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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50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50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誌寅選任辯護人 鄧翊鴻律師

趙佑全律師(扶助律師)被 告 陳登山

張明源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陽明律師

陳璧秋律師被 告 熊運喜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被 告 劉宗興選任辯護人 蔡樹基律師(扶助律師)被 告 陳重仁選任辯護人 王建中律師被 告 沈文章選任辯護人 楊嘉中律師被 告 林來進選任辯護人 馮志剛律師被 告 林鈺凱選任辯護人 齊彥良律師被 告 完長富選任辯護人 張豐祥律師被 告 陳永福選任辯護人 黃璧川律師被 告 陳正才被 告 潘耀華選任辯護人 曾宿明律師(扶助律師)被 告 卡南.武穆(原名:羅阿南)

陳照妹羅國欣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璧川律師被 告 陳清海

高玉英曾昇智陳惠美劉金誠(原名:陳金誠)林鴻源上六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被 告 王興強被 告 青山清潔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代 表 人 林仁陞

曾源凱楊碧如被 告 環山原住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登記)代 表 人 陳照妹

陳美縈周有福被 告 興隆清潔有限公司

司,已解散)代 表 人 許雅惠被 告 劉芷緁(原名:劉秀霞)選任辯護人 陳修君律師被 告 莊哲安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2825號、第25312號、第26147號、第26251號、98年度偵字第516號、第46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庚○○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均褫奪公權參年;又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伍罪,分別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參年捌月、柒年肆月、柒年肆月、參年捌月,均褫奪公權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褫奪公權參年。扣案如附表8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合計新台幣捌拾柒萬玖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合計新台幣貳拾伍萬貳仟元沒收之。扣案如附表21所示之物品沒收之。

子○○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均褫奪公權參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參年。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合計新台幣肆拾肆萬伍仟元沒收之。

宇○○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參罪,分別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參年、參年,均褫奪公權參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參年。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合計新台幣肆拾貳萬參仟元部分沒收之。扣案如附表18所示之物品沒收之。被訴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三日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無罪。

宙○○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參罪,分別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參年、參年,均褫奪公權參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參年。扣案如附表10所示之物品沒收之;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合計新台幣拾參萬捌仟元沒收之。

午○○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褫奪公權參年。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合計新台幣肆萬貳仟元沒收之。扣案如附表20所示之物品沒收之。

丁○○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參年。未扣案犯罪所得合計新台幣拾捌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己○○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如附表9 所示之物品沒收之;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合計新台幣壹佰拾伍萬元沒收之。

壬○○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年,均褫奪公權參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合計新台幣貳萬元沒收之。

丙○○共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又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共參罪,分別處有期徒刑柒月、柒月、肆月,均褫奪公權貳年;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11所示之物品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合計新台幣參佰陸拾萬元之部分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卯○○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共參罪,分別處有期徒刑柒月、柒月、肆月,均褫奪公權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

A○○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

乙○○○○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均褫奪公權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12所示之物品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合計新台幣貳拾陸萬陸仟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戌○○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均褫奪公權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

B○○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貳年。

未○○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共肆罪,分別處有期徒刑柒月、肆月、肆月、肆月,均褫奪公權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15所示之物品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合計新台幣伍佰伍拾萬元之部分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癸○○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亥○○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未扣案犯罪所得合計新台幣拾萬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申○○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貳年;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14所示之物品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合計新台幣參佰肆拾萬元之部分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訴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三日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部分無罪。

黃○○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19所示之物品沒收之。

辛○○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17所示之物品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合計新台幣參佰玖拾萬元之部分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貳年。扣案如附表16所示之物品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合計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之部分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青山清潔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

環山原住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台幣肆拾萬元。

興隆清潔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罰金新台幣捌拾萬元。

玄○○無罪。

丑○○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庚○○、酉○○、子○○、宇○○、宙○○、午○○、丁○○、己○○及壬○○均為臺北縣新店市(於民國99年12月25日因應臺北縣改制為新北市,而同時改制為新北市新店區,以下依事實發生於改制前、後之時點,分別稱臺北縣新店市或新北市新店區,臺北縣或新北市之名稱亦同)清潔隊員,負責該轄區內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工作,丙○○為該清潔隊稽查組長,負責該轄區內廢棄物稽查工作,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另辰○○實際經營青山清潔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青山公司),並僱用卯○○、A○○為員工從事該公司業務,卡南‧武穆(原名:羅阿南)實際經營環山原住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山公司),並與戌○○、B○○(涉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嫌部分未據起訴)共同從事該公司業務,甲○○實際經營興隆清潔有限公司(原名:興隆廢棄物清運有限公司,下稱興隆公司),由其從事該公司業務,以及丑○○(已歿,另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詳後述)、未○○、癸○○、亥○○、申○○、劉金城(原名:陳金誠)及辛○○等均為臺北市及臺北縣新店市廢棄物清除業者,以清除廢棄物為業。

二、辰○○、卯○○、A○○、卡南‧武穆、戌○○、未○○、癸○○、亥○○、甲○○、申○○、劉金城及辛○○均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廢棄物業務,竟未依法向核發機管申請取得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而為下列非法清理廢棄物犯行:

㈠辰○○實際經營之青山公司並未依法向主管機管申請取得廢

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竟僱用卯○○、A○○,並與之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接續犯意,自95年間起至97年9月8日遭約談查獲時止,每月以如附表1-2、1-3所示之代價,由其本人或指示卯○○、A○○按時駕駛貨車前往如附表1-2 所示位於臺北市之非事業機構收取一般廢棄物及1-3 所示位於臺北市及臺北縣新店市之事業機構收取一般事業廢棄物後,集散堆置於臺北縣新店市環河路堤防外青鳥碧瑤高爾夫球場附近,鄰近臺北縣新店市溪園路及臺北市文山區景文街146巷之空地,嗣分別將該等廢棄物運送交由庚○○、酉○○、子○○所駕駛之清潔車收取清除,而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業務。

㈡卡南‧武穆實際經營之環山公司原領有臺北市乙級廢棄物清

除機構許可證,惟因屢未依規定上網傳輸申報營運紀錄,經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北市環保局)於97年4 月22日函告廢止該公司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時起,至97年9月8日遭約談查獲時止,竟均與戌○○、B○○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接續犯意,仍每月以如附表2-1、2-2所示之代價,由渠等分別駕駛貨車前往如附表2-1 所示位於臺北市之非事業機構收取一般廢棄物及2-2 所示位於臺北市之事業機構收取一般事業廢棄物後,集散堆置於上開空地,嗣分別將該等廢棄物運送交由子○○、宇○○所駕駛之清潔車收取清除,而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業務。

㈢未○○、癸○○均未依法向主管機管申請取得廢棄物清除機

構許可證,且未○○未經設立登記「環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詎未○○竟自95年間起至97年9月8日遭約談查獲時止,以「環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名義對外招攬客戶,並與癸○○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接續犯意,每月以如附表3-2、3-3所示之代價,由其等分別按時駕駛貨車前往如附表3-2所示位於臺北市之非事業機構收取一般廢棄物及3-3 所示位於臺北市及臺北縣新店市之事業機構收取一般事業廢棄物後,集散堆置於前揭空地,嗣分別將該等廢棄物運送交由宇○○、宙○○、午○○、壬○○所駕駛之清潔車收取清除,而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業務,另未○○則以「環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名義收取報酬並開立收據,而以該公司名義經營業務。

㈣亥○○未依法向主管機管申請取得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

竟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接續犯意,自96年間起至97年9 月16日遭約談查獲時止,每月以5,000 元之代價,按時駕駛貨車前往臺北縣新店市中央路附近「龍門客棧」餐廳收取一般事業廢棄物後,嗣將該等廢棄物運送交由宙○○所駕駛之清潔車收取清除,而從事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業務。

㈤甲○○實際經營之興隆公司未依法向主管機管申請取得廢棄

物清除機構許可證,詎其竟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接續犯意,自96年間起至97年9月8日遭約談查獲時止,每月以如附表4-2、4-3所示之代價,按時駕駛貨車前往如附表4-2 所示位於臺北市之非事業機構收取一般廢棄物及4-3 所示位於臺北市之事業機構收取一般事業廢棄物後,集散堆置於臺北市○○區○○路0 巷00號旁之空,嗣將該等廢棄物運送交由宙○○所駕駛之清潔車收取清除,而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業務。

㈥申○○未依法向主管機管申請取得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

竟僱用黃○○,並與之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接續犯意,自95年間起至97年9月8日遭約談查獲時止,每月以如附表5-2、5-3所示之代價,由其本人或指示黃○○按時駕駛貨車前往如附表5-2 所示位於臺北市之非事業機構收取一般廢棄物及5-3 所示位於臺北市之事業機構收取一般事業廢棄物後,分別將該等廢棄物運送交由丁○○、己○○、壬○○所駕駛之清潔車收取清除,而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業務。

㈦辛○○經營之「正元清潔企業社」(設臺北市○○區○○路

000 號,以下正元企業社)未依法向主管機管申請取得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竟僱用彭柏文(涉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嫌部分未據起訴),並與之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接續犯意,自96年6月間起至97年9月8 日遭約談查獲時止,每月以如附表6-2、6-3所示之代價,由其本人或指示彭柏文按時駕駛貨車前往如附表6-2 所示位於臺北市之非事業機構收取一般廢棄物及6-3 所示位於臺北市之事業機構收取一般事業廢棄物後,尤其本人或委託未○○、申○○分別將該等廢棄物運送交由壬○○所駕駛之清潔車收取清除,而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業務。

三、庚○○、酉○○、子○○、宇○○、宙○○、午○○、丁○○、己○○及壬○○均明知臺北市與臺北縣間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收費方式不同,臺北市採隨垃圾袋徵收方式,臺北縣則採隨水費徵收方式,臺北縣新店市清潔隊不得收取清除產自臺北市之一般廢棄物,且事業廢棄物,不論產自何處,除自行清除、處理外,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事業廢棄物之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從而,臺北縣新店市清潔隊僅得清除產自臺北縣新店市之一般廢棄物,詎渠等竟各別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接續犯意,又庚○○另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接續犯意,分別收受辰○○、卯○○、A○○、丑○○、卡南‧武穆、戌○○、B○○、未○○、亥○○、甲○○、申○○、陳金誠、辛○○、楊煥興、王明陽、蔡璿梃及陳明進等人交付或轉交賄款後,同意渠等將載運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交付於渠等所駕駛之清潔車上,運往僅得處理一般廢棄物之新店市安坑垃圾焚化廠處理之,致辰○○、丑○○、卡南‧武穆、未○○、亥○○、甲○○、申○○及辛○○等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業者得免予支出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及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費用,及庚○○答應楊煥興、王明陽、蔡璿梃及陳明進等人交付清除所收取產自臺北縣新店市之一般廢棄物。再丙○○負責執行該轄區內廢棄物稽查工作,庚○○、午○○、子○○、酉○○於執行職務時發覺民眾或廢棄物清除業者有未依廢物清理法之規定而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及產自臺北市之一般物交付清除者,應予拒絕或通知稽查組人員前來稽查裁處,均明知有部分廢棄物清除業者所交付清除產自臺北縣新店市之一般廢棄物夾雜有一般事業廢棄物及產自臺北市之一般廢棄物,原應予以拒絕或通知稽查裁處,倘將稽查之日期、時間、路線、地點等消息洩漏予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之業者,將使各該業者預作規避稽查準備,而於該稽查之日期、時間、路線或地點,僅交付清除產自新店地區之一般廢棄物而置於庚○○、午○○、子○○及酉○○所駕駛之清潔車,而免遭稽查裁處罰鍰,待非稽查之日期、時間、路線及地點,始將所收取運送夾雜有一般事業廢棄物及產自臺北市之一般廢棄物交付置於庚○○、午○○、子○○、酉○○所駕駛之清潔車清除之,以致無法達成廢棄物清理法所定廢棄物稽查之目的及實效,然因庚○○、午○○、子○○、酉○○前已收受部分業者所交付之賄賂,此亦為丙○○所知悉,渠等為使該等業者免遭稽查裁處,丙○○、庚○○共同基於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酉○○、子○○、午○○各基於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而將臺北縣環境保護局(下稱北縣環保局)執行廢棄物稽查之消息洩漏予部分廢棄物清除業者,其等犯行如下:

㈠庚○○隸屬臺北縣新店市清潔隊碧安工作站(下稱碧安工作

站),負責駕駛車號00-000號壓縮式清潔車,原於週一至週六日間在臺北縣新店市寶興便道定點收取一般廢棄物,自96年5月起,改於7時至9 時在臺北縣新店市溪園路上大鵬堤外公園籃球場旁空地,9 時30分赴湯泉社區,13時40分至13時55分在臺北縣新店市北新路1 段塯公公園旁,隨後赴耕莘護校,定時定點收取一般廢棄物,而為下列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及與丙○○共犯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犯行:

⒈庚○○明知辰○○、丑○○所運送交付之產自廢棄物夾雜有

一般事業廢棄物及產自臺北市之一般廢棄物,其不得收取清除,竟各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接續犯意,辰○○、丑○○亦各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接續犯意:

⑴庚○○自96年1月間起至97年9月8 日遭約談查獲時止,於每

月5日前後,收受辰○○所交付之賄賂新台幣(下同)1萬2,

000 元後,辰○○則按時在上開地點將所收取運送一般事業廢棄物及產自臺北市之一般廢棄物交付置於庚○○所駕駛該清潔車內清除之。

⑵庚○○自96年1月間起至97年9月8 日遭約談查獲時止,於每

月5日前後,收受丑○○所交付之賄賂1萬元後,丑○○則按時在上開地點將所收取運送一般事業廢棄物交付置於庚○○所駕駛該清潔車內清除之。

⒉另庚○○復各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接續犯意,分

別向從事受託清除產自臺北縣新店市一般廢棄物業務之楊煥興、王明陽、蔡璿梃、陳明進、甲○○索取賄賂,而為下列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犯行:

⑴庚○○自96年1月間起至97年9月8 日遭約談查獲時止,於每

月5日前後,收受楊煥興所交付之賄賂4,000元,而同意楊煥興按時在上開地點將所受託清除產自臺北縣新店市集合住宅或社區大樓之一般廢棄物交付置於庚○○所駕駛該清潔車內清除之。

⑵庚○○自96年1月間起至97年9月8 日遭約談查獲時止,於每

月5日前後,收受王明陽所交付之賄賂2,000元,而同意王明陽按時在上開地點將所受託清除產自臺北縣新店市集合住宅或社區大樓之一般廢棄物交付置於庚○○所駕駛該清潔車內清除之。

⑶庚○○自95年7月間起至97年9月8 日遭約談查獲時止,於每

月10日前,收受蔡璿梃所交付之賄賂6,000元,並於96年1月間起增加至1 萬元,而同意蔡璿梃按時在上開地點將所受託清除產自臺北縣新店市集合住宅或社區大樓之一般廢棄物交付置於庚○○所駕駛該清潔車內清除之。

⑷庚○○96年3、4月間起至97年9月8日遭約談查獲時止,於每

月1、2日間,收受陳明進所交付之賄賂6,000元,並同年7月間起增至8,000 元,而同意陳明進按時在上開地點將所受託清除產自臺北縣新店市集合住宅或社區大樓之一般廢棄物交付置於庚○○所駕駛該清潔車內清除之。

⑸庚○○自96年1月起至97年9月8 日遭約談查獲時止,於每月

10日前,收受甲○○所交付之賄賂1,000 元,而同意甲○○按時在上開地點將所受託清除產自臺北縣新店市集合住宅或社區大樓之一般廢棄物交付置於庚○○所駕駛該清潔車內清除之,⒊丙○○、庚○○均明知相關稽查消息應予保密,否則相關稽

查作為即無法達到稽查之目的及實效,詎其2 人竟共同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丙○○接續於97年3 月24日17時4分許、17時9分許,撥打電話將北縣環保局預定於97年

4 月25日派員進行廢棄物稽查之消息通知庚○○,並要求庚○○轉知廢棄物清除業者預作準備,庚○○自丙○○處獲悉此消息後,乃接續於97年4月15日20時23分許、97年4月24日20時許、20時15分許,利用撥打電話聯繫丑○○之際,將上開消息洩漏予丑○○知悉,俾利其預作規避稽查之準備。

㈡酉○○隸屬臺北縣新店市清潔隊安康分隊(下稱安康分隊)

,負責駕駛車號000-00壓縮式清潔車,於週一至週六13時30分至16時、18時30分至21時在臺北縣新店市莒光路、安民街一帶沿路收取民眾交付清除之一般廢棄物,明知辰○○及其員工卯○○所運送交付之廢棄物夾雜有一般事業廢棄物及產自臺北市之一般廢棄物,其不得收取清除,竟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接續犯意,辰○○、卯○○亦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接續犯意聯絡,自96年1月間起至97年9月8日遭約談查獲時止,於每月5日前後,酉○○收受辰○○透過卯○○所交付之賄賂新台幣1萬2,000 元後,辰○○及其員工卯○○則按時在臺北縣新店市莒光路44巷、華城路口附近僻靜道路,將所收取運送一般事業廢棄物及產自臺北市之一般廢棄物交付置於酉○○所駕駛該清潔車內清除之。酉○○亦明知相關稽查消息應予保密,否則相關稽查作為即無法達到稽查之目的及實效,詎其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接續於97年3 月31日13時24分許、13時52分許、14時17分許、14時19分許,利用撥打電話聯繫辰○○及其員工卯○○之際,將北縣環保局預定於97年3 月31日派員進行廢棄物稽查之消息洩漏予辰○○、卯○○知悉,俾利其預作規避稽查之準備。

㈢子○○隸屬安康分隊,負責駕駛車號00-000壓縮式清潔車,

於週一至週六13時30分至15時、18時30分至21時在新店市安康路、如意街一帶沿路收取民眾交付清除之一般廢棄物,明知辰○○及其員工卯○○、A○○,以及卡南‧武穆、戌○○及其員工B○○所運送交付之廢棄物夾雜有一般事業廢棄物及產自臺北市之一般廢棄物,其不得收取清除,竟各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接續犯意,辰○○、卯○○、A○○亦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接續犯意聯絡,另卡南‧武穆、戌○○、B○○亦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接續犯意聯絡,另子○○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而為下列犯行:

⑴子○○自96年1月間起至97年9月8 日遭約談查獲時止,於每

月5 日前後,收受辰○○透過卯○○、A○○所交付之賄賂新台幣1萬5,000元後,辰○○及其員工卯○○、A○○則按時在臺北縣新店市玫瑰陸培富橋旁僻靜空地,將所收取運送一般事業廢棄物及產自臺北市之一般廢棄物交付置於子○○所駕駛該清潔車內清除之。

⑵子○○自96年8月間起至97年9月8 日遭約談查獲時止,於每

月15日前後,收受卡南‧武穆、戌○○透過B○○所交付之賄賂1 萬元後,卡南‧武穆、戌○○及其員工B○○則按時在臺北縣新店市玫瑰陸培富橋旁僻靜空地,將所收取運送一般事業廢棄物及產自臺北市之一般廢棄物交付置於子○○所駕駛該清潔車內清除之。

⑶子○○明知相關稽查消息應予保密,否則相關稽查作為即無

法達到稽查之目的及實效,詎其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於97年5月9日13時35分許,利用撥打電話聯繫未○○之際,將將北縣環保局預定於當日派員進行廢棄物稽查之消息洩漏予卡南‧武穆知悉,俾利其預作規避稽查之準備。

㈣宇○○隸屬安康分隊,負責駕駛車號000-00吊桶式子母清潔

車,於週一至週六8 時至16時30分間在新店市青山鎮、達觀鎮等社區收取民眾交付清除之一般廢棄物,明知卡南‧武穆、戌○○,以及辰○○及其員工卯○○,另未○○所運送交付之廢棄物夾雜有一般事業廢棄物及產自臺北市之一般廢棄物,其不得收取清除,竟各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接續犯意,卡南‧武穆、戌○○亦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接續犯意聯絡,辰○○、卯○○亦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接續犯意聯絡,另未○○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接續犯意:

⑴宇○○先後於96年11月21日、12月6日、12月24日、97年1月

4 日、1月25日、2月5日、2月18日、2 月25日收受卡南‧武穆透過戌○○所交付之賄賂各1萬元、1萬8,000元、1萬9,500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1萬5,000 元,以及97年3月至8月每月收受卡南‧武穆、戌○○所交付之賄賂4 萬5,000元、97年9 月收受卡南‧武穆、戌○○所交付之賄賂1萬元,此後卡南‧武穆、戌○○及其員工B○○則按時在臺北縣新店市玫瑰陸培富橋旁僻靜空地,將所收取運送一般事業廢棄物及產自臺北市之一般廢棄物交付置於宇○○所駕駛該清潔車吊桶內清除之。

⑵宇○○先後於97年6月29日、7月6日、7月13日、7 月16日收

受辰○○透過卯○○所交付之賄賂各1,500 元,此後卯○○則於各該日單趟將所收取運送一般事業廢棄物及產自臺北市之一般廢棄物交付置於宇○○所駕駛該清潔車吊桶內清除之。

⑶宇○○先後於97年6月19日、6月24日、6 月29日收受未○○

所交付之賄賂各1,500 元,此後未○○則於各該日單趟將所收取運送一般事業廢棄物及產自臺北市之一般廢棄物交付置於宇○○所駕駛該清潔車吊桶內清除之。

㈤宙○○隸屬碧安工作站,原負責駕駛車號00-000壓縮式清潔

車,97年7月18日後改駕駛車號00-000 壓縮式清潔車,於週一至週六13時30分至15時30分、18時30分至20時在新店市寶中路、中興路一帶沿路收取民眾交付清除之一般廢棄物,明知未○○、亥○○及甲○○所運送交付之廢棄物夾雜有一般事業廢棄物及產自臺北市之一般廢棄物,其不得收取清除,竟各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接續犯意,未○○、亥○○及甲○○各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接續犯意:

⑴宙○○自97年2月間起至97年9月8 日遭約談查獲時止,於每

月10日前後,收受未○○所交付之賄賂1 萬元後,未○○則按時在臺北縣新店市中興路或環河路旁,將所收取運送一般事業廢棄物及產自臺北市之一般廢棄物交付置於宙○○所駕駛該清潔車內清除之。

⑵宙○○自97年2月間起至97年9月8 日遭約談查獲時止,於每

月5日前後,收受亥○○所交付之賄賂5,000元後,亥○○則按時在臺北縣新店市中興路或寶中路旁,將所收取運送一般事業廢棄物交付置於宙○○所駕駛該清潔車內清除之。

⑶宙○○自96年10月間起至97年9月8日遭約談查獲時止,於每

月10日前後,收受甲○○所交付之賄賂2,000元,並自97年3月間起增加至3,000 元,此後甲○○則按時在臺北縣新店市中興路旁,將所收取運送一般事業廢棄物及產自臺北市之一般廢棄物交付置於宙○○所駕駛該清潔車內清除之。

㈥午○○隸屬碧安工作站,原負責駕駛車號00-000壓縮式清潔

車,96年10月25日後改駕駛車號000-00清潔車,於週一至週六13時30分至15時、18時30分至20時在新店市中央路、三民路及碧潭橋頭一帶沿路收取民眾交付清除之一般廢棄物,明知未○○所運送交付之廢棄物夾雜有一般事業廢棄物及產自臺北市之一般廢棄物,其不得收取清除,竟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接續犯意,未○○亦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接續犯意,午○○自97年3 月間起至97年9月8日遭約談查獲時止,於每月10日前後,午○○收受未○○所交付之賄賂6,000 元後,未○○則按時在臺北縣新店市中央路旁,將所收取運送一般事業廢棄物及產自臺北市之一般廢棄物交付置午○○所駕駛該清潔車內清除之。午○○亦明知相關稽查消息應予保密,否則相關稽查作為即無法達到稽查之目的及實效,詎其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於97年6月6日20時9 分許,利用撥打電話聯繫未○○之際,將北縣環保局預定於「初九」派員進行廢棄物稽查之消息洩漏予未○○知悉,俾利其預作規避稽查之準備。㈦丁○○隸屬安康分隊,負責駕駛車號00-000壓縮式清潔車,

於週一至週六13時30分至15時40分、18時30分至20時30分在新店市安康路、安和路、三元羅馬社區一帶沿路收取民眾交付清除之一般廢棄物,明知申○○所運送交付之廢棄物夾雜有一般事業廢棄物及產自臺北市之一般廢棄物,其不得收取清除,竟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接續犯意,申○○亦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接續犯意,丁○○自95年12月間起至96年5月間止,於每月1日前後,丁○○收受申○○所交付之賄賂3 萬元元後,申○○則按時在臺北縣新店市華城路、永業路110 巷口或及人中學旁,將所收取運送一般事業廢棄物及產自臺北市之一般廢棄物交付置丁○○所駕駛該清潔車內清除之。

㈧己○○隸屬安康分隊,負責駕駛車號000-00吊桶式子母清潔

車,於週一至週六8 時至16時30分間在新店市及人中學、喜洋洋社區、觀天下社區等收取民眾交付清除之一般廢棄物,其明知申○○及其員工劉金城所運送交付之廢棄物夾雜有一般事業廢棄物及產自臺北市之一般廢棄物,其不得收取清除,竟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接續犯意,申○○、劉金城亦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接續犯意聯絡,己○○先後於96年6 月間收受申○○交付之賄賂3萬元,又於96年7月間收受申○○透過劉金城交付之賄賂3萬元,復於96年8月間收受申○○交付之賄賂4 萬元,再於96年9月間、10月間,各收受申○○交付之賄賂5萬元,另於96年11月間起至97年4 月間每月收受申○○交付之賄賂6萬元,又於97年5月間至7 月間每月收受申○○交付之賄賂11萬元,再於97年8月、9月間,各收取申○○交付之賄賂12萬元、14萬元,此後申○○及其員工劉金城則按時在臺北縣新店市安泰路或安祥路旁,將所收取運送一般事業廢棄物及產自臺北市之一般廢棄物交付置於酉○○所駕駛該清潔車吊桶內清除之,至97年9月8日遭約談查獲時止。

㈨壬○○負責駕駛吊桶式子母清潔車,每日前往臺北縣新店市

安泰路、達觀鎮社區、力行路統指部、新店戒治所等定點收取民眾交付清除之一般廢棄物,其明知未○○、辛○○及其員工彭柏文所運送交付之廢棄物夾雜有一般事業廢棄物及產自臺北市之一般廢棄物,其不得收取清除,竟各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未○○亦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另辛○○、彭柏文亦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

⑴壬○○與未○○於97年4 月間,期約由壬○○每月收取未○

○所交付之賄賂1萬5,000元,未○○則按時在臺北縣新店市莒光路44巷、華城路口附近僻靜道路,將所收取運送一般事業廢棄物及產自臺北市之一般廢棄物交付置於壬○○所駕駛該清潔車吊桶內清除之,嗣2人按原期約內容履行未滿1月,因故停止合作關係,未○○乃於97年5月6日將原期約賄賂按當月日數比例計算為7,000元交付與壬○○收受之。

⑵壬○○與辛○○於97年7 月間,期約由壬○○每月收取辛○

○所交付之賄賂2 萬元,辛○○則按時在臺北縣新店市番仔寮附近,將所收取運送一般事業廢棄物及產自臺北市之一般廢棄物交付置於壬○○所駕駛該清潔車吊桶內清除之,嗣2人按原期約內容履行未滿1 月即停止合作關係,辛○○乃於97年7 月底,將原期約賄賂按當月日數比例計算為1萬3,000元交付與壬○○收受之。

四、案經臺北縣政府政風處、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北縣環保局)告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及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甲、證據能力方面:

一、被告丁○○部分: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丁○○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準備程序爭執證人即被告己○○於97年9月8日、9 月23日於調查官詢問時陳述之證據能力,本院認該等筆錄所顯示之內容,對於被告丁○○而言,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且查無例外得為證據之情形,依上開規定,對於被告丁○○而言,無證據能力。

㈡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即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規定甚明。被告丁○○及其選任辯護人除爭執上開供述證據外,對於本院以下所引用其餘關於被告丁○○部分犯行之供述證據均不爭執,本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且被告丁○○及其辯護人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依上揭規定,得為證據。此外,本院以下所引用關於被告丁○○部分犯行之非供述證據,經查無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之情形,依同法第158之4反面解釋,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丙○○部分:㈠被告丙○○及其選任辯護人於審理程序爭執證人即被告庚○

○於97年9月8日、9月15日調查官詢問時陳述之證據能力,本院認該等筆錄所顯示之內容,對於被告丙○○而言,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且查無例外得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對於被告丙○○而言,無證據能力。

㈡被告丙○○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以本件係對於被告丙

○○以外之其餘被告涉犯貪罪嫌而實施通訊監察,被告丙○○並未經檢察官起訴涉有貪污犯嫌,且本件被告丙○○經檢察官起訴之罪名為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亦非通訊保障暨監察法第5 條所列舉之罪名,因認檢察官起訴所引用97年3月24日17時4分42秒、17時9 分秒關於被告丙○○、庚○○間撥打電話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不得作為認定被告丙○○所涉犯罪事實之證據。惟查:

⒈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於103年1 月29

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11891號令,修正公布第1條、第5條至第7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27條、第32條條文,增訂第3之1條、第11之1 條、第16之1條、第18之1條、第32之1條條文;並自公布後5個月施行。而被告丙○○及其選任辯護人所爭執之上開通訊監察譯文,該次實施通訊監察期間為97年3月4日10時起至97年4月1日10時止,係在該法103年1月29日修正公布之前,自應適用當時有效之96年7 月11日修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⒉按監聽係政府機關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授權所為截取他

人通訊內容之強制處分,必須符合所列舉之得受監察之犯罪與受監察者之要件,始為合法,此觀96年7 月11日修正前、後之該法第5條第1項規定即明。然偵查作為屬於浮動之狀態,偵查機關於執行監聽時未必能保證獲得所受監察罪名之資料,自亦無從事先預測或控制監聽所可能擴及之範圍。因此,在監聽過程中時而會發生得知「另案」之通訊內容。此「另案監聽」所取得之證據,如若係執行監聽機關自始即偽以有本案監聽之罪名而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於其監聽過程中發現另案之證據者,因該監聽自始即不符正當法律程序,且執行機關之惡性重大,則其所取得之監聽資料及所衍生之證據,不論係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5項於96年7 月11日增訂之前、後,悉應予絕對排除,不得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倘若屬於本案依法定程序監聽中偶然獲得之另案證據,則因其並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適用。此種情形,應否容許其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斯時法制並無如現行即103年1月29日公布修正增訂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 明文規定。而同屬刑事強制處分之搜索、扣押,則於刑事訴訟法第152 條規定有學理上所稱之「另案扣押」,允許執行人員於實施搜索或扣押時,對於所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得以立即採取干預措施而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鑒於此種另案監聽之執行機關並不存在脫法行為,且監聽具有如前述不確定性之特質,其有關另案之通訊內容如未即時截取,蒐證機會恐稍縱即失。則基於與「另案扣押」相同之法理及善意例外原則,倘若另案監聽亦屬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規定得受監察之犯罪,或雖非該條項所列舉之犯罪,但與本案即通訊監察書所記載之罪名有關聯性者,自應容許將該「另案監聽」所偶然獲得之資料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633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檢察官所引用前揭被告丙○○、庚○○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原係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被告丙○○以外之被告庚○○等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5條第1項第3款及第11條第3項、第1項等罪嫌,而向本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而實施通訊監察,其中監察通訊之電話號碼包含被告庚○○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真實電話號碼詳卷),有本院97年度聲監續字第9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在卷可按,於該次實施通訊監察期間,偶然發覺被告丙○○於97年3月24日17時4分42秒、17時9 分秒分別撥打電話聯繫被告庚○○,主動提及臺北縣環保局將於97年4 月25日派員進行廢棄物稽查之消息通寅,並叮囑被告庚○○轉知廢棄物清除業者預作準備,被告庚○○則予允諾等情,,雖該監聽結果與該次聲請通訊監察所欲偵查涉嫌之犯罪情節有所出入,而發覺被告丙○○、庚○○另涉有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犯嫌,則該通訊監察譯文記載之內容,即係「另案監聽」所取得之證據。該譯文內容得否作為認定被告丙○○犯罪事實之證據,應視執行監聽機關初始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之作為係惡意或善意分別斷之。經查,本件執行監聽機關並非自始即偽以有本案監聽之罪名而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且該屬於依法定程序監聽中偶然獲得之另案證據,並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又該案監聽之罪名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 條第1 項規定得受監察之犯罪,並與本件被告丙○○所涉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具有關聯性,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基於與「另案扣押」相同之法理及善意例外原則,自應容許將該「另案監聽」所偶然獲得之資料作為本件被告丙○○犯罪之證據使用。

⒊再按通訊監察之錄音、錄影,其所錄取之聲音或畫面係憑機

械力拍錄,未經人為操控,警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依法監聽電話所製作之通訊監察紀錄譯文,為該監聽電話錄音之「派生證據」,若被告對該通訊監察紀錄譯文有所爭執,而就監聽電話錄音帶又無直接播放勘驗之困難,在未辨明該監察紀錄譯文之真正時,自不能遽以該通訊監察紀錄譯文採為論罪之基礎。準此,被告丙○○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準備程序爭執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與真實不符,經檢察官、被告丙○○及其選任辯護人同意由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勘驗該通訊監察錄音光碟結果如附表7-1、7-2所示,有本院100年4月1 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佐,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踐行證據調查之法定程序,則該通訊監察所獲取之錄音內容經勘驗而得如附表7-1、7-2之內容,具有證據能力,自得採為認定被告丙○○有罪之基礎。

㈢被告丙○○及其選任辯護人除爭執上開供述證據外,對於本

院以下所引用關於被告丙○○部分犯行之其餘供述證據均不爭執,本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且被告丁○○及其辯護人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得為證據。此外,除被告丙○○及其選任辯護人爭執上開非供述證據外,本院以下所引用關於被告丙○○部分犯行之其餘非供述證據,經查無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之情形,依同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得為證據。

三、其餘被告部分:被告庚○○、酉○○、子○○、宇○○、宙○○、午○○、己○○、壬○○、辰○○、卯○○、A○○、卡南‧武穆、戌○○、B○○、未○○、癸○○、亥○○、甲○○、申○○、劉金城、辛○○及各該選任辯護人、指定辯護人,以及被告青山公司、環山公司、興隆公司之代表人,對於本院以下所引用關於各該被告部分犯行之供述證據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且被告等及各該選任辯護人、定辯護人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得為證據。此外,本院以下所引用關於各該被告部分犯行之非供述證據,經查無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之情形,依同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得為證據。

乙、實體方面:

一、爭執及不爭執事項;㈠訊據被告庚○○固坦承其所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分別收

受被告辰○○、丑○○所交付之賄賂,以及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分別收受楊煥興、王明陽、蔡璿梃、陳明進、甲○○所交付之賄賂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洩漏國防外秘密犯行,辯稱:伊是領薪水的,上面交代讓司機來做,伊並無洩密等語。其選任辯護人之辯護意旨: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其「秘密」係指國防以外與國家政務或事務具有重要利害關係,則被告庚○○有無將稽查時間之消息洩漏予廢棄物清除業者?又該等消息是否與國家政務或事務具有重要利害關係?檢察官均未舉證。

㈡訊據被告丁○○矢口否認有何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

之犯行,辯稱:伊無收受被告申○○所交付之賄賂等語。其選任辯護人之辯護意旨:被告申○○於調查官詢問、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陳述內容,關於其交付賄賂之時間、地點及對象均不一致,是其所為不利於被告丁○○之陳述,不足採信,又檢察官所提出97年8月28日7時32分32秒通訊監察譯文及扣案被告申○○之筆記本記載被告丁○○之行動電話號碼所示內容,亦不足以證明被告丁○○有收受申○○所交付之賄賂。

㈢訊據被告丙○○矢口否認有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行,辯稱:

伊依據上級來函及傳真指示,文件均非秘密,而係轉達加強宣傳及稽查,伊必須與清潔員聯繫,所以可以講出去等語。其選任辯護人之辯護意旨:被告丙○○接獲上級稽查通知,立即依規定通報配合之清潔隊員,並告知稽查之時間、地點,且須另以公函通知相關機關、學校及社區,被告丙○○係依照例行處理程序,此種主要針對垃圾分類之稽查消息,並無須與保密之法令依據,上開相關人員、單位及社區均知悉,非屬國防以外之秘密,被告丙○○並無洩密犯行。

㈣訊據被告酉○○、子○○、宇○○、宙○○、午○○、己○

○、壬○○、辰○○、卯○○、A○○、卡南‧武穆、戌○○、B○○、未○○、癸○○、亥○○、甲○○、申○○、劉金城、辛○○等對於上開事實均坦承不諱,且為被告青山公司代表人天○○,及被告環山公司代表人戌○○、巳○○、戊○○,並被告興隆公司代表人寅○○所不爭執。

二、經查:㈠被告酉○○、子○○、宇○○、宙○○、午○○、己○○、

壬○○、辰○○、卯○○、A○○、卡南‧武穆、戌○○、B○○、未○○、癸○○、亥○○、甲○○、申○○、劉金城、辛○○等對於其各人所為犯行均坦承不諱,且為被告青山公司代表人天○○,及被告環山公司代表人戌○○、巳○○、戊○○,並被告興隆公司代表人寅○○所不爭執,復經證人鄭傑文、林忠正、葉信君、李志斌、莊明龍、陳明進、王建欽、蔡璿梃、楊煥興、楊汶禛、林茂松、彭柏文、寧世強、苗迺潤、蕭緩、許陳金盆、張慶宗、陳林淑雲、曾亞嵐、彭義宏等分別於調查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屬實,並有各該通監察譯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行政院環保署)95年5月3日環署廢字第0950033793號公告、行政院環保署93年5月27日環署廢字第0930035050 號函、行政院環保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97年10月29日環訓教字第0970015606號函、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北市環保局)97年9 月25日北市環四字第09735859800 號函、北市環保局97年10月29日北市環四字第09736509800號函、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北縣環保局)97年10月29日北環處字第0970079176號函、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97年10月9日桃環廢字第0970069673號函、臺北縣新店市公所97年10月6日北縣店清字第0970041666號函及附件資料、臺北縣新店市公所97年10月21日北縣店清字第0970042218號函及附件資料、臺北縣政府96年7 月19日北府環四字第0960041613號函、北縣環保局97年7 月17日北環衛字第0970048265號函、勞工保險局96年8 月14日保承簡管字第09678120900 號函及附件、臺北縣新店市公所垃圾清運路線時間表、青山公司、環山公司、興隆公司、環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大富資源回收公司、正元清潔企業社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列印表、青山公司、環山公司、興隆公司登記案卷、新店垃圾焚化廠收受垃圾(按車號查詢)一覽表、北縣環保局97年9月8日稽查記錄3紙(稽查紀錄編號:04-E-0000000號、04-E-0000000號、04-E-0000000 號)、臺北縣政府89年9 月21日八九北府環罟字第345181號公告、北縣環保局97年10月14日北環處字第0970078382號函及附件資料,以及扣案扣案如附表8 至21所示之物品在卷可按,足認被告酉○○、子○○、宇○○、宙○○、午○○、己○○、壬○○、辰○○、卯○○、A○○、卡南‧武穆、戌○○、B○○、未○○、癸○○、亥○○、甲○○、申○○、劉金城、辛○○等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渠等所為犯行,洵堪認定。㈡被告庚○○坦承其所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分別收受被告

辰○○、丑○○所交付之賄賂,以及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分別收受楊煥興、王明陽、蔡璿梃、陳明進、甲○○所交付之賄賂等事實,且經證人即共同被告辰○○、丑○○、甲○○,及證人楊煥興、王明陽、蔡璿梃、陳明進等分別於調查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陳述屬實,並有各該通訊監察譯文及扣案如表8、11、16 所示之物品等在卷可證,足認被告庚○○關於此部分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是被告庚○○關於此部分之犯行,應堪認定。

㈢被告庚○○、丙○○均矢口否認有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犯行

,並以前詞置辯,然其等並不爭執被告丙○○有於97年3 月24日17時4分許、17時9分許,撥打電話將北縣環保局預定於97年4 月25日派員進行廢棄物稽查之消息通知被告庚○○,並叮囑被告庚○○轉知廢棄物清除業者預作準備,且被告庚○○自丙○○處獲悉此消息後,乃於97年4 月15日20時23分許、97年4 月24日20時許、20時15分許,利用撥打電話聯繫被告丑○○之際,將上開消息洩漏予被告丑○○知悉之事實,並有如附表7-1、7-2所示被告庚○○、丙○○間之通訊監察內容,及被告庚○○、丑○○間於97年4月15日20時23分7秒、4月24日20時12秒、4月24日20時15分8 秒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考。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1項、第5 條、第28條及第41條規定,廢棄物分為「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又可分為「有害事業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其中「一般廢棄物」係指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其回收、清除、處理,在縣由鄉(鎮、市)公所負責回收、清除,由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處理,必要時,縣得委託(鎮、市)公所執行處理工作。而「一般事業廢棄物」係指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且不因其是否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為標準,除再利用或自行清除、處理外,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又從事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者,應向主管幾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被告庚○○擔任臺北縣新店市清潔隊清潔車駕駛,其等於執行職務時發覺民眾或廢棄物清除業者有未依廢物清理法之規定而將一般事業廢棄物及產自臺北市之一般物交付清除者,應予拒絕或通知稽查人員前來稽查裁處,被告丙○○擔任稽查組長,本負有廢棄物稽查執行任務,渠等均明知臺北縣新店市廢棄物之稽查工作,由臺北縣新店市清潔隊稽查組執行,且有部分廢棄物清除業者所交付清除產自臺北縣新店市之一般廢棄物夾雜有一般事業廢棄物及產自臺北市之一般廢棄物,原應予以稽查裁處,倘將稽查之日期、時間、路線、地點等消息洩漏予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之業者,將使各該業者預作規避稽查準備,而於該稽查之日期、時間、路線或地點,僅交付清除產自新店地區之一般廢棄物而置於庚○○所駕駛之清潔車,而免遭稽查裁處罰鍰,待非稽查之日期、時間、路線及地點,始將所收取運送夾雜有一般事業廢棄物及產自臺北市之一般廢棄物交付置於庚○○清除之,已失其稽查之目的與實效,是被告庚○○、丙○○對於即將進行廢棄物稽查之消息,有保密之義務甚明。又觀諸附表7-1、7-2所示被告庚○○、丙○○間之通話內容,可認被告丙○○知悉被告庚○○收受各該業者所交付之賄賂之事實,詎渠等為使該等業者免遭稽查裁處,被告庚○○於接獲被告丙○○電話得知北縣環保局預定於97年4 月25日派員進行廢棄物稽查之消息,乃利用撥打電話聯繫丑○○之際,將上開消息洩漏予丑○○知悉,俾利其預作規避稽查之準備,其共同所為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行明確,是被告庚○○、丙○○前揭所辯,尚難採信,其等所為此部分犯行,已堪認定。

