥之粉狀藥品,依照上開規定說明,核均屬禁藥無誤。

(三)再按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及同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偽藥罪,均以行為人主觀上知悉其所製造或販賣之藥品係未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禁藥為成立要素,所謂明知,係指直接故意而言,若為間接故意或過失,均難繩以該條項之罪(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045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31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黃國統、涂碧美、謝佳儐、郭旆辰、鍾法喜、王豊助、王照雄、奉友銀、林朝智、萬懿德等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始終堅決否認主觀上知悉其輸入之原料或販賣之藥品含有上開西藥成分,且依卷存客觀事證尚無足證明被告鍾法喜主觀上明知為禁藥而故予輸入後委託填製膠囊販賣及被告黃國統、涂碧美、謝佳儐、郭旆辰、王豊助、王照雄、奉友銀、林朝智、萬懿德等人係明知所販賣之藥品含有上開西藥成分,難認其等係自始明知且有意使其發生,而故意輸入含有上開禁藥成分之原料,並委託填製為膠囊後販賣予不特定人牟利,至多僅能證明上開被告因疏未注意輸入並販賣含上開禁藥成分之膠囊。是核被告鍾法喜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同法第83條第3項之過失販賣禁藥罪及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為虛偽之標記罪,被告黃國統、涂碧美、謝佳儐、郭旆辰、王豊助、王照雄、奉友銀、林朝智、萬懿德則係犯同法第83條第3項之過失販賣偽藥、禁藥罪。

公訴意旨認被告黃國統、涂碧美、謝佳儐、郭旆辰、鍾法喜、王豊助、王照雄、奉友銀、林朝智、萬懿德等人所為,係涉犯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販賣偽藥之罪嫌及被告鍾法喜另涉犯違反第82條第1項製造偽藥之罪嫌,且漏未論列被告鍾法喜另涉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罪名,尚有未洽,業如前述,然此業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當庭更正起訴法條為同法第82條第2項過失製造偽藥及同法第83條第3項過失販賣偽藥等,並補充被告鍾法喜涉犯刑法第255條對商品為虛偽標記罪名,再經本院諭知被告等人就涉犯該法條之罪嫌予以辯論,有本院審判筆錄一份(見本院卷八)在卷可稽,被告等及渠等之辯護人對此亦無異議,本院無庸贅為更正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或變更起訴法條。至被告鍾法喜、黃國統、涂碧美、謝佳儐、郭旆辰等販售克油纖部分,依檢察官提出之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98年10月15日藥檢參字第0000000000號函,僅驗出可疑成分,並表明如有結果,會儘速函覆(見98偵1589號卷第90頁),並無確認克油纖確含有西藥成分,迄至今日,檢察官仍未提出克油纖含有西藥成分之依據,自無從認定被告等販售克油纖部分之犯行,惟此部分如構成犯罪,亦與前開認定之犯罪事實有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條第1項規定,應以文書論。查藥品「外包裝」上前揭美商禮來公司原廠之「名稱、商標圖樣及標籤」,係該公司表示其所生產產品用意之證明,自屬刑法第220條第1項之準私文書。被告鄭志成轉讓前開「犀利士」偽藥,包裝盒上均有標示公司及商標名稱、圖樣、標籤,則其有主張係該公司產品之意思內容,足生損害於美商禮來公司,至為灼然。又「藥品說明書」係用以說明該藥品之主治效能及服用方法,亦屬於私文書之一種。又扣案之「犀利士」偽藥之外包裝及藥品說明書之敘述及標示使用相同於上述商標權人之註冊商標圖樣,包括名稱、成份、劑型、適應症、說明、用法用量、禁忌、警語及應注意事項、不良反應、過量、藥理學特性等事項,均有中文或英文之詳細敘述,非僅有藥品之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而已,尚包括觀念之表達,具有原創性,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語文著作,應認屬於美商禮來公司之著作財產權,應受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之保護,在我國享有著作權(我國採著作創作保護主義)。又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於100年6月29日公布修正,並於101年7月1日修正施行,修正前商標法第81條第1款之侵害商標權罪於修正後改列於商標法第95條第1款,其法定刑度均未修正,僅增訂為行銷目的而為之者,刑罰實質未更異,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是核被告鄭志成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同法第86條第1項之冒用他人藥物名稱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商標法第95條第1款之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使用仿冒商標罪、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公訴意旨雖漏未援引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惟其犯罪事實欄已明確載明該犯行,是就被告所犯法條,應予補充更正。又被告鄭志成意圖散布而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犯行之低度行為,亦為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犯行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被告鄭志成前揭轉讓偽藥、冒用他人藥物名稱、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使用仿冒商標、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犯行,均係於同一轉讓偽藥行為之過程中觸犯前開6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再從一重依轉讓偽藥處斷。

