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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4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7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謝幸伶律師

林三加律師周漢威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三二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以被告涉犯準強盜等罪而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依卷存證據所示,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日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斟酌真實發現與被告人權保障,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林晏如法 官 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詩唯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裁判日期:2009-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