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附民字第 39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豪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甲○○

樓之9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易字第2058號違反集會遊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訴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拆除非法布條。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集會遊行法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不得上訴。

書記官 嚴君珮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09-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