㈣被告丁○○否認有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而收受申○○所交

付之賄賂犯行,並以前詞置辯,然查:證人即被告申○○於調查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均一致陳稱伊自95年間開始收臺北市垃圾,當年年底想找便宜的人轉運垃圾,伊探詢被告丁○○口風瞭解想載運垃圾行情,被告丁○○稱每月要新台幣3 萬元,伊覺得划算,從95年12月開始伊有垃圾就打電話給被告丁○○,開車到臺北縣新店市華城路、永業路110 巷口或及人中學路邊等地點,伊把垃圾倒到被告丁○○車上,被告丁○○再開車到新店焚化爐丟棄,至96年5 月約半年,每月1日在收垃圾時,伊會給被告丁○○現金3萬元,或由被告丁○○到伊溪洲部落家裡來拿,一共18萬元,沒有給隨人員,只有給駕駛,後來被告丁○○漲價到6 萬元,伊覺得太貴,請被告丁○○介紹別人,被告丁○○介紹被告己○○給伊認識,伊自96年6 月起改找被告己○○等語,復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述伊向店面收垃圾以後拿給被告丁○○、己○○,伊跟被告丁○○講好每個月3 萬元,要先收錢才可以丟垃圾,前面把錢拿給隨車人員地○○,後來直接拿給告丁○○,被告丁○○到伊家裡拿過4 次,其他都是在收垃圾場交給地○○等語。其先後所述交付賄賂對象之情節,於本院審理時,與其於調查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內容迥異,經本院提示其於調查官詢問時之筆錄供閱覽,始稱其於調查官詢問時陳述應屬實在等語。本院審酌證人即被告申○○於調查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距離事實發時間較近,且未及思考其與被告丁○○之間之利害關係,依其陳述當時之外部客觀情形,具有可信之特別情狀,顯較符合真實,是其於調查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陳述其自95年12月間起至96年5月間止,按月交付3萬元與被告丁○○後,其則按時將所收取運送一般事業廢棄物及產自臺北市之一般廢棄物交付置於被告丁○○所駕駛該清潔車內清除之,應屬可採。且被告丁○○於檢察官訊問時,經檢察官問以「有無跟申○○收過錢?」時,答以「沒帶就沒錢,有帶就有錢」等語。再參酌扣案如附表14編號5、6、8 所示申○○所使用之筆記本內,確有記載被告丁○○所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並載明「沈大哥」等文字,,益徵被告申○○前開證述伊有垃圾就打電話給被告丁○○,把垃圾倒到被告丁○○車上等語屬實,顯見被告丁○○確有收受申○○所交付之賄賂共計18萬元,由申○○交付其運送一般事業廢棄物及產自臺北市之一般廢棄物交付被告丁○○清除無訛。從而,被告丁○○前揭所辯,顯屬無據,尚難採信,其所為此部分犯行,堪以採認。

㈤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關於被告丙○○、庚○○、酉○○

、午○○、子○○所犯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事實,僅空犯記載被告庚○○、酉○○、午○○、子○○自被告丙○○處知悉稽查行程,而分別提前通報稽查消息與被告丑○○、辰○○、未○○、卡南‧武穆等情節,並未敘明其等所為犯行之具體時、地及對象,經公訴檢察官於102 年10月11日提出補理由書具體敘明被告丙○○、庚○○、酉○○、午○○、子○○所為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犯行之具體時、地,並經本院認定如上,是本院僅應就公訴檢察官所提出前開補充理由書所載補充、特定之事實而為審理,耑此敘明。

㈥又檢察官起訴書關於被告癸○○所犯法條部分,雖記載其有

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項、第1項之罪嫌,惟本件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並未敘及被告癸○○有何具體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行為,亦未敘明其與被告未○○所為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犯行間,有何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可見檢察官起訴書救被告癸○○部分,確係贅引前開法條,該等事實既未經檢察官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記載而擇為起訴之事實,本院自無庸予以審理,附此敘明。

㈦犯罪所得之計算:

⒈被告庚○○部分:

⑴其收受被告被告辰○○所交付之賄賂共計21次,每次1萬2,000元,合計25萬2,000元。

⑵其收受被告丑○○所交付之賄賂共計21次,每次1 萬元,合計21萬元。

⑶其收受楊煥興所交付之賄賂共計21次,每次4,000元,合計8萬4,000元。

⑷其收受被告王明陽所交付之賄賂共計21次,每次2,000 元,合計4萬2,000元。

⑸其收受蔡璿梃所交付之賄賂共計15次,每次6,000元者6次,每次1萬元者9次,合計12萬6,000元。

⑹其收受陳明進所交付之賄賂共計19次,每次6,000元者4次,每次8,000元者15次,合計14萬4,000元。

⑺其收受被告甲○○所交付之賄賂共計21次,每次1,000 元,合計2萬1,000元。

⑻被告林誌收受賄賂總計87萬9,000元。

⒉被告酉○○部分:其收受被告被告辰○○、卯○○所交付之賄賂共計21次,每次1萬2, 000元,合計25萬2,000元。

⒊被告子○○部分:

⑴其收受被告被告辰○○、卯○○、A○○所交付之賄賂共計21次,每次1萬5,000元,合計31萬5,000元。

⑵其收受被告卡南‧武穆、戌○○、B○○所交付之賄賂共計13次,每次1萬元,合計13萬元。

⑶被告子○○收受賄賂總計44萬5,000元。

⒋被告宇○○部分:

⑴其收受被告被告卡南‧武穆、戌○○所交付之賄賂共計15次

,每次1萬元者3次,1萬5,000元、1萬8,000元及1萬9,500元者各1次,每次2萬元者3次,每次4萬5,000者6次,合計41萬2,500元 。

⑵其收受被告辰○○、卯○○所交付之賄賂共計4次,每次1,500元,合計6,000元。

⑶其收受被告未○○所交付之賄賂共計3次,每次1,500元,合計4,500元。

⑷被告宇○○收受賄賂總計42萬3,000元。

⒌被告宙○○部分:

⑴其收受被告未○○所交付之賄賂共計7次,每次1萬元,合計7萬元。

⑵其收受被告被告亥○○所交付之賄賂共計8次,每次5,000元,合計4萬元。

⑶其收受被告甲○○所交付之賄賂共計11次,每次2,000元者5次,每次3,000元者6次,合計2萬8,000元。

⑷被告宙○○收受賄賂總計13萬8,000元。

⒍被告午○○部分:其收受被告被告未○○所交付之賄賂共計7次,每次6,000元,合計4萬2,000元。

⒎被告丁○○部分:其收受被告被告申○○所交付之賄賂共計6次,每次3萬元,合計18萬元。

⒏被告己○○部分:其收受被告申○○、劉金城所交付之賄賂

共計16次,每次3萬元元者2次,4萬元者1次,每次5萬元者2次,每次6萬元者6次,每次11萬元者3次,12萬元1次,14萬元1次,合計115萬元。

⒐被告壬○○部分:其收受被告未○○所交付之賄賂7,000 元,收受被告辛○○所交付之賄賂1萬3,000元,合計2萬元。

⒑被告辰○○、卯○○、A○○部分:其非法清除如附表1-2

、1-3所示廢棄物每月營收合計各約12萬8,000元、9萬7,800元,總計每月營收約22萬5,800 元,涉案期間(約32個月)總計營收約722萬5,600元。

⒒被告卡南‧武穆、戌○○、B○○部分:其非法清除如附表

2-1 、2-23所示廢棄物每月營收合計各約2萬4,500 元、2萬6,800元,總計每月營收約5萬1,300元,涉案期間(約5個月)總計營收約26萬6,500元。

⒓被告未○○、癸○○部分:其非法清除如附表3-2、3-3所示

廢棄物每月營收合計各約9萬5,700元、26萬1,900 元,總計每月營收約35萬7,600 元,涉案期間(約32個月)總計營收約1,144萬3,200元。

⒔被告亥○○部分:其非法清除「龍門客棧」餐廳之一般事業

廢棄物每月營收5,000 元,涉案期間(約20個月)總計營收約10萬元。

⒕被告甲○○部分:其非法清除如附表4-2、4-3所示廢棄物每

月營收合計各約8萬元、5萬7,000元,總計每月營收約13萬7,000元,涉案期間(約20個月)總計營收約274萬元。

⒖被告申○○、劉金城部分:其非法清除如附表5-2、5-3所示

廢棄物每月營收合計各約3萬4,500元、18萬300 元,總計每月營收約21萬4,800 元,涉案期間(約32個月)總計營收約687萬3,600元。

⒗被告辛○○、彭柏文部分:其非法清除如附表6-2、6-3所示

廢棄物每月營收合計各約30萬1,105元、21萬9,700元,總計每月營收約52萬805 元,涉案期間(約15個月)總計營收約781萬2,075元。

㈧綜上所述,被告庚○○、酉○○、子○○、宇○○、宙○○

、午○○、丁○○、己○○、壬○○、丙○○、辰○○、卯○○、A○○、卡南‧武穆、戌○○、B○○、未○○、癸○○、亥○○、甲○○、申○○、劉金城、辛○○及青山公司、環山公司、興隆公司等犯行明確,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法條:㈠被告庚○○部分:

⒈其收受被告辰○○、丑○○所交付之賄賂,各犯貪污治罪條

例第4條第1項第5 款之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又其收受楊煥興、王明陽、蔡璿梃、陳明進、被告甲○○所交付之賄賂,各犯同條例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再其洩漏廢棄物稽查消息予被告丑○○,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並與被告丙○○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處。

⒉貪污治罪條例所定之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及公務員不違背

職務收賄罪,雖非立法者預設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予以歸類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類型,然被告庚○○所犯各次違背職務收賄罪及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其各次收受各該廢棄物清除業者之原因各屬單一,所為違背及不違背職務及收取賄賂之犯罪型態相同,行為之時間及空間具有規則、持續、密接之特性,侵害法益各屬同一,其個案情節亦具時間、空間之緊密關聯性,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之接續施行較為合理。是被告庚○○分別收受被告辰○○、丑○○所交付之賄賂,而犯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部分,應各以接續犯而論處一罪,分別收受楊煥興、王明陽、蔡璿梃、陳明進、被告甲○○所交付之賄賂,而犯公務員不違背職務收賄罪部分,亦各以接續犯而論處一罪。

⒊其所為共同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犯行,同屬其公

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與其所為收受被告丑○○所交付之賄賂,而犯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部分,為一行為而觸犯上開

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論處。

⒋再被告庚○○所犯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2 次)、公務員

不違背職務收賄最(5 次),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酉○○部分:

其收受被告辰○○透過謝正才所交付之賄賂,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 款之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賂罪,基於同上理由,以接續犯而論處一罪。又其洩漏廢棄物稽查消息予被告辰○○、謝正才,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再其所為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犯行,同屬其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與其所為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部分,為一行為而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論處。

㈢被告子○○部分:

⒈其收受被告辰○○透過謝正才、A○○所交付之賄賂,以及

收受被告卡南‧武穆、戌○○透過被告B○○所交付之賄賂,各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 款之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又其洩漏廢棄物稽查消息予被告卡南‧武穆,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⒉被告子○○分別收受被告辰○○透過謝正才、A○○所交付

之賄賂,以及收受被告卡南‧武穆、戌○○透過被告B○○所交付之賄賂,基於同上理由,各以接續犯而論處一罪。

⒊其所為共同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犯行,同屬其公

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與其所為收受被告卡南‧武穆、戌○○透過被告B○○所交付之賄賂,而犯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部分,為一行為而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論處。

⒋再被告子○○所犯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2 次),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宇○○部分:

⒈其收受被告卡南‧武穆透過被告戌○○所交付之賄賂,以及

收受被告辰○○透過謝正才所交付之賄賂,並收受被告未○○所交付之賄賂,各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 款之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基於同上理由,各以接續犯而論處一罪。

⒉被告宇○○所犯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3 次),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被告宙○○部分:

⒈其收受被告未○○所交付之賄賂,以及收受被告亥○○所交

付之賄賂,並收受被告甲○○所交付之賄賂,各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 款之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基於同上理由,各以接續犯而論處一罪。

⒉被告宙○○所犯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3 次),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被告午○○部分:

其收受被告未○○所交付之賄賂,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之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基於同上理由,以接續犯而論處一罪。又其洩漏廢棄物稽查消息予被告未○○,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再其所為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犯行,同屬其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與其所為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部分,為一行為而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論處。

㈦被告丁○○部分:

其收受被告申○○所交付之賄賂,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之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基於同上理由,以接續犯而論處一罪。

㈧被告己○○部分:

其收受被告申○○或其透過劉金城所交付之賄賂,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 款之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基於同上理由,以接續犯而論處一罪。

㈨被告壬○○部分:

⒈其收受被告未○○所交付之賄賂,以及收受被告辛○○所交

付之賄賂,各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 款之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基於同上理由,各以接續犯而論處一罪。

⒉被告壬○○所犯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2 次),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㈩被告丙○○部分:

其將廢棄物稽查之消息告知被告庚○○知悉,並於電話中叮囑被告庚○○轉知物清除業者預作準備,嗣被告庚○○洩漏廢棄物稽查消息予被告丑○○,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其與被告庚○○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處。

被告辰○○部分:

⒈其實際經營之青山公司並未依法向主管機管申請取得廢棄物

清除機構許可證,而與被告卯○○、A○○共同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業務,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又其分別由本人交付被告庚○○賄賂,透過被告卯○○交付被告酉○○、宇○○賄賂,以及透過卯○○、A○○交付子○○賄賂,各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第4項、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

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所定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之「清除

」行為態樣,雖可狹義解釋為行為人各次清除廢棄物之行為,然其本質上往往含有營業性質,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得解為重複性質之犯罪,如行為人基於單一之集合犯意,在密接時、地多次反覆非法為廢棄物之清除行為,而僅論以一罪。是被告辰○○於密接之時、地,所為非法清除廢棄物犯行,應以接續犯而論處一罪。

⒊貪污治罪條例所定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雖非

立法者預設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予以歸類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類型,然被告辰○○所犯各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其各次交付各該公務員賄賂之原因各屬單一,各該公務員所為違背職務及其交付賄賂之犯罪型態相同,行為之時間及空間具有規則、持續、密接之特性,侵害法益各屬同一,其個案情節亦具時間、空間之緊密關聯性,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之接續施行較為合理。是被告辰○○分別交付被告庚○○、酉○○、子○○、宇○○賄賂,而犯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部分,應各以接續犯而論處一罪。

⒋被告辰○○僱用被告卯○○、A○○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

事業廢棄物之清除業務,其所犯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與被告卯○○、A○○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處。又其透過被告卯○○交付被告酉○○、宇○○賄賂,以及透過卯○○、A○○交付子○○賄賂,各犯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部分,分別與被告卯○○、A○○間,有犯意知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以共同正犯論處。

⒌其所共同犯非法清除廢棄物罪、共同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

付賄賂罪(1 次),以及共同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3次),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被告卯○○部分:

⒈其與被告A○○均受僱被告辰○○,而共同從事一般廢棄物

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業務,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

4 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又其受被告辰○○之指示分別交付被告酉○○、子○○、宇○○賄賂,各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第4項、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基於同上理由,各以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⒉被告卯○○與被告A○○均受僱辰○○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

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業務,其所犯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與被告辰○○、A○○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處。又其受被告辰○○之指示分別交付被告酉○○、子○○、宇○○賄賂,各犯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部分,分別與被告辰○○、A○○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以共同正犯論處。

⒊其所犯共同非法清除廢棄物罪,以及共同對於公務員違背職

務交付賄賂罪(3 次),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被告A○○部分:

⒈其與被告卯○○均受僱被告辰○○,而共同從事一般廢棄物

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業務,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

4 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又其受被告辰○○之指示交付被告子○○賄賂,則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第4項、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基於同上理由,各以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⒉被告A○○與被告卯○○均受僱辰○○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

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業務,其所犯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與被告辰○○、卯○○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處。又其受被告辰○○之指示交付被告子○○賄賂,而犯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部分,與被告辰○○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處。

⒊其所犯共同非法清除廢棄物罪,以及共同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被告乙○○○○部分:

⒈其實際經營之環山公司經主管機關公告廢止其乙級廢棄物清

除機構許可證後,竟仍與被告戌○○、B○○共同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業務,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又其與被告戌○○透過被告B○○交付被告子○○賄賂,以及透過被告戌○○交付被告宇○○賄賂,各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第4項、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基於同上理由,各以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⒉被告卡南‧武穆與被告戌○○、B○○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

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業務,其所犯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與被告戌○○、B○○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處。又其與被告戌○○透過被告B○○交付被告子○○賄賂,以及透過被告戌○○交付宇○○賄賂,各犯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部分,分別與被告戌○○、B○○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以共同正犯論處。

⒊其所犯共同非法清除廢棄物罪,以及共同對於公務員違背職

務交付賄賂罪(2 次),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被告戌○○部分:

⒈其與被告卡南‧武穆、B○○共同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

業廢棄物之清除業務,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又其與被告卡南‧武穆透過被告B○○交付被告子○○賄賂,以及受被告卡南‧武穆指示交付被告宇○○賄賂,各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第4項、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基於同上理由,各以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⒉被告戌○○與被告卡南‧武穆、B○○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

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業務,其所犯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與被告卡南‧武穆、B○○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處。又其與被告卡南‧武穆透過被告B○○交付被告子○○賄賂,以及受被告卡南‧武穆之指示交付被告宇○○賄賂,各犯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部分,分別與被告卡南‧武穆、B○○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以共同正犯論處。

⒊其所犯共同非法清除廢棄物罪,以及共同對於公務員違背職

務交付賄賂罪(2 次),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被告B○○部分:

⒈其其受被告卡南‧武穆、戌○○之指示交付被告子○○賄賂

,則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第4項、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基於同上理由,以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⒉被告B○○受被告卡南‧武穆、戌○○之指示交付被告子○

○賄賂,所犯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部分,與被告卡南‧武穆、戌○○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處。

被告未○○部分:

⒈其未經設立登記「環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竟以該公司名

義對外招攬客戶,係犯公司法第19條第2 項之非法以公司名義營業罪。又其與被告癸○○未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而共同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業務,則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再其分別交付被告宇○○、宙○○、午○○、壬○○賄賂,各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第4項、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基於同上理由,除其交付被告壬○○賄賂之部分外,均各以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⒉被告未○○與被告癸○○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

之清除業務,其所犯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與被告癸○○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處。

⒊其所為非法以公司名義營業罪,與其所為共同非法清除廢棄

物罪部分,為一行為而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共同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論處。

⒋其所犯共同非法清除廢棄物罪、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

賂罪(1次),以及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4次),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被告癸○○部分:

其與被告未○○未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廢棄物清除機許可證,而共同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業務,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基於同上理由,亦以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又其於被告未○○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處。

被告亥○○部分:

⒈其未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而從

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業務,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又其交付被告宙○○賄賂,則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第4 項、第1 項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基於同上理由,其所為非法清理廢棄物犯行部分,應以接續犯而論以一罪。⒉其所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以及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被告申○○部分:

⒈其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而與被告

劉金城共同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業務,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又其交付被告丁○○賄賂,以及與被告劉金城先後交付被告己○○賄賂,各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第4項、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基於同上理由,各以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⒉被告申○○與被告劉金城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

之清除業務,其所犯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與被告劉金城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處。又其與被告劉金城共同交付被告己○○賄賂,所犯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部分,與被告劉金城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處。

⒊其所犯共同非法清除廢棄物罪、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

賂,以及共同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被告黃○○部分:

⒈其與被告申○○共同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

除業務,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又其與被告申○○先後交付被告己○○賄賂,則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第4項、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基於同上理由,各以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⒉被告劉金城與被告申○○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

之清除業務,其所犯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與被告申○○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處。又其與被告申○○共同交付被告己○○賄賂,所犯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部分,與被告申○○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處。

⒊其所犯共同非法清除廢棄物罪,以及共同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被告辛○○部分:

⒈其經營之正元企業社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廢棄物清除機構

許可證,而與彭柏文共同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業務,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又其交付被告壬○○賄賂,則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第4項、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基於同上理由,其所為非法清理廢棄物犯行部分,應以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⒉被告辛○○與彭柏文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

除業務,其所犯非法清除廢棄物罪,與彭柏文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處。

⒊其所犯共同非法清除廢棄物罪,以及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被告甲○○部分:

⒈其實際經營之興隆公司未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物清除機

構許可證,而從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業務,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又其交付被告宙○○賄賂,則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第4項、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基於同上理由,各以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⒉其所犯共同非法清除廢棄物罪,以及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被告青山公司部分:

其為法人,且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物清除機構許可證,其負責人即被告辰○○,以及受僱人即被告卯○○、A○○,因執行該公司業務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已如前述,應依同法第47條之規定科以同法第46條之罰金。

被告環山公司部分:

其為法人,且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物清除機構許可證,其負責人即被告卡南‧武穆,以及從業人員即被告戌○○、B○○,因執行該公司業務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已如前述,應依同法第47條之規定科以同法第46條之罰金。

被告興隆公司部分:

其為法人,且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物清除機構許可證,其負責人即被告甲○○因執行該公司業務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已如前述,應依同法第47條之規定科以同法第46條之罰金。

四、刑之酌減:㈠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第4至第6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

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同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而被告酉○○、子○○、宇○○、宙○○、午○○、己○○、壬○○均於偵查中坦承收受賄賂,且均於本院審理時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有本院105年7月25日105年他罪得字第13至19號自動收納款項收據各1紙附卷可憑,是被告酉○○、子○○、宇○○、宙○○、午○○、己○○、壬○○各犯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最部分,均予減輕其刑。

㈡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至第4項之罪,在偵查或審判

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法第11條第5 項後段規定甚明。故被告辰○○、卯○○、A○○、卡南‧武穆、戌○○、B○○、未○○、亥○○、申○○、劉金城、辛○○、甲○○均於偵審中坦承交付賄賂,是其等各犯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部分,均予減輕其刑。

㈢另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

財物在新台幣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同條例第12條第1項則有明文。從而,被告庚○○收受王明陽、被告甲○○所交付之賄賂,各犯公務員不違背職務收賄最部分,情節均屬輕微,其所得財物均在5 萬元以下,均予減輕其刑。又被告宇○○收受被告辰○○透過被告卯○○所交付之賄賂,以及收受被告未○○所交付之賄賂,各犯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部分,情節均屬輕微,其所得財物均在5 萬元以下,均予減輕其刑。再被告宙○○收受被告亥○○、甲○○所交付之賄賂,各犯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部分,情節均屬輕微,其所得財物均在5 萬元以下,均予減輕其刑。另被告午○○收受被告未○○所交付之賄賂,而犯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情節輕微,其所得財物在5 萬元以下,應予減輕其刑。又被告壬○○收受被告未○○、告辛○○所交付之賄賂,各犯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部分,情節均屬輕微,其所得財物均在5 萬元以下,均予減輕其刑。

㈣再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第1項至第4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

交付之財物在新台幣5 萬元以下者,亦減輕其刑,同條例第11條第2 項亦規定甚明。是被告辰○○、卯○○共同交付被告宇○○賄賂,而共犯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部分,情節輕微,其交付之財物在5 萬元以下,均予減輕其刑。

又被告未○○交付被告宇○○、午○○、壬○○賄賂,而各犯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部分,情節均屬輕微,其交付之財物均在5 萬元以下,均予減輕其刑。再被告亥○○交付被告宙○○賄賂,而犯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部分,情節輕微,其交付之財物在5 萬元以下,應予減輕其刑。另被告辛○○交付被告壬○○賄賂,而犯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部分,情節輕微,其交付之財物在5 萬元以下,應予減輕其刑。又被告甲○○交付被告宙○○賄賂,而犯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部分,情節輕微,其交付之財物在5萬元以下,應予減輕其刑㈣被告宇○○收受辰○○透過卯○○所交付之賄賂,以及收受

未○○所交付之賄賂,各犯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部分,均有上開2 種減刑事由,俱應依法遞減之。又被告宙○○收受被告亥○○、甲○○所交付之賄賂,各犯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部分,均有上開2 種減刑事由,俱應依法遞減之。另被告午○○收受被告未○○所交付之賄賂,而犯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部分,有上開2 種減刑事由,應依法遞減之。再被告壬○○收受被告未○○、告辛○○所交付之賄賂,各犯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部分,均有上開2 種減刑事由,俱應依法遞減之。

㈤被告辰○○透過被告卯○○交付賄賂與被告宇○○,各犯對

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部分,均有上開2 種減刑事由,俱應依法遞減之。又被告未○○交付賄賂與宇○○、午○○、壬○○,各犯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部分,均有上開2 種減刑事由,俱應依法遞減之。另被告亥○○交付賄賂與被告宙○○,而犯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部分,有上開2 種減刑事由,應依法遞減之。再被告辛○○交付賄賂與被告壬○○,而犯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部分,有上開2 種減刑事由,應依法遞減之。又被告甲○○交付賄賂與被告宙○○,而犯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部分,有上開2種減刑事由,應依法遞減之。

五、科刑審酌:爰審酌被告等於本件犯行前之5 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被告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紙存卷可證,素行尚佳,被告庚○○、酉○○、子○○、宇○○、宙○○、午○○、丁○○、己○○、壬○○身為公務員負有清除一般廢棄物及通報廢棄物稽查之職務,竟收受相關廢棄物清除業者所交付之賄賂或洩漏廢棄物稽查行程消息予部分業者預作準備而逃避稽查,均有害行政官箴,而被告丙○○亦身為公務員,負有廢棄物稽查職務,竟洩漏廢棄物稽查行程消息予被告庚○○,且叮囑其通知廢棄物清除業者知悉,俾該等業者預作準備而逃避稽查,嚴重妨害主管機關廢棄物稽查之目的與實效。另被告辰○○、卯○○、A○○、卡南‧武穆、戌○○、B○○、未○○、癸○○、亥○○、甲○○、申○○、劉金城、辛○○均未合法持有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竟仍非法清理廢棄物物,漠視法令規定,所為非是,且被告辰○○、卯○○、A○○、卡南‧武穆、戌○○、B○○、未○○、亥○○、甲○○、申○○、劉金城、辛○○竟行賄公務員,以達其等非法清理廢棄物免遭稽查藉以牟利之目的,嚴重影響主管機關對於廢棄物清理及該行政向事務管理之目的。被告青山公司、環山公司、興隆公司均未合法持有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而因其負責人及從業人員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而應科以該條所定之罰金。又被告酉○○、子○○、宇○○、宙○○、午○○、己○○、壬○○、辰○○、卯○○、A○○、卡南‧武穆、戌○○、B○○、未○○、癸○○、亥○○、甲○○、申○○、劉金城、辛○○均已坦承犯行,被告庚○○對於其受賄賂之事實亦坦承不諱,犯後態度良好,然被告丙○○、丁○○猶矢口否認犯行,又庚○○亦否認其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犯行,態度非佳。再參酌被告等之職業、教育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取得之利益、對於法益所生危害之程度等一切情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褫奪公權: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惟該條例並無宣告褫奪公權期間之規定,仍應依刑法第37條第2 項之規定,就被告庚○○、酉○○、子○○、、宇○○、宙○○、午○○、丁○○、己○○、壬○○、辰○○、卯○○、A○○、卡南‧武穆、戌○○、B○○、未○○、亥○○、申○○、劉金城、辛○○、甲○○各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名部分,均予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所示。

九、定執行刑:被告庚○○、子○○、宇○○、宙○○、壬○○、辰○○、卯○○、A○○、卡南‧武穆、戌○○、未○○、亥○○、申○○、劉金城、辛○○、甲○○均因數罪併罰,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爰就其等所受宣告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庚○○因數罪併罰,經宣告多數褫奪公權,爰就其所受宣告多數褫奪公權最長期間部分,諭知僅執行其一。另被告子○○、宇○○、宙○○、壬○○、辰○○、卯○○、卡南‧武穆、戌○○、未○○、申○○亦因數罪併罰,經宣告多數相同期間之褫奪公權,爰就其等所受宣告多數褫奪公權部分,諭知僅執行其一。

七、沒收:㈠被告等行為後,刑法經總統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

於105年7月1 日施行,本次主要係沒收修正,且稽諸立法理由,乃於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除修正或增訂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相關沒收規定外,並明確規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又為因應上開刑法修正,刑法施行法及貪污治罪條例經總統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7月1 日施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增訂「105年7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並刪除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關於追繳、追徵其價額及以其財產抵償等規定,明白揭示放棄追徵、追繳與抵償之區分及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從而,沒收部分自應適用新法即現行刑法沒收之相關規定。又共同犯罪之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或得支配之範圍未必一致,如就共同正犯間分配犯罪所得支配範圍較少之人甚或未得分配、無支配權之人,仍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顯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意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顯失公平,是共同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應就各人分得之數或得支配之範圍為之。

㈡扣案如附表8、21、18、10、20、9所示之物品,分別屬被告

庚○○、酉○○、宇○○、宙○○、午○○、己○○、所有,且各係供各該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為該等被告所不爭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規定,於各該被告所諭知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又該等物品業經扣案,無不能執行問題,爰無庸依同條第4 項之規定宣告如全部會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扣案如附表11、12、15、14、19、17、16所示之物品,分別

屬被告辰○○、卡南‧武穆、未○○、申○○、劉金城、辛○○、甲○○所有,且係供各該被告犯罪所用之物。其中,扣案如附表11所示之物品,為被告辰○○、卯○○、A○○共同犯罪所用之物,而扣案如附表12所示之物品,為被告卡南‧武穆、戌○○、B○○共同犯罪所用之物,又扣案如附表15所示之物品,為被告辰○○、癸○○共同犯罪所用之物,另扣案附表14、19為被告申○○、劉金城共同犯罪所用之物,其等於共同正犯之範圍內,原應負共同責任而宣告連帶沒收,惟現行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其法律本質已改採獨立之法律效果而非刑罰(從刑)之概念,且該等物品既經扣案,即無不能沒收之問題,未免重複執行沒收,爰不就共同正犯之部分諭知連帶沒收。故上開附表所示之扣押物品,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於各該附表所示扣押處之被告所諭知

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又該等物品業經扣案,無不能執行問題,爰無庸依同條第4 項之規定宣告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被告被告酉○○所收受賄賂合計25萬2,000 元,被告子○○

所收受賄賂合計44萬5,000 元,宇○○所收受賄賂合計42萬3,000元,被告午○○收受被告未○○所交付之賄賂合計4萬2,000元,被告宙○○所收受賄賂合計13萬8,000元,被告己○○所收受賄賂115萬元,壬○○所收受賄賂2萬元,均為其等罪所得,倘予沒收,查無過苛之餘、欠缺型上法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在其諭知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又該等犯罪所得業經上開被告分別於本院審理時自動繳回,亦無不能執行之問題,爰無庸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宣告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㈤被告庚○○所收受賄賂合計87萬9,000 元,被告丁○○所收

受賄賂合計18萬元,各為其等罪所得,倘予沒收,查無過苛之餘、欠缺型上法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各在被告庚○○、丁○○所諭知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又該等犯罪所得未經扣案及自動繳回,爰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宣告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㈥被告辰○○、卯○○、A○○共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營收

合計約722萬5,600元。經查,被告辰○○坦認青山公司為其實際經營,被告卯○○、A○○僅為其受僱人等情,且為被告卯○○、A○○所是認,又青山公司業經廢止登記。從而,可認該犯罪所得僅由被告辰○○所得支配,被告卯○○、A○○無權支配,亦非實際歸屬於青山公司所取得。揆諸上開說明,該犯罪所得僅被告辰○○取得,本院審酌被告辰○○現今生活狀況,倘予沒收,恐有難維持其最低生活條件,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之規定酌減之,僅就其犯罪所得合計360萬元之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之規定,在被告辰○○諭知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又該犯罪所得未經扣案,爰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宣告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㈦被告卡南‧武穆、戌○○、B○○共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營收合計約26萬6,500 元。經查,被告卡南‧武穆坦認環山公司為其實際經營,被告戌○○、B○○僅為其共同從業人員人等情,且為被告戌○○、B○○所是認,又環山公司業經廢止登記。從而,可認該犯罪所得僅由被告卡南‧武穆所得支配,被告戌○○、B○○無權支配,亦非實際歸屬於環山公司所取得。揆諸上開說明,該犯罪所得僅被告卡南‧武穆取得,倘予沒收,查無過苛之餘、欠缺型上法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在被告卡南‧武穆諭知

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又該等犯罪所得未經扣案,爰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㈧被告未○○、癸○○共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營收合計約1,

144萬3,200元。經查,被告未○○坦認其以「環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名義際經營業務,被告癸○○僅為其共同從業人員等情,且為被告癸○○所是認。從而,可認該犯罪所得僅由被告未○○所得支配,被告癸○○無權支配。揆諸上開說明,該犯罪所得僅被告未○○取得,本院審酌被告未○○現今生活狀況,倘予沒收,恐有難維持其最低生活條件,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之規定酌減之,僅就其犯罪所得合計550萬元之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項之規定,在被告未○○諭知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又該犯罪所得未經扣案,爰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宣告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㈨被告亥○○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營收合計約10萬元,倘予

沒收,查無過苛之餘、欠缺型上法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在被告亥○○諭知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又該等犯罪所得未經扣案,爰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宣告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㈩被告甲○○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營收合計約274萬元。

經查,被告甲○○坦認興隆公司為其實際經營,又興隆公司業經解散。從而,可認該犯罪所得僅由被告甲○○所得支配,亦非實際歸屬於興隆公司所取得。揆諸上開說明,該犯罪所得僅被告甲○○取得,本院審酌被告甲○○現今生活狀況,倘予沒收,恐有難維持其最低生活條件,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之規定酌減之,僅就其犯罪所得合計140萬元之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之規定,在被告甲○○諭知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又該犯罪所得未經扣案,爰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宣告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申○○、劉金城共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營收合計約68

7萬3,600元。經查,被告申○○坦認被告劉金城僅為其僱用人等情,且為被告劉金城所是認。從而,可認該犯罪所得僅由被告申○○所得支配,被告劉金城無權支配。揆諸上開說明,該犯罪所得僅被告申○○取得,本院審酌被告申○○現今生活狀況,倘予沒收,恐有難維持其最低生活條件,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之規定酌減之,僅就其犯罪所得合計340萬元之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之規定,在被告申○○諭知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又該犯罪所得未經扣案,爰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宣告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辛○○、彭柏文共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營收合計約78

1萬2,075元。經查,被告辛○○坦認彭柏文僅為其僱用人等情,且為證人被告彭柏文所是認。從而,可認該犯罪所得僅由被告辛○○所得支配,彭柏文無權支配。揆諸上開說明,該犯罪所得僅被告辛○○取得,本院審酌被告辛○○現今生活狀況,倘予沒收,恐有難維持其最低生活條件,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之規定酌減之,僅就其犯罪所得合計390萬元之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之規定,在被告辛○○諭知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又該犯罪所得未經扣案,爰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宣告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八、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

⒈被告辰○○實際經營之青山公司並未依法向主管機管申請取

得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竟僱用卯○○、A○○,並與之共同於95年間起至97年9月8日遭約談查獲時止,每月以如附表1-1 所示之代價,由其本人或指示卯○○、A○○按時駕駛貨車前往如附表1-1 所示位於臺北縣新店市住宅社區收取一般廢棄物後,集散堆置於臺北縣新店市環河路堤防外青鳥碧瑤高爾夫球場附近,鄰近臺北縣新店市溪園路及臺北市文山區景文街146 巷之空地,嗣分別將該等廢棄物運送交由庚○○、酉○○、子○○所駕駛之清潔車收取清除,而從事一般廢棄物之清除業務。因認被告辰○○、卯○○、A○○均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嫌。⒉被告未○○、癸○○均未依法向主管機管申請取得廢棄物清

除機構許可證,竟共同於95年間起至97年9月8日遭約談查獲時止,每月以如附表3-1 所示之代價,由其等分別按時駕駛貨車前往如附表3-1 所示位於臺北縣新店市之住宅社區收取一般廢棄物後,集散堆置於前揭空地,嗣分別將該等廢棄物運送交由宇○○、宙○○、午○○、壬○○所駕駛之清潔車收取清除,而從事一般廢棄物之清除業務。因認被告未○○、癸○○均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嫌。

⒊被告甲○○實際經營之興隆公司未依法向主管機管申請取得

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竟於96年間起至97年9月8日遭約談查獲時止,每月以如附表4-1 所示之代價,按時駕駛貨車前往如附表4-1 所示位於臺北縣新店市之住宅社區收取一般廢棄物後,集散堆置於臺北市○○區○○路0 巷00號旁之空,嗣將該等廢棄物運送交由宙○○所駕駛之清潔車收取清除,而從事一般廢棄物之清除業務。因認被告甲○○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嫌。

⒋被告申○○未依法向主管機管申請取得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

證,且未經設立登記「大富資源回收公司」,竟僱用黃○○,並與之共同於95年間起至97年9月8日遭約談查獲時止,每月以如附表5-1 所示之代價,由其本人或指示黃○○按時駕駛貨車前往如附表5-1 所示位於臺北縣新店市之住宅社區收取一般廢棄物後,分別將該等廢棄物運送交由丁○○、己○○、壬○○所駕駛之清潔車收取清除,而從事一般廢棄物之清除業務。因認被告申○○、劉金城均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嫌,又被告申○○另涉犯公司法第19條第2項之非法以公司名意義營業罪。

⒌被告辛○○經營之正元企業社未依法向主管機管申請取得廢

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竟僱用彭柏文,並與之共同於96年6月間起至97年9月8日遭約談查獲時止,每月以如附表6-1 所示之代價,由其本人或指示彭柏文按時駕駛貨車前往如附表6-1 所示位於臺北縣新店市之住宅社區收取一般廢棄物後,由其本人或委託未○○、申○○分別將該等廢棄物運送交由壬○○所駕駛之清潔車收取清除,而從事一般廢棄物之清除業務。因認被告辛○○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㈢有關社區家戶垃圾收集清除作業部分,若係從大樓、社區將

家戶垃圾送至各直轄市及縣(市)環境保護局設置之各垃圾收集點傾倒之行為,得視為一般大樓、社區之清潔行為,自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管理之範疇。其中「垃圾收集點」係各執行機關為清除該轄區一般廢棄物作業方式所規定之交付回收、清除之地點。因此,「垃圾收集點」依執行機關作業方式,可為垃圾子車或線上清運之清潔隊垃圾車等符合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所規定之交付回收、清除方式,業經行政院環保署98年6 月25日環署廢字第0980049523號函示在案。從而,被告辰○○、卯○○、A○○收取如附表1-1 所示位於臺北縣新店市住宅社區之一般廢棄物後,分別將該等廢棄物運送交由被告庚○○、酉○○、子○○所駕駛之清潔車收取清除;又被告未○○、癸○○收取如附表3-1 所示位於臺北縣新店市之住宅社區之一般廢棄物後,分別將該等廢棄物運送交由宇○○、宙○○、午○○、壬○○所駕駛之清潔車收取清除;再被告甲○○收取如附表4-1 所示位於臺北縣新店市之住宅社區之一般廢棄物後,將該等廢棄物運送交由宙○○所駕駛之清潔車收取清除;另被告申○○、黃○○收取如附表5-1 所示位於臺北縣新店市之住宅社區之一般廢棄物後,分別將該等廢棄物運送交由丁○○、己○○、壬○○所駕駛之清潔車收取清除;以及被告辛○○僱用彭柏文,由其本人或指示彭柏文收取如附表6-1 所示位於臺北縣新店市之住宅社區之一般廢棄物後,由其本人或委託未○○、申○○分別將該等廢棄物運送交由壬○○所駕駛之清潔車收取清除等事實,確係符合上開函示所指視為一般大樓、社區之清潔行為,而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管理之範疇。是被告辰○○、卯○○、A○○、未○○、癸○○、甲○○、申○○、劉金城、辛○○縱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其等關於此部分所為,核與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所定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尚難逕以該罪責相繩。惟此部分如果成立犯罪,因與渠等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間,各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㈣質之被告陳美惠於調查官詢及檢察官訊問時,自陳伊自92年

間起,在「大和資源回收公司」工作3 年多,後來到「大富資源回收公司」上班,之後公司倒了,經由大富公司老闆介紹,伊接收舊客戶自行開業,從事廢棄物回收、清理、轉賣等語,是被告接收大富公司舊有客戶,而從事廢棄物之清除業務,是否係以「大富資源回收公司」名義營業,已非無疑。又檢視全卷卷證,並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申○○有以該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之事實。從而,檢察官所舉事證,不足以證明被告申○○有何涉犯公司法第19條非法以公司名義營業犯行。然此部分如果成立犯罪,因與被告申○○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玄○○為臺北縣新店市清潔隊員,負責該轄

區內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工作,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明知辰○○、丑○○所運送交付之產自廢棄物夾雜有一般事業廢棄物及產自臺北市之一般廢棄物,其不得收取清除,亦明知被告庚○○分別向從事受託清除產自臺北縣新店市一般廢棄物業務之楊煥興、王明陽、蔡璿梃、陳明進、甲○○索取賄賂,竟各與庚○○共同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及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自96年1月間起至97年9月8 日遭約談查獲時止,於庚○○按時收取被告辰○○、丑○○及楊煥興、王明陽、蔡璿梃、陳明進、甲○○所交付之賄賂後,將按月自其中抽取1萬7,500元交付與被告玄○○。因認被告玄○○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 款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嫌。

㈡被告宇○○明知申○○所運送交付之廢棄物夾雜有一般事業

廢棄物及產自臺北市之一般廢棄物,其不得收取清除,竟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申○○亦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宇○○於97年7月13日收受申○○所交付之賄賂1,500元,申○○於當日將所收取運送一般事業廢棄物及產自臺北市之一般廢棄物交付置於宇○○所駕駛該清潔車吊桶內清除之。因認被告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 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犯嫌,被告申○○則犯同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玄○○涉犯上開犯嫌,無非以被告玄○○於調查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陳稱被告庚○○不時會拿錢給伊,請伊幫忙購買早餐、香菸、樂透彩等,並說不需要找錢等語,並被告庚○○於97年9月8日調查官詢問筆錄、97年

9 月15日調查官詢問筆錄及檢察官訊問筆錄,均記載被告庚○○陳述每月有其收取廢棄物清除業者所交付之賄賂,按月將其中1萬7,500轉交付與被告玄○○之意旨,以及扣案如附表8所示庚○○所有之筆記本內,記載「175」等文字,為其所平之論據。訊據被告玄○○堅決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伊從未收受被告庚○○按月交付之現金1萬7,500元,伊不知被告庚○○有向廢棄物清除業者收受賄賂等語。經查,被告庚○○於本院審理時,經與被告玄○○分離審理程序,以證人身分接受交互詰問證稱伊在調查局、檢察官問話時沒有說有給被告玄○○錢,筆記本記載「175」說是給玄○○1萬7,500 元是不對的,伊每個月向業者收到的前沒有分給被告玄○○,有時候會給被告玄○○錢去買早餐、香菸等語。又被告庚○○於97年9月8日接受調查官詢問及97年9 月15日接受調查官詢問、檢察官訊問時之錄音光碟,經檢察官、被告庚○○、玄○○及其等選任辯護人同意本院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進行勘驗結果如附表22-1至22-5所示,有本院102 年11月22日及103年1月3日、2月14日、3月28日各1紙在卷可資佐憑。是被告庚○○於前開調查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確未主動陳述伊有按月將所收取廢棄物清除業者所交付之賄賂,從中將1萬7,500元轉交朋分與被告玄○○甚明,可見調查官於詢問筆錄及書記官於檢察官訊問筆錄之記載內容,顯有未真摯依被告陳述意旨記載之情事,致誤載被告庚○○陳述真意情事,而使閱覽筆錄者誤解被告庚○○有陳述其按月將所收取廢棄物清除業者所交付之賄賂,從中將1萬7,500元轉交朋分與被告玄○○一情。此外,觀諸全卷卷證資料,亦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庚○○按月將所收受賄賂中1萬7,500元朋分與被告玄○○之事實。是檢察官所舉事證不足以證明被告玄○○犯罪。揆諸前揭說明,就此部分應諭知被告玄○○無罪之判決。

