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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附民字第 8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85號原 告 百棋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家曲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91,465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如附件。

㈢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李明益法 官 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不得上訴。

書記官 嚴君珮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附件:起訴書一份。

裁判日期:2009-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