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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金訴字第 3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金訴字第3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皖蘭 (已歿)選任辯護人 包漢銘律師

李璨宇律師陳姵君律師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1

702 、23578 、23579 號、98年度偵字第54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張皖蘭業於民國102 年10月30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為憑(見本院卷10第134-135 頁),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李小芬法 官 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97年度偵字第21702號97年度偵字第23578號97年度偵字第23579號98年度偵字第5419號被 告 周煌元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汐止市○○○路○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魏憶龍律師被 告 張瀚中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姚念林律師

施中川律師蔡文玲律師被 告 凃錦樹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北縣林口鄉○○○街00號3樓現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7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另案在押)選任辯護人 邵華律師被 告 張霖生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00巷0

弄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辛武律師

粘聰明律師被 告 陳麗玲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縣石碇鄉○○路○段○○○巷

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皖蘭 女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信託業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因被告與本署前以96年度偵字第20865號案起訴,現繫屬貴院98年度金訴字第2號案(祥股)審理中之被告林美銀,具有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認應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瀚中係牛津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牛津公司)、安泰信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信金公司)及臺灣農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海能量生態科技有限公司,登記地址台北市○○○路0段00巷0號7樓,下稱臺灣農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張霖生為牛津公司之員工,周煌元為America Trust Bank Fund Holdings(下稱ATBFH公司)在台之實際負責人,涂錦樹為「植根道林信托法律事務所」(下稱植根道林事務所)之執業律師,陳麗玲與張皖蘭分別為科威生技有限公司(下稱科威公司)及五本玖拾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五本公司)之負責人,陳麗玲與張皖蘭共同經營科威公司與五本公司,羅君江(另行併案審理)為華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縣中和市○○路00號2樓之4,下稱華禧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二、張瀚中、周煌元(英文名William Henry Chou)、張霖生(英文名Larry Chang)、涂錦樹與陳麗玲、張皖蘭均非經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許可,以經營信託為業之機構,亦未經許可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未經金管會核准申報生效,不得對非特定之人以公開招募之方式出售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竟分別基於犯意之聯絡,以下列之方式,違反信託業法第33條及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規定,未經向金管會申報生效,而公開募集臺灣農聯公司、華禧公司、五本公司及科威公司之信託憑證,向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給付投資人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

(一)張瀚中對外自稱張博士,於民國92年9月間成立海能量公司,並自同年11月間起接掌牛津公司,均擔任董事長,以企業管理顧問為業,於93年12月間,知悉王芙蓉等人因投資宏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徠公司)失利,期能集合投資人集資另行經營生技公司,遂與涂錦樹、周煌元、張霖生等人基於犯意之聯絡,由涂錦樹律師辦理說明會,向王芙蓉、廖溪川等宏徠公司之投資人遊說,將海能量公司之董事長變更登記為王芙蓉,並更名為臺灣農聯公司,由涂錦樹經營之植根道林事務所與臺灣農聯公司出名簽立「農業信託契作合作契約書」,約定每單位之投資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萬元,由不特定多數投資人,各自匯款入植根道林事務所於華南銀行敦和分行所開立,信託專戶帳號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由涂錦樹擔任信託資金之管理人,信託期間5年,信託契約有效期間自94年1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每15日結算1次,每月結算2次,將各會員所匯入之每單位信託款之40%交付予臺灣農聯公司,其餘60%之款項,留置於植根道林之信託帳戶內,供涂錦樹投資不良資產之用,於信託終止時涂錦樹則返還100%之信託金額。因涂錦樹身為律師深知未經金管會許可不得發行受益憑證,遂約定由ATBFH出名發行受益憑證予不特定之多數投資人達370名以上,並由安泰信金公司出名為資產監管人,負責與涂錦樹按期結算,總計募集資金3720萬元,嗣因涂錦樹唯恐其發行憑證事宜爆發,遂於94年12月6日提早終止信託契約,並以其所經營之勁林法律事務所名義與臺灣農聯公司結算,分期將信託之股款返還投資人。

(二)華禧公司之董事長羅君江與周煌元基於犯意之聯絡,於93年11月間起由華禧公司架設網站,並於94年3月、4月間於民眾日報、經濟日報等報紙刊登公告並發佈新聞,對不特定之投資人,公開表明華禧公司正式募集5000萬元之信託憑證,由ATBFH公司為受託人,發行由ATBFH公司及華禧公司為受託人之受益憑證,投資人每繳付13萬2000元之本金,即可半年獲得付息一次,2年共給付1萬4000元之利息,並配發200股。且於同年3、4月間,在臺北市101大樓及社教館等處舉辦說明茶會,吸引不特定投資人參與說明會,對不特定之投資人進行招攬,約定半年配發5.3%之利息,吸引韋新慈、郭明珠等人前往投資,致使韋新慈、郭明珠等人,認購由ATBFH公司及華禧公司為受託人所發行之受益憑證。華禧公司自94年3月間起至同年8月24日止,共募得受益憑證資金468萬1000元。