五、又查,被告宇○○、申○○、劉金城迭於偵審之中,均未曾提及被告宇○○於97年7 月13日收受被告申○○所交付之賄賂1,500元,被告申○○於當日將所收取運送一般事業廢棄物及產自臺北市之一般廢棄物交付置於宇○○所駕駛該清潔車吊桶內清除一事,再觀諸全卷事證,亦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證明屬實。故檢察官所舉事證,不足以證明被告宇○○於97年7月13日收受被告申○○所交付之賄賂1,500元等情。從而,關於此部分應分別諭知被告宇○○、申○○無罪之判決。

參、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丑○○未依法向主管機管申請取得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竟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接續犯意,自96年1月間起至97年9月16日遭約談查獲時止,每月各以5,000元不等之代價,按時駕駛貨車前往臺北縣新店市光明街「永和豆漿」、中正路「永和豆漿」及民權路「鍋爸涮涮鍋」等收取一般事業廢棄物後,嗣將該等廢棄物運送交由庚○○所駕駛之清潔車收取清除,而從事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業務。因認被告丑○○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丑○○業於104年2月8 日死亡,有新北市新店戶政事務所104年9月8日新北店戶字第1043629417 號函所附臺北地檢署104年2月9日相驗屍體證明書1紙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說明,爰就此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肆、退併辦部分:

一、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99年度偵緝字第2260號、100年度偵字第13897號)另以:

㈠被告辛○○未經取得廢棄物清除許可,竟接受委任從大樓、

社區將家戶垃圾運送至非垃圾收集點之廢棄物清運業務,嗣於99年7月21日14時5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 號旁道路清理分類垃圾,為臺北市環保局人員會同員警當場查獲。

㈡被告辛○○明知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

除、處理之許可文件,竟自96年間起,持續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 號處理其自臺北市信義區莊敬路、吳興街、松德路等處回收而來之廢棄物,嗣為警於100年6月23日19時許,在該處當場查獲。

㈢因認被告辛○○涉犯廢棄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嫌。

二、按實質上一罪(如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之反覆實行之數行為,並非一律皆為包括之一罪,仍須從行為人主觀犯意,自始係基於概括性,行為之時間、空間上具有密切關係,且依社會通念,認屬於包括之一罪為合理適當者,始足當之,否則仍應予以併合處罰。尤以犯罪行為經警查獲時,其反社會性已具體表露,行為人已有受非難之認識,其包括一罪之犯行至此終止,猶再犯罪,則主觀上顯係另行起意,客觀上其受一次評價之事由亦已消滅,自不得再論以一罪(最高法院105年不台上字第116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檢察官起被告辛○○所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犯行,其查獲時間在97年9月8日遭搜索、約談時,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其包括一罪之犯行至此終止。至被告辛○○其後仍繼續為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行,主觀上應係另行起意,尚難與前揭被告辛○○經論罪科刑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犯行部分,認係實質上之一罪。從而,檢察官就上開移送併辦部分,本院自不得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 款、第5條第1項第3款、第11條第4項、第1項、第5項後段、第8條第2 項前段、第12條、第17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第47條,公司法第19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132條第1 項、第28條、第55條、第37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8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除被告丑○○部分外,經檢察官鍾信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文家倩法 官 張少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聖婷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參考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5條、第11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7條公司法第19條刑法第132條附表1-1:辰○○等受託交付清除臺北縣新店市一般廢棄物一覽

表┌──┬───────────┬───────────┐│編號│ 收取廢棄物對象 │收取格價(新台幣:元)│├──┼───────────┼───────────┤│ 1 │十方社區 │5,000 │├──┼───────────┼───────────┤│ 2 │海悅假期社區 │24,000 │├──┼───────────┼───────────┤│ 3 │新(仙)境社區 │9,000 │├──┼───────────┼───────────┤│ 4 │康和春秋社區 │54,000 │└──┴───────────┴───────────┘附表1-2:辰○○等非法清除臺北市一般廢棄物對象一覽表┌──┬───────────┬───────────┐│編號│ 收取廢棄物對象 │收取格價(新台幣:元)│├──┼───────────┼───────────┤│ 1 │彭義宏 │12,000 │├──┼───────────┼───────────┤│ 2 │彭義宏之兄 │12,000 │├──┼───────────┼───────────┤│ 3 │夏宗翔 │24,000 │├──┼───────────┼───────────┤│ 4 │兵 │22,000 │├──┼───────────┼───────────┤│ 5 │蝶飛鳳舞社區 │16,000 │├──┼───────────┼───────────┤│ 6 │羅斯福路3段276等 │不詳 │├──┼───────────┼───────────┤│ 7 │汀洲美容院 │1,500 │├──┼───────────┼───────────┤│ 8 │對面美容院 │不詳 │├──┼───────────┼───────────┤│ 9 │歐巴桑 │1,000 │├──┼───────────┼───────────┤│ 10 │看麥水果行 │12,000 │├──┼───────────┼───────────┤│ 11 │延桔水果行 │12,000 │├──┼───────────┼───────────┤│ 12 │琥珀大廈 │8,000 │├──┼───────────┼───────────┤│ 13 │溫沙大廈2F、3F │3,000 │├──┼───────────┼───────────┤│ 14 │春天 │不詳 │├──┼───────────┼───────────┤│ 15 │農安街球友會 │不詳 │├──┼───────────┼───────────┤│ 16 │敦化安才大樓 │不詳 │├──┼───────────┼───────────┤│ 17 │柏可延吉街 │2,000 │├──┼───────────┼───────────┤│ 18 │奧麗髮型美容 │1,500 │├──┼───────────┼───────────┤│ 19 │景興曼都 │1,000 │├──┼───────────┼───────────┤│ 20 │景華街43號4樓甘小姐 │不詳 │├──┼───────────┼───────────┤│ 21 │萬慶街32巷12號4樓張太 │不詳 ││ │太 │ │├──┼───────────┼───────────┤│ 22 │景仁街77巷3弄2號4樓張 │不詳 ││ │先生 │ │├──┼───────────┼───────────┤│ 23 │景仁街82巷4號2樓薛小姐│不詳 │├──┼───────────┴───────────┤│總計│12萬8,000元不含「不詳」部分) │└──┴───────────────────────┘附表1-3:辰○○等非法清除臺北市及臺北縣新店市一般事業廢

棄物對象一覽表┌──┬───────────┬───────────┐│編號│ 收取廢棄物對象 │收取格價(新台幣:元)│├──┼───────────┼───────────┤│ 1 │大漁港 │2,500 │├──┼───────────┼───────────┤│ 2 │新瓦屋 │2,500 │├──┼───────────┼───────────┤│ 3 │椒麻雞 │2,000 │├──┼───────────┼───────────┤│ 4 │燒肉鐵板燒 │7,000 │├──┼───────────┼───────────┤│ 5 │興記燒肉 │1,500 │├──┼───────────┼───────────┤│ 6 │景美美而美 │1,500 │├──┼───────────┼───────────┤│ 7 │景興池上便當 │2,500 │├──┼───────────┼───────────┤│ 8 │藍曲 │1,000 │├──┼───────────┼───────────┤│ 9 │好菜場 │2,000 │├──┼───────────┼───────────┤│ 10 │景安養護所 │10,000 │├──┼───────────┼───────────┤│ 11 │印度咖哩 │2,000 │├──┼───────────┼───────────┤│ 12 │蜜園冰果室 │3,000 │├──┼───────────┼───────────┤│ 13 │幕府十六 │4,500 │├──┼───────────┼───────────┤│ 14 │七里亭 │3,000 │├──┼───────────┼───────────┤│ 15 │瑞安七里亭 │4,800 │├──┼───────────┼───────────┤│ 16 │獅城 │4,000 │├──┼───────────┼───────────┤│ 17 │大胖子 │3,000 │├──┼───────────┼───────────┤│ 18 │夜之都 │3,000 │├──┼───────────┼───────────┤│ 19 │漂亮寶貝 │6,000 │├──┼───────────┼───────────┤│ 20 │阿里山 │1,000 │├──┼───────────┼───────────┤│ 21 │歇腳亭 │2,000 │├──┼───────────┼───────────┤│ 22 │大安牛肉 │3,000 │├──┼───────────┼───────────┤│ 23 │安康網際爭霸站 │2,000 │├──┼───────────┼───────────┤│ 24 │狀元及第 │5,000 │├──┼───────────┼───────────┤│ 25 │海派 │9,000 │├──┼───────────┼───────────┤│ 26 │粗茶淡飯 │1,500 │├──┼───────────┼───────────┤│ 27 │網路帝國 │3,000 │├──┼───────────┼───────────┤│ 28 │禾盧雅廚 │3,000 │├──┼───────────┼───────────┤│ 29 │興隆美鄉池上便當 │2,500 │├──┼───────────┴───────────┤│總計│9萬7,800元 │└──┴───────────────────────┘附表2-1:卡南‧武穆等非法清除臺北市一般廢棄物對象一覽表┌──┬───────────┬───────────┐│編號│ 收取廢棄物對象 │收取格價(新台幣:元)│├──┼───────────┼───────────┤│ 1 │金山惠安大樓 │17,000 │├──┼───────────┼───────────┤│ 2 │陸裝 │7,500 │├──┼───────────┴───────────┤│總計│2萬4,500元 │└──┴───────────────────────┘附表2-2:卡南‧武穆等非法清除臺北市一般事業廢棄物對象一

覽表┌──┬───────────┬───────────┐│編號│ 收取廢棄物對象 │收取格價(新台幣:元)│├──┼───────────┼───────────┤│ 1 │大榮 │5,000 │├──┼───────────┼───────────┤│ 2 │楓林 │1,000 │├──┼───────────┼───────────┤│ 3 │池上 │1,800 │├──┼───────────┼───────────┤│ 4 │牛肉 │3,500 │├──┼───────────┼───────────┤│ 5 │牛956 │2,000 │├──┼───────────┼───────────┤│ 6 │冰 │1,000 │├──┼───────────┼───────────┤│ 7 │涮 │3,000 │├──┼───────────┼───────────┤│ 8 │咖茶坊 │1,500 │├──┼───────────┼───────────┤│ 9 │水上鮮 │4,000 │├──┼───────────┼───────────┤│ 10 │鮮美香 │4,000 │├──┼───────────┴───────────┤│總計│2萬6,800元 │└──┴───────────────────────┘附表3-1:未○○等受託交付清除臺北縣新店市一般廢棄物一覽

表┌──┬───────────┬───────────┐│編號│ 收取廢棄物對象 │收取格價(新台幣:元)│├──┼───────────┼───────────┤│ 1 │海悅假期社區 │24,000 │├──┼───────────┼───────────┤│ 2 │安坑路仙境 │9,000 │├──┼───────────┼───────────┤│ 3 │五峰路 │6,100 │├──┼───────────┼───────────┤│ 4 │金澄檜道 │4,500 │├──┼───────────┼───────────┤│ 5 │智慧園林 │15,000 │└──┴───────────┴───────────┘附表3-2:未○○等非法清除臺北市一般廢棄物對象一覽表┌──┬───────────┬───────────┐│編號│ 收取廢棄物對象 │收取格價(新台幣:元)│├──┼───────────┼───────────┤│ 1 │翡翠綠水果行 │30,000 │├──┼───────────┼───────────┤│ 2 │樺市拍賣場 │1,200 │├──┼───────────┼───────────┤│ 3 │忠孝東路大樓 │8,500 │├──┼───────────┼───────────┤│ 4 │金頂 │7,000 │├──┼───────────┼───────────┤│ 5 │VS │12,000 │├──┼───────────┼───────────┤│ 6 │林森北路大樓 │4,000 │├──┼───────────┼───────────┤│ 7 │印刷廠 │13,000 │├──┼───────────┼───────────┤│ 8 │天母水果 │15,000 │├──┼───────────┼───────────┤│ 9 │水果 │5,000 │├──┼───────────┴───────────┤│總計│9萬5,700元 │└──┴───────────────────────┘附表3-3:未○○等非法清除臺北市及臺北縣新店市一般事業廢

棄物對象一覽表┌──┬───────────┬───────────┐│編號│ 收取廢棄物對象 │收取格價(新台幣:元)│├──┼───────────┼───────────┤│ 1 │萬大路山手屋 │3,000 │├──┼───────────┼───────────┤│ 2 │家好自助餐 │2,500 │├──┼───────────┼───────────┤│ 3 │我家牛排 │4,000 │├──┼───────────┼───────────┤│ 4 │金錢豹 │10,000 │├──┼───────────┼───────────┤│ 5 │嘉年華 │6,000 │├──┼───────────┼───────────┤│ 6 │新店雞肉飯 │3,000 │├──┼───────────┼───────────┤│ 7 │錢都涮涮鍋 │3,000 │├──┼───────────┼───────────┤│ 8 │香港 │3,600 │├──┼───────────┼───────────┤│ 9 │川巴子 │5,000 │├──┼───────────┼───────────┤│ 10 │永秀餐館 │4,500 │├──┼───────────┼───────────┤│ 11 │德意事 │2,500 │├──┼───────────┼───────────┤│ 12 │吳記鴛鴦鍋 │3,000 │├──┼───────────┼───────────┤│ 13 │興隆生猛活海鮮 │2,500 │├──┼───────────┼───────────┤│ 14 │佳宜雞肉飯 │2,500 │├──┼───────────┼───────────┤│ 15 │木新路四海遊龍 │4,000 │├──┼───────────┼───────────┤│ 16 │木新三媽臭臭鍋 │4,000 │├──┼───────────┼───────────┤│ 17 │奧海海產 │3,000 │├──┼───────────┼───────────┤│ 18 │台灣阿成 │3,800 │├──┼───────────┼───────────┤│ 19 │天辣辣鍋 │3,000 │├──┼───────────┼───────────┤│ 20 │品味海產 │1,800 │├──┼───────────┼───────────┤│ 21 │貴族世家 │4,300 │├──┼───────────┼───────────┤│ 22 │禛饌涮涮鍋 │2,500 │├──┼───────────┼───────────┤│ 23 │阿忠海鮮 │3,000 │├──┼───────────┼───────────┤│ 24 │燒棧 │1,500 │├──┼───────────┼───────────┤│ 25 │添嚐遞酒 │2,200 │├──┼───────────┼───────────┤│ 26 │市民韓膳 │1,800 │├──┼───────────┼───────────┤│ 27 │新生韓膳 │1,800 │├──┼───────────┼───────────┤│ 28 │台灣回味 │1,800 │├──┼───────────┼───────────┤│ 29 │市民一品花雕雞 │8,000 │├──┼───────────┼───────────┤│ 30 │筒仔米糕 │2,000 │├──┼───────────┼───────────┤│ 31 │四神湯粽子 │5,000 │├──┼───────────┼───────────┤│ 32 │糜家莊 │6,500 │├──┼───────────┼───────────┤│ 33 │吉林一品花雕雞 │6,000 │├──┼───────────┼───────────┤│ 34 │蘭桂坊 │5,000 │├──┼───────────┼───────────┤│ 35 │魯肉販 │3,000 │├──┼───────────┼───────────┤│ 36 │薑母鴨 │2,500 │├──┼───────────┼───────────┤│ 37 │復南韓食堂 │2,000 │├──┼───────────┼───────────┤│ 38 │相見歡 │3,600 │├──┼───────────┼───────────┤│ 39 │不一樣小羊肉 │6,000 │├──┼───────────┼───────────┤│ 40 │牛肉麵 │2,000 │├──┼───────────┼───────────┤│ 41 │早餐店 │2,000 │├──┼───────────┼───────────┤│ 42 │大船入港 │2,500 │├──┼───────────┼───────────┤│ 43 │快炒 │2,500 │├──┼───────────┼───────────┤│ 44 │炸諞冰團 │2,000 │├──┼───────────┼───────────┤│ 45 │水果汁 │5,000 │├──┼───────────┼───────────┤│ 46 │東鑫商務旅館 │2,300 │├──┼───────────┼───────────┤│ 47 │友嘉 │2,000 │├──┼───────────┼───────────┤│ 48 │老張麵館 │2,000 │├──┼───────────┼───────────┤│ 49 │三食一浩 │2,000 │├──┼───────────┼───────────┤│ 50 │板金廠 │4,500 │├──┼───────────┼───────────┤│ 51 │湯媽臭臭鍋 │3,000 │├──┼───────────┼───────────┤│ 52 │媽媽幾那 │3,000 │├──┼───────────┼───────────┤│ 53 │阿剛湯頭 │4,500 │├──┼───────────┼───────────┤│ 54 │生猛100 │5,000 │├──┼───────────┼───────────┤│ 55 │小陽快炒 │2,800 │├──┼───────────┼───────────┤│ 56 │永森 │2,500 │├──┼───────────┼───────────┤│ 57 │聖羅蘭 │7,000 │├──┼───────────┼───────────┤│ 58 │波斯貓 │8,300 │├──┼───────────┼───────────┤│ 59 │國華 │8,300 │├──┼───────────┼───────────┤│ 60 │好來屋 │8,000 │├──┼───────────┼───────────┤│ 61 │金富貴 │10,000 │├──┼───────────┼───────────┤│ 62 │金將 │10,000 │├──┼───────────┼───────────┤│ 63 │阿進海產 │3,000 │├──┼───────────┼───────────┤│ 64 │丹堤 │4,500 │├──┼───────────┼───────────┤│ 65 │浪漫一生 │10,000 │├──┼───────────┴───────────┤│總計│26萬1,900元 │└──┴───────────────────────┘附表4-1:甲○○受託交付清除臺北縣新店市一般廢棄物一覽表┌──┬───────────┬───────────┐│編號│ 收取廢棄物對象 │收取格價(新台幣:元)│├──┼───────────┼───────────┤│ 1 │海悅假期社區 │24,000 │├──┼───────────┼───────────┤│ 2 │上河圖社區 │38,800 │└──┴───────────┴───────────┘附表4-2:甲○○非法清除臺北市一般廢棄物對象一覽表┌──┬───────────┬───────────┐│編號│ 收取廢棄物對象 │收取格價(新台幣:元)│├──┼───────────┼───────────┤│ 1 │師大隱社區 │4,000 │├──┼───────────┼───────────┤│ 2 │名門翠堤屯社區 │70,000 │├──┼───────────┼───────────┤│ 3 │家甫營造 │6,000 │├──┼───────────┴───────────┤│總計│8萬元 │└──┴───────────────────────┘附表4-3:甲○○非法清除臺北市一般事業廢棄物對象一覽表┌──┬───────────┬───────────┐│編號│ 收取廢棄物對象 │收取格價(新台幣:元)│├──┼───────────┼───────────┤│ 1 │緣續緣 │3,000 │├──┼───────────┼───────────┤│ 2 │上暘 │2,500 │├──┼───────────┼───────────┤│ 3 │大觀園 │2,500 │├──┼───────────┼───────────┤│ 4 │談天園 │2,500 │├──┼───────────┼───────────┤│ 5 │是外陶園 │2,500 │├──┼───────────┼───────────┤│ 6 │那伊村 │2,500 │├──┼───────────┼───────────┤│ 7 │山水客 │2,000 │├──┼───────────┼───────────┤│ 8 │大頭 │2,000 │├──┼───────────┼───────────┤│ 9 │龍門客棧 │2,500 │├──┼───────────┼───────────┤│ 10 │正大 │2,000 │├──┼───────────┼───────────┤│ 11 │洪師傅 │2,500 │├──┼───────────┼───────────┤│ 12 │滿庭香 │1,000 │├──┼───────────┼───────────┤│ 13 │ 大茶壺 │2,000 │├──┼───────────┼───────────┤│ 14 │悅香 │20,000 │├──┼───────────┼───────────┤│ 15 │新京都小火鍋店 │2,500 │├──┼───────────┼───────────┤│ 16 │愛碼士 │5,000 │├──┼───────────┴───────────┤│總計│5萬7,000元 │└──┴───────────────────────┘附表5-1:申○○等受託交付清除臺北縣新店市一般廢棄物一覽

表┌──┬───────────┬───────────┐│編號│ 收取廢棄物對象 │收取格價(新台幣:元)│├──┼───────────┼───────────┤│ 1 │海悅假期社區 │2,4000 │└──┴───────────┴───────────┘附表5-2:申○○等非法清除臺北市一般廢棄物對象一覽表┌──┬───────────┬───────────┐│編號│ 收取廢棄物對象 │收取格價(新台幣:元)│├──┼───────────┼───────────┤│ 1 │住家 │1,000 │├──┼───────────┼───────────┤│ 2 │劉建宏 │1,500 │├──┼───────────┼───────────┤│ 3 │亂剪 │5,500 │├──┼───────────┼───────────┤│ 4 │美容院 │1,200 │├──┼───────────┼───────────┤│ 5 │市民大道檳榔店 │1,000 │├──┼───────────┼───────────┤│ 6 │機車 │500 │├──┼───────────┼───────────┤│ 7 │阿里山檳榔店 │1,000 │├──┼───────────┼───────────┤│ 8 │洗車 │1,500 │├──┼───────────┼───────────┤│ 9 │好口檳榔店 │1,500 │├──┼───────────┼───────────┤│ 10 │白纖水果店 │3,000 │├──┼───────────┼───────────┤│ 11 │第一男子 │2,500 │├──┼───────────┼───────────┤│ 12 │自然美 │2,400 │├──┼───────────┼───────────┤│ 13 │上群理髮廳 │1,500 │├──┼───────────┼───────────┤│ 14 │欣容理髮廳 │1,500 │├──┼───────────┼───────────┤│ 15 │電視 │1,000 │├──┼───────────┼───────────┤│ 16 │賣衣服 │1,000 │├──┼───────────┼───────────┤│ 17 │親子遊樂場 │2,000 │├──┼───────────┼───────────┤│ 18 │萬大路檳榔店 │1,200 │├──┼───────────┼───────────┤│ 19 │阿國檳榔店 │1,000 │├──┼───────────┼───────────┤│ 20 │2樓住家 │1,200 │├──┼───────────┼───────────┤│ 21 │狗 │1,500 │├──┼───────────┴───────────┤│總計│3萬4,500元 │└──┴───────────────────────┘附表5-3:申○○等非法清除臺北市一般事業廢棄物對象一覽表┌──┬───────────┬───────────┐│編號│ 收取廢棄物對象 │收取格價(新台幣:元)│├──┼───────────┼───────────┤│ 1 │和風 │1,500 │├──┼───────────┼───────────┤│ 2 │金花米酒 │500 │├──┼───────────┼───────────┤│ 3 │操場 │3,000 │├──┼───────────┼───────────┤│ 4 │魚舖 │3,200 │├──┼───────────┼───────────┤│ 5 │東豐街便當 │1,500 │├──┼───────────┼───────────┤│ 6 │美而美 │2,400 │├──┼───────────┼───────────┤│ 7 │吃味 │1,100 │├──┼───────────┼───────────┤│ 8 │豐櫚包湯 │1,000 │├──┼───────────┼───────────┤│ 9 │溫州大餛飩信義路 │1,500 │├──┼───────────┼───────────┤│ 10 │好者義大利麵 │2,000 │├──┼───────────┼───────────┤│ 11 │50嵐莊敬路 │2,000 │├──┼───────────┼───────────┤│ 12 │50嵐松山 │2,500 │├──┼───────────┼───────────┤│ 13 │50嵐忠孝東路 │2,000 │├──┼───────────┼───────────┤│ 14 │小劉便當 │2,500 │├──┼───────────┼───────────┤│ 15 │王家麵管 │2,000 │├──┼───────────┼───────────┤│ 16 │永和豆漿大王 │1,400 │├──┼───────────┼───────────┤│ 17 │福原樓 │2,500 │├──┼───────────┼───────────┤│ 18 │茶窟 │3,400 │├──┼───────────┼───────────┤│ 19 │紅麵線 │1,300 │├──┼───────────┼───────────┤│ 20 │廣東粥 │2,500 │├──┼───────────┼───────────┤│ 21 │臭豆腐 │2,000 │├──┼───────────┼───────────┤│ 22 │花果 │1,500 │├──┼───────────┼───────────┤│ 23 │溫州大餛飩復興北路 │1,500 │├──┼───────────┼───────────┤│ 24 │早點阿公 │1,000 │├──┼───────────┼───────────┤│ 25 │原福樓 │1,000 │├──┼───────────┼───────────┤│ 26 │山水鄉 │2,000 │├──┼───────────┼───────────┤│ 27 │阿娥小吃店 │1,500 │├──┼───────────┼───────────┤│ 28 │85度C │2,500 │├──┼───────────┼───────────┤│ 29 │來鄉村 │2,000 │├──┼───────────┼───────────┤│ 30 │素食自助餐 │2,500 │├──┼───────────┼───────────┤│ 31 │日本料理林森北路 │2,000 │├──┼───────────┼───────────┤│ 32 │50嵐3家 │7,500 │├──┼───────────┼───────────┤│ 33 │路邊自助餐 │1,500 │├──┼───────────┼───────────┤│ 34 │路邊海產5家 │5,000 │├──┼───────────┼───────────┤│ 35 │便當民生東路 │2,000 │├──┼───────────┼───────────┤│ 36 │石家包湯 │2,000 │├──┼───────────┼───────────┤│ 37 │紅燒便當 │4,700 │├──┼───────────┼───────────┤│ 38 │溫州大餛飩長春路 │1,500 │├──┼───────────┼───────────┤│ 39 │吉尼屋 │2,200 │├──┼───────────┼───────────┤│ 40 │板城 │3,200 │├──┼───────────┼───────────┤│ 41 │小倆口 │2,500 │├──┼───────────┼───────────┤│ 42 │溫州大餛飩伊通街 │1,500 │├──┼───────────┼───────────┤│ 43 │華美 │4,000 │├──┼───────────┼───────────┤│ 44 │鄉村卡拉OK │1,500 │├──┼───────────┼───────────┤│ 45 │49義大利麵 │4,500 │├──┼───────────┼───────────┤│ 46 │溫州大餛飩懷寧街 │1,700 │├──┼───────────┼───────────┤│ 47 │統員 │1,500 │├──┼───────────┼───────────┤│ 48 │頂福 │1,500 │├──┼───────────┼───────────┤│ 49 │維多利亞 │1,500 │├──┼───────────┼───────────┤│ 50 │鳳凰城 │4,000 │├──┼───────────┼───────────┤│ 51 │黃綠坊 │3,000 │├──┼───────────┼───────────┤│ 52 │阿廣 │500 │├──┼───────────┼───────────┤│ 53 │龍 │1,500 │├──┼───────────┼───────────┤│ 54 │複合式餐廳 │3,400 │├──┼───────────┼───────────┤│ 55 │雞肉 │3,000 │├──┼───────────┼───────────┤│ 56 │胖子麵館 │1,500 │├──┼───────────┼───────────┤│ 57 │福記便當 │1,000 │├──┼───────────┼───────────┤│ 58 │清海 │3,500 │├──┼───────────┼───────────┤│ 59 │配鍋 │2,000 │├──┼───────────┼───────────┤│ 60 │卡拉OK │1,000 │├──┼───────────┼───────────┤│ 61 │一品香 │1,000 │├──┼───────────┼───────────┤│ 62 │原味 │1,000 │├──┼───────────┼───────────┤│ 63 │食屋 │1,500 │├──┼───────────┼───────────┤│ 64 │溫州大餛飩南京東路 │2,000 │├──┼───────────┼───────────┤│ 65 │華慶 │1,500 │├──┼───────────┼───────────┤│ 66 │咖啡舍 │1,500 │├──┼───────────┼───────────┤│ 67 │美蘭(八大閣對面) │800 │├──┼───────────┼───────────┤│ 68 │4U4U │1,500 │├──┼───────────┼───────────┤│ 69 │六條通 │1,500 │├──┼───────────┼───────────┤│ 70 │日本料理 │2,000 │├──┼───────────┼───────────┤│ 71 │度時機小吃 │1,300 │├──┼───────────┼───────────┤│ 72 │度時機早點 │1,300 │├──┼───────────┼───────────┤│ 73 │小當家 │1,000 │├──┼───────────┼───────────┤│ 74 │裕記燒臘 │4,700 │├──┼───────────┼───────────┤│ 75 │阿宗麵線 │1,500 │├──┼───────────┼───────────┤│ 76 │歇腳亭2家 │2,500 │├──┼───────────┼───────────┤│ 77 │爌肉販 │1,300 │├──┼───────────┼───────────┤│ 78 │八角 │1,000 │├──┼───────────┼───────────┤│ 79 │八大食堂 │1,500 │├──┼───────────┼───────────┤│ 80 │松八食堂 │3,200 │├──┼───────────┼───────────┤│ 81 │阿芳 │1,200 │├──┼───────────┼───────────┤│ 82 │溫州大餛飩承德店 │1,500 │├──┼───────────┼───────────┤│ 83 │苜蓿芽 │1,500 │├──┼───────────┼───────────┤│ 84 │三味食堂 │9,000 │├──┼───────────┴───────────┤│總計│18萬300元 │└──┴───────────────────────┘附表6-1:辛○○等受託交付清除臺北縣新店市一般廢棄物一覽

表┌──┬───────────┬───────────┐│編號│ 收取廢棄物對象 │收取格價(新台幣:元)│├──┼───────────┼───────────┤│ 1 │海悅假期社區 │24,000 │└──┴───────────┴───────────┘附表6-2:辛○○等非法清除臺北市一般廢棄物對象一覽表┌──┬───────────┬───────────┐│編號│ 收取廢棄物對象 │收取格價(新台幣:元)│├──┼───────────┼───────────┤│ 1 │世貿公園新家 │21,000 │├──┼───────────┼───────────┤│ 2 │永春EAT │17,000 │├──┼───────────┼───────────┤│ 3 │A15棟 │8,000 │├──┼───────────┼───────────┤│ 4 │大直檳榔攤 │1,200 │├──┼───────────┼───────────┤│ 5 │高雄銀行 │3,000 │├──┼───────────┼───────────┤│ 6 │高級住宅 │3,500 │├──┼───────────┼───────────┤│ 7 │八大電視台 │25,000 │├──┼───────────┼───────────┤│ 8 │套房 │1,800 │├──┼───────────┼───────────┤│ 9 │檳榔攤 │400 │├──┼───────────┼───────────┤│ 10 │刺青 │500 │├──┼───────────┼───────────┤│ 11 │林口街 │27,500 │├──┼───────────┼───────────┤│ 12 │水果店 │5,000 │├──┼───────────┼───────────┤│ 13 │華姐 │1,500 │├──┼───────────┼───────────┤│ 14 │秀女 │2,000 │├──┼───────────┼───────────┤│ 15 │駿寶室內裝潢 │700 │├──┼───────────┼───────────┤│ 16 │劉金福 │7,000 │├──┼───────────┼───────────┤│ 17 │中捷建物管理 │36,000 │├──┼───────────┼───────────┤│ 18 │良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40,000 ││ │司 │ │├──┼───────────┼───────────┤│ 19 │聯騰汽車公司 │10,000 │├──┼───────────┼───────────┤│ 20 │良茂建設公司 │16,000 │├──┼───────────┼───────────┤│ 21 │好樣國際有限公司 │4,725 │├──┼───────────┼───────────┤│ 22 │好樣商行有限公司 │4,725 │├──┼───────────┼───────────┤│ 23 │上大企業社 │2,625 │├──┼───────────┼───────────┤│ 24 │友利綜合管理顧問有限公│7,000 ││ │司 │ │├──┼───────────┼───────────┤│ 25 │精石有限公司 │8,400 │├──┼───────────┼───────────┤│ 26 │美台工程有限公司 │28,350 │├──┼───────────┼───────────┤│ 27 │萊爾富 │1,200 │├──┼───────────┼───────────┤│ 28 │松榮昇商行 │2,940 │├──┼───────────┼───────────┤│ 29 │麗智商行 │2,500 │├──┼───────────┼───────────┤│ 30 │昌茂商行 │2,500 │├──┼───────────┼───────────┤│ 31 │東興路 │4,000 │├──┼───────────┼───────────┤│ 32 │豐稷食品行 │5,040 │├──┼───────────┴───────────┤│總計│30萬1,105元 │└──┴───────────────────────┘附表6-3:辛○○等非法清除臺北市一般事業廢棄物對象一覽表┌──┬───────────┬───────────┐│編號│ 收取廢棄物對象 │收取格價(新台幣:元)│├──┼───────────┼───────────┤│ 1 │有志壹同 │1,500 │├──┼───────────┼───────────┤│ 2 │早餐店 │1,000 │├──┼───────────┼───────────┤│ 3 │董師傅牛肉麵 │1,000 │├──┼───────────┼───────────┤│ 4 │莊敬路自助餐 │1,000 │├──┼───────────┼───────────┤│ 5 │米香棧 │3,000 │├──┼───────────┼───────────┤│ 6 │泰之雲 │3,000 │├──┼───────────┼───────────┤│ 7 │一品香 │1,500 │├──┼───────────┼───────────┤│ 8 │Alleycat │1,500 │├──┼───────────┼───────────┤│ 9 │料理美食王 │3,000 │├──┼───────────┼───────────┤│ 10 │木槿 │3,000 │├──┼───────────┼───────────┤│ 11 │明洞館 │3,100 │├──┼───────────┼───────────┤│ 12 │紅火 │2,500 │├──┼───────────┼───────────┤│ 13 │大阪燒 │2,000 │├──┼───────────┼───────────┤│ 14 │六條 │1,500 │├──┼───────────┼───────────┤│ 15 │JJ咖啡 │2,600 │├──┼───────────┼───────────┤│ 16 │旬鮮 │3,000 │├──┼───────────┼───────────┤│ 17 │每日優活 │2,200 │├──┼───────────┼───────────┤│ 18 │華僑俱樂部 │5,000 │├──┼───────────┼───────────┤│ 19 │巧之味 │1,400 │├──┼───────────┼───────────┤│ 20 │中山北路酒店 │5,000 │├──┼───────────┼───────────┤│ 21 │85度C錦州店 │2,800 │├──┼───────────┼───────────┤│ 22 │85度C民生店 │2,400 │├──┼───────────┼───────────┤│ 23 │85度C長安店 │2,400 │├──┼───────────┼───────────┤│ 24 │85度C南西店 │2,500 │├──┼───────────┼───────────┤│ 25 │新嘉坡舞廳 │12,600 │├──┼───────────┼───────────┤│ 26 │米拉貝爾 │1,400 │├──┼───────────┼───────────┤│ 27 │千月小吃 │1,000 │├──┼───────────┼───────────┤│ 28 │醬醬橫丁 │2,500 │├──┼───────────┼───────────┤│ 29 │小扣 │800 │├──┼───────────┼───────────┤│ 30 │修園 │3,000 │├──┼───────────┼───────────┤│ 31 │妙園 │3,600 │├──┼───────────┼───────────┤│ 32 │蒸餃 │1,000 │├──┼───────────┼───────────┤│ 33 │秦師父 │700 │├──┼───────────┼───────────┤│ 34 │小南門武昌店 │3,500 │├──┼───────────┼───────────┤│ 35 │金礦重慶店 │9,450 │├──┼───────────┼───────────┤│ 36 │愛妮雅 │1,500 │├──┼───────────┼───────────┤│ 37 │萬華肉羹店 │1,500 │├──┼───────────┼───────────┤│ 38 │小南門延平店 │5,500 │├──┼───────────┼───────────┤│ 39 │風月堂 │2,200 │├──┼───────────┼───────────┤│ 40 │珍香鍋貼 │1,600 │├──┼───────────┼───────────┤│ 41 │喜悅研磨咖啡 │1,800 │├──┼───────────┼───────────┤│ 42 │小南門杭州店 │4,500 │├──┼───────────┼───────────┤│ 43 │白甘蔗涮涮鍋 │8,400 │├──┼───────────┼───────────┤│ 44 │阿德的店 │2,600 │├──┼───────────┼───────────┤│ 45 │夢地卡羅 │800 │├──┼───────────┼───────────┤│ 46 │美食 │1,200 │├──┼───────────┼───────────┤│ 47 │美而美 │1,200 │├──┼───────────┼───────────┤│ 48 │自助餐 │2,000 │├──┼───────────┼───────────┤│ 49 │皖北餃子館 │1,100 │├──┼───────────┼───────────┤│ 50 │維克咖啡 │1,500 │├──┼───────────┼───────────┤│ 51 │八方排骨 │3,000 │├──┼───────────┼───────────┤│ 52 │永和豆漿 │5,000 │├──┼───────────┼───────────┤│ 53 │85度C大安遠企 │2,500 │├──┼───────────┼───────────┤│ 54 │阿布食坊 │2,500 │├──┼───────────┼───────────┤│ 55 │85度C安和店 │2,500 │├──┼───────────┼───────────┤│ 56 │饕之居 │3,000 │├──┼───────────┼───────────┤│ 57 │登豐 │2,800 │├──┼───────────┼───────────┤│ 58 │奉茶 │3,200 │├──┼───────────┼───────────┤│ 59 │雲來軒 │2,000 │├──┼───────────┼───────────┤│ 60 │虹喜 │2,000 │├──┼───────────┼───────────┤│ 61 │大內 │1,000 │├──┼───────────┼───────────┤│ 62 │小南門吳興店 │1,000 │├──┼───────────┼───────────┤│ 63 │85度C開封店 │2,500 │├──┼───────────┼───────────┤│ 64 │賣菜 │4,500 │├──┼───────────┼───────────┤│ 65 │嘉義雞肉飯 │2,500 │├──┼───────────┼───────────┤│ 66 │府城鵝肉 │1,000 │├──┼───────────┼───────────┤│ 67 │府城隔壁 │1,000 │├──┼───────────┼───────────┤│ 68 │廈門街肉羹 │1,500 │├──┼───────────┼───────────┤│ 69 │85度C吉林店 │3,200 │├──┼───────────┼───────────┤│ 70 │85度C松隆店 │2,800 │├──┼───────────┼───────────┤│ 71 │媽媽廚房 │2,800 │├──┼───────────┼───────────┤│ 72 │川唐 │2,300 │├──┼───────────┼───────────┤│ 73 │錦鴻燒臘 │3,500 │├──┼───────────┼───────────┤│ 74 │金礦忠孝店 │9,450 │├──┼───────────┼───────────┤│ 75 │阿國師 │1,500 │├──┼───────────┼───────────┤│ 76 │麵屋新座 │1,000 │├──┼───────────┼───────────┤│ 77 │兄弟麵館 │1,000 │├──┼───────────┼───────────┤│ 78 │涮涮鍋 │1,500 │├──┼───────────┼───────────┤│ 79 │料理王美食北醫店 │3,000 │├──┼───────────┼───────────┤│ 80 │PK │1,800 │├──┼───────────┼───────────┤│ 81 │品味 │1,000 │├──┼───────────┼───────────┤│ 82 │漢口街早餐店 │1,000 │├──┼───────────┼───────────┤│ 83 │川鮮 │3,000 │├──┼───────────┼───────────┤│ 84 │85度C寧波店 │2,500 │├──┼───────────┴───────────┤│總計│21萬9,700元 │└──┴───────────────────────┘附表7-1:

100年4月1日準備程序勘驗被告庚○○、丙○○97年03月24日17時4分42秒通話部分(檔案編號136)通訊監察錄音光碟結果┌──────────────────────────┐│某 女:喂。 ││丙○○:喂。 ││某 女:請問找那位? ││丙○○:庚○○在嗎? ││某 女:借問誰要找? ││丙○○:你跟他說,稽查組。 ││某 女:稽查組。 ││丙○○:清潔隊稽查組。 ││某 女:稽查組。 ││丙○○:對。 ││某 女:你等一下。 ││丙○○:好。 ││庚○○:喂 ││丙○○:庚○○吼,我丙○○啦。 ││庚○○:組長你好。 ││丙○○:我要跟你問一下,因為現在環保局4月25日要去慈 ││ 濟醫院斜對面的轉運站、北新路2段大豐加油站, ││ 還有一站是中興路3段寶慶街口。 ││庚○○:那沒了。 ││丙○○:寶慶街口沒了。 ││庚○○:沒了。 ││丙○○:嗯,這樣喔!喔。 ││庚○○:其實這樣那檢查一定都不通過,因為那天你們去開││ 單,你們裡面一定知道都不過,因為他們收大樓的││ 啊。 ││丙○○:這沒辦法,這地點是環保局。 ││庚○○:這我知道,他們在對我complain,上回跟我沒關係││ ,他們自己去看怎樣,他們說1月開1張、3月中又 ││ 開1 張,講這我也沒辦法。你們直接跟我們上面說││ ,我也沒辦法處理。開得比較凶,他們就在對我 ││ complain,意思說路線車不去驗,專門驗,找我們││ 定點的,我說這也沒辦法,這是上面排的,這也不││ 是我....。 ││丙○○:這樣喔,啊寶慶街那站沒了就對吼! ││庚○○:寶慶街那站沒了。慈濟那是9點,早上9點。 ││丙○○:早上9點,啊北新加油、大豐加油站是1點半嗎? ││庚○○:對,1點半我出去。那邊其實都一樣那些人啦!差 ││ 不多都那些人,只是什麼時候看你們要來,只好自││ 己要撿乾淨一點,如果撿不乾淨是他們的事情啦! ││丙○○:其實我現在打電話跟你講,主要也是說他4月25日 ││ ,禮拜五的樣子。 ││庚○○:4月25日喔。 ││丙○○:4月25日要檢查,他們個人自己,我們先放消息給 ││ 他們,他們自己要比較注意這樣子。 ││庚○○:對啦,因為上次小賴跟他們說,青山也要開單啦!││ 我只好閉嘴,我能說什麼,對吧。然後那些三輪車││ 就跟我complain,complain,我只有跟拍銷(台語││ 音譯,丙○○當庭表示是清運組的組長外號,就是││ 庚○○的組長)報備,反正我也有什麼事情要跟他││ 報備,他是我組長。 ││丙○○:拍銷(音譯)也沒打電話給我,我也不知道。 ││庚○○:拍銷(音譯)講那是他們稽查組歸稽查組。他們若││ 撿不乾淨,三輪車講的也是真的,哪有可能撿得完││ 全乾淨,他們說,意思說...。 ││丙○○:因為大樓,住戶,還是要配合他們。 ││庚○○:對呀!配合他們,再怎樣,說的一句難聽,我們自 ││ 己要完全撿乾淨也不可能,只能盡量撿乾淨。只是││ ,他們被開單也不敢對我們怎樣,只是跟我compla││ in。complain我也沒有效,我不能找上面講啊!我││ 也是盡量,像縣政府的要來,反而要開我們車腳和││ 司機的,開我們哪有意思,我們講也有跟他們講啊││ !這有什麼辦法! ││丙○○:反正我4月25日之前,我還會去拜訪他們一下啦! ││庚○○:好啦。 ││丙○○:盡量跟他們,有意見再說啦。 ││庚○○:他們反而跟我這樣說,到時如果沒過要開,我們是││ 一定要撿的,只是沒辦法完全撿乾淨,他們這樣跟││ 我講,不過你這種話對我講,沒效,我沒辦法替你││ 反應,只是你這樣講,如果真的開了,到時候如果││ 真的開了,給他們開兩張,他們幾個分批,我說這││ 我不敢講,這我沒辦法,如果找到機會,碰到我跟││ 組長講,再跟組長講。是什麼人跟我說開績效的,││ 那天什麼人我也忘記,是他們鬧給我聽,我是沒親││ 耳聽到,只是他們鬧給我聽,我知道我也不能隨便││ 講。現在有這個機會對你講,他說要開績效的,久││ 久來開兩張,5、6個再來分批,他的意思就像類似││ 菜市場攤位一樣就對啦!這問題要跟他講,我講不││ 合。 ││丙○○:會啦、會啦,我改天會帶人去,會再跟他們拜訪一││ 下,順便... 檢查。 ││庚○○:假如確定說縣政府環保署要來,那個比較嚴重,叫││ 他們那天一定要特別挑。 ││丙○○:有什麼意見,大家可以提出來。 ││庚○○:叫他們挑幾包旁邊放,準備那天用。 ││丙○○:嗯、嗯。 ││庚○○:頂多是這樣子啦。 │└──────────────────────────┘附表7-2:

100年4月1日準備程序勘驗被告庚○○、丙○○97年03月24日17時9分57秒通話部分(檔案編號137)通訊監察錄音光碟結果┌──────────────────────────┐│庚○○:喂。 ││丙○○:我這有限時間,抱歉。 ││庚○○:嗯。 ││丙○○:我跟你說,你這陣子有去,跟大家。 ││庚○○:我會跟他們通知。 ││丙○○:就跟他們說4月25日會。 ││庚○○:ㄟ,圓子要弄幾包? ││丙○○:ㄟ,我、我,日子比較靠近的時候,我會再去找他││ 們,拜訪一下啦,就跟他們說,我們需要怎樣配合││ ,有意見再說啦! ││庚○○:對呀,不然他們講的,講是你,我說我吃人頭路的││ ,上面都有頂司,我也不能作主,他們來,我也只││ 能站在旁邊,靜靜站在旁邊,不能怎樣。我如果太││ 替他們講話,他們就會想庚○○是跟他們收多少錢││ 、拿他們多少。 ││丙○○:對啦!有時候要避嫌。 ││庚○○:偶而紅燈左轉也沒怎樣,我現在就是開績效的,交││ 通也跟你這樣說,清潔也照開了,就算是垃圾車也││ 照開。 ││丙○○:因為我們也有我們的壓力,你知道。 ││庚○○:對啦,都吃人頭路這我知,所以他在跟我講,我也││ 沒辦法講,他說叫我找機會,組長有來,跟他開槓││ ,這都還講得過去。如果完全都不撿,我們也是不││ 放他過去。因為怎麼講,我們本身爐啊(丙○○當││ 庭表示,是指垃圾車進焚化爐也要被檢查)也要檢││ 查嘛!因為你也知道。 ││ 丙○○:對呀。 ││庚○○:他們現在就是有好價,才撿起來去賣、像一些不好││ 價的,才拿給回收,回收那麼髒才放在車上。 ││丙○○:對呀,他們就不要收。 ││庚○○:就變成我們夾在中間也很難做,像這種問題,我就││ 說以後你們若有機會我們組長碰到,你們再跟他反││ 應,看他們怎麼去處理。像縣府的來,我就跟他們││ 通知,不然用之前,先囤幾十包,放在那天用。 ││丙○○:放在那天用。 ││庚○○:不能放太久的,4、5天前知道他們要來,4、5天前││ 要先撿起來。 ││丙○○:因為我們受到事前通知,他們自己若是收的歷歷落││ 落吼,我們也沒辦法。 ││庚○○:我們所瞭解,這種明知道,卡實在,要撿到百分之││ 一百不可能啦,不講一些,當然有好價的,鐵、紙││ 、銅鋁罐,這種好價的大家都先撿去賣賣了。 ││丙○○:對啦。 ││庚○○:這樣說比較快,怎麼會不知,就是這樣子。 ││丙○○:好啦!拜託你再跟他。那寶慶街沒去,他可能再挑1││ 點,他那天要挑3點檢查。 ││庚○○:他那天要挑3點。3個點都要選我的喔! ││丙○○:應該是吧!我也不知道,反正他們就是。 ││庚○○:不,如果3點都是挑我的,你現在是跟我通知這2點││ ,3點都是挑我的,那清晨他們絕對沒那麼早,因 ││ 為我7點,7點一定來不及。 ││丙○○:你是說籃球場那個,堤外便道喔! ││庚○○:對!那7點一定來不及。 ││丙○○:堤防邊吼。 ││庚○○:對!再來,因為差不多都類似,我真的差不多那些 ││ 人啦!慈濟那裡,慈濟那裡,和極景都是同一批人 ││ 。公所斜對面的公園,塯公公園那邊,因為他們下││ 午就這兩點嘛。上午也兩點嘛,多慈濟和湯泉嘛! ││ 是這樣,不然就看你要不要檢查湯泉?湯泉社區比││ 較.. ││丙○○:我會跟主辦人聯絡,我就說少了1個點,看他們會 ││ 准過就好了。 ││庚○○:越多點真的是越麻煩,他們在唉唉叫,跟我講兩個││ 月開2張,兩個月還不到,開2張單,都跟我compla││ in,我都不知道怎麼講,講這也是我的職責啦。 ││丙○○:不要緊,有碰面我們再聊啦! ││庚○○:好。 ││丙○○:好,OK,再見、再見。 ││庚○○:bye bye。 │└──────────────────────────┘附表8:被告庚○○扣押物品┌──┬─────────┬─────────────┐│編號│臺北市調處扣押編號│ 扣 押 物 名 稱 │├──┼─────────┼─────────────┤│ 1 │DA-1-5 │筆記本 │└──┴─────────┴─────────────┘附表9:被告己○○扣押物品┌──┬─────────┬─────────────┐│編號│臺北市調處扣押編號│ 扣 押 物 名 稱 │├──┼─────────┼─────────────┤│ 1 │F-a-2 │黑色行動電話1具(含門號 ││ │ │0000000000號SIM卡1枚) │└──┴─────────┴─────────────┘附表10:被告宙○○扣押物品┌──┬─────────┬─────────────┐│編號│臺北市調處扣押編號│ 扣 押 物 名 稱 │├──┼─────────┼─────────────┤│ 1 │G-1 │通訊錄 │└──┴─────────┴─────────────┘附表11:被告辰○○扣押物品┌──┬─────────┬─────────────┐│編號│臺北市調處扣押編號│ 扣 押 物 名 稱 │├──┼─────────┼─────────────┤│ 1 │P-a1 │手抄記事資料 │├──┼─────────┼─────────────┤│ 2 │P-a4 │現金帳 │├──┼─────────┼─────────────┤│ 3 │P-a5 │記事本(客戶名單) │└──┴─────────┴─────────────┘附表12:被告卡南‧武穆扣押物品┌──┬─────────┬─────────────┐│編號│臺北市調處扣押編號│ 扣 押 物 名 稱 │├──┼─────────┼─────────────┤│ 1 │Q-a-2 │客戶明細 │├──┼─────────┼─────────────┤│ 2 │Q-a-3 │客戶明細 │├──┼─────────┼─────────────┤│ 3 │Q-a-4 │手寫帳務資料 │├──┼─────────┼─────────────┤│ 4 │Q-a-5 │手寫資料 │├──┼─────────┼─────────────┤│ 5 │Q-a-6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 6 │Q-a-7 │96年桌曆 │├──┼─────────┼─────────────┤│ 7 │Q-a-8 │帳冊 │├──┼─────────┼─────────────┤│ 8 │Q-a-9 │手寫文件 │└──┴─────────┴─────────────┘附表13:被告B○○扣押物品┌──┬─────────┬─────────────┐│編號│臺北市調處扣押編號│ 扣 押 物 名 稱 │├──┼─────────┼─────────────┤│ 1 │Q-2 │清運契約 │└──┴─────────┴─────────────┘附表14:被告申○○扣押物品┌──┬─────────┬─────────────┐│編號│臺北市調處扣押編號│ 扣 押 物 名 稱 │├──┼─────────┼─────────────┤│ 1 │S-01-1 │筆記本 │├──┼─────────┼─────────────┤│ 2 │S-01-2 │筆記本 │├──┼─────────┼─────────────┤│ 3 │S-01-3 │筆記本 │├──┼─────────┼─────────────┤│ 4 │S-01-4 │筆記本 │├──┼─────────┼─────────────┤│ 5 │S-01-5 │筆記本 │├──┼─────────┼─────────────┤│ 6 │S-01-6 │筆記本 │├──┼─────────┼─────────────┤│ 7 │S-01-7 │筆記本 │├──┼─────────┼─────────────┤│ 8 │S-01-8 │筆記本 │├──┼─────────┼─────────────┤│ 9 │S-01-9 │筆記本 │├──┼─────────┼─────────────┤│ 10 │S-01-10 │筆記本 │├──┼─────────┼─────────────┤│ 11 │S-02-1 │收據 │├──┼─────────┼─────────────┤│ 12 │S-02-2 │收據 │├──┼─────────┼─────────────┤│ 13 │S-02-3 │收據 │├──┼─────────┼─────────────┤│ 14 │S-02-4 │收據 │├──┼─────────┼─────────────┤│ 15 │S-02-5 │收據 │├──┼─────────┼─────────────┤│ 16 │S-02-6 │收據 │├──┼─────────┼─────────────┤│ 17 │S-02-7 │收據 │├──┼─────────┼─────────────┤│ 18 │S-02-8 │收據 │├──┼─────────┼─────────────┤│ 19 │S-02-9 │收據 │├──┼─────────┼─────────────┤│ 20 │S-02-10 │收據 │├──┼─────────┼─────────────┤│ 21 │S-02-11 │收據 │├──┼─────────┼─────────────┤│ 22 │S-02-12 │收據 │├──┼─────────┼─────────────┤│ 23 │S-03 │手扎 │└──┴─────────┴─────────────┘附表15:被告未○○扣押物品┌──┬─────────┬─────────────┐│編號│臺北市調處扣押編號│ 扣 押 物 名 稱 │├──┼─────────┼─────────────┤│ 1 │V-1-1 │收據 │├──┼─────────┼─────────────┤│ 2 │V-1-2 │收據 │├──┼─────────┼─────────────┤│ 3 │V-1-3 │收據 │├──┼─────────┼─────────────┤│ 4 │V-1-4 │收據 │├──┼─────────┼─────────────┤│ 5 │V-1-5 │收據 │├──┼─────────┼─────────────┤│ 6 │V-1-6 │收據 │├──┼─────────┼─────────────┤│ 7 │V-1-7 │收據 │├──┼─────────┼─────────────┤│ 8 │V-1-8 │收據 │├──┼─────────┼─────────────┤│ 9 │V-1-9 │收據 │├──┼─────────┼─────────────┤│ 10 │V-1-10 │收據 │├──┼─────────┼─────────────┤│ 11 │V-1-11 │收據 │├──┼─────────┼─────────────┤│ 12 │V-1-12 │收據 │├──┼─────────┼─────────────┤│ 13 │V-1-13 │收據 │├──┼─────────┼─────────────┤│ 14 │V-2 │帳冊 │├──┼─────────┼─────────────┤│ 15 │V-6-2 │記事本 │├──┼─────────┼─────────────┤│ 16 │V-6-3 │記事本 │├──┼─────────┼─────────────┤│ 17 │V-7 │帳冊 │├──┼─────────┼─────────────┤│ 18 │V-9-1 │文件 │├──┼─────────┼─────────────┤│ 19 │V-9-2 │文件 │└──┴─────────┴─────────────┘附表16:被告甲○○扣押物品┌──┬─────────┬─────────────┐│編號│臺北市調處扣押編號│ 扣 押 物 名 稱 │├──┼─────────┼─────────────┤│ 1 │W-1 │垃圾清運合約書 │├──┼─────────┼─────────────┤│ 2 │W-5-1 │扎記 │├──┼─────────┼─────────────┤│ 3 │W-5-3 │扎記 │├──┼─────────┼─────────────┤│ 4 │W-6-1 │請款單 │├──┼─────────┼─────────────┤│ 5 │W-6-2 │請款單 │├──┼─────────┼─────────────┤│ 6 │W-6-3 │請款單 │├──┼─────────┼─────────────┤│ 7 │W-6-4 │請款單 │├──┼─────────┼─────────────┤│ 8 │W-9 │電話簿 │└──┴─────────┴─────────────┘附表17:被告辛○○扣押物品┌──┬─────────┬─────────────┐│編號│臺北市調處扣押編號│ 扣 押 物 名 稱 │├──┼─────────┼─────────────┤│ 1 │X-01 │清潔費名單 │├──┼─────────┼─────────────┤│ 2 │X-02 │正元清潔企業社報價單 │├──┼─────────┼─────────────┤│ 3 │X-04 │垃圾清運重量紀錄表 │├──┼─────────┼─────────────┤│ 4 │X-06-01 │發票存根(96年8月-12月) │├──┼─────────┼─────────────┤│ 5 │X-06-02 │正元企業社97年1-6月統一發 ││ │ │票 │├──┼─────────┼─────────────┤│ 6 │X-07 │廠商名片冊 │├──┼─────────┼─────────────┤│ 7 │X-08 │辛○○名片(不含王建欽名片││ │ │) │└──┴─────────┴─────────────┘附表18:被告宇○○扣押物品┌──┬─────────┬─────────────┐│編號│臺北市調處扣押編號│ 扣 押 物 名 稱 │├──┼─────────┼─────────────┤│ 1 │E-a-2 │行動電話1具(含SIM卡、電池││ │ │、機殼) │└──┴─────────┴─────────────┘附表19:被告劉金城扣押物品┌──┬─────────┬─────────────┐│編號│臺北市調處扣押編號│ 扣 押 物 名 稱 │├──┼─────────┼─────────────┤│ 1 │F-c-1-1 │收據 │├──┼─────────┼─────────────┤│ 2 │F-c-1-2 │收據 │└──┴─────────┴─────────────┘附表20:被告午○○扣押物品┌──┬─────────┬─────────────┐│編號│臺北地檢署扣押編號│ 扣 押 物 名 稱 │├──┼─────────┼─────────────┤│ 1 │J-5 │行動電話1具(含SIM卡) │└──┴─────────┴─────────────┘附表21:被告酉○○扣押物品┌──┬─────────┬─────────────┐│編號│臺北地檢署扣押編號│ 扣 押 物 名 稱 │├──┼─────────┼─────────────┤│ 1 │H-7 │行動電話1具(含門號 ││ │ │0000000000號SIM卡1枚) │└──┴─────────┴─────────────┘附表22-1:

100年11月22日準備程序勘驗結果勘驗標的:97年9月8日『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新店清潔隊

案』光碟共1片光碟內容:檔名『970908庚○○』(影音檔)說明:本片光碟錄音時間總長度為05:33:04,因此片光碟刮損

嚴重,於播放時常有部分片段無法讀取之情況(使用各機型電腦或各種播放程式仍會發生無法讀取之情形),故本次僅就00:00:00~01:48:00部分進行勘驗┌──────────────────────────┐│調:…(聽不清楚)。 ││林:嗯。 ││林:(台語)現在是叫我怎樣?是叫我東西不要?不要領? ││調:嗯? ││林:(台語)叫我說不要啦? ││調:嗯。 ││林:不要領?這樣而已,可不可以? ││調:可以啊。 ││林:麻煩這張影印給我 ││調:這張是什麼?你的負債? ││林:對啊。可以算負債。 ││調:這是什麼? ││林:這是我姊姊叫我簽健保卡,不是啦,不是健保卡,是信││用卡,跟現金卡。 ││調:你這麼多啊? ││林:所以我房子要過給我外甥女她,這只是,這銀行的啊,││ 她怕我還債拿來還貸款啊,所以託她的名字啊,所以這││ 一張麻煩你,…(聽不清楚),影印給我。 ││調:好啊。 ││林:不然叫我查…。 ││調:…(聽不清楚)都還沒證據喔? ││林:這個,要找到了。 ││調:是這個嗎?是這筆嗎? ││林:不是,是後來的。 ││調:喔,你真厲害喔 ││林:後來沒開,現在本人小姐電話打借錢喔,看你借多少,││ 以信用貸款的利息一般啦…( 聽不清楚) 這樣啦。 ││調:不然那這筆? ││林:啊? ││調:這筆咧?...(聽不清楚)這個咧?20萬咧? ││林:不是,這是…(聽不清楚)。 ││林:啊那這張呢?卡不是我的。 ││調:…(聽不清楚)。 ││林:什麼? ││調:這算誰的? ││林:錢我用的,我要繳。 ││調:那人叫達豐(音譯)? ││林:對啊,好朋友,啊別說…(聽不清楚)人家就是信用好啊││ ,有憨直。 ││調:有憨直? ││林:正經的啊,你們這個要查事情要快,這張卡還是新的啊││ ,我84年要繳1萬2啊,你要趕快去查啊,對不對,它裡││ 面45萬我領34萬。 ││調:你這樣麼過得來? ││林:嗯? ││調:你這樣怎麼…(聽不清楚)來? ││林:啊自己親大姊,想說這間房子過她的名字,她叫我有錢││ 繳就繳,我是打算說這間房子不要了,到時候到我們老││ 了以後百年留給你啊,你不用貼我看也別跟我討。 ││調:填一下你的基本資料喔。 ││林:好。 ││調:48年1月4號生嗎? ││林:嗯。 ││調: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林:對。 ││調:你戶籍地是在文化路21巷13號? ││林:對。 ││調:那住的地方也這裡是嗎? ││林:啊? ││調:是不是住這裡? ││林:對。 ││調:家裡電話是多少? ││林:00000000。 ││調:00000000,那辦公室電話? ││林:要看手機裡面。 ││調:好,你看啊。 ││林:0000000000 ││調:最高學歷是什麼? ││林:國小。 ││調:肄業? ││林:畢業。 ││調:哪一個國小? ││林:大豐。 ││調:新店那裡? ││林:對 ││調:家境算什麼?勉持、小康? ││林:不康啦。 ││調:勉持? ││調:不然? ││林:很窮啦。 ││調:很窮? ││林:你是說我辦公室還是我同事? ││調:辦公室的。 ││林:00000000 ││調:好,因為我今天是用約談通知說書請你來的,基本上照││ 我們的程序我們先告知你喔你可能涉及的罪名是貪污治││ 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直接圖利罪及刑法的洩密跟││ 偽造文書罪,所以你要看好幾個啦,你聽不懂可以再問││ 。我們這邊是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今天是以犯││ 罪嫌疑人的身分通知你到案,現在時間是97年9月8日14││ 點10分,我們現在開始詢問。受詢問的時候你可以行使││ 下列權利:第一個就是可以保持緘默,緘默你知道意思││ 嗎? ││林:別回應。 ││調:對。得保持緘默毋須違背自己的意思來作答。第二個可││ 以選任律師啦,可以選任辯護人在場。第三個可以請求││ 要求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這是刑事訴訟法給你的權利││ ,你了解嗎? ││林:(未答) 。 ││調:那你要不要請律師來? ││林:講這個我不懂,免了。 ││調:免了? ││林:嗯。 ││調:你有前科嗎? ││林:沒有。 ││調:你有沒有什麼綽號? ││林:沒有。 ││調:一般人家怎麼叫你? ││林:叫我寅仔。 ││調:寅仔,是不是這個「寅」? ││林:後面有一豎。 ││調:那你在到新店清潔隊之前,你是在你說是在開公車是吧││ ? ││林:對。 ││調:那之前還有做什麼嗎? ││林:修理…(聽不清楚)、修理車,當學徒修理車。 ││調:一般汽車嗎? ││林:對。 ││調:車行、車行,一般車行。 ││林:一般修車廠。 ││調:一般修車廠? ││林:不是車行。 ││調:一般修車廠。 ││林:車行就是買賣車。 ││調:那什麼時候到那個現今的… ││林:清潔隊喔? ││調:不是,公車你是在新店市公…那個台北市? ││林:那個台北,不是,新店…台…也算公家的啦,臺灣客運││ 那個新店站。 ││調:臺灣客運? ││林:對呀,新店站。像現在… ││調:臺灣汽車客運,臺灣汽車客運吧?台汽? ││林:對,台汽。那以前在新店站捷運總站那邊。 ││調:那是什麼名字? ││林:其實講我不太記得,因為我沒做我就…(聽不清楚)過了││ 。 ││調:做多久? ││林:大概一年多吧。 ││調:這樣一年多喔? ││林:那邊就要解散了啊,解散…。 ││調:那你跑…你什麼時候到新店,新店市公所清潔隊? ││林:79年年底。 ││調:79年年底。進去的時候是擔任什麼? ││林:一般、一般搬運垃圾啊,就往基層做起啊。 ││調:所謂搬運垃圾是指什麼? ││林:以前那時候時間是晚上九點才有出車,啊就時間到出車││ 的時候就…等於隨車人員。 ││調:你就是隨車人員就對了? ││林:它那時候還算臨時的。 ││調:那個叫什麼?臨時雇員? ││林:應該吧。名稱沒…(聽不清楚)。 ││調:什麼時候跳…再過來是什麼? ││林:再過來就預備,升正式隊員。 ││調:什麼時候? ││林:80年吧。80年7月、7月份。 ││調:那很快嘛。 ││林:它那時候是人比較缺,三個月試用,做了事還行嘛就升││ 正式隊員。 ││調:那時候工作怎麼調整? ││林:沒有,一樣。 ││調:那什麼時候開始調整? ││林:就有缺人,比方說隊部有缺人,缺駕駛。 ││調:什麼時候? ││林:我不太清楚啦,就是我大概我知道我給你們講啦。比如││ 說隊部有缺駕駛,啊你這人挺行還怎樣,那就去幫你調││ ,調預備,不可能一下子馬上就升,預備比方說他人請││ 假就補貼跑他路線,然後再過一陣子,調到驅動組,做││ 白天的。 ││調:擔任司機,擔任司機、預備司機。 ││林:預備司機。 ││調:正式什麼時候? ││林:這我不太清楚,忘了沒給他記,因為我現在不算臨…不││ 算正式司機。 ││調:啊?你還不算正式司機? ││林:沒司機缺你聽得懂嗎?沒有那個缺啦。 ││調:那你是用什麼來? ││林:也是隊員,可是我有上面要的證件我有,這樣子。 ││調:司機還有司機缺? ││林:對,比方說我現在是司機,可是我在隊部是沒有司機缺││ 的,一樣是跟隊員是一般一樣。 ││調:那你什麼時候開始開車?開這個車?大概多久? ││林:大概十幾年了吧,因為我曾經發生車禍,像我們…(聽 ││ 楚不清)這樣嘛,我不要開車,我想下來,啊我想說你 ││ 想怎樣就怎樣啊,所以就沒再提起了。 ││調:那你是什麼時候編在這個站? ││林:我那日子是沒給人家記啦,可能我說的這個答案假如你││ 們到辦公室找,那資料一定都有,因為那時候我不曉得││ 幾年,開始那時候垃圾改不落地的時候啦,就給我一條││ 負責跑…(聽不清楚)是有那個桶子那種。 ││調:大概幾年?5、6年?7、8年? ││林:7、8年超過了,差不多9年有了。 ││調:就是…。 ││林:垃圾不落地開始。 ││調:你那個站是什麼站啊? ││林:啊? ││調:你那個站叫什麼站?碧安? ││林:對,碧安。 ││調:碧安站。 ││林:可是那資料一定要到辦公室才有,碧安算也是…。 ││調:約九年以前到碧安站。 ││林:沒有啦,本來就在碧安。是那個職務啦,那個工作。 ││調:你現在就是隊員嗎? ││林:對,算隊員。 ││調:你現在是幾職等嗎? ││林:什麼等? ││調:職等? ││林:職等170。 ││調:170。 ││林:我們那最高也是170等。 ││調:離婚嗎? ││林:離婚。 ││調:幾個小孩? ││林:三個。 ││調:幾男幾女? ││林:兩男一女。 ││調:你們那個碧安站是什麼?新店市清潔隊下設的一個站就││ 對了? ││林:對,包括碧安、安康、…(聽不清楚)。 ││調:那在裡面是怎樣?有一個主任?最高是什麼? ││林:沒有,我們還是屬於隊長分隊長,他…。 ││調:碧安站本身沒有一個? ││林:兩個組長,一個保養組,三個。 ││調:保養組? ││林:保養組。另外一個組…(聽不清楚)。 ││調:還有什麼組?你是什麼組? ││林:我是屬於清運一組。 ││調:兩個,是兩個清運組是不是? ││林:我們清運有三組,碧安有兩組,安康有一組。 ││調:對對對,我現在就是只問碧安而已。 ││林:碧安我是碧安一組。 ││調:清運一組組長是誰? ││林:王文一。 ││調:怎麼寫? ││林:啊? ││調:三橫一豎王? ││林:文,文字的文,一二三四的一 ││調:那你們同事有幾個? ││林:沒給他算。 ││調:很多人。 ││林:嗯。 ││調:啊? ││林:對。比較有靠近的就是,兩個清運組這邊有組長嘛,另││ 外一個叫郭金木嘛,他們車子壞掉要報修,就保養組組││ 長,就三個比較有接觸,比較常接觸,跟…(聽不清楚)││ 一個處理車禍的。 ││調:清運二組組長是誰? ││林:郭金木。 ││調:金木…(聽不清楚)? ││林:對。 ││調:你們同組大約有幾個人?整個清運小組有幾個人? ││林:我們清運一、二組好像將近一百個左右吧,上下那邊,││ 他們水溝組也在我們那邊啊。 ││調:你目前這個業務做多久? ││林:差不多12、12年左右。 ││調:你就是,就假設說你也是,你這個車開、開這個車多久││ ? ││林:開接過、接過差不多11年至12年。 ││調:11、12年,這部車有那麼久啦,新車你就開始開啦? ││林:對。12年的路線完全不一樣。 ││調:完全不一樣? ││林:對。 ││調:這個路線跑多久了? ││林:這個路線差不多一年多吧。 ││調:你車號是多少? ││林:S586、S5。 ││調:186? ││林:嗯。 ││調:你的編號是幾號? ││林:75號。 ││調:編號75號。你的那個路程是怎樣?時間是?每天早上7 ││ 點到? ││林:7點,7點之前打卡到大…(聽不清楚),然後9點半走。 ││調:你們那個點叫大豐? ││林:大豐轉運站。 ││調:大豐…(聽不清楚)轉運站。你們車什麼時間離開就直接││ 去焚化廠? ││林:沒有,到湯泉社區載那個廚餘,然後直接到焚化廠。丟││ 儲餘是順便卸垃圾。再回來載湯泉…(聽不清楚),在那││ 個湯泉。 ││調:還要再到湯泉? ││林:對,湯泉載一載,留著下午,沒有到大…反正就等於說││ 他們兩邊垃圾載一載就沒再倒垃圾了,就開回隊部放著││ ,到下午一點半。載廚餘、載垃圾。 ││調:停在哪裡?你會停在哪裡? ││林:到下午上班停在瑠公公園旁邊。 ││調:中華路嗎? ││林:沒有,那個算北新路。 ││調:ㄌㄧㄡˊ? ││林:一個王,一個留。 ││調:下午一點半? ││林:嗯,差不多那邊,一點半。 ││調:路線從哪裡到哪裡? ││林:啊? ││調:跑哪裡? ││林:就他們載運他們那個瑠公圳來的九部三輪車跟那個車子││ 。 ││調:在哪邊等? ││林:就在瑠公公園,公園前面。 ││調:代運、清運,他的名字叫「代清運業者」。 ││調:你說營運業者就幾位還怎樣?沒有變動? ││林:那個你說人還是什麼? ││調:就是清運業者。 ││林:有啊,以前就在那個什麼寶興便道,算路線有更動啊。││調:我說這一年多來你跑這個路線嗎? ││林:嗯。 ││調:早上七點然後下午一點半? ││林:嗯。 ││調:這些業者是不是都這些人,有沒有變動? ││林:有。然後送洗完再到耕莘護校。 ││調:還有? ││林:沒有,就一路送洗完到焚化爐傾倒垃圾。 ││調:那差不多幾點? ││林:大概三點多,然後再洗個車下來,沒洗車就不會超過三││ 點半,有洗車要超過三點半,我們打卡、下班時間三點││ 半嘛。 ││調:你知道那個隨車的這一年多來都是劉秀霞嗎? ││林:對。 ││調:你們都叫車腳啦? ││林:嗯。我們都叫她車腳。 ││調:配合的資源回收車是什麼?跟你配合的? ││林:江昇平。 ││調:他車號多少? ││林:不曉得。 ││調:他編號幾號你知道嗎? ││林:不曉得。因為他等於說不跟我同組啊。 ││調:不同組? ││林:對,他在資收回收、資源回收組啊,我是在清運組啊。││調:長江的江嗎?昇呢?東昇的昇?日昇的昇? ││林:日昇的昇。 ││調:平? ││林:平安的平。 ││調:你休假的時候代理人是誰? ││林:不一定,由組長去排。 ││調:不一定喔? ││林:不一定。沒有固定代理人,有啦,早上那個是每個星期││ 五早上是,那我假設休假由組長派。 ││調:你上班打卡跟簽…你們是用打卡嘛不是用簽到? ││林:指模。 ││調:啊? ││林:指模打卡。 ││調:指模打卡?沒有簽到喔? ││林:沒有。 ││調:都在碧安站嗎?對不對? ││林:對。 ││調:你那個…你開的那個清潔車的方…它的外型,你們一般││ 都講什麼,什麼…(聽不清楚)? ││林:我們很少講耶,很少在講耶,都給它說「大鴨」。 ││調:就叫「大鴨」?鴨子的「鴨」? ││林:對呀。押東西的「押」,大押。 ││調:俗稱就是大鴨啦? ││林:嗯。 ││調:那幾噸的? ││林:14噸半。 ││調:可載運的噸數是14噸? ││林:連車重。 ││調:連車重14噸? ││林:嗯。 ││調:那可以載運的垃圾是多少? ││林:看什麼垃圾還是什麼裝法。 ││調:沒有你總重14嘛,車重是多少?車? ││林:9.6。 ││調:9.6? ││林:嗯。我這有時候裝運假設擠得下大約6噸多這樣子。 ││調:9.5嗎? ││林:差不多9.5、9.6,那個地磅在跑不一定的啊。 ││調:你車平常是停哪裡? ││林:碧安站裡面。 ││調:你下班的時候車子鑰匙是留在那裡還是? ││林:留在清運組、清運組辦公室,樓上那個守衛室。 ││調:守衛室,是另外交給值日的人?交給值日保管? ││林:沒有,他們有吊鑰匙的,那我們要去交那個磅單啊、過││ 磅單,交上去鑰匙順便交上去。 ││調:你說在吊什麼?鑰匙是裝在哪裡? ││林:那個守衛室,算守衛室裡面有一個吊鑰匙箱啊,誰的車││ 子固定吊哪裡這樣子。 ││調:那你出車…出車是不是…你的清潔車離開你們的車廠的││ 時候,要做出車業務? ││林:沒有。 ││調:不用? ││林:回去再用。 ││調:回去再用? ││林:嗯,要寫那個今天跑的公里數。 ││調:正常嘛,如果你…(聽不清楚)。 ││林:比如說我昨天下班對不對,就寫公里數了嘛,早上出車││ 不用寫嘛,等到下班了、今天下班了,再寫公里數這樣││ 子。 ││調:貼在什麼表上? ││林:我在車上啊 ││調:那什麼? ││林:那個…。 ││調:算出車表? ││林:行車…。 ││調:行車紀錄表? ││林:對,行車紀錄表,每個月都要繳回去的。 ││調:因為你每天等於是出來一趟車再跑?回去就這麼一趟嗎││ ? ││林:就總…。 ││調:你中午就沒有進去嗎? ││林:有。 ││調:啊?中午還有進去? ││林:就是載完湯泉啊,然後垃圾車就開回碧安放著,放著休││ 息,鑰匙就沒拿,就各自回家吃飯啊,到上班一點過後││ 到一點半那個時間要打卡,然後來了打完卡就可以去發││ 動車子啊。 ││調:你不是說直接開到瑠公公園? ││林:你是…我們是一點到一點三十分那中間可以打卡,比方││ 說我一點到一點半之間。 ││調:…(聽不清楚)你剛剛不是說沒有? ││林:我是說一點半出車,我是說一點半出車,不過回來時間││ 是一點到一點半嘛? ││調:停到湯泉載完垃圾以後你又把清潔車? ││林:開到…(聽不清楚)站。 ││調:還是回碧安站? ││林:對,那時候算休中午了,中午休息時間。 ││調:那你是什麼…差不多一點半開到…? ││林:一點半左右開到瑠公公園。 ││調:你們那個行車紀錄要繳交到哪裡? ││林:我們又沒有行車紀錄。 ││調:沒有,那個行車紀錄表 ││林:那個是一個月交一次。 ││調:對呀,繳到哪裡? ││林:繳到辦…繳到給組長,再繳到辦公室。我們那是每個月││ 提繳,每個月的最後一天。 ││調:你們一天只算一個公里數嗎? ││林:對。就早上出車到下班前。 ││調:你的車子鑰匙留在保管,丟在那個鑰匙箱的話是? ││林:屬於守衛管理 ││調:有守衛管理? ││林:要去拿要簽名。 ││調:守衛是誰啊? ││林:我們那個三個,不確定啊,那個有四個啊。 ││調:也是你們隊裡的? ││林:隊裡的同仁,比方說受傷還是年紀比較大的,叫他去當││ 守衛。 ││調:碧安站有四個守衛是不是? ││林:對。 ││調:你知道名字嗎? ││林:我不知道,知道都是一般這樣叫,不知道真名。 ││調:一般叫什麼? ││林:叫「任爸」,一個叫「猴仔」,一個叫「小丸子」,另││ 外一個叫什麼我比較不知道啦,都…(聽不清楚)。 ││調:你們都一班一班八小時這樣在輪? ││林:嗯。 ││調:你說叫「猴仔」? ││林:嗯,一般人稱呼是這樣。 ││調:小丸子,另外一個? ││林:另外一個我就比較不知道了。 ││調:三個一個「猴仔」、 一個叫「小丸子」、一個? ││林:「任爸」,他們叫「任爸」的樣子,較像人家叫「恁爸││ 」,一個是比較沒跟他接觸,從…調過來(聽不清楚)以││ 前坐辦公室的,現在調來這裡。比較不知道怎麼叫,我││ 去也不一定每天去都固定遇到那一個啊。 ││調:你們收垃圾以後,在中間區有沒有停靠、重新分類或攪││ 拌的情形? ││林:沒有。 ││調:就直接就到焚化廠。那你進焚化廠的流程是怎樣?進去││ 的時候要不要登記管制? ││林:要啊。要過磅啊,過磅卡。 ││調:先刷卡喔? ││林:刷卡,然後上去再下來,再過磅刷卡,磅單。 ││調:刷卡的意義是什麼? ││林:看它噸位啊,噸位到哪裡啊,還有那個焚化爐給我們過││ 磅卡、過磅單。 ││調:過磅單是不是? ││林:嗯,我們拿回來繳到隊部。 ││調:那你一天等於有兩張過磅單對不對? ││林:對。星期一就有三張。 ││調:星期一就有三張? ││林:連資源五張,連資源兩張,五張,今天算假設說有秤的││ 話,可以說是五張。 ││調:星期一是五張? ││林:早上我跑兩趟,那幫忙的跑兩趟,然後下午就像一般的││ 正常量,因為我寧願早上多跑一點啊,免得我下午到下││ 班時間超過我還要收啊。 ││調:焚化廠的過磅就用那個地磅嗎? ││林:對。 ││調:固定地磅? ││林:對。 ││調:那誰在負責檢查你的垃圾? ││林:上面啊,像早上那樣,上面有時候抽檢,就叫你們卸一││ 卸檢查。 ││調:是在哪裡? ││林:在焚化爐上面啊。 ││調:進爐前的那個地方? ││林:…(聽不清楚)。 ││調:是誰負責檢查? ││林:這我就不曉得,那是他們焚化爐…。 ││調:他們查你…(聽不清楚)。 ││林:嗯。 ││調:你們可不可以收醫院、餐廳、工廠事業的廢棄物? ││林:沒有啊,上面規定是不行。 ││調:上面規定不行。 ││林:嗯。 ││調:可不可以收台北市的? ││林:不可以啊,過縣市的,不要說台北市,連中永和的都不││ 行,還台北市。 ││調:如果民眾跟一般的代清運業者把其他地方的垃圾丟到你││ 們車裡的話,你們要怎樣處理? ││林:你講的我聽不懂,什麼意思我聽不懂。 ││調:如果一般的民眾…。 ││林:百姓? ││調:對,或者這些代清運業者把這個事業廢棄物或新店市以││ 外的廢棄物丟在你們車上的話你們會怎麼做 ││林:我們知道我們不會讓他丟。 ││調:拒運就對了,拒收? ││林:拒收。像早上有的拿來,我們會大致給他看一下有沒有││ 回收物,早上沒有在管那些,就讓他們丟。在那邊的百││ 姓比較少啦,沒幾個啦。 ││調:也有可能啊,他騎摩托車,靠近…。 ││林:對呀,就沒…差不多就那幾個。像那邊將近快一年了。││調:你們清潔隊的稽查組你認識嗎? ││林:認識有小賴,叫小賴 ││調:叫小賴,組長知道是誰嗎? ││林:不曉得,他現在又換組長了 ││調:原來是誰? ││林:原來是完…。 ││調:丙○○? ││林:嗯,丙○○。 ││調:你現在這個不認識啊? ││林:剛過來都叫那個高江鳳英(音譯,下同)跟我…叫好像叫││ 一個旁邊的高江鳳英在跟我接洽 ││調:高江鳳英? ││林:剛過來那個稽查組組長有熟,不太認識,他叫什麼名字││ 我還不知道。 ││調:你有熟不太認識? ││林:就是裡面清潔隊都要見過面啊,就是說有熟啊,可是你││ 叫什麼名字我不曉得啊,那很多啊。 ││調:面熟,不知姓名? ││林:對呀。你怎麼知道他是稽查組的組長。 ││調:什麼時候換的? ││林:我不太清楚耶。 ││調:小賴是稽查員啦? ││林:對。 ││調:你們開清潔車的怎麼配合稽查啊?像新店市公所清潔隊││ 的稽查,還有縣府環保局的稽察? ││林:那個縣府我不知道,縣府的都是我們裡面的稽查隊所帶││ 過來的。 ││調:都會同來的是嗎? ││林:他們會帶過來,然後帶過來直接就沒有…(聽不清楚)就││ 直接到你的站上檢查。 ││調:站上檢查,不是到你們的附近? ││林:就轉運站的地點啊。 ││調:你說轉運站的地點喔,不是你那個碧安站喔? ││林:不是啦。去那邊…(聽不清楚),去的時候有的還沒出車││ ,有的休息了,去查什麼?就像你們今天要來查就直接││ 過來查這樣子。 ││調:這個縣府來的頻率是怎樣? ││林:不高。 ││調:不高,一年差不多查幾次? ││林:兩次。 ││調:一年差不多兩次這樣子?是對你呢?還是對你們新店市││ 清潔隊? ││林:應該對新店市,然後有去查…。 ││調:會選、會抽查還是? ││林:會抽查選地方。這縣府的,那我們裡面…。 ││調:你們的話呢?你們的稽查是多久? ││林:因為剛換這組長,有跟他們開會啊,說一個禮拜要檢查││ 兩次。 ││調:以前呢? ││林:以前沒有啊,因為那時候重新,這個是舊的,這個是新││ 的,所以才發明每個禮拜。 ││調:以前都沒有…(聽不清楚),以前都不定期是吧? ││林:啊? ││調:以前是不定期稽查是吧? ││林:對。 ││調:大概呢,大概比如說一個月或…。 ││林:太…(聽不清楚)會呱呱叫啊,都一個月、兩個月…。 ││調:一、兩個月稽查一次是吧? ││林:兩個月都要開三次紅單。 ││調:就差不多兩個月抽查三次這樣,以前? ││林:超過,都超過。 ││調:那現在是說一個禮拜要稽查兩次? ││林:對,只是他們還沒實行,他們有口頭上有跟他們開過會││ ,由隊長跟那個稽查組長。 ││調:一般他們怎麼稽查?轉運站的話怎麼做? ││林:就叫它不要下,就檢查,他有比如說…(聽不清楚) ││調:有幾個人去?一般都幾個人? ││林:四、五個吧。 ││調:四、五個?你是說? ││林:稽查員。 ││調:環保局來的時候都這樣? ││林:不是,我們裡面的人。 ││調:然後環保局來的時候更多。 ││林:更多。 ││調:那程序都差不多嗎?是不是? ││林:程序都差不多嘛,就是由環保局來就環保局先檢查嘛,││ 檢查不通過就開紅單。 ││調:就會開? ││林:開給業者。 ││調:開袋子來檢查嗎?拆袋子來檢查嗎? ││林:對。 ││林:對。 ││調:拆包檢查? ││林:嗯。 ││調:那怎麼認定? ││林:那由他們評估啊。 ││調:評估? ││林:由稽查員評估啊。 ││調:沒有一個標準嗎? ││林:你說我不太清楚,因為我們裡面的有時候只要看到一張││ 紙就要給你開單子,這也未免太嚴了吧。那他們到什麼││ 程度那我就不知道了,我只是有看他們開過。 ││調:都當場開單嗎? ││林:對。 ││調:環保局會開單,你們稽核的、你們稽查組也開單? ││林:對。 ││調:那開單,這兩個開單的效力都一樣嗎? ││林:沒有,那個環保署的好像6000。 ││調:環保局的比較貴喔? ││林:嗯。 ││調:那你們稽查組呢? ││林:我聽他們開過…(聽不清楚)好像2400。 ││調:2400?怎麼差這麼多? ││林:不知道啊,這回開會組長就跟隊長講啊,人家檢查抓到││ 開了就六千啊,…(聽不清楚) ││調:啊? ││林:會使他們進來倒,他有寫那個切結書給我們隊長,是才││ 上個月底吧。 ││調:是比較嚴重他就會開,還是說有一個他就會開?只有一││ 包裡面看的出來? ││林:那就是看他的評估,看那個稽查員的評估。 ││調:因為來的都好幾個人啊,大家會開會來認定? ││林:沒有,他們來就是…。 ││調:開單以後會不會做一個報告出來? ││林:這我就不曉得。 ││調:是不是開單啊?是不是馬上就開單? ││林:先開單,第一次跟他們勸導。 ││調:啊? ││林:第一次啦。 ││調:第一次什麼意思? ││林:第一次來好像就來的時候就好像沒有檢查過的時候,第││ 一次就勸導,好像不行、怎樣跟怎樣,哪裡不行跟你講││ ,然後他下次來就來檢查,跟我們講,沒得講就對了啦││ 。 ││調:你所謂的第一次是什麼時候叫第一次? ││林:第一次他好像就來,他們不知道是來、來看一下怎樣我││ 不曉得啊,他們用意在哪我不曉得啊,就是說你像垃圾││ 箱不可以,現在檢查跟你講怎樣,因為他們的立場跟我││ 們的立場不一樣。 ││調:每一個月的時候都有兩次稽核就對了? ││林:對呀,就好像…。 ││調:怎麼講,第一次給你警告?啊? ││林:對對對。 ││調:啊?警告會做一下紀錄? ││林:對呀,然後…。 ││調:會做個記錄下來? ││林:對呀,下次再來的時候…。 ││調:會去看、會去找…(聽不清楚)? ││林:有有有。就是有開勸導單,然後再開紅單。 ││調:那一般你們那個環保局或稽查組,他們要做稽查決定的││ 時候,會不會先知會你們? ││林:不會。 ││調:不會喔。那要不要經公告民眾或業者? ││林:這我就不曉得。 ││調:啊? ││林:這我就不曉得了。這假如說比方說我們有自強活動是由││ 辦公室處理。 ││調:…(聽不清楚)自強活動?稽查啦! ││林:稽查來? ││調:通常是不會嗎? ││林:對呀,拜託。 ││調:會不會公告? ││林:沒有,不會公告。再公告就不要叫稽查了啊。 ││調:你的那個轉運站對不對,你的那個車腳劉秀霞,你們是││ 怎麼分工啊?你做司機以外,你需不需要去檢查垃圾?││ 抽查垃圾? ││林:沒有。 ││調:你不負責?都是由? ││林:劉秀霞負責? ││調:車腳負責就對了? ││林:嗯,可是我說假如你有什麼事情不能處理就叫我。 ││調:不能處理是指什麼事情? ││林:就好像他們… ││調:…(聽不清楚)抽查垃圾,那怎麼抽查? ││林:他就在丟垃圾有看到回收什麼,他就叫你撿假如你不撿││ ,那吵架大小聲就會下來? ││調:撿什麼? ││林:撿起來。撿那個回收物啊。 ││調:看有些應該回收的把它當垃圾丟掉? ││林:對,他有看到就叫他撿嘛。 ││調:他用目視的抽查? ││林:他在那邊,…(聽不清楚),他本身…(聽不清楚)是我們││ 兩個都有。 ││調:你們規定是怎麼樣? ││林:我們沒有硬性規定,就我們兩個分工配合,我把我車子││ 開好,你負責那邊後面工作情形,你假如沒辦法處理,││ 我來,叫我我就下來處理 ││調:…(聽不清楚) ││林:等於說這部車子出去,車的安全跟人、車的安全跟人員││ 的安全,我好像在做一個小組長在管一下。那我沒辦法││ 處理就叫稽查隊過來。 ││調:你說會通知誰?稽查組? ││林:就直接打到辦公室啊,看他們說要找稽查的啊,某個地││ 點有事情要他們來處理啊。 ││調:打回你自己的辦公室是不是?還是打回稽查組? ││林:辦公室。 ││調:你自己的辦公室?稽查組? ││林:那個隊部的辦公室。那是00000000,他們辦公室跟稽查││ 組是同一個辦公室。 ││調:2914?。 ││林:00000000。2912還是2914,就是剛剛我留的那個辦公室││ 。 ││調:辦公室是2912。 ││林:00000000。因為他們隊長辦公室跟他們稽查組辦公室同││ 在一起。 ││調:一般你都是會找誰? ││林:我不會去找誰,因為我不曉得他們誰有空啊,我就打到││ 辦公室說,好我這邊是某某地方,有事情沒辦法處理,││ 請稽查過來,就這樣子,那他轉到稽查組去,誰有空就││ 誰過來。 ││調:你有沒有發生沒辦法處理的事情? ││林:是啊。 ││調:有啊? ││林:嗯。 ││調:哪一件? ││林:就好像那時候還沒登記這個啊,還沒登記這個啊,或是││ 這垃圾沒辦法讓你倒,他硬要倒我就叫他稍等一下,就││ 可能叫我們稽查過來,就由稽查去負責。 ││調:…那一次(聽不清楚)? ││林:不太記得了 ││調:不就是駛三輪車的嗎? ││林:嗯。 ││調:對不對?最後不是跳到你的車子裡面?啊? ││林:有啊。 ││調:你把他捲進去? ││林:他說我不讓他倒,叫我不要倒啊,說我…(聽不清楚)他││ 的洞…( 聽不清楚) 。 ││調:不是說那個,就是因為他沒給錢,所以他不能倒,別人││ 給前就可以? ││林:我跟你講…。 ││調:後來那個人有沒有倒? ││林:沒有啊。 ││調:現在有沒有繼續在倒? ││林:死掉啦。 ││調:怎麼死的?跟你沒關吧? ││林:跟我沒關。腦中風,裡面一個他的兒子,裡面一個他的││ 兒子啊。 ││調:哪一個? ││林:現在看…我本身就沒給人收錢我怕什麼?…(聽不清楚)││調:…(聽不清楚)? ││林:鬧到市長那裡去啊,市政府就在我們隔壁,不然我就叫││ 我們裡面隊長…(聽不清楚)。 ││調:去年嗎?去年的樣子? ││林:好像是去年年底,我叫我們稽查出來啊,不然我要怎麼││ 辦?那個算我沒辦法處理的。你看看登記這個喔,你看││ 看登記這個他們什麼都亂倒,現在換這個,今年才換的││ ,他就是分我固定我走的地方,固定人,固定這裡,大││ 豐站跟瑠公公園,那些載回在我這裡倒來不及,不能讓││ 他倒這樣。 ││調:你…(聽不清楚)是在倒什麼東西? ││林:不是我不應該倒的不讓他倒啊,車腳不讓他倒啊。 ││調:什麼東西?是台北市的? ││林:不是不是,就是那些事業還是什麼回收…。 ││調:他那個啦喔。 ││林:…(聽不清楚)。 ││調:…(聽不清楚)? ││林:嗯。 ││調:這是你車腳發現的還是你發現的? ││林:我車腳發現的,我車腳叫我下來,我無法跟他溝通,到││ 那打給那個…。 ││調:這是劉…? ││林:劉秀霞。 ││調:劉秀霞發現的嘛? ││林:嗯,因為她在、站在後面嘛。 ││調:辰○○你怎麼…你認不認識啊? ││林:認識啊,他是登記這個的,他裡面也有。 ││調:你什麼時候認識他的? ││林:寶…慈濟那邊吧。 ││調:啊? ││林:慈濟、在慈濟醫院那邊吧。 ││調:所以咧? ││林:因為那時候我們點在那邊啊。 ││調:在…那什麼時候? ││林:慈濟寶興,你不要問我這些,因為日期我沒在記這個,││ 我哪知道。 ││調:很久了是不是?有差不多? ││林:也沒有說很久,那裡面他有文啊,我有公文啊。 ││調:這有他的名字嗎? ││林:沒有。 ││調:啊? ││林:沒有。有。我看一下。 ││調:什麼時候?大概都多久了? ││林:這個經同事大概喝酒認識的,他本身就有在載運這垃圾││ 了啊,認識多久忘了啊。 ││調:差不多兩年對不對? ││林:也算滿多年了,我看一下這裡面應該可能都有日期吧。││ 95年…。 ││調:95年? ││林:這是隊部發給我的,…(聽不清楚)像這份就留起來,…││ (聽不清楚)他們有的像這裡面的,全部人員不定都倒 ││ 我那裡。 ││調:他先是慈濟那邊轉運站是吧? ││林:沒有沒有,那邊已經廢掉了。 ││調:原先是在那邊? ││林:對對對。這個就…以前跟這個…。 ││調:就這個? ││林:…(聽不清楚)。 ││調:…(聽不清楚)。 ││林:…(聽不清楚)你看到我這份早班跟晚班的嘛,就晚班沒││ 有倒我們早班的,他們晚班要倒我們早班的我就不讓他││ 倒。…(聽不清楚)調:你知道辰○○在做什麼嗎? ││林:這我不太清楚,個人問題我不想去了解他們個人問題。││ 是我自己你們在調查我才講,不然什麼人問我幹嘛跟他││ 講…(清不清楚)現在…。 ││調:那是在做廢棄物清理行業嗎?對不對? ││林:我知道他在載垃圾而已,還有做什麼我不知道。 ││調:你不是說他是有登記嗎? ││林:他有登記啊。 ││調:你跟他有沒有其他往來啊? ││林:沒有。 ││調:啊? ││林:沒有。 ││調:沒有其他往來啊? ││林:沒有。 ││調:其他往來你知道意思吧? ││林:我知道,那種我知道。 ││調:有借錢啦還是欠錢什麼的? ││林:有借過錢。 ││調:啊? ││林:有借過錢。 ││調:曾借過錢? ││林:嗯。 ││調:曾借過錢? ││林:是在麻將桌借的。 ││調:什麼意思? ││林:是在麻將桌借的。 ││調:那是什麼意思啊? ││林:那是一起同在打牌,沒錢向他借,他沒錢向我借啊,就││ 這樣子。 ││調:那現在有沒有? ││林:沒有? ││調:啊? ││林:沒有。 ││調:都沒有…(聽不清楚)? ││林:沒有。 ││調:曾向他借過?他也向你借過? ││林:嗯。 ││調:最多借多少? ││林:一萬多吧。 ││調:什麼時候還光? ││林:一禮拜就還他了,我一禮拜就還他了。 ││調:大概什麼時候?今年? ││林:兩多年了吧。 ││調:啊?兩年多啦? ││林:嗯。 ││調:你們認識兩年多? ││林:不止啊,可是剛認識、哪有剛認識就打牌啊。 ││調:你不是說95年一個喝酒場合認識他嗎? ││林:對呀。 ││調:你說還錢還兩年多,那不是剛認識的時候? ││林:我說,什麼…。 ││調:你跟他借過錢嘛,他也跟你借過錢嘛。 ││林:對呀。 ││調:什麼時候?你說… ││林:一個禮拜,比如借一萬多差不多一個禮拜就還了。 ││調:不是啦,什麼時候? ││林:兩年多年前了啦。 ││調:兩年多年前?兩年多年前借錢的? ││林:嗯。 ││調:這兩年來都沒有了? ││林:沒有。 ││調:在哪裡打? ││林:景美吧。 ││調:他家喔? ││林:就那個卡拉OK那邊,我不知道。 ││調:在卡拉OK裡面打? ││林:卡拉OK。 ││調:地下室? ││林:不是地下室,樓下。 ││調:這誰的店啊? ││林:我也不曉得。 ││調:有標會嗎? ││林:沒有。 ││調:有沒有其他的金錢的借貸關係啊? ││林:沒有。 ││調:丑○○你怎麼認識的? ││林:他那時候以前是有在工廠,遠東工業區,是我凌晨四點││ 就要在那邊去載垃圾,然後經過他們那個什麼管理員認││ 識的。 ││調:管理員介紹認識的?…(聽不清楚)? ││林:沒那麼久,差不多七、八年這中間。 ││調:經過管理員介紹認識的? ││林:嗯。 ││調:那時候他在做什麼? ││林:好像在打掃他們公司的大樓什麼的。那時候他還有在載││ 什麼廢棄物、工業區的垃圾,就是後來沒載的時候,因││ 為管理員帶他來找我,說…(聽不清楚)載來,後來我們││ 上面規定不能載那些東西,你若知道就不要載。 ││調:你跟他什麼往來沒有? ││林:沒有。 ││調:啊? ││林:沒有。 ││調:這個跟剛剛一樣,有沒有借錢啦、標會啦? ││林:沒有。 ││調:都沒有? ││林:這個。 ││調:嗯?這個有沒有? ││林:他有我沒有。 ││調:啊? ││林:他有我沒有。 ││調:他有是誰? ││林:喝茶啊。 ││調:誰有拿? ││林:這個啊。 ││調:他有給你沒拿? ││林:沒有。 ││調:李太太不是嗎? ││林:不是。 ││調:啊? ││林:不是,李太太是早上你有去摩托車那個,在那撿那些東││ 西去跳蚤市場賣二手貨。 ││調:…(聽不清楚)這是劉秀霞的? ││林:她也沒有。 ││調:就是說你們兩個一起? ││林:可是就是在車上被你們找到的啊。 ││調:對呀。 ││林:喔,這是李太太(聽不清楚)…你們那裡,反正她每天中││ 午她來瑠公公園那邊撿東西啦。 ││調:你說的我這樣聽不下去了啦。 ││林:聽不下去沒關係你可以再…。 ││調:你們兩個簽名了啦。 ││林:我知道,這我知道。 ││調:這你們兩個共同標的嗎?標在哪裡我不曉得啊,標在哪││ 裡? ││林:沒有。 ││調:這是在你們那裡找到的啊? ││林:對,我知道啊。 ││調:不然要不要找李太太來嗎?李太太是哪一個? ││林:沒有,裡面都沒有。 ││調:沒有怎麼會去那邊倒垃圾? ││林:他沒倒垃圾。 ││調:你講哪個李太太? ││林:他是那邊挑東西啊,幫忙。 ││調:挑什麼?挑資源回收的? ││林:不是資源回收啊,也算一些人家說什麼古董挑認為能賣││ 的。 ││調:好啦好啦,沒關係啦,也不見得對你有利啦。你真的講││ 的我們都照記啦。 ││林:我知道。 ││調:喔,你不要說穿幫啦,難聽一點就這樣,說穿幫就很難││ 看啦,後面你講真的,你沒人信啦,這個筆錄等一下檢││ 察官也會看,檢察官會決定說你這筆錄到底真實性是多││ 少,跟人說的有什麼出入沒有,跟我們所搜到的證據有││ 沒有出入。那你亂講,那你自己、你自己就要看怎麼樣││ 處理就怎麼處理嘛。 ││林:對呀。 ││調:你要睜眼說瞎話那我們也沒辦法。這個早上好像講的不││ 是這樣,我聽的也不是這樣,不是同樣的啦。 ││林:不要緊啊。 ││調:那你不要跟劉秀霞自己在那裡掰一套喔,那也是很麻煩││ ,這份…(聽不清楚)誰給。 ││林:我知道啊。 ││調:這字誰的字? ││林:這也不是我的字? ││調:誰的字? ││林:這…(聽不清楚)這個吧。 ││調:…(聽不清楚)? ││林:這個吧。 ││調:這個是誰? ││林:他老婆啊。 ││調:叫什麼名字? ││林:我不知道,上面有寫,…(聽不清楚)單有寫。 ││調:昨天? ││林:嗯。 ││調:黃美花(音譯)喔? ││林:嗯,前一個也有。 ││調:周美花(音譯)嗎? ││林:嗯。 ││調:周美花是他老婆? ││林:嗯。 ││調:周美花跟你有什麼關係? ││林:我不知道。 ││調:啊? ││林:我不知道。 ││調:你在…(聽不清楚)怎麼跟他聯絡? ││林:就有事叫他那個、他那個,另外那個登記的,叫他回去││跟他講。 ││調:你有沒有行動電話? ││林:有什麼事情…。 ││調:行動電話? ││林:有。 ││調:行動電話? ││林:有。 ││調:多少喔? ││林:0000000000。 ││調:這電話他給你的是不是? ││林:我們會幫他們留。 ││調:啊? ││林:我們會幫他們留。 ││調:幫他們留就是他給你的嗎? ││林:對啊。 ││調:那丑○○你看一下。 ││林:那上面都有好不好。 ││調:有嗎? ││林:有啦。 ││調:楊煥興你認識吧? ││林:認識。我認識,反正這些我都有認識。這辦公室有事情││ 找他們,辦公室會打電話找他們,聯絡不到人,辦公室││ 會找我通知他們。 ││調:那辰○○你怎麼稱呼他? ││林:永福啊。 ││調:辰○○,那丑○○呢? ││林:莊仔(台語)。 ││調:莊仔(台語)? ││林:嗯。 ││調:那楊煥興你叫他「眼鏡」(台語)? ││林:我叫他「楊仔」(台語),也叫他「眼鏡」(台語) ││調:啊? ││林:叫他「楊仔」(台語),也叫他…。 ││調:叫他「眼鏡」(台語)。 ││林:他戴眼鏡。 ││調:怎麼認識他的? ││林:載垃圾都會上車反映啊。 ││調:我說你怎麼認識他的? ││林:就是載那個清潔隊去收他們國泰社區,大家都有見過面││ ,就久而久之 這樣認識了。 ││調:在哪裡? ││林:國泰社區。 ││調:國泰社區? ││林:嗯。 ││調:國泰社區在哪裡? ││林:在中華路那邊。 ││調:中華路的國泰社區? ││林:嗯。 ││調:他原來就做這行是不是? ││林:對。 ││調:你跟他有沒有金錢往來? ││林:沒有。 ││調:就是一樣喔,有標會、借錢、賭債? ││林:沒有。 ││調:都沒有喔。陳明進你認識嗎? ││林:認識。他也是包垃圾這樣。他在包垃圾這樣認識的。載││ 垃圾就認識他。 ││調:這是他電話0000000000? ││林:對。 ││調:你跟他有沒有金錢往來? ││林:沒有。 ││調:目前他都在這個轉運站嗎? ││林:就在…。 ││調:就在你這個轉運站嘛對不對?兩個嗎?一個是大鵬一個││ 是… (聽不清楚) ││調:江昇輝認不認識? ││林:這個? ││調:江昇輝。 ││林:我不認識。 ││調:不認識喔。羅阿南認不認識? ││林:不認識。 ││調:亥○○? ││林:不認識。 ││調:辛○○? ││林:不認識。 ││調:甲○○? ││林:不認識。 ││調:申○○? ││林:不認識。 ││調:申○○你不認識?啊? ││林:嗯。 ││調:未○○認識嗎? ││林:認識。 ││調:還有一個叫「阿欽」(台語)咧? ││林:不認識。 ││調:…(聽不清楚)。 ││林:…以前有。 ││調:現在沒在你這邊倒? ││林:沒有。 ││調:…(聽不清楚)? ││林:就辦這個…十二車(聽不清楚)。 ││調:那實際上有沒有來倒? ││林:沒有。 ││調:這什麼時候? ││林:這個就跟這個一起登記的,這個跟這個同時。 ││調:95年5月就沒有再來這裡啦? ││林:對。這個像你看這個,這地方…你現在這樣看,像這裡││ 面就沒有未○○的名字。這回登記五個人,清五間…( ││ 聽不清楚)。 ││調:這裡。 ││林:我說你…沒倒我這裡,你…是他自己要來倒的。像他這││ 個我還來不及跟我上面說,新店高中下午晚上各一車這││ 就不是我的,他只有早上大鵬一車嘛,所以我的大部分││ 都是瑠公公園,他的我還來不及反映啊,…因為這算打││ 錯了,因為我不走這個路線。 ││調:你跟這個未○○沒有金錢往來? ││林:沒有。 ││調:都沒有還是? ││林:都沒有。 ││調:都怎麼聯絡?有沒有他的聯絡電話? ││林:有登記就有,沒有登記就沒有。 ││調:你手機裡面有沒有? ││林:0000000000。 ││調:他有在跟你聯絡啊? ││林:沒有。 ││調:沒有?他都有請你去吃冰耶?叫你去吃冰耶? ││林:他倒垃圾從那裡經過,我女朋友在那裡賣冰,我下班後││ 三點多去那裡坐,遇到,他去買冰,以前來有認識,認││ 識歸認識,你垃圾我不要讓你進來倒,這也是上面規定││ 的啊,你也可以,他們是,我有說過說他們那是番仔掛││ 。調:嗯? ││林:他們番仔哪,他們算番仔整掛的,這樣聽得懂嗎?我說││ 你現在垃圾不能倒,不是我不讓你倒,是上面規定你的││ 垃圾不能去我那邊倒。 ││調:為什麼? ││林:我這邊,我量沒裝那麼多啊。 ││調:什麼意思? ││林:我一台車在跑而已你知道嘛,我平常早上才跑兩趟,下││ 午才跑一趟,我量沒載那麼多啊,我若讓他進來,我上││ 面不就是要派車給我支援?我們本來就有四輛車去轉運││ 站是,早上跟下午都有在轉運嘛,現在他抽抽到只剩我││ 一台,上面也會考核我的量啊,他垃圾又髒啊調:所以││ 怎樣,他的垃圾要丟哪裡? ││林:我就不管,不曉得。 ││調:上面是誰的意思? ││林:由那個隊長到防治公害他們誰承辦我不曉得啊。 ││調:他說什麼? ││林:他說防治公害。我回去有什麼事情都會跟我們組長報備││ 。 ││調:是組長轉達隊長的意思是吧? ││林:嗯。 ││調:說未○○不給他倒? ││林:不要讓他進來我們這邊倒。 ││調:因為他量太大或者太髒? ││林:量太大垃圾又髒,除非說稽查檢查…。 ││調:他是原住民是吧? ││林:對。除非說稽查檢查說好你要讓他倒,你就要多派車支││ 援啊。 ││調:那是什麼時候的事?就是95年5月以後是吧? ││林:對對對。 ││調:你的意思是他還是希望能夠倒你這邊來是不是? ││林:對呀,可是這不是我的決定的啊,這上面規定…。 ││調:你最近還是有? ││林:畢竟大家以前都熟。 ││調:最近還是有跟你在保持聯絡嗎?還是? ││林:也沒時常啦,就是偶爾碰到。 ││調:兩齒(台語)是誰? ││林:陳明俊。 ││調:就是陳明俊,…(聽不清楚)? ││林:嗯。 ││調:…(聽不清楚)? ││林:應該是吧。 ││調:…(聽不清楚)? ││林:嗯。確定一下剛跟電話有沒有一樣。 ││調:他們的車號都有在這裡吧? ││林:有。 ││調:他們的車號都在這邊、裡面嗎? ││林:嗯。 ││調:那三條…。 ││林:三輪車。 ││調:那個三輪車沒有車號啦? ││林:沒有。 ││調:哪些是開三輪車的? ││林:…(聽不清楚)。 ││調:有幾個?這個是有啊,是有車號啊。 ││林:可能登記錯了吧,他不會開車啊。 ││調:陳葉香?8610就那個誰嘛,8610是辰○○的啊? ││林:這部是個人的車啊。 ││調:這是這個辰○○的啊。 ││林:我不知道他的車號,這個吧,8610,他的車號我沒有在││ 記那個啦。 ││調:這兩個轉運點是誰決定的? ││林:隊長。 ││調:隊長,一個是大…就是你負責這兩個瑠公公園跟那個…││ 。 ││林:等於四個點(調:四個?),還有那個湯泉啊、耕莘護校││ 。 ││調:湯泉那個是轉運站嗎? ││林:算我的轉運站。 ││調:算你的,你去載…。 ││林:我去載那些…。 ││調:轉運站、真正的轉運站是這兩個? ││林:對。 ││調:這兩個是隊長決定的? ││林:嗯。 ││調:那這些業者在這邊是誰核定啊?業者在這邊可以丟、在││ 你的轉運站丟東西誰核定的啊? ││林:也是隊長。 ││調:也是隊長。 ││林:我們算最高直屬長官就是隊長啊。應該不是市長吧。 │└──────────────────────────┘附表22-2:

103年1月3日準備程序勘驗結果勘驗標的:97年9月8日『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新店清潔隊

案』光碟共1片光碟內容:檔名『970908庚○○』(影音檔)說明:本片光碟錄音時間總長度為05:33:04,本次接續上次勘

驗,自01:48:00部分開始進行勘驗┌──────────────────────────┐│調:隊長叫什麼? ││林:莊什麼不知道。 ││調:莊什麼不知道? ││林:我沒記他的名字,只知道他是隊長,應該公文裡面多少││ 有他的名字存在吧。 ││調:你也不太…。 ││林:知道他的人,叫他隊長就好,不然要怎麼叫,可能名字││ …叫…(聽不清楚)。 ││調:這個是你收他們的,送去、送去稽查組辦的嗎? ││林:對。 ││調:你請他們填嗎?是吧? ││林:沒有,我…。 ││調:…業務…(聽不清楚)? ││林:這個是…(聽不清楚)。 ││調:這個申請書嗎? ││林:這部份…像他叫我拿給他們,叫他們去寫。 ││調:誰叫你拿給他們?稽查組? ││林:稽查組,然後直接給我向他們統一收齊,…收齊了交給││ 稽查組。 ││調:你每一個都有交給他們嗎? ││林:有,…(聽不清楚)。 ││調:啊? ││林:裡面這裡的人。 ││調:什麼? ││林:裡面這裡的人。 ││調:只有這些人? ││林:對。 ││調:你只有交給這些人,這些人都有來申請就對了? ││林:對。 ││調:那他們填好這個。 ││林:資料。 ││調:申請書等資料以後,都轉給稽查組? ││林:嗯。 ││調:有沒有被踢掉的? ││林:有。 ││調:有啊? ││林:有。 ││調:有?哪一個被踢掉? ││林:不是踢掉,就是垃圾給他減量,這個…。 ││調:減量是吧? ││林:減量,像這個,這個是就我還來不及向上面反應,因為││ 禮拜六,這禮拜五他才發下來,那我發給業者,然後禮││ 拜六就休息了,然後禮拜六這個是喝醉酒把它撞壞玻璃││ ,車子撞壞玻璃,所以就給他…(聽不清楚)? ││調:那這個準備把它淘汰就對了? ││林:對,所以他現在影印的是由,他跟辰○○是親戚,所以││ 說影印的那張沒有他的份,沒有他的,本來是有一張影││ 印的,辰○○…他…。 ││調:…這白色的…(聽不清楚)。 ││林:…(聽不清楚)的這張…。 ││調:照片? ││林:我拿給你影印,…借給你影印…現在…你要影印先影印││ …(聽不清楚) ││調:反正你這張發給他? ││林:對。 ││調:他要你把它印到這裡是吧? ││林:沒有啦,影印本給那個辰○○啦。 ││調:你給他幹嘛? ││林:因為他的垃圾等於辰○○現在在幫他載。 ││調:那沒有對清運的重量有酌予刪減? ││林:對。 ││調:就算是稽查組嗎? ││林:稽查組。 ││調:那刪減的意見是什麼? ││林:就像他說他依那個,比方說就是稽查員,比方說他…( ││ 聽不清楚)? ││調:垃圾量? ││林:垃圾量多少下去…(聽不清楚)這樣,在他們業者說我登││ 記愈多我倒愈多,我說不可。因為…我也不清楚。 ││調:你要不要審核啊? ││林:審核什麼? ││調:你要不要蓋章在這個申請表上?這申請表你要不要蓋章││ ? ││林:…(聽不清楚)。 ││調:你是不是承辦人? ││林:我不是承辦人。 ││調:你不用審核? ││林:不用。 ││調:你只是轉交而已是不是? ││林:我是轉交給他們,然後就是由稽查、就是由稽查會給他││ 們,那那個稽查…(聽不清楚),有交代我說只要星期一││ 有兩天的量,比方說今天星期一你的量有超過太多就不││ 行。 ││調:誰打的…(聽不清楚)? ││林:稽查有叫我,比方說載有將近一噸嘛,載一噸的垃圾我││ 們讓他倒,有時候載到一噸半就有一些危險。 ││調:那你怎麼知道? ││林:目測啊。 ││調:目測?怎麼目測?怎麼目測?…(聽不清楚)在哪就差不││ 多? ││林:那平常,那不然為什麼每天、每天…。 ││調:那你不下車啊,怎麼目測? ││林:人家小姐,這個人家隨車人員小姐知道啊,就是等於是││ 好像說,要怎麼說,算他的工作,因為我不知道怎麼形││ 容、該怎麼解釋。我下去等於說我在找人家麻煩、要幫││ 人家揩油什麼的,啊我就不下車。 ││調:有這個情況是不是? ││林:沒有,隨便你想。 ││調:為什麼你會這樣認為呢? ││林:以前時常在吵架啊,小姐時常在跟他們吵架啊。 ││調:你知不知道你轉運站這邊業者他們廢棄物的來源? ││林:不曉得。 ││調:啊? ││林:不曉得,我們…。 ││調:上面寫這樣嗎? ││林:這個寫我有看,可是我們在工作時稽查…他們會去派…││ (聽不清楚),他一個一個去跟他們派…(聽不清楚)。 ││調:你說稽查會怎樣? ││林:會去找他們,電話跟他們聯絡,電話跟他們…。 ││調:會去訪查是嗎? ││林:訪查…。 ││調:電話或者面對面的訪查是吧? ││林:嗯。 ││調:會派人電話訪查或者當面,電話或當面訪查。 ││林:我曾經有跟他們一起去工作過。 ││調:誰跟他們一起去工作? ││林:稽查。稽查是說他跟著你,你的車子跑,看你所收的是││ 不是照這樣子收。 ││調:那他們如果上面是寫某個社區、某個大樓的話要不要有││ 合約啊? ││林:要。 ││調:啊? ││林:要。 ││調:要不要提供合約上去? ││林:這三份、這三份、這三份這個都還要蓋那個管理委員會││ 的章,要有管理委員會同意。 ││調:檢附…。 ││林:因為他們還有一張…兩張…(聽不清楚)。 ││調:誰去查核證明書? ││林:稽查。 ││調:稽查組去查? ││林:(未答)。 ││調:這個巷弄怎麼出具?哪一個巷、哪一個弄怎麼出具都沒││ 關係嗎? ││林:他就是…(聽不清楚)。 ││調:…誰代表? ││林:就是…。 ││調:沒有鄰長、里長?還是鄰長? ││林:對。就是里長。 ││調:啊? ││林:就是里長。 ││調:由里長出具? ││林:像他這們這種…他們那個也是大廈的啊。 ││調:大廈就是需要管委會蓋章? ││林:對委員會啊,沒有的就像那個什麼,那個…什麼…(聽 ││ 不清楚)? ││調:真的有蓋章嗎? ││林:有。像這個,他可能是三輪車,他…(聽不清楚)…里長││ 蓋章,像這個都沒有什麼社區的。 ││林:…(聽不清楚)。 ││調:你剛上廁所抽煙嗎? ││林:對。 ││調:經我們查證,辰○○、辰○○等幾個民間業者他們倒、││ 他們的廢棄物大部分都是事業廢棄物,而且是臺北市地││ 區的一般廢棄物,你及劉秀霞是否知情? ││林:不知情。假設沒有就不用花他們…(聽不清楚)。 ││調:你不要講這個嘛,這個是…。 ││林:他們,我跟你們講,他們那邊有阿海和他們番仔掛,他││ 們以前垃圾會相邀相倒載,我是沒有反應,因為說你給││ 我載的垃圾你載來我會擋,你載來歹勢我給你擋,給你││ 留下來,就是說他們算同業,他們才會相載,是說他們││ 來不及也不會說你…(聽不清楚)多倒一點,你…(聽不 ││ 清楚)儘量早一點來,我不讓你倒我沒辦法讓你倒,我 ││ 還要去載湯泉。 ││調:我是不希望你這樣答啦,你當然知情,人家也都正常知││ 情,反正也有跟著你的車跟到那邊去,聽你的話真夠沒││ 誠意,你…(聽不清楚)。 ││林:聽我? ││調:嗯。 ││林:跟我的車? ││調:跟你的車,跟他們的車。 ││林:跟我? ││調:所以你講這個是沒有什麼用,你要這樣講我們當然照記││ ,你在電話裡都給人家靠北了,你講,那你要這樣答,││ 我也是可以啊,…(聽不清楚),如果說你不能阻止他們││ ,有什麼原因你要講出來,那你講這樣也可以啊,你這││ 樣講你就,反正你都給他靠北沒在管他,而且今天他們││ 這些稽查報告都有出來,你想對你會不會有不利?從以││ 前到現在他們都是這樣,禮拜一的第一車…(聽不清楚)││ …稽查…(聽不清楚)。 ││林:他們只是,直接是跟那個稽查,他們9月27號才開會而 ││ 已,我是在。 ││調:8月吧?9月還是8月? ││林:8月、8月27號他們才開會,我在、我那個開會叫我去,││ 我只是在旁邊旁聽而已。 ││調:怎麼樣? ││林:由他們隊長跟稽查組對他們業者開會啊,啊他會叫我去││ ,我說好啊去啊,不要說我去了,隊長說到時候我沒去││ ,他們講說你們隊長他們都可以了為什麼你不可以到?││ 所以我就跟著那個高振豐(音譯)要求跟著下班跟著就去││ 開會啊。他們外面做的,我也沒辦法跟他們外面做,你││ 說你要倒,稽查到你就比較壞運,頭一車,比如說星期││ 一頭一車,明知道垃圾,旁邊是說大家比較那樣子,明││ 知道不可能撿到百分之一百乾淨,我也說你外縣市不要││ 過來,那你撿不乾淨,我說能睜一眼閉一眼,稽查抓到││ ,你開單就開單。 ││調:…(聽不清楚)你也會抓? ││林:對呀。 ││調:然後…。 ││林:我曾經在…。 ││調:你也在電話警告過他們? ││林:對。 ││調:所以說這個你說你不知情,後面讓你很難看,第一個,││ 那第二個,你剛講的,你們稽查要怎麼稽查你,都事先││ 公布? ││林:沒有啦,你去問我們稽查,我們稽查哪有,反而你去問││ 稽查,反而麻煩稽查你跟他們講,我跟他們講好像是欺││ 騙,跟他們講要…。 ││調:那是你是開會對他們要求,那是另外一回事。 ││林:沒有,稽查、稽查來向你說,叫我通知他們什麼時候來││ 檢查,我說稽查你跟他們講,你不要讓我講,你說、譬││ 如說你有認識一些縣府通知我(30:55),叫我跟你講, ││ 你來跟我講官府要來檢查,幾時要來檢查,結果沒有來││ ,換業者的心態說我欺騙他們。 ││調:你嚇他們就對了? ││林:對呀,所以我跟稽查說你有什麼不要透過我,你稽查…││ 。 ││調:稽查是誰啊? ││林:沒有,這稽查來的。 ││調:那哪一個稽查啊? ││林:他們來那麼多個啊。 ││調:所以通知你要來結果沒有來? ││林:他們下個月才知道幾時○○幾時會來稽查這樣,你跟他││ 們講,他們也不是很喜歡有什麼縣府來檢查,在…(聽 ││ 不清楚)檢查,檢查垃圾都汙…。 ││調:不合格就很慘了? ││林:對啊,所以叫我跟他們通知說,你幾時縣府要來檢查他││ 們做好,這樣稽查,最後那次沒來,稽查來跟我講,講││ 你別跟他們講,你跟他們講,你現在…(聽不清楚)稽查││ 我…(聽不清楚)不一定跟他們都認識,現在是這兩天有││ 這個,包括組長他姓什麼、叫什麼我都不知道,我跟目││ 前接觸這個他叫高江鳳鶯,他算他來我定點來找我分單││ ,看給他們幾時要把他們收回來,結果現在禮拜四、禮││ 拜五才拿來給我。 ││調:高…江什麼江? ││林:江。 ││調:江水的江? ││林:嗯。 ││調:鳳?鳳凰的鳳? ││林:嗯。 ││調:鶯是那個鶯歌的鶯? ││林:嗯。 ││調:這是誰? ││林:稽查員啊。 ││調:稽查秘書喔? ││林:我不知道,我們是講說秘書。 ││調:高江鳳鶯。 ││林:嗯。 ││調:這裡有很多問題啦,比如說你講的其實有一些我看會給││ 你導致更大的麻煩,我們大家其實問的都是要點出來你││ 的問題,會是失業沒機會叫去台北啦,你這個會錢我看││ 你也是完蛋了,就是講你自己要想一個對你比較有利,││ 不是你在那裡胡亂講,檢察官如果說你胡亂講,你算老││ 幾啊,你想像嘛,對不對,…(聽不清楚)。 ││林:不是啦。 ││調:他拿啦,他拿給誰啊,對不對,啊你現在等我們提示完││ ,那個誰,那個叫什麼名字,他說他轉錢給你,沒有啊││ ?你哭嘛。 ││林:要怎麼轉錢? ││調:…在今天早上那個地方給你,然後…沒必要。 ││林:KUMA…(聽不清楚)有拿錢…(聽不清楚)KUMA是││ 哪一個我都不認識,我跟你講, ││調:看起來像沒問啦,我不記啦,反正這個地方你自己要先││ 想清楚,胡說八道也一種,那又跟劉秀霞是你在亂講,││ 那是你做的,你想清楚,反正照片…證據上…你怎麼會││ 不清楚,你跟好幾個業者這樣講,別說那些事情,不然││ 大家都會死得很難看,都你在講,其實這個都很難看,││ 你前面都在胡說八道,對不對?那這個證據你還在胡說││ 八道,你想對你有什麼好處?有沒有犯法? ││林:沒有。 ││調:你的金額我隨便給你答一答,你真的這個問話問下去很││ 難看啦,你這些錢怎麼來?你沒有這些業外收益你真的││ 是很難。 ││林:可是這些都還是欠著啊。 ││調:欠著歸欠著啊,利息都不用喔?對不對?你反正都還有││ ,都還有賭債對不對? ││林:都還欠著。 ││調:賭債你有還?你有欠?你怎麼還啊?你的、你的薪水很││ 好,就我們很容易證明你的來源不只這個,很容易,那││ 這樣證明也是很難看,我不想去找你那個女朋友,你每││ 次給他多少錢,我不想去找,愈找愈多,到時候你一一││ 被攤牌啊,該承認你趕快承認。 ││林:你要我承認我要怎麼承認? ││調:就你事實,對不對?你到底是怎麼跟…你說你不知道,││ 天下只有你不知道那就笑死人,你不知道你會拼命打電││ 話給這些業者?大家要怎麼樣,稽查來的時候要怎麼怎││ 麼弄。 ││林:我都稽查來…。 ││調:這個外面期待一定要弄得漂漂亮亮,你不要逮到就是說││ …。 ││林:對呀,你說他們稽查打來要打來問我,說稽查要跟你路││ 線,你做好一點,若你做好一點他們就比較不會來找你││ 麻煩,他打電話問我也是說問我稽查要跟他的路線,說││ 這是他的職務,他要去跟你的路線他也要通知,幾時跟││ 你約幾時要跟,對不對? ││調:特別喜歡你?你是唯一的轉運站。 ││林:嗯,可是唯一最倒楣,讓人家看得最眼紅的。 ││調:最眼紅的當然啦,開玩笑,所以說你是怎麼講,紅得發││ 紫? ││林:紫得發黑啦。 ││調:你自己要想清楚,不要等我們來,檢察官要問會很難看││ ,前面其實就是準備讓你很難看,還是你自己要準備自││ 己可以,你的誠實的一個答覆。 ││林:就是說,工作就是說…。 ││調:因為這種、這種人家會不會跟你講,你要看喔,你要賭││ 一睹喔,有沒有?不是跟你說好就好,你這個怎麼去解││ 釋,你慢慢解釋,我跟你講,他說怎麼來跟你送好,怎││ 麼會放在你這裡,你不要解釋,你解釋看看有沒有人願││ 意聽,你可以想清楚一點。 ││林:好。 ││調:你只要想清楚,我們就開始問,你講說我不知道這是臺││ 北市的,我什麼都不知道,我跟白癡一樣做事情,你可││ 以告密,一支吐一支,對不對,你有本事給他吐六支嘛││ ,吐到你爽為止,對不對,有必要嗎?這個犯後態度實││ 在很差,然後又胡說八道亂講一通,那別人,人證物證││ ,說你的都還有證據,你所否認的都沒有,要去哪兇,││ 他說你官有大嗎?你說官沒很大,管一個而已,你只要││ 管你的很足,這個為了這種事情,就是在違背職務收重││ 賄,這莫名奇妙,這很重耶,你沒請律師那我才要跟你││ 講,這是違背職務,這不是說沒有違背職務,錢說多也││ 不少,也不少,為了這個抓去關。 ││林:他就是…我這都是要…你這要…我現在在跟你講,這我││ 親姐姐只有一個而已,我常常聘給她你去問她,別讓我││ 現在回答你。 ││調:我知道你這個負債是歸你的,你愛賭,那就不用講了,││ 對不對,如果說十年欠債…。 ││林:這張你去查。 ││調:這樣不是更人家讓人家你們說會…(聽不清楚),這只是││ 另案,反面證據。 ││林:你只是猜疑啊。 ││調:…(聽不清楚)什麼? ││林:事實,我就是,事實啊。 ││調:你,好話我先…。 ││林:我知道啦。 ││調:不要後面都是醜話,到時候你沒辦法解釋。 ││林:我跟你講啦,這有時候喔,你這樣說,人家若要害你的││ ,我也跟你想啊,對不對,人如果要害你,隨便講一下││ ,從你這至臺北那些,你們就查得便便。 ││調:這些話是你嘴巴裡面自己講,這沒人會跟你講,你知道││ ,你頭一回,對不對,你那麼雞婆去通知那麼多業者幹││ 什麼?你講這個,耶,不是,沒人在下次,想說你沒跟││ 我打個電話你會沒完沒了,對否,你打來讓我們照做,││ 盡量照做,你叫他七點要來,不能給我拖到八九點,對││ 不對,你跟人家催,講難聽一點你說跟催會錢,講好聽││ 的啦,講好聽的,催會錢,催錢催這麼多次,你有固定││ 的時間去調錢,那人家也提供就是因為這樣人家才會給││ 你錢,…(聽不清楚),不跟你耗,想半天喔你如果不當││ 汙點證人你不知道要怎麼辦,這一邊,那如果說你,當││ 那個如果問你說,找誰當汙點,我就是最大的汙點,我││ 還有什麼汙點,對不對,都你分的嘛,你有本事,對不││ 對,唯一的轉運站啊,唯一的轉運人,那就免談了,後││ 果自己嚐,都隨便你講,說真的,你講完,我照…(聽 ││ 不清楚),決定自己的命運,有罪的話自己承擔,不然 ││ 等一下打個電話、做做一些事情或怎樣,目前…(聽不 ││ 清楚),我在辦你這個,又賭六合彩,這個公務員很奇 ││ 怪,愛喝酒又賭六合彩,沒事打電話跟人家通風報信你││ 說這些對你會有利? ││ 這個太難了。 ││林:這些垃圾車喔…。 ││調:偏偏這些人,你這些業者都在跟你在那裡搭會,莫名奇││ 妙,怎麼會不避這個嫌呢?通通搭然後你每天跟人家要││ 會錢,然後到現在又不敢承認,那複雜了你,你怎麼,││ 誰要替你脫你也不知道怎麼脫,要怎麼脫,難怪你還外││ 債累累還更可怕,入不敷出,標準的這個,這個叫什麼││ ,標準的不標準公務員,動機目的手法不可啊,想更清││ 楚點,不要蓋好一個出一個,你說你不知情的話電話你││ 那個打了幾十通嘛,告訴業者你…(聽不清楚),是不是││ 這些東西,你也知情,你說你沒拿,你沒事、沒事你會││ 打電話跟人家月底催到月頭,你自己心裡有數,催都沒││ 辦法催,沒事在跟人家催,各種名目,會錢什麼錢都有││ ,死人骨頭都出來了,人傻又那麼會分喔,你五千,劉││ 秀霞五千,另外五千你是列出席、都你的公關錢,你看││ 你巧立名目更惡劣,那怎麼辦?想一下,我給你個…( ││ 聽不清楚),給你想一下五分鐘喔我們就開始。要做筆 ││ 錄。開放那個電話給你,開個電話給你。你現在房子響││ 是用那支電話,是用那個電話對不對? ││林:對。 ││調:這個誰?阿娟(台語音譯)? ││林:這喔,這一樣吃錢。 ││調:嗯? ││林:在我吃那個松番屋。 ││調:這是什麼?你說,這個人呢? ││林:嗯? ││調:他幫你收錢? ││林:嗯? ││調:他幫你收錢? ││林:沒有。 ││調:嗯? ││林:沒有。 ││調:你有沒有被倒會? ││林:沒有。 ││調:啊? ││林:沒有。 ││調:那會在哪裡? ││林:我不會跟你形容。 ││調:在哪個地方? ││林:嗯。 ││調:啊? ││林:文化路。 ││調:文化路家裡? ││林:嗯。 ││調:你被誰倒會? ││林:我是我們同事…。 ││調:現在誰在拉會單,你媽媽? ││林:我媽媽不識字。 ││調:你弟弟? ││林:殘障。 ││調:他殘障。阿娟(台語音譯)有沒有倒?有沒有上你的路?││林:沒有。也沒有關那個阿娟。 ││調:有沒有還有入的 ││林:你說那什麼…(聽不清楚)? ││調:你跟多少個人? ││林:1萬。 ││調:幾個人? ││林:60、60幾個。 ││調:63個?你是會首? ││林:嗯。 ││調:那你標了幾個? ││林:標了4個。 ││調:你有沒有冒標? ││林:沒有。 ││調:啊? ││林:沒有。 ││調:你用你名字還用誰的? ││林:我女兒的。 ││調:還有呢? ││林:我一個女朋友的名字? ││調:一個女朋友?不是這個女朋友? ││林:一個,我說是一個。 ││調:另外一個女朋友? ││林:沒有啦,我會首一個,又一個是我女兒的,一個是女朋││ 友的。 ││調:就是住五峰那個? ││林:對,跟另外一個以前退休的,同梯。 ││調:死會? ││林:3會。 ││調:你3個死會,你不是外債再加銀行80萬?啊?你一個月 ││ 薪水3萬5,3個死會3萬塊? ││林:哪有,我說我跟一個朋友借一張卡,我幹嘛領34萬? ││調:你不夠錢啦你,你他媽一年不到你就都兩光了,更何況││ 你,你這個愈講愈難看,愈死得難看。 ││林:我本身就清下去了。 ││調:不用說清啦,你清到…。 ││林:反正…。 ││調:我告訴你喔,你很難過你這一關會很難過,我看你是想││ 算命,你想算我還怕你喔? ││林:我不會去算命。 ││調:你時常被算命?啊?我看你是沒有算吧?沒有危險?你││ 真的自己想清楚,…(聽不清楚)是這樣嗎?事實都在這││ 邊啦,事實…(聽不清楚)都是假的什麼都是假的我講話││ 都是偽造的不管,你犯後的態度,事實都在那邊,你犯││ 後的態度會影響到檢察官的求刑跟法官的量刑,那是量││ 刑的因素之一啦,現在是…。要說謊就說謊到底,…( ││ 聽不清楚),要講就講清楚一點,別說你不知情、不知 ││ 情,法官讓你不知情證明你知情。你和劉秀霞知不知道││ 辰○○他們倒的是這種東西?啊? ││林:不知道。 ││調:真的不知道? ││林:有當場看到會給他們叫他們帶回去,他們問他他會怎麼││ 講。 ││調:廢話嘛,要他講,我查就知道了啊。 ││林:對呀。我就不讓你倒啊。 ││調:你查核有沒有開單?你有沒有開單? ││林:我沒有權力開單。 ││調:你可以請他們開單啊。 ││林:我可以叫稽查。 ││調:對呀。你叫誰竹竿(台語)? ││林:竹竿? ││調:嗯。還要想喔? ││林:我不知道,相同的那麼多。 ││調:有好幾個喔?有誰你講啊?…(聽不清楚)…你女朋友是││ 吧? ││林:對呀。 ││調:那這個呢? ││林:…(聽不清楚)。 ││調:你開一下。 ││(此時被告庚○○接起手機) ││調:來你先講竹竿是誰?竹竿(台語)是誰? ││林:竹竿(台語)?哪一個「哥」? ││調:看是誰你說啊。 ││林:竹竿啊,兩個,莊望德、王俊德、陳文德。 ││調:怎麼那麼多「德」?這一個是不是? ││林:林芸竹。 ││調:…(聽不清楚)叫什麼?。 ││林:林芸竹。 ││調:林芸竹? ││林:嗯。 ││調:你說莊望德,叫「竹竿」(台語)? ││林:…(聽不清楚)。 ││調:他在幹嗎? ││林:開垃圾車。 ││調:陳德(音譯)咧? ││林:陳德(音譯)就處理車禍。 ││調:莊望德,希望的望。垃圾車是清潔隊還是? ││林:清潔隊。 ││調:你這什麼時候的會?你這會什麼時候? ││林:到一百零…。 ││調:什麼時候開始? ││林:今年初吧。 ││調:今年初? ││林:嗯,不是,是去年11月16開始,12月。 ││調:去年12月?去年底?你們…你、你用幾個、你自己用幾││ 個名義去標? ││林:我自己會首。 ││調:你會首,還有呢? ││林:還有林芸竹啊。 ││調:啊? ││林:林芸竹。 ││調:林芸竹,這你女兒? ││林:對。 ││調:兩個會首,兩個會,你知不知道要內標? ││林:內標? ││調:內標。 ││林:(未答)。 ││調:底標是多少? ││林:1000。 ││調:一共幾個人跟進去? ││林:就我跟我女兒,然後一個陳嘉蓁是…。 ││調:林芸竹嘛。 ││林:林芸竹。 ││調:怎麼寫? ││林:芸哪,草字頭,下面一個云,竹,竹子的竹。 ││調:朋友喔? ││林:陳嘉蓁。 ││調:哪一個蓁?嘉,嘉義的? ││林:嘉義的嘉。 ││調:哪一個蓁?一個草、秦? ││林:嗯。 ││調:秦始皇的秦。這是他女兒。陳香媚是誰?哪一個是他的││ 名字? ││林:陳香媚是他名字。 ││調:陳嘉蓁是什麼? ││林:陳嘉蓁是他的偏名。 ││調:偏名? ││林:嗯。 ││調:代號? ││林:嗯。 ││調:你的用的都用完了是嗎? ││林:嗯? ││調:啊? ││林:你說什麼? ││調:你3個都標了? ││林:嗯。 ││調:什麼時候標的? ││林:一個這個月開標。 ││調:你說原來這個月? ││林:嗯。 ││調:還有呢? ││林:那要看單子才知道。 ││調:…(聽不清楚)現在才9月,你已經連下個會期你都標了 ││是不是? ││林:對。會首本來就不用標。 ││調:會首。你是標兩個了,會首還有收會錢,首會的錢? ││林:嗯。 ││調:你的錢都到哪邊? ││林:啊? ││調:你的錢都到哪邊? ││林:有的被倒會啊,欠人家…。 ││調:被什麼倒會? ││林:就有些人沒繳啊,我這個已經不知道是第三次還是第四││ 次了,會死了。 ││調:第什麼? ││林:第三次。 ││調:什麼叫第三次?什麼意思? ││林:做死胎啊(死會)。 ││調:你之前也有? ││林:對,之前也有。 ││調:你這100百多萬,180幾萬,到哪裡去了? ││林:有的簽大家樂啊,有的還人家。 ││調:還給誰? ││林:有欠他錢的啊。 ││調:對,還給誰啊? ││林:賴什麼、賴秀珠(音譯)吧。 ││調:這誰? ││林:我們同事。 ││調:還有呢?多少錢?還他多少錢? ││林:還他40萬。因為上期的會欠他的。 ││調:倒他的會還是怎樣? ││林:沒有,哪有算倒他的會,欠他。 ││調:欠他的會? ││林:欠他,然後這個會起了,人家說要標還給你,就給他。││調:還有呢?其他100多萬都簽大家樂輸掉? ││林:有的是大家樂,有的是喝酒,那有的…賭牌輸掉,多多││ 多少欠人家還是要還人家啊。 ││調:你半年就花掉180了,你怎麼花的? ││林:這不是,你們這樣算時間是半年,可是我是累積下來的││ 啊。 ││調:所以都已經花光了? ││林:(未答)。 ││調:想開了? ││林:嗯。 ││調:你現在沒有會了是吧? ││林:沒有了。 ││調:現在只剩下3個死會。你之前還有起過會? ││林:有,之前有。 ││調:什麼時候? ││林:就在這個會之前。 ││調:這些人有沒有、這些業者有沒有你的會腳啊? ││林:楊煥興。 ││調:是吧,只有楊煥興啊? ││林:嗯。 ││調:哪、這次的會腳嗎? ││林:嗯。 ││調:會腳只有3人,詐騙集團式的。大部分同事是吧? ││林:對,大部分都是同事,只有幾個外面的。 ││調:業者? ││林:嗯。 ││調:納入口袋? ││林:嗯。 ││調:這會之前,你還有起過幾會啊? ││林:兩個吧。 ││調:也都是那麼大規模? ││林:沒有,第1次30幾個,第2次50幾個,這算是第3次。 ││調:第1次什麼時候? ││林:30幾個大概3年多吧。 ││調:30幾個,80幾會,那7、8年了,那還要叫你辦,你標會││ 還真還少,你這都是一個會完再接一個,沒有重複的?││林:沒有。 ││調:最早在7、8年前,80年以前,怎麼算也是7、8年。你同││ 事有沒有人欠你錢? ││林:有。 ││調:誰啊? ││林:張中庸。 ││調:張中庸,欠你多少? ││林:八十幾萬。 ││調:他怎麼欠? ││林:他,我當會頭,他是會首,不是,他會腳,他標去用啊││ ,都繳不出來,繳不出來人家會找會頭不會找會腳啊,││ 就代墊、代墊啊就這樣子。他現在目前在我們清運組裡││ 面,那我就不知道說你錢拿來還啊,他已經被扣薪資了││ 。調:已經還清了嗎? ││林:還沒啦。 ││調:陸續還? ││林:陸續還,有碰到就跟他說拿錢來還,他就笑笑慢一點好││ 過一點再還你。沒還的就不用講了嗎? ││調:啊? ││林:沒還的其他就不用講了? ││調:還有什麼?你趕快講啊? ││林:欠我的錢的人。 ││調:對啊,還有誰? ││林:能不能透過這個要得到錢嗎? ││調:我們又不是討債公司。 ││林:這樣講沒有,有需要講嗎? ││調:你還欠誰錢? ││林:我啊? ││調:嗯。 ││林:我欠這個,還有欠蔡井(台語)。 ││調:嗯? ││林:我欠蔡、蔡井(台語)。 ││調:蔡? ││林:嗯,蔡井。 ││調:怎麼寫? ││林:蔡就是姓蔡的蔡,井是…。 ││調:井喔?錦繡河山的錦?(另一調查員:不是) ││林:那個一口井的井。 ││調:多少錢? ││林:14萬。 ││調:那怎麼欠? ││林:簽賭。 ││調:廖文傑(音譯)? ││林:廖文傑(音譯),反正…(聽不清楚)。 ││調:多少錢? ││林:不知道。 ││調:蔡井是簽什麼的?蔡井是誰?六合彩? ││林:大樂透。 ││調:大樂透,大樂透可以欠錢? ││林:…(聽不清楚)。(71:45) ││調:大樂透買可以賒帳、簽喔? ││林:(未答)。 ││調:還有欠誰錢?蔡井是誰? ││林:我裡面的同事。 ││調:啊?你同事在收這個?他在收六合彩啊? ││林:蔡是…。 ││調:組頭喔? ││林:不是啦。 ││調:那什麼?怎麼欠他錢? ││林:我向他簽,代簽這樣子啊。 ││調:你實在是喔。還有欠誰? ││林:還有欠這張卡的。 ││調:認不出來?啊? ││林:…(聽不清楚)。 ││調:信用卡是不是?萬泰銀行? ││林:萬泰銀行。 ││調:不是萬泰銀行?你是透過誰啊? ││林:我們組長王文一。 ││調:喔,你們組長很大方喔。 ││林:他本來我是想說,我借要去繳那個中國信託那個什麼。││調:多少錢?他是多少錢?王文一?他是多少?這是多少?││ 38萬? ││林:34萬。 ││調:34萬。你很厲害,連隊長你也可以欠錢。 ││林:…(聽不清楚)。 ││調:欠錢最好,他一定可以找你管一腳,幹他媽,欠人…。││林:他沒人啦,拜託你以為我裡面那麼好那個喔。 ││調:不然我更沒錢啊。 ││林:這也不是那個什麼我們組長在做主,那打算要押到隊長││ 經過市長那邊耶。 ││調:那沒辦法,那一定要給你。 ││林:現在沒時機,不然我想說後面大樂透給就好。 ││調:嗯嗯,萬事都貸。 ││林:嗯,我如果有收他們那些錢,我現在不用那麼艱苦,跟││ 人家借錢…。 ││調:你那些錢若收一收也不夠吃啦。 ││林:不是,我收那些幹嘛,沾一下而已要幹嘛,十幾年我搞││ 這個做什麼,我現在也在熬退休金,想說領一筆放在身││ 邊,還是說還人家,總有一天看能不能大樂透可以中,││ 不然... ││ 。 ││調:你給人家包的喔? ││林:沒有,電腦不會算、電腦掃的,沒簽會痛苦,想簽沒有││ 錢。 ││調:你怎麼玩?大樂透。 ││林:大樂透你去買比較便宜,因為它一張才50元,你若簽地││ 下比較貴,他又不用繳稅。 ││調:我知道。 ││林:它80元,兩個號碼80元。 ││調:那一次簽多少? ││林:看金額,簽到最後,人愈貪就欠愈大條,他就不讓我簽││ 了,他不讓我簽,等我領錢,簽多少我隨即把…。 ││調:簽2萬會中嗎? ││林:沒有啦,看我今天有幾千塊,幾分領的,要簽牌為止。││調:楊煥興有沒有簽這個?有沒有標這個會錢? ││林:有。 ││調:他也標了? ││林:嗯。 ││調:是你標還是他標? ││林:他標,他是會腳,我是會首。 ││調:你現在銀行負債多少? ││林:銀行負債喔? ││調:大概多少? ││林:這個都繳清了啦 ││調:啊? ││林:這裡都繳清了。 ││調:這裡都繳清囉? ││林:這我姐幫我繳清了,這等於是欠我姐姐,我沒欠銀行。││調:荷蘭銀行? ││林:荷蘭銀行那是我拿那個有沒有,他那個有來協商啊,我││ 本來要繳一個月7000多塊我沒辦法繳,不然…我等她法││ 扣好了,最後他叫我繳。 ││調:你總額多少? ││林:他的10幾萬,新光的40幾萬。 ││調:荷蘭銀行卡債10幾萬喔? ││林:那算信貸,信貸比現金卡卡債更傷。只是電話的那張清││ 單。 ││調:信貸多少?10幾萬? ││林:21萬。 ││調:荷蘭銀行21萬? ││林:嗯。 ││調:現在還剩21萬? ││林:剩10幾萬。 ││調:銀行,新光? ││林:新光40幾萬,一張5萬多。 ││調:小額信貸嗎? ││林:因為那卡…(聽不清楚)是…。 ││調:卡債?新光是卡債嗎? ││林:新光信貸,嘛信貸。 ││調:40幾萬喔? ││林:嗯。 ││調:你講的那些到期了沒有,可以移轉了嗎? ││林:可以啊。 ││調:你說大豐的跟台北市可以進來? ││林:我們有時候叫他黑色袋子,你不要裝,上面來看到有時││ 就會說這個不能進來,不會讓你們進來,有時候他們常││ 常在倒,我今日如果有收他們的錢,我現在不會那麼艱││ 苦,…(聽不清楚),像你說的,我不收他們的錢,我是││ 要怎麼來過,就是說有的事情總是兩方面的,你要往那││ 方面想我也沒辦法。 ││調:唉呀,這不是我想的啦。 ││林:這我知道啊,這是說工作…。 ││調:…你要怪誰啊。 ││林:這有啊,未○○他說,像你講的,我有跟他聯絡嗎?我││ 沒跟他聯絡,路上遇到?:「庚○○我載去你那裡倒好 ││ 不好?」,我說麻煩你不要來,你們也可以向他詢問。││ 對不對。在那裡面有時候感覺這一輩子自己怎麼死的都││ 不知道。 ││調:今年過年前,2月4號9點48分,你以名義打電話給陳永 ││ 福,跟人家討會錢討紅包啦。 ││(接著播放庚○○與辰○○的通聯錄音,因錄音品質不清楚 ││,無法辨識) ││林:那時候他要去花蓮,他是他女兒。 ││調:這是你跟辰○○的對話嗎? ││林:嗯。 ││調:最近贏還輸? ││林:沒有。 ││調:你跟他討什麼會錢?對不對?第一這是講會錢,後面還││ 有咧,什麼會都有,你真是厲害,你巧立名目,補習費││ 都有啊,你看補什麼習,喔那天,那天你們辰○○先生││ 為了你這個會錢就…(聽不清楚)很高興,中間他就開來││ 那邊讓你收走,就開在這個車站送去給你嘛,對不對,││ 都有…(聽不清楚),你就老實講就算了,老實講,你當││ 大家…來騙你名聲喔,沒有必要。 ││林:要打你就打啊。 ││調:這不是…這是你嘴巴去咬人啊,人家怎麼咬你,人家只││ 好說我都沒辦法了,他都要跟人家討會錢有什麼辦法,││ 我只好給他,哪有會啊,會是什麼?就是每個月固定要││ 給的規費,就是這樣,那不是他耶,連KU MA(音譯)也 ││ 是這樣講,你說怎麼辦?沒事人家跟你有冤仇喔?你看││ 他們怎麼扯,講給他們看看,看他們不爽,很混,你是││ 他們衣食父母嘛,他是不是開偵探車? ││林:是。 ││調:辰○○? ││林:那個鈴木那種。 ││調:你亂講嘛,這個一萬二,辰○○要交一萬,不是我實在││ 沒這個錢,你都不要怪別人,你、這是不是你自己說出││ 來的?後面還有,你每天都給人家催,這檔給你可以吃││ 多久?每天跟人家討會錢,每個月頭,月底到月頭都跟││ 人家催。 ││林:我們會是1號的 ││調:嗯? ││林:標會都是1號的。 ││調:跟這個有關啊,你討會錢討錯人了吧?你的會腳是他嗎││ ?先別講這個,看你等一下怎麼解釋你的會,這個會你││ 也是講不清,你和劉秀霞也進去(林:嗯),兩個人做一││ 起?(林:嗯)那有這麼好賺的,最少4、5通在裡面每個││ 月,再加上這個看你怎麼解釋?明明有會你都不敢承認││ 。林:其實有。 ││調:有志一同,都是你們的會,業者。你不是叫他們打死都││ 不能承認? ││林:哪是什麼打死,這…。 ││調:這是你自己講的啊,電話拿出來給你聽,你又那個,不││ 是這個。承認大家就死了,死了是你死還是說實在的…││ 其他的事情不是打死都不能承認,我們不是把你打死啊││ ,你要搶著當汙點證人啊,你看大家都知道我當汙點證││ 人我就省一事嘛,而且看起來是你開口,根本是你開口││ ,…(聽不清楚),是你開口的,你還編一些猴弄得什麼││ 會錢、補習費胡亂講,你去哪裡跟人家補習?你國小畢││ 業怎麼補習?…(聽不清楚)怎麼會想要補習?…(聽不 ││ 清楚),快點喔,檢察官說六點喔,你自己決定自己的 ││ 命運,說多也不多啦,你的每個月領的也差不多啦,是││ 不是差不多這個行情啦,你每個同事都承認這是規費啦││ ,那他來接的時候就這個樣子,你是第一名啦,叫你第││ 一名,人家是說這都是你發明的啦,講難聽一點,會錢││ 也是你發明的、補習費都是你講的,你就是他媽的這麼││ 惡質,你就這麼惡質的話,你就…講一講要關就關啊,││ 不然沒事就沒事嘛,對吧?如果說不是,你這是講起來││ ,這你庚○○多聰明這你會發明這空名,這規費都你訂││ 的,喔你山大王喔,…(聽不清楚),如果說不是,有些││ 事情你就講清楚,為什麼有些人叫汙點證人,我…你他││ 媽我沒收我就…你說我這清潔隊長很混,那這個事我想││ 也不是你可以吃下來的,你自己先想清楚,你要擔待下││ 來也沒問題,反正咬你的人多的很,你自己不要想化解││ 掉,…(聽不清楚),都是你打電話給人家,人家閃你都││ 來不及,每個月能不付就不付,能給的就給,人家講起││ 來很難聽,業者講起來都很難聽,靠你吃飯啊,你每天││ 、每個月打來,不是每個月打,有時候還缺個幾萬塊,││ 還跟人家,耶,你有沒有怎樣一下,把人家嚇死,這樣││ 看起來一樣構成沒有錯,你要講得清楚,你才,不然的││ 話你永遠講不清楚你就是要…(聽不清楚),巧立名目,││ 什麼都有,你看還有這個會單,那不是更慘?所有的、││ 你說大一統啊,所有的以前的業者都要跟你上會。給你││ 們參考一點。這個租金都交代很清楚,你看看,你也不││ 要怪人家說相害什麼的,各人顧性命,不然要怎麼辦,││ 對不對,庚○○知不知道你的垃圾是台北市的,知道啊││ ,那怎麼會知道,因為他們都會看啊,我只好就據實以││ 告啊,因為他教我怎麼樣的漏洞啊,他每個月付你一萬││ 二啦,不是你啦…劉秀霞,不是他就是透過電話兩個,││ 不法…(聽不清楚),三節還有,你不講我就提示這個在││ 哪邊…,提示完那你筆錄大部分都很清楚,你也知道那││ 是台北市的,用這個問看你怎麼答,你要推你看怎麼推││ ?你用這個要怎麼推?你要這個要怎麼推?這不是一通││ ,怎麼辦這五通、六通都不是嗎?都是你是主動跟人家││ 要耶,當然也不是你發明的,你同事,還有兩個、兩組││ 啦,那如果相對的啦,我現在不曉得別人怎麼講,你那││ 個同事怎麼講,你那同事也承認,你不承認的話,那個││ 對照組很明顯,檢察官會認為說你這個人是很好人喔?││ 那就覺得很奇怪,say goodbye,自己先想清楚,要去 ││ 那裡問很快的,提示嘛提示完,你說這個怎麼辦,空口││ 跟人家討錢,很惡質,他為什麼要給你錢?不是這組而││ 已,而且他不是這組,對不對?幾個你們也很帶種,對││ 不對?眼鏡仔、莊仔?你看,你主動,人家給你還主動││ ,你好奇怪,手指剁一剁,開源節流,賭債都不是錢耶││ ,都不用還耶。 ││林:這怎麼可能。 ││調:手給人家剁啊,手指你看十隻嘛, 剁到剩兩隻也可以 ││ ,不然你永遠…房子都賣掉啦,你現在只剩小孩可以賣││ ,想清楚,不要,法律不是那麼深的,但是你要自己負││ 責,自己不負責沒人幫你負責,你的那些話,跟檢察官││ 去報告啦,這個要老實啦,我到現在還住在鐵皮屋,是││ 家裡沒錢,…(聽不清楚),你可能不太…(聽不清楚),││ 你都知道,都很清楚,你們共18名稽查員都講了,就算││ 我要玩你也不會以訛傳訛啦,自己先想清楚。你應該都││ 很清楚,很記得,你每個月都在給人家催啦。耶,想清││ 楚沒有?是什麼情形?這是你們定的規矩? ││林:不是啦,我哪那個能力定這種規距? ││調:那為什麼他們都交辦你?整組都繳給你耶,不只只有你││ 而已啦,其他人也有,他們幾個都這樣耶,先分三吧,││ …(聽不清楚),跟三二節,這怎麼訂出來的規矩,你││ 告訴我? ││林:這剛開始不是我訂出來的,剛開始他們載來的時候,他││ 們自動拿給我們,拿、拿、拿,他們是原住民的,愈載││ 愈多,我說你不能這樣載,愈載愈多,這不是我一個月││ 、一次量…。 ││調:…(聽不清楚)未○○,對不對? ││林:他…。 ││調:跟KUMA他們? ││林:嗯,他們就…(聽不清楚)的啊,我說你這樣愈載愈多不││ 行啊,我沒辦法一手遮天啊,這也是說他們自願拿給我││ 們的,只是說這錢拿來,我要付給別人,就說你不拿來││ ,我自己本身沒錢我也沒辦法付給人家。 ││調:那一萬二是怎麼訂的?這個行情?是他們自己拿來的?││林:嗯。 ││調:那你所謂的分給別人就是表示你知道之前有一個什麼樣││ 的慣例或怎麼樣,對不對?你們慣例是怎麼樣? ││林:這也沒什麼慣例,他假如沒拿給我,只是說我厚著臉皮││ 要跟他要,他假設不給我,我又能怎樣? ││調:那你所謂真的講的有不給你的? ││林:有啊。 ││調:比如說?就是給劉秀霞? ││林:嗯。 ││調:那上面呢? ││林:上面沒有。 ││調:就你們兩個,你們兩個多少?一半? ││林:嗯。 ││調:那跟這個會錢有什麼關係? ││林:沒有,純粹沒關係。 ││調:啊? ││林:跟那個絕對沒關係。 ││調:那什麼意思?劉秀霞想用這個來? ││林:不是不是,這純粹、純粹絕對沒有我跟他的份,我就說││ 這絕對是李太太他也叫我去,就是講留一個名是我跟李││ 太太講好。 ││調:好好好,都講這樣了,那你跟幾個人拿這個,他們幾個││ 人拿給你啊?先講辰○○講的那個時間點不要算、算…││ (聽不清楚)費,那莊的他們咧? ││林:他們沒有。 ││調:也是一萬二嗎? ││林:沒有沒有。 ││調:他們多少? ││林:他們拿一萬。 ││調:一萬?他們代表是幾個? ││林:什麼? ││調:就這塊來講啊,有這幾個,一共有幾個? ││林:大家?五個,這一千塊。 ││調:一千塊? ││林:其餘的我都不知道。 ││調:…(聽不清楚)一個月? ││林:嗯。這些四千。 ││調:四千,這個是,你看一下。 ││林:…(聽不清楚)。 ││調:這個? ││林:八千。 ││調:八千,這都是他們自己訂的啊? ││林:對,他們自己拿給我的。 ││調:還是照他們的數量? ││林:沒有,他們拿給我的,我們手上沒拿…不敢說你要每個││ 月多少給我。 ││調:林明泉咧? ││林:兩千。 ││調:這個呢? ││林:兩千五。 ││調:他是一車車算還是怎樣? ││林:沒有,就…。 ││調:他有兩車啊。 ││林:整個月啊。 ││調:整個月是吧?那吳寶春咧(音譯)? ││林:嗯。 ││調:以前的?以前的?現在是這些嘛,以前有幾個? ││林:以前沒有啊,哪有以前有幾個,以前沒有分上午班和下││ 午班。 ││調:那他們是,如果你講的沒錯,你知道他們有些是、有些││ 是從臺北市來的,這沒有錯嗎? ││林:我有跟他們講啊,你們不要讓我抓到,人家叫稽查你也││ 是沒辦法做,我不是說在你這邊說我就給你們放水還是││ ,只是有啦,回收有給他睜一眼閉一眼啦。 ││調:那那個你是一半嗎?別人也要一半?還是你多一點? ││林:沒有拿,幾千塊我拿過來我做買早點還是買涼的。 ││調:你是一半?還分一半?就是對半的意思?那都是在就今││ 天早上那地方的公園? ││林:不一定。 ││調:不一定? ││林:嗯。 ││調:你說的公園在哪邊??公公園那邊?好啦,你這樣講我││ 們也比較能夠那個,然後你至少跟檢察官那邊能夠幫你││ 說一點話,啊你就犯法了不然要怎麼辦,就栽下去了看││ 要怎麼辦,這是他這邊,連賭博都…改一改,你看要怎││ 麼辦你看。我們願意就前面做那個,…據實陳述,就那││ 些業者每個月的部分。你不方便講嗎?老實說你思考之││ 後你講的,就剛你講的那些好了。就讓你用講的,不要││ 提示給你,因為這筆錄看起來感覺不一樣,好不好?好││ ,來,今天的太陽下山時間是6點06分,現在是5點47分││ ,那夜間詢問可以喔?夜間詢問情況允許,然後就是說││ 經過你思考之後,你願意就剛剛所講的部分,據實以告││ ,那我們就問你說前面前述反而不實啦,那你就說,陳││ 永福等民間廢棄物清理業者,民間廢棄物啦,大多是事││ 業廢棄物跟臺北市的地區的那個一般廢棄物啦,我跟劉││ 秀霞都知道啦。 ││林:基本上還是在工作上…。 ││調:你知道嗎? ││林:知道,可是在工作中的時候有那個,我們有壓力,叫他││ 們帶回去。 ││調:問題是你都收人家錢了怎麼叫人家拿回去? ││林:可是,這不是說收人家錢,這是他一方面也是他願意給││ 我,可是在我的範圍我能讓你丟的我讓你丟,不能丟的││ 我到焚化爐還是要檢查,我說你不要給我惹麻煩你給我││ 帶回去。調:你都…。 ││林:也可能因為我時常…。 ││調:我跟劉秀霞都知情啦,但因為從以前開始啊,以前是什││ 麼時候?辰○○等人有給我跟劉秀霞,從以前就是從那││ 個96年,96年,差不多吧,時間點,96年初。 ││林:11月那個。 ││調:那時候是11月? ││林:寶興便道。 ││調:我幫你寫啦,但你還是會要求他們啦? ││林:嗯。 ││調:儘量,儘量配合啦,不然到焚化爐那邊人家還是會抽檢││ 。蔡俊璿(音譯)其實是莊美花嘛?對不對?他們是夫妻 ││ 嗎?林:對。 ││調:你說這是沒人要的? ││林:嗯? ││調:這多少做的? ││林:那個…一萬。 ││調:這玩意有沒有? ││林:嗯。 ││調:沒有喔? ││林:嗯。 ││調:鐘興勤(音譯)? ││林:一千 ││調:他是拿給你還是? ││林:他們都家人啊。 ││調:他太太做什麼? ││林:(聽不清楚) ││調:再來。 ││林:七千。 ││調:白目仔? ││林:嗯? ││調:白目仔? ││林:什麼白目仔? ││調:白目仔看的?(另一名調查員:住中和) ││林:嗯。 ││調:錢多少?八千? ││林:嗯。 ││調:辰○○的話有時候會透過、透過KUMA嘛是不是? ││林:很少。 ││調:大部分都是在那個大鵬那邊?那有時候在瑠公公園? ││林:大部分都是在大鵬那邊。 ││調:是給誰?給你?給劉秀霞? ││林:嗯。 ││調:…(聽不清楚)都拿兩千五? ││林:嗯。 ││調:也有會在這個瑠公公園這邊? ││林:啊? ││調:也有在瑠公公園這裡? ││林:嗯。 ││調:所以說他們就是,他們就是那個…? ││林:他們和未○○他們,他們都好像是親戚關係。 ││調:未○○是吧? ││林:未○○沒跟我對啊。 ││調:以前呢? ││林:以前沒有。 ││調:那後來為什麼變成你說你要催他們? ││林:因為本來我要付給別人,因為我本來我這個定點就是我││ 的最多轉運三輪車,等於說他們有什麼事,他們會找我││ 們、我這邊。 ││調:那你都怎麼選? ││林:沒有。 ││調:有沒有人幫你、你自己要整理是還是說,為什麼會變成││ 你講的開始當…,當這個…有這個?有這個…決斷?後││ 來怎麼看起來是你好像你給人家硬要,你跟人家催錢催││ 得好像急急如律令一樣,你的、你那時候你說別人也要││ ,別人要的意思是什麼? ││林:就好像是說我本身是因為缺錢,一方面我一定要給劉秀││ 霞,我不給他會鬧…。 ││調:以為吃下來? ││林:我拗掉。 ││調:他們都是在,他們的慣例都是在月初嗎?他們月初都會││ 給? ││林:不一定,有時候他們會分散給。 ││調:月初? ││林:然後就是他們不夠,他什麼時候方便再給我沒關係,沒││ 有硬性的啦。 ││調:有一部分在月初啦? ││林:嗯。 ││調:然後或者是分散到月初或月中這樣? ││林:看那他們什麼時候自己本身方便拿給我這樣子,沒有硬││ 性規定什麼時候。 ││調:你剛剛也講到就是說環保局跟清潔隊有時候他會來稽核││ 嘛,是誰啊?到底是誰通知你?誰會通知你們讓他來稽││核?林:沒有,他們來檢查的時候就是有講說下個月什麼時││候,因為我臺北縣的人要來稽查。 ││調:你說你清潔隊的跟你們講的? ││林:稽查人員。 ││調:稽查組? ││林:對,那我們,就類似是說我們例如,那時候好像是陳清││ 風(音譯),陳清風當組長,還是那個,這我日期都有││ 點記了,那時候是陳清風當組長,他直接跟我們講說, ? ││ 每個月20號那個臺北縣的稽查要來檢查。 ││調:4月25號? ││林:嗯。 ││調:你說4月25號? ││林:嗯,我叫他們弄、弄乾、挑乾淨一點,後來那次好像沒││ 來,然後後來我們稽查有人講說,你比較有公權力,你││ 去跟他們講,不然你這樣一方面造成我們在刁難他們,││ …(聽不清楚)。 ││調:那是你說是誰告訴你,會在4月25號會來稽查? ││林:因為那誰我不確定是,因為那時候也是在工作中,叫我││ 向他們趕,因為他們,叫他們好趕快走了。 │└──────────────────────────┘附表22-3:

103年2月14日準備程序勘驗結果勘驗標的:97年9月8日『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新店清潔隊