(五)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468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黃國統、涂碧美、謝佳儐、郭旆辰、鍾法喜、王豊助、王照雄、奉友銀、林朝智、萬懿德等人分別如事實欄所示之時地至97年6月19日為警查獲時止,陸續販賣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偽藥及禁藥予不特定人使用,顯係基於一個販賣之決意,在密接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販賣偽藥之行為,符合上開集合犯之職業性之行為,揆諸前揭判決意旨,應依集合犯論以一罪。又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402號、第4514號、第4516號、第5065號、99年度偵字第8696號、99年度偵字第24800號移送併辦關於被告鍾法喜涉犯販賣偽藥部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偵字第5067號移送併辦關於被告萬懿德涉犯販賣偽藥部份及98年度偵字第27805號移送併辦被告黃國統涉犯販賣偽造等犯行與本件已起訴部分,具有一罪之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六)被告鍾法喜係以一行為,同時犯過失輸入禁藥罪、過失販賣禁藥罪及對商品為虛偽標記罪,觸犯構成要件不同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過失輸入禁藥處斷。又按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罪」與「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罪」,係屬可獨立成立之罪名,倘同時、同地基於一個販賣行為一併販賣偽藥及禁藥,即應依刑法第55條之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不能就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各罪名一併論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303號判決參照)。查被告黃國統、涂碧美、謝佳儐、郭旆辰、王豊助、王照雄、奉友銀、林朝智、萬懿德等人以一行為同時販賣偽藥及禁藥,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販賣禁藥罪處斷(販賣之禁藥種類超過偽藥甚多,以販賣禁藥之情節較重)。

(七)又按法人人格因解散而消滅,其處罰主體已因法人解散而不存在,就此而言,或與為自然人之被告死亡,其訴訟主體已不存在者無異,惟法人於解散後,依公司法之規定,仍應行清算,於清算之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故法人之解散,究與自然人之死亡不同(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16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靖辰生技貿易有限公司固於98年11月20日經經濟部准予登記解散,並於99年1月22日向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陳送清算申報書,有卷附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及經濟部98年11月20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影本及清算申報書收據聯影本各1紙可憑,然查被告靖辰生技貿易有限公司在本院判決前並未陳報其已清算完結之證明,且本院亦查無其在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有進行任何符於公司法規定之清算程序並清算完結,故其法人格尚未消滅,自仍應論罪科刑。故被告靖辰生技貿易有限公司、正福興國際生活事業有限公司、葛蘭蒂生技有限公司分別因其代表人郭旆辰、王豊助、林朝智執行業務犯藥事法第83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87條規定,均應併受該條所定罰金刑之處罰。

(八)另共同正犯之成立必須數人間有共同之行為決意,即共同正犯以二人以上實施犯罪行為,有共同故意為要件;至於過失行為並無成立共同行為決意之可能,是若二人以上同有過失行為,縱於其行為皆應負責,只能成立過失犯之同時犯,亦無適用刑法第28條之餘地(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4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黃國統、涂碧美、謝佳儐、郭旆辰、鍾法喜、林朝智、王豊助、奉友銀、萬懿德、王照雄等人未注意其等所輸入、販售之藥品係偽藥、禁藥而有過失,依上說明僅能成立過失犯之同時犯,附此敘明。

(九)爰審酌爰審酌被告鄭志成、黃國統、王照雄有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前科紀錄(均不構成累犯),被告涂碧美、謝佳儐、郭旆辰、鍾法喜、林朝智、王豊助、奉友銀、萬懿德等人則無藥事法前科之素行,被告黃國統、涂碧美、謝佳儐、郭旆辰、鍾法喜、林朝智、王豊助、奉友銀、萬懿德、王照雄等人平日均從事藥品之販售,竟為圖一己私利而販賣禁藥、偽藥,及本次查獲之偽、禁藥數量甚多,販賣之期間甚長,嚴重危害我國人民身體健康,且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企業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鄭志成竟侵害他人商標及著作權,對商標專用權人及著作權人禮來公司造成侵害非輕,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有損我國之國際形象,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惟念及其等犯後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檢察官之求刑,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鄭志成所犯轉讓偽藥犯行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查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不得減刑之情形,爰就被告鄭志成部份依同法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