(三)張皖蘭與陳麗玲經營之五本公司及科威公司需款孔急,遂向張瀚中求助,張瀚中乃於95年8月間代為找尋不特定之投資人參與投資五本公司,張皖蘭、陳麗玲、張瀚中、周煌元、張霖生等人均明知五本公司未經金管會許可公開募集有價證券,仍基於犯意之聯絡,由五本公司與林雍恩經營之亞太皇家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簽立信託投資專案合作契約書,約定投資上限為5000萬元,由林雍恩找尋資金,直接匯入五本公司於第一銀行連成分行所開立之第000-00-000000號帳戶內,由張霖生代表安泰信金公司出面簽約,並擔任信託資產之專案監管經理人,約定信託期間自95年

8 月21日起至98年8月20日止,投資單位為20萬元,每10單位為一養殖單位,每3個月結算進行收益分配,每一養殖單位(200萬元),信託人第一期可得25萬元(即12.5%)之利潤,每4期(即1年)收益為50%,由安泰信金公司擔任投資之資產監管人,並收取投資金額3%之手續費及管理費用,共同公開發行有股權性之受益憑證,林雍恩因而延攬謝延竺投資500萬元,於96年1月23日依約匯入五本公司前開帳戶內,並取得ATBFH公司所發行之受益憑證5張,五本公司於完成前開募資程序後,並於同年月26日轉帳支付98萬200元及現金存款27萬元入安泰信金公司帳戶,總計支付125萬200元作為發行憑證及監管資產之報酬。

