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連兆宗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3日訊問後,依照被告之供述及起訴書所載相關卷證,足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第247條第1項遺棄屍體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必要,於同日處分執行羈押在案。
二、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99年2月12日屆滿,本院於99年2月5日經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其所涉上開犯罪嫌疑仍屬重大,且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應自99年2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林瑋桓法 官 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鳳瀴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