四、沒收部分: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但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8號判決意旨參照);惟如扣案物品依據刑法第38條之規定得宣告沒收,法院自亦得依據刑法第38條之規定為沒收之宣告。查扣案如起訴書附表十一、十三所示之物,其中自被告黃國統處扣得猛戈8517顆(送驗40顆)、纖麗婷Ⅱ10741(原附表誤載為10740顆,送驗40顆)、纖麗婷1540顆、纖麗婷大254顆、纖姿婷50591顆(原附表誤載50610顆)、伊姿SO8140顆(送驗40顆);自被告郭旆辰處扣得猛戈107766顆(送驗20顆)、沛力20顆(送驗10顆);自靖辰公司處扣得威力4992顆(送驗20顆)、伊姿SO5800顆(送驗30顆)、纖麗婷9940顆(送驗40顆)、新纖17920顆(送驗30顆)、纖麗塑1880顆(送驗40顆)、百力602顆(送驗30顆);自正福興公司扣得猛哥40顆(原附表誤載為42顆,送驗10顆)、百力2370顆(送驗10顆);自涂碧美處扣得威力36顆、自謝佳儐處扣得速力240顆(送驗20顆)、伊姿SO100顆;自萬懿德扣得賜力壯1840顆(送驗20顆)、頂上天884顆(送驗20顆);自鍾法喜處扣得御寶藥粉173.5公克(送驗20公克)、威力藥粉208公克(送驗20公克)(見96他字108 92號卷五第0000 -0000頁),係被告黃國統、郭旆辰、靖辰公司、正福興公司、涂碧美、謝佳儐、萬懿德、鍾法喜所有並有偽藥、禁藥成分,供渠等人販賣偽藥、禁藥所用之物,並有前開檢驗報告書可佐,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送驗部分,既已檢驗用罄,自無庸宣告沒收。又於97年6月19日於被告郭旆辰住處查扣之4粒裝「犀利士」12盒,係被告鄭志成犯商標法第95條第1項第1款所使用之商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同法第98條規定,併於被告鄭志成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另自金法喜公司扣得之纖麗婷藥粉,經本院調取扣案證物後,並勘驗後,證物編號H1-15內裝有兩包透明塑膠袋包裝藥粉,分別標為威力藥粉、纖麗婷(簡體),且該包纖麗婷藥粉外無如威力藥粉貼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封條、扣押物編號之空白標籤(見本院卷六第134-138、144-145頁),惟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H1-15之扣押物名稱為「威力(速力)藥粉」,數量為1,單位為1包(見聲搜卷第424頁),兩者顯不相符,從而上述纖麗婷藥粉是否係自被告鍾法喜扣得,既有上開程序上瑕疵,自無從認定繫屬鍾法喜所有,並宣告沒收。再自陳秀屏處扣得紳瑔公司委託包裝之猛戈16顆,既為紳瑔公司所有,而紳瑔公司既於97年12月5日解散,未經起訴,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自無從宣告沒收。而於正福興公司扣得之馬卡寧33顆,未經送驗,起訴書以另案97年度易字第89號刑事判決書認定有西藥YOHIMBINE成分,即認定於正福興公司所扣得之馬卡寧亦含有西藥成分已稍嫌速斷,且依被告王照雄之供述,上開馬卡寧係字棋太公司購得,棋太公司販賣馬卡寧,有經不起訴處分,扣得之馬卡寧就是舊貨退還等語(見96他字卷六第0000-0000頁),足見馬卡寧與本案無關,且依卷證資料亦無被告王照雄販售馬卡寧之依據,自無從宣告沒收。而自被告黃國統處口得之「八佰樂」、棕色膠囊,據被告黃國統之供述(見96他字卷第10892卷六第0000-0000頁),係被告鄭志成因黃國統等人已交付貨款,而被告鄭志成無法交貨,提供抵押之用,且無被告黃國統用以販售之證據;自郭旆辰處扣得之V-KING、AR OUSE、棕色膠囊,據被告郭旆辰之供述(見96他字卷1089 2 號卷六第0000-0000頁),V- KING、AROUSE係被告鄭志成提供之樣品,並無進貨,棕色膠囊未見過,且無被告郭旆辰以販售上開物品之證據,均無從宣告沒收。另起訴書附表13編號14之威力82顆,係臺北市衛生局於97年9月25日下午4時,至臺北市○○區○○○路○○號黃東興所經營之「上好藥局」進行行政檢查所取得,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藥物、化粧品、食品檢查現場紀錄表在卷可憑(見98偵字1589號卷第44頁),編號15威力2顆則係臺中市衛生局於97年1月22日,至臺中市○區○○路○○○號黃國統所經營之宏矩藥局所取得,且其後臺中市衛生局送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復函覆因所用檢體不敷檢驗所需,請臺中市衛生局再補送「威力膠囊食品」5盒,而臺中市衛生局遂再次前往前開宏矩藥局,為因宏矩藥局現場僅餘2盒而未完成補抽驗,有臺中市衛生局藥物、化粧品97年1月22 日上午11時檢查現場紀錄表、臺中市衛生局97年1月24日衛藥字第0000000 000號函、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97 年5月26日藥檢參字第0000000000號函、臺中市衛生局97年5月29日上午10時35分稽查工作紀錄表、臺中市衛生局97年5月29日衛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憑(見臺中地檢98他2254號卷第3-5頁),從而起訴書附表13編號14所示之威力膠囊既為不知情之黃東興購入,已非被告等人所有,而起訴書附表13編號15所示之威力膠囊,既經檢驗機關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表示檢體不足,又無載明驗餘數量為何,從而是否如起訴書附表13所載,尚餘2顆,自有未明,爰不併予宣告沒收。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7805移送併辦被告黃國統部分,固查扣「威力膠囊食品」3盒,惟此部分係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執行年度不法藥物查緝計畫時,在不知情之蕭美惠所經營之臺北市○○區○○路○○號「達揚藥局」內所扣得,此部分既經黃國統於97年初售出予不知情之莊心怡,再由莊心怡轉售部分予不知情之周耿毅,復由周耿毅轉售予蕭美惠,則已非被告黃國統所有,亦不併予宣告沒收。