二、案經本署簽分及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一 │被告周煌元供述 │1、伊任職於ATBFH公司,處理公││ │ │ 司信託案件事宜,在台辦事 ││ │ │ 處ATB登記負責人係其胞兄周││ │ │ 光元。 ││ │ │2、伊經由張瀚中、張霖生介紹 ││ │ │ 信託案件。 ││ │ │3、張瀚中經由涂錦樹找伊辦理 ││ │ │ 臺灣農聯信託見證,伊親自 ││ │ │ 簽署文件,由ATBFH作信託受││ │ │ 益憑證權證,並由張霖生作 ││ │ │ 資產監管人,曾協同張霖生 ││ │ │ 到美國在台協會作認證。 ││ │ │4、華禧公司找ATB公司負責資產││ │ │ 信託事宜,並由ATBFH辦理發││ │ │ 行信託憑證業務,中文文宣 ││ │ │ 由伊負責處理。 ││ │ │5、華禧公司與韋新慈、郭明珠 ││ │ │ 間之信託合約及相關文件, ││ │ │ 係伊所提供予華禧公司之合 ││ │ │ 約,受益憑證亦由ATBFH公司│ │ │ 發放,ATBFH收費4000美元。││ │ │6、權證作業流程圖及報紙之公 ││ │ │ 告均係華禧公司所為,關於 ││ │ │ 信託之標的是委託人指定的 ││ │ │ 。 ││ │ │7、五本公司與科威公司及安泰 ││ │ │ 信金公司間之亞洲客戶自益 ││ │ │ 信託總約定書,是由ATBFH辦││ │ │ 理信託業務,由伊親自簽名 ││ │ │ 。 ││ │ │8、ATBFH收費標準為信託案規劃││ │ │ 成案時收2萬美金,另每簽證││ │ │ 一份收信託金額1~1.2%之 ││ │ │ 簽證費用。 ││ │ │9、伊所領取ATBFH公司之薪資均││ │ │ 匯入伊在第一銀行中崙分行 ││ │ │ 之帳戶內。 │├──┼──────────┼──────────────┤│ 二 │被告張瀚中供述 │1、伊為牛津公司之負責人。 ││ │ │2、周煌元為ATBFH公司亞洲區負││ │ │ 責人。 ││ │ │3、涂錦樹委託周煌元監管臺灣 ││ │ │ 農聯公司與安泰信金公司之 ││ │ │ 信託資金。 ││ │ │4、陳麗玲與張皖蘭與伊接洽, ││ │ │ 請伊找人投資五本公司宜蘭 ││ │ │ 經營養蝦場,原本預計募集 ││ │ │ 5000萬元,後來林雍恩有找 ││ │ │ 人投資,僅募集到500萬元。││ │ │5、涂錦樹介紹ATBFH公司給五本││ │ │ 公司、安泰信金公司、臺灣 ││ │ │ 農聯公司作見證,牛津公司 ││ │ │ 為該3家公司作文書作業, ││ │ │ 「信託投資專案管理契約書 ││ │ │ 」及「QPR養殖業信託專案費││ │ │ 用支付承諾書」等文件係伊 ││ │ │ 所草擬。 ││ │ │6、在伊辦公室所扣案之空白受 ││ │ │ 益憑證,是周煌元委託其作 ││ │ │ 憑證所需要使用之文件。 ││ │ │7、扣案之陳萬呈律師、安泰信 ││ │ │ 金公司、Larry S(指張霖生││ │ │ )印文圖檔都在牛津公司辦 ││ │ │ 公室由伊運用。 ││ │ │8、安泰信金公司及ATBFH公司為││ │ │ 五本公司辦理信託業務,有 ││ │ │ 向五本公司收取顧問費、資 ││ │ │ 產監管費及服務費(稅金) ││ │ │9、臺灣農聯公司會員信託金之 ││ │ │ 60%交由涂錦樹作不良資產 ││ │ │ 投資,用以按期發放會員紅 ││ │ │ 利。 │├──┼──────────┼──────────────┤│ 三 │被告涂錦樹供述 │1、伊在台北市八德路設有辦公 ││ │ │ 室,與陳麗常共同經營中華 ││ │ │ 金聯資產管理公司。 ││ │ │2、張瀚中經營企管顧問公司, ││ │ │ 伊與張瀚中曾合作臺灣農聯 ││ │ │ 契作信託案,由伊本人出面 ││ │ │ 簽約。 ││ │ │3、該信託案募得1990萬元資金 ││ │ │ ,每單位5萬元,共分398單 ││ │ │ 位,伊將信託資金中之60% ││ │ │ (每單位3萬元)拿去投資不││ │ │ 良資產,允諾信託期間5年,││ │ │ 但因知悉張瀚中另外對不特 ││ │ │ 定人招攬投資,伊遂提前於 ││ │ │ 94年終止信託契約,並於96 ││ │ │ 年間還清信託本金。 ││ │ │4、ATBFH公司之負責人為周煌元││ │ │ 。 ││ │ │5、伊經營勁林爭青資產管理股 ││ │ │ 份有限公司及植根道林信托 ││ │ │ 事務所,該事務所專營信託 ││ │ │ 業務。 │├──┼──────────┼──────────────┤│ 四 │被告張霖生供述 │1、伊在張瀚中之牛津公司擔任 ││ │ │ 顧問,幫張瀚中處理信託業 ││ │ │ 務,並在ATBF擔任信託經理 ││ │ │ 人辦理信託業務,有與周煌 ││ │ │ 元到美國在台協會作信託專 ││ │ │ 案經理人之認證。 ││ │ │2、周煌元是ATBFH公司之實際負││ │ │ 責人,該公司為財務公司。 ││ │ │ 周煌元是張瀚中介紹認識的 ││ │ │ ,張瀚中之客戶有需金需求 ││ │ │ ,可透過ATBFH發行信託憑證││ │ │ ,藉此向投資人尋得資金挹 ││ │ │ 注。 ││ │ │3、張瀚中另主導經營誠泰理財 ││ │ │ 顧問有限公司、安泰信金公 ││ │ │ 司,並將伊登記為勁林爭青 ││ │ │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董 ││ │ │ 事長。 ││ │ │4、臺灣農聯公司本來要找復華 ││ │ │ 銀行發行信託憑證,但復華 ││ │ │ 銀行未承接該案,所以就透 ││ │ │ 過涂錦樹、周煌元接洽後, ││ │ │ 以ATBFH公司發行信託憑證。││ │ │5、張皖蘭代表五本公司與張瀚 ││ │ │ 中接觸,發行ATBFH信託憑證││ │ │ 。 │├──┼──────────┼──────────────┤│ 五 │被告陳麗玲供述 │1、張皖蘭引薦ATBFH公司給五本││ │ │ 公司發行憑證,原本預計募 ││ │ │ 資5000萬元。 ││ │ │2、張皖蘭與張瀚中引薦亞太皇 ││ │ │ 家投顧公司林雍恩募得資金 ││ │ │ 500萬元。 ││ │ │3、所募得之資金中有120萬元支││ │ │ 付與張瀚中指定之安泰信金 ││ │ │ 公司作為報酬。 ││ │ │4、受益憑證是在張瀚中之辦公 ││ │ │ 室請辦公室小姐印的。 │├──┼──────────┼──────────────┤│ 六 │被告張皖蘭供述 │1、伊帶自己及陳麗玲之印章前 ││ │ │ 往張瀚中位於中山北路之辦 ││ │ │ 公室,與亞太皇家公司簽約 ││ │ │ 。 ││ │ │2、張瀚中表示可以信託之方式 ││ │ │ 募集資金,ATBFH公司是張瀚││ │ │ 中找的。 │├──┼──────────┼──────────────┤│ 七 │證人陳義元證述 │1、ATBFH公司之業務均由周煌元││ │ │ 負責推動。 ││ │ │2、美商ATBFH公司僅為美國公司││ │ │ 在台之辦事處。 │├──┼──────────┼──────────────┤│ 八 │1、證人王芙蓉證述 │1、張瀚中介紹涂錦樹律師給宏 ││ │2、證人廖溪川證述 │ 徠自救會之幹部認識,由涂 ││ │3、證人陳盈州證述 │ 錦樹講授「特定目標信託」 ││ │ │ 之意涵,遊說渠等另行設立 ││ │ │ 臺灣農聯公司,並將自救會 ││ │ │ 會員之資金全部交給涂錦樹 ││ │ │ ,由各會員自行匯款入涂錦 ││ │ │ 樹指定之帳戶信託保管,涂 ││ │ │ 錦樹再將40%之金額,約800││ │ │ 萬元匯給台灣農聯公司由渠 ││ │ │ 等種菇,伊等將種菇本錢放 ││ │ │ 大3倍計算,寄給涂錦樹,由││ │ │ 涂錦樹處理產品,於信託期 ││ │ │ 滿時,涂錦樹返還信託金額 ││ │ │ 100%之本金。至於存放在涂││ │ │ 錦樹帳戶內之60%信託本金 ││ │ │ 約1200萬元,則由涂錦樹自 ││ │ │ 行作為投資不良債權運用。 ││ │ │2、張瀚中及涂錦樹找周煌元向 ││ │ │ 渠等說明ATBFH公司發行受益││ │ │ 憑證之相關事宜,涂錦樹並 ││ │ │ 提供ATBFH公司之信託受益憑││ │ │ 證與會員,所有投資之會員 ││ │ │ 均取得ATBFH公司所發行之受││ │ │ 益憑證,但於信託終止時, ││ │ │ 會員均已繳回信託憑證。 ││ │ │3、安泰信金公司係應涂錦樹要 ││ │ │ 求設立,公司登記地址為台 ││ │ │ 北市○○路0段000號7樓,為││ │ │ 涂錦樹之辦公室,涂錦樹要 ││ │ │ 求登記負責人為廖溪川。 ││ │ │4、安泰信金公司之存摺及印章 ││ │ │ 均由牛津公司之員工鍾伊惠 ││ │ │ 負責保管,並處理相關受益 ││ │ │ 憑證發放及收續費用事宜。 ││ │ │5、臺灣農聯公司公司大小章及 ││ │ │ 銀行存摺、印章亦由張瀚中 ││ │ │ 辦公室之員工鍾伊惠負責保 ││ │ │ 管,但會與王芙蓉對帳。 ││ │ │6、整個信託案件設計及規劃, ││ │ │ 均由張瀚中與涂錦樹辦理, ││ │ │ 而宏徠自救會成員,負責對 ││ │ │ 外招攬會員並銷售產品。 ││ │ │7、農業契作成員認購每單位5萬││ │ │ 元之受益憑證,信託期間42 ││ │ │ 個月,必須另外支付1600元 ││ │ │ 之信託手續費及3000元之管 ││ │ │ 理費,信託期間內分期領回 ││ │ │ 本金5萬元,再領取孳息2萬 ││ │ │ 7600元及市價3萬6000元之契││ │ │ 作產品,整個信託方案係涂 ││ │ │ 錦樹所設計。 ││ │ │8、扣案物A04-3農業信託回饋辦││ │ │ 法係涂錦樹所設計之信託方 ││ │ │ 式,經宏徠自救會幹部同意 ││ │ │ 施行。 │├──┼──────────┼──────────────┤│ 九 │證人羅君江證述 │1、周煌元表示可以集資5000萬 ││ │ │ 元,代表ATBFH公司為華禧公││ │ │ 司發行受益憑證,共募資500││ │ │ 萬元,募得之資金投入公司 ││ │ │ 之管銷費用。 ││ │ │2、周煌元於募資發表會時,有 ││ │ │ 與其他人員到場參與。 ││ │ │3、伊代表華禧公司前往ATBFH位││ │ │ 於南京東路之辦公室洽談, ││ │ │ 並與認購權證者韋新慈等人 ││ │ │ 簽約。 │├──┼──────────┼──────────────┤│ 十 │證人林雍恩證述 │1、張瀚中介紹ATBFH公司發行受││ │ │ 益憑證,伊所找來之投資款 ││ │ │ 500萬元,依約直接匯入所投││ │ │ 資事業五本公司帳戶內,並 ││ │ │ 約定由張霖生代表安泰信金 ││ │ │ 擔任監管經理人。 ││ │ │2、信託契約簽署地點在張瀚中 ││ │ │ 中山北路之辦公室內,ATBFH││ │ │ 公司對外發行受益憑證。 ││ │ │3、周煌元對外自稱頭銜為ATBFH││ │ │ 公司主管,張霖生為該公司 ││ │ │ 經理。 │├──┼──────────┼──────────────┤│十一│證人鍾伊惠證述 │1、伊在台北市中山北路2段45巷││ │ │ 5號7樓之達弘生物科技股份 ││ │ │ 有限公司與牛津公司工作, ││ │ │ 該處亦為誠泰資產管理公司 ││ │ │ 之辦公室。 ││ │ │2、牛津公司處理信託受益憑證 ││ │ │ 及信託投資合約業務,伊接 ││ │ │ 受張瀚中指示負責合約書、 ││ │ │ 會計、帳務及文書處理工作 ││ │ │ 。 ││ │ │3、周煌元係ATBFH公司之代表人││ │ │ ,ATBFH公司與牛津公司間有││ │ │ 合作關係,會到牛津公司洽 ││ │ │ 談事宜。 ││ │ │4、扣案物A24-1內相關文件都是││ │ │ 張瀚中要求伊繕打,包含安 ││ │ │ 泰信金公司2005年7月5日致 ││ │ │ ATBFH函(澄清未有非法募資││ │ │ 行為)。 ││ │ │5、伊負責處理安泰信金公司及 ││ │ │ 臺灣農聯公司之匯款及文件 ││ │ │ 事宜,存摺印章則由張瀚中 ││ │ │ 或伊保管。 ││ │ │6、電腦內存檔之相關受益憑證 ││ │ │ 、陳萬呈律師、Larry ││ │ │ S.Chang簽名圖檔是先前員崔││ │ │ 海清處理的,安泰信金公司 ││ │ │ 發行受益憑證是員工崔海清 ││ │ │ 負責處理的。一張粉紅色的 ││ │ │ 信託憑證正反面均是張瀚中 ││ │ │ 要求伊繕打的。張霖生掛名 ││ │ │ ATBFH公司亞洲區經理人。臺││ │ │ 灣農聯公司也是找ATBFH公司││ │ │ 發行信託憑證。 ││ │ │7、張瀚中要求伊匯款到ATBFH國││ │ │ 外銀行帳戶內。 ││ │ │8、伊僅負責匯款,帳的部分只 ││ │ │ 有張瀚中清楚。 │├──┼──────────┼──────────────┤│十二│證人崔海清證述 │1、周煌元陸續為了電信案、臺 ││ │ │ 灣農聯公司、五本公司(養 ││ │ │ 蝦案)到牛津公司洽談。 ││ │ │2、張瀚中曾交付空白之ABTFH公││ │ │ 司受益憑證予伊。 ││ │ │3、公司電腦內之簽名圖檔,係 ││ │ │ 張瀚中提供並要求伊掃瞄到 ││ │ │ 電腦內存檔的。 ││ │ │4、張瀚中要求伊列印存檔於電 ││ │ │ 腦內之五本公司合約書及受 ││ │ │ 益憑證,另要求伊繕打安泰 ││ │ │ 信金公司之文件。 │├──┼──────────┼──────────────┤│十三│證人陳萬呈證述 │A01-1信託資料中之授權書係伊 ││ │ │親簽,授權安泰信金公司見證契││ │ │約,而委任證明書、陳萬呈律師││ │ │函、受益憑證及扣案物A01-2關 ││ │ │於ATBFH公司與安泰信金公司之 ││ │ │契約及宣傳文件,是安泰信金公││ │ │司套印伊之簽名。 │├──┼──────────┼──────────────┤│十四│1、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華禧公司及ATBFH公司均未經該 ││ │ 理委員會函 │會許可經營信託業之事實。 ││ │2、ATBFH公司登記卷 │ │├──┼──────────┼──────────────┤│十五│安泰信金公司登記卷 │安泰信金公司未經行政院金融監││ │ │督管理委員會許可經營信託業之││ │ │事實。 │├──┼──────────┼──────────────┤│十六│ATBFH公司網站列印資 │ATBFH公司架設網站招攬不特定 ││ │料 │之投資人參與信託投資。 │├──┼──────────┼──────────────┤│十七│1、ATBFH公司亞洲區信│ATBFH公司與安泰信金公司承作 ││ │ 託委託人安泰信金 │金錢信託業務,招攬不特定之投││ │ 公司信託財產物目 │資人參與信託投資。 ││ │ 錄暨臺灣農聯公司 │ ││ │ 公告、委託同意書 │ ││ │ 、ATBFH承辦臺灣農│ ││ │ 聯信託專案費用收 │ ││ │ 據說明(A05-5) │ ││ │2、ABTFH與安泰信金投│ ││ │ 資銀行應收債權信 │ ││ │ 託權證(A01-2) │ ││ │3、94年5月28日經濟日│ ││ │ 報B5版公告 │ ││ │4、臺灣農聯公司匯款 │ ││ │ 資料(A05-7) │ ││ │5、安泰信金信託費明 │ ││ │ 細(A18-4) │ │├──┼──────────┼──────────────┤│十八│1、93年12月9日植根道│1、涂錦樹以植根道林事務所名 ││ │ 林事務所農業契作 │ 義與臺灣農聯公司簽約,約 ││ │ 合作契約 │ 定信託資金處理及收益分配 ││ │2、涂錦樹於94年4月15│ 相關細節及以ATBFH為資產監││ │ 日以勁林爭青資產 │ 管人。 ││ │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涂錦樹在台北市敦化南路植 ││ │ 名義發與臺灣農聯 │ 根道林事務所召開信託講習 ││ │ 投資人函、農業契 │ 會議。 ││ │ 作專案簡介、農業 │3、涂錦樹在其所經營中華金聯 ││ │ 契作流程圖 │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 ││ │3、93年12月28日會議 │ 泰信金公司位於台北市中山 ││ │ 紀錄、會議照片 │ 北路2段45巷5號7樓之辦公室││ │4、94年3月31日涂錦樹│ 召開投資人會議。 ││ │ 之承諾書 │ ││ │5、中華金聯資產公司 │ ││ │ 為發票人之支票影 │ ││ │ 本3張(面額總計 │ ││ │ 955萬元) │ ││ │6、安泰信金公司之確 │ ││ │ 認書 │ ││ │7、94年11月5日會議紀│ ││ │ 錄 │ ││ │8、契作管理費、帳目 │ ││ │ 結算書 │ ││ │9、96年4月25日臺灣農│ ││ │ 聯公司聲明書 │ │├──┼──────────┼──────────────┤│十九│1、94年12月6日勁林法│涂錦樹向數百名投資人募資,自││ │ 律事務所與臺灣農 │94年1月至12月間總計募集信託 ││ │ 聯公司簽立之結算 │資金3720萬元,並於94年12 月6││ │ 書 │日提早終止信託契約,完成結算││ │2、涂錦樹親簽確認之 │。 ││ │ 臺灣農聯農業契作 │ ││ │ 會員資料表(A04-1│ ││ │ ) │ ││ │3、經涂錦樹簽章之臺 │ ││ │ 灣農聯金錢信託流 │ ││ │ 程圖 │ ││ │4、會員匯款單影本 │ ││ │5、信託回本金匯款匯 │ ││ │ 款回條聯影本、存 │ ││ │ 款憑條 │ ││ │6、華南銀行敦和分行 │ ││ │ 函(含涂錦樹扣繳 │ ││ │ 單位設立統一編號 │ ││ │ 申請書) │ ││ │7、華南銀行第0000000│ ││ │ 16177號帳戶歷史交│ ││ │ 易明細表 │ ││ │8、契作人名單 │ ││ │9、現金請領名冊 │ ││ │10、臺灣農聯會員入款│ ││ │ 明細(A02-7) │ ││ │11、結算書、農業信託│ ││ │ 契作合作契約、農│ ││ │ 業契作回饋辦法 │ ││ │ (A04-3) │ ││ │12、信託回本未領獎 │ ││ │ 金94/2~95/1會員│ ││ │ 統計表(A04-2) │ ││ │13、臺灣農聯公司94年│ ││ │ 1月~12月收入支 │ ││ │ 出表(A05-4) │ ││ │14、臺灣農聯信託契作│ ││ │ 專案美國信託基金│ ││ │ 金控機構2005年契│ ││ │ 作會員信託單位數│ ││ │ 統計表(A05-5) │ ││ │15、95年12月23日、27│ ││ │ 日、12月28日、96│ ││ │ 年1月10日、1月18│ ││ │ 日、1月24日張瀚 │ ││ │ 中致涂錦樹催告函│ ││ │ (A19) │ ││ │16、彰化銀行總部分行│ ││ │ 函(含安泰信金公│ ││ │ 司開戶資料及交易│ ││ │ 明細、臺灣農聯公│ ││ │ 司開戶資料及交易│ ││ │ 明細) │ ││ │17、元大銀行文新分行│ ││ │ 函(含臺灣農聯公│ ││ │ 司開戶資料及交易│ ││ │ 明細) │ ││ │18、合作金庫朝馬分行│ ││ │ 臺灣農聯公司開戶│ ││ │ 資料檔及交易明細│ ││ │ │ ││ │19、第一銀行中山分行│ ││ │ 函(含臺灣農聯公│ ││ │ 司開戶資料及交易│ ││ │ 明細) │ ││ │20、合庫北台南分行函│ ││ │ (含臺灣農聯公司│ ││ │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 │ 細) │ │├──┼──────────┼──────────────┤│二十│1、95年5月18日安泰信│安泰信金公司之銀行存摺及印章││ │ 金顧問委任書 │均由牛津公司保管,配合涂錦樹││ │2、97年6月10日安泰信│執行信託專案,並由ATBFH發行 ││ │ 金公司委託書 │憑證。(由張霖生代表ATBFH公 ││ │3、ATBFH公司空白信託│司確認收取信託簽證費用2.5% ││ │ 憑證樣本 │) ││ │4、94年5月25日委任信│ ││ │ 託專案合約 │ │├──┼──────────┼──────────────┤│二一│1、被告周煌元供述 │1、華禧公司委託ATBFH發資產信││ │2、證人韋新慈證述 │ 託憑證之事實 ││ │3、證人郭明珠證述 │2、華禧公司有公開募集受益憑 ││ │4、華禧公司銀行第一 │ 證之事實。 ││ │ 銀行連城分行第236│ ││ │ 00000000號帳戶交 │ ││ │ 易明細 │ ││ │5、華禧公司信託資產 │ ││ │ 發行受益憑證公開 │ ││ │ 信 │ ││ │6、證人高木蘭證述 │ ││ │7、發表會照片影本 │ ││ │8、華禧生計信託憑證 │ ││ │ 作業流程表、認購 │ ││ │ 單 │ ││ │9、94年度信託主合約 │ ││ │10、93年10月25日工商│ ││ │ 時報、94年3月25 │ ││ │ 日、3月28日經濟 │ ││ │ 日報影本 │ ││ │11、William-Henry │ ││ │ Chou(周煌元) │ ││ │ ABTFH公司名片 │ │├──┼──────────┼──────────────┤│二二│1、ATBFH公司受益憑證│1、五本公司/科威公司委託 ││ │2、信託指定產業條款 │ ATBFH 公司發行信託憑證之 ││ │ 書 │ 事實。 ││ │3、95年8月18日信託投│2、張霖生(Larry Chang)代表 ││ │ 資專案合作契約書 │ 安泰信金公司擔任前開信託 ││ │4、94年6月5日、 │ 憑證之監管人 ││ │ 95年8月18日ATBFH │3、周煌元代表ATBFH公司簽署信││ │ 公司亞洲客戶自益 │ 託合約 ││ │ 信託總約定書 │4、安泰信金公司收取信託專案 ││ │5、聚康國際股份有限 │ 承辦費用2萬美元及發行憑證││ │ 公司支票及退票理 │ 之報酬,總計新台幣125萬 ││ │ 由單影本各6張 │ 200 元。 ││ │6、96年1月22日信託投│5、張瀚中負責處理投資五本公 ││ │ 資指定特定產業切 │ 司之受益憑證及收費收據事 ││ │ 結書 │ 宜,牛津公司取得信託投資 ││ │7、第一銀行連城分行 │ 金額3%之報酬。 ││ │ 第000-00-000000號│ ││ │ 五本公司帳戶交易 │ ││ │ 明細表 │ ││ │8、96年1月26日五本公│ ││ │ 司存98萬200元入安│ ││ │ 泰信金公司之存款 │ ││ │ 憑條 │ ││ │9、95年8月18日委任信│ ││ │ 託規劃合約 │ ││ │10、96年1月26日第一 │ ││ │ 銀行存款憑條2份 │ ││ │ (陳麗玲及五本公│ ││ │ 司分別存入27萬元│ ││ │ 及98萬200元至安 │ ││ │ 泰信金公司) │ ││ │11、95年8月18日太平 │ ││ │ 洋日報13版ATBFH │ ││ │ 公告五本公司募資│ ││ │ 案 │ ││ │12、ATBFH收據書 │ ││ │13、ATBFH信託主合約 │ ││ │ 書 │ ││ │14、科威及五本公司 │ ││ │ QPR無毒養殖業信 │ ││ │ 託契作專案、信託│ ││ │ 投資專案管理契約│ ││ │ 書、QPR養殖業信 │ ││ │ 案費用支付書 │ ││ │ (A02-1 ) │ ││ │15、ATBFH及五本公司 │ ││ │ 之空白信託憑證、│ ││ │ 五本公司致ATBFH │ ││ │ 公司切結書及信託│ ││ │ 聲明書(A02-2) │ ││ │ │ │├──┼──────────┼──────────────┤│二三│1、張瀚中名片 │1、張瀚中經營之牛津公司、達 ││ │2、張霖生名片 │ 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 ││ │3、張瀚中96年1月24日│ 臺灣農聯公司登記之地址均 ││ │ 函及費用計算手稿 │ 為台北市中山北路2段45巷5 ││ │ │ 號7樓。 ││ │ │2、張霖生在牛津公司工作,並 ││ │ │ 對外自稱ATBFH公司亞洲區副││ │ │ 執行長。 ││ │ │3、張瀚中致函與五本公司說明 ││ │ │ 信託契作事宜。 │├──┼──────────┼──────────────┤│二四│1、誠安信金資產管理 │張瀚中經營之牛津公司對外推廣││ │ 公司與ATBFH契約書│ATBFH金錢及資產信託業務。 ││ │ (A06-1) │ ││ │2、誠泰理財顧問有限 │ ││ │ 公司營利事業登記 │ ││ │ 整(A07-1) │ ││ │3、ATBFH空白信託憑證│ ││ │ (A01-1) │ ││ │4、ATBFH亞洲客戶指示│ ││ │ 書(A01-2) │ ││ │5、委任信託規劃合約 │ ││ │ 書(B-01) │ ││ │6、合作契約書(B-02 │ ││ │ ) │ │├──┼──────────┼──────────────┤│二五│1、周煌元97年11月19 │1、周煌元負責ATBFH公司在台業││ │ 日答辯狀 │ 務,迄至97年1月15日仍領取││ │2、第一銀行中崙分行 │ ATBFH 報酬。 ││ │ 第00000000000號周│2、伊曾透過張瀚中交付債權憑 ││ │ 煌元帳戶開戶資料 │ 證予信託資產之委託人。 ││ │ 、交易明細及匯款 │ ││ │ 備查檔資料 │ │└──┴──────────┴──────────────┘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規定,而涉同法第175條罪嫌。另違反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及信託業法第33條之規定,而涉犯有同法第48條第2項、第1項及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嫌。被告等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數罪名,請從重處斷。又被告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黃 惠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郭 韋 慶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信託法第48條(受託人變更時新受託人承受債務)受託人變更時,由新受託人承受原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對受益人所負擔之債務。

