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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易字第 172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172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惠霞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調偵字第

456 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鄭惠霞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事 實

一、鄭惠霞自民國95年6 月28日起至97年1 月15日止,任職齊發電腦有限公司(下稱齊發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 段175 之3 號3 樓),擔任會計一職,負責齊發公司之財務事項、發放員工薪資及給付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鄭惠霞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接續犯意,自95年9 月月5 日起至97年1 月8 日止,接續利用其掌管、使用齊發公司第一銀行敦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之機會,均在上址,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短少發放予齊發公司之負責人陳正楠,及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溢領如附表二所示齊發公司員工之薪資,並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溢領如附表三所示齊發公司應支付予客戶之貨款,均將之侵占入己,共計新臺幣(下同)49萬5,565 元。

二、案經陳正楠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惠霞所涉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就前揭事實於本院準備、簡式審判程序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㈡第8 至25頁),核與告訴人陳正楠指訴之情節互核相符(見97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㈠第7 至8 頁、第10至12頁、第35至37頁、第40至41頁、97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㈢第417 至418 頁、98年度調偵字第456 號卷第25至27頁、第30至32頁、第36至37頁、第50至52頁),並有證人黃綵瑩(原名黃淑卿)即協助告訴人整理本件齊發公司銀行傳票之友人於檢察務官詢問時之證述在卷可參(97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㈡第160 至161 頁、98年度調偵字第456 號卷第31至32頁),此外,並有齊發電腦薪資表、第一銀行敦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內頁、告訴人陳正楠於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存摺內頁及第一商業銀行轉帳收入傳票、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存款憑條影本、第一商業銀行金如意綜合管理帳戶交易清單(分別見附表一、二備註欄所示)及第一商業銀行轉帳收入傳票、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存款憑條、支票存款送款簿、現金支出傳票、轉帳收入傳票(分別見附表三備註欄所示)及齊發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被告於第一商業銀行所開設之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內頁、對帳清冊1 等(見97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㈠第16頁、第

149 至157 頁、98年度調偵字第456 號卷第10至17頁、第39至40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於附表一、二、三所載之時間內,基於同一侵占之犯意,利用同一業務上持有上揭存摺之機會,反覆、多次為業務侵占之犯行,為接續犯,應論以業務侵占一罪。又公訴人起訴書雖記載被告係自95年9 月起至96年12月止,侵占如附表一、

二、三所示之款項,惟就附表編號一編號13及附表二編號13之部分,被告所侵占者,雖為告訴人及齊發公司員工96年12份之薪資,惟該部分薪資均係被告於97年1 月8 日自齊發公司第一銀行敦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後,於同日短少存入告訴人及其他員工之帳戶內,而將該等款項侵占入己,有齊發公司薪資表、上開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內頁及第一商業銀行金如意綜合管理帳戶交易清單、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存款憑條等在卷可稽(見97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㈡第302 至312 頁),是此部分犯罪時間顯係有誤,併予敘明。爰審酌被告年輕體健,不思以正途謀取所需,卻利用擔任齊發公司會計該職,而發放薪資及給付貨款之機會,溢領款項後據為己有,其行為本屬不該,然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已知悔悟,且已將所侵占之款項返還予齊發公司,有和解書在卷可參(見97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㈢第450 、45

1 頁),暨參酌被告為二技畢業,經濟狀況不佳及其品行、犯罪之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並與齊發公司達成和解,業已給付10