五、金法喜醫學生技有限公司公訴不受理部份:

(一)公訴意旨尚以被告鍾法喜係被告金法喜醫學生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因被告鍾法喜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罪,故被告金法喜醫學生技有限公司應依同法第87條規定科處同法第82條第1項所定之罰金刑云云。

(二)按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被告金法喜醫學生技有限公司業已登記解散並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報清算完結,經該院以102年度司司字第48號案件受理後,於民國102年5月21日以中院東非伍102司司48字第51779號函覆准予備查在案,依法其法人格已消滅而不存續,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被告金法喜醫學生技有限公司部份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六、退回併辦部份:

(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4780號移送併辦意指略以:王豊助、王照雄分別係正福興公司登記負責人、實際負責人;謝佳儐原係紳瑔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均明知製作西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之程序,未經申請領得藥品許可證,即屬偽藥,不得製造、販賣。王豊助、王照雄及謝佳儐竟基於明知為偽藥而販賣之反覆實施犯意,謝佳儐自民國95年底起,以每粒新臺幣(下同)11元代價,向全懋興業有限公司(下稱全懋公司)購買添加屬於減肥瘦身功效且未申請領得藥品許可證之西藥成分「Sibutramine」(諾美婷),西藥成分名為「纖姿婷」、「纖麗婷」之藥品,由紳瑔公司於97年、98年間,以「仁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名義,以每盒30粒價格550元之代價販售共200盒與正福興公司後,再由正福興公司將之重新命名為「纖婷膠囊」(Slender Body),於98年間,以食品名義,每盒1,250元代價銷售於各藥局,再由藥局以每盒2,500元代價販售與不特定之民眾。嗣經嘉義市政府衛生局會同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於99年10月26日,在上址正福興公司營業處所實施行政查驗並扣得上開「纖婷膠囊」2盒,經送驗檢出含有「Sibutramine」(諾美婷)西藥成分後,始悉上情。因認被告謝佳儐、王照雄、王豊助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偽藥罪嫌。