前項情形,原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負擔之債務,債權人亦得於新受託人繼受之信託財產限度內,請求新受託人履行。

新受託人對原受託人得行使第23條及第24條第3項所定之權利。

第 1 項之規定,於前條第 2 項之情形,準用之。

銀行法第129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2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21條、第22條或第57條或違反第123條準用第21條、第22條或第57條規定。

二、違反第25條第1項規定發行股票。

三、違反第28條第1項至第3項或違反第123條準用第28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33條之3或第36條或依第123條準用第33條之3或第36條規定所為之限制。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43條或依第123條準用第43條規定所為之通知,未於限期內調整。

六、違反第44條之1或主管機關依第44條之2第1項所為措施。

七、未依第45條之1或未依第123條準用第45條之1規定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內部處理制度與程序、內部作業制度與程序或未確實執行。

八、未依第108條第2項或未依第123條準用第108條第2項規定報核。

九、違反第110條第4項或違反第123條準用第110條第4項規定,未提足特別準備金。

十、違反第115條第1項或違反第123條準用第115條第1項募集共同信託基金。

十一、違反第 48 條規定。證券交易法第175條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2條、第28條之2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43條之1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5第2項、第3項、第43條之6第1項、第44條第1項至第3項、第60條第1項、第62條第1項、第93條、第96條至第98條、第116條、第120條或第160條之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裁判日期:2013-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