案』光碟共1片光碟內容:檔名『970908庚○○』(影音檔)說明:本片光碟錄音時間總長度為05:33:04,本次接續上次勘

驗,自04:00:00部分開始進行勘驗┌──────────────────────────┐│調:他們晚上會有放嗎? ││林:這沒關係,因為他們工作時間跟我們工作時間不太一樣││ 。 ││調:你在那裡跟他們講,叫他們把外面紙袋弄漂亮一點、乾││ 淨一點? ││林:沒有把儘量回收物挑乾淨、回收物…( 聽不清楚) 檢查││ 一包、兩包。 ││調:你有通知給哪些人? ││林:通知得到就通知,通知不到就沒通知,就當場在那邊。││調:就是,這些都有,蔡璿挺、就莊美花、辰○○、甲○○││ 、楊煥興、丑○○、陳明進大致上你都有通知? ││林:大致都有。 ││調:你說他們,結果那個月、那個時間沒有來?他後來沒有││ 來? ││林:對呀。 ││調:沒有來所以你怕人家誤會說你什麼…(聽不清楚)。 ││林:我說稽查說,要什麼都叫稽查直接跟他們直接講,不要││ 再透過我。 ││調:你跟誰講? ││林:跟稽查員講,因為隊部在調人,他說只調我們的人,他││ 有說現在你在當稽查員,下來看到,ㄟ你稽查員怎麼沒││ 有在做稽查,怎麼沒有調走調回去,因為上面調、人事││ 調動我們不曉得。 ││調:三節他們另外給?另外還有給紅包是不是? ││林:嗯。 ││調:給多少? ││林:大部分都買東西比較多。 ││調:三節都送禮? ││林:…(聽不清楚)過年啦,過年有時候包紅包。 ││調:過年都包多少? ││林:就是包兩千吧。 ││調:兩千?一人兩千? ││林:沒有,就像你們這樣包兩千塊,一人一千。 ││調:就是這些每個月給的這些人通通都這樣? ││林:沒有,有時候他們不包。 ││調:有些是送禮的? ││林:去買東西,去買東西,譬如說我抽煙他們有香煙,不然││ 他買什麼包包什麼類的。 ││調:有送海鮮嗎? ││林:海鮮,沒有,海鮮他們自己去抓的回來,隔天再拿給我││ 們的,那不算送吧? ││調:算啊。 ││林:這兩個啦,大部分都…(聽不清楚)比較多啦。 ││調:你剛講的那個,慈濟轉到這邊來的時候都多久的時候?││林:確定日期我不太清楚。 ││調:你最好不要有出入啦,第一個,第二個是,還有一個是││ 為什麼那個時間點他們願意開始付你錢?所有轉運站只││ 剩下你? ││林:對呀,所有轉運站本來是在大豐嘛,最起初在大豐,然││ 後慈濟,慈濟後來又轉到寶興便道,寶興便道,我們那││ 後來轉過來有六個、六個地方啦,六個地方,我一個人││ 跑六個定點,後來那個什麼寶慶街啦、那個寶慶、康寧││ ,就一直收、收、收、收到現在,轉到大鵬,然後再到││ 塯公公園。 ││調:那剩下這兩個點是不是? ││林:對。 ││調:那這兩個點…。 ││林:這兩點本來人比較多都沒有啦,後來等於說,這剩下這││ 兩個點說,就給我們…。 ││調:吃涼的? ││林:吃涼的,就之前他們拿,也沒說硬性規定,他們有時候││ 有人沒拿,我們不是說你要給多少,像你們好幾個沒拿││ 我們也不會說開口向他要,上面這個本身就我們量比較││ 多,還是說回收物什麼。 ││調:說他們量比較多? ││林:就像以前我們一個隊長講的,你不要去伸手向人家拿,││ 人家拿給你你就收。 ││調:那那個轉換到底是什麼時間點?96年初? ││林:不大記得,真的不大記得。我來大鵬差不多才、還不到││ 一年吧。 ││調:付什麼量是什麼時候的事情? ││林:一萬多元。 ││調:啊? ││林:一萬多塊。 ││調:什麼一萬多?全部啊? ││林:全部差不多三萬多塊。 ││調:四萬五? ││林:四萬五。 ││調:四萬五,四萬五,是你比較多? ││林:我比較多。 ││調:四萬五你給他多少?剛才不是領四萬五? ││林:四萬五我拿一萬七千五給她,其他的就好像說,吃糖買││ 涼的我比較常出錢。她對這個禮拜不吃啦。 ││調:誰? ││林:劉秀霞。 ││調:那怎麼要你的錢那麼多?多少錢?你給她多少?一萬七││ 千五? ││林:一萬七千五,她不知道詳情啦,我假如讓她知道詳情,││ 她在工作上會難處理,等於說假如說我,你跟他們講,││ 他們不聽,好像在嘲笑你,叫我小氣,等於她不知道這││ 個理由。 ││調:你們車子維修還要你們自己處理啊? ││林:四部要。 ││調:啊? ││林:四部要,這…(聽不清楚)好像也一樣。 ││調:都要? ││林:都要。 ││調:你給她一萬七千五是一次給還是也是分次? ││林:沒有,就是說有時候分次,有時候一次給。 ││調:照那個辰○○說法,我們看這個業者說,他基本上從96││ 年初到現在就是12個月到9個月21天,這時間成立嗎? ││ 辰○○跟我們講的。 ││林:(未答)。 ││調:因為這麼久的時間,為什麼清潔隊跟那個環保局都沒有││ 發現?都沒有開單? ││林:有,在我們…(音樂聲干擾,聽不清楚) ││調:有開單喔?中間還是有開單? ││林:有。 ││調:但並不是那麼,處分上只是開單,沒有取消他的,因為││ 管理還沒有上軌道啊?取消他的資格? ││林:沒有。 ││調:是因為你們規定犯幾次就取消資格?因為老是發現你這││ 個…。 ││林:沒有,以前沒有,可是這次有,就是他們有寫他們那個││ …。 ││調:切結書? ││林:業者有寫切結書,有寫他們,然後被抓到臺北市的,我││ 們抓到是往稽查報,稽查來查,抓到,就說你有那個權││ 力把你取消掉,不讓你倒,就是我們這樣在做一般有時││ 候不可能每包給他拆,你看到制止,有啊回收物有,那││ 就制止沒看到啊,那他們所登記的。也是都新店市的啊││ ,什麼大樓什麼那個管理委員會。 ││調:沒有攔下? ││林:他好像,事實稽查也有去查。 ││調:有去查? ││林:嗯。 ││調:業者就是只有這些人嗎?還有其他人嗎?你們這些業者││ 還有其他人嗎? ││林:我有,都這些。 ││調:大部分都這些人?有沒有其他人? ││林:沒有、沒有,他們沒有登記的就不倒。 ││調:取消執照還是? ││林:取消…。 ││調:資格? ││林:資格跟定點倒。 ││調:也會罰啦?也會罰嗎? ││林:也會開罰。 ││調:開單就是六千啊? ││林:嗯。 ││調:像你們這樣每個月收的錢,有沒有清潔隊或稽查人員來││ ,或者是焚化廠的人要跟你們要? ││林:沒有。 ││調:沒有? ││林:(未答)。 ││調:應酬咧?應酬你知不知道? ││林:應酬我知道啊。 ││調:找你吃吃喝喝這樣? ││林:沒有沒有,就是出去了,碰到看到了,沒什麼就買單買││ 一買就走了就這樣子,不會去刻意啦。 ││調:碰到是怎麼碰到? ││林:就好像,你也,你比方說…。 ││調:你老是被碰到,你也衰? ││林:有時愛去喝酒都去那幾個地方啊,去就會遇到。 ││調:叫你買單? ││林:他不會叫我買單,我好像說…。 ││調:你自己說去買? ││林:就方便嘛,買單就順便買一買這樣子,真慷慨,錢空的││ 快。 ││調:傻啊(台語),傻啊(台語)。有哪些人哪? ││林:都有,所以同事有碰到,有時候也會說各人出一千塊喝││ 酒這樣子也是會。 ││調:在哪裡?你說在哪裡? ││林:就新店地區啊。 ││調:啊? ││林:新店地區。 ││調:新店地區哪些? ││林:那個天下味啦。 ││調:天下味?在…(聽不清楚)? ││林:沒有啦,在三民路。 ││調:三民路? ││林:沖天炮,那是熱炒一百。 ││調:啊? ││林:熱炒一百。 ││調:都在三民路嗎? ││林:啊? ││調:熱炒一百在哪?三民西路? ││林:沖天炮啦,他算那個,有時候他…。 ││調:熱炒一百那種小吃店。沖天炮在哪裡? ││林:也是在三民路啊,跟天下味隔壁…(聽不清楚)。(調: ││ 你講那個…附近…。) ││調:還有哪裡? ││林:不行,記不起來啦,那要怎麼記啦。 ││調:還有誰啊? ││林:有時候…。 ││調:有誰啊? ││林:啊? ││調:誰會來跟你喝酒?他會讓你請? ││林:就其他同事都會。 ││調:啊? ││林:只要是同事都會。 ││調:他們以為你是有大錢喔? ││林:不是。 ││調:那不是打腫臉充胖子? ││林:得罪錢不得罪人哪。 ││調:寧願得罪錢也不得罪人? ││林:錢不會講話,人會講話啊。那偶爾,也不時常啊。自己││ 賭博輸比較多。 ││調:你那些都要講。 ││林:那是偶爾。 ││調:女人一個洞啦,賭博不知道是幾百個洞啦。你遇到誰啊││ ?焚化廠跟清潔隊稽查組都沒有拿嗎?焚化廠沒有嗎?││林:沒有,焚化廠沒有。 ││調:清潔隊?還有稽查組? ││林:稽查組也沒有。 ││調:那清潔隊? ││林:嗯,我們都清運一、二組都同事,遇到。 ││調:他們都認為你也是同事就對了? ││林:對。 ││調:你有夠可憐你,一個月交5%就差不多了,一個禮拜一包││ 有多少錢啊?你到處買單啊?那不是你的債主啊? ││林:誰? ││調:清潔隊啊。 ││林:哪是。 ││調:有誰啊? ││林:我的債主? ││調:不是,跟你一起吃飯會要你買單的啊? ││林:他們不會要我買單啊。 ││調:不會要你買單會怎樣? ││林:哪會怎樣?又不會怎樣,只是說出去就是說,繳一繳,││ 不同…。 ││調:你會主動去買單對吧? ││林:不同時段。 ││調:你為什麼對同事這麼好? ││林:要怎麼說對同事這麼好? ││調:相見恨晚啊。 ││林:人家開口也是有啊,算同事什麼的,人家如果跟我們開││ 口,無人要跟我們開口,他們也是有啊,笑我不給他們││請。調:你們有這個錢是什麼錢啊?我給你看這個…(聽不 ││清楚)的這個?這是你們的福利喔?對呀? ││林:這是我們回收的有沒有?資源回收撿回來的。 ││調:算你們的福利金? ││林:對,三個月,這是三個月,…(聽不清楚)四月時就會領││ ,它反正錢匯到戶頭。 ││調:每一季都會有? ││林:就三個月。 ││調:每三個月都會有? ││林:嗯。 ││調:就算是…。 ││林:只是它…。 ││調:不一定? ││林:那三個月是四月、六月他錢才下來,就看那個,對,我││ 們兩個、兩個本子。 ││調:那個要還你,那個,那個月也有薪水而已喔? ││林:嗯。 ││調:除了薪水沒有什麼啊?那多一塊錢都沒有,可憐,…( ││ 聽不清楚)。 ││林:你看,你看就知道,沒吃錢一時就是,看它何時可以繳││ 。 ││調:這個算什麼?算你們的? ││林:撿什麼…。 ││調:額外?不是薪資額外的? ││林:不是不是、不是額外的,就是撿愈多你就分愈多。 ││調:大家就是一起公平,那你們要一起鼓勵回收才對啊? ││林:有啊,有鼓勵回收啊,以前是百分之七十,現在是百分││ 之三十。 ││調:另外七十咧? ││林:就由公所處理啊。 ││調:處理? ││林:對,它有時候人家社區(調:經費?)、社區的什麼那個││ …。 ││調:活動? ││林:嗯。 ││調:贊助?那是市長的? ││林:我也不會講。 ││調:那隊長在訂的嗎? ││林:他最初實施的時候是百分之七十。 ││調:就是一萬多元變成八千元? ││林:對呀。 ││調:那你們對,你們這樣在外,你們算外勤啊,有沒有繳一││ 些公基金給隊上? ││林:沒有。 ││調:啊? ││林:沒有,繳那要用什麼名義繳? ││調:隨便啊,比如說有別人的贊助啦。 ││林:那都有啊。 ││調:啊? ││林:那大致上有。 ││調:那你實際上叫大家強迫要繳?我說你每個月收的這麼一││ 點錢,總要抽個成給隊部啊? ││林:遲到扣錢啊。 ││調:遲到扣錢是你自己啊。 ││林:啊對呀,多做沒錢啊。 ││調:啊?遲到扣錢?他們遲到要扣錢? ││林:我們遲到要扣錢啊。 ││調:遲到也要扣?這違法。 ││林:扣錢還要扣請假半天,加班、早班沒加班費啊。 ││調:你所謂遲到是到哪一站啊? ││林:不是不是。 ││調:從哪一站啊? ││林:上班、上班打卡。 ││調:喔,上班打卡。 ││林:啊那個你到哪一站那時候有時候路上車子(調:車況)塞││ 車什麼那個,那個是。 ││調:那不算? ││林:不算,不能確定,比方說我七點到那邊是,七點,大致││ 上前後差不了幾分鐘。 ││調:那你到各站呢?相當往這個你還是定點,那各站遲到你││ 不就慘了?多站五分鐘也要幹譙? ││林:因為他們不知道他們裡面車裡是誰開車,因為那個百姓││ 比較那個…。 ││調:要找誰?(另一調查員:被那個投訴啦)。 ││林:投訴啊。 ││調:投訴你?你大熱天叫人家、或者下雨(另一調查員:他 ││ 是給人家割包還是幹嘛) ││林:割包檢查,這樣也不行。 ││調:喔。 ││林:說刁難,他說刁難,算清潔隊刁難你,百姓啊,所以不││ 知道說,我們多做的我們也沒想過那個,我們早班也沒││ 有加班費,下午班就有加班費還有便當。 ││調:你說這是李太太起的會? ││林:不是李太太,李太太跟的會。 ││調:跟的會? ││林:嗯。 ││調:放在你們這裡? ││林:對,這李太太。 ││調:這是莊美花是會腳? ││林:嗯。 ││調:那是怎樣,這個劉秀霞早上是嚇昏了是吧,啊? ││林:我才說她那個根本不知頭不知尾。 ││調:她不知頭不知尾?她以為這樣來的喔?你叫她來的喔。││(另一調查員:你說這是誰的?)李太太啦,李太太是不是 ││你那個有(林:沒有沒有),電話簿上有她的那個? ││林:有。 ││調:三輪車的? ││林:不是,他算是來那裡撿破爛的。 ││調:李太太,00000000。這是借你錢的喔? ││林:嗯,我欠他錢。 ││調:王煥輝(音譯)是誰? ││林:那個退休的我同事,八月初三、九月初二,各還他五千││ ,劉秀霞不…(聽不清楚)。 ││調:這是寫什麼? ││林:那個。 ││調:今年到現在? ││林:那從現在拿那種那個。 ││調:算什麼? ││林:算六個、六次。 ││調:六次是什麼意思? ││林:跟他們拿錢。 ││調:六次?今年才要借是吧? ││林:啊有的之前是像借五千元啊,啊有的現在沒有了啊,像││ 這個,這個就沒有了啊,他現在生病,我就沒跟他拿。││調:「王」是誰? ││林:那個王明陽。 ││調:王明輝、王明陽? ││林:嗯。 ││調:王明陽? ││林:嗯。 ││調:那你還是講清楚啊。他生病? ││林:他講話有口吃嘛,眼鏡仔四千,像這個他們自己都是多││ 出來的,像那個頭一個一萬,這八千,這一萬,這一萬││ 二,那一千。 ││調:這眼鏡仔是阿興? ││林:嗯。 ││調:啊怎麼…你這是什麼?記到什麼時候?五、六月的時候││ ?還什麼時候?什麼時候? ││林:就這個月那個第七次啊,第七次就沒拿啊,他們有的拿││ ,有的沒拿。 ││調:…(聽不清楚)基本上每個月都有就對了?王明陽…,「││ 竹」是誰啊? ││林:這個竹枝(台語),外號,都叫他竹枝。 ││調:「皮」是誰? ││林:這個最皮的,我們,常常跟我們大小聲、嚇我們,那個││ ,那個,就這個。 ││調:丑○○?丑○○叫「皮」,「二齒」? ││林:「二齒」是陳明進。 ││調:這個「上」? ││林:上河圖的那個。 ││調:喔,上河圖。李太太在哪裡撿破爛? ││林:他喔,他是星期一早上才有來。 ││調:在大鵬那裡? ││林:對呀,那下午他會去…。 ││調:大鵬轉運站那裡? ││林:嗯。 ││調:為什麼寄放在你這裡? ││林:因為他跟這個是,這他太太,會頭這個嘛, ││調:所以?會錢會叫你轉? ││林:不會。 ││調:會首是蔡璿挺的配偶?莊美花,莊美花嘛。所以咧?會││ 頭是莊美花,所以怎麼他會寄放在你這裡? ││林:李太太是來我們那裡撿破爛的。 ││調:不用連起來,為什麼寄放在你這裡? ││林:我該怎麼講? ││調:他就是在你大鵬那裡撿破爛,跟你認識,他的會頭是莊││ 美花? ││林:嗯。 ││調:所以寄放在你車上? ││林:嗯。 ││調:這樣我連不起來啊!互助會簿為什麼寄放在你這裡?他││ 那裡他家沒地方放還是怕被人知道?(另一調查員:對 ││ 呀,會頭是莊美花),啊?因為他要寄放,所以你就讓 ││ 他放? ││林:嗯。 ││調:會頭是莊美花啦,李太太跟你說簿子要寄放在這裡,你││ 覺得也沒怎樣? ││林:嗯。 ││調:…(聽不清楚)。 ││林:那個撿起來就是…(聽不清楚)。 ││調:那麼好?那麼好的? ││林:那個就撿起來丟在車上。…(聽不清楚)就沒拿啊。 ││調:這金額上是不是有錯? ││林:就等於是我現在沒有,可我這方面事實上是人家給我,││ 他是比如說一萬嘛,這個一萬,這八千嘛、一萬五,這││ 樣。 ││調:這是什麼?原始的? ││林:以前的。 ││調:以前的服務車? ││林:嗯,就改的時候拿這樣,拿的是。 ││調:就是說在慈濟之前是這樣? ││林:對。 ││調:那慈濟以後就改成現在這樣? ││林:嗯。 ││調:那表示什麼?慈濟之前也是? ││林:沒有,從那個,那怎麼講,我們以前是早班兩部車改成││ 我一部車。我時間真的沒辦法去記,應該是在我們隊部││ 上開始這樣,就是早班本來兩部車嘛。 ││調:在哪裡? ││林:在寶興便道,然後改剩下一部車才開始。本身是早上兩││ 部車,改成一部我使用。 ││調:就改為你這部是不是? ││林:嗯。 ││調:你是三萬五的時候給他一半?這是三萬五? ││林:對呀。 ││調:後來增加還是給他一半?還是這樣? ││林:對,所以他不知道啊,不知道什麼。 ││調:後來你才? ││林:後來他…(聽不清楚)。他知情。所以沒拿錢我也沒有付││ …。 ││調:這是你的字? ││林:對。 ││調:這寫的意思是說,你這個金額是收了六次?那以後就這││ 麼樣付? ││林:沒有,這之前寫的,然後就開始,就這次,像這個還沒││ 拿。 ││調:對。 ││林:這是以前的我是沒給它劃掉。 ││調:嗯。 ││林:這個算。 ││調:所以你這個金額你是收了六次?以後他們自動增加的另││ 外付? ││林:對。 ││調:這樣子? ││林:對。 ││調:等一下我們會,那個就是臺北地檢署黃立維檢察官要訊││ 問你,訊問你一下…(聽不清楚),那個再請教你,那我││ 們還會送你過去地檢署,博愛路那邊,看完這個然後用││ 個餐。 ││(之後就讓庚○○用餐看筆錄,直到03:00:31時,調查員││才又繼續問) ││調:你寫的這個是什麼? ││林:我同事寫來,寫來我改…(聽不清楚)通知。 ││調:通知他們什麼? ││林:那個我們重量。 ││調:重量? ││林:嗯。 ││調:他們? ││林:他們交回來的,我現在是自己把它寫上去。 ││調:結果改成多少? ││林:改成是由上面改,不是由我改。 ││調:後來少很多是不是? ││林:對呀,那份裡面就有啦,是由稽、那個隊部在改,不是││ ,他們有的第一次寫。 ││調:你這麼多? ││林:1.5C.C有沒有?後來,不就,他們寫的我把它統計自己││ 先寫在這裡就對了,我的單子交到上面。 ││調:這跟報的差好多喔。 ││林:對呀。 ││調:收工了嗎? ││(另一調查員:對,他看完了),那就訂起來。 ││(另一調查員:訂起來OK) ││調:有無補充意見? ││林:沒有。 ││調:你原來是隸屬於哪一組的? ││林:啊? ││調:哪一個站的?你還記得嗎? ││林:安康,安康就對。 ││調:組長是誰? ││林:沈修吾(音譯)。 ││調:不是沈明章(音譯)喔? ││林:沈明章(音譯)? ││調:對。(另一調查員:…隊長名字都不知道,只記得…市 ││ 長知道嗎?) ││林:市長知道。 ││(約在03:03:48時,聽到調查員請庚○○在筆錄上簽名,││之後本次偵訊結束) │└──────────────────────────┘附表22-4:

103年3月28日準備程序勘驗結果勘驗標的:97年9月15日『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新店清潔

隊案』光碟共1片光碟內容:檔名『DS100001.wav』(錄音檔)說明:本片光碟錄音時間長度為01:36:53┌──────────────────────────┐│調:這是那邊(聽不清楚)…好,這是那天你在這裡的筆錄,││ 你看一下。 ││林:嗯。 ││調:我跟你請教了,…(聽不清楚)…這是你講…(聽不清楚)││ …請教你一句…(聽不清楚),請教,今天是一樣喔,就││ 是跟上次一樣,就是貪污治罪條例的收賄還有圖利刑法││ 洩密偽造文書,那我們是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我先把││ 你另外個人的通知書給你,通知,就是你約談,等一下││ 你還是要跟檢察官那邊,那我們是通知書找你過來,犯││ 罪嫌疑人通知書及身分年月日,還有犯罪嫌疑人一樣,││ 今天時間是97年9月15號,一樣是3點20分,到場開始接││ 受詢問,受詢問人一樣,跟上次一樣,有三個權利,第││ 一個可以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二可││ 以選律師辯護人,第三可以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跟上││ 次都一樣,我這樣講你有了解嗎?有了解喔。 ││ 你要不要選辯護人?律師? ││林:要怎麼選? ││調:啊? ││林:是要怎麼選? ││調:律師就是坐在後面的啊,看我們有沒有刑求這樣。 ││林:這樣免了。 ││調:這是你上次喔…。 ││林:嗯。 ││調:上次喔,今天檢察官叫我們找你就一件事情啦,那等一││ 下是說,等一下一起送過去檢察官,看他自己再看、跟││ 他對一下),也等於就是說數字上可能就是,好像我還 ││ 要再跟你確認一下,上次那裡面的數字,錢的問題,好││ 不好,因為現在你這麼晚來對不對,可能你錢、可能數││ 字、可能不太對還是怎樣,反正你、你去檢察官那邊「││ 喬」,對不對嘛,在我這邊我是說,確定你上次說的,││ 有沒有喔,數字有對就好了,這樣我在講你有了解嗎?││林:嗯。 ││調:有了解喔? ││林:嗯。 ││調:好。這你看一下,你有看懂嗎? ││林:有啦。 ││調:有啦,喔? ││林:嗯。 ││(調:(告知另一名負責打字的調查員)…點下去…就是句號││嘛對不對…對那我們前面先把跟我一樣的把它…(聽不清楚)││出來就好了。)(調:…8月8日於本處供述,供述喔,各個││民間代、民間代清運垃圾業者辰○○等人行賄你的金額詳情││,頓號,然後,如次,對,「王」,冒號,…(聽不清楚)金││額、詳情(聽不清楚)…)林:這是什麼東西? ││調:這樣你看得懂嗎? ││林:有啦。 ││調:都實在嗎?實在啦。 ││林:這一條。 ││調:對。 ││林:…(聽不清楚)就是,我看,這事情,不,你說這張後面││ 我有跟他講?你這個東西都在寫那個,他只知道錢,他││ 不知道、更不知道我向誰拿那邊他不知道…(聽不清楚)││ 你看你這封面你看…。 ││調:嗯。 ││林:有沒有? ││調:嗯。 ││林:那你前面你寫的我通通知道。 ││調:嗯。 ││林:錢都有給他。 ││調:你有給他? ││林:嗯,他不知道是從哪裡來的。 ││調:他咧? ││林:上次好像不是你質問我吧? ││調:嗯,對,你的意思是怎樣?就是錢你都有給他? ││林:錢我都有給他,金額、錢我都有給他。 ││調:對。 ││林:他對金額、錢往哪裡來他不知道。 ││調:那他怎麼…。 ││林:因為、因為…。 ││調:我的意思是說喔,你、比如說我跟你在一起,對不對,││ 大家都是公務人員就像說我這樣對不對,我給他錢,他││ 一定會覺得很奇怪啊,我不是跟他怎樣。 ││林:啊常常會覺得奇怪,不過就是說,我想的就是說我拿的││ 比他還要多。 ││調:對,我的意思是說,我跟他都是領薪水的,領國家的薪││ 水,我不用、我一個月拿給他兩萬,他一定會講,我又││ 沒跟你在一起,我拿你兩萬要幹嘛? ││林:對,這是他曾問過我。 ││調:對不對?應該是說他知道這事情應該有什麼好處,對不││ 對?做這工作應該比較有外快這樣,對不對?不過你怎││ 麼拿的他不知道,應該是這樣講。 ││林:啊他不知道啦。 ││調:是不是應該這樣講? ││林:對呀。 ││調:就是說你跟他一起做這個有沒有,一定有什麼外快好處││ ,對不對? ││林:外快那是那是他以前…。 ││調:都我…他跟…我問你啦,他是你女朋友還是跟你有…?││林:都不是。 ││調:沒有,都不是,都不是嘛對吧? ││林:嗯。 ││調:都不是啊,他不是你牽手也不是…,都沒有關係啊,對││ 吧? ││林:嗯。 ││調:那我今天做這個工作,對不對,應該是說有這個另外的││ 「收入」給我對不對?沒錯,不過這是好處對不對?你││ 跟誰拿我不知道,一定是說,我的意思你說,你知道我││ 意思嗎?林:嗯。 ││調:對吧?我每個月都給他兩萬五,啊你別問我,對吧?啊││ 我就像就他同學你不認識,那天,你要講一個理由出來││ 。 ││林:因為這本身以前清潔隊他們就很早以前就,多多少少 ││ 人家業者會拿給司機,大部分都拿給司機嘛,那司機有││ 的就(調:分給他?)獨吞嘛,有的就我們一同共事我││ 就一些給你,啊就有時候你拿給…用什麼錢…我也不知││ 道怎麼解釋啊,啊有時候有錢我拿就好了,就這樣子啊││ 。調:好,那我照你這樣寫,好不好? ││林:好。 ││(調:來,這個第9頁,我與劉秀霞都知情,對不對,11, ││這行賄名冊,對,辰○○,接著…第9頁回答,把它括起來 ││,你懂不懂?就把這個辰○○等喔,這是第9頁喔對不對? ││對,對,我…對,就這邊,就把它這個…你這個上下引號對││不對,然後再,你先把這個…,對,第9頁,對,對,對, ││我回答這邊,我回答沒關係就把它全部…,對,我回答…)││調:我替你寫清楚一點好不好? ││林:好。 ││(調:我回答就是上下引號嘛,對不對,上下引號對不對,││前,第10頁,第10頁,第9頁一樣,對,這個也是一樣,對 ││,對,好,對,好,前述,前述兩個回答中,前述兩個回答││中,前述兩個回答中,那個其中我與,其中第一個回答我供││述,我與劉秀霞,第二個回答我又供,我又,第二個回答,││我又供述劉秀霞只知道有錢,劉秀霞只知道有錢,但我並沒││有告訴他錢是從哪邊來的,來,這裡喔,來這邊喔,開始喔││,原因為喔,則原因,則原因為喔,你那個喔,一般喔,這││個民間代清運業者,都會將這個公關費交給這個司機,清潔││隊的司機,有些清潔隊司機會獨吞,對不對喔?(林:對),││有些司機會獨吞,不會給車腳,對不對?(林:對,有些司 ││機,都有啦),都會給車腳,那有些呢,司機就會分給車腳 ││,對不對喔?(林:對),這個、這是一個不成文的慣例,對││不對喔?(林:嗯))調:那劉秀霞就是他知道我有拿這些民││間代清運業者的公關費? ││林:沒有沒有。 ││調:他不知道? ││林:他不知道,因為他不知道他才有辦法站在第一線,擋不││ 該進來的垃圾,是這樣子我知道,(調:那個…),他知││ 道、他知道有,是我有給他錢,可是這錢我沒告訴他是││ 什麼錢、什麼錢,他也、他也不便問,因為他同部車。││(調:我有按月喔,我有按月,我有,將這個民間代清運業││ 者給我的公關費分給,對不對,分給這個劉秀霞,對不││ 對?(林:嗯。),但劉秀霞不知道(林:錢的來路),對││ ,錢的來路,對不對?(林:嗯)) ││調:你的意思是說…。 ││林:因為…。 ││調:他不方便問? ││林:他一方面因為車也是屬於我管。 ││調:不是,他會不會覺得很奇怪,你同樣這樣,我薪水才多││ 少,一個月你貼多少的錢這樣對不對? ││林:我的意思是說我不讓他知道,就是說不該的垃圾他會擋││ ,我讓他知道他不會擋,他不會去對業者擋,比方說,││ 我們兩個同樣都是做事的,我說拿這些錢讓你知道,你││ 跟業者也有私下講,你就想說你有拿人家的錢你就讓人││ 家丟啊,所以說他不知道他就會去擋,我如果讓他知道││ 他就不會去擋。那天我也有講,沒有錯事實就是事實,││ 就像檢察官說的,我講是我跟人家討或是人家給我的都││ 算貪污嘛,現在就是確實他不知道,不知道、不知道說││ 我,我沒辦法跟檢察官辯嘛,我覺得說他們那些不應該││ 進來的垃圾我們都把它擋掉,檢察官問我你把人家擋掉││ ,為什麼要跟人家收錢?那是那天檢察官問我的,我說││ 我收錢,那是星期一啊,每個禮拜一他垃圾量多嘛,那││ 我就睜一眼閉一眼,就回收物嘛挑不乾淨就讓他過,不││ 乾淨的垃圾還是一樣車底下會擋,會擋掉。 ││調:你不收錢啊,你會擋,對不對?有收錢的…。 ││林:我一樣擋、我一樣擋,因為…。 ││調:你有收錢要怎麼擋? ││林:不乾淨的垃圾、外縣市的垃圾還是那個彈簧床那個床不││ 能進來就是一定要給他退掉啊,家具啊,我們垃圾歸垃││ 圾嘛,家具有的他有一半些譬如像是桌子壞掉,一半些││ 不能丟就是不能丟,就是這樣,所以有時候不了解喔,││ 我們去跟他解釋說,就是說我也不能去怎麼說啦,你想││ 有些牽扯的全身都也是啊,因為他們以前那些業者我們││ 都認識嘛,就以前…。調:所以說我問你說劉秀霞都知││ 情應該是不對的? ││林:對。 ││調:對不對? ││林:對。他確實不知道,他若知道有拿人家錢他也不好意思││ 擋人家的垃圾,會變成這樣。 ││調:你有沒有教他過?這樣有合理嗎? ││林:就是說,在一般人想,啊你們兩個同進同出地在做事,││ 怎麼可能他不知道? ││調:對呀。 ││林:大家一般的想法都是這樣。 ││調:對呀。這是今天來喔,等一下你那個,你看一看,這是││ 我通知書做給你的,你在這裡簽名。 ││林:簽名? ││調:簽名,寫今天的時間,表示說你有收到。 ││林:寫在上面還是寫在這裡? ││調:下面都可以。好。 ││林:今天15號? ││調:對。好。 ││林:對呀,所以這些沒辦法去解釋。 ││調:對呀,你…我…這邊我就覺得不會過啊,你還要、現在││ 還要去檢察官等一下去那邊講,他…哪會過啊。 ││林:啊確實就是,錢都我在收對不對,有分給他沒有錯,現││ 在如果我讓他知道說這是什麼業者、什麼業者拿的,變││ 成說他會不好意思…。 ││調:他知道是業者給你的嗎? ││林:不知道。 ││調:那你要怎麼、我跟你講,你怎麼解釋?你另外給他這些 ││ 外快、這萬把塊,你要怎麼講? ││林:我有時候不定時拿給他,我會散散地拿給他啊,幾千塊││ 、幾千塊這樣散散地給他啊,有時候是我簽牌,我就說││ 這個我有中,給你這個,是有一次錢從我這邊拿給他,││ 剛好人家拿錢給我,遇到了,我就…。 ││調:整筆都給他?一次? ││林:嗯,一次。 ││調:一次整筆都給他? ││林:嗯。 ││調:一萬七千五百塊? ││林:嗯。 ││調:有時候是一個月這樣散散地給? ││林:散散給,幾千塊、幾千塊,有時候買東西買剩的就給他││ ,就自己當作…。 ││調:你要怎麼記?你根本…(聽不清楚)要怎麼記? ││林:自己白癡變成今天。 ││調:你要怎麼記?你沒說你去買、買…買涼的…。 ││林:沒有,買的都是小錢,有時候像我們那邊…。 ││調:對呀,你…兩千元去買東西,不用找錢對不對,你要怎││ 麼記?你是要怎麼記?你一個月固定要給他,對不對?││ 你說你固定一個月給他一萬七千五對不對? ││林:嗯。 ││調:對呀,這你要怎麼記?這小筆的、散散的,你要怎麼記││ ? ││林:散散的,兩三千兩三千這樣子拿給他,你想,簽牌我不││ 時騙他說這有中,這給你這樣,在我本身認為說這錢是││ 我不該獨吞,我要給你的錢,我的想法是這樣,如果我││ 讓他知道說這什麼錢、什麼錢、業者什麼錢,他在後面││ ,要跟人家擋垃圾,他就好像沒那個心態幫人家擋垃圾││ 。 ││調(女):這個交還給你。 ││林:謝謝。 ││調(女):我跟你講一下他覺得不合理的地方在哪邊。 ││林:就好像我們共同就一起在做事…。 ││調(女):就你們一起嘛,啊你…。 ││林:可是喔…。 ││調(女):沒關係,一起做事是一回事,你們,因為不要講一││ 起做事平白無故就是你拿錢給他,通常他會去問說這個││ 來源是什麼,啊不然怎麼像今天如果隨便一個你的同事││ 拿錢給你,那你也不會二話不說就收下來,而且又是一││ 直陸續都有。 ││林:啊因為,說完全不知道是不可能啦,啊以這個以前這個││ 清潔隊的慣例喔,都是由司機在收錢,一部車子,比如││ 說我跟你一同出門做事,司機不管拿到什麼,再來是說││ 給不給車底下,所以說出去大部分都是司機的權力啦。││調(女):所以應該意思是說你沒有跟他明講…。 ││林:沒有沒有。 ││調(女):至於他自己是不是知道或是慣例,他有那個感覺,││ 那他沒有拒絕收這個錢你就不知道了啦(林:對),可是││ 你是沒有口頭直接跟他,林:沒有沒有。 ││調(女):啊你拿給他的時候是用一些其他名義去跟他講的啦││ ,(林:對、對),他會收是有可能是他知道說清潔隊││ 裡面(林:以前以往的慣例)就可能都有一個慣例,所 ││ 以他也沒有去多問啦。 ││林:對。 ││調(女):不然的話,一般會、就是覺得…。 ││林:平白無故人家拿錢給你…。 ││調(女):聽不懂的地方就在於那個地方…。 ││林:對呀,所以就是說我們不善於解釋,啊就是…。 ││調(女):我是講說你的意思是怎樣,對,你可能就跟我們講││ 一下那個意思,不然人家會覺得怪怪的…。 ││林:不然人家很容易搞混,就是…。 ││調(女):他會覺得…。 ││林:了解清潔隊的人…。 ││調(女):就是會覺得不大對,就像我跟你說不用說清潔隊或││ 是什麼,就是一般拿錢給你(林:一般…),你也不會就││ …。 ││林:對呀,平白無故的,(調(女):那不會…)都會問一下││ 。 ││調:對呀,那他如果你真的說每次都簽、中,啊那也太、太││ 準啦,通通都會簽中,啊如果你講那個道理也是合理啊││ ,他不會問的原因可能就是因為以前有那個慣例,(林 ││ :嗯),就知道,可是心照不宣啦…。 ││林:嗯,也不必問就對了啦。 ││調(女):所以意思你意思應該是這樣子是不是?應該是你的││ 意思是這樣? ││林:那的確我,比方說這種我本身就不想讓他知道,因為他││ 站在垃圾車的第一線嘛,啊我等於司機是在第二線嘛,││ 他沒辦法做的、處理的事情他要叫我,我再下去處理嘛││ ,上面也有問到啊,若我沒辦法處理,我就打到辦公室││ ,就這樣子。啊他們一些業者假設載一些不該載的垃圾││ ,一定要稽查,他們自然會怕自然就帶走了啊。 ││調:ㄟ,我…你…我們不是…(聽不清楚)的啦喔,…(聽不││ 清楚)是說喔,他不知道,他知道說喔,你、你當司機││ 喔,有…就是有外快的話…。 ││林:這是什麼? ││調:就是有其他的好處啦。 ││林:嗯。 ││調:但是他不知道這些好處是誰給你的,這合理,對吧? ││林:對。 ││調:應該是這樣啦,就是說錢給你了,他不知道…。 ││林:他不知道。 ││調:但是他一定知道說,你除了公務員領國家薪水之外,應││ 該還有一些外快,「外快」(台語)就是外快啦,(林: ││ 嗯,知道),對不對?(林:嗯),但他不知道是哪些業 ││ 者給你的? ││林:嗯,他不知道啦,他…。 ││調:對不對?對不對? ││林:對。 ││調:所以說那你假如認為說,就是說你比較有,說實在就是││ 比較認為說,我有好處我加減給你,對不對?但是你也││ 不想他那麼清楚啦,(林:對),就是說有時候是一次給││ ,有時候就分散這樣給他,(林:嗯),我這樣講,合不││ 合理? ││林:合理啊。 ││調:應該是這樣啦?是不是? ││林:對啦,一方面就是說了解一些說好像…。 ││調:還有、還有一個、還有一個喔,就是說,他大概知道這││ 些業者是為什麼要給你錢的原因是因為說,就是有一些││ 多一點的垃圾倒進來,但是詳細的狀況他可能也不知道││ ,是誰他可能也不知道。 ││林:他不知道啊。 ││調:就是說,這些外快、這些就是說薪水以外的外快…。 ││林:這錢往哪裡來他不知道。 ││調:對,但是他應該大概知道是原因是什麼。 ││林:因為以前在清潔隊工作,慣例就是說多少都有這個…。││調:外快。 ││林:人家這個外快給我們。 ││調:對啦。 ││林:大部分都是給司機嘛。 ││調:對。 ││林:那比方說我今天司機,我司機他是車底下的嘛,啊我一││ 方面我也要靠他來阻擋這些不該進來的垃圾嘛,所以我││ 不會讓他知道這原因啊,是這樣子,的確是這樣子,啊││ 我不讓他知道…。 ││調:那我問你嘛,那這個,好,這個原因我可以解釋啦,就││ 是說只知道有錢啦,是因為說業者會給你,就是說,一││ 般來…這個業者喔,業者啦喔,業者,對不對,一般,││ 從以前到現在,都會給司機,對不對? ││林:對。 ││調:但是他不知道是誰給的,但是他知道有錢嘛,對不對?││ 還有一個,我忘記跟你講一個,這個,…(聽不清楚),││ 這個喔,大多數垃圾的來源他都不知道嗎? ││林:垃圾來源知道啊,因為他們、我…。 ││調:對呀。 ││林:我這邊都有登記的是…。 ││調:那是看新店的啊,我是說臺北的過來,他會不知道嗎?││林:他不知道,一有查到他們倒有臺北市的…他就叫他們馬││ 上帶走了啊。 ││調:那他應該也多少知道啊? ││林:不知道,這我就不知道,真的,因為他有看到臺北市的││ ,他時常跟他們吵架啊,時常跟他們吵架我就下去啊,││ 他只要他跟他們吵架我下去的時候,我就說小姐叫你帶││ 回去就帶回去,不然我叫稽查來,我就直接叫稽查,因││ 為我…。 ││調:給你錢你也這樣講? ││林:對呀,你不應該倒的我不讓你倒啊,啊我跟你聲明了嘛││ ,每個星期一…。 ││調:不是啦。 ││林:ㄟ。 ││調:我跟你講喔,這個…你…我幾乎我親自每天都有去看啦││ 。 ││林:嗯。 ││調:從禮拜一到禮拜五,你知道嗎,從禮拜一到禮拜五,我││ 、我跟你講是我帶隊親自看的,對不對?