(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402號、第4514號、第4516號、第5065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鍾法喜於96年間在大陸地區調配含有屬於壯陽用之「Thioaildenafil」(威而鋼類緣物)西藥成分在內之壯陽用藥進口至臺灣後,於97年5月間,以膠囊包裝每粒15.5元之價格將上開偽藥出售予靖辰公司,再由被告黃國統、涂碧美、郭旆辰、謝佳儐共同基於販賣偽藥之犯意聯絡,將上開偽藥包裝命名為「金威力POWER」後,於98年10月間以每盒(含8粒膠囊)400元之價格,將上開「金威力POWER」偽藥20盒,透過不知情之藥商業務黃賢德,販售予不知情之王英俊所經營位在澎湖縣馬公市○○街○○號之「宏淇藥局」。又被告黃國統、涂碧美、郭旆辰及謝佳儐基於明知為偽藥而販賣之犯意聯絡,於97年間推由被告黃國統向被告鄭志成經營之全懋公司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黃安」之成年男子購入含「Lidocaine」及「Amitriptyline」西藥成分之偽藥後,再自行印製以「冠穎公司」、「靖辰公司」為名之包裝,將上開偽藥「包裝命名為「SPRAY FORMAN」後,再共同透過涂碧美經營之「宏矩藥局」及其不知情之母親陳櫻花經營之「康美能藥局」,將上開偽藥出售予不特定之人,因認被告黃國統、涂碧美、靖辰生技貿易有限公司、郭旆辰、謝佳儐、鄭志成、金法喜醫學生技有限公司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偽藥罪嫌。

(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4800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謝佳儐、郭旆辰、黃國統共同基於明知為偽藥而販賣之反覆實施犯意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反覆實施犯意,於97年5月7日以每顆膠囊9元之價格向鍾法喜購買5000顆含有減肥藥諾美婷類緣物成分(N-Didesmethylsibutramine、分子量251)之偽藥,黃國統、郭旆辰並提供印有「0000000000000」號商品條碼等字樣之「NewSo新纖膠囊」包裝盒文案予不知情之大幗企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薛勝雄,印製載有商品條碼「0000000000000」等字樣之包裝盒,而未經賓懋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偽造用以表示上開含有減肥藥諾美婷類緣物之偽藥之商品條碼為第「0000000000000」號等意思之私文書後,再由謝佳儐負責將上開偽藥販賣予長庚藥局,因認被告謝佳儐、郭旆辰、黃國統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販賣偽藥罪、刑法第216條之行使同法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之偽造準私文書等罪嫌。

(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8696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鍾法喜於96年間在大陸地區調配含有屬於壯陽用之「Thioaildenafil」(威而鋼類緣物)西藥成分在內之名為「御寶」之壯陽用藥進口至臺灣後,於97年3月至5月間,以膠囊包裝每粒15.5元之價格將上開偽藥出售予靖辰公司,再由被告郭旆辰、謝佳儐共同基於販賣偽藥之犯意聯絡,將上開偽藥包裝命名為「金健力POWER」後,雇用不知情之業務吳恭浚至藥局推銷,並於98年1月21日以每盒(含8粒膠囊)1000元之價格,將上開「金健力POWER」偽藥6盒販售予不知情之林月娥所經營位在臺北市○○區○○街○○○號之「嘉禾大藥局」,因認被告靖辰生技貿易有限公司、郭旆辰、謝佳儐、金法喜醫學生技有限公司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偽藥罪嫌。

(五)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711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王豊助、王照雄基於明知為偽藥而販賣之反覆實施犯意,自99年1月間起,以膠囊裸粒之方式,以每粒30 至35元之價格,向位於台南市○○區○○路○○○號之巨力公司購買添加屬於壯陽用之西藥成分「Thioaildenafil」(分子量504,威而鋼主成分類緣物)膠囊,並取名為「勇身百力膠囊食品」(玻璃瓶裝)、「活力勇身膠囊食品」(紙盒裝),並以正福興公司為經銷代理商,將該等商品委託巨力公司包裝後,再以10粒900 元之價格對外販售全省各藥局,因認被告王照雄、王豊助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販賣偽藥罪嫌。

(六)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696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王豊助基於明知為偽藥而販賣之反覆實施犯意,於99年間,以向位於台南市○○區○○路○○○號之巨力生物科技企業社購買添加屬於壯陽用之西藥成分「Thioaildenafil」(分子量504,威而鋼主成分類緣物)膠囊,組裝後取名為「勇身百力膠囊食品」(玻璃瓶裝),以正福興公司為經銷代理商,將該等商品販售予各縣市之大盤商,再轉交各藥房零售,而於99年11月30日為宜蘭縣政府衛生局派人在宜蘭市「健康家藥局」查獲,因認被告王豊助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販賣偽藥罪嫌。

