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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易緝字第 19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緝字第19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ndreas G.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7年度偵字第117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ndreas Gorilch明知其於民國84年、85年間財務狀況即已不佳,並於85年12月間已陷於無支付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85年12月間,以其所經營之Sunnyline Computer Products GmbH-Germany公司及以Tige

r Computerware GmbH公司名義,在臺北市○○區○○路之福華飯店,向告訴人辰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辰陽公司)訂購貨品,裝船運至德國,金額共計美金102,396元,86年3月間,被告通知告訴人公司Tiger Computerware GmbH公司業已結束營業,並稱其會負責付款等語,前開貨品乃均由Sunnyline Computer Products GmbH-Germany公司收受,嗣被告遲未付款,迭經告訴人公司催討,始於86年10月間簽發依德國法律不能兌現之德國支票6紙以為搪塞,支票屆期,果遭退票,且Sunnyline Computer Products GmbH-Germany公司旋於86年12月宣告破產,告訴人公司始知被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時效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於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其中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大幅延長追訴權消滅時效期間,較之修正前之規定不利於被告,然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即縱已開始偵查,但未起訴前,消滅時效期間仍繼續進行),較之修正前刑法規定「第80條第1項規定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即若已實施偵查,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放寬追訴權消滅時效進行之事由,此時又以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項之規定有利被告。然經綜合比較結果仍以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是本件追效權時效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則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

三、經查,依公訴意旨所示,本案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為86年10月15日(因起訴書僅記載被告行為期間係「86年10月間」,故推定其犯罪終了日為10月15日),故其追訴權時效應自該日起算。次查,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嫌,經檢察官於87年2月25日開始偵查,87年6月15日提起公訴,87年6月29日繫屬於本院,嗣因被告逃匿,經本院於87年9月28日發布通緝,致審判程式不能開始等情,業經本院調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11757號卷內刑事告訴狀上之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狀章戳、起訴書、本院87年度易字第2506號卷內送審收案章戳、本院87年9月28日發布之87年北院義刑明緝字第1039號通緝書等卷內所附資料屬實。又被告所涉犯之上開罪名之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追訴權時效為10年;再依修正前刑法第83條第1項、第3項規定,並參照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解釋,本案追訴權之時效期間應加計因通緝而停止之2年6月期間,共計為12年6月,是本案追訴權時效自被告犯罪行為終了之日即86年10月15日起算為12年6月。惟自87年2月25日開始偵查,迄87年9月28日本院發布通緝,依司法院釋字第138號解釋,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而應加計此部分期間(計7月2日),再扣除該案起訴至繫屬本院期間(計15日),是本件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所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坤湖

法 官 姚念慈法 官 謝昀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雅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0-11-12