9 ,1817 元之和解金額予齊發公司,業經被告及告訴人當庭確認無誤,並有和解書2 張、第一商業存款憑條、存摺歷史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在卷可參(見97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㈢第450 、451 頁、第428 至432 頁),且告訴人亦表示願給被告緩刑之機會,有本院99年11月29日簡式審判筆錄存卷可查(見本院卷㈡第25頁),信被告經此偵審教訓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尚無須遽予執行刑罰,以期其能有效回歸社會,本院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仕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佑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宏璋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時間 │名目 │金額(新臺幣)│備註 │├──┼──────┼───────┼───────┼──────────┤│ 1 │95年10月5日 │95年9 月份薪資│1,336元 │97年度偵字第5537 號 ││ │ │ │ │卷㈡第177 至183頁 │├──┼──────┼───────┼───────┼──────────┤│ 2 │96年1月5日 │95年12月份薪資│1,083元 │97年度偵字第5537 號 ││ │ │ │ │卷㈡第190 至196頁 │├──┼──────┼───────┼───────┼──────────┤│ 3 │96年2月5日 │96年1 月份薪資│12,560元 │97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 │ │ │ │㈡第197 至201頁 │├──┼──────┼───────┼───────┼──────────┤│ 4 │96年3月5日 │96年2 月份薪資│13,042元 │97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 │ │ │ │㈡第202 至209 頁 │├──┼──────┼───────┼───────┼──────────┤│ 5 │96年4月13日 │96年3 月份薪資│1,300元 │97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 │ │ │ │㈡第210 至220 頁 │├──┼──────┼───────┼───────┼──────────┤│ 6 │96年5月7日 │96年4 月份薪資│5,940元 │97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 │ │ │ │㈡第221 至230 頁 │├──┼──────┼───────┼───────┼──────────┤│ 7 │96年6月5日 │96年5 月份薪資│1,500元 │97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 │ │ │ │㈡第231至240 頁 │├──┼──────┼───────┼───────┼──────────┤│ 8 │96年7月5日 │96年6 月份薪資│2,412元 │97年度偵字第5537 號 ││ │ │ │ │卷㈡第241 至250頁 │├──┼──────┼───────┼───────┼──────────┤│ 9 │96年8月7日 │96年7 月份薪資│1,340元 │97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 │ │ │ │㈡第251 至260 頁 │├──┼──────┼───────┼───────┼──────────┤│ 10 │96年9月10日 │96年8 月份薪資│2,000元 │97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 │ │ │ │㈡第261至271 頁 │├──┼──────┼───────┼───────┼──────────┤│11 │96年10月5日 │96年9 月份薪資│9,000元 │97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 │ │ │ │㈡第272 至281 頁 │├──┼──────┼───────┼───────┼──────────┤│12 │96年11月5日 │96年10月份薪資│3,300元 │97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 │ │ │ │㈡第282 至292頁 │├──┼──────┼───────┼───────┼──────────┤│13 │96年12月5日 │96年11月份薪資│20,315元 │97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 │ │ │ │㈡第293 至301 頁 │├──┼──────┼───────┼───────┼──────────┤│13 │97年1月8日 │96年12月份薪資│32,201元 │97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 │ │ │ │㈡第302 至312 頁 │├──┼──────┴───────┴───────┴──────────┤│合計│107,329元 │└──┴─────────────────────────────────┘附表二:

┌──┬──────┬───────┬───────┬──────────┐│編號│時間 │名目 │金額(新臺幣)│備註 │├──┼──────┼───────┼───────┼──────────┤│ 1 │95年9月5日 │95年8 月份薪資│1,336元 │97年度偵字第5537 號 ││ │ │ │ │卷㈡第172 至176頁 │├──┼──────┼───────┼───────┼──────────┤│ 2 │95年11月3日 │95年10月份薪資│10,456元 │97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 │ │ │ │㈡第184 至188 頁 │├──┼──────┼───────┼───────┼──────────┤│ 3 │96年1月5日 │95年12月份薪資│1,253元 │97年度偵字第5537 號 ││ │ │ │ │卷㈡第190 至196頁 │├──┼──────┼───────┼───────┼──────────┤│ 4 │96年4月13日 │96年3月份薪資 │10,424元 │97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 │ │ │ │㈡第210 至220 頁 │├──┼──────┼───────┼───────┼──────────┤│ 5 │96年5月7日 │96年4月份薪資 │5,380元 │97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 │ │ │ │㈡第221 至230 頁 │├──┼──────┼───────┼───────┼──────────┤│ 6 │96年6月5日 │96年5月份薪資 │15,000元 │97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 │ │ │ │㈡第231至240 頁 │├──┼──────┼───────┼───────┼──────────┤│ 7 │96年7月5日 │96年6月份薪資 │5,300元 │97年度偵字第5537 號 ││ │ │ │ │卷㈡第241 至250頁 │├──┼──────┼───────┼───────┼──────────┤│ 8 │96年8月7日 │96年7月份薪資 │4,000元 │97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 │ │ │ │㈡第251 至260 頁 │├──┼──────┼───────┼───────┼──────────┤│ 9 │96年9月10日 │96年8月份薪資 │5,000元 │97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 │ │ │ │㈡第261至271 頁 │├──┼──────┼───────┼───────┼──────────┤│10 │96年10月5日 │96年9月份薪資 │9,323元 │97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 │ │ │ │㈡第272 至281 頁 │├──┼──────┼───────┼───────┼──────────┤│11 │96年11月5日 │96年10月份薪資│13,348元 │97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 │ │ │ │㈡第282 至292頁 │├──┼──────┼───────┼───────┼──────────┤│12 │96年12月5日 │96年11月份薪資│62,249元 │97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 │ │ │ │㈡第293 至301 頁 │├──┼──────┼───────┼───────┼──────────┤│13 │97年1月8日 │96年12月份薪資│10,240元 │97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 │ │ │ │㈡第302 至312 頁 │├──┼──────┴───────┴───────┴──────────┤│合計│153,309元 │└──┴─────────────────────────────────┘附表三:

┌──┬───────────┬──────────┬──────────┐│編號│時間 │金額(新臺幣) │備註 │├──┼───────────┼──────────┼──────────┤│ 1 │96年2月2日 │4,000元 │97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 │ │ │㈡第313 至316頁 │├──┼───────────┼──────────┼──────────┤│ 2 │96年3月5日 │1,340元 │97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 │ │ │㈡第317至323 頁 │├──┼───────────┼──────────┼──────────┤│ 3 │96年4月23日 │35,000元 │97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 │ │ │㈡第324 至328頁 │├──┼───────────┼──────────┼──────────┤│ 4 │96年5月4日 │20,000元 │97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 │ │ │㈡第329 至331 頁 │├──┼───────────┼──────────┼──────────┤│ 5 │96年5月8日 │5,269元 │97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 │ │ │㈡第332 至337 頁 │├──┼───────────┼──────────┼──────────┤│ 6 │96年5月10日 │7,000元 │97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 │ │ │㈡第338 至340 頁 │├──┼───────────┼──────────┼──────────┤│ 7 │96年5月25日 │11,830元 │97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 │ │ │㈡第341 至343 頁 │├──┼───────────┼──────────┼──────────┤│ 8 │96年6月21日 │10,220元 │97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 │ │ │㈡第344 至346 頁 │├──┼───────────┼──────────┼──────────┤│ 9 │96年7月11日 │3,300元 │97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 │ │ │㈡第347 至350 頁 │├──┼───────────┼──────────┼──────────┤│10 │96年8月10日 │3,000元 │97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 │ │ │㈡第351 至354 頁 │├──┼───────────┼──────────┼──────────┤│11 │96年8月24日 │5,000元 │97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 │ │ │㈡第355 至358 頁 │├──┼───────────┼──────────┼──────────┤│12 │96年9月14日 │8,990元 │97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 │ │ │㈡第359 至364 頁 │├──┼───────────┼──────────┼──────────┤│13 │96年10月24日 │10,030元 │97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 │ │ │㈡第365 至369 頁 │├──┼───────────┼──────────┼──────────┤│14 │96年11月7日 │3,000元 │97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 │ │ │㈡第370 至373 頁 │├──┼───────────┼──────────┼──────────┤│15 │96年11月15日 │10,000元 │97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 │ │ │㈡第374 至377 頁 │├──┼───────────┼──────────┼──────────┤│16 │96年11月29日 │16,948元 │97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 │ │ │㈡第382 至387 頁 │├──┼───────────┼──────────┼──────────┤│17 │96年12月12日 │20,000元 │97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 │ │ │㈡第388 至391 頁 │├──┼───────────┼──────────┼──────────┤│18 │96年12月24日 │20,000元 │97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 │ │ │㈡第392 至395 頁 │├──┼───────────┼──────────┼──────────┤│19 │96年12月27日 │40,000元 │97年度偵字第5537號卷││ │ │ │㈡第396 至398 頁、第││ │ │ │400頁 │├──┼───────────┴──────────┴──────────┤│合計│234,927元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裁判日期:201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