(七)按行為人於經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或檢察官查獲之際,對爾後是否遭法院羈押而得否依其原有犯意賡續實行犯罪,因已失其自主性而無從預知,是其主觀上之犯意及客觀上之犯罪行為,俱因遭查獲而中斷,縱依事後之客觀情況,行為人仍得再度實行犯罪,亦難謂與查獲前之犯罪行為係出於同一犯意;且犯行既遭查獲,依社會通念,亦期其因此自我檢束不再犯罪,乃竟重蹈前非,自應認係另行起意,因被查獲致其犯意中斷而告中止(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44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係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經蒐證後於97年6月19日持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分別於紳瑔公司、被告靖辰公司、金法喜公司、正福興公司、黃國統、謝佳儐、郭旆

辰、涂碧美經營之進化藥局等處所扣得如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之藥物及其相關帳冊而查獲,且被告黃國統、涂碧美、郭旆辰、謝佳儐、王豊助、王照雄等人均經檢察官傳喚到案,有前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扣押筆錄、本院97年度聲搜字第933號搜索票、97年度聲搜字第952號搜索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各該被告之97年6月19日偵訊筆錄在卷可據(參見臺北地檢97年度聲搜字第22號第333-431頁、97年度聲搜字第23號第47-55頁),是被告黃國統等人本件犯行遭查獲之時間應為97年6月19日。

(八)次查,上開移送併辦意旨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402號、第4514號、第4516號、第5065號部份及99 年度偵字第24800號部份即販售偽藥「SPRAY FORMAN」及「New So新纖膠囊」部份犯行並未明確載明犯罪時間外,其餘各該移送併辦意旨所指被告涉嫌販售偽藥之時間均在98、99 年間即本件被告遭查獲後所為,而被告黃國統固於本院審理時供稱「SPRAY FOR MEN」及「NewSo新纖膠囊」均於96年間已開始販售,「New So新纖膠囊」也跟起訴的藥品一樣,也是跟金法喜公司進貨,藥品內容都相同,僅是藥品名稱不同云云,然查被告為本件犯行遭查獲時所扣得之藥品並無「SPRAY FOR MEN」及「NewSo新纖膠囊」等2種藥品,且逾本件查獲時間後2年餘之99年11月9日尚能分別於涂碧美經營之「宏矩藥局」及被告黃國統之母親陳櫻花所經營之「康美能藥局」等營業場所查獲「SPRAY FOR MEN」,及參以被告謝佳儐於「New So新纖膠囊」為警查獲後,於檢察官偵訊時供稱食品膠囊一般製造後有效日期約4年,所以新纖膠囊應是2009年3月30日左右製造等語(見台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24800號偵卷第139-142頁),足見被告黃國統等人在本件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獲後仍有繼續販賣「SPRAY FOR MEN」及「New So新纖膠囊」之事實甚明,則被告等人於本件遭查獲有販售偽藥之犯行後,未主動停止繼續販售偽藥之行為,仍繼續販售前案尚未遭查獲之偽藥或以積極之行為更換藥品名稱再繼續行販售偽藥犯行,揆諸前揭說明,被告前次販售偽藥之犯意已因本案遭查獲而中斷,其等於97年6月19日後所為販賣偽藥之犯行自係另行起意,則上開移送併辦意旨所指被告等人販售偽藥犯行顯難認係基於本件之犯意所為。

(九)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402號、第451

4 號、第4516號、第5065號移送併辦意旨所指被告鄭志成涉犯販售偽藥犯行與本件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然查本件被告鄭志成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第86條第1項之冒用他人藥物名稱、商標法第81條第1款之冒用他人商標、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等罪,其另涉犯販售偽藥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中,併辦意旨所指被告鄭志成販售偽藥犯行自非本件起訴效力所及。

(十)另本案被告金法喜醫學生技有限公司被訴違反藥事法部分,既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402號、第4514號、第4516號、第506 5 號及第99年度偵字第8696號移送併案審理之被告金法喜醫學生技有限公司涉有違反藥事法罪嫌部分即與本件起訴部分無裁判上一罪關係。