我從來沒有看││ 過他跟人家吵架啦,我是跟你說真的啊,我是跟你說真││ 的啊,我跟你講啦,你每次、我每次開過去,你根本、││ 有時候不下來了。 ││林:對,我都在車上。 ││調:對不對? ││林:嗯。 ││調:他就出來,對不對,我跟你講,然後都是那幾個人禮拜││ 一搭車在那邊等啦,然後每天呢,禮拜二開始人會比較││ 少對不對,對不對,喔,然後呢,我每天都坐在那邊看││ ,對不對,我從來都沒有看過,你車腳跟人吵架或是怎││ 樣,什麼都沒有。 ││林:啊他就沒看到臺北市的,他有看到那個就叫他挑,他會││ …。 ││調:我跟你講,你知道我們什麼時候、我們什麼時候那個監││ 控的? ││林:不知道。 ││調:去年耶,去年開始的耶,去年開始耶,電話也這樣監控││ 耶,對不對?對不對?從那年到現在我從來也沒看過車││ 腳,對不對,跟他們吵還是怎樣,都沒有,而且他跟他││ 們都很好耶。 ││林:沒有,他們只要跟他們講不聽,他就到車上,像那個,││ 你可以看嘛,那個什麼吉秦(音譯)那邊也有一次嘛,你││ 說假如有跟吉秦(音譯)那些些…。 ││調:少啦、少啦,非常少啦,我、我現在,我跟你講啦,他││ 應該車腳不會去這麼雞婆 ││林:沒有,他直接有在擋他們不該進來的垃圾啦。 ││調:有擋過誰?有沒有紀錄嘛? ││林:那怎麼紀錄咧? ││調:對呀,沒有啊,你現在跟我講的,跟我看的都不一樣啊││ ,對不對?我認為他多多少知道,但是他沒有去管啦,││ 應該沒去管啦,你今天說哪幾個業者喔,給你他不知道││ 我相信,我是感覺啦,你車腳應該是知道,應該是他拿││ 到這個好處,額外,這個一萬多塊也是等於是說我站在││ 你旁邊,我喝到一點湯,對不對,但我大概知這個錢喔││ ,詳細我可能不知道,但我是知道說你也有拿到好處,││ 所以你會分我一點,這有可能,(林:對,這他…),那││ 但是一定是工作上的嘛,對不對?(林:對呀),一定是││ 從工作上的嘛,對不對,那工作上那有一些他不應該多││ 管的,不會說去雞婆啦,稽查又不是他去稽查。 ││林:對呀,可是他職責就是要擋那些不應該進來的垃圾。 ││調:對呀,那你認為他真的要修正嗎?我以劉秀霞這個事情││ ,那你認為要修正嗎?你認為要修正嗎?我認為不用修││ 正耶,啊你上次怎麼沒有看到,也沒有去洗這個? ││林:我上次沒有去注意看,我上次只有看這頁,是這回… ││調:那你這回…。 ││林:這回來看就是,(調:你還講這個),看到這才看到這,││ 他…你看他這寫說我與劉秀霞都知情,劉秀霞他只知道││ 、他知道…。 ││調:這個我知道啊,這、你這樣講講得過啊,(林:啊垃圾 ││ …),現在是說你這講得過嗎? ││林:垃圾該丟的,他假設說新店市的,比方說他們業者…。││調:我只要跟你講啦,我只要問一個,我跟你那麼久,我從││ 來沒看過他跟人家吵架,在大鵬那邊,起先在慈濟我也││ 、我們也跟過,後來這個才調了之後才換成那個現在公││ 園那邊,我沒有一次、沒有一次,我真的沒有一次,( ││ 林:有啦),沒有啦,我沒有一次,(林:沒有,他…) ││ ,有擋的住這樣、我垃圾拿回去這樣,沒有啦。 ││林:你現在像慈濟醫院他也吵過架啊。 ││調:那機…我跟你講少啦。 ││林:對,就是少,因為你看他的東西,他就會讓你丟。 ││調:那是離譜啦。 ││林:那你看到那種東西,他看到了,他就不會讓你丟,不該││ 丟的他就看到就不讓你丟,就自然而然吵起來,就這樣││ 子,啊那,因為他們每天在倒的,他們也不必自找麻煩││ 啊…。 ││調:我跟你講,現在業者是講得很清楚啦…。 ││林:你說不能倒的,他們不會硬要來倒。 ││調:不是啦,我是說現在業者都講得很清楚,都是臺北市的││ 來丟你這裡。 ││林:不可能啦。 ││調:業者啦,業者。 ││林:我跟你講,像我們那天,我們隊長開會啦,他說,在這││ 個還沒定案都認為我們還是清白的,我跟我們隊長講一││ 句話啦,既然事實就事實犯了就犯了,只是說工作保得││ 住嗎?保不住去關,關就保不住了嘛,保得住就緩刑,││ 不然就易科罰金嘛,我跟我們隊長講,你們沒有接觸乾││ 脆就給它廢除掉嘛,我們隊長說沒辦法廢除嘛,啊我說││ 這個裡面、全部裡面的喔,本來都是我在載的,我們有││ 四部車在載,然後改到剩下只有我一部,我認為不行的││ 垃圾,我趕不掉叫稽查來趕,所以我現在每天的量剩下││ 11噸左右,11、12噸左右,啊其他他們那個我,比方說││ 你載來的,我說你這垃圾量我沒辦法收,比方說你再跟││ 我談,我不要,我寧願不收你的垃圾,我就跟他擋少了││ 臺北市的,所以他才牽扯到他們那些的,比方說我不收││ 你垃圾,我報備上面了嘛,稽查組都來,你就不要在這││ 邊再倒了,然後你就自己去找他們那個什麼安坑的什麼││ 業者,隊部的司機啊,啊那是我的想法是不干我的事,││ 所以說那天我們隊長在開會啊,我也跟他問一個問題啊││ ,那這個到底、到時候會不會還有沒有工作啊,但是帶││ 過而已啊,是這樣子啊,說句難聽點,這個、這個說拿││ 這個錢是以往清潔隊一律的慣例,你不去向人家要,人││ 家也會自動給你,你也是算…。 ││調:那我就照你的意思去寫,你自己去跟檢察官講好不好?││ 好不好? ││林:只是說、只是說…。 ││調:你的意思是說…不,你現在就是要修改這個部份啦,大││ 部分這個,你就是,你有給他錢啦,對不對,那他知道││ 是業者給你,但是是誰你不知道,對不對,但是呢,大││ 多係這個事業臺北市地方廢棄物,劉秀霞並不知情。 ││林:全部都不知情啦。 ││調:你要怎麼改啊? ││林:這頁呢、這頁呢。 ││調:對呀,8頁、9頁啊,你要怎麼改?劉秀霞不知情啦,是││ 不是?是不是這樣? ││林:他這條意思是、是表示什麼? ││調:辰○○的? ││林:嗯。 ││調:就是,辰○○他們的啊,這些倒你垃圾這些業者啊,對││ 不對,廢棄物大部分是從那個,大多係事業廢棄物及臺││ 北市地區的一般廢棄物啊,對不對,那我與劉秀霞都知││ 情啊,對不對,就是因為這原因他才要給你錢啊。 ││林:我、是想說這個,你就這樣寫下去了,我的意思根本不││ 是這樣,不過寫、現在寫變成這樣,我、我…。 ││調:不然這樣子,你要、你要,不然這樣子好不好,你要改││ 你去檢察官那邊改啦,你跟檢察官講啦,好不好?你不││ 要再…我不要跟你爭啦,不然我不要跟你爭這個,好不││ 好,你就跟,我現在都不要跟你爭這個,因為我最主要││ 不是要問這個東西,好不好?那你自己去跟檢察官講,││ 我不要跟你爭這個,可不可以?可不可以? ││林:可以啦。 ││調:可以啦好不好,因為你跟我現在爭這個喔…。 ││林:這不是爭啦。 ││調:我先問你,我先提示這個筆錄啦,你筆錄是你本身製作││ 的,是否實在且出於你自由意思,你就是說實在、出於││ 我自由、是出自於我自由意思啦好不好,因為我今天最││ 主要是要問你數字,就是你剛剛講的,你有給他,啊怎││ 麼給,怎麼這樣子,這樣就好,對不對,這個你要去爭││ ,你到檢察官那邊去爭,因為你會在那具結,(林:對)││ ,好不好。 ││調:因為你這都已經寫了嘛對不對? ││林:對。 ││調:但筆錄你一定要看清楚嘛,對不對,那你現在要變可以││ ,不要緊啊,我跟你講啊,你就跟,到檢察官那邊具結││ 說我上次那個具結有些疑問,好不好?好,你在這邊跟││ 我講,(林:對呀),對吧?因為你確實上次這樣有錄音││ 錄影可以給你看了啊,也給你看過了啊,你那天對不對││ ,也給你看過了對不對,對不對,你也簽名了啊對不對││ ,你應該在那裡也簽名了,檢察官那裡對不對,你的簽││ 名對不對,好不好? ││林:好。 ││(調:這不要,這幾張…注意這個,你抽一部份,對,這個││句號,其他不要,我現在最主要就是他這個…嗯。) ││調:我現在最主要就是要問你啦,你現在本來是三萬五,三││萬五嘛對不對,三萬五是從何時開始? ││林:確定日期我確實不記得。 ││調:不記得了對不對? ││林:嗯。 ││調:那什麼時候起…96年初才是開始是…呃…四萬五,何時││ 開始是四萬五?你現在找你來就是這樣我跟你講啦,你││ 看喔,蔡…你算一下,你好像沒算嘛,(林:嗯),對不││ 對,你看這裡,蔡璿挺嘛(調查員將『璿』念成『睿』 ││ ,以下同),一萬嗎?(林:嗯),對不對,一萬二嗎? ││林:嗯,他這…。 ││調:辰○○一萬二嘛,甲○○一千嘛對不對? ││林:嗯。 ││調:四千對不對? ││林:嗯。 ││調:丑○○一萬對不對?對不對? ││林:嗯。 ││調:八、八千,這四萬五,對不對?是不是四萬五?這96年││ 初給的四萬五? ││林:拿六次啦,四萬五拿六次啦。 ││調:拿六次? ││林:因為之前是給的沒那麼多嘛。 ││調:給的…。 ││林:之前我是…。 ││調:我計算這總共六次嘛,你三萬五六次啊。 ││林:我那個裡面有一本,比方寫這是…。 ││調:對呀,你看喔,當時的付給我一次,付給我兩千嘛,喔││ ?(林:嗯),兩千,楊煥興四千,對不對?(林:嗯),││ 六千,陳明進、丑○○…蔡璿…一萬八嘛,六三一十八││ ,一萬八對不對,對吧?(林:嗯),給我一萬,對不對││ 喔,付我一千,對呀,…,對呀,這三萬五啊,這樣、││ 這個是三萬五啊,三萬五各幾次?六次嘛,共二十一萬││ 啊,對不對?你這個總共是三萬五啊,對呀,對呀,這││ 數字對呀,兩千啦喔,總共六次二十一萬,對不對?( ││ 林:嗯),後來增加嘛,後來增加就是這個嘛,四萬五 ││ 對呀,對吧?對不對? ││林:對。 ││調:對不對,沒錯吧?總共這樣子,總共喔。 ││(調:他說喔,…公關費…維持每個月給劉秀霞一萬七千五││百元) ││調:我現在就是問題,我的問題就是說,不管是三萬五、四││ 萬五,你都給,一萬七千五百元給劉秀霞,對不對,是││ 現金給他吧?怎麼給,就是你剛才講的嘛,就是…。 ││林:散散給這樣子。 ││(調:好,交付喔,劉秀霞,然後我每個月…) ││調:是散散給嗎?我有時候每個月,我都是通常以現金給他││ 嘛,對不對,(林:嗯),你就是要講得清楚一點,我們││ 今天就是要講清楚一點,而且今天劉秀霞來對不對,就││ 是要跟你講清楚,你每個月都會給他一萬七千五對不對││ ?林:對,散散的…。 ││調:有時候每個…對不對,散散的。 ││林:只有一次啦,記得有一次我剛好那次也真的中了六合彩││ 。 ││調:都是現金給他?都現金給他?對吧? ││林:嗯。 ││調:那給他的名義有時候是怎麼樣? ││林:就以中大樂透啦,不然就這錢你明天拿去買東西,買拜││ 拜的東西什麼,啊其實買是小錢,就這樣子。 ││調:那你都給他多少? ││林:比方說拿三千,明天買一些金紙啦、水果。 ││調:啊對…(聽不清楚)。 ││林:啊他隔天要繳給我,就說不用了這樣子。 ││(調:通常啊,都以簽這個大樂透,是不是?是這樣?(林 ││:嗯,對大樂透,那個是…),簽中大樂透或喔,或叫他去 ││買拜拜用的,對不對?還有什麼?還有什麼?) ││林:就找一些藉口啦,就…。 ││調:藉口啦。 ││林:就找一些藉口,就是等於說啊,這錢,找的就說不用了││(調:叫他去買拜拜用的東西) ││林:就是都找一些藉口看當時的情勢是什麼情形這樣子。 ││(調:…的藉口、的藉口喔,可能拿兩三千塊不等給他,( ││林:對,給他),是不是?(林:對,他就有時候…) ││調:然後他會買東西嗎? ││林:會呀,等會啊我說你明天買一些拜拜什麼的水果,他的││ 確會買,可是那金額,買的金額不用那麼多。 ││調:他是…兩三…你都拿兩三千給他? ││林:因為他都…兩三千左右這樣子,幾次。 ││調:啊這個簽賭的話就是說中了…。 ││林:中了,給你吃紅。 ││調:還有什麼?叫他去買拜拜用的東西?還有什麼? ││林:其他找一些藉口,看當時是什麼情況,什麼狀況…。 ││調:所以會不一樣? ││林:對呀,什麼藉口這樣…。 ││調:大概是哪些藉口?今天就是要問這個啦! ││林:這樣喔? ││調:對啦。 ││林:問這個我就簽中寫個大樂透啊。 ││調:還有什麼? ││林:大部分就是這樣,不然就是賭博贏的。 ││調:賭博贏的? ││林:對呀。 ││(調:賭博贏的,簽中大樂透,或賭博喔,贏錢啦,或賭博││贏錢) ││調:還有什麼?會叫他去買拜拜用的東西? ││林:對呀? ││調:還有什麼? ││林:啊不然…。 ││調:叫他去買冰的,買涼的有沒有?這藉口有沒有? ││林:這藉口很少,有時候…。 ││調:好,就這樣子,大概就是說,我賭博贏的、中大樂透啦││ …。 ││林:嗯,我叫跟他講…。 ││調:叫他去買水果,拜拜要用的水果, ││林:兩三千你就帶著,你若早上有空就幫我買早點來這樣。││(調:好,或者是叫他去買早點,拜拜用的東西、買早點啦││喔,對不對,等藉口啦,拿新臺幣兩三千元給他,但…然後││事後就叫他不用,(林:不用、不用,意思不用找就對了),││事後就叫他不用,(林:還有時候就是說,有時候他…),不││用找錢,不用找啦,那實際不用找零錢給…) ││林:有時候他問我,啊我說你問那麼多幹嘛,就是…。 ││調:他有問你是不是? ││林:對,就是說…。 ││調:給他…。 ││林:其實為什麼是…他會問啦。 ││調:他怎麼問?你講。 ││林:他說:「這什麼錢啊?」這樣,我有時候就說你有錢可││ 拿,問那麼多做什麼,就這樣子。 ││調:好。啊你差不多,你怎麼總算說你給他,或是說記得有││ 一次啦,記得有一次,什麼原因,有一次拿給他一萬七││ 千五? ││林:那次的確是中了六合彩。 ││(調:那次也是我確實是中了六合彩。) ││林:十幾萬嘛,等於是說…。 ││調:這我跟你講,你、你講的六合彩不是彩券,是民間的對││ 吧? ││林:對呀。 ││調:對吧? ││林:嗯,對呀。 ││調:是民間的那個六合彩嘛,這不一樣喔,這是跟民間那些││ 六合彩賭的喔,不同啦,對吧,喔? ││林:…(未答)。 ││調(女):啊那一次的,是說你中了六合彩是不是? ││林:嗯。 ││調:所以說,那你一個…你差不多一個月這樣兩三千兩三千││ 給他,你怎麼計算你給他一萬七千五? ││林:因為本身自己身上多少錢差不多啊,知道啊。 ││調:你都有記嗎? ││林:我沒有記。 ││調:抓個大概而已? ││林:對,比方說我今天身上…。 ││調:那你一個月大概這樣子給他兩三千兩三千幾次? ││林:平均、平均每禮拜這樣子,差不多有時候、平白無故的││ 時候,啊就說你拿去買什麼東西這樣子,我就…。 ││(調:問哪,喔,那個,那個劉秀霞喔,是否知道喔,你的││、你給他的這個外快喔,(林:嗯),是這個辰○○等業者喔││,給你的公關、行賄賄款,就是說…)林:他不知道。 ││調:他、他知道,我應該是這樣講喔,司機向來喔業者就會││ 給他一些外快及,對不對喔,及公關的費用對不對,但││ 是他知道大概是這個錢,但是他不知道是哪些業者,是││ 不是這樣?可不可以這樣講? ││林:這樣講…。 ││調:不然怎麼會那麼好康(台語)?我今天跟你在一起,就好││ 像說我今天跟他幹這個調查員一樣,對不對,我們都是││ 國家領薪水,熊熊的(台語)我們每天拿兩萬給他,他一││ 定會怕啊,他一定會怕耶! ││林:對,因為不錯、可是…。 ││調:他一定知道說大概這兩萬塊喔,搞不好是…。 ││林:以往清潔隊的慣例就是大部份每部車子都有,只是他金││ 額少與多。 ││調:可不可以這樣講就是說,可能是業者給的好處,但是詳││ 細的情形他不知道,是不是? ││調:你給他的零頭? ││林:沒有,那也…。 ││調:一個月你給他的這個喔…。 ││林:那個,長官,你一方面也是,因為他、因為他…。 ││調:我跟你講,他大概跟你講的差不多啦,但是他不承認那││ 個是什麼樣的錢,那…。 ││林:的確我可以在這邊講說…。 ││調:對啦,所以我給你解釋清楚,這個你們到檢察官那邊去││ 吵這個、這方面的啦,好不好?這個我沒有必要爭啦,││ 我只是說,我這樣講對不對?因為一定…。 ││林:不是,因為我、我…。 ││調:你公務人員有另外的薪水,就是說你幹司機本來就是會││ 有的薪水,對不對?(林:嗯),那這些錢是怎麼來的,││ 一定是工作以外的,(林:對),好處吧?(林:嗯),好││ ,那誰…大概是…但是是誰給的不知道,這樣可不可以││ ?誰給他的他不知道啊! ││林:嗯,對。 ││調:對不對? ││林:…(未答)。 ││(調:那個劉秀霞喔,如我前述喔,這個劉秀霞喔,知道喔││,那個清潔隊的司機喔,會有外快啦,(林:嗯),對不對,││喔,業者給的外快,但是呢,實際哪些人給、哪些業者給我││的,原因他不知道,哪些人給我的原因他不會知道,這樣對││不對?這樣合不合邏輯?是不是實際的情形?你跟他講?)││林:確實啊,他…。 ││調:就這樣子嘛,就是說,就好像肥缺一樣嘛,就好像很多││ 公家機關都有肥缺嘛對不對,喔,但是他知道是肥缺,││ 肥缺所謂肥缺就是可能是會有回扣或者是,不管,就是││ 說你們、你今天駛車,本來慣例就是一定業者會有,回││ 收業者…。 ││林:多少都有…。 ││調:都會給對不對? ││林:嗯。 ││調:對不對,但是他不知道實際誰給的,對不對,他不知道││嘛,對不對? ││(調:會有給的喔,給了六萬塊,但實際上,哪些業者給我││,他不知道,對不對?一定會的嘛) ││林:對呀。 ││調:對不對? ││林:他確實不知道。 ││調:好。大概就這樣子,就這樣子。 ││(此時女調查員有問男調查員一些問題,但因音量太小無法││辨識,只隱約聽見男調查員說:「全部不要…全部給我清掉││…等一下 再講…看他接不接受」等語。) ││調:好那你自己,因為他那個要到檢察官那邊,你有沒有意││ 見?大概我這邊跟檢察官…。 ││林:沒有意見。 ││調:沒有意見喔,去檢察官一定要…你自己再去跟檢察官…││ 。 ││林:只是檢察官,我們在講話,檢察官聽不聽而已啊。 ││調:你跟他講啊,這是你跟他的事對不對,我今天是說,你││ 、我今天、我找你來的目的,是檢察官叫我找你來,目││ 的就是要大家講…大家要講清楚,好不好,其他的,我││ 是…(聽不清楚)。 ││約01:01:47時 ││林:這要簽名嗎? ││調(女):我整理好…沒關係,就是這次…你看一下筆記啊,││ 就是是不是我這個,因為今天主要就是問你,你看那樣││ 回答OK不OK?那我們再看一下說那個承辦人有沒有什麼││ 要再問一下。 ││林:小姐這、這邊? ││調(女):哪一個? ││林:你們在說,多加一句,因為我的確是中了六合彩,碰巧││ 他剛好也要回台東南部。 ││調(女):喔,好啊。 ││林:所以才一次全部拿給他。 ││調(女):碰巧他也…。 ││林:寒假期間他帶小孩回南、回台東。 ││調(女):碰巧他也剛好要帶小孩回台東這樣子嗎? ││林:因為那一次是他一休息就是十幾天嘛。 ││調(女):休幾天假啊? ││林:他都休十幾天,他那次,休假是…。 ││調(女):好好好。 ││林:剛好是暑假帶小孩回南部啦。 ││調(女):你看一下這樣打,我直接在這邊打,你看一下喔,││ 「那次我真的中了六合彩,碰巧也是寒假期間,他剛好││ 」 ││林:暑假,是暑假。 ││調(女):好,「他剛好要帶小孩回台東,休大約十幾天的假││ ,所以才一次就拿給他」,暑假是不是? ││林:對,暑假。 ││調(女):好 ││調:那個,…前述喔,前述的這兩個,蔡璿挺跟陳明進,你││ 可以講一下喔,因為他後來有加錢嘛,對不對,你看他││ 這邊是六千嘛,對不對?(林:嗯),六千塊,那你上一││ 次是,丑○○是,陳、蔡是一萬,後來改一萬,(林: ││ 嗯),陳明進,(林:陳明進八千),八千,對不對?(林││ :嗯),喔,什麼時候改的不知道? ││林:不知道。 ││(接下來男、女調查員在討論筆錄如何紀錄) ││調:你可以講一下,就是這個業者喔,交是每個月什麼時候││ 交?由何人交?在哪裡交? ││林:錢喔? ││調:對。 ││林:他們大部分都交給我。 ││調:對,都是,那在哪裡? ││林:有時候在大鵬,有時候在瑠公。 ││調:瑠公喔。 ││林:啊他們錢不確定哪一天啦。 ││調:為什麼?你會催啊,你每個月都會催啊。 ││林:我不會啊,他們只要、只要他們有時候在…。 ││調:那天就辰○○你就會催啊。 ││林:他,該怎麼講,他比較皮啊。 ││調:我問你喔,蔡璿挺,陳明進這兩個業者,大概是每個月││ 什麼時候,由何人,交這個、交這個全數的、交全數的││ 喔…,(林:都由他本人),公關。 ││調:他本人嗎? ││林:嗯。 ││調:不是他老婆?不是說他老婆? ││林:嗯。 ││調:不是喔? ││林:嗯。 ││調:好。那個蔡璿挺怎麼交?每個月什麼時候啦? ││林:他有時候就比方跟你講說,啊今天不夠幾千,啊改下個││ 禮拜給你可以喔?可以啊,這樣。 ││調:大概什麼時候? ││林:大概都10號之前。 ││調:都10號之前,每個月10號之前。 ││林:錢沒確定哪一天啦。 ││(調:並沒有確定是哪一天,所以並沒有,括弧,不會確定││是哪一天。) ││調:就10號之前啦,(林:嗯),對不對,10號之前啦。 ││(調:是哪一天喔,10號之前,由喔,蔡璿挺、陳明進本人││喔,在這個,在…) ││林:大鵬站,大部分在大鵬站比較多啦。 ││調:大部分是在這個大鵬站比較多,是不是? ││林:嗯。 ││(調:大部分在喔,…,大部分在喔,大鵬新村轉運站啦喔││,大鵬新村轉運站喔。) ││調:怎麼交給你? ││林:就大部分我在車頭嘛,他們會進去…。 ││調:從你車頭拿給你? ││林:嗯。 ││調:還是說,等到…。 ││林:沒有,就直接…。 ││調:去車頭找你? ││林:嗯。 ││調:啊現金給你還是有沒有包起來? ││林:有。 ││調:有喔。 ││(調:直接喔,將現金喔,用信封裝…) ││林:用那個菸盒啦。 ││(調:用菸盒,(林:嗯),用菸盒,(林:嗯),就直接將現││金用 ││菸盒裝起來,(林:嗯),交給,交給我喔。) ││調:你會點嗎? ││林:不會,我不會在現場點啦。 ││(調:我不會在現場…) ││林:就等於說工作完了,自己私底下點的時候,這樣子。 ││(調:大部分喔,會在,會到那個,會在,大部分會在那個││大鵬 ││新村轉運站,蔡…(聽不清楚),我不會在現場清點啦。) ││調:對不對喔?對不對喔? ││林:對。 ││調:那是怎樣? ││林:工作,下班…。 ││調:下班後? ││林:嗯。 ││(調:下班後才會那個喔,清點現金) ││調:都兩個人本人給你的?對不對?每個月10號以前?對吧││ ? ││林:嗯。 ││(調:那個,有時候喔,少部分啦喔,會在那個瑠公公園…││) ││林:那個很少啦。 ││調:很少喔? ││林:因為那個比較沒有像大鵬那麼隱密,那是在北新路…。││(調:少部分啦,少部分,(林:少部分啦),少部分喔才會││ 在…。) ││林:比如說金額不夠,缺一千兩千,啊他說我下午拿給你,││ 明天下午拿給你啦,所以才會拿到那邊。 ││(調:少部分喔,曾在那個瑠公公園,轉運站,北新路,瑠││公公園轉運站,對吧?(林:嗯),會給你嘛,(林:嗯),對││吧,那個北新路,北新路,會在新店市北新路瑠公公園轉運││站。) ││調:拿給你喔?(林:嗯),少部分,比較少啦。 ││林:對啦。 ││調:慈濟的呢? ││林:慈濟沒有啦。 ││調:沒有? ││林:慈濟那邊還很多站呢!還很多…。 ││調:有一、有一陣子我看你會在慈濟那邊啊? ││林:對啊,你看慈濟那邊後來那個大樓那邊蓋了以後我們就││ 沒辦法停在那邊啦。 ││調:嗯嗯嗯。 ││林:大部分都是,有的大鵬那邊啦,慈濟那邊時間也很短啊││ 。 ││調:嗯,很短喔?很短是指? ││林:因為那邊要趕快撤一撤就要趕快走了啊。 ││調:對,沒錯。 ││林:因為…(聽不清楚)比較那麼沒安全啊。 ││(調( 女) :公園啊? ││調(男):瑠公公園啊,轉運站,那個交付這個公關、這個賄││款給我嘛。對嘛,喔。) ││調:那每個人都是、每個業者都是用菸盒這樣子點給你嗎?││林:對。 ││調:大部分? ││林:大部分。大部分都這樣子。 ││(調:大部分的業者喔,都是將賄款喔,放入菸盒之後喔。││) ││調:對不對? ││林:對,菸空盒。 ││調:所以說別人給你菸盒,你大概都知道怎麼回事?有時候││ 他們會請你抽菸啊。 ││林:請我抽菸,他菸會拿起來,直接拿菸啊。 ││調:他遞菸盒給你就是不一樣啊,對不對? ││林:對,就差不多這個…。 ││調:是不同對不對? ││林:那個時間…沒有,差不多那個時間嘛,啊他…。 ││調:每個月那段時間遞菸盒給你,你就整個收起來就知道。││林:對呀。 ││調:是不是? ││(調:大部分的業者都將賄款放入菸盒) ││林:啊也差不多這幾個而已啊。 ││(調:交付給我啦喔。) ││調:你知道他們垃圾哪裡來的? ││林:他們的垃圾純粹都是那個,辰○○的有包一些臺北市的││ ,可是我有跟他講,臺北市你不要給我進來,啊其他的││ 都是的確新店申請的,都是有…。 ││調:那他幹嘛還要給你錢? ││林:就好像是…就好像檢察官問我什麼,你跟人家收錢幹嘛││ 不給人家倒嘛。 ││(調:蔡璿挺喔,本來每個月喔,蔡璿挺每個月本來交付賄││款是…) ││林:六千元。 ││調:六千,後來漲到一萬。 ││林:他之前給,不要說漲,我並沒有…。 ││(調:後來我主動…) ││林:都是他們主動就是自己增加。 ││(調:漲到一萬給我。) ││林:他們錢給我,通額只、錢都…。 ││(調:他們主動漲到一萬給我) ││調:什麼開始漲不知道? ││林:不知道。 ││調:對不對?一個是六千,一個是一萬嘛? ││林:嗯。 ││(調:辰○○後來主動漲到一萬元) ││調:然後這個咧?這個誰、陳明進? ││林:八千啊。 ││調:就是原本每個月六千,後來主動漲到八千,對不對? ││林:對。 ││調:這是前面講的嘛,之前講的嘛,沒錯嘛喔?對不對喔?││林:對、對,沒錯 ││調:一個四萬五嘛對不對喔?每個月辰○○就漲到一萬二,││ 對不對?甲○○每個月給一千,楊煥興每個月給四千,││ 丑○○每個月給一萬嘛,對不對? ││林:嗯。 ││調:這是後來的嗎?對不對喔? ││林:這後來的。 ││調:你知道他們垃圾是哪裡來的? ││林:新店市的。 ││調:確定嗎? ││林:確定。 ││調:新店市,合法的,幹嘛還要給你那麼多錢? ││林:啊,我跟你講說,所以我跟檢察官解釋,他也說…。 ││調:你這個已經跟他解釋了? ││林:對,我已經跟他解釋,他也…。 ││調:對…(聽不清楚)問他這是兩個人的這個…。 ││林:因為在一般的想法說…。 ││(調:陳明進,在這邊寫這個陳明進喔。) ││林:但我相信在你們的想法是說,啊他既然沒違法,你幹嘛││拿他 ││ 的錢,就這樣子,啊你拿他的錢…。 ││調:別問你這麼多啊,我跟你講,你講說喔,今天我一個月││ 給你三千,五千,你講吃冰還是怎樣,這合理,因為說││ 喔,我這是合法的,對吧,等於是說,給你上…好像說││ ,ㄟ…。林:對,一般的想法是這樣,可是我就是…。││調:…(聽不清楚)這樣。 ││林:解釋給你聽一下,他們、他們稽查去給他們開單子,本││ 來是開一張兩千四,兩個月還沒到,就每個人喔,好像││ 這裡的每個人都開三張啦,啊在我立場沒辦法講話啊,││ 啊我就跟上面反映,你們這樣開單子,我寧願這條路、││ 這條路線我不跑了,因為我對上面嘛,因為我有跟他們││ 拿錢嘛,對不對?那開單子那是…。 ││調:我跟你講啦…。 ││林:啊開單子那是我沒辦法的。 ││調:你、你辰○○那個我跟了好多次了對不對,辰○○這個││ 一大早全部都是在臺北市。 ││林:啊…。 ││調:對吧?辰○○那個、辰○○那個在車廠的,車廠的那些││ ,阿海那些人,對不對,車廠的…。 ││林:那我都認識,可是我都不跟他們接洽啊,阿海他們都是││ …。 ││調:阿海、阿海他們原來是倒你這邊的…。 ││林:就是後來我就認為這種垃圾我不收啊,我不要…。 ││調:那你就知道他來源嘛,你就知道大概來源嘛。 ││林:對呀,所以以後…。 ││調:你怎麼會不知道? ││林:我知道啊,(調:對吧?),我知道他來源,只是因為他││ …。 ││調:只是他那邊,車廠那邊的KUMA跟阿財(音譯),我跟你講││ 啦,我們花了多少時間喔,每天看他怎麼去收垃圾的耶││ 。 ││林:我知道你們是看到什麼時候,啊的確我這邊他來…。 ││調:啊他垃圾全部都是倒在你那邊的耶? ││林:不可能,哪可能全部倒在我那邊。 ││調:啊對呀,少部分啊,像那個阿財,KU…阿財也會倒在陳││登山 ││ (音譯)我們也知道在哪裡啊,還有去錄影啊。 ││林:他收的…。 ││調:我的意思是說,他臺北市垃圾就是有部分也是在你裡面││ 啊,你怎麼不知道?你哪會不知道? ││林:他假設說夾帶在我…我沒時常下去看,我不可能說我完││ 全知道,可是車底下有看到說,你這是臺北市的、有沒││ 有住址,他叫他帶回去了。 ││調:我跟你講啦,你不要說不知道啦,不知道不會去幹譙(││ 台語)、不會去加錢,這個、這個你…我是不相信啦,││ 我現在只問你啦,蔡璿挺跟那個陳明進哪,垃圾來源知││ 不知道? ││林:知道啊。 ││調:哪裡? ││林:啊那個陳明進是在那個北、那個什麼、北宜那個什麼大││ 廈啊。 ││調:你現在就講不出來了。 ││林:對呀,他們那本子都被你們收走了啊。 ││調:你不要…你有沒有確定啦?他們是新店的、新店市的啦││ ? ││林:我跟你講,他假如是新店市的,稽查組也不會…上面公││ 所也不會讓他申請下來啦。 ││調:你每一個人都申請下來了啦,那個單大家要怎麼填,全││ 部頭分配好了,你們的業者,你應該最勤勞,一個業者││ 一個業者在那邊發啦。 ││林:那是我們稽查叫我發的。 ││調:對呀。 ││林:可是我…。 ││調:不然你原本都分配好,怎麼樣、怎麼樣啊,對不對? ││林:哪有可能。 ││調:那垃圾來源啦,我只問你啦,你知不知道,我現在先問││ 你嘛,你陳明進跟那個蔡的垃圾來源你知不知道啦? ││林:知道啊。 ││調:哪裡嘛? ││林:那個、那個蔡什麼的他一個人收三個垃圾啊,一個德正││ 街,還有一個專門收散戶的屬於中興路那邊,啊他本身││ 他自己的社區。 ││調:你的意思說這兩個都是收新店市的垃圾啦? ││林:對。 ││調:是一般還是事業? ││林:一般的。 ││調:一般的…。 ││林:一般大廈,嗯。 ││(調:…與陳明進喔,都是與收新店市的,一般的廢棄物啦││喔。) ││調:有沒有收集事業廢棄物? ││林:沒有、沒有。 ││(調:並沒有收集事業廢棄物。) ││調:你如何確定他沒有收新店市以外的垃圾? ││林:嗯。 ││調:你也沒去跟,你也沒有像我們一樣去跟…。 ││林:對,我沒辦法去跟啊,啊…。 ││(調:等一下,問。) ││調:你以什麼辦法像我一樣這麼辛苦去跟,然後確定他們兩││ 個? ││林:他們來的垃圾…。 ││調:不是,我現在問你嘛,對不對。 ││林:我其實沒辦法去跟。 ││調:對呀,你就沒有辦法去跟,你也沒有辦法去確定嘛,我││ 現在只問你問題就好了,你有沒有辦法像我們調查員一││ 樣,每天去跟、跟車子,(林:沒辦法、沒辦法),跟阿││ 財、跟KUMA、跟阿海、跟阿美啊,這些人? ││林:沒辦法。 ││調:對嘛!你如何確定他收取的是新店市? ││林:他所要來倒的就是倒在我垃圾車。 ││調:對,沒錯啊,那是垃圾嘛,來源你有沒有辦法確定嗎?││ 你有跟我一樣說,像我這樣子那麼辛苦去每一車每一車││ 去跟,有沒有? ││林:沒辦法。 ││調:沒辦法嘛,對不對?所以你根本就沒有辦法確定啦,我││ 講白的啦,我講白一點,但是你們心知肚明啦,你新店││ 市哪那麼多垃圾啊? ││林:那你叫我怎麼回答你? ││調:我…所以說嘛,你沒有辦法確定嘛,我沒有辦法啦,我││ 就寫嘛,「我沒有辦法像貴處跟監、了解這些業者實際││ 的垃圾類、那個廢棄物來源。」,對不對?對不對? ││林:對,的確我是沒辦法,沒辦法分哪。 ││調:對嘛,但是我現在的問題是說,你有沒有辦法像我一樣││ 、像我們一樣,一車一車這樣子每天去跟,還做成攝影││ ,做成紀錄,有沒有辦法?沒有嘛,對不對? ││林:對,的確沒辦法。 ││調:沒辦法嘛,對不對,你怎麼敢說你的業者全部都是新店││ 市的?你敢不敢這樣講?你敢不敢這樣講? ││林:敢啊。 ││調:敢?你敢說你今天你知道你垃圾車裡面的都是新店市的││ ?我夾帶…。 ││林:我…。 ││調:我跟你講啦,你這樣講喔就是…。 ││林:我是敢說…。 ││調:你在這裡…。 ││林:我跟你講啦,不是啦,所以有時候我不一…。 ││調:你不敢嘛!我跟你講啦,他隨便夾帶的,你怎麼知道?││林:車沒發現就讓他倒進去了,發現就給他擋起來了。 ││調:你不敢啦,你不…我覺得你今天絕對不敢講說,你今天││ 是我倒你肚子裡的全部都是啦,不然他幹嘛給你錢?你││ 們這些、這些,我跟你講,這個、這個,你、你去跟檢││ 察官講。 ││(調:這個,了解喔,業者喔,實際喔,實際喔,收取垃圾││的地點及內容啦,對不對喔,但喔,我們會喔,那個…就這││樣先這樣就好了,這他自己去跟檢察官講啦,好,就這樣,││等…我們看就這樣啦。)調:我跟你講啦喔,我跟你講啦喔││,我今天為什麼、今天敢跟你在那邊講,對不對喔,說你…││因為我們實際有去跟嘛,我們身上、我們有資料嘛,譬如說││哪些業者,對不對,我們跟了那麼多,確實是臺北市的而且││丟到你的新店市的垃圾車裡面嘛,這個都是、這都是證據…││。 ││林:這我承認…。 ││調:這你也承認,好,那我只是今天來跟你講說喔,你有沒││ 有辦法確定嘛,事實上也是這樣子啊,你今天就是,你││ 業者你假如申請過了,你就來倒嘛,對不對,但是他來││ 源,你不能把握他每一車的來源,一定都是沒有夾帶,││ 一定都是沒有騙我的,所以你們才要稽查嘛,你們才要││ 抽查嘛,對吧? ││林:對呀。 ││調:應該是這樣子嘛,對不對,那你不要跟我講說,確定他││ 的垃圾都是從新店市來的,那是表面上,對不對,因為││ 實際我去跟就不是這麼回事啊!對吧?對吧? ││林:啊你實際跟…。 ││調:我這樣講…。 ││林:我跟你講,你實際跟的不一定每部車子都倒我這一台。││調:那我看到的就是啊,像你看嘛,別人…我跟你講,今天││ 也不要我講啦,你今天辰○○、KUMA、阿財這些人來,││ 阿海。 ││林:阿海也沒倒我這邊啊。 ││調:對呀他們以前倒你那邊啊。 ││林:那是以…。 ││調:我問你,以前就倒你那邊,阿海以前就是倒你那邊耶。││林:所以說以前是…。 ││調:你把他趕走的耶。 ││林:對呀。 ││調:對呀,那以前阿海就是,你知道阿海收臺北市垃圾收多││ 久了?你知不知道?他這個都有記錄,被我、被我這個││ 搜索到了,他、他,我跟你講啦,阿海、阿海對不對,││ 他轉到這個離…他轉到現在這個瑠公圳是 什麼時候││ ?瑠公、瑠公你知道是什麼時候? ││林:可能是我趕走他…。 ││調:就是你趕走的啊!但是我問你喔,他之前也是收臺北市││的喔 ││ ,從來沒有變過喔,我這樣講你聽得懂喔? ││林:…(未答)。 ││調:啊對嘛,那就聽得懂了嘛,人家業者都不否認說他從頭││ 到尾都是收臺北市垃圾,他新店哪些他都有,我跟你講我││ ,們筆記本我全部都搜到了,對不對,他有跟人家打契││ 約什麼時候開始收,我問你,他95、96,他從好幾年前││ 就開始做了,那時候都倒你那邊耶,你這個怎麼辯?人││ 家業者都已經承認了,他說以前就是倒在你那邊,那你││ 要辯,那沒關係啊,這我是…我是無所謂,你去跟檢察││ 官講,好不好。我今天主要是問這個你跟你車腳的問題││ ,對不對,你這個東西你如果想要改變沒關係,你去、││ 你去跟檢察官講,對不對,但是我是跟你講喔,阿海這││ 個部分我有搜到,他也承認啦,對不對,以前就是倒你││ 那邊啊,臺北市垃圾就是倒你這邊,他的量很大,你不││ 敢收,收到怕了。 ││林:的確。 ││(接下來男、女調查員互相有稍微討論一下筆錄。) ││調(女):你看一下。 ││調:你看怎麼樣喔,等一下要去見檢察官。 ││調:這個,ㄟ,我跟檢察官講過喔,就是你,就是這個部分││ 我剛跟他講過,你要、你有疑問的你去跟他講,那我今││ 天最主要就是問你跟你車腳這個事情,好不好,最主要││ …我只要…(聽不清楚)你,怎麼給的,這樣就好,那其││ 他的部分,你自己去跟檢察官,因為那天你也是在那邊││ 具結的嘛,在檢察官那邊具結的嘛。 ││林:具結什麼? ││調:具結這個筆錄啊,檢察官那邊不是複訊、複訊? ││林:他只問話而已啊。 ││調:對啊,這個就是具結啊。 ││林:啊我,他問我我有回答。 ││調:你有回答是不是?那你有疑問再去跟他講嘛,好不好?││ 因為筆錄我也送給他了,喔,好不好?好,我們今天就││ 這樣,就這樣有沒有問題?有沒有問題? ││林:(未答)。 ││調:有關你剛講這部分啦喔,好不好,你再去跟、你再去跟││ 、你再去跟他討論,好不好?好。就你剛講的這個你知的││ 情部分嘛喔,對不對,(林:嗯),那你去跟他講,好不││ 好?喔。 ││調:你看,三份嘛,一式三份,對不對…(聽不清楚)你看一││ 下。 ││林:都有看過了。 ││調:…(聽不清楚)簽名。 ││調(女):你要蓋印章是嗎? ││林:手啊。 ││調:左手大拇指。 ││調(女):…(聽不清楚)只有一個…拇指後面。 ││調:…好了就讓他簽名…左手大拇指…。 ││調:你帶他出去。 ││調(女):好。 │└──────────────────────────┘附表22-5:

103年3月28日準備程序勘驗結果勘驗標的:97年9月15日『96年他字第6472號』偵訊光碟共1片光碟內容:檔名『VTS_01_1.VOB』檔案說明:本片偵訊錄影光碟僅針對庚○○應訊部分、劉秀霞應訊部

分及庚○○與劉秀霞對質訊問部分進行勘驗┌──────────────────────────┐│錄影機畫面顯示時間2008/09/15 17:09:31~17:15:50(││此片段係庚○○應訊部分) ││檢:你要翻供喔? ││林:沒有啦,不是翻供啦。 ││檢:你要翻供的話,我今天就把你羈押起來。 ││林:不是翻供啦。 ││檢:我說到做到啦,我不是調查官,我還是…到。 ││林:我說我不是翻供。 ││檢:不是翻供喔? ││林:嗯。 ││檢:真的嗎?還是交保…。 ││林:嗯,只是把一些事實…。 ││檢:6萬塊不夠喔?啊?還是調查局的對你太客氣了?我今 ││ 天要確認你們那個隨車啊,劉秀霞是你的隨車嗎? ││林:對。 ││檢:他跟你一起跑些什麼地方? ││林:就四個點。 ││檢:四個點喔? ││林:一個大鵬轉運站、瑠公公園。 ││檢:瑠公公園? ││林:北新路的瑠公公園。 ││檢:我知道。大鵬、大鵬、瑠公公園。 ││林:還有湯泉社區? ││檢:湯泉? ││林:(點頭) ││檢:還有咧? ││林:還有耕莘護校。 ││檢:你還有跑護校喔?耕莘護校。所以你一個月給他多少錢││ ? ││林:一萬七千五。 ││檢:一萬七千五喔?好,你,你如果回去有聽人家教你說什││ 麼違背職務的收賄罪、不違背職務的收賄罪喔,其實我││ 們有你的通聯啦,我們知道你對那些垃圾的暸若指掌的││ 程度啦,啊如果你要這樣辯、這樣翻的話,那對你反而││ 更不好,你知道嗎?法官一定判更重的我跟你講,這是││ 犯後態度的問題,如果你有去問律師,我不管他怎麼講││ ,我不管他怎麼講,反正你要聽進去喔,我都說得很清││ 楚喔,你要聽進去喔,你不要說我沒給你機會喔,如果││ 你是知道垃圾內容,跟我們證據相符,你跟我們辯不知││ 道,那表示你事後的陳述是相違背的,事後的陳述相違││ 背,顯然你被我們抓到後你的態度沒有變好,你的態度││ 沒有變好,他不會因為你的辯解,就跳到你講的這個範││ 圍,還是照我這邊判,但是比你承認的重,這樣我講得││ 夠清楚了?我講得夠清楚了,如果你還要這樣辯,那我││ 是無所謂啦,因為我有的這是證據啊,但是這是對你不││ 好,不是對我不好,喔。這個,所以說我勸你以後講話││ 是一致的啦,這對你沒有什麼損失啦,如果你自白的話││ ,然後你以後所得繳出來的話,這都可以減輕,這個劉││ 秀霞跟你的車跟多久了? ││林:這我不記得,上面都有資料。 ││檢:上面都有資料啊,那你最近幾年,你可以、有印象的是││ 最近幾年?已經幾年啦? ││林:差不多三、四年。 ││檢:三、四年有囉?那你給他多久啦? ││林:沒有,剛開始兩部車只有他一個人跟,就在…。 ││檢:喔…一萬七千五給他多久了? ││林:日期的確我不知道啦,我們上面都有統計,兩部車喔,││ 改剩下一部的時候,從那時候開始。 ││檢:喔,兩部車改剩下一部的時候開始? ││林:對(點頭)。 ││檢:那我去查那個有資料啦? ││林:有(點頭)。 ││檢:好。 ││林:因為日期我的確不知道。 ││檢:嗯,沒關係啊,這個不知道日期我可以理解啦。這個劉││ 秀霞對於垃圾來源他都沒有懷疑嗎? ││林:他有,我有叫他說那個,不該倒的垃圾不要讓他倒。 ││檢:什麼、什麼意思?你收的就是該收的啊。 ││林:就…。 ││檢:辰○○那個都是臺北來的啊。 ││林:沒有,報告檢察官,因為想辯解喔,又怕你生氣,的確││真的 ││ …。 ││檢:好,說來聽聽、說來聽聽。 ││林:的確真的我那邊喔,沒有臺北市的啦。 ││檢:那,業者的咧? ││林:業者我知道他們有包,可是我有叫他們外縣市不要給我││ 進來,不然叫稽查來抓,啊我收他們,我上次有列…( ││ 聽不清楚)我看也是很不高興啊,因為的確每個禮拜一 ││ 他們垃圾多,我有放水,就…。 ││檢:你有放水喔? ││林:就那個回收物挑沒乾淨的。 ││檢:好啊,這個沒關係,反正那個劉秀霞知道你為什麼給他││ 一萬七千五嗎? ││林:不知道。 ││檢:那你為什麼給他? ││林:就我覺得說我有拿這個錢,他共同跟我工作,一些分他││ 這樣子。 ││檢:對呀,總是要有個理由啊? ││林:因為在第一線有時候不該進來的垃圾你擋,你擋不住,││ 你叫我,我再叫稽查過來,這樣子。 ││檢:不是啦,這跟你收的錢,這跟他有什麼關係?我也沒有││ 分錢給我書記官啊,也沒給法警啊! ││林:因為你沒收啊。 ││檢:我有收也不能給他啊。 ││林:這我就不曉得了。 ││檢:對呀,那,好,我今天給他們,那名目是什麼?天上掉││ 下來嗎? ││林:喔,我就給他說,有時候中大樂透的啦,或賭博贏的。││檢:騙肖ㄟ。 ││林:我是零零散散給他的啦。 ││檢:這個…。 ││林:因為裡面也有…。 ││檢:好啦,你要這樣講我就不聽了,好,出去外面等吧。 ││林:好,謝謝。 ││(庚○○離庭) ││(錄影機畫面顯示時間2008/09/15 17:16:03~17:19:07││之間係劉秀霞應訊部分) ││(劉秀霞入庭) ││檢:劉秀霞。 ││劉:(舉手)。 ││檢:出生年月日。 ││劉:55年3月25 ││檢:身分證字號? ││劉:Z000000000。 ││檢:住哪裡啊? ││劉:新店。 ││檢:地址? ││劉:地址喔,北新路2段92巷2弄8號2樓。 ││檢:你現在職業是什麼? ││劉:清潔隊員、清潔工。 ││檢:清潔工喔? ││劉:嗯。 ││檢:最近還是有在跟車是不是?跟誰的車? ││劉:庚○○。 ││檢:庚○○喔。你跟車跟幾年? ││劉:跟車跟幾年?是以這部車的那個,還是說來清…跟車的││ 年資? ││檢:跟車的年資,不是這部車喔。 ││劉:我印象中不知道是94、還是95年。 ││檢:你幾年進清潔隊的啊? ││劉:86。 ││檢:86喔,啊本來是在哪裡?都在新店嗎? ││劉:對,本來是在掃馬路。 ││檢:喔,什麼時候才開始垃圾車,跟垃圾車? ││劉:調到垃圾…調到那個清運組的年次我忘記了。 ││檢:喔,清運組的年次忘記了,那從83、93年開始跟庚○○││ 是不是? ││劉:我不清楚是93、94還是95,這個我就不清楚了,那我要││ 看上面的單。 ││檢:他什麼時候、他每個月給你多少錢啊? ││劉:他沒有說給我什麼錢。 ││檢:啊? ││劉:他每個月給我什麼錢? ││檢:他每個月給你多少錢? ││劉:他沒有每個月給我什麼錢啊,他有拿錢託我買東西啊。││檢:他不是每個月給你一萬七千五嗎? ││劉:沒有啊。 ││檢:沒有喔?他說有耶。 ││劉:那我就不清楚,因為他實際上沒有這樣拿給我啊。 ││檢:啊?你否認喔? ││劉:(未答) ││檢:你否認他給你錢喔? ││劉:檢察官的意思我不懂。 ││檢:他說他每個月給你一萬七千五,就是這樣子。 ││劉:我真的沒有收到他每個月給我一萬七千五。 ││檢:那你收到多少? ││劉:他都是會拿錢託我買個東西,樂透或者早餐。 ││檢:叫、叫庚○○進來吧,幫我請庚○○進來。 ││錄影機畫面顯示時間2008/09/15 17:19:20~17:25:47 ││係庚○○與劉秀霞對質詢問部分) ││(庚○○入庭) ││檢:庚○○,你每個月給他多少錢? ││林:一萬七千五。 ││檢:一萬七千五喔?都固定的喔? ││林:都零零散散拿。 ││檢:我是說一萬七千五的金額都固定嗎? ││林:(點頭)。 ││檢:(似拿文件給庚○○指認)這邊哪個是他呢? ││林:沒有。 ││檢:沒有人認識他喔?是給你的,對不對? ││林:…(聽不清楚)? ││檢:嗯? ││林:業者的名字。 ││檢:業者的名字?業者給你的嘛,對不對?好。劉秀霞,你││ 否認喔? ││劉:這問題你剛剛問我說他每個月拿一萬七千五給我,實際││ 上他沒有照拿,(檢:再講嘛),都沒有這樣子,我就跟││ 、我有跟你講過他有就是託我買東西嘛,剩的。 ││檢:你跟他是夫妻喔? ││劉:(搖頭)。 ││檢:那他託你買什麼? ││劉:早餐、樂透…(因收音問題聽不清楚)都有。 ││檢:到現在你還要這樣講喔?你要害他、你們兩個都羈押禁││ 見呢? ││劉:我沒有害他啊,我是實話實講,他給我的錢是零零散散││ 地拿給我啊,啊算託我買個東西。 ││檢:那怎麼會剛好一萬七千五? ││劉:我沒有算,你問我這點,我沒有在算錢。 ││檢:喔…是喔? ││劉:我沒有算,所以我老實地回答你。 ││檢:你沒有算,啊他有算? ││劉:我就不清楚啦。 ││檢:你怎麼會不清楚啊?你怎麼會不清楚? ││劉:實際上我真的不清楚,零零散散,我沒有去加、沒有去││ 減。 ││檢:劉秀霞,我當庭逮捕你喔。我們等一下會做逮捕通知書││ 啦,因為就把你抓到底下去。這個,要給你講真話的機││ 會你不要,不要就算了,你在清運組那麼久了,你對那││ 個什麼東西該收、什麼東西不該收知道分辨啦喔,會不││ 會分辨啊? ││劉:垃圾嗎? ││檢:對。 ││劉:看得懂。 ││檢:看得懂?喔,人家在跟庚○○請他放水,你跟車的你會││ 不曉得?你不知道喔?知不知道? ││劉:你所謂的放水是什麼放水? ││檢:不應該進你們車子的垃圾啊! ││劉:不應該進我們車的垃圾,如果我看到我一定擋。 ││檢:真的喔?那怎麼會那麼、還這麼多業者,天天都進去啊││ ?天天耶?你要怎麼擋? ││劉:那個垃圾都是幾乎都是公所登記合格的。 ││檢:亂講,他剛剛有一張當幌子啊,那些業者都承認了,你││ 還不承認喔? ││劉:我真的不知道,我沒有看過。 ││檢:好,庚○○你對他講的有什麼意見啊? ││林:沒有。 ││檢:沒有意見喔?他講得都實在喔? ││林:(未答)。 ││檢:你那個記載一七五是很固定的喔? ││林:對。 ││檢:假設這個是行之有年,對不對?啊?是不是? ││林:實情…你剛講的那個…。 ││檢:你幹嘛…。 ││林:都是我記載的啊。 ││檢:對呀,你幹嘛特別記載,是不是? ││林:因為他們後來金額有加啊。 ││檢:所以這個都是固定的啊,我有沒有說錯啊? ││林:沒有。 ││檢:沒有說錯喔,對呀。好,你外面等,外面坐。 ││(此時庚○○離開法庭) ││檢:這都固定的啊,有什麼好講的,奇怪,他都記得很清楚││劉:我並不知情啊 ││檢:好吧,只好把你帶下去了。 ││(接著檢察官諭知法警將劉秀霞逮捕) │└──────────────────────────┘

裁判案由:貪污等
裁判日期:2016-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