(十一)綜上,上開併案部分與本件前揭論罪科刑部分並無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關係,且未經起訴,本院自無從審究,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3項、第83條第1項、第3項、第86條第1項、第87條,商標法第95條第1款、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55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承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惟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吳俊龍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萬元以上 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 6 月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

87 條第 4 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6條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95條(罰則)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對商品為虛偽標記與販賣陳列輸入該商品罪)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附表一┌──┬─────┬─────┬────┬───────┬────────┬──────────┐│編號│扣案物所有│品名 │數量 │扣案地點 │鑑定結果 │備註 ││ │人 │ │ │ │ │ │├──┼─────┼─────┼────┼───────┼────────┼──────────┤│1 │黃國統 │猛戈 │8477顆 │臺中市東區東英│經鑑定含有西藥 │97.8.20藥檢參字第 ││ │ │ │ │十一街59巷10號│Tadalafil成分 │0000000000號函 ││ │ │ │ │(黃國統住處)│ │ ││ │ ├─────┼────┼───────┼────────┼──────────┤│ │ │纖麗婷 II │10701顆 │臺中市東區東英│經鑑定含有西藥 │97.7.25藥檢參字第 ││ │ │ │ │十一街59巷10號│Sibutramine成分 │0000000000號函 ││ │ │ │ │(黃國統住處)│ │ ││ │ ├─────┼────┼───────┼────────┼──────────┤│ │ │纖麗婷 │1540顆 │臺中市東區東英│ │ ││ │ │ │ │十一街59巷10號│ │ ││ │ │ │ │(黃國統住處)│ │ ││ │ ├─────┼────┼───────┼────────┼──────────┤│ │ │纖麗婷 │254 │臺中市東區東英│ │ ││ │ │(大) │ │十一街59巷10號│ │ ││ │ │ │ │(黃國統住處)│ │ ││ │ ├─────┼────┼───────┼────────┼──────────┤│ │ │纖姿婷 │50551顆 │臺中市東區東英│經鑑定含有西藥 │97.7.25藥檢參字第 ││ │ │ │ │十一街59巷10號│Sibutramine成分 │0000000000號函 ││ │ │ │ │(黃國統住處)│ │ ││ │ ├─────┼────┼───────┼────────┼──────────┤│ │ │伊姿 SO │8100顆 │臺中市東區東英│經鑑定含有西藥 │97.7.25藥檢參字第 ││ │ │(E-g SO)│ │十一街59巷10號│Desmethylsibutra│0000000000號函 ││ │ │ │ │(黃國統住處)│mine成分 │ │├──┼─────┼─────┼────┼───────┼────────┼──────────┤│2 │郭旆辰 │猛戈 │107746顆│臺中縣太平市宜│經鑑定含有西藥 │97.8.20藥檢參字第 ││ │ │ │ │福街23之8號2樓│Sildenafil及 │0000000000號函 ││ │ │ │ │(郭旆辰住處)│Tadalafil成分 │ ││ │ ├─────┼────┼───────┼────────┼──────────┤│ │ │沛力 │10顆 │臺中縣太平市宜│經鑑定含有西藥 │97.8.20藥檢參字第 ││ │ │ │ │福街23之8號2樓│Sildenafil及 │0000000000號函 ││ │ │ │ │(郭旆辰住處)│Tadalafil成分 │ │├──┼─────┼─────┼────┼───────┼────────┼──────────┤│3 │靖辰公司 │威力 │4972顆 │臺中市東區東英│經鑑定含有西藥 │98.10.15藥檢參字第 ││ │ │ │ │十五街196號 │Thioaildenafil成│0000000000號函 ││ │ │ │ │(靖辰公司) │分 │ ││ │ ├─────┼────┼───────┼────────┼──────────┤│ │ │伊姿 SO │5770顆 │臺中市東區東英│經鑑定含有西藥 │98.3.16藥檢參字第 ││ │ │(E-g SO)│ │十五街196號 │N-Didesmethylsib│0000000000號函 ││ │ │ │ │(靖辰公司) │utramine成分 │ ││ │ │ │ │ │ │ ││ │ ├─────┼────┼───────┼────────┼──────────┤│ │ │纖麗婷 │9900顆 │臺中市東區東英│經鑑定含有西藥 │98.3.16藥檢參字第 ││ │ │ │ │十五街196號 │N-Didesmethylsib│0000000000號函 ││ │ │ │ │(靖辰公司) │utramine成分 │ ││ │ ├─────┼────┼───────┼────────┼──────────┤│ │ │新纖 │17890顆 │臺中市東區東英│經鑑定含有西藥 │98.3.16藥檢參字第 ││ │ │ │ │十五街196號 │N-Didesmethylsib│0000000000號函 ││ │ │ │ │(靖辰公司) │utramine成分 │ ││ │ ├─────┼────┼───────┼────────┼──────────┤│ │ │纖麗塑 │1840顆 │臺中市東區東英│經鑑定含有西藥 │98.3.16藥檢參字第 ││ │ │ │ │十五街196號 │N-Didesmethylsib│0000000000號函 ││ │ │ │ │(靖辰公司) │utramine成分 │ ││ │ ├─────┼────┼───────┼────────┼──────────┤│ │ │百力 │572顆 │臺中市東區東英│經鑑定含有西藥 │98.10.15藥檢參字第 ││ │ │ │ │十五街196號 │Thioaildenafil成│0000000000號函 ││ │ │ │ │(靖辰公司) │分 │ │├──┼─────┼─────┼────┼───────┼────────┼──────────┤│4 │正福興公司│猛哥 │30顆 │嘉義市○○路11│經鑑定含有西藥 │97.8.20藥檢參字第 ││ │ │ │ │號(正福興公司│Sildenafil及 │0000000000號函 ││ │ │ │ │) │Tadalafil成分 │ ││ │ ├─────┼────┼───────┼────────┼──────────┤│ │ │百力 │2360顆 │嘉義市○○路11│經鑑定含有西藥 │98.10.15藥檢參字第 ││ │ │ │ │號(正福興公司│Thioaildenafil成│0000000000號函 ││ │ │ │ │) │分 │ │├──┼─────┼─────┼────┼───────┼────────┼──────────┤│5 │涂碧美 │威力 │36顆 │臺中市北區進化│經鑑定含有西藥 │98.10.15藥檢參字第 ││ │ │ │ │路573號(進化 │Thioaildenafil成│0000000000號函 ││ │ │ │ │藥局) │分 │ │├──┼─────┼─────┼────┼───────┼────────┼──────────┤│6 │謝佳儐 │速力 │220顆 │臺中市北屯區松│經鑑定含有西藥 │98.10.15藥檢參字第 ││ │ │ │ │義街158號之20 │Thioaildenafil成│0000000000號函 ││ │ │ │ │,5樓之2(謝佳│分 │ ││ │ │ │ │儐居處) │ │ ││ │ ├─────┼────┼───────┼────────┼──────────┤│ │ │伊姿 SO │100顆 │臺中市北屯區松│ │ ││ │ │(E-g SO)│ │義街158號之20 │ │ ││ │ │ │ │,5樓之2(謝佳│ │ ││ │ │ │ │儐居處) │ │ │├──┼─────┼─────┼────┼───────┼────────┼──────────┤│7 │萬懿德 │賜力壯 │1820顆 │臺中縣大里市工│經鑑定含有西藥 │98.10.15藥檢參字第 ││ │ │ │ │業路宏巨巷86號│Thioaildenafil成│0000000000號函 ││ │ │ │ │ │分 │ ││ │ ├─────┼────┼───────┼────────┼──────────┤│ │ │頂上天 │864顆 │臺中縣大里市工│經鑑定含有西藥 │97.08.01藥檢參字第 ││ │ │ │ │業路宏巨巷86號│Vardenafilanalog│0000000000號函 ││ │ │ │ │ │ue成分 │ │├──┼─────┼─────┼────┼───────┼────────┼──────────┤│8 │鍾法喜 │御寶藥粉 │153.5公 │臺中市南區復興│經鑑定含有西藥 │97.9.19藥檢參字第 ││ │ │ │克 │路3段233號1樓 │Homosildenafil成│0000000000號函 ││ │ │ │ │(金法喜公司)│分,另尚有可疑成│ ││ │ │ │ │ │分 │ ││ │ ├─────┼────┼───────┼────────┼──────────┤│ │ │威力藥粉 │188公克 │臺中市南區復興│經鑑定含有西藥 │98.10.15藥檢參字第 ││ │ │ │ │路3段233號1樓 │Thioaildenafil成│0000000000號函 ││ │ │ │ │(金法喜公司)│分 │ │└──┴─────┴─────┴────┴───────┴────────┴──────────┘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裁判